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叫PPP項目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稱PPP模式,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拓展資料:
PPP的模式特點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營資本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鼓勵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融資模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能夠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資產負債率,這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❷ ppp項目融資難如何解決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總體來看,現階段我國關於項目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不完善,出於風險考慮,社會資本方對參與PPP項目持觀望態度,不敢輕易涉足。對此,必須加快相關領域改革步伐,進一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為PPP項目發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一是盡快完善法律法規體系,通過法律形式規范PPP項目中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法律形式保護社會資本方以及融資方利益,另外,以國家法律給PPP項目定位,也可以打消相關參與方認為地方政府搞PPP項目可能只是短期行為的顧慮。二是加快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共服務與產品定價機制和價格體制改革,合理制定運營費、政府補貼及其他相關定價,不搞「一刀切」,確保社會資本方能夠獲得合理的項目投資回報,以提高社會資本方,特別是民營資本參與PPP項目建設的積極性。
(二)落實項目貸款制度
2009年我國銀監會發布了《項目融資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其作為「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重要組成部分,初步構建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從目前項目融資的實際情況看,以項目資產或項目未來收益權為擔保的融資方式一般很難在實務中落實。PPP項目融資的融資主體是項目公司,第一還款來源為PPP項目運營產生的現金流,融資擔保應當為該PPP項目。採用銀行貸款融資方式,則銀行對貸款的審批、貸款發放的相關標准、流程應當與一般的企業貸款區別對待,如在貸款審批的風險判斷上,應重點對PPP項目的建設風險、運營風險以及獲取現金能力的風險等進行分析判斷評估;在落實融資擔保方面,應當按《指引》規定,允許項目公司對PPP項目資產進行抵押和質押;在項目貸款制度的完善方面,應當鼓勵金融機構在原有一般貸款的基礎上,針對PPP項目特點設計組合貸款,提倡金融機構與社會資本方同時介入並全程參與PPP項目,為PPP項目提供更好的融資服務。
(三)轉變地方政府觀念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一些地方政府對實施PPP項目存在誤區,如有的地方政府將國家推行PPP想當然地理解為原政府融資平台的一種替代,將一些非經營性項目推出來搞PPP,以為能藉此變相解決城市建設的融資需要;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視招商引資,對PPP項目推進缺乏長遠規劃,存在搞政績工程的錯誤思想與觀念;有的地方政府存在官本位思想,不能與社會資本方建立平等合同主體關系、合作關系和夥伴關系,在項目融資過程中未起到建設性作用。上述錯誤觀念,會讓社會資本方以及意向融資方望而卻步,既不利於各方合作,也不利於PPP項目融資。因此,必須轉變上述錯誤觀念,在協助PPP項目融資方面,政府方應當加快優化地方投融資環境,對進度快、履約能力強的PPP項目給予更多的政府補貼,增強社會資本方和金融機構對實施當地PPP項目的信心。
(四)豐富完善融資工具
一是在國家層面出台豐富融資工具的政策,如允許已簽署PPP合同的項目公司上市融資等。二是完善既有融資工具作用,如債券融資方面,可進一步降低社會資本方及項目公司的債券發行限制,使其能通過發行項目收益債等債券,吸引保險、養老金等中長期資金投入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方面,鼓勵項目公司將未來預期能夠獲得穩定收益的資產,如收費權、政府補貼等打包出售,獲取資金。三是充分發揮銀行貸款融資的主力軍作用,項目公司應當積極配合銀行實施增信,如充分運用股權質押、應收賬款收益權、項目公司資產、其他社會資本方保證等增信措施,降低金融機構融資風險,爭取獲得更大的融資支持。
(五)超前考慮退出機制
鑒於PPP項目期限較長,出於防範風險考慮,同時也是為了解除PPP項目融資的後顧之憂,社會資本方和金融機構應當超前考慮退出機制。前已述及,社會資本方可考慮採用的退出機制有資產證券化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社會資本方即可著手考慮包括資產證券化在內的各種退出方式,待條件成熟後隨即實施。金融機構在制定融資方案時,按融資期限長短進行結構化分層,安排流動性投資者加入,增加項目流動性資金支持,通過結構化分層,將期限較短的作為優先順序,到期時有權選擇向其他流動性支持者轉讓,實現退出。此外,金融機構可考慮提前介入PPP項目融資,建設期先安排資管產品提供流動性支持,進入營運期再發放銀行貸款,置換原資管產品融資。這樣可以讓資管產品先期退出,也可縮短資管計劃與銀行貸款兩方面的融資期限,減少融資風險,增加融資支持。
❸ PPP項目有幾個階段
財政部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簡稱《操作指南》)將PPP模式的操作程序分為5個階段:項目識別、項目准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和項目移交。五個階段按照PPP項目操作邏輯前後連接,形成完整的PPP項目采購流程,其中任何一個階段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PPP項目失敗。
項目識別階段:
項目識別階段的主要功能是挑選適合採用PPP模式的項目,包括項目發起、項目篩選、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4個步驟。
項目准備階段:
項目准備階段是為項目實施做好准備工作,包括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機構、人員等,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項目采購階段:
項目采購階段的關鍵問題包括三個,分別是充分的市場測試,設置合理的資格預審條件和核心邊界條件。
項目執行階段:
項目執行是PPP項目運作成功的關鍵,因為PPP項目從項目識別、項目准備到項目采購階段可能只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就可以完成,而PPP項目的執行階段通常需要20~30年的時間,這才是PPP項目開始實施並產生效率的關鍵階段。項目執行主要關注項目公司的設立、融資管理、績效監測與支付。項目執行階段還需要制定定期評估機制,按照《操作指南》,每3~5年需要進行一次中期評估。
項目移交階段:
項目移交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移交准備、性能測試、資產交割和績效評價,其中最關鍵的環節是性能測試。
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約定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制定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方案。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嚴格按照性能測試方案和移交標准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性能測試結果不達標的,移交工作組應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進行恢復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維修保函。
❹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理論依據
今年以來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相繼下發了《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下稱「76號文」)、《財政部關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2號)(下稱「112號文」)、《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下稱「113號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下稱「2724號文」)及其附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下稱「《合同指南》」),社會各方面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高度關注,各方面都在研究PPP的操作,江蘇、湖南、河北、河南省也相繼出台了地方性的PPP規定,但這些規定中對PPP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並沒有解決,因此,本文就PPP實施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法律性質
PPP模式通常是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服務(主要是公用性基礎設施建設)而通過正式的協議建立起來的一種長期合作夥伴關系,其中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互相取長補短,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在PPP項目中一方是政府,一方是代表社會資本的私營機構。作為國家機關的政府由民眾選出,然後代表社會民眾對社會實施管理職能,政府對社會管理的行為屬於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同時,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有權給予制裁或強制執行。作為政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或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也可以與行政相對人經過協商而簽訂行政合同,行政主體對於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享有優益、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解除權。總之行政合同簽約的主體之間是不平等的,這與民事合同於平等主體之間經過協商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有本質的區別。
PPP模式有多種,在不同的國家模式也有差別,首先PPP合同,無論是BOT、BOOT,還是其他類型,都是為了提供公共服務(當然,投資方在其中也有其私人的利益),而這些公共服務原來由政府提供,當政府把這些服務交給私營機構或公私合營機構提供時,所簽訂的合同一方必然是政府,而政府也有權力對合同履行進行監督,而不僅僅是合同的平等一方,所以PPP合同法律關系,具有行政性質。
而另一方面,在PPP合同的訂立過程和履行過程中,非政府一方的社會資本或者說私營機構,也可以在利益、風險分配,違約責任、補償等問題上與政府進行協商,討價還價,這與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又有不同,體現出民事合同的特點。所以PPP合同即反映了政府與私營機構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又有政府與私營機構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行政關系,屬於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質的混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受到公法和私法原則約束。
當然也確實有人認為,政府與私營機構簽訂的合同,並不屬於政府行使社會管理職能的合同,應該屬於民事合同。我認為,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具有雙重的角色,在行使社會管理職能時,屬於社會的管理者,其作出的行為為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當不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就不以社會管理的角色出現,如政府采購辦公用品,雖然也涉及政府的正常運行,但並直接涉及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其所簽訂的合同應該屬於民事合同,在這種的合同中政府沒有管理與監督的職能。在政府與代表社會資本的私營機構簽訂道路建設、燃氣、供水、供電、污水處理等合同時,這些服務本身不屬於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在政府負責道路建設、燃氣、供水、供電、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服務時,其角色並不是社會管理者,政府把有關的服務交給私營機構所簽訂的此類合同也應該不屬於行政合同。但由於市政建設等公共服務涉及社會公眾利益,而政府也是民眾選舉出來為公共利益服務的,所以政府應該對市政基礎設施的服務承擔責任,代表公眾履行管理義務,介入到市政基礎設施服務中去,這樣,以市政基礎設施服務為基本內容的PPP合同就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雙重特徵。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是否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
「76號文」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依法選擇項目合作夥伴,財金「113號文」第11條在采購方式選擇中明確規定「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發改委的2724號文也規定:「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合作夥伴。
但有人提出,PPP項目不應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理由是PPP項目投資來源於社會資本沒有使用政府資金,不屬政府投資項目,有些PPP項目是用戶付費或用戶付費加政府補貼,無法判斷是否屬采購范圍,不應屬於政府采購法所稱的工程或服務;PPP項目雖然有提高公共服務效率、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財稅體制的目的,但吸收社會資本的目的可能更直接,而《政府采購法》規范的是政府購買工程與服務,並不是為了融資,所以PPP項目的性質與政府采購並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對招投標的過程過於嚴格,不適合於長期而復雜的PPP項目。
但我認為,以上理由雖然有一定道理,但就目前的情況,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是更好的選擇。首先,《政府采購法》規定了哪些工程和采購應該適用該法,《招標投標法》規定了哪些招標投標必須依據招投標法進行,但並沒有排除其他的項目不得適用;作為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兼有的PPP項目,即使不屬於該法調整范圍、沒有使用政府資金,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准據法;其次,採用公開的、競爭性的招投標制度,是政府公共采購的基本要求,也是目前防止腐敗的基本手段,通過公開、公正的程序確定的合同其合法性更強,對社會資本也是一種保護;第三,從技術上看,PPP合同周期長、內容復雜,如果簡單的進行招投標,無法解決合同中的很多問題,不利於達成完善的合同,但《政府采購法》中也明確規定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程序,從而彌補合同談判不充公的缺陷;第四,相關的法律,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和地方性規定均規定採用招投標制度,不採取招投標制度怎麼在合理的程序確定項目實施單位,而且由於目前的各法律對於招投標的規定比較粗糙,可以由部委或地方人大制度詳細的操作性細則,這樣即不違反宏觀的法律規定,又使PPP的招投標程序具有可操作性。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政府采購法》規定,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這兩個法律之間並不存在沖突,首先,在進行PPP項目談判的時候,可以將有關項目的關鍵點列為談判要點,只要對所有的參與者公平,並按《政府采購法》不透露其他供應商的信息,招投標就是合法和公正的;如果項目在談判過程中因某家供應商的建議和意見,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只有公平的告知其他供應商,這個過程也是公平的,不影響談判的結果;其次,由於是競爭性談判,談判肯定涉及實質性的合同條件,按招投標法,在中標前招標人與投標人進行實質談判,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只要程度公平,機會均等,不影響中標結果就可以,因談判導致合同條件變化的,只要按《政府采購法》通知其他供應商,程序就是合法公正的,由於合同條件的變化,等於是啟動了新一輪的談判;在113號文也規定,評審小組可以與社會資本進行多輪談判,談判過程中可實質性修訂采購文件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項目實施機構確認,並通知所有參與談判的社會資本;第三,在通過談判,將合同條件大部分確定後,再制定招標的最終文件,制定招標的條件或條件的組合,在確定大部分合同條件的基礎上,由投標者就不確定的價格等條件,或條件的組合進行正式投標,由招標人在最終的投標條件中進行選擇,這樣即遵守了法律的規定,也不至於因遵守法律規定影響項目談判、招投標的質量。
在PPP項目中,如果通過招投標方式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了PPP的項目主體,但PPP項目還要設立項目公司,即PPP合同的談判參與方並不是PPP項目的實施公司,這樣投標主體與簽約主體就不一致,為此113號文規定,需要為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項目合同,或簽署關於承繼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但同時也應該限制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不允許項目公司的投資方進行實質性的變更。另外,在通過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確定PPP實施方後,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時候是否還應該進行招投標,這個問題也應該明確。
三、政府合作的主體
由於「76號文」和「2724號文」都是政府部門制定的,而且都是通知和指導意見、指南等,在效力層級上還達不到部門規章,在規范性和嚴謹性、統一協調方面都有不足,比較明顯的是關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時,政府方的實施機構不一致。
「76號文」由於是財政部制定的,希望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項目評估、選擇合作夥伴、簽訂合同,在「113號文」中建議設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或指定專門機構,履行規劃指導、融資支持、識別評估、咨詢服務、宣傳培訓、績效評價、信息統計、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等職責,在具體運作中又提出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項目篩選和評價,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准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實際上沒有明確具體的負責部門,作為財政部也無權明確規定由哪個部門負責實施。
發改委2724號文提出按照地方政府的相關要求,明確相應的行業管理部門、事業單位、行業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作為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即把實施機構的確定交給了地方政府。
在特許經營領域2004年建設部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即,具體實施機構是各地的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重要制度、重大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作為實施機關,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根據這個規定,落實下來,還是各公用事業的主管部門。
《江蘇省關於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財金〔2014〕85號)提出各市、縣財政部門應積極推動建立政府牽頭,財政、發改、規劃、住建、交通、環保、衛生、民政等職能部門參與的PPP協調領導小組,市、縣財政部門應結合部門內部職能調整,研究成立由金融、預算、經建、采購、績效等業務口組成的PPP中心,有條件的地方可申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PPP中心,作為負責PPP日常管理的機構。各市、縣財政PPP中心應會同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實施機構遵照有關規定選擇合作夥伴,但哪個部門是項目實施機構並沒有說明,該規定中同時列出了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機構,說明實施機構還不是行業主管部門。按上述講的行政合同的理論,行政合同的一方應該是行政主體,或者是政府,或者是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其實簽約主體還是政府,主管部門只是依據授權簽約),未明確的實施機構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問。而政府機構的設立是各地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所謂的PPP中心,即使有編制,也只能是臨時機構,不具備行政法和合同法上的簽約主體資格,其所對外實施的行為必須經相應的政府確認後才有效。
而河南省政府出台的地方規定,明確PPP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和授權單位,省政府成立推廣運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部署全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廣運用工作。這是比較明確的,之所以出現這樣的不同,是因為江蘇省的規定是該省財政廳制定的,作為財政部門無權對實施主體作出決定。
而河北省的地方規定則更加明確,該省規定由各市縣政府建立項目庫,政府或授權組織實施單位進行評估,授權組織實施單位制定PPP實施方案,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選擇合作夥伴,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與PPP項目其他參與方簽訂合作協議,政府或有權授予特許經營的主管部門與PPP項目公司在項目合作協議框架下簽訂特許經營協議。財政部門可給予適當的補貼,各市縣政府要對PPP項目進行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政府、服務使用都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相比而言,河北省對PPP運作中的政府參與主體規定的更明確,操作性更強,在法律上也具有相應的效力。
在社會資本的參與主體方面,在國家發改委的《合同指南》中,社會資本主體為「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或其他投資、經營主體」。而在財政部的「113號文」中,社會資本則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財政部主要是考慮是否會增加政府的債務,所以明確排除了政府融資平台和其他控股國有企業。
四、關於財政補貼
關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各個文件均規定了對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給予適當補貼,並分類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但對如何補貼、決定補貼的主體和程序確定的並不明確。
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人民政府撥付本行政區域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用於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以及政策補貼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1]。財政補貼在我國並沒有統一的制度性規定,財政部和各地方政府關於財政補貼的規定十分繁雜,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有權對特定的行業、企業和人群進行補貼。以河北省的地方規定為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財政補貼的程序是,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業務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按專項資金預算、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項目實施進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給業務主管部門)。經業務主管部門撥付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按項目實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報業務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對符合規定的撥付專項資金。當然不同的補貼項目和不同政府和政府部門規定的補貼的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序都不相同,需要逐一進行研究。
財政補貼也是政府的一項支出,按規定應該納入預算管理,所以,只要按預演算法等規定進行預算審批,並按各地的地方性規定履行了相應資金的審批程序,財政補貼是有法律依據的。反之,如果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度,僅政府承諾給予補貼,則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瑕疵,在最終的兌現上也存在風險。所以投資PPP項目的企業一定要研究地方財政補貼的規定,並要求政府依據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序,而不能僅在合同中規定一個條款就認為萬事大吉。
在財政補貼的問題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首先,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如果沒有列入預算,財政補貼是不能實現的。其次,預演算法規定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即按年進行預算,但PPP項目持續的時間長,往往二三十年,財政補貼的預算需要年年審批,並不能一勞永逸的一次性審批,這對於PPP項目來說也是個問題。財政部76號文提出,要求從以往單一年度的預算收支管理,逐步轉向強化中長期財政規劃,但畢竟還沒有從法規上落實。
五、關於PPP項目的土地問題
按中國的土地管理法,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等是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據此可以理解PPP項目中的大部分用地,可以採取劃撥地;關於基礎設施及市政公用PPP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污水、垃圾焚燒發電、供氣等),項目法人關於土地使用的權利主要有以下三種:項目法人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及通過租賃方式享有對土地使用的權利。
在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融資的時候,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但抵押權人只有在以抵押標的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繳納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對剩餘部分方可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很多金融機構出於風險和處置方便考慮,不願意接受劃撥土地抵押融資。
依據《擔保法》第37條及《物權法》第184條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即使該等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獲得,且公益設施為私立性質,也不得抵押。《關於私立學校、幼兒園、醫院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能否抵押的請示的意見》(法工辦發[2009]231號)規定,私立學校、幼兒園、醫院和公辦學校、幼兒園、醫院,只是投資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屬性是一樣的。私立學校、幼兒園、醫院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也屬於社會公益設施,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不得抵押。所以在考慮PPP項目融資結構的時候要注意這些問題。
在很多項目中,投資方也會以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資方常常會要求與政府簽訂協議,由政府收到土地出讓金後以補貼、返還的形式返還給投資方。首先,政府的補貼和法定的要求和程序,並不一政府加蓋公章就有效的,行政行為的原則是法無授權即為禁止,沒有依據法定程序的決定並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按國有土地出讓金的有關規定,即2006年68號文和100號文關於土地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地方政府無權直接支配土地出讓收入並再返還給投資方;第三,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了,政府收到出讓金後要返還給投資方,會不會構成在土地招拍掛前確定中標人,因招拍掛制度而導致土地中標無效。
對於鐵路、軌道交通等項目,由於投資巨大、回收期限較長,投資方往往要求捆綁地上物業開發(即地鐵上蓋物業),但按《物權法》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商業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地鐵上蓋物業,其用地性質應為經營性用地,也應該按招拍掛程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這樣就無法保證軌道交通公司獲得相應的土地,能否綜合一體化開發成各地政策無法突破的問題。
六、PPP項目的公司股權分配與治理結構
PPP的原義即公私合作,公私合作意味省並不是由社會資本單獨出資,否則就是純粹的BOT模式了,財政部76號文規定,財政部將積極研究利用現有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渠道,對示範項目提供資本投入支持,給予示範項目前期費用補貼、資本補助等多種形式的資金支持。即政府是要投入資金的。發改委2724號文指出PPP的意義是有利於推動各類資本相互融合、優勢互補,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說明政府也是可能投資的。總之,政府在PPP項目中不僅是合同的一方和監管方,還是投資方。
76號文提出,在與社會資本協商確定項目財政支出責任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各種形式的資金支持給予統籌,綜合考慮項目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資金支持方式和力度,但以什麼樣的方式提供支持並沒有明確。在北京地鐵四號線中,全部建設內容劃分為A、B兩部分:A部分主要為土建工程部分,投資額約為107億元,佔4號線項目總投資的70%,由已成立的4號線公司負責投資建設;B部分主要包括車輛、信號、自動售檢票系統等機電設備,投資額約為46億元,佔4號線項目總投資的30%,由社會投資者組建的北京地鐵4號線特許經營公司(以下簡稱「特許公司」)負責投資建設。4號線項目竣工驗收後,特許公司根據與4號線公司簽訂的《資產租賃協議》,取得A部分資產的使用權。特許公司負責地鐵4號線的運營管理、全部設施(包括A和B兩部分)的維護和除洞體外的資產更新,以及站內的商業經營,通過地鐵票款收入及站內商業經營收入回收投資[2]。這其實是租賃關系,雙方為合同、即契約式合作。
在合作方式上河北省規定,政府授權的投資主體與PPP項目其他參與各方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成立PPP項目公司事項」,而河南省規定「對不同合作方式所對應的資本結構」進行評估,江蘇省也要求對資產權屬、股權結構進行評估。即地方政府也考慮到政府投資的問題。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國有資產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即由國資委代表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參與企業管理和重大事項的決定,並進行監督。如果政府在項目公司中持股,投資方要注意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保證公司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運作。
根據公司法,公司的表決權和分紅權可以不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處理,而由公司章程進行約定,鑒於PPP項目不僅是為了吸引社會資本投資,也為了發揮社會資本在管理、技術方面的長處,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公司的管理由社會資本主導比較適宜,約定由社會資產進行PPP項目公司管理、而國有資本享有優先權比較適宜,但這樣的約定與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約束如何協調值得研究。
❺ PPP項目完整的操作流程是什麼、、、、、
PPP模式運作的基本流程
(一)項目前期准備階段
在PPP模式中,項目前期准備階段包括項目發起和項目准備兩個部分。
1、項目發起。
項目發起階段的工作主要內容包括啟
動准備和前期調研:組建項目實施班子、制定整體工作計劃、開展項目調查等。
實施PPP模式是一個系統工程,其復雜、專業程度極高。一要組建一個PPP項目實施團隊,由市政府牽頭,規劃、建設、土地、發改、財政、審計、國資委、法制辦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二是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明確部門責任分工、目標任務和實施工作計劃安排等;三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或機構梳理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擬新建項目和存量項目,決定可以通過PPP模式運作的具體項目清單,構建PPP項目庫。
2、項目准備。
項目准備階段工作主要是項目策劃實施方案研究和編制:一是聘請顧問團隊;二是項目協議;三是開展項目的前期論證,確定項目范圍和實施內容(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內容和總投資);四是前期溝通,研究項目模式,設計項目結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五是設計項目主要商業原則;六是財務分析,編制財務模型;七是確定投資人比選方式和原則(確定投資人應具備的條件和能力及招標方式;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八是組織相關單位討論方案;九是實施方案公示和報批。
在項目實施的最初階段,需要考慮項目的可融資方式和財政是否負擔得起,並要評估傳統方式與PPP方式之間的效率比較,分析該項目是否適合採用PPP方式,擬定項目協議。
聘請專業咨詢機構,負責研究項目模式,設計項目結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關鍵是設計項目主要商業原則,進行財務分析,編制財務模型。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論證,並報市政府批准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二)項目招投標實施階段。
項目招投標實施階段包括協議編制、競爭性程序、簽署協議三個部分。
1、協議編制。細化研究協議文件編制:研究和分析項目的技術、商務邊界條件(如:投資、運營成本與收益測算,回購總價、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資金來源安排和支付計劃);落實建設內容分工、投資范圍(投資建設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和監管措施);研究和編制項目協議等法律文件(項目移交方式及程序、項目履約保障措施、項目風險和應對措施等);落實招標條件。
2、競爭性程序。主要包括:發布項目信息;投標人 准備投標文件;制定評標標准、評標細則和評標程序;成立評標工作組,開標、組織評標;編寫評標報告,推薦候選人;與候選人澄清談判。
3、簽署協議。先草簽項目協議,中標人在約定時間 內辦理好項目公司成立的有關事宜,資金到位,政府配合完成資產交割及項目審批有關事宜,正式與項目公司簽約。
(三)項目實施階段。
實施階段包括項目建設和項目運營兩個部分。
1、項目建設。首先,項目公司與各聯合單位簽訂正式
合同,包括貸款合同、設計合同、建設合同、保險合同以及其他咨詢、管理合同等;其次,項目公司組織各相關單位進行項目開發。在開發過程中,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項目開發的過程進行監督,出現不符合合同的情況及時與項目公司溝通,並確定責任主體。工程驗收試運營合格以後,開發階段結束,項目進入運營階段。
2、項目運營。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
約定特許經營期限。在整個項目運營期間,項目公司應按照協議要求對項目設施進行運營、維護。為了確保項目的運營和維護按協定進行,政府、貸款人、投資者和社會居民都擁有對項目進行監督的權利。
(四)合同終結階段。
轉移中止是項目運作的最後一個階段,包括項目移交和項目公司解散等內容。
1、項目移交。特許經營期滿後,項目公司要將項目的
經營權(或所有權與經營權同時)向政府移交。在移交時,政府應注意項目是否處於良好運營和維護狀態,以便保證項目的繼續運營和服務提供的質量。
2、項目公司清算。項目移交以後,項目公司的業務隨之中止。因此,項目公司應按合同要求及有關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清算、注銷等相關手續。
❻ PPP項目公司融資哪些
PPP項目融資模式探究
融資根據性質可劃分為股權融資與債券融資兩個大類。在PPP項目的融資運用上,也存在兩種形式的融資方式:PPP股權融資以及PPP債券融資。政府引導基金、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以及信託、資管、保險股權計劃是PPP股權融資的主要方式。而採用債權模式進行融資主要包括使用銀行貸款、融資租賃、信託資管保險的債權計劃以及發行PPP債券進行融資等。但不管是採用何種融資方式,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提醒諸位,PPP融資所需資金的供給方主要還是政府、銀行、信託、保險公司以及其他社會資本。本文將著重介紹股權融資模式下的政府引導基金模式、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模式以及債權融資模式下的債券融資方式。
圖1:PPP項目融資模式以及資金來源
資料來源:互聯網公開資料、元亨祥經濟研究院
一、PPP股權投資基金融資模式分析
在PPP項目融資當中,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發現,除政府、社會資金在PPP項目中的資本金投入之外,PPP股權融資主要通過引入股權投資基金的方式實現。股權投資基金是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或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投資的基金。按照組織形式將其進行分類可分為: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契約式股權投資基金以及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設立,以公司的形式來組織和運作而形成的股權投資基金。它具備完整的公司架構,通常由股東會和董事會選擇基金管理人並行使決策權。可由基金公司自行擔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也可委託其他基金管理人代為管理。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1.投資人僅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2.具有法定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公司最高決策權由股東會行使,基金管理人的決策權容易受到限制;
3.投資回收、基金清算程序較為復雜。
契約式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基金管理人發行基金份額的方式來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經營和管理運作;基金託管人則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基金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份額的形式享有基金投資權益。與公司型基金不同,契約型基金本身並不具備公司企業或法人的身份,因此,在組織結構上,基金投資者不具備企業股東的身份,但基金投資者可通過基金持有人大會來行使相應的權利。
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是根據合夥協議而設立的基金。合夥人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行使基金的投資決策權。有限合夥人一般不參與基金的運作。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1.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關系清晰,管理運作高效
2.實行承諾認繳資本制,有利於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投資回收便捷,激勵機制有效。
以上三種股權投資基金模式各有優劣,表1就這三種模式的優劣進行比較。
表1.公司制、契約制及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優劣勢比較
PPP股權投資基金模式下主要有2種運作模式:PPP政府引導基金以及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在PPP早期運用中政府引導基金是主要的推動者,隨著中央政府大力加強PPP項目建設,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認為,社會資本開始逐漸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PPP政府引導基金
政府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前期政府引導基金主要用於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隨著中央大力推進PPP模式之後,為了創新財政金融支持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引領作用、優化PPP投融資環境,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在積極探索成立PPP引導基金。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梳理發現,目前市場上已設立的PPP引導基金通常有2種模式:實行母子基金架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以及不另設子基金架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
1.實行母子基金架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
母子基金架構下的引導基金先由省級財政部門發起設立PPP投資引導基金母基金,母基金的出資人為省財政、金融機構或行業社會資本。母基金通過小比例投資多個子基金,從而放大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圖2元立方精研究人員梳理了PPP政府引導基金的母子架構模式。政府資金在基金當中充當劣後發揮了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金融機構、以及社會資本參與其中。在基金管理人的選擇上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可委託外部具備充分PPP基金管理經驗的機構擔任。
圖2.PPP政府引導基金母子基金架構
2.政府引導基金不另外設置子基金結構
不另設子基金結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的基金結構相對簡單,由政府資金充當劣後引導社會優先順序資金成立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此基金通過股權投資、債權投資或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參與到PPP項目融資活動中。
圖3.PPP政府引導基金不另設子基金結構
資料來源:《PPP項目的融資方式》、元亨智庫PPP研究院
(二)PPP社會化股權投資
基金
不同於政府PPP引導基金資金主要來源於政府機構,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主要由社會資本充當主力募集、投資PPP項目,通過成立股權投資基金的方式為PPP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看到,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多樣,出資人通常聯合地方平台公司和社會資本、產業投資人以及政府共同出資。地方平台公司以及產業投資人通過提供劣後資金的方式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其中。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通常如下圖所示:
圖4.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融資模式
資料來源:《PPP項目的融資方式》、元亨祥經濟研究院
二、PPP項目債券融資模式分析
隨著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元立方金服研究員認為,我國直接債務融資產品會越來越豐富。目前債券市場已經形成以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在內的統一分層的債券市場體系。其中,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交易所市場則是債券市場格局當中的重要補充。債券是債券發行人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規定時間規定利率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按照發行主體的不同,債券可以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按照債券產品不同的管理部分進行分類,可將債券分為三大類別:1、由中國證監會監管的債券包括:公司債、可轉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專項資產管理計劃;2、由發改委監管的債券包括:企業債、項目收益債;3、由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監管的債券包括:短期融資債、超短期融資債、中期票據、定向債務融資工具、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票據等。表2列出各類別債務工具、發行主體、承銷主體及所屬監管機構。
表2.各類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承銷主體及監管機構
企業對於債務融資模式的選擇實際上是對財務杠桿的運用,合理的資產負債率有利於企業最大化企業價值。而PPP項目在長期實踐當中自覺將債務融資作為其主要的融資模式也顯示出債務融資模式與其具有強大的適應性。由於PPP項目通常需要很長的時間跨度,元立方金服研究員發現其優點,即通過債務融資能確保PPP項目能獲得較為穩定的長期資金以用於大額投資;其次,相較於股權融資模式,債務融資模式賦予項目公司更多自主權,能夠結合項目自身需求合理支配融資資金;最後,由於債券融資資金屬於企業長期負債,通過負債產生的利息可計入企業成本因此具有合理避稅的功能。
考慮到PPP項目時間跨度較大,從投資、到建設最後到運營,在項目的不同階段對資金的需求程度也不盡相同。因此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認為,在項目前期投資、建設階段,長期穩定的資金是確保項目能夠順利進行的重要關鍵,此階段PPP項目還未形成基礎資產或穩定的現金流回饋,在此時要求項目公司及時還本付息不但不利於項目順利進行還有可能導致項目失敗。因此在項目初始階段採用銀團貸款或使用股權融資模式與這一階段的項目特徵較為匹配。在項目提交運營階段由於項目已具備產生現金流的能力對資金的需求較前幾個階段明顯減少。不管是根據使用者付費、政府付費或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的PPP模式,由於具備穩定想現金流特徵,此時PPP債務融資模式顯示出對投資者的強大的吸引力。因此在融資模式的選擇上,PPP項目公司應結合項目周期以及項目發展階段特徵,分階段發行不同類型的融資工具以滿足項目不同階段的融資需求。
大多數的PPP項目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主體是為某一項目建設而組建成立的,沒有可追溯的歷史信用、財務數據等作為債務融資的評級參考,因此PPP項目公司在選擇使用債務融資模式時,需將項目未來收益權用於擔保或質押同時需第三方機構提供強有力的信用背書。
PPP由於項目的特定性及在融資資金的使用上具有針對性,因此在融資工具的選擇上也需考慮這些因素。項目收益票據(PRN)以及資產支持票據(ABN)因為具備專款專用、資產信用僅依賴於項目本身等特徵在PPP債券融資中得到廣泛應用。
(一)項目收益票據-PRN
2014年7月11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項目收益票據業務指引》,正式推出項目收益票據(以下簡稱「PRN」)。PRN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項目建設且項目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為主要償債來源的債務融資工具。PRN的發行主體一般是項目公司,其償債來源主要是項目收益,PRN的期限通常可以覆蓋整個項目投資周期,但也可根據項目不同階段的資金需求設計階段性PRN融資工具。PRN主要投資於市政、交通、公共事業、教育、醫療等與城建相關且未來能產生持續穩定現金流的項目。PRN融資工具有如下幾個重要特徵:
1.PRN發行主體為項目公司
PRN從制度設計層面將項目風險從城建類企業或政府進行隔離,保證了項目的獨立性。項目發起人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V)即項目公司來進行項目建設、融資、以及項目運營。通過項目公司募集而來的資金僅能用於項目建設不能另做他用。
2.PRN償債來源
PRN以與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經營性收益項目作為信用基礎,項目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作為PRN的主要償債來源。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後期運營階段具有持續、穩定性現金流因而能夠為PRN融資資金的償還提供長期可靠的保障。同時由於PRN資金償還並不依賴於地方政府償債能力而是取決於項目現金流償還能力,因此對於歷史償債能力低、還款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而言,PRN提供了一種隔離式的融資模式。
3.PRN融資工具投資期限可覆蓋PPP項目全周期
通常PRN的期限設計涵蓋項目從建設到運營最後再到項目盈利階段。PRN長周期期限的設計正是與項目的資金迴流特點相適應。在項目的建設期,項目還處在孵化階段正是需要大量資金投入,而在運營階段項目具備盈利能力以及現金回款能力,項目現金流成為PRN的主要投資收益來源。當涉及復雜的基礎設施建設例如分階段建設運營的城建項目,不同階段的資金平衡狀態不同,不同階段的PRN融資模式風險程度也呈現較大的差異。
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發現,基於PRN融資工具的基本特點為保障發行人及投資人雙方利益,PRN通常會對償還期限、分期攤還、提前贖回、資金歸集、抵質押擔保、信用增進等交易條款進行結構化設計,並根據融資情況設定外部增信措施,這些交易結構設計安排為PRN的償還提供不同的信用承諾,最終將影響票據的信用風險。
資料來源:《PPP項目的融資方式》、元亨智庫PPP投資研究院
PPP項目PRN融資工具的結構框架如圖5所示:首先由PPP項目發起人在銀行設立募集資金專戶以及項目收入歸集戶。募集資金專戶專門用於募集資金的接受、劃轉、支出。項目收入歸集戶用於項目收入的歸集、項目債務的劃轉償還。PPP項目發起人通常需要將項目收費權用於本期項目收益票據的質押。票據所募集資金僅能用於PPP項目,項目所得收入是本期票據還本付息的首要資金來源。只有在項目收入歸集戶資金在滿足還本付息要求之後,所余資金才可由項目發起人自由分配。若項目收入歸集資金不足以滿足還本付息的要求,則項目發起人需通過其他自有資金予以差額補足。
(二)資產支持票據-ABN
另外一種常見的PPP債務融資工具是資產支持票據。它是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通過公開發行或者非公開定向發行的方式向投資者發行以基礎資產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的資產支持票據。基礎資產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可預測現金流的財產、財產權利或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組合。並且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PPP項目在成熟運營階段通常會產生持續、穩定的現金流,因此在此階段PPP項目可通過採用資產支持票據的方式進行融資。通常在資產支持票據發行後,發行人應負責對基礎資產進行管理,保證其正常的經營運作,以保證能夠產生預期的現金流。發行人與負責資金監管的銀行需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以發行人在資金監管銀行設立的專戶為資金監管賬戶,歸集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
ABN適合具備持續、穩定現金流入的項目,因此與PPP具備天然的適應性,在實踐當中也得到廣泛的運用。隨著PPP項目落地投入運營階段,通過ABN融資方式項目公司可以獲得一定的流動性用於滿足後期項目的維護與運營。由於ABN的返本付息依賴於基礎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並不依賴於項目發起人的信用以及還款能力。ABN將項目信用獨立於發起人信用的隔離功能使得這一融資方式獲得廣泛的市場青睞。
(三)PRN與ABN的比較
項目收益票據與資產支持票據都是PPP項目債務融資的重要融資手段。但項目收益票據涵蓋的項目周期更完整、持續時間更長,基本囊括項目建設、運營與收益的整個生命周期。而資產支持票據由於還款能力是基於基礎資產預期的現金流因此主要針對已建設完成的項目進行資金募集,僅覆蓋部分項目周期。另外PRN與ABN都是獨立的針對某以項目而成立的項目主體,沒有可追溯的歷史信用以及財務數據,因此在債務融資過程中需設計相應的增信手段,通過外部評級機構評級或尋找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等。表3詳細列舉了PRN與ABN的相應特徵。
❼ ppp實施的關鍵是什麼 a 合理分配資源
ppp實施的關鍵是降低資金成本。ppp政府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與BOT相比,狹義PPP的主要特點是,政府對項目中後期建設管理運營過程參與更深,企業對項目前期科研、立項等階段參與更深。政府和企業都是全程參與,雙方合作的時間更長,信息也更對稱。
在公共服務領域,政府採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合同,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對價。
(7)ppp項目融資關鍵節點擴展閱讀
PPP廣義范疇內的運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建造、運營、移交(BOT)
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被授權在特定的時間內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基礎設施組件(和向用戶收費),在期滿後,轉交給公共部門的合作夥伴。
(2)民間主動融資(PFI)
PFI是對BOT項目融資的優化,指政府部門根據社會對基礎設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設的項目,通過招投標,由獲得特許權的私營部門進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與運營,並在特許期結束時將所經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而私營部門則從政府部門或接受服務方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的項目融資方式。
(3)建造、擁有、運營、移交(BOOT)
私營部門為設施項目進行融資並負責建設、擁有和經營這些設施,待期限屆滿,民營機構將該設施及其所有權移交給政府方。
(4)建設、移交、運營(BTO)
民營機構為設施融資並負責其建設,完工後即將設施所有權移交給政府方;隨後政府方再授予其經營該設施的長期合同。
❽ PPP項目的幾個階段
財政部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簡稱《操作指南》)將PPP模式的操作程序分為5個階段:項目識別、項目准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和項目移交。五個階段按照PPP項目操作邏輯前後連接,形成完整的PPP項目采購流程,其中任何一個階段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PPP項目失敗。
項目識別階段:
項目識別階段的主要功能是挑選適合採用PPP模式的項目,包括項目發起、項目篩選、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4個步驟。
項目准備階段:
項目准備階段是為項目實施做好准備工作,包括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機構、人員等,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項目采購階段:
項目采購階段的關鍵問題包括三個,分別是充分的市場測試,設置合理的資格預審條件和核心邊界條件。
項目執行階段:
項目執行是PPP項目運作成功的關鍵,因為PPP項目從項目識別、項目准備到項目采購階段可能只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就可以完成,而PPP項目的執行階段通常需要20~30年的時間,這才是PPP項目開始實施並產生效率的關鍵階段。項目執行主要關注項目公司的設立、融資管理、績效監測與支付。項目執行階段還需要制定定期評估機制,按照《操作指南》,每3~5年需要進行一次中期評估。
項目移交階段:
項目移交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移交准備、性能測試、資產交割和績效評價,其中最關鍵的環節是性能測試。
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約定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制定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方案。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嚴格按照性能測試方案和移交標准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性能測試結果不達標的,移交工作組應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進行恢復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維修保函。
❾ PPP項目的關鍵流程有哪些
一、項目前期准備階段 在模式中,項目前期准備階段包括項目發起和項目准備兩個部分。
1、項目發起 項目發起階段的工作主要內容包括啟動准備和前期調研,包括組建項目實施班子、制定整體工作計劃、開展項目調查等。 實施PPP模式是一個系統工程,其復雜、專業程度極高。一要組建一個PPP項目實施團隊,由市政府牽頭,規劃、建設、土地、發改、財政、審計、國資委、法制辦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二是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明確部門責任分工、目標任務和實施工作計劃安排等;三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或機構梳理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擬新建項目和存量項目,決定可以通過PPP模式運作的具體項目清單,構建PPP項目庫。
2、項目准備 項目准備階段工作主要是項目策劃實施方案研究和編制,包括下面九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聘請顧問團隊;二是項目協議;三是開展項目的前期論證,確定項目范圍和實施內容(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內容和總投資);四是前期溝通,研究項目模式,設計項目結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五是設計項目主要商業原則;六是財務分析,編制財務模型;七是確定投資人比選方式和原則(確定投資人應具備的條件和能力及招標方式;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八是組織相關單位討論方案;九是實施方案公示和報批。 在項目實施的最初階段,需要考慮項目的可融資方式和財政是否負擔得起,並要評估傳統方式與PPP方式之間的效率比較,分析該項目是否適合採用PPP方式,擬定項目協議。聘請專業咨詢機構,負責研究項目模式,設計項目結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關鍵是設計項目主要商業原則,進行財務分析,編制財務模型。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論證,並報市政府批准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二、項目招投標階段 項目招投標階段包括協議編制、競爭性程序、簽署協議三個部分。
1、協議編制 細化研究協議文件編制,包括研究和分析項目的技術、商務邊界條件(如:投資、運營成本與收益測算,回購總價、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資金來源安排和支付計劃);落實建設內容分工、投資范圍(投資建設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和監管措施);研究和編制項目協議等法律文件(項目移交方式及程序、項目履約保障措施、項目風險和應對措施等);落實招標條件。
2、競爭性程序 主要包括發布項目信息;投標人准備投標文件;制定評標標准、評標細則和評標程序;成立評標工作組,開標、組織評標;編寫評標報告,推薦候選人;與候選人澄清談判。
3、簽署協議 先草簽項目協議,中標人在約定時間內辦理好項目公司成立的有關事宜,資金到位,政府配合完成資產交割及項目審批有關事宜,正式與項目公司簽約。
三、項目實施階段 實施階段包括項目建設和項目運營兩個部分。
1、項目建設 首先,項目公司與各聯合單位簽訂正式合同,包括貸款合同、設計合同、建設合同、保險合同以及其他咨詢、管理合同等;其次,項目公司組織各相關單位進行項目開發。在開發過程中,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項目開發的過程進行監督,出現不符合合同的情況及時與項目公司溝通,並確定責任主體。工程驗收試運營合格以後,開發階段結束,項目進入運營階段。
2、項目運營 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約定特許經營期限。在整個項目運營期間,項目公司應按照協議要求對項目設施進行運營、維護。為了確保項目的運營和維護按協定進行,政府、貸款人、投資者和社會居民都擁有對項目進行監督的權利。
四、合同終結階段 轉移中止是項目運作的最後一個階段,包括項目移交和項目公司解散等內容。
1、項目移交 特許經營期滿後,項目公司要將項目的經營權(或所有權與經營權同時)向政府移交。在移交時,政府應注意項目是否處於良好運營和維護狀態,以便保證項目的繼續運營和服務提供的質量。
2、項目公司清算 項目移交以後,項目公司的業務隨之中止。因此,項目公司應按合同要求及有關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清算、注銷等相關手續。 通過上述的描寫,大家是不是覺得PPP項目過程和建築項目的實施過程還是比較相近呢?在PPP的實施過程中相信傳統建築咨詢服務行業可以尋求到適合的全新業務方向,你們有著長期的工程實施經驗,有著大量的造價咨詢經驗和造價數據積累,同時如果傳統建築行業能夠利用強大的大數據雲計算平台構建的指標雲工程造價數據積累與分析系統構建完備的數據、知識和經驗的系統化長效體系,那麼相信即便是面對更加復雜的PPP項目也一定可以找到快速的上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