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融資的風險有什麼
法律分析:公司融資法律風險有:
1、民間融資中的刑事法律風險,民間融資淪為非法集資的風險具體有兩種,一是構成集資詐騙罪;其二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銀行貸款融資中的刑事法律風險,在融資過程中可能會不擇手段,採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等方式騙取銀行貸款等,由此而引發騙取貸款。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七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和守信的原則。
② 求專業法律指導:我所在的公司存在一定規模的非法融資,就是向公眾吸收存款,付以利息。
從你簡單的描述不能判斷出,你所在公司融資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分則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相同。
如果只是向多人借貸資金用於生產活動的,不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至於你是否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個涉及到共同犯罪的問題。因公司對外融資時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你要做的是做好你的本質工作,不要違反會計從業規則。假設你們公司觸犯了本罪,那就需要看你在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過程中,你是否和股東、董事、高級管理層對該行為有意思上的聯絡,是否起到幫助的作用等,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果符合的話那你就要對你的行為承擔責任。建議你找律師見面咨詢,你所問的問題以這種方式是不能全面的得到法律援助。
③ 企業向員工融資合法嗎
企業向員工融資合法。
通常情況下,公司向職工借錢融資的,屬於民間借貸行為,不是非法融資。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非法集資與民間融資的界定:
民間融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前提下發生的借貸行為,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解決資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為;非法集資犯罪則是破壞金融秩序或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為,兩種行為性質截然不同,決不能混為一談。
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區分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重要界限。公安機關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一步闡法釋理,形成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的共識,堅決防止將非法集資犯罪等同於民間借貸,堅決防止非法集資活動蔓延發展。
公司向職工融資是非法融資嗎?公司如果要想職工融資,必須要符合融資的規定,職工面對公司融資的要求,有權拒絕,不一定非得遵循公司規定。對於非法融資確認情況自己無法確定,現在點擊華律網在線咨詢系統就能夠讓專業的律師為你服務。
④ 投資公司吸收資金放貸違法嗎怎麼舉報
只要是涉嫌非法集資就已經犯罪,不管是採用放貸還是其他任何的犯內罪手段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容。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的行為。
⑤ 我國企業融資的相關法律上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一)吸收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外結算;(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五)發行金融債券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⑥ 公司集資入股合法嗎
法律分析:合法,企業內部集資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在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擴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於企業的生產經營,畢竟企業內部職工對企業的經營情況一般都比較了解。第一,借款對象僅限於單位內部職工,這里的單位內部員工不包括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通過招聘吸納為公司員工的人員;第二,集資資金必須是用於單位內部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最新借貸規定》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第十四條 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此,需要注意一下幾點: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 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如果達到一定程度,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第十四條 第(二)項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則相應借貸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⑦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業務員如何定罪
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