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外的企業稅收籌劃的方法具體點,寫論文的材料,多多亦善
稅務籌劃的方法是建立在一國稅法基礎之上的,各國的稅法不同,納稅人從事稅務籌劃的方法自然也就不同。不過,常言道: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也就是說,如果國內企業對國外企業稅務籌劃的方法有所了解,則對於其探索本企業稅務籌劃之路必然會有一定的幫助。
國外企業什麼稅需要籌劃
在歐美國家,一提起稅務籌劃,主要是指對所得稅的籌劃。國外的稅務籌劃一般不涉及商品課稅,除了增值稅、消費稅等商品課稅的稅款要加到消費者價格中去由消費者負擔因而籌劃的必要性較小以外,商品課稅的籌劃空間不大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國外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一般對商品和勞務一律開征增值稅,而且增值稅的課征往往只對商品(人民生活必需品)通過零稅率或低稅率實行優惠,而不對特定的企業實行優惠,這樣,企業從事同一種生產和經營活動所面臨的增值稅待遇是相同的。另外,有的國家(如美國)商品課稅實行在零售環節課征的銷售稅模式,生產和批發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無需繳納銷售稅,因而也談不上稅務籌劃;零售企業從事經營一律要按本州統一的稅率就其銷售額納稅,所以基本上沒有什麼籌劃的空間。我國的情況則與國外有很大差異。第一,增值稅在我國是一個主要的稅種,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制度存在大量的企業優惠(即對特定企業如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或即征即退辦法),這樣,生產或銷售同一產品的企業相互之間增值稅稅負就可能不同,這種稅收優惠制度必然會驅使稅負重的企業進行增值稅的納稅籌劃,否則它們將無法與享受增值稅優惠的企業進行公平競爭。第二,我國目前實行增值稅與營業稅並行的商品課稅制度,因而存在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問題,加之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負不同,這樣就給企業進行商品課稅的籌劃提供了空間。正是由於上述原因,我國企業也非常重視商品課稅的籌劃。
所得稅需要納稅籌劃主要是因為它不容易轉嫁,納稅人一般要最終負擔自己繳納的稅款。這樣,所得稅就成為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一種成本,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越多,其稅後實際收益就越少。如果企業能夠進行所得稅的稅務籌劃,則可以降低稅收成本,提高投資的邊際稅後收益率。另外,由於所得稅稅款不能在稅前扣除,所以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減少的應納稅額,不會相應增加其應稅所得額。換句話說,所得稅稅務籌劃帶來的利益是免稅的。當然,在國外,所得稅的籌劃較為普遍,不僅是因為它具有籌劃的必要性,而且還在於所得稅具有較大的籌劃空間,這種籌劃空間主要來源於各國稅法中的稅收漏洞以及林林總總的稅收優惠措施。
國外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基本方法
1.避免應稅所得的實現
採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並不是說要讓企業避免取得實際的經濟所得,而是要讓企業盡量取得不被稅法認定為是應稅所得的經濟收入。例如,各國稅法都規定,所得一般是要通過市場交易來實現的,只有經過交易實現了的所得才需要納稅。資產不交換不變現就不對其增值所得課稅,這是各國所得稅法中的一個理論漏洞。為了利用這個理論漏洞進行稅務籌劃,國外企業往往要購買具有增值潛力的實物資產。其具體做法通常是用銀行貸款購買土地等不動產,不動產增值後並不急於出售,因為只要不出售這一增了值的不動產,企業就不必繳納資本利得稅,而且企業還可以享受銀行貸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所帶來的稅收利益。
利用借貸也可以達到避免應稅所得實現的目的。例如,某企業擁有1000萬元的房產。現在該企業急需200萬元資金。當然企業可以出售一部分房產取得收入,但這樣企業就必須就這筆財產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出於稅務籌劃的目的,企業可以用房產作抵押借入資金200萬元。當然借債要支付利息,但只要利息額小於出售房產需繳納的稅款,借款籌資就是可取的。
2.推遲應稅所得的實現
納稅人如果能推遲應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推遲納稅。推遲納稅對納稅人來說有兩個好處:一是可以繼續享用這筆資金,並從中獲利;二是用利息率進行貼現後,未來應納稅款的現值會有所減少。例如,假定納稅人將推遲納稅而節省下來的錢用於投資,投資的收益率為10%,所得稅稅率為30%,那麼納稅人投資的稅後收益率為7%。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納稅人將1000元應納稅款推遲到十年後繳納,則這1000元稅款的現值僅為508元。如果納稅人當年就用這508元進行投資,則下一年的本金和稅後利息之和為544元。納稅人如果每年都將本金和利息用於投資,則十年後508元則會增值到1000元。如果納稅被推遲的時間較長,市場利息率更高,則推遲納稅給納稅人帶來的經濟利益就更大。
在許多國家,推遲應稅所得的實現可以採用加速折舊或快速折舊的方法。實行這兩種折舊法,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總額不會減少,但由於企業前期計入成本費用的折舊額較大,應稅所得額較小,稅款主要被推遲到後期繳納,這樣各年繳納稅款之和的現值會有所降低。國外企業往往還通過選擇有利的存貨成本的計價方法來推遲應稅所得的實現。例如,當物價存在上漲趨勢時,企業可以選擇後進先出法計算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因為在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後購進的原材料價格會比先購進的原材料價格高,企業優先用較高的價格計算原材料的成本,無疑會把一部分利潤推遲到後期去實現,這樣就可以達到推遲納稅的目的。英美國家的「推遲課稅」規定也給許多企業提供了推遲應稅所得實現的機會。英美國家根據居民管轄權,一般都要對本國公司的海外利潤征稅,但為了鼓勵跨國公司在海外的經營和發展,所以規定跨國公司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在匯回本國前不對其課稅,只有這筆境外所得被匯回時再對其征稅。由於有這種規定,英美國家的跨國公司出於稅務籌劃的考慮,往往要將自己的海外利潤滯留在國外,使這筆利潤不符合應稅所得的條件。
3.在關聯企業之間分配利潤
關聯企業之間由於在資金和管理上具有特殊的關系,所以它們之間進行交易並不一定完全採用市場價格,因而關聯企業之間可以通過轉讓定價來轉移利潤。尤其是當關聯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存在差異時,利用轉讓定價向適用稅率低的關聯企業轉移利潤就成為企業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的方法。
向關聯企業進行零利率貸款也是關聯企業之間分配利潤的一種重要方法。假定市場借貸利率均為10%,A企業貸給B企業15萬元,A企業可以取得1.5萬元的利息,B企業用這15萬元的資金進行投資也可以取得1.5萬元的投資所得;這時A、B之間無收入轉移。但如果A企業向B企業進行15萬元的零利率貸款,A企業沒有因此從B企業取得任何收入,但B企業卻可以用這筆貸款取得1.5萬元的投資所得,可見這種無息貸款使一筆收入從A企業轉到了B企業。如果A、B企業是關聯的,而且B企業適用較低的稅率,A就可以用這種手段向B企業轉移利潤,從而達到減輕企業集團總稅負的目的。
4.控制企業的資本結構
企業對外籌資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股本籌資;二是負債籌資。即使這兩種籌資方法都可以使企業籌集到所需的資金,但由於這兩種籌資方式稅收處理上不盡相同,所以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就應當對籌資方式加以慎重考慮。因為企業無論是發行股票籌集資金還是舉債籌集資金,都要給出資者一定的回報。但根據各國的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不能打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計入企業成本。所以,從稅收的角度看,借債籌資比股本籌資更為有利。
國外企業進行跨國稅務籌劃的基本方法
跨國稅務籌劃又稱國際避稅,是指跨國公司利用國與國之間的稅法差異,鑽本國涉外稅法或國際稅法的漏洞而進行的避稅活動。這種稅務籌劃需要納稅人從事一些跨越本國國境的活動,或者納稅人跨越本國國境進行自身的流動,或者納稅人將自己的資金或財產轉移出本國使其在國際間進行流動。跨國稅務籌劃所要規避的納稅義務不僅限於納稅人的居住國,而且還包括所得的來源國;納稅人進行跨國稅務籌劃的目的往往不是減輕其在某一國的稅收負擔,而是減輕其全球總稅負。國外的跨國公司進行跨國稅務籌劃通常採用的方法包括:
1.利用轉讓定價向低稅國關聯企業轉移利潤
利用轉讓定價手段在公司集團內部轉移利潤,使公司集團的利潤盡可能多地在低稅國(或避稅地)關聯企業中實現,這是跨國公司最常用的一種國際避稅手段。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在低稅國(避稅地)關聯企業賬上人為地表現出來的利潤有時又被稱為「詭設利潤」。跨國公司把集團內部的利潤通過轉讓定價從高稅國關聯企業轉移到低稅國的關聯企業,從低稅國關聯企業的稅負看是比以前有所增加,但與此同時,高稅國關聯企業的利潤以及稅負都下降了,高稅國企業稅負的降低幅度必然會大於低稅國企業稅負的增長幅度,其最終結果將會導致跨國公司集團整體稅負的下降。
2.濫用國際稅收協定
所謂濫用國際稅收協定,是指一個第三國居民利用其他兩個國家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獲取其本不應得到的稅收利益。跨國公司通過濫用國際稅收協定,往往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國與國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避免所得雙重征稅協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對方國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稅尤其是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條款。比如,各國對本國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紅利一般要征25%~35%的預提所得稅,但根據國際稅收協定,這種股息預提稅的稅率可以降到15%以下,有的甚至降為零。甲、乙兩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本應使甲、乙兩國的居民受益,第三國居民本不應從中漁利,然而第三國居民往往可以通過一定手段設法從甲、乙兩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得到好處。其手段主要是在甲、乙其中一國設立子公司,並使其成為當地的居民公司,該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國居民所控制。這樣,甲、乙兩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的優惠待遇該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後該子公司再通過其與第三國居民之間的關聯關系把受益傳遞給該第三國居民,從而使該第三國居民間接地得到甲、乙兩國間稅收協定的好處。根據第三國居民濫用甲、乙兩國間稅收協定的目的不同,其在甲或乙國設立的子公司可以是控股公司、金融公司、專利許可公司等。
3.利用信託方式轉移財產
信託又稱信任委託,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委託給自己信任的人或機構代為管理的-種法律行為。盡管信託目前在世界上已十分普遍,但各國對於信託的認識和規定不盡相同。普通法系的國家一般把信託關系視為一種法律關系,委託人把自己的財產委託給信託機構(受託人)管理,這時信託就在法律上切斷了委託人與其財產之間的所有權鏈條。普通法系國家從信託可以割斷委託人與其財產之間所有權關系鏈條的基本認識出發,一般對財產所有人委託給受託人的財產所得不再征稅。而且普通法系國家多實行全權信託,信託的受益人(即使是委託人本身)對信託財產也不享有所有權,所以只要受益人不從信託機構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託財產繳納任何稅收。
不難看出,普通法系國家對信託的稅收處理辦法可以給納稅人提供一定的國際避稅機會。因為,如果一個國家的所得稅稅率較高,該國的居民就可以將自己的財產轉移到境外,並以全權信託的方式把這筆財產委託給設在避稅地的信託機構代為管理,信託財產的收益全部積累在避稅地,通過創立這種國外信託,財產所有人以及信託的受益人就可以徹底擺脫就這筆財產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同時,由於其財產是由避稅地信託機構(受託人)管理的,當地政府對這筆信託財產獲取的所得也不徵收或徵收很少的所得稅。
4.組建內部保險公司
所謂內部保險公司是指由一個公司集團或從事相同業務的公司協會投資建立的、專門用於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險服務以替代外部保險市場的一種保險公司。
它的建立主要出於商業原因,但跨國公司利用內部保險公司也可以進行跨國稅務籌劃。
其具體做法是,在一個無稅或低稅的國家(避稅地)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然後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把利潤大量轉出居住國,使公司集團的一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的內部保險公司賬上。內部保險公司在當地不用就這筆利潤繳納很高的稅收;而這筆利潤不匯回母公司居住國也不對其課稅。
5.選擇有利的公司組織形式
當一國企業對外投資時,可以選擇不同的組織形式,或是在東道國建立子公司,或是建立分公司。由於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納稅實體,它的虧損不能記在母公司的賬上;而分公司與總公司是同一個法人實體,公司統一計算盈虧,因而分公司的經營虧損可以沖銷總公司的盈利。由於歐美國家稅法一般允許總公司與海外分公司合並納稅,所以跨國公司到國外投資辦廠,由於各種主觀與客觀的因素,在生產初期往往虧損較大,這樣,跨國公司可以先在東道國設立一個分公司,使其開業的虧損能在匯總納稅時沖抵總公司利潤,以減少跨國公司的稅收總負擔。但當海外機構進入正常盈利階段,則將其改組為子公司更為有利,因為子公司與母公司各自納稅,子公司在東道國可能適用較低的稅率納稅;如果總公司的居住目採用累進稅率,則分開納稅還可以避免總公司因總利潤增加從而邊際稅率提高而引發的實際稅負增加。
㈡ 信託如何為企業避稅,為個人也避稅嗎,都避什麼稅,
無法避稅,政府萬稅。個人可以逃稅,這也是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漏洞所致。遺產信託、公益信託可以避稅,但在現實中都不存在
㈢ 國內信託可以避稅
避不了稅。國內不管做什麼信託,該交的稅都得交。現在信託產品獲得的收益都要繳稅。
㈣ 信託遺產避稅
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指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信託機構),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不少高資產凈值的客戶已經試圖通過這種方式來規劃自己的財產。
雖然國內很早就出現「試水」遺囑信託的說法,但是尚未聽說任何實例。專業研究人員介紹說,國內相關法律不健全及信託公司綜合資產管理能力較弱,使得我國遺囑信託「先天不足」。就目前情況來看,許多高額壽險保單頻頻出現,更多的富人更願意通過購買高額人壽保險,將受益人指定為其兒女,該筆財富既可合理避稅又能避免遺產紛爭。
信託本來就有財產轉移和傳承的功能,但是在國內「監管部門擔心信託可能成為黑錢洗白的渠道,因此只允許信託資金在同一個賬戶中出入,使得父母購買的信託產品收益無法進入兒女的資金賬戶,給產品設計造成困難。」
遺產里除了錢,還包含了不動產等很多資產形式,如果要做遺產信託,要求信託公司必須具有綜合的資產管理能力,可是大部分信託公司只具有投融資的能力。而國內的整體信用體系和法律體系也不是很健全,導致該業務「一直處於萌芽階段」。
我國徵收遺產稅的話題已經爭論了數年之久,雖然目前還未正式徵收,但也只是時間問題。專業理財人士介紹,雖然在我國遺囑信託「欲投無門」,但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保險金所得也可以達到「免稅」的效果。子女作為保險金受益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現在許多父母買房子直接掛在子女名下,也是將來規避遺產稅的方式之一。
㈤ 信託可以避債避稅嗎
信託當然也是不可以避債避稅的,這樣子是違反法律的,我建議你不要做這樣子的事情。
㈥ 哪位高手知道如何運用海外信託合理避稅
從法律上說,信託資產是不可以避稅的,但在實際運作中,很多信託資產都可以把稅率降到最低或者免稅,而且它們有多種不同的避稅方法存在。
現在國內投資者利用國外信託轉移財產,就可以合理避稅,納稅人通過設立國外資產管理信託,將企業的機器廠房設備等需設在信託中,造成納稅人不再管理企業的假象,然後會通過國外多個信託實體,建議使用多重信託,應稅資產在多個信託之間產生流動,這些資產在運行期間的經營所得,以及利潤收入,都會記錄在避稅地國外信託的名下,然後就有效規避了本國稅收。
另外在現在的金融市場中,還有一些跨國公司利用自益信託野蠻對其關聯公司的控制,這里的資源信託是指以委託人自己作為受益人的信託方式,而跨國公司建立自益信託以後,可以把自己所擁有的關聯公司,委託給避稅地的信託機構進行管理,這時,受益所有人與關聯公司之間就插入了一個全權信託,而信託機構,則成了關聯公司事實上的所有人,經過這一步操作以後,該公司的真實所有權就會被隱瞞,從而也就避免了稅收的征繳。
一些有錢人把自己的資產委託給信託機構,變為信託資產以後,還可以有效規避遺產稅和贈與稅。現在生活中很多富人會在一些承認信託避稅的國家設立自己的國外信託,然後把名下的資產委託給信託進行管理,然後在信託計學中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而由於信託資產具有很嚴格的保密性,在操作過程中會通過資產分割的方式,將其財產轉移到繼承人或者受贈人名下,在這樣的操作過程中富人所在國想對其資產收取遺產稅或者贈與稅都是合理的,所以後信託資產只要處理得當就能合理避稅。
㈦ 信託如何如何做到的:欠錢不還,離婚不分,遺產稅不交.
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法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託法第十五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托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十八條: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綜上的這些法律條款基本就解決了你所說的問題。只要你的信託財產合法合規,就能債務隔離,避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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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的概念:
1.信託的由來: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2.什麼是信託:
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託管理連續性這幾個基本法理和觀念。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信託的基本特徵。
① 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這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對受託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託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託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託的基礎。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託財產,信託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這是信託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③ 信託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是信託的兩個重要特徵。
信託關系是多方的,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這是信託的一個特徵。並且,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這又是信託的另一個重要特徵。
這種信託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託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四是這種意願是在信託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依據;五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為了受託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託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託機構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託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並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財產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二.信託的基本原理:
1.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是指以設立信託為目的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
① 信託約定(主要指信託合同及其附件)是信託行為的依據。即信託關系的成立必經有相關的信託關系文件作保證。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進行約定。
② 信託行為的體現形式主要有三種:即書面合同、個人遺囑、法院的裁決書。
③ 信託目的是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信託目的由委託人提出並在信託契約中寫明,受託人必須按照委託人提出的信託目的去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④ 信託的運作: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提出信託行為,要求受託人代為管理或處理其財產,並將由此產生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為管理的處理信託財產,並以自己的名義按委託人所提出的要求將信託財產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託財產利益。
在此過程中,體現了以下幾層關系:一是受託人是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理信託財產,而不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三是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支出的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但應在書面信託文件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託人;四是委託人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信託報酬;五是受託人應按照事先約定的信託財產的運作范圍進行運作,受託人不承擔由此發生的信託財產虧損。
⑤ 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是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它是按信託財產的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據信託合同而定。
⑥ 信託結束:
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信託不會因為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託終止必須是信託文件約定的終止條件發生;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信託被撤消;信託被解除。
2.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3.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① 信託財產的范圍:
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託利益,也屬於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具體范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准後,可作為信託財產。
②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建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區別。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C.信託財產獨立於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託存續期內,受益人並不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以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的原則為基礎的,是信託區別於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徵。同時也使信託制度具有更大的優越性。其體現為:安全性,成立信託固然不能防止財產因市場變化而可能遭受投資收益的損失,但卻可以防止許多其他不可預知的風險;保密性,設立信託後,信託財產將屬於受託人,往後的交易卻以受託人名義進行,使原有財產人的身份不致曝光;節稅,在國際上,信託方式是避稅的重要方式。我國在這些方面的立法還需完善。
③ 信託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託期內,由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如信託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後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後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呈現多種形態,但它仍是信託財產,其性質不發生變化。
④ 信託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信託關系一旦成立,信託財產就超越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自然不能對不屬於委託人的財產有任何主張;對受託人的債權人而言,受託人享有的是「名義上的所有權」,即對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權、而非「實質上的所有權」。所以受託人的債權人不能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
可以說,信託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託具有永恆的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的優勢。
⑤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託財產的,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但根據我國《信託法》規定,仍有例外:一是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 二是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是信託財產自身應負擔的稅款;四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性形。
三.信託的職能與作用:
信託的職能概括起來就是「受人之託,履人之囑,代人理財」
1.信託的基本職能:
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 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只能按信託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託財產。
2.信託的派生職能:
① 金融職能即融通資金。信託財產多數表現為貨幣形態。同時為使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信託投資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溝通和協調經濟關系職能。即代理和咨詢。信託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系,受託人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經濟 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可與經營各方建立互動關系,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為委託人的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系與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咨詢、監督職能。
③ 社會投資職能。指受託人運用信託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它通過信託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④ 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指信託業可以為捐助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託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功能。
3.信託的作用: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① 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② 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了經濟的。
③ 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④ 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我國金融市場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這種狀況存在著制度性、結構性缺陷,無法滿足社會對財產管理和靈活多樣的金融服務的需要,而信託制度以獨特的優勢可最大限度滿足這些需求。
⑤ 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⑥ 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託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設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信託的種類與特點:
信託是一種金融行為,它具有財產管理與融通資金以及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是一種金融信託。它不屬於貿易機構接受客戶的委託人從事商品代理買賣的貿易信託。
1.信託的種類:
信託的種類可根據形式和內容進行不同的劃分。
① 按信託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② 按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
③ 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④ 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託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⑤ 按信託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⑥ 按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託和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與處理信託
⑦ 按信託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⑧ 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信託等
⑨ 按委託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
2.信託的特點:
① 信託是以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
② 信託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③ 信託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④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⑤ 信託管理具有連續性(信託財產的運作一般不受信託當事人經營情況和財務關系的影響)
⑥ 受託人不承擔無過失的損失風險。
⑦ 信託利益分配、損益計算遵循實績原則。在受託人按信託合同規定盡職盡責管理信託財產的前提下,信託財產的損益計算和利益分配是根據受託人經營的實際結果,而不是根據事先確定的損益標准來計算。
⑧ 信託具有融通資金的職能。
3.信託與委託代理的區別: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委託代理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與第三者發生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委託代理人承擔。
與委託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 涉及的當事人數量不同:
信託的當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而委託代理的當事人僅有委託人(或被委託人)與受託人(或代理人)雙方。
② 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變化不同:
在信託中,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要從委託人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為管理;而委託代理財產的所有權始終由委託人或被代理人掌握,並不發生所有權轉移。
③ 成立的條件不同: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戶信託的財產信託關系就無從確定;而委託代理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託代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④ 對財產的控製程度不同:
在信託中,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是在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下,根據信託合同規定行為,一般不受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監督;而委託代理中,受託人(或代理人)則要接受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監督。
⑤ 涉及的許可權不同:
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合同規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享有廣泛的許可權和充分的自由,委託人則不幹預;而委託代理中,受託人(或代理人)許可權較狹小,僅以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授權為限,並且隨時可向受託人(或代理人)發出指令,並必須服從。
⑥ 期限的穩定性不同:
信託行為一經成立,原則上信託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撤消、破產,對信託的存續期限也沒有影響,信託期限穩定性強;而委託代理關系中,委託人(或被代理人)可隨時撤消解除委託代理關系,合同解除容易,因此委託代理期限的穩定性較差。
㈨ 如何利用信託實現避稅
在資產保護復方面,醫生、會計師制等專業人士利用離岸信託規避可能發生的高額訴訟費。
離岸信託非常適於稅收規劃、規避資本利得稅。也有很多公司在避稅天堂設立離岸信託作為外派人員做稅務規劃的工具,還有一些公司將離岸信託作為員工福利、退休、股票期權計劃、保險計劃的解決方案。
近些年,離岸信託也被影子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廣泛使用。信託在金融產品設計、結構性金融、資本運作、轉移風險、表外融資等業務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㈩ 家族信託為什麼能避債避稅
國家有規定,信託的資金受法律保護,破產不抵債,傳承可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