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處理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二)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1、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同時,一旦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3)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即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⑵ 當事人虛構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等方式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⑶ 融資租賃買的車,貸款沒還清被抵押了,犯法嗎
不犯法。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承租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⑷ 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時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承租人在限定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即時支付欠租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也可以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要求支付約定的損害賠償金。即在承租人違反租金支付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行使期限利益喪失選擇權或合同解除權,以迫使承租人支付租金,保證出租人利益的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⑸ 鑒了購買合同又被騙鑒了融資租賃合同請問融資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合同是否有效,應該是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是平等自願協商的,是否是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是被騙而簽訂的合同,就是違反了《合同法》,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被騙一方可以申請法院依法撤銷合同。注意的是,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申請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⑹ 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⑺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該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如果具備下列要件的,可認定為有效:各當事人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⑻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1、出租人的資格不合法,導致合同無效;2、融資租賃標的物違法,導致合同無效;3、承租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4、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⑼ 融資租賃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變更租賃設備和出賣人的,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出租人擅自變更租賃設備或出賣人的,承租人可以拒收租賃設備,主張解除合同,並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向出租人提出相應損害賠償。如果承租人同意利用新的租賃設備的,雙方應對該設備的租賃事宜進行重新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