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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關於信託的表述錯誤的是

發布時間:2022-05-09 19:03:15

① 與國際相比信託服務在國內的發展不僅理想的原因分析錯誤的是什麼

其實我覺得國內發展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國內不是用這個經濟條件,請問你還有什麼問題嗎?感謝您對我們的支持。

② 什麼是信託

③ 信託主要分為哪些

信託的種類可根據形式和內容進行不同的劃分:
① 按信託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② 按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
③ 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④ 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託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⑤ 按信託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
⑥ 按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託和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與處理信託;
⑦ 按信託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⑧ 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信託等;
⑨ 按委託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信託產品按投資方式分類主要有:
信託產品可按照投資方式分類為:
① 信託貸款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名義給項目公司發放貸款。
② 權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能帶來穩定現金流的權益。
證券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定向增發等證券投資類產品受託人一般會委託投資顧問進行管理。
④ 股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的名義對項目公司進行股權投資,通過股權增值、分紅或溢價回購等獲得收益。
⑤ 組合運用類: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權益投資、貸款等方式組合運用於項目公司。

④ 什麼是信託。詳細說明

漢語里信託是兩個字,英文中信託只是一個詞叫trust。不過它既是名詞也是動詞,更關鍵的是,英文中信託trust詞根和真實true詞根是一樣的,和真理truth也只有一個字母之差。由於真實所以相信,由真而信,先真而後信。也就是只有真的才值得信賴,反之,不是真的就不值得信賴。進一步講,只有值得信賴的才值得託付,不是真的就不值得託付。所以無論漢語和英語,信託這一個鏈條上宣示的就是這樣幾層意思:真實、誠信、託付。

在這個以口頭承諾為基礎、沒有法律效力的層面上,中西方的理念是一樣的。

只是隨著人類進步,信託從一種信用發展成為一種契約。它不僅僅是口頭承諾,還可以是用文字記錄下來的合同。如果說在信託作為個人的誠信而託付這點上中西方相通的話,契約精神的建立則是西方人完成的。契約的理論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其倫理學中關於正義的論述蘊含著豐富的契約思想,他還提出交換正義的概念。

西方的契約精神並不僅僅停留在古代宗教理念中,還被作為一種社會政治概念運用於政治制度和社會管理手段中,這便是社會契約精神。啟蒙運動先驅霍布斯和洛克都探討過社會契約,洛克還提出了現代信託意義上的委託人體系,直到法國的思想家盧梭寫下他的集大成之作《社會契約論》。

而在實踐上,英國人最早已經在幾百年前就將信託作為一種制度,創建了第一部法律,並以信託契約的方式,實行了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就像股權和管理權分離一樣。以後他們的美國後裔進行了更大規模的商業實踐,時至今日,美國信託資產規模已經超過該國GDP的總量,幾乎是其兩倍,而在中國只是百分之十幾而已。

信託契約,也稱信託合同,是信託當事人之間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文件,也是信託關系成立的法律依據,它明確記載著委託人設立信託的意願,全面地規定了信託當事人的各種權利、義務及其關系。在這種委託關系中,委託人自願將其部分財產的支配權在一定的時間內交給受託人,但是受託人必須按信託文件體現的意願忠實地執行直到信託結束,並且受益人的人選和收益份額等規定都體現了委託人的意志。這份信託文件應該被當作聖經一樣,被不折不扣地執行,即使受託人破產如果是法人的話,或者離開了這個世界如果是自然人的話。

⑤ 求解一道關於信託的英文案例分析題!!

我試試看。英文水平有限和對國際信託法規的理解,會影響答案的准確性。
故事是說:有一叫做高登·史密斯的有錢人,是一個叫做漢諾威公司的老闆;漢諾威公司總資產200萬美元【?】,是「史密斯家族信託」的受託人,這個信託是一個「全權信託」。信託受益人包括高登本人、他的妻子伊麗莎白、女兒艾麗卡,和兩個未成年的孫子。
信託財產的運用范圍包括國債、定期存款和現金資產管理信託。
年初,高登本人心臟病住院,因而艾麗卡接替他管理信託事務。艾麗卡認為在當前低利率的市場環境下,堅持既有投資策略會減損信託收益,故此決定將部分信託資金投資於國際股票市場。
艾麗卡向當地銀行描述了她的想法,基於她父親的信譽,她從銀行取得了50萬美元的貸款。隨後整個信託基金在艾麗卡的主導下,買入了多家公司的股票和垃圾證券。不幸投資失敗,漢諾威公司不僅還不了50萬美元的貸款,還欠了銀行17500美元的利息。
請討論漢諾威公司,艾麗卡和當地銀行在這個過程中的法律地位。
現在開始討論:首先國際信託案例的分析必須基於當地的信託相關法律法規,全球信託原理大同,監管法規各異,沒有一定之規;我在討論的過程中,很多都是對著國內的信託概念而來的,肯定有偏差,這個請注意。而且感覺摘得不全,很多信息不充分。
1、關於信託的設立:顯然高登就是委託人,漢諾威公司是受託人,受益人包括了整個高登家族。問題是:
(1)高登委託給漢諾威公司管理的信託財產,與漢諾威公司的固有資產相分離嗎?還是直接作為資本金注入了漢諾威公司,或者漢諾威公司乾脆就是為了這個家族信託,而用信託資金設立的?
國內法規環境下,受託人的固有資產與信託財產嚴格分離,只有有客觀證據證明受託人未能盡職管理而引致信託財產受損時,才能要求受託人以固有財產予以賠償,否則受益人只能接受信託財產(包括信託本金和信託預期收益)減損的事實。但在國外未必如此。
不過從字面來看,高登只是漢諾威公司的「director」而沒有強調他是「owner」。也許還有其他股東存在。
2、關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設立後,漢諾威公司為受託人;高登作為公司最高管理者,承擔的是信託公司信託執行經理的角色;負責具體信託事務管理,並擬定了保守的投資策略。
這里,委託人(高登)和受託人(漢諾威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由信託合同等約定;而信託執行經理高登與受託人漢諾威公司之間的關系,則是由漢諾威公司內部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管理制度約定的,相應的高登行為結果及其法律責任應該由漢諾威公司承擔。
3、信託執行經理職權的轉授。因為高登病了,所以艾麗卡接手。如果艾麗卡本人也是漢諾威公司的員工,且該職權轉授行為取得了漢諾威公司的內部授權,履行了相應的內部行政手續,則相應的艾麗卡成為漢諾威公司新任命的信託執行經理,艾麗卡的行為結果與法律責任也應由漢諾威公司承擔。否則,高登信託執行經理職權轉授就有問題了。真有問題的話,那艾麗卡的行為結果和法律責任就應該由高登和艾麗卡個人共同承擔。
4、漢諾威公司或者信託的負債。沒有上下文的對照,這個部分比較不好理解的是,艾麗卡找當地銀行借來的50萬的承債主體是誰?
如果是信託本身,那就要看當地的法規了;國內似乎是不允許信託直接負債的,信託資金的規模的擴大,只能通過增發信託受益權份額。如果是漢諾威公司,那麼是不是意味著漢諾威公司的固有資金和信託財產是合同混用的,漢諾威公司本身就是信託?如果是艾麗卡個人,好吧,這樣損失由她個人承擔,理論上漢諾威公司和信託都不必負責任。但艾麗卡顯然是為了實行自己的投資策略,為了信託財產的增值,才使用的這個財務杠桿。有些亂了。
5、初步結論:
(1)漢諾威公司作為受託人,而艾麗卡作為漢諾威公司指定的信託執行經理,艾麗卡的投資策略應該取得漢諾威公司的事先授權。投資失敗,漢諾威公司應當負一定責任。除非由諸如不可抗力之類的客觀證據。
(2)艾麗卡首先作為信託執行經理,應該接受漢諾威公司內部的相應處理。
(3)當地銀行作為債權人,但似乎是以高登個人信用擔保的,應當對高登及艾麗卡的個人資產有追償權;如果那個個人資產是信託財產的,可以對受益人的賬戶進行監控,待信託終止時予以清收。
(4)艾麗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擁有的信託收益(含本金與預期收益)收到貶損。在信託終止後,由艾麗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協商如何分擔。與漢諾威公司與銀行無關。
(5)如果漢諾威公司本身就是信託財產的一部分,則信託終止是否意味著公司先行清算?
以上。供參考。

⑥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⑦ 信託的概念是什麼

1、什麼是信託?


官方定義: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有些晦澀,不要緊,往下看)。


疑問:不對啊,信託不是一種投資理財商品嗎?


真相:在咱們國家,信託有點“變味”,原本是一種信任託付,而如今變成了理財投資產品。



2、真正的信託應該什麼樣?


如果追根溯源,那還要追溯到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long long ago,有一位古埃及男子寫了一份遺囑,指定他的妻子繼承財產,他的兒子為受益人,並為他的兒子指定了監護人。是不是很好理解,信託其實就是一種基於信任下的託付。比如你要外出旅行,家裡的寵物沒人看管,於是託付給好友或寵物寄存店照顧幾日。


世界上最著名的信託案例非羅斯柴爾德家族莫屬。當時羅斯柴爾德一世由於坐擁巨額資產,在臨終前考慮到整個家族過於龐大,加上家族資產數額巨大,為了讓家族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家族財富得以世代傳承,羅斯柴爾德果斷將自己的資產納入信託架構,這是一個史上最完整的信託架構之一。這個信託內容包括約定未來世代的財富的分配、嫁娶金、大學獎學金、生育子女獎金等等。以至於業界有句話流傳至今:羅斯柴爾德雖死,但他的思想永生!


信託的概念是什麼小編就說到這里了。更多關於信託的干貨知識,新聞資訊等內容。小編會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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