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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未付租金

發布時間:2022-05-09 03:55:13

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是怎麼構成的

通常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包括租賃物的成本、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為租賃業務而支付的營業費用,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即為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包括以上三部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⑵ 融資租賃租金及利息計算

融資租賃是本金和利息一起支付的,是復利的概念,可以向融資租賃要取本金攤還表(知道每期租金裡面的本金和利息構成),再考慮其他一些保證金、手續費之類的支出,參考銀行房貸的計算模式,編制現金流測算表,用IRR函數基本就可以算出。

如果價格是含稅的話,不算保險費,光算利息和保證金,手續費,這個實際年利率差不多19%,這個價格算是租賃行業內很高的價格水平了。雖說這個價格偏高,但得綜合考慮還款壓力和借款得到的收益,假設是舊設備回租的話,價格可以再往下10%左右,新設備的話空間更大。

期初應付本金余額×實際利率=本期支付租金中償還利息。

長期應付款本期償還額-本期支付租金中償還利息=本期償還本金。

⑶ 融資租賃的租金是怎麼定的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的構成:通常情況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賃物的成本、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為租賃業務而支付的營業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⑷ 融資租賃租金包括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的租金包括租賃資產的成本、租賃資產的成本利息和租賃手續費三大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⑸ 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依法採取哪些措施

法律途徑解決,或者直接收回物品處理,融資租賃中巧妙地把物品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按時支付租金,完全可以法律途徑解決或者直接收回物品。

⑹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將物品的出租給承租者,並按時收取租金的方式。
在融資租賃過程中,物品的所有權還歸出租方所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權。融資租賃的物品一般為使用壽命較長的機械設備。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七百四十條 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第七百四十三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出租人怠於行使只能由其對出賣人行使的索賠權利,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⑺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出租人能否起訴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法律分析: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出租人不能起訴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要麼選擇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要麼選擇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後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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