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慶信託大股東究竟是誰
重慶信託大股東是國壽集團。
1.金投信託網:重慶信託股東7月11日消息,重慶水務集團(8.28,-0.18,-2.13%)發布公告稱,銀監會近日批准重慶信託受讓重慶信託23.86%股權,公司將按照與重慶信託簽訂的《產權交易合同》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本次轉讓重慶信託股權的相關手續。這就是說,國壽集團的國壽投資將正式成為重慶信託的股東。
2.令人關切的是,今年年初泰康人壽也入股了國投信託。業內人士認為,保險公司熱衷於入股信託公司,一個原因就是便於險資投資。由於監管層加大了信託公司的股東責任,部分實力較弱的股東將選擇退出,因此年內也會有信託公司的大股東變更。據重慶信託公告,國壽投資以每股4.17元的價格,受讓重慶水務集團所持重慶信託23.86%股份(合計58180萬股),成為重慶信託的股東。
3.也就是說,國壽以24.2億元的價格成為重慶信託的第二大股東。 據重慶信託2013年年報顯示,公司最大股東為重慶國資委下屬的重慶國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66.99%,其次為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23.86%。在此前的公告中,重慶水務集團表示,將其所持重慶信託全部股權轉讓,有利於更好地安排其產業布局。
4.數據顯示,重慶水務集團的控股股東為重慶市水務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城市給排水工程的投資、運營和建設管理,以及城市給排水供水和系統設施的管理。中國人壽(37.39,-1.51,-3.88%)新晉二股東國壽投資則是保險(集團)公司另類投資專業管理平台,目前已擁有控股企業十多家,投資范圍涵蓋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養老保健投資以及資產管理等領域。 去年年底,重慶信託注冊資本為24.3873億元,信託規模1263.1億元,其中集合信託487.5億元,單一信託724.3億元。值得關注的是,信託公司主要股東也在今年1月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引入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悅達集團作為戰略投資者,兩家公司合計持股45%,募集資金超過22億元。
2. 信託公司成為實體企業大股東意味著什麼 公司要融資還是變賣
信託公司大部分都是依靠實體企業做為背景,並說明不了什麼問題,相互依靠,信託有了實體更靠譜,而且信託全國也就68家,都是正規金融機構,實體企業也因此受益,如有幫助請採納
3. 有人統計過信託公司歷史違約事件嗎
2021年2月,有違約記錄的非標資產風險產品有51個,包括信託計劃、私募基金、債券計劃、基金賬戶等,涉及30名產品經理。在非標爆發性增長中,信託產品違約較多,佔比較高,這與信託監管政策日趨嚴格、再融資壓力加大有關。保監會以電話、視頻等形式召開2021年信託監管年會,要求行業在2021年繼續開展“兩壓一減”:縮小信託渠道業務規模、縮小非法融資業務規模、縮小金融同業渠道業務規模,加大風險處置力度。2017年以來,信託監管政策日趨嚴格,再融資壓力加大,疊加的信貸資格分層加大了信託違約風險。風險管理是信託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新時代信託、安信信託、四川信託等高風險機構出現危機後,市場對信託業真實的風險狀況憂心忡忡。
2020年2月4日,中國司法文書網公布一審判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交通銀行國際信託公司與小營農牧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湖北省作出判決,小營農牧業向交銀國際信託支付轉讓價款本金6億元和約定返還款3141.37萬元,並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罰款1.36億元。目前,交銀國信·小鷹農業產業並購基金單一基金信託計劃違約金額為7.67億元。過去,雛鷹農牧業的“養豬第一股”曾經十分繁榮。但2016年後,雛鷹農牧業業績大幅下滑,公司債務持續增加。2019年10月,小營農牧業正式退市。
4. 中鐵信託的股東哪個最大
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鐵信託,原名為衡平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金融信託為主營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2007年7月,公司按照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換發了新的金融許可證,公司名稱由「衡平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正式變更為「衡平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成為全國首批換發金融許可證的信託公司之一。
2008年12月,經四川銀監局批准,公司正式更名為「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中鐵信託的控股股東----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國鐵路工程有限公司以整體重組、獨家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工業製造、房地產開發、資源礦產、金融投資等為一體的多功能、特大型中央企業集團,最大建築工程承包商之一,連續12年進入世界企業500強,2017年在《財富》世界500強排名第55位。[1]
公司業務范圍涵蓋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投資基金、證券承銷、投資銀行業務等;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從事同業拆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5. 信託受益人的變更
《信託法》第51條規定:「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版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權托受益權:(1)受產佃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3)經受益人同意;(4)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1)項、第(3)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受益人非信託行為的當事人,在私益信託中,受益人享有對信託財產原本及收益的權利,成為信託的重要要素。信託關系一旦有效成立,受益權歸屬受益人後,作為歸屬受益人的財產權的一種,適用關於財產權的取、喪失、變更的一般原則,原則上受益權具有繼承性、可轉讓性,因此即使是惟一的受益人死亡,也不會影響信託的效力。發生繼承、轉讓等原因,其結果便是導致受益人的變更。
6.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更新要求有哪些
私募自營店為您解答: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三)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信託人發生變更;
(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7. 信託變更的規定是怎樣的
(1)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
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是針對私益信託的,不適用公益信託。公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屬於特殊情況,即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文件中的有關條款。
(2)信託當事人的變更。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①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②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③經受益人同意。④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①、第③、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我國《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③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⑤辭任或者被解任。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8. 法院可以強制要求信託委託人更改受益人嗎
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所擁有的權利,最主要的是信託財產的授予權,即委託人可以向受託人授權,要求受託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為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盡最大的努力。同時,還保留一系列權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的權利;
(二)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的權利;
(三)要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辦法、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四)准許受託人辭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權利;
(五)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並要求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的權利;
(六)當委託人是信託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託的權利;
(七)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委託人地位的確立和委託人權利的獲得,其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並簽定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受託人是對信託財產按照信託行為的規定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人。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對信託財產進行獨立的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權利;
(二)具有按信託文件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三)具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要求以信託財產承擔的權利,但因受託人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四)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請求辭任的權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具有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
(六)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有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受託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
(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
(三)將自身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帳的義務。
(四)有保存處理信託事務完整記錄並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義務;
(五)對受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六)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享委託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二)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三)有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的權利;
(四)信託終止時,信託文件未規定信託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五)當信託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託業務的最後決算後,受託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義務而言,一般認為,當受託人在處理信託業務的過程中,由於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託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