A. 資產管理公司是怎樣處置銀行不良資產,和信託公司又是什麼關系
打包出售,拍賣,催債,轉讓等各種方式,信託公司可以和資產管理公司合作,讓資產管理公司接手信託到期而無法按時還款的項目,讓後由資產管理公司控制,當然,現在還有其他方面的合作
B. 美國機房哪個機房好,要速度快,穩定的機房
美國聖安娜機房
位於加州聖塔安娜機房機房,亞洲訪問速度非常好,堪比香港伺服器。是美國到中國國內連接速度最快的機房,全國訪問的PING值都在200ms左右,有專業的工程師排除電源及網路上的問題,並且備有冗餘系統。多路千兆線路,閉路監控設備等,超大流量,和時代華納AOL同機房,性價比極高。
美國洛杉磯機房
美國太平洋電信機房是美國比較有名的伺服器提供商,在美國加州洛杉磯有自己的機房,其母公司為OC3網路,成立於1999年,機房帶寬接入商有Mzima,Level(3),Global
Crossing,Sprint,Savvis,PCCW/BTN,Any2Exchange Peering - 1
Wilshire等,機房帶寬超過50Gbps,中國大陸訪問速度很不錯。
美國達拉斯機房
美國石灰石網路是美國比較有名的伺服器提供商,機房位於達拉斯,速度不錯,主要提供中高端機,免費提供的windows系統,很適合中國國情.同時他們有24小時專業的工程師,響應很快,服務熱情.擁有Level3,
Internap, Time Warner和Global Crossing四大國際帶寬提供商接入。
美國芝加哥機房
美國芝加哥機房伺服器位於伊利諾伊州芝加哥機房,40G帶寬直入美國骨幹,利用BGP4構造網路連線穩定快速。多線路綜合確保線路暢通無阻,接入線路包括(Comcast,AT&T,
XO, Internap, XeeX, HE, Tiscali,
Verio等),專業網路工程師提供7X24x365服務響應。全天候24小時實時監控不間斷服務。速度不錯,IP數量也多,最多免費提供10個獨立IP地址,100M共享不限流量,美國非常實惠的不限制流量的服務商,免費送windows系統。(備注:大陸地區訪問不是很理想)。
美國西雅圖機房
美國softlayer獨立伺服器,提供西雅圖機房,達拉斯機房,華盛頓機房(任選),softlayer機房為世界排名第三的數據中心(也有人說第二),旗下擁有3個機房,西雅圖數據中心,華盛頓數據中心以及達拉斯數據中心,西雅圖30Gbps光纖接入,華盛頓
20Gbps光纖接入,達拉斯的機房屬於主力機房。Level(3),SAVVIS,Global
Crossing,NTT/Verlo,Internap,5條線路接入,總帶寬達到90Gbps.其中從NTT/Verlo接入2根10Gbps的光纖,其他均為10Gbps的光纖,3個數據中心之間10G光纖直連,所以速度幾乎沒有差異.世界各地訪問速度均比較快.SL的數據中心採用40G帶寬到機架,100%全思科網路,冗餘主幹線路,Cisco
ASA硬體防火牆(選購),提供病毒及垃圾郵件過濾。
C. 華融湘江銀行怎麼取消簡訊
本人帶身份證和銀行卡去華融湘江銀行注銷簡訊提醒業務。也可在手機銀行上操作辦理。
華融湘江銀行簡訊服務平台通過手機簡訊的方式,為廣大公司、個人客戶提供雙向金融服務,主要包括余額查詢、欠息查詢、帳號掛失、貸款催收通知、貸款轉逾期通知、貸款欠息通知、工資到帳通知、代扣通知、對公轉入出通知、實時交易通知、最近交易查詢、金融信息發布、銀行宣傳等各種金融信息服務。
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融湘江銀行」)成立於2010年10月,是湖南省委、省政府引入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組湖南原株洲、湘潭、衡陽、岳陽市商業銀行和邵陽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經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現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依法合並新設的一家注冊地位於長沙市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注冊資本人民幣77.5億元。
D. 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什麼意思
1、銀行不良資產轉讓實質上是合同權利轉讓。
2、聯合公告是資產管理公司送達債權轉讓通知,以中斷訴訟時效的手段。
3、用聯合公告,就是表明債權出讓人、與受讓人同時向債務人、擔保人送達了通知。
法律規定債權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是因為這樣可以讓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債務,如果不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向原先的債權人履行,債權人接受的,債務人的履行仍然發生債務消滅的效果。 合同法沒有規定通知的形式,那麼任何可以達到債務人的通知方式都是可以的,但是以書面或者公證的形式將通知發送給債務人,在糾紛發生的時候舉證上的難度會小很多。 原先的債權人如果和新的債權人沒有厲害關系的或者其他的關系的話由他證明已經將債權讓與通知給債務人,如果債務人知悉的,通知的效力就發生的。 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證明一個事實存在比證明事實不存在是簡單的,所以要由主張證明事實存在的一方負擔舉證責任,對方否認的也不免除新債權人舉證證明通知的義務的。
E. 中國財政收支問題
2005年中央財政收入17260. 49億元(已扣除新增出口退稅指標592.4億元),比因出口退稅政策變化後的調整預算增加1045.41億元,完成預算的106.4%;中央財政支出20259.99億元,比預算增加1044.91億元,完成預算的105.4%,其中,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補助支出11484.02億元,完成預算的106.6%;中央財政赤字2999.5億元,比預算減少0.5億元;國債發行7022.87億元,其中代地方政府發行100億元,與預算基本持平。
2004年中央決算:中央財政收入15110.27億元(已扣除新增出口退稅指標1275.32億元),比預算增加1291.12億元,完成預算的109.3%;中央財政支出18302.04億元,比預算增加1284.59億元,完成預算的107.5%,其中,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補助支出10407.96億元,完成預算的110.6%;中央財政赤字3191.77億元,比預算減少6.53億元;國債發行7021.35億元,其中代地方政府發行150億元,與預算基本持平。
三、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2004年,圍繞加強宏觀調控,維護群眾根本利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審計署統一組織對部分高校和醫院財務收支、科技經費、水利建設資金、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資金、退牧還草項目、縣鄉公路改造工程以及糧食風險基金、關閉破產企業補助資金進行了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是:有些資金管理不嚴,使用不合規,影響相關政策目標的實現;有的項目進展緩慢,資金使用效益不高;有些方面政策落實不到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然存在。
(一)審計和調查18所中央部屬高校2003年度財務收支情況表明,近年來教育部等部門及各高校認真貫徹教育法,不斷加大教育投入,推進高校改革,高等教育呈現出快速發展的勢頭。但違規和不規范收費仍然存在,基本建設負債增長較快,有些院校財務管理比較混亂。2003年這18所高校收取未經批準的進修費、MBA學費等64 427萬元,國家明令禁止的費用6 010萬元,自行設立輔修費、旁聽費等7 351萬元,超標准、超范圍收費的學費、住宿費等5 219萬元,強制收取服務性、代辦性收費3 284萬元,重修費、專升本學費等554萬元,共計8.68億元,比上年增長32%,占當年全部收費的14.5%。從審計情況分析,部分高校在招生入學這一環節中違規和不規范收費的現象尤為嚴重。
不少高校大規模進行基本建設,造成債務負擔沉重。截止2003年末,18所高校債務總額72.75億元,比2002年增長45%。其中基本建設形成的債務佔82%。
審計還發現14所高校未將科研收入、收費、投資收益等6.16億元作為收入管理,有的甚至滯留在所屬單位坐收坐支。有些科研課題經費管理不規范,截止2003年末,13所高校有17397個科研課題已結題但未按規定結賬,結存資金3.69億元仍分散滯留在已結題項目,未發揮效益。部分校辦企業管理不嚴,違法違規問題較為嚴重。如清華大學所屬北京清華陽光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在1995年至2003年3月間,授意公司財務人員隱瞞銷售收入,私設「小金庫」2 138萬元,並以發放獎金、對外投資和支付合作方紅利等名義支取大量現金。
(二)審計和調查衛生部及北京市所屬10家醫院2003年度財務收支及相關葯品、醫療器械購銷情況表明,各醫院努力克服「非典」疫情帶來的影響,積極改善財務狀況,基本保證了醫療事業發展的需要,但群眾看病貴的問題尚未得到妥善解決。這10家醫院2003年平均每門診人次收費307元,比上年增長8.8%;每病床日平均收費1 006元,增長10.9%。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是一些醫葯生產企業虛報成本,造成一些葯價虛高。按現行規定,政府定價葯品的零售價由有關部門以生產企業申報的成本為基礎,按規定比率加價核定。但隨機抽查5家葯廠的46種葯品,有34種製造成本申報不實,平均虛報1倍多。隨機抽查10家醫院2003年銷售給患者的105種葯品發現,因企業虛報其中一些葯品的生產成本導致患者多負擔1 052萬元,占醫院實際收費3 744萬元的28%。
二是醫葯流通環節層層加價,牟取暴利。抽查6類35種進口一次性醫療器械,最終賣給醫院的價格平均為報關價的3.34倍。例如用於心臟手術的某規格球囊,報關價為每個496元,一級代理商批發給二級代理商時達到3 600元,二級代理商再轉手賣給醫院時驟升到7 000元,兩次倒手加價13倍多。
三是醫院采購中收取折扣、回扣現象比較普遍,直接或間接加重患者負擔。據查,2001年以來10家醫院收取葯品和醫療器械廠商等支付的各類折扣、回扣等約3億元。由於醫院未將這部分資金用以抵消葯品和醫療器械售價,而是大部分作為醫院盈利或用於購置設備等支出,最終還是增加了患者的負擔。除醫院外,有關個人索取和收受回扣的現象也屢禁不止。
四是有些醫院違規收費,增加了群眾醫療費用負擔。審計抽查10家醫院2003年至2004年8月的部分醫療收費項目,發現違規向患者多收費1 127萬元。其中,醫療檢查多收費825萬元,葯品多收費302萬元。
(三)審計科技部、中國科學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及45個下屬單位,並延伸審計其他9個科研單位的科技經費管理使用情況表明,隨著科技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國家財政加大了對科技的投入,科研機構整體實力得到增強,但科技經費管理和使用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轉移和擠占挪用科技經費問題較為突出。2個部門、45個科研單位轉移、擠占挪用科技經費等6.69億元,主要用於基本建設、對外投資、人員經費等。其中13個單位將3.27億元科技資金等違規出借、對外投資和投入股市,有的難以收回。1998年,科技部原中國生物工程開發中心項目管理不規范,使用科研經費800萬元,與民營企業共同開辦公司,目前該公司已累計虧損1 760萬元。
二是有些課題和項目預決算編制不真實,科研成本核算不規范。13個單位虛編課題預算等3.63億元;16個單位虛報課題和項目支出決算1.3億元;20個單位對已完成課題不按規定結轉結余經費2.09億元。
(四)審計和調查水利部及長江水利委員會等7個流域機構和湖南、湖北等15個省(區、市)水利建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資金總額716.46億元,占同期全國水利建設總投資的77%;查出滯留資金35億元、其他違規金額近14億元,占審計資金總額的7%。審計情況表明,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水利建設投入大幅增加,大江大河的防洪抗旱能力明顯增強。但部分項目建設效果較差,違規佔地等侵害農民利益的問題比較突出。
一是有三分之一的項目未按期建成,有些項目存在質量隱患。審計抽查354個項目,其中有109個未按計劃建成;有21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山西省2003年應完工的20座病險水庫加固工程,因地方配套資金不到位,實際僅完成8座,而且其中7座未達到設計要求,難以實現防洪供水等預期目標。
二是部分水利建設資金被滯留、擠占挪用和損失浪費。審計發現,截止2003年底,水利部及7個流域機構滯留資金13.85億元,15個省級水利機構滯留資金22億元,兩項合計占當年水利建設資金總額的11%。黃河下游治理、懷洪新河續建工程等10個水利項目共結存閑置中央水利建設資金24億元,部分資金閑置長達5年,投資效益難以發揮。1998年至2003年,陝西省財稅部門從籌集的水利基金中提取業務費1.22億元,佔全省同期徵收水利基金總額的10%,大多用於發放職工補貼、獎金。
三是違規征地、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征地補償款問題嚴重。審計抽查186個項目,有25個項目違規征地28.7萬畝,有9個項目拖欠征地補償款和農民工工資3.71億元。一些工程向農民支付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等,明顯低於規定的標准。一些地方在工程建設中還違規讓農民無償投勞以抵頂地方政府應配套資金。如淮河幹流陳族灣大港口圩區治理工程概算總投資2.13億元,中央與省級資金全部到位,而市縣配套的1 070萬元,全部讓農民無償出工抵頂。
(五)太湖、淮河、海河、遼河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資金審計情況。「十五」期間,國家為造福於民,加大了「三河一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共安排1460個項目,計劃總投資1 076億元。這次審計查出違規問題金額23.68億元,占審計資金總額的6%。突出問題是,一些地方水污染防治項目建設進展緩慢,如無改進將難以如期發揮效益。截止2003年底,審計的12個省(區、市)856個項目中有425個未開工,佔49%。河北、安徽、內蒙古、山西、吉林5省(區)的投資完成率均低於15%。12個省有15.66億元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資金被擠占挪用於其他工程、辦企業、出借或建房買車等,影響項目建設。抽查78個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有60個因配套建設滯後或運行資金不足,不能滿負荷運轉,污水處理能力閑置;有9個處理後的污水長期不達標。
(六)16個省(區、市)縣際和農村公路改造工程審計調查情況。縣際和農村公路改造是黨和政府為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改善農業基礎條件而採取的具體措施。審計調查發現,部分地方將國道、省道項目納入農村公路改造范圍,如新疆、貴州、四川、山西、安徽5省(區)將中央補助資金41.02億元用於9千多公里國道和省道改造。調查還發現,工程建設中,拖欠工程款和征地補償費,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比較突出,一些地方政府未按規定向農民支付征地補償費用。部分省(區)在公路建設中超越自身承受能力,大量向銀行借款,還本付息困難。
除以上各項外,2004年審計署還組織對5省(區)退牧還草項目、8省(區)糧食風險基金、7省(區)88戶關閉破產企業中央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等進行了審計調查,發現的突出問題是:有的退牧還草項目建設內容安排不盡合理,投資效益不高;有的補助飼料糧發放不及時,損害農牧民利益。一些地方糧食儲備制度落實不到位,糧食儲備嚴重不足;糧食企業財務掛賬消化緩慢,掛賬數額居高不下。國家關於關閉破產企業的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未完全落實到位,一些已實施關閉破產的煤礦和有色金屬礦山企業仍在繼續開采,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部分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不到位,社會職能未按規定移交。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2004年,審計署統一組織對中國華融、長城、東方、信達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各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了審計,共抽查這些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5 544億元,占其收購總額的39%。總的看,資產管理公司在促進盤活銀行不良資產,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違法違規和經營管理不規范的問題。據有關資料統計,截止2004年末,4家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6 750億元,處置進度為53.9%;累計回收現金1 370億元,現金回收率為20.2%。此次審計共查出各類違規、管理不規范問題和案件線索金額715.49億元,占審計抽查金額的13%。
(一)違規剝離和收購不良資產。一些商業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在剝離和收購不良貸款過程中,審查把關不嚴,致使一些不符合剝離條件的貸款被剝離到資產管理公司,不僅造成相當一部分金融債權難以落實,而且由於對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責任未予追究,掩蓋了貸款過程中的一些違規問題和金融犯罪案件。這次審計共發現不良資產剝離環節違規和不規范問題169.18億元。4家商業銀行借剝離不良貸款之機,掩蓋以前年度違規經營問題,轉嫁經營損失21.21億元。如2000年6月中國工商銀行要求廣東省分行等發放3.28億元貸款,用於置換其銀城、銀海、萬利、北疆等4家投資基金形成的損失,然後將貸款本息作為不良資產剝離給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廣州、沈陽和哈爾濱辦事處。違規剝離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有關人員借機弄虛作假,牟取私利。2000年6月,中國建設銀行湖北省棗陽支行在時任行長、副行長的操縱下,與當地政府、法院聯手,編制虛假的貸款資料,將不符合剝離條件的29戶企業貸款本息1 844萬元作為呆賬違規剝離。對其中的18戶企業,棗陽市法院出具了虛假的終結執行民事裁定書,這些裁定書全部由建行棗陽支行製作,法院蓋章,案號、時間、內容均系偽造;對另11戶企業,棗陽市政府出具了虛假關閉批復等,建行棗陽支行的債權確認書也均系偽造。在這29戶企業貸款剝離前後,建行棗陽支行從中收回現金及實物資產720多萬元,其中690萬元隱匿賬外,有502萬元被轉至個人名下。
(二)違規低價處置不良資產。一些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違反程序、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的現象,致使部分資產被低價處置,造成國有資產不同程度的流失。本次審計共發現資產處置過程中違規和不規范問題272.15億元。主要表現在,評估、拍賣環節管理不嚴,走過場,有的甚至虛假操作,故意低價處置。如2001年12月,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在處置位於廣東省南海市的130畝土地資產時,先收取南海裕東龍有限公司的價款,然後才進行評估、發布處置公告和舉行拍賣會,而南海裕東龍有限公司是唯一的競拍人。該土地基準價為每畝34萬元,拍賣評估價為每畝11.63萬元,而實際成交價每畝僅5萬元。南海裕東龍有限公司購買上述土地後,為取得抵押貸款重新委託評估,評估價為6 523萬元,是拍賣評估價的4倍多、拍賣成交價的10倍多。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以3.18億元價格將涉及90戶企業的44.75億元債權「打包處置」給廣東中鼎集團公司後,又受中鼎公司委託進行處置,並按處置所得金額的4.35%收取服務費,截止2004年4月底,已收取753.5萬元,該辦參與人員人均分得36萬元。審計抽查其中兩項債權發現,當時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均以零價格出售給中鼎公司,但轉手再處置時價格分別為7 500萬元和2 700萬元。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原總經理在處置一項8 730萬元債權的過程中,明知該項債權已被法院拍賣並能獲得3 328萬元拍賣款,但仍以1 100萬元的低價處置給私營企業,有關人員涉嫌經濟犯罪。一些資產管理公司借處置不良資產之機,為本單位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長春辦事處組織拍賣33套抵債商品房,成交價比市價低54%,其中80%的競買人為該辦事處員工,其他也大多是職工親屬。
審計還發現,由於地方政府、法院干預,一些地方企業通過不規范破產逃廢金融債務。如湖北省475戶地方企業因不規范破產,導致華融、長城、信達3家資產管理公司54.53億元的債權總額,只受償1 803萬元,受償率僅為0.33%。
(三)一些資產管理公司財務管理混亂,違規挪用資產處置回收資金為職工謀利或公款私存,造成回收資金損失;對抵債資產管理不嚴,大量賬外存放或違規自用。如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2001年以來,截留處置回收資金2 093萬元,並違規佔用抵債土地,修建辦公樓和職工住宅。審計發現,東方資產管理公司2000年至2003年共向財政部虛報職工人數3983人,造成財政部多撥付人員費用1.98億元,其中僅工資就多撥1.33億元。
五、10戶中央企業原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2004年,受中組部、國資委委託,審計署對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等10戶中央企業原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進行了審計。這10戶企業資產總額14 221億元,審計資金佔51%。發現的主要問題是:
(一)損益不實問題較為突出。審計發現,有5戶企業多計利潤46億元,主要是企業領導人員考慮企業經營業績或為了完成上級的利潤考核指標,人為少計成本費用造成的;5戶企業少計利潤30億元,主要是多計成本費用造成的。有的企業弄虛作假,偷逃稅款或騙取財政補貼。如常州蘭翔機械總廠通過虛報下崗職工人數,累計騙取中央財政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資金1 110萬元,占實際領取補助資金數額的35%。為取得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對其8 451萬元金融債務的豁免,該廠法人代表擅自決策將100萬元公款用於行賄,有關人員涉嫌犯罪。
(二)決策失誤造成損失較為嚴重。審計發現,10戶企業對外投資、借款、擔保等造成損失145億元。主要是由於不按程序決策、違規決策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如1997年8月,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在民營企業——北京三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無力償還2 000萬元借款的情況下,仍為其2 000萬元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因三鳴公司已停業,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替該公司償還銀行貸款本息2 226萬元。以上借款、擔保共形成損失4 226萬元。
(三)違規處置資產、關聯方交易讓利、違規經營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20億元。如1998年至2002年4月,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國華電力公司將退役發電機組無償交給其多經企
業——北京華明熱電工程公司經營,並納入主業生產計劃上網發電,擠佔主業盈利空間,華明熱電工程公司獲利8 825萬元,並用其中的4 092萬元為國華電力公司中上層幹部購置商品房。
審計還發現,少數企業領導人及下屬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問題也比較突出。這次審計共查出違規轉移國有資產、挪用公款、貪污受賄等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線索9件,涉案金額16億元。
對本年度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已依法徵求了被審計單位的意見,並採納了他們提出的合理意見。在此基礎上審計署作出處理決定。該收繳財政的違規資金依法予以收繳;該糾正整改的問題,責成相關單位進行糾正整改;該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按情節和性質不同,移交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和有關單位。2004年,審計署通過各項審計共向司法機關移送各類案件83起,涉案人員233人,涉案金額48.2億元,已挽回經濟損失10億多元。對涉及到政策、法規方面的重要問題,審計署向國務院作出專題報告和請示。各部門單位對這次審計很重視,許多單位結合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在審計過程中就開始對審計揭示的問題進行整改。目前初步統計,應上繳財政的29.3億元資金,已上繳6.04億元;擠占挪用的61.55億元資金,已歸還原渠道3.63億元;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114起案件線索,已有57人被逮捕或被起訴,159人受到行政處分;有80個部門單位針對審計反映的問題,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116條。如衛生部決定在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中深入開展醫院管理年活動,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部屬(管)醫院經濟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關於加強醫療機構財務部門管理職能、規范經濟核算與分配管理的規定》。外交部組織起草了《基建項目管理辦法》和《補助地方外事接待費的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制定了《銀行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科技部在審計過程中就針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督促下屬單位收回違規投入公司的資金800萬元。國家物資儲備局十分重視審計查出的問題,成立專門清理小組,已催還各種欠款、物資等1.38億元。電監會對照審計查出的問題,結合新組建單位的特點,確定實行財務管理首長負責制,並於年內組織一次系統內部的審計檢查,促進自覺遵守財經法規。國家環保總局和有關地方政府積極採取措施整改水污染防治資金審計發現的問題,項目建設進展明顯加快,有關部門根據審計反映的的問題,已安排下撥資金1.2億元,專項用於山西省21個工業污染治理和節水項目,山東、內蒙古等地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截止4月底,各有關省(區、市)已糾正審計查出的違規資金2.01億元。4家資產管理公司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十分重視,專門派出工作組,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核查,並已對110名責任人進行了處理。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文,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剝離提出了規范要求,並採取措施,加大了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的監管力度。下一步,國務院將繼續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認真整改。全面整改情況,國務院將在今年年底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專題報告。
F. 法律研究報告怎麼寫
是案情分析報告,給個真實的案例你刪減
案情分析報告
第一聯合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訴 南京分析儀器廠與南京江南光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情分析報告
案情簡介:
1999年3月18日,貸款人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分行(下稱南京分行)與借款人南京分析儀器廠(下稱南分廠)簽訂《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南分廠向南京分行貸款人民幣1350萬元;借款用途:購原料;借款期限:自1999年3月18日至2000年3月16日;貸款利率:月息5.856‰;同時由保證人南京江南光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南公司)為南分廠的上述貸款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並與南京分行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期限為兩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計算。
借款合同簽訂後,南京分行向南分廠依約放貸人民幣1350萬元。南分廠借款後一直未按照合同期限償還本息。
2000年4月28日(推定日期),南京分行將截止於2000年4月28日的該1350萬元的債權連同利息2359097.29元以《債權轉讓協議》的形式轉讓給了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下稱華融資產),該轉讓協議分別由南京分行、華融資產、南分廠簽字並蓋章,而江南公司卻沒有在該轉讓協議上沒有簽字蓋章。
2000年11月29日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在《江蘇法制報》上刊登了名為《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轉讓債權的公告》(下稱轉讓債權公告),該債權轉讓公告列明了債權人南分廠,貸款本金1850萬以及保證單位江南公司擔保1350萬的內容,同時作了相關聲明(聲明內容1、債權轉讓後,原借款合同內容不變。債務人應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履行原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2、債權轉讓後,原簽定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內容不變。原借款合同項下的擔保人根據原擔保合同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履行擔保責任。3、債務人如對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債權有異議,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書面提出。公告期限屆滿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債權轉讓成立。)。
2002年3月25日,華融公司在《江蘇法制報》上刊登了名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催收公告》(下稱催收公告),該催收公告列明了債務人南分廠,貸款本金1850萬元,保證單位江南公司的內容,同時作了相關聲明[聲明內容:1、本公告發布後,原借款合同內容不變。債務人應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立即履行原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還款義務(含全部本息)。2、本公告發布後,原簽訂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不變。原借款合同項下的擔保人應當根據原擔保合同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立即履行擔保責任(含全部本息),清償債務。]。
2003年7月7日,南京市第三公證處出具了編號為(2003)寧三證經字第13399號和13398號兩份《公證書》(13399號《公證書》下稱《公證99》,13398號《公證書》下稱《公證98》)。《公證99》的大體內容如下:申請人為華融資產,公證事項:保全行為,主要是送達名為《致[南京分析儀器廠]的轉讓通知》的全部送達過程;《公證98》的申請人為華融資產,公證事項:保全行為,主要是送達名為《致[南京江南光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轉讓通知》。上述轉讓通知的大體內容如下: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第一聯合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第一聯合」:一家由華融和China One Financial Ltd.共同組建的中外合作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特此正式通知貴方:華融在本通知附件一中所列貸款(包括附件一中列明的相關擔保)項下的所有權利已於2003年3月13日正式轉讓給「第一聯合」。同時指明北京凱利資產服務有限公司為「貸款」經理。代為接受債務人的還款行為。
2004年3月15日(推定日期),第一聯合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本案中南分廠為第一被告,江南公司為第二被告。案由:借款合同糾紛。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南分廠立即償還本金1350萬元,被告江南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證據:
本案中,對上述事實,原告均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予以證實。主要證據如下:
1、《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
2、《借款借據》。
3、《保證合同》。
4、《債權轉讓協議》。
5、《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轉讓債權公告》。(下稱轉讓債權公告)
6、《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催收公告》。(下稱催收公告)
7、《公證書》13399號及其所含附件。
8、《公證書》13398號及其所含附件。
證據分析:
一、證據1《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容質疑。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確認了南京分行與被告南分廠的借款行為。
2、確認了借款的金額。
3、確認了被告江南公司保證人的性質地位。
4、確認了保證范圍。
二、證據2《借款借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容質疑。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進一步確認了價款金額。
2、表明南京分行已經履行借款義務的事實。
三、證據3《保證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容質疑。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進一步明確了江南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性質地位。
2、明確了江南公司所保證(擔保)南分廠債務的本息金額。
3、明確了江南公司的保證期間為自南分廠不履行債務之日起兩年。
4、明確了江南公司的其他權利義務內容。具體體現在該合同第七條和第八條的具體內容。第七條內容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八條內容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方與乙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的,應徵得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甲方只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范圍和期限內承擔責任。(註:甲方為江南公司,乙方為南京分行,被保證方為南分廠。)
四、證據4《債權轉讓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一般情況下不會有虛假成分,其形成的時間根據協議有關內容可以初步推定為2000年4月28日。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債權轉讓具有三方性,即:南京分行、華融公司、南分廠。
2、債權轉讓日期以及本息截止日期為2000年4月28日。
3、債權轉讓本金為1350萬元,利息為2359097.29元
4、債權轉讓協議中有擔保條款但無保證人的任何簽字蓋章行為。
5、債權轉讓協議沒有保證人(擔保人)對轉讓行為的任何確認。
6、債權轉讓協議沒有保證人(擔保人)對轉讓本息金額的任何確認。
上述證據不能證明:
1、不能證明江南公司對該債權轉讓協議行為以及內容作出任何確認。
2、不能證明債權人對保證人江南公司主張權利。
五、證據5《轉讓債權公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一般沒有問題。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確認公告行為系在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以及有一定的催告內容。旨在證明該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資產管理司法解釋)(法釋[2001]12號)第十條的規定,即該公告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
2、該公告(通知)行為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3、該公告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即: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轉讓債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旨在證明該證據行為具有連環性(連續性)。
該證據缺陷,即公告行為在司法解釋之前發生,司法解釋不具有溯及力。
六、證據6《催收公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多大問題。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證明華融資產(辦事處)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該《催收公告》符合資產管理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即訴訟時效中斷。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即轉讓通知的的效力及於債務人南分廠。
4、旨在證明該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
5、旨在證明該證據行為具有連環性(連續性)。
該證據缺陷;
1、不能直接證明原告第一聯合具有當然訴訟主體資格。
七、《公證書》13399號及其所含附件的真實性一般不容質疑;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問題。
該證據效力體現在:
1、旨在證明或說明原告第一聯合已經合法取得華融資產對南分廠的債權。
2、旨在原告或說明原告第一聯合的合法債權人身份。
3、旨在證明原告第一聯合已經對被告南分廠履行了通知行為並已經對該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
4、旨在證明原告第一聯合具備資產管理司法解釋的訴訟主體資格。
5、旨在證明原告第一聯合享有原華融資產所具有的相應債權。
6旨在證明或說明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告第一聯合如同華融資產一樣的司法保護。
7、旨在證明或說明訴訟時效中斷。
八、證據8《公證書》13399號及其附件真實性一般不存在問題,合法性亦然。
該證據效力體現基本如同《公證書》13399號及其附件。
本案可能存在的爭議焦點:
一、原告第一聯合的與訴訟主體相關系列問題。具體體現在原告第一聯合是否為被告江南公司的債權人。
二、原告第一聯合所主張的債權(保證債權)是否存在訴訟時效問題。
三、資產管理司法解釋能否適用於本案。
四、《擔保法》的理解與適用問題。
五、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問題。
六、江南公司是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律師意見:
我們認為,江南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理由如下:
1999年的《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明確了江南公司為南分廠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法律性質與地位。該保證人的保證期限為南分廠不履行債務之日起兩年。也就是說,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後兩年以內的該段時間就是保證期間。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證期間從性質上屬於一種除斥期間,在上述情況下,本案在現階段的除斥期間即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
關於南京分行、華融資產於2000年11月29日在《江蘇法制報》刊登《轉讓債權公告》行為的性質可以有兩種理解。一、該行為具有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內容,則該行為就應理解為權利主張。根據這一點理解,就會引起兩個法律後果的發生,一是原保證責任期間消滅;二是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起算點為2000年11月30日,截止日為2002年11月29日。在此兩年的訴訟時效內,華融資產就應當在該期間內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而不是在此保證期間發什麼催收公告。這么說的理由很簡單,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的規定即可得出結論。需要說明的是,華融資產的《催收公告》雖然可以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但並不必然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盡管本案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也發生了多次中斷的情形,即2000年4月28日,南分廠、南京分行、華融資產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的行為應當視為訴訟時效司法解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中斷;華融資產於2002年3月25日的《催收公告》依據資產管理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屬於主張權利,此時可以認定主債務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再有2003年6月30日的公證保全以及通知送達轉讓通知書的行為均可以視為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但上述情形依據均不能必然導致保證責任訴訟時效的中斷。
換言之,對於2000年11月29日的《轉讓債權公告》也會存在第二種理解,即該《轉讓債權公告》不被理解或解釋為債權人對其權利的主張。該種理解存在理由在於資產管理司法解釋是於2001年4月23日開始施行的,《轉讓債權公告》系在此之前發生,故該《轉讓債權公告》並不具有為資產管理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的法律後果。理由非常明確,主要是因為資產管理司法解釋對該行為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不具有溯及力,那麼《轉讓債權公告》的發布就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也就不具有主張權利的性質。如此,本案的保證期間仍應確定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並且沒有任何引起該保證期間歸於消滅的法律事實。華融資產是在2002年3月25日發布的《催收公告》顯屬是在保證期間以外的行為,如此一來,華融資產就置於在保證期間沒有行使債權權利的行為之地。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江南公司此時已經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本案原告第一聯合不適用資產管理司法解釋。因為原告第一聯合不是該司法解釋規定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理由也很簡單,根據國務院《金融資產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金融機構。而本案原告是中外合作公司,第一聯合肯定不屬於真正法律意義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上述初步分析意見,僅供參考,不作為決定意見。
*******律師事務所 王迎慶 律師
2009年3月6日
G. 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1、推行信貸資產質量分類
1998年4月中旬,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宣布,將在全國開展金融資產清理,並在此基礎上按國際通行辦法對信貸資產逐漸推行五級分類和考核辦法。很久以來,我國銀行的貸款質量籠統地劃分為正常貸款和不良貸款,這種劃分,不能及進、准確反映企業生產經營變化對貸款風險的影響,新推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分類辦法,按實際風險程度,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種,除能及時、准確地反映金融企業的真實資產外,最大的好處還在於商業銀行可主動防範貸款風險。
2、財政適量注入資金
1998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財政部決定發行2700億元特種國債,所籌集的資本金補撥我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本金。可以說,這次發行的2700億元特種國債補撥商業銀行資本金後,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將達到《商業銀行法》和「巴塞爾協議」規定8%的要求,同時也使他們爭取到了改革機制、完善管理的時間。
3、建立呆賬准備與核銷制度
從今年開始在全國正式實行的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可以更准確地反映資產質量,而根據銀行資產的等級分類可以按不同的比例提取呆帳准備金:正常資產0.5%,關注資產5%,次級資產20%,可疑資產50%,損失資產100%。1993年我國《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實行以來,呆帳准備核銷制度遠遠不能滿足核銷呆帳的要求,所以放寬核銷條件,給予銀行呆帳核銷的主動權,特別是對事實呆帳認定責任後及時進行核銷。
、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1998年末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決定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繞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限制,先後成立了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專門接收並處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1996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貸款(一逾兩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具有政策允許的資金來源渠道,可以發行由財政部擔保的資產管理公司債券籌集資金,也可以通過向國內外商業借款和向金融機構借款籌集資金,還可以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橫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投資銀行等領域,體現了國家在金融證券等領域實行嚴格分業管理的今天,賦予資產管理公司「特殊法律地位和專業優勢」,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實現不良資產的處置變現目標。
H.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網路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
I. 中國有哪些公司是做不良資產和債權收購的
一、主要是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東方、長城、信達和華融,當年四大銀行上市剝離的不良資產主要是出售給這四家。
1、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接收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產
2、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接收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部分的不良資產
3、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接收中國工商銀行部分的不良資產
4、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接收中國農業銀行的不良資產
5、現在各公司同樣也接收、處置其他金融機構和非對口銀行的不良資產
二、不良資產收購市場的賣方:又稱為不良資產的供給方或提供方,包括銀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包括實業企業等)。
其中,來自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主要為來自銀行的不良貸款和來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各類不良資產,而來自實業企業的不良資產主要為應收賬款。在政策性業務階段和商業化轉型階段,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所收購的不良資產主要來源於銀行類金融機構。
(9)華融資產管理法催部擴展閱讀:
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與政府債務
中國銀行系統特別是國有銀行系統的"壞債"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重很高,這似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我們沒有這方面的准確的數字,只能根據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計。
為了最大程度地估計風險,避免低估問題的嚴重性,採用見到的各種估計當中較為嚴重的一種,即估計不良資產占銀行貸款總額的25%。
國有企業負債嚴重,當然首先是因為體制方面的問題。在國有企業、國有銀行、政府幹預這種三位一體的國有經濟體制下,國有經濟這個整體對社會欠下的"壞帳" 總會以各種形式發生(財政補貼、三角債、工資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債券、通貨膨脹,等等,我們這里暫不詳細分析)。
但以銀行壞債這種特殊形式發生,其中一個具體的原因,就是從8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逐漸地將國家財政對國有企業的財務責任,轉移到了銀行。
J.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資產處置行為,確保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防範處置風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匯達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綜合運用經營范圍內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購的不良資產價值變現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資產公司接受委託管理和處置的不良資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委託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應堅持效益優先、嚴控風險、競爭擇優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五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應遵循「評處分離、審處分離、集體審查、分級批准,上報備案」的原則和辦法。 第六條資產公司必須設置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負責對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查。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由資產處置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對資產公司總裁負責。資產公司可建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後備成員庫。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成員和後備成員應具備一定資質,熟悉資產處置工作和相關領域業務,且責任心強。
資產公司分支機構也應健全處置程序,成立相應的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對分支機構負責人負責。
第七條資產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完善資產處置內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機制,明確參與資產處置各部門的職責,強化資產處置內部監督。 第八條 資產處置方案未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資產公司一律不得進行處置,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除外。資產處置無論金額大小和損益大小,資產公司任何個人無權單獨決定。
第九條資產處置方案審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機構資產管理和處置部門制定處置方案,如有必要,經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後,將在授權范圍內的處置方案及相關資料(如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提交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實施。對超出授權范圍的,上報資產公司審批。
(二)資產公司指定歸口部門對分支機構上報的處置方案進行初審,將處置方案及初審意見提交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實施。分支機構上報的處置方案提交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前,如有必要,應征詢資產評估、資金財務、法律等部門意見。
(三)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必須通知全體成員,7人以上(含7人)成員到會,會議審議事項方為有效;分支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必須5人以上(含5人)成員到會,會議審議事項方為有效。全體到會人員以記名投票方式對處置方案進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獲到會人員總數2/3(含2/3)以上票數方可通過。
第十條審查依據和審查重點。
(一)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查依據是資產收購成本、評估價值、盡職調查和估值結果、同類資產的市價和國家有關資產管理、資產處置、資產評估、價值認證及商品(產權)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查重點是處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風險的可控性、評估方法的合規性、資產定價和處置費用的合理性、處置行為和程序的公開性和合規性。
第十一條資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對資產處置的過程和結果負責。
資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可以列席資產處置審核會議,不得對審議事項發表意見,但對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擁有否決權。如調整處置方案,調整後的處置方案如劣於原處置方案,需按資產處置程序由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重新審核。
資產公司副總裁和分支機構副總經理(副主任)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出席會議時不得事先對審議事項發表同意與否的個人意見。
直接參與資產處置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以列席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介紹資產處置方案的有關情況。
資產公司和分支機構審計與紀檢、監察人員應列席資產處置審核會議。
第十二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必須實行迴避制度,資產公司任何個人與被處置資產方、資產受讓(受託)方、受託資產評估機構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在整個資產處置過程中必須予以迴避。
第十三條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不再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但是,該項目在訴訟或執行中通過調解、和解需放棄全部或部分訴訟權利、申請執行終結、申請破產等方式進行處置時,應事先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
第十四條分支機構不得向內設機構和項目組轉授資產處置審批權。
第十五條資產公司和分支機構應按規定,逐月分別向財政部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報告資產處置進度。報告內容包括資產處置項目、全部債權金額、處置方式、回收非現金資產、回收現金等內容。分支機構對單項資產處置項目收購本金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和單個資產包收購本金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項目,終結處置完成後報專員辦備案。 第十六條資產公司可通過追償債務、租賃、轉讓、重組、資產置換、委託處置、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方式處置資產。資產公司應在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許可范圍內,探索處置方式,以實現處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第十七條資產公司可依法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維權和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債務,加強訴訟時效管理,防止各種因素導致時效喪失而形成損失。
資產公司採用訴訟方式應考慮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處置成本。
第十八條資產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根據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公正合理原則、成本效益原則和效率原則確定是否評估和具體評估方式。
資產公司對債權資產進行處置時,可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進行償債能力分析,或採取盡職調查、內部估值方式確定資產價值,不需向財政部辦理資產評估的備案手續。
資產公司以債轉股、出售股權資產(含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下同)或出售不動產的方式處置資產時,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權資產外,均應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按照國家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其他股權資產和不動產處置項目不需報財政部備案,由資產公司辦理內部備案手續。
資產公司應參照評估價值或內部估值確定擬處置資產的折股價或底價。
第十九條資產公司轉讓資產原則上應採取公開競價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招投標、拍賣、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標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組織實施。以拍賣方式處置資產,應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招標和拍賣的底價確定按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以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處置時,至少要有兩人以上參加競價,當只有一人競價時,需按照公告程序補登公告,公告7個工作日後,如確定沒有新的競價者參加競價才能成交。
資產公司未經公開競價處置程序,不得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向非國有受讓人轉讓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公司對持有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債權資產進行出售時,應提前15天書面告知國有企業及其出資人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含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非上市股權,下同)的轉讓符合以下條件的,資產公司可採取直接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給原國有出資人或國資部門指定的企業:
(一)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從事戰略武器生產、關系國家戰略安全和涉及國家核心機密的核心重點保軍企業的股權資產;
(三)資源型、壟斷型等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和國計民生行業的股權資產;
(四)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宜公開轉讓的股權資產。
第二十二條 資產公司直接協議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除以下情形外,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
(一)資產公司向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原國有出資人轉讓股權的,經財政部商國資委審核後,可不進行資產評估,以審計的每股資產凈值為基礎,由雙方依商業原則協商確定收購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凈值。
(二)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原股東用債轉股企業所得稅返還購買資產公司持有的債轉股企業股權,無須經過處置公告和資產評估,雙方應根據企業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在協商的基礎上確定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凈值。
第二十三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及評估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轉讓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重新履行資產公司內部處置審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轉讓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並根據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披露轉讓信息。
第二十五條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門、出資人及其指定機構、資產公司轉讓外,資產公司不得對外轉讓下列資產: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國家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其他債權。
第二十六條資產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員轉讓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資產公司在處置公告中有義務提示以上人員不得購買資產。
第二十七條資產公司可按資產處置程序自行確定打包轉讓資產。對於打包處置項目,可採用抽樣方式,通過對抽樣項目的評估或內部估值,推斷資產包的總體價值,確定打包轉讓的底價。
對於將商業化收購資產與政策性資產混合處置的資產(包),資產公司必須合理確定各類資產的分攤成本,據實分配收益,不得人為調劑。
第二十八條資產公司必須按規定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時間等要求進行資產處置公告,國家有關政策另有規定除外。特殊情況不宜公告的需由相關政府部門出具證明。
第二十九條資產公司委託處置資產時,必須遵守回收價值大於處置成本的原則,即回收的價值應足以支付代理處置手續費和代理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公證費、資產保全費和拍賣傭金等直接費用,並應有結余。
第三十條資產公司可通過吸收外資對其所擁有的資產進行重組和處置,嚴格執行我國外商投資的法律和有關法規,處置方案按資產處置程序確定。
資產公司利用外資處置資產應注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提升資產價值。
第三十一條資產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需注入部分資金提升處置回收價值的,在業務許可范圍內,按市場原則和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為避免競相壓價,最大限度地回收資產,減少資產損失,資產公司處置資產中,凡涉及兩家或兩家以上資產公司的共同資產,應加強溝通和協調,共同做好維權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間發生惡性競爭。
第三十三條資產公司應建立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對未處置和未終結處置的資產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這部分資產(包括應計利息、表外應收利息等)應得權益繼續催收。
資產公司接受抵債資產後,必須保障資產安全,應盡可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並按資產處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則,擇機變現,不得故意拖延或違規自用。資產公司應加強抵債資產的維護,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當導致資產減值。 第三十四條資產公司應建立健全資產處置的項目台賬,對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應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加強對回收資產、處置費用及處置損益的計劃管理,並持續地跟蹤、監測項目進展。對一個資產處置方案(金額按單個債務人全部債務合並計算),如預計其全部回收資產價值小於直接處置費用的,原則上應另行考慮更為經濟可行的資產處置方案。
第三十五條資產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加強資產處置檔案管理。資產處置過程和結果的資料必須完整、真實。對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資產處置審查意見和表決結果必須如實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六條資產公司及其任何個人,應對資產處置方案和結果保守秘密。除國家另有規定以及資產公司為了處置資產必須公布有關信息外,嚴禁對外披露資產公司資產處置信息。
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資產處置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資產處置進行干預,資產公司必須抵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資產處置的干預。
第三十八條資產公司要強化一級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確的制約機制和授權管理,健全資產處置項目各種可行方案的比較分析機制,嚴禁採取超授權、越權、逆程序等違規手段處置資產,嚴禁虛假評估,嚴禁偽造虛假檔案和記錄。要採取各種措施從實質上防範商業風險、道德風險,按照最優方案處置資產。 第三十九條 資產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購的資產,應將整包資產的收購成本按照適當的方法分攤至包內的每戶單項資產,作為該戶單項資產的收購成本入賬。
第四十條資產公司應採取合理、審慎的方法確定資產處置的盈虧平衡點。計算盈虧平衡點時,應考慮資產收購成本、融資成本以及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成本和各項稅費等因素。資產處置項目的預計回收價值可以彌補或超過上述各項成本及稅費的,視為達到或超過盈虧平衡點;不足以彌補各項成本及稅費的,視為未達到盈虧平衡點,差額為預計虧損。
第四十一條對達到或超過盈虧平衡點的資產處置項目,資產公司可按照資產收購成本的一定金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分支機構的授權額度。授權額度之內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超出授權額度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
第四十二條 對未達到盈虧平衡點的資產處置項目,資產公司可按照預計虧損的一定金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分支機構的授權額度。授權額度之內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超出授權額度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
第四十三條資產處置過程中,對列入全國企業兼並破產領導小組計劃內的兼並、破產等政策性核銷債權的處置,資產公司應嚴格按規定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從相關部門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資產公司對相關債權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資產公司應建立資產處置盡職調查和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分支機構資產處置進行審計。
資產公司審計與紀檢、監察部門和專員辦設立資產處置公開舉報電話,對舉報內容如實記錄,並進行核實和相關調查。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和專員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資產公司及分支機構資產處置過程的合規性和處置結果進行抽查。
第四十六條對發生以下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一經查實,按照處理人和處理事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放棄資產公司應有、應得權益;
(二)超越許可權或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處置資產;
(三)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更改處置方案;
(四)隱瞞或截留處置資產、回收資產和處置收入;
(五)在進行收購成本分攤入賬時,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更改資產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攤入賬原則;
(六)玩忽職守,造成債務人逃廢債務;
(七)內外勾結,串通作弊,壓價處置資產;
(八)暗箱操作、內部交易、私下處置;
(九)泄露資產公司商業秘密;
(十)抵債資產管理不善,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資產損失;
(十一)謀取小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
(十二)資產處置檔案管理混亂;
(十三)其他因自身過錯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資產公司資本金項下股權資產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管理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資產公司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財金[2004]41號)同時廢止。以往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