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PPP 項目合同有哪些審查要點
一、PPP項目的適用范圍
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綜合管廊、軌道交通、醫療和養老服務設施等,優先選擇收費定價機制透明、有穩定現金流的項目。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國家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二、PPP項目的合同審查要點
2016年7月,財政部推出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該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了PPP項目合同審查和批准要點,包括:一是PPP項目合同在項目采購公示結束後、正式簽署前,應經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法制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合同審核要對照審核實施方案、要有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及采購文件,檢查合同是否發生實質性變更;三是重點審核合同是否滿足所規定的五點要求。
PPP項目合作期限一般比較長,牽涉環節多、合同復雜,結合上述規定,實務中PPP項目合同的審查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項目合作背景及前期階段(合規性、合法性);項目建設階段;項目運營階段和移交資產階段。具體分述如下:
1、總則部分:重點審查合規性和合法性、包括合同相關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合同簽訂的背景和目的、聲明和保證、合同生效條件、合同體系構成等。
2、合同主體:審查項目合同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重點審查各主體的主要權利、義務;包括政府主體、社會資本主體,通過主體資格審查,合理界定各主體權力義務范圍。
3、合作關系:主要是合作內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約定、合作履約保證等。
4、投資計劃及融資方案:重點審查投資控制、融資條件、投融資監管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5、項目前期工作:重點審查合作項目前期經費承擔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6、項目建設:重點審查合作項目工程建設條件,進度安排、質量、安全要求,工程變更管理,實際投資認定,工程竣工驗收,工程保險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7、政府移交資產:重點審查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移交託管資產的范圍、託管形式(有償還是無償)、移交程序及違約責任等。
8、運營和服務:重點審查合作項目運營的內外部條件、運營服務標准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資約定、服務計量方法、運營期保險購買、政府監管職責、運營外支出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9、社會資本主體項目移交:重點審查社會資本主體向政府移交項目的過渡期、移交范圍和標准、移交程序、質量保證及違約責任等。
10、收入和回報:重點審查合作項目收入來源、回報方式確定,價格確定和調整方式,財務監管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11、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重點審查不可抗力事件范圍以及法律變更的處理原則。
12、合同解除:重點審查合同的退出機制,明確合同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後的清算、項目移交等事項。
13、違約處理:對於合同中涉及違約的各種情形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並對相應的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細化。
14、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管轄仲裁機構或管轄法院。
15、其他約定:審查項目合同的其他未盡事項,包括:合同變更與修訂、合同的轉讓、保密條款、信息披露、廉政和反腐、通訊方式、送達方式和地點,合同適用的法律、語言、貨幣等事項。
由於PPP項目是在近期迅速崛起與推廣的,立法和司法體系相對滯後,律師在PPP項目中法律服務的空間越來越大;但鑒於PPP項目的長期性、專業性和復雜程度,PPP項目法律審查有待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
參考網頁:
PPP項目合同審查要點:網頁鏈接
Ⅱ 項目投融資的基本操作
投資決策階段對於任何一個投資項目,在決策者下決心之前,都需要經過相當周密的投資決策的.融資決策階段在這個階段,項目投資者將決定採用何種融資方式為項目開發籌集資金。是否採用.融資結構分析階段設計項目融資結構的一個重要步驟是完成對項目風險的分析和評估。
【拓展資料】
一、融資,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對融資的解釋是: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二、融資詳細解釋:一指企業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或金融中介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二指礦業權經營的實質是礦業權融資和礦業開發;三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四指貨幣資金的調劑融通是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社會經濟實體之間進行餘缺調劑的有效途徑和手段;五廣義的融資是指資金在持有者之間流動以余補缺的一種經濟行為這是資金雙向互動的過程包括資金的融入(資金的來源)和融出(資金的運用)。
三、狹義的融資只指資金的融入;六指資金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流動,這種流動是雙向互動的過程,既包括資金的融入,也包括資金的融出。七指企業從有關渠道採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經營所需的資金的活動。
四、從狹義上講,融資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1]也就是說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
五、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從現代經濟發展的狀況看,作為企業需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識、了解金融機構、了解金融市場,因為企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企業必須與之打交道。1991年鄧小平同志視察上海時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招棋活,全盤皆活。」由此可看出政府高層對金融逐漸重視。
Ⅲ 在公司內部,對於一般工程項目,投融資評審的核心步驟或是流程是
摘要 (一)初審
Ⅳ 投融資中介需要審核融資項目嗎
如題所問,投融資中介是否要對融資項目做審核這個問題,要視投資人的要求來定。中介的作用從詞面上來看,就是指「在中間起媒介作用」。中介活動的基本特徵是「居間」,中介人的任務是為委託方找到合作者,扮演了傳遞信息和臨時協調人的角色,而不是甲、乙任何一方渴望之實質性合作夥伴角色或買者和賣者角色。
Ⅳ ★項目融資一般流程是怎樣的
項目投資的程序主要包括:項目提出、項目評價、項目決策、項目執行及其再專評價等
項目投資屬實施方案包括:
1、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地點及選擇依據、項目建設目標、項目建設內容與規模、項目建設期及進度、項目投資概算及資金來源、前期准備情況)
2、項目編制指導思想、原則及依據
3、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4、項目區概況
5、項目建設內容(項目建設規模、項目建設期及進度、項目主要技術方案)
6、投資概算與資金籌措(項目投資概算、資金籌措方案、資金計劃安排)
7、項目效益預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8、項目招標方案(編制依據、工程概況、招標方案)
9、項目的組織管理(組織領導、規范技術指標、項目資金管理、項目公示制、監督檢查、建後管護)
Ⅵ 項目融資需要經過哪幾個階段
項目融資一般要經歷融資結構分析、融資談判和融資執行三個階段。在融資結構分析階段,通過對項目深入而廣泛的研究,項目融資顧問協助投資者制定出融資方案,簽訂相關諒解備忘錄,保密協議等,並成立項目公司。 在融資談判階段,融資顧問將代表投資者同銀行等金融機構接洽,提供項目資料及融資可行性研究報告。貸款銀行經過現場考察、盡職調查及多輪談判後,將與投資者共同起草融資的有關文件。同時,投資者還需要按照銀行的要求簽署有關銷售協議、擔保協議等文件。整個過程需要經過多次的反復談判和協商,既要在最大限度上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又能為貸款銀行所接受。 在融資執行階段,由於融資銀行承擔了項目的風險,因此會加大對項目執行過程的監管力度。通常貸款銀行會監督項目的進展,並根據融資文件的規定,參與部分項目的決策程序,管理和控制項目的貸款資金投入和現金流量。通過銀行的參與,在某種程度上也會幫助項目投資者加強對項目風險的控制和管理,從而使參與各方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隨著國內資源企業走出去的步伐加快,項目融資的多元融資和風險分擔優勢越發顯現出來,因此企業有必要盡快了解項目融資的特點、優勢,並不斷摸索、掌握項目融資的流程和步驟,提高融資能力,為境外礦產資源的順利開發及自身的迅速發展獲取資金保障。
Ⅶ 正規的投資公司融資流程
申請方式和辦理流程
申請方式:
(1)、投融資行為的介入程度:直接投資,間接投資。
(2)、投融資申請投入領域:生產性投融資申請,非生產性投融資申請。
(3)、投融資申請方式:對內投融資申請,對外投融資申請。
(4)、投融資辦理內容:固定資產投融資申請,無形資產投融資辦理,流動資產投融資申請,房地產投融資申請,保險投融資辦理,信託投融資辦理等。
辦理流程:
(1)、投融資辦理企業向審批機關提交董事會決議和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等文件。
(2)、審批機關在接到投融資辦理申請文件後,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審批機關進行投融資申請審核。
(4)、經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後,投融資辦理企業按照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5)、投融資辦理完成。
拓展資料:
1、項目篩選
一般來說,天使投資人會在自己的辦公室約見創業者,聽創業團隊陳述自己的創業想法和項目進度、發展計劃和資金需求情況。如果時間比較寬裕,天使投資人也希望聽關於創業者的工作經歷和創業經歷以及創業團隊合作方面的故事。有的天使投資人會把後者安排在比較輕松的場合交談。例如,在一起吃飯的時候談論這些輕松的話題。
通過與創業者的會晤,投資人能夠獲悉更多的商業計劃書上無法得到的信息,如企業的創業者是否具有領導力和創新能力,是否善於管理公司(市場、生產、財務和管理等)等。
2、盡職調查
投資人與創業者見面會晤後,如果雙方達成了初步的共識或協議之後,如果企業已經創建,那麼投資人一般會對企業進行實地考察。考查內容主要包括企業管理團隊、企業產品研發情況、商業計劃書的真實性等等。到企業實地考察能夠讓投資人真實全面的了解企業的特色、經營管理模式、工廠的環境等,在現場還可以和管理人員、一線員工交流,從側面了解企業。
如果創業者還未創建企業,投資人當然也就無從實地考察,但投資人一般會對團隊做進一步的了解,以確信這個團隊具有創業者的必備特徵,增強投資信心。
3、項目估值
天使投資人對於被投項目的價值評估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對剛剛創建的企業進行估值,無法採用PE倍數和折現模型,因此,從某種意義上看,天使投資人的項目估值更像一種藝術。
4、協議談判
天使投資的協議談判主要集中於投資價格、利益分配、團隊激勵、管理參與、和利益保護幾個方面。天使投資人希望其投資能夠順利的退出,收回投資實現投資效益;而創業者則希望能夠獲得其所需要的資金,啟動企業項目並最終取得成功。
雙方的利益是一致的,但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無法完全了解創業者的努力程度,因此,需要設定投資條款對創業者進行激勵和制約。
天使投資人和創業者雙方將根據投資項目預計所需的資金,以及投資人對項目的估值來確定最終的投資額和股權比例。天使投資通常採用分期投資的方式,不會一次性投入全部資金,因此要進一步明確分期投資的每次投資額以及投資的時間和條件。天使投資人所採用的投資工具通常有三種,即普通股、可轉換優先股和可轉換債券。
5、投後管理
投後管理取決於天使投資人的投資風格。有的天使投資人堅持要一席董事會席位,有的則可有可無;有的要求更大程度的參與,有的則不要;有的要求每周一次工作匯報,有的則只要季度或年度匯報即可。
在實踐中,大多數天使投資人會積極參與被投企業的管理。在他們看來,如果企業家僅僅要他們的資金,他們是沒有興趣參與的。只有那些既需要天使投資人的資金,又需要他們的經驗、經歷和建議的創業者才會得到天使投資人的真正幫助。
6、資金退出
天使投資人的投資目的並不在於長期經營該企業,而在於通過投資的退出獲利。天使投資人一旦退出他們所投資的企業,便完成了天使投資的完整過程。職業天使投資人可以把自己的資本金投入到新一輪的資本增值活動中。
採用出售股份的方式實現退出,相比IPO退出則更加現實和常見,退出速度也更快。出售股份的對象往往是行業內的大公司或者相關的戰略投資者。如果股權轉讓的受讓對象為該企業或者該企業的創業者本人時,則構成股份回購。
Ⅷ 如何辦理境外投資備案和審核
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並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條件(Ya Xin Zi Xun)
(一)申請人條件
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具備或符合以下條件的,准予備案:
申請材料齊全、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備案: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屬於核准情況的。
3.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
4.其他不予以備案的情形。
境外投資備案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方式
(一)新辦
企業在"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中提交電子申請材料,同時將紙質材料提交至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行政大廳,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進行真實性審查並受理後,予以備案或不予以備案。
(二)變更
程序同新辦。
(三)補證
提供在全國性報紙上發布的證書"遺失"聲明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中央企業到商務部、地方企業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補證。
(四)注銷
在"境外投資管理系統"對擬注銷的境外進行"終止"操作,生成"企業境外投資終止報告表",列印蓋章後與投資證書原件一起提交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企業境外投資注銷確認函"。
備案時限
受理後3個工作日。
備案結果
《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企業境外機構證書》
結果送達
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分別到商務部政務大廳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領取證書。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在境外投資備案的一些問題。如果你想了解的問題在文章中沒有呈現出來,可以繼續追問北京亞新。
Ⅸ 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2014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公布 根據2014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0號公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加快境外投資管理職能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並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為境外投資項目投入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的總額。
第五條 國家根據不同情況對境外投資項目分別實行核准和備案管理。
第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宏觀指導、投向引導和綜合服務,並通過多雙邊投資合作和對話機制,為投資主體實施境外投資項目積極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 第七條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准。
本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
本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對於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需要,投資主體可參照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准或備案。經核准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第十條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後,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項目信息報告格式文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本辦法所稱境外收購項目,是指投資主體以協議、要約等方式收購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境外競標項目,是指投資主體參與境外公開或不公開的競爭性投標等方式獲得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境外收購項目是指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境外競標項目是指對外正式投標。 第十一條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情況、項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實施內容、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等內容。項目申請報告示範大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投資主體及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並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有權機構的確認函,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並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應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第十三條 對於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第十四條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若確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託的咨詢機構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
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申報單位或投資主體的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於符合核准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准。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准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
前款規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託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將向申報單位出具書面核准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並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項目的條件為: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境外投資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十九條 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並附有關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表及有關附件。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第二十條 對於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並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是否屬於備案管理范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等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對於已經核准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一)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二)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核准或備案的20%及以上。 第二十四條 投資主體憑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於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五條 投資主體實施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核准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應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核准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核准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述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辦理項目核准、備案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投資主體應當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備案申請表及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項目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備案;已經取得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撤銷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並給予警告。
第二十九條 對於按照本辦法規定投資主體應申請辦理核准或備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項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內容實施的項目,一經發現,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項目實施,並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對於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資主體應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但未獲得信息報告確認函而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糾正。對於性質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並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各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企業境外投資的引導和服務,並參照本辦法規定製定相應的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 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本辦法。
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投資主體在台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04年10月頒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暫行管理辦法》(第21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