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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融資租賃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2-05-14 14:58:32

『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最高院就頒布此解釋答記者問

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您能否為我們介紹一下制定該司法解釋的相關背景?答:融資租賃在上世紀八十年代被引入我國,與交易實踐相比,有關融資租賃的立法則相對滯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了《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立法尚付闕如的情況下,有效解決了實務之需。1999年《合同法》制定時,對該規定的相關內容予以吸收,並在第十四章專章規定了融資租賃合同,成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近年來,融資租賃業在我國呈持續高速發展態勢。不僅新設的融資租賃公司數量持續快速增長,融資租賃業務總量和糾紛數量也呈高速增長態勢。據統計,200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融資租賃合同案件為860件, 2012年為4591件,2013年則已達8530件。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構成、租賃物的范圍、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關系、合同解除的後果、租賃物的公示等方面爭議較多。因《合同法》的規定相對較為原則,現行法律規定已不足以滿足司法實踐之需。2009年底,根據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在廣泛徵集各地法院及融資租賃行業對融資租賃合同爭議法律問題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起草了司法解釋稿,並先後召開了法院系統、融資租賃行業、專家學者的論證會,對司法解釋稿進行反復論證、修改。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官網公布了司法解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專門徵求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國家機關和部門的意見。在綜合社會各界通過網路反饋的1000餘條意見及有關國家機關和部門的意見後,我們對司法解釋稿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礎上,經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7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該解釋。本解釋稿共五部分26條,主要針對融資租賃經營實踐和審判實務中反映突出、爭議較多的法律問題作出了規定,重點解決了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合同的履行及租賃物的公示、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以及訴訟當事人、訴訟時效等問題。
問:司法解釋的制定堅持了哪些指導思想?答: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當中,我們主要遵循了以下指導思想:一是促進交易,規范發展。通過減少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嚴格限定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等方式,維護融資租賃合同按約正常履行。充分考慮融資租賃合同所具有的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審慎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引導金融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規范和促進我國融資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二是尊重市場,鼓勵約定。合同法規范在本質上屬於任意性、補充性的規范,本司法解釋也更多的體現出了約定優先的指導思想。商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斷者,融資租賃合同是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條款的約定本身就包含了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對履約成本、履約收益和履約風險的判斷。因此,在司法解釋中,我們堅持約定優先原則,鼓勵雙方當事人以市場化的方式對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租賃物的風險負擔、租賃物清算等問題作出約定,以減少訴訟風險和損失的不確定性。三是細化規則,易於操作。現行的《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確定了融資租賃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從司法審判的角度看,一些條文的規定較為抽象,各地法院在條文的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差異。比如,出租人的協助索賠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免責的例外情形,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的司法救濟方式等。針對這些問題,司法解釋均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以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增進裁判結果的可預測性。四是尊重現實,適度前瞻。融資租賃被引入我國已有近三十年的時間,但其在近五年才取得了較快速度的發展。融資租賃交易形式和交易實踐尚處於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相關監管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需要一個積累和穩定的過程。在此背景下,一方面司法解釋對行業經營實踐中已經相對成熟的做法、行業慣例給予了必要的認可;另一方面司法解釋也保持了適度的開放性和前瞻性,為融資租賃交易的實踐需求與未來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必要的銜接。五是立足國情,參照慣例。在司法解釋的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從實際出發,在對我國融資租賃交易實踐進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積極聽取各方的意見和建議,依法衡平各方利益,力求司法解釋的各項規定契合我國的融資租賃交易實踐和發展階段,並對相關域外立法例和國際公約的共性規定給予了必要的參照。
問:在融資租賃行業高度發展的過程中,租賃物的范圍、租賃的形式不斷拓展,由此也產生了對一些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和效力的爭議。比如,有的合同被認定為借款合同,有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業務被認為是影子銀行業務,還有不少融資租賃交易採取了售後回租的形式,存在是屬於抵押借款合同還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爭議。司法解釋對此問題持何態度?答:融資租賃是與實體經濟聯系最為密切的金融交易形式。在支持工業企業設備更新、促進農業經濟的規模化、推動航運業發展以及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等方面均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客觀地說,在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獲得高速發展的同時,一些融資租賃公司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也存在不夠規范的問題,比如,有的合同雖然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上並無實際的租賃物,從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約定上看,僅有資金的借貸,而無租賃物的佔用、使用。有的雖有租賃物,但租賃物的價值與租金構成並無直接關聯或差異過大,合同中約定的租金體現的不是租賃物的購買價值及出租人的成本利潤,而是承租人佔用資金的利息成本。就這些合同的性質問題,各界存有不同認識。司法解釋第一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情形,人民法院按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嚴格堅持融資租賃交易所具有的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徵,不認可僅有資金空轉的「融資租賃合同」,以促進金融與實業的結合,規范和引導融資租賃業務及行業的健康發展。對融資租賃行業實踐中廣泛存在的售後回租交易問題,確實存在合同性質是屬於抵押貸款合同還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爭議。考慮到售後回租交易有利於市場主體盤活資產、引導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相關監管部門的規章對此類交易形式也已明確認可,且承租人與出賣人相重合並不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關融資租賃合同構成要件的規定,司法解釋對售後回租合同的融資租賃合同性質予以了認可。但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售後回租合同,但實際並無租賃物,或者租賃物低值高估,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款、貸款之實,人民法院仍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系處理。
問:實務中,基於部分租賃物的特殊性,有關政府部門就特定租賃物的經營許可作出了資質限制。對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即租賃公司是否需要取得特定租賃物的經營許可以及未取得此類許可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均存在不同認識。請問司法解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答:對於特定的租賃物,比如醫療器械設備,因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行政部門就其經營許可作出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與此同時,也應當看到,融資租賃交易有其特殊性,即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主要承擔資金融通的功能,其購買租賃物的目的系提供給承租人使用,而非將租賃物作為其自身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工具。因此,從融資租賃交易的本質來看,要求出租人具備特定租賃物的經營許可並無必要。從承租人的角度來看,減少對出租人具備此類經營許可的限制,也有利於承租人獲得更多的資金支持。基於上述原因,我們在司法解釋中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問:融資租賃交易通常涉及買賣和融資租賃兩個合同及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三方主體,但《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章對有關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銜接問題規定不明確。司法解釋對此是否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答:典型的融資租賃交易包括三方當事人和兩個合同,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和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僅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而未囊括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由此產生融資租賃交易中因買賣合同中產生的訴爭及損失是否可以通過融資租賃合同予以救濟,以及如何救濟的問題。而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的關系、解除的關系,因涉及兩個合同,也無法在合同法的融資租賃合同章中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成為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重要問題。司法解釋從不同角度對此問題作出了規定。比如,根據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一款有關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的規定,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義務,承租人因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或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後仍未交付的,承租人享有拒絕受領租賃物的權利。在融資租賃交易中,買賣合同系為融資租賃合同而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訂立的前提,因此,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履行與解除必然影響到另一個合同。現行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章系基於融資租賃合同所作出的規定,融資租賃交易中的涉及買賣合同的訴爭應當依據合同法買賣合同章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解決,但涉及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之間的牽連關系的問題,現行法律規定不明。司法解釋對此從三個方面做了積極的探索。一是規定因買賣合同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可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如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或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二是就合同解除後的損失賠償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根據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者以融資租賃合同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但出賣人及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為由,主張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第二款同時規定,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應當免除承租人相應的賠償責任。三是就承租人向出賣人索賠的問題予以了進一步明確。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承租人基於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受領租賃物、索賠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此項規定以同時將兩個合同及兩個合同的連接點出租人均納入到審判程序為前提,從訴訟程序上對承租人的索賠權予以了間接的認可,這不僅符合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索賠權的基本法理及立法慣例,也有效解決了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銜接問題,有利於在一個訴訟程序中全面解決兩個合同和三方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既減少了訴累,也更符合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承擔融資功能的本質。
問:融資租賃行業普遍反映,由於租賃物為承租人所佔用使用,故經常出現承租人對外轉讓、抵押租賃物的情形。現行法律未就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登記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給出租人的物權保障帶來較大風險。請問,司法解釋就此問題是否作出了規定?答:您所說的問題客觀確實存在。我們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也注意到了這一點。但租賃物的登記機關及登記效力應當由法律作出規定,而不應由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在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租賃物實際為承租人所佔用使用,因此,承租人對外轉讓、抵押租賃物以再融資的風險始終客觀存在。對有明確登記機關的飛機、輪船、企業廠房等租賃物,因租賃物的所有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故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並不影響租賃物所有權在法律上的歸屬。但對大量沒有所有權登記機關的機械設備及其他無所有權登記機關的動產而言,佔有為所有權的主要公示方式,在承租人對外轉讓租賃物時,受讓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對出租人而言,其租金債權的物權保障消失殆盡。在立法未就租賃物的登記機關作出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實踐中,出租人不得不採取各種各樣的措施來保護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如,有的出租人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顯示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及租賃屬性,有的出租人在租賃物有明確的抵押登記機關的前提下,通過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以避免租賃物被承租人對外轉讓、抵押的風險。但此類行為能否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後果,仍屬不確定狀態。有鑒於此,相關部門也對融資租賃登記查詢工作開始了實踐探索。司法解釋第九條對出租人的物權保護問題給予了積極的回應。根據該條規定,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四種例外情形:一是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二是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的;三是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行業或地區主管部門的要求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四是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該條規定從第三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他物權是否構成善意的事實認定角度,將實務中出租人廣泛採用的並且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所有權保護措施予以認可,將有利於加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物權保障,並引導和促進融資租賃行業整體的健康發展。
問: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最常見的是承租人違約,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對此,出租人多在主張收回租賃物的同時,要求承租人賠償全部未付租金。也有觀點認為,出租人只能選擇要求收回租賃物或者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而不能同時主張。司法解釋對此問題是如何規定的?答: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出租人是否可以同時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存有不同認識。從法理上看,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訟請求實際上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僅是要求租金加速到期;而收回租賃物的訴訟請求實際上是要求解除合同,故這兩項請求在本質上是相矛盾的。因此,出租人只能擇一行使。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對此予以明確:出租人同時提出上述兩項訴請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作出選擇。對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但未能最終實現時如何進行救濟的問題,實務中也有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出租人可以直接請求就租賃物進行強制執行,以執行所得清償租金債權。另有觀點認為,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出租人不能再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我們認為,從法理上看,前後兩訴的訴請並不相同,故此種情形並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此予以明確:出租人訴請全部租金未予清償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出租人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能否就損失未獲補償的部分要求承租人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對此予以明確,即出租人可以在收回租賃物的同時,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應予注意的是,租賃物價值與租金存在對應關系,故在出租人選擇收回租賃物的前提下,租賃物價值相對應的那部分損失額應當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以免導致出租人雙重受償和承租人雙重賠償的不公。

『貳』 融資租賃的法律解釋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退租法
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於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後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後的處理,一般不採用這種方式法。
續租法
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留購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後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後,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採用這種方式法。 總述
(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華簽訂)
本公約各締約國:
認識到在保持國際融資租賃交易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時,消除設備國際融資租賃的某些法律障礙的重要性;
意識到使國際融資租賃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
意識到關於傳統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規則有待於適應融資租賃交易所產生的特有的三方關系的事實;
進而認識到制訂主要與國際融資租賃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關的某些統一規則的必要性;
第一章
適用范圍和總則
第一條
1.本公約管轄第2款所指的融資租賃交易,在這種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根據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供應商)訂立一項協議(供應協議)。根據此協議,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關的范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設備),並且:
(2)與承租人訂立一項協議(租賃協議),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2.前款所指的融資租賃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點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設備並選擇供應商,並不主要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
(2)出租人取得的設備與一租賃協議相聯系,並且供應商知道這一租賃協議業已或將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而且
(3)租賃協議規定的應付租金的計算特別考慮到了攤提設備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3.無論承租人是否已經取得或者以後取得購買設備或者在更長期間內為租賃而繼續持有設備的選擇權,亦無論是否支付名義上的價金或租金,本公約均適用。
4.本公約適用於與任何設備有關的融資租賃交易,但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設備除外。
第二條
在一次或多次轉租交易涉及同一設備的情況下,本公約適用於每一項本應適用本公約的融資租賃交易,如同向第一個出租人(見前條第1款的規定)提供設備的人是供應商,據以取得該設備的協議是供應協議一樣。
第三條
1.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時,本公約適用,而且
(1)如果這些國家及供應商營業地所在國均為締約國;或者
(2)供應協議與租賃協議均受某一締約國法律管轄。
2.本公約所指的當事人的營業地,在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營業地時,系指與有關協議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但應考慮到當事人在訂立協議之前的任何時候或訂立協議之時所知道或所設想的情況。
第四條
1.本公約不得僅由於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而終止適用。
2.任何有關設備是否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的問題以及如果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其對出租人和對土地享有物權的人之間權利的影響,應由土地所在國法律確定。
第五條
1.只有在供應協議與租賃協議各方當事人同意時,方可排除適用本公約。
2.在未根據前款規定排除適用本公約時,當事人在其相互關系方面可以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變更其效力,但第八條第3款及第十三條第3款(2)和第4款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標與目的,公約的國際性質以及促進其適用的統一與在國際貿易中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於本公約范圍內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來解決。
第二章
當事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1.(1)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應可有效地對抗承租人的破產受託人和債權人,包括已經取得扣押或執行令狀的債權人。
(2)為本款目的,「破產受託人」包括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為債權人全體的利益而管理承租人的財產的其他人。
2.如根據適用法律規定,只有符合有關公告的規定時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才能有效地對抗前款所指的人,則只有在符合上述規定時,這些權利才能有效地對抗該人。
3.為前款目的,適用法律應為在第1款所指的人有權授引前款所指的規則時下列國家的法律:
(1)如系經注冊的船舶,以所有權人名義注冊所在國(為本項目的,光船租船人不視為所有權人);
(2)如系根據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登記的航空器,依此規定登記的所在國;
(3)如系通常由一國移至另一國類型的其他設備,包括飛機引擎,承租人主營業地所在國;
(4)如系任何其他設備,設備所在國。
4.第2款不應影響要求承租人對設備的物權須經承認的任何其他公約的規定。
5.本條不應影響享有以下權利的任何債權人的優先權:
(1)非由於扣押或執行令狀而產生的,雙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對設備的留置權或擔保利益,或者
(2)根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特別是在船舶或航空器方面所取得的任何扣留、扣押或處置的權利。
第八條
1.(1)除本公約或租賃協議另有規定外,出租人不應對承租人承擔設備方面的任何責任,除非承擔人由於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受到損失。
(2)出租人不應以其出租人身份而對第三人承擔由於設備所造成的死亡,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責任。
(3)本款的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出租人以任何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權人的身份,所負的任何責任。
2.出租人保證承租人的平靜佔有將不受享有優先所有權或權利或者要求優先所有權或權利並根據法院受權行為的人的侵擾,如果這一所有權、權利或要求不是由於承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產生的話。
3.如果該優先所有權、權利或要求是因為出租人的故意或嚴重過失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當事人不得減損前款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4.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不應影響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出租人對平靜佔有的強制性的更廣泛的保證義務。
第九條
1.承租人應適當地保管設備,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設備並且使之處於其交付的狀態。但是合理的損耗及當事人所同意的對設備的改變除外。
2.當租賃協議終止時,承租人應將處於前款規定狀態的設備退還給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行使權力購買設備或繼續為租賃而持有設備。
第十條
1.供應商根據供應協議所承擔的義務亦應及於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該協議的當事人而且設備是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一樣。但是,供應商不應因為同一損害同時對出租人和承租人負責。
2.本條不應使承租人有權不經出租人同意終止或撤銷供應協議。
第十一條
承租人依據本公約所得自供應協議的權利不應由於供應協議中原來經承租人同意的任何條款的變更而受到影響,除非承租人事先已同意此種變更。
第十二條
1.在設備未交付、交付遲延或設備與供應協議不符時:
(1)對出租人,承租人有權拒收設備或終止租賃協議;而且
(2)出租人有權提供符合供應協議規定的設備對違約做出補救,如同承租人已經同意按照與供應協議相同的條款從出租人那裡購買設備一樣。
2.前款規定的權利,應按照與承租人同意根據與供應協議相同的條款向出租人購買設備時相同的方式行使並且在同樣的情況上喪失。
3.承租人應有權提留根據租賃協議應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對其違約做出補救,提供符合租賃協議規定的設備或者承租人喪失了拒收設備的權利。
4.如果承租人已經行使了其終止租賃協議的權利,則承租人應有權收回預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項,但應減去承租人得自設備的收益的合理金額。
5.承租人不應因為不交貨、交貨遲延或交付不符設備而享有針對出租人的其他請求權,除非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
6.本條不應影響承租人根據第十條在對抗供應商方面所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
1.在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損害賠償。
2.如果承租人的違約是實質性的,則在第5款的條件下,出租人在租賃協議有此規定時也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終止租賃協議並在終止協議之後;
(1)收回對設備的佔有;並且
(2)收取將使出租人處於如同承租人根據租賃協議的條款履行協議時出租人本應取得的地位的損害賠償。
3.(1)租賃協議可以說明第2款(2)規定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2)此種規定在當事人之間應為強制性規定,除非此種規定將導致大大超過第2款(2)所規定的損害賠償。當事人不得減損本項之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4.如果出租人已經終止租賃協議,則出租人無權強制執行租賃協議關於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條款,但未到期租金的價值可以在按照第2款(2)和第3款計算損害賠償時考慮在內。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款的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5.在違約可以補救的情況下,除非出租人已經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一個對違約做出補救的合理機會,否則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終止租賃協議的權利。
6.如出租人未能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減輕其損失,則出租人不得就這部分損失收取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1.出租人可以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對設備或在租賃協議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此種轉讓並不解除出租人根據租賃協議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者改變租賃協議的性質或本公約規定的出租人的法定待遇。
2.只有在經出租人同意並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承租人方可轉讓其對設備的使用權或租賃協議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三章
第十五條
1.本公約在通過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付代理公約草案和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草案的外交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簽字,並在渥太華向所有國家繼續開放簽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
2.本公約須經簽字國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約自開放簽字之日起開放給所有非簽字國加入。
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經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
第十六條
1.本公約於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2.對於在第三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對該國生效。
第十七條
本公約並不優於業已締結或可能締結的任何條約;尤其不應影響業已締結的和將來締結的條約所規定的任何人所應承擔的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1.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規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則該國得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於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於其中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並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代替其所做的聲明。
2.這些聲明應通知保管人,並且明確地說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3.如果根據按本條做出的聲明,本公約適用於締約國一個或數個但不是全部領土單位,而且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該締約國內,則為本公約目的,該營業地除非位於本公約適用的領土單位內,否則視為不在締約國內。
4.如果締約國沒有根據第1款做出聲明,則本公約適用於該國所有領土單位。
第十九條
1.對屬於本公約范圍內的事項具有相同或密切聯系的法律規則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地位於這些締約國內時,本公約不適用,此種聲明可聯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單方面聲明的方式做出。
2.對屬於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非締約國相同或密切聯系的法律規則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地位於這些國家內時,本公約不適用。
3.作為根據前款所做聲明對象的國家如果後來成為締約國,則該項聲明自本公約對該新締約國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據第1款所做聲明的效力,但以該新締約國加入這項聲明或者做出相互單方面聲明為限。
第二十條
如果締約國國內法不允許出租人排除其違約或過失責任,則該締約國可以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它將以其國內法取代第八條第3款。
第二十一條
1.根據本公約在簽字時做出的聲明,須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時加以確認。
2.聲明和聲明的確認,應以書面提出,並應正式通知保管人。
3.聲明在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時同時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後收到正式通知的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相互單方面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最後一份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4.根據本公約規定做出聲明的任何國家可以隨時以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該項聲明。此種撤回應於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聲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將使另一個國家根據該條所做出的任何聯合聲明或相互單方面聲明在與做出此種聲明的國家的關系方面失去效力。
第二十二條
除本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第二十三條
在租賃協議和供應協議均於本公約第三條第1款(1)所指的締約國或者對該條第1款(2)項所指的締約國或國家生效之日或其後訂立時,本公約適用於此種融資租賃交易。
第二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均可以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後的任何時候聲明退出本公約。
2.退出聲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為准。
3.退出於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後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內訂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長時間,則退出於向保管人交存該退出文件後該段更長時間期滿時生效。
第二十五條
1.本公約應存於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應:
(1)通知所有業已簽署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以及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席:
①每一新的簽署或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及其日期;
②根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做出的每一項聲明;
③根據第二十一條第4款做出的對任何聲明的撤回;
④本公約生效的日期;
⑤退出本公約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將經核對無誤的本公約副本轉交本公約所有簽字國、加入國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席。
下列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1988年5月28日訂於渥太華,正本一份,其英文與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叄』 融資租賃納稅人關注哪些涉稅問題

1 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2 從事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3 從事融資租賃的納稅人可以享受什麼稅收優惠?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從事融資租賃的納稅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4 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利息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5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是否需要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6 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取得固定資產,根據相關規定需向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開具普通發票,企業該行為是否屬於銷售行為,是否需要計算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因此,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向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出售資產的行為,即使根據相關規定開具普通發票後,也不屬於稅收上的銷售行為,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都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肆』 融資租賃中的售後回租是如何交稅的,承租方要開發票給出租方嗎,出租方如何開票給承租方呢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第一條第四款第一項規定:「(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3)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規定:「三、融資租賃企業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在財稅〔2013〕106號文件發布前,已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選擇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有關規定或者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二)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2014年4月1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次月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
六、……,第三條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三、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伍』 融資租賃與金融租賃有什麼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銀監會批准和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是銀行機構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銀行機構成立的公司。必須接受銀監會嚴格的監管(如1104報表系統)。

普通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必須經過商務部和國稅總局批准,外資只需要省級商務局(廳)批准即可,而且監管不嚴格。

金融租賃公司相比其它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要求較高,租賃設備價值較高,靈活度不夠,資金充裕,大項目較多。

「Financial Lease」是外來語。可翻譯成「金融租賃」,也可以翻譯成「融資租賃」。若從業務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沒有任何差別。但要從產業劃分和監管上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陸』 融資租賃的稅收優惠

非常感謝你的信任與提問L1、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2、從事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點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從事融資租賃的納稅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利息,可以作為企業財務費用直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柒』 適用出口退稅政策的融資租賃及融資租賃出租方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一、政策內容及適用范圍
(一)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
三、有關定義
本通知所述融資租賃企業,僅包括金融租賃公司、經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准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
本通知所述金融租賃公司,僅包括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
本通知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有形動產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二、根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87號)規定:「一、《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第一條第一項中的「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包括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上述企業、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
二、融資租賃企業,是指經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准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

『捌』 融資租賃行業開了「白名單」 ,什麼是「白名單」

在公示公告了失蹤或經營異常名錄的融資租賃業務企業以後,最近,各省市相繼公布管轄區內融資租賃業務公司授權管理。第一財經新聞記者從多省地區金融監管局官方網站獲知,經銀監會審批,多批融資租賃業務企業合乎列入一切正常經營方式管控名冊標准。一位領域人員對第一財經新聞記者表明,強管控根據歸類應急處置促進融資租賃業務領域減葯增質,正確引導融資租賃業務企業潛心主營業務。預估短時間,領域皮包公司將加快市場出清,有益於金融業平穩。但因宏觀經濟經濟下滑,領域分裂進一步加重,資產整體實力較弱、市場集中度較高的中小型公司遭遇急切的業務流程產業結構調整和資產填補工作壓力。

涉案人員公司沒法出示房產和別的可應急處置轉現的貸款擔保資產開展換置保護,但因為一切正常生產運營、維護保養社會穩定、緊急緊急狀況等原因,必須解除凍結銀行賬戶的,人民檢察院能夠有標准地臨時解除凍結銀行賬戶,但應規定公司出示相對證明文件,並採用必需的管控對策,即規定公司按時向人民檢察院匯報賬戶資產來往出入狀況及主要用途,保證解除凍結後的賬戶資產只有用以一切正常生產運營和合情合理支出,防止公司遷移賬戶資產或轉借,危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

『玖』 融資租賃牌照申請有哪些條件

外商融資租賃公司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三類。其注冊要求有:
1.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2. 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
3.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4. 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3年的從業經驗。

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其注冊要求有:
1. zui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
2. 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3. 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4. 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5. 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程序有哪些呢?
1. 審批流程
(1) 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或國家ji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材料;
(2) 上述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文件和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
(3) 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
(4)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註: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以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管理。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不含5000萬美元)以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審核、管理。
2. 報送材料
(1) 申請書;
(2) 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 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4) 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zui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6) 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7) 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9) 場地使用協議書(原件)和房地產權證明(復印件);
(10)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
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程序有哪些呢?
1. 審批流程
(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租賃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推薦1-2家從事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通信、醫療、環保、科研等設備,工程機械及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輪船、汽車等)租賃業務的企業參與試點工作; (2) 被推薦的企業經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後,納入融資租賃試點范圍。
2. 報送材料
(1)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推薦函;
(2) 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3)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 公司章程,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制度文件;
(5) 具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據的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
(6) 近兩年沒有違法違規紀錄證明;

『拾』 關於設立融資租賃公司

有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之分,金融租賃由銀監會管,已經有管理辦法,而融資租賃由商務部管理,有外資融資租賃和內資融資租賃之分,外資融資租賃有試點辦法,內資融資租賃可以參考。2015年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也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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