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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融資產交易中心牌照

發布時間:2022-05-10 08:52:49

❶ 怎樣申請互聯網金融牌照

這個有難度哦,除非你有雄厚的資金實力(3000萬以上)和好的社會關系,最好是背後有大型企業支持,然後就去工商咨詢辦理和到當地市級銀監會咨詢申請,希望您能成功。望採納。

❷ 互聯網金融牌照在什麼單位申請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人應具備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需提交的文件和資料(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需符合條件(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企業最低注冊資本3千萬辦法規定,擬在省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企業有一年申請時限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許可。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5年辦法中規定,《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不僅限於第三方支付辦法中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進行了定義,不僅包含第三方支付從事的網路支付,還包含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❸ 互聯網金融公司全部經營范圍,哪些業務需要牌照

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金融信息服務、投融資咨詢、財務咨詢、民間資金網路借貸及轉讓、眾籌融資及轉讓、電商金融、金融產品銷售及轉讓、其他金融信用中介及網路金融中介業務。
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目前央行共發放270張支付牌照,吊銷3張牌照,存量為267張支付牌照。為了規范行業清理違規行為,央行逐漸收緊牌照發放,具體表現在:1>新增牌照發放減少,2015年僅發放1張,2016年沒有發放;2>牌照續展工作從嚴把控,牌照5年到期後,將面臨嚴格的續展審核;3>對支付機構實行分類監管。
2016年2月發布報告《支付產業鏈及相關標的值全梳理》
2015年3月發布報告《東方證券互聯網金融研究系列——支付:互聯網金融入口、移動化和數據運營趨勢》
風險提示
支付產業政策調整風險,標的業務進展不達預期風險

❹ 互金公司及金融控股集團有哪些金融牌照是可以申請的

從互聯網的未來發展看,「數據」必然是最重要的核心資產;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又要兼顧金融的屬性,又要布局基於「數據」的卡位。所以「外星人」馬雲說,從TD向DT的發展,數據就是貨幣....

從另外一個層次看,金融牌照又是互聯網金融企業由平台型企業向生態型企業轉變的「線」。這個「線」如何理解與如何應用,不僅僅是大的互聯網金融企業轉向綜合理財平台的軸,更是目前雄心壯志的企業家們構建「金控集團」的軸,每張牌照背後的價值有哪些,先出哪張牌,要細細研究與推演...

從營銷模式—產品設計—投資管理三個角度看,產品創新設計時,強調的是不同金融牌照下的業務邊界,金融有三架馬車:銀行、證券、保險。分別隸屬於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無論是互聯網金融公司或者」金控」集團常用的牌照:

互聯網金融企業中,最核心應該掌握的關鍵數據,依託於徵信

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於1500萬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設立分支機構。

合法的放貸機構。

融資性擔保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區別: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與銀行合作,替借款人擔保。

保理公司的核心在於股東背景,股東背景決定了銀行對保理的授信。

要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根據投資方向又分為證券投資、私募股權(PE/VC)、期貨投資等,都是私募性質

❺ 新加坡注冊ACE互聯網金融理財牌照需要哪些手續

摘要 標准答案

❻ 公司申請互聯網金融牌照需要提交什麼文件和資料

資料包含以下十個方面:
1、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專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屬務等;
2、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公司章程;
4、驗資證明;
5、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6、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7、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8、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9、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10、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但是,並不是有了這些資料就可以申請下來的,就直銷牌照一樣,需要相關部門嚴格的篩選之後才會下發。

❼ 數字資產交易牌照是什麼

是國家金融機構頒布給虛擬數字貨幣平台允許其進行數字貨幣交易的憑證,請注意虛擬貨幣市場動向,現已到冰凍期,而且注意中國是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慎重,管好自己的錢。

❽ 互聯網金融應該領什麼牌照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在我國需要審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銀行、保險、信託、券商、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額貸款、典當12種。想辦理就撩撩。質優價格好,專業也周到。
互聯網金融應該領互聯網金融牌照。主要有網貸、信息服務、支付、理財幾種。

❾ 互聯網金融應該領什麼牌照

第三方支付牌照:是依據央行2010年6月14日頒發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而來。該牌照官方的叫法是「支付業務許可證」,由央行頒發和管理。
互聯網基金銷售牌照:互聯網基金銷售牌照是依據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發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而來的。該牌照分為兩種。一種是互聯網企業以自己名義銷售基金,其應當通過許可的方式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另一種是互聯網企業為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業務提供輔助服務,平台按證監會規定進行備案。
互聯網保險牌照:是依據保監會2015年7月22日頒發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而來的。互聯網保險牌照分為兩種。一種是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依託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技術,通過自營網路平台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另一種是第三方網路平台在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持輔助服務。
互聯網信託牌照:是在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首次正式提出的。互聯網信託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互聯網銀行牌照:實質是指在互聯網上開展全部或部分業務的銀行經營資格,也即互聯網銀行首先必須取得銀行牌照。
互聯網消費金融牌照:實質是通過互聯網開展部分業務的消費金融公司經營資格,在《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被正式提出。消費金融公司是在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網路小額貸款牌照:實質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資格。
目前,政府和P2P監管部門並未發放P2P相關的金融牌照。P2P不需要也無法申領響應的金融牌照。尤其是目前ICP和EDI還是B21仍不確定。
綜上所述,目前P2P行業還不需要牌照,但是未來還不可知。

交易所合規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在我國,金融牌照的種類多達25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託、第三方支付、徵信等,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機構分別審批。
央行審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業務: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2.徵信
主要業務:徵信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徵信業管理條例》
(4)《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銀監會審批
3.銀行
主要業務:儲蓄、信貸等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信託(暫停發放)
主要業務: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主要法律: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3)《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自2015年6月15日起廢止。
5.金融租賃
主要業務:融資租賃、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自2014年3月13日廢止。
6.貨幣經紀
主要業務:促進衍生品交易、債券交易等經紀服務
主要法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廢止。
7.貸款公司
主要業務:各項貸款、貸款項下的結算、票據貼現
主要法律:
(1)《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銀監發[2009]76號)
修訂/修改情況:《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6號)自2009年8月11日起廢止。
8.消費金融
主要業務:發放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9.財務公司
主要業務:財務管理服務
主要法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證監會審批
10.券商
主要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修訂/修改情況:2017年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業務:公募基金、機構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年9月20日證監會令第84號)
(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自2012年11月1日起廢止。
12.期貨
主要業務:期貨業務
主要法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
修訂/修改情況: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個法規廢止:2007年4月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年5月10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號)。
13.基金銷售
主要業務: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4.基金銷售支付
主要業務: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6.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
主要業務: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證券公司資管
主要業務:客戶資產集合投資,或者客戶資產專項投資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8號)
修訂/修改情況:以下兩個法規廢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
18.股權眾籌
主要業務:股權融資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
修訂/修改情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
保監會審批
19.保險
主要業務:財險、壽險、萬能險;國內外再保險等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20.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主要業務:保險中介服務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其他機關審批
21.小額貸款公司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
主要法律: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融資性擔保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23.融資租賃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主要法律: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
(2)《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修訂/修改情況:2016年初,商務部啟動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4.商業保理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權法》
(4)《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5)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
25.典當業務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典當業務
主要法律:
(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2)《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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