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閑置的土地可以向銀行抵押貸款嗎
正規銀行辦理的流程是:首先,借款人需向銀行提交除身份證以外的一系列材料,包括
(1)貸款申請審批表;(貸款人在貸款機構直接填寫)
(2)居住地址證明;(居委會開具的證明或繳納的水電氣繳費發票)
(3)工作和收入證明;
(4)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其次,銀行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最後,銀行以轉賬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Ⅱ 農村土地荒地承包後抵押需要哪些流程
土地抵押登記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稀土高新區土地融資抵押登記行為,防範金融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建成區、希望園區、濱河新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融資抵押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融資抵押登記是指借款人在不轉移所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條件下,以所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產為擔保抵押物向金融機構進行融資,辦理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行為。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融資,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土地融資抵押登記條件:
1、委託的評估機構要具備土地評估資質。
2、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已進行土地登記,並未被法院查封;
3、該宗地土地使用權或者地上房產未辦理抵押登記;
4、地上房產等權屬材料齊全;
5、抵押權人具有融資擔保的業務,符合《國土資源部關於規范土地登記的意見》(國土資發〔2012〕134號)文件的規定;
6、儲備土地辦理抵押登記的,土地儲備機構要列入國土資源廳的資質名錄,抵押貸款條件要符合《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要求。
第六條 土地融資抵押登記程序:
1、企業申請。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融資抵押企業或個人,向高新區國土局提出土地融資抵押登記申請。
2、組卷審批。高新區國土局經辦人負責初審,收集有關材料進行組卷,逐級審批。
3、登記發證。高新區國土局負責人審核批准後,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融資抵押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表;
2、雙方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雙方法人代表證明書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5、土地估價報告或價值確認書;
6、抵押合同;
7、借款合同;
8、土地證原件(含宗地圖)及復印件;
9、地上構建物一並抵押的,需出具地上構建物權屬證明材料;
10、儲備土地辦理抵押登記的,還需要提供融資規模控制卡,並附融資銀行的審核意見;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名錄的批准文件;出具承諾函,明確貸款用途,不得用於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的不予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
1、權屬有爭議的;
2、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
3、認定為閑置土地的;
4、「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三類保障房用地;
5、土地評估價值嚴重背離市場真實價值的;
6、商業或住宅用地項目已經辦理預售的;
7、以部分土地申請土地抵押登記的。
第九條 經審核符合土地抵押登記條件的,高新區國土局應於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辦結土地融資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條 抵押人應以整宗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不得分割宗地。同一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按時間順序設立多個抵押權。已經抵押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再次設立抵押權的,抵押人應將已經設立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第十一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或抵押期屆滿要求注銷抵押登記的,必須由抵押權人出具債務履行完畢申請注銷土地他項權證的申請後,依法辦理他項權證的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解除後20個工作日內,抵押雙方應持國有土地使用權他項權證到高新區國土局辦理他項權證的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國有劃撥土地不得辦理土地抵押登記。
第十四條 對已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滿一年的,不再重新評估,可以以當時出讓價格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在土地估價過程中,必須遵循《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嚴格執行執業准則,實事求是地開展土地估價。對在土地估價過程中,有弄虛作假、低價高估等行為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要嚴肅處理,並納入土地估價誠信黑名單中,限制其在包頭稀土高新區范圍內開展土地估價工作。
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持有人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融資抵押登記的,一經發現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辦理國有土地融資抵押登記人員要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國有土地抵押融資登記資料,對失職、瀆職行為,由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Ⅲ 閑置五年以上的土地證能抵押登記嗎
具體要看你的土地證記載的信息是出讓土地還是劃撥土地,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
國有土地可以抵押,繳納出讓金的土地可以抵押。
一、土地抵押
土地抵押不是實物抵押而是權利抵押。土地抵押的標的是土地權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土地抵押的是法律允許轉讓的土地權利。我國法律對轉讓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土地權利,也相應的禁止抵押或者限制抵押(最直接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進行的抵押土地權利必須已經登記發證,債務人或第三人對抵押的土地必須享有權利。另外,權利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土地以及依法被查封的土地等都不得抵押。
二、具體哪些土地權利能夠進行抵押?哪些土地權利禁止抵押?哪些土地權利抵押應當受到限制?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城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如下意見:
(一)關於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我國實行的是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所有權不得交易,不具有流轉性,因此不論是國家土地所有權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都不得抵押。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均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因此,土地登記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所有權的抵押登記。'
(二)關於土地用益物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是一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物權法》、《農村承包法》以及《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都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都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作出規定。但綜合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關於土地管理的政策,承包經營權一般不得抵押。
二是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因此,通過公開競價方式取得並經過集體所有權人同意的四荒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抵押。但抵押實現後,《物權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2、建設用地使用權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是通過出讓、國家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我國法律沒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因此對於這類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只要已經交清土地出讓金、租金等費用,具有土地權利證書,一般應當給予辦理抵押登記。
二是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我國的法律進行了限制。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的土地應當滿足《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並且與地方的房屋一並抵押。'
三是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規定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或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允許抵押,但是應當經過批准,實現抵押時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
四是政府儲備土地的抵押,主要是在《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進行了規定。按照《辦法》的規定,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脫離廠房等建築物單獨抵押。《擔保法》第三十六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都明確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一條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實現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佔用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論是國有的,還是集體的,都不得進行抵押。
4、關於宅基地使用權
由於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目前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抵押,社會各方面都存在不同的意見,爭議較大。但綜合我國的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政策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5、關於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地役權由於其特殊性,不得單獨轉讓、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並轉讓。
Ⅳ 土地閑置了兩年,並以抵押給了銀行,先土地局要無償收回,銀行權益誰來保護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閑置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供出後兩年內不按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進行開發建設的,政府有權無償收回。銀行的權益當然只能有開發建設者來維護了。
Ⅳ 哪些土地可用於抵押融資
——聚土回答
以農村土地為例:
具體來說,按照同權同價原則,參照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的規定,《辦法》允許具備處分權的兩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
一是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是尚未入市但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對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進行了范圍和前提界定。其中,一類是尚未入市但已經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並持有權屬證書,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具備開發利用的基本條件,所有權主體履行集體土地資產決策程序同意抵押,試點縣(市、區)政府同意抵押權實現時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另一類是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並持有權屬證書,按相關規定辦理入市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情形。
《辦法》同時規定下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司法機關依法查封的;被依法納入拆遷征地范圍的;擅自改變用途的;其他不得辦理抵押的情形。
以國有土地為例
下列國有土地可以抵押融資: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下列國有土地不得抵押融資: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國有土地;
(三)被依法查封的國有土地;
(四)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Ⅵ 政信金融防控措施中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是什麼明確說明
土地抵押,就是由於政信類信託產品的融資主體多為當地政 府下屬國企,因此土地儲備較為豐富,用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是政信類信託常見的風控措施。土地作為抵押物的首要前提就是該土地是平台公司通過合法程序取得的。
如果是出讓地,需要關注土地出讓合同、是否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是否存在閑置情形。如果是劃撥土地,需要關注有無相關劃撥審批手續,劃撥土地用途是什麼,有無擅自改變用途。除此之外,還要重點關注土地評估風險以及融資人無法還款時抵押土地的變現風險。
Ⅶ 什麼是土地融資
土地抵押是目前各種融資類項目的核心風控措施之一,由於抵押土地的類型各異(包括出讓地、劃撥地、儲備地等),處置方式也不盡相同,故對土地抵押問題的探討就顯得極為必要。
一、土地抵押的客體是土地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我國的土地從所有權的角度講,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所以,目前我們所講的土地抵押,實質上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抵押。
二、具體的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取決於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所有權的不同,土地使用權首先被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律對兩者有著明顯的區分,從而形成了所謂的土地二元結構。
1、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所謂的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在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屋和其他地上物建設的權利。所謂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家庭承包經營權和國有四荒地土地承包經營權。
上述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取得方式和權力內容的不同,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依據招拍掛或者協議方式取得,有一定的期限和用途限制,可以依法轉讓、抵押,是目前最為自由的土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特定的國有企業或者公共事業單位、機關等,以無償的方式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該類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權利本身沒有期限的限制,但是土地使用權不得私自轉讓和抵押,其抵押,須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和審批,並且在實現抵押權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國有土地用於農業用途的,土地使用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被稱為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權利內容與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區別。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家庭承包經營權,至少耕地的家庭承包經營權,被允許轉讓,但嚴禁抵押。四荒地的承包經營權,則可以自由轉讓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