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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計劃作為spv

發布時間:2022-05-12 20:08:06

① spv是什麼意思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

證券行業,SPV指特殊目的的載體也稱為特殊目的機構/公司,其職能是在離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和以此為基礎發行資產化證券,向國外投資者融資

信託主要有以下這些特徵:

(1)信託是為他人管理、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安排;

(2)是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財產權或財產處分權,受託人成為名義上的所有人;

(3)受託人是對外唯一有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權的人;

(4)受託人的任務的執行、權利的行使受受託目的的拘束,必須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控制)。

(1)信託計劃作為spv擴展閱讀:

SPV法律形態的確定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當務之急

資產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紀70年代從美國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

雖然對資產證券化的討論可以在許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獻中發現,但是至今資產證券化還沒有一個確定的法律含義。

目前國內學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等資產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

資產證券化是債權憑證的出售,該債權憑證代表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的所有利益,這種交易被架構成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② 「信託+計劃」的雙SPV結構為什麼那麼火

因為現在信託處於轉型期。原本依託房地產磅礴發展的信託業現在由於房地產的調控不好做了。所以謀求轉型。這樣的雙spv結構才會那麼火的。

③ 現在說的信託spv到底是不是信託

也是信託的。spv是為了這個信託專門成立的一個特殊目的載體。

④ 資產管理公司是怎麼處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

一、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第一仲模式是買斷處理。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在不良資產快速增加的背景下,雖然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無限商機,但是受限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機制,也面臨較大的「去化」壓力。對於交易到手的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應通過分類管理,以獲取更大的利潤空間。對於債權類不良資產,基於「冰棍效應」,由於本金部分並不會發生變化,收益來源是利息或罰息,利潤空間比較有限。

二、銀行相關業務模式
目前國內銀行更多是通過債務清收、內部分賬經營、壞賬核銷、發放貸款增量稀釋、債務延期或重整、招標拍賣、債權轉股權、實物資產再利用等多種傳統的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受制於處置效率,在不良資產急劇增加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創新處置方式。具體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幾種操作模式:

(1)資產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銀行為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認購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債券,將資金注入資產管理公司,然後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從銀行獲取的資金接收銀行的不良資產,達到銀行出表的目的,同時銀行承諾未來回購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銀銀互持模式。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再由銀行與銀行之間通過同業授信或利用理財資金對接。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或券商資管同為通道角色。

(3)銀行與外部機構共同出資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購母公司的不良資產,進一步開展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處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一方面,階段性的出表為銀行贏得了一定的空間,不良資產不用很快處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來的幾年內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銀行在付出資金成本的同時仍然要負責不良的處置,而在此後幾年處置收回的現金可能還不足以覆蓋資金成本以及人員運營費用,最終不得不降價再做一次買斷式的出售,導致延誤了最佳的出售時間,可能會得不償失。

三、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1、以通道業務為主的資本中介

信託公司長期以來跟銀行合作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城商行合作,因為這些銀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資自己區域內的資產,但是非常願意投資安全區域內信用較好的大銀行的資產,信託公司可以扮演資本中介的角色,實現中小銀行的資金和大型銀行的不良資產之間的對接。

2、與資產服務機構合作,把不良資產產品化

在資產端,銀信合作業務為信託公司積累了銀行的資源,可以保證不良資產的供應。從信託公司的傳統業務來看,雖然不良資產並不是信託擅長的領域,但是信託公司一直擅長房地產、基礎設施、政府平台以及資本市場等各領域資產的產品化。由於資產服務機構本身具備資產處置的能力,信託公司可以聯合專門的資產服務機構成立基金,通過結構化的分層設計以及增信措施,對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這一模式可以使信託公司不斷向資產證券化靠攏,同時培育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資產批發商

通過開展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培育對不良資產價值的識別和判斷能力,在此基礎上信託公司可以獲取大量的不良資產包,並將不良資產的處置及管理工作委託給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實現共贏。在這一模式中,信託公司是一種「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間的SPV,又可做不良資產的批發商。

四、保險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大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保險資金體量較大,對不良資產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經有保險公司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踐。具體而言,保險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以明股實債的方式參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並簽訂回購協議。

理財公司怎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項目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2)以物抵債。對於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徵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良資產快速增加的背景下,雖然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無限商機,但是受限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機制,也面臨較大的「去化」壓力。對於交易到手的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應通過分類管理,以獲取更大的利潤空間。對於債權類不良資產,基於「冰棍效應」,由於本金部分並不會發生變化,收益來源是利息或罰息,利潤空間比較有限,因此應該迅速化解;而對於物權類不良資產,基於「根雕理論」,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選擇長期持有及精雕細琢,以時間換空間獲取更高的收益。
二、銀行相關業務模式
目前國內銀行更多是通過債務清收、內部分賬經營、壞賬核銷、發放貸款增量稀釋、債務延期或重整、招標拍賣、債權轉股權、實物資產再利用等多種傳統的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受制於處置效率,在不良資產急劇增加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創新處置方式。
在嚴格的考核壓力下,不少銀行在季末或年末等關鍵時間節點利用同業資金或者理財資金對接不良資產,實現不良資產出表,以降低不良率。亦因此,不良出表的定價一般由銀行當年的核銷額度來確定。具體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幾種操作模式:
(1)資產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銀行為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認購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債券,將資金注入資產管理公司,然後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從銀行獲取的資金接收銀行的不良資產,達到銀行出表的目的,同時銀行承諾未來回購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銀銀互持模式。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再由銀行與銀行之間通過同業授信或利用理財資金對接。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或券商資管同為通道角色。
(3)銀行與外部機構共同出資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購母公司的不良資產,進一步開展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處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需要指出的是,代持和互持兩種模式實質上是銀行利用時間換空間的操作,雖然均實現了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性的出表,但風險仍然保留在銀行體系內。一方面,階段性的出表為銀行贏得了一定的空間,不良資產不用很快處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來的幾年內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銀行在付出資金成本的同時仍然要負責不良的處置,而在此後幾年處置收回的現金可能還不足以覆蓋資金成本以及人員運營費用,最終不得不降價再做一次買斷式的出售,導致延誤了最佳的出售時間,可能會得不償失。
三、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1、以通道業務為主的資本中介
信託公司長期以來跟銀行合作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城商行合作,因為這些銀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資自己區域內的資產,但是非常願意投資安全區域內信用較好的大銀行的資產,信託公司可以扮演資本中介的角色,實現中小銀行的資金和大型銀行的不良資產之間的對接。
2、與資產服務機構合作,把不良資產產品化
在資產端,銀信合作業務為信託公司積累了銀行的資源,可以保證不良資產的供應。從信託公司的傳統業務來看,雖然不良資產並不是信託擅長的領域,但是信託公司一直擅長房地產、基礎設施、政府平台以及資本市場等各領域資產的產品化。由於資產服務機構本身具備資產處置的能力,信託公司可以聯合專門的資產服務機構成立基金,通過結構化的分層設計以及增信措施,對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這一模式可以使信託公司不斷向資產證券化靠攏,同時培育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資產批發商
通過開展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培育對不良資產價值的識別和判斷能力,在此基礎上信託公司可以獲取大量的不良資產包,並將不良資產的處置及管理工作委託給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實現共贏。在這一模式中,信託公司是一種「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間的SPV,又可做不良資產的批發商。
四、保險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大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保險資金體量較大,對不良資產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經有保險公司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踐。具體而言,保險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以明股實債的方式參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並簽訂回購協議,由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具備國資委背景,所以風險較低。但在這一模式下,業務機會比較有限,不足以支撐保險資金長期配置的需求。
另外,在保監會政策放開的條件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與具有不良資產處置能力的機構合作,成立有限合夥基金,並作為基金的有限合夥人(LP),深度參與不良資產市場的業務。
保險資金甚至可以作為單一LP介入具體的優質項目,然後以基金份額作為基礎資產,發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進一步對接保險公司體系內受託管理的資金。這一模式中,保險公司可實現以基金份額作為杠桿,撬動整個險資體系。
五、非持牌機構相關業務模式
1、細分領域的不良項目投資
在房地產和小微貸等細分領域,市場上已經有一些比較專業的投資機構。例如有些民間資本或外資設立的房地產並購基金,專注投資具有違約風險的地產項目,通過對地段的選取、項目的精算等專業能力,獲取違約盤整及對標的項目的改造及運營提升所帶來的收益。還有民間投資機構專注於個人和小微企業以不動產做抵押的不良資產處置,由於標的較多,大大分散了個體的風險,而且個人和小微企業的抗辯能力較差,投資機構在司法上處於相對強勢的一方,處置起來相對容易,因而平均處置周期能控制在兩年左右,也能獲得較高回報。
2、不良資產產品化運作模式
目前已有資產服務機構通過設立不良債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主要是高凈值客戶。由於不良資產的處置周期一般在兩年以上,因此資產服務機構需要加強流動性管理,甚至用自用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在產品設計方面,可以直接設計期限為兩年的產品,也可以設置不同期限的產品對接不同需求的投資者。

⑥ 哪些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產品種類

1、根據基礎資產分類。根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費)、債券組合證券化等類別。

2、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地域分類。根據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所屬地域不同,可將資產證券化分為境內資產證券化和離岸資產證券化。

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SPV)或結構化投資機構(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SIVs)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稱為離岸資產證券化;融資方通過境內SPV在境內市場融資則稱為境內資產證券化。

3、根據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根據證券化產品的金融屬性不同,可以分為股權型證券化、債券型證券化和混合型證券化。



(6)信託計劃作為spv擴展閱讀:

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1、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提高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

2、增加資產流動性,改善銀行資產與負債結構失衡。

3、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銀行固定利率資產的利率風險。

4、銀行可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籌資成本。

5、銀行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使貸款人資金成本下降。

6、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收益良好且穩定。



⑦ 資產管理公司是如何處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

第一種模式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

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
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
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模式是不良資產證券化。
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項目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
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2)以物抵債。對於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徵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⑧ 保險資金參與不良資產

一、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項目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2)以物抵債。對於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徵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良資產快速增加的背景下,雖然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無限商機,但是受限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機制,也面臨較大的「去化」壓力。對於交易到手的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應通過分類管理,以獲取更大的利潤空間。對於債權類不良資產,基於「冰棍效應」,由於本金部分並不會發生變化,收益來源是利息或罰息,利潤空間比較有限,因此應該迅速化解;而對於物權類不良資產,基於「根雕理論」,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選擇長期持有及精雕細琢,以時間換空間獲取更高的收益。
二、銀行相關業務模式
目前國內銀行更多是通過債務清收、內部分賬經營、壞賬核銷、發放貸款增量稀釋、債務延期或重整、招標拍賣、債權轉股權、實物資產再利用等多種傳統的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受制於處置效率,在不良資產急劇增加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創新處置方式。
在嚴格的考核壓力下,不少銀行在季末或年末等關鍵時間節點利用同業資金或者理財資金對接不良資產,實現不良資產出表,以降低不良率。亦因此,不良出表的定價一般由銀行當年的核銷額度來確定。具體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幾種操作模式:
(1)資產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銀行為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認購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債券,將資金注入資產管理公司,然後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從銀行獲取的資金接收銀行的不良資產,達到銀行出表的目的,同時銀行承諾未來回購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銀銀互持模式。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再由銀行與銀行之間通過同業授信或利用理財資金對接。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或券商資管同為通道角色。
(3)銀行與外部機構共同出資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購母公司的不良資產,進一步開展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處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需要指出的是,代持和互持兩種模式實質上是銀行利用時間換空間的操作,雖然均實現了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性的出表,但風險仍然保留在銀行體系內。一方面,階段性的出表為銀行贏得了一定的空間,不良資產不用很快處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來的幾年內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銀行在付出資金成本的同時仍然要負責不良的處置,而在此後幾年處置收回的現金可能還不足以覆蓋資金成本以及人員運營費用,最終不得不降價再做一次買斷式的出售,導致延誤了最佳的出售時間,可能會得不償失。
三、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1、以通道業務為主的資本中介
信託公司長期以來跟銀行合作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城商行合作,因為這些銀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資自己區域內的資產,但是非常願意投資安全區域內信用較好的大銀行的資產,信託公司可以扮演資本中介的角色,實現中小銀行的資金和大型銀行的不良資產之間的對接。
2、與資產服務機構合作,把不良資產產品化
在資產端,銀信合作業務為信託公司積累了銀行的資源,可以保證不良資產的供應。從信託公司的傳統業務來看,雖然不良資產並不是信託擅長的領域,但是信託公司一直擅長房地產、基礎設施、政府平台以及資本市場等各領域資產的產品化。由於資產服務機構本身具備資產處置的能力,信託公司可以聯合專門的資產服務機構成立基金,通過結構化的分層設計以及增信措施,對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這一模式可以使信託公司不斷向資產證券化靠攏,同時培育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資產批發商
通過開展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培育對不良資產價值的識別和判斷能力,在此基礎上信託公司可以獲取大量的不良資產包,並將不良資產的處置及管理工作委託給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實現共贏。在這一模式中,信託公司是一種「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間的SPV,又可做不良資產的批發商。
四、保險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大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保險資金體量較大,對不良資產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經有保險公司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踐。具體而言,保險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以明股實債的方式參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並簽訂回購協議,由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具備國資委背景,所以風險較低。但在這一模式下,業務機會比較有限,不足以支撐保險資金長期配置的需求。
另外,在保監會政策放開的條件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與具有不良資產處置能力的機構合作,成立有限合夥基金,並作為基金的有限合夥人(LP),深度參與不良資產市場的業務。
保險資金甚至可以作為單一LP介入具體的優質項目,然後以基金份額作為基礎資產,發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進一步對接保險公司體系內受託管理的資金。這一模式中,保險公司可實現以基金份額作為杠桿,撬動整個險資體系。
五、非持牌機構相關業務模式
1、細分領域的不良項目投資
在房地產和小微貸等細分領域,市場上已經有一些比較專業的投資機構。例如有些民間資本或外資設立的房地產並購基金,專注投資具有違約風險的地產項目,通過對地段的選取、項目的精算等專業能力,獲取違約盤整及對標的項目的改造及運營提升所帶來的收益。還有民間投資機構專注於個人和小微企業以不動產做抵押的不良資產處置,由於標的較多,大大分散了個體的風險,而且個人和小微企業的抗辯能力較差,投資機構在司法上處於相對強勢的一方,處置起來相對容易,因而平均處置周期能控制在兩年左右,也能獲得較高回報。
2、不良資產產品化運作模式
目前已有資產服務機構通過設立不良債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主要是高凈值客戶。由於不良資產的處置周期一般在兩年以上,因此資產服務機構需要加強流動性管理,甚至用自用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在產品設計方面,可以直接設計期限為兩年的產品,也可以設置不同期限的產品對接不同需求的投資者。
————點金人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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