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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信託機構代理

發布時間:2022-05-15 18:14:31

1. 什麼是離岸信託

信託是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工具。在普通法的定義下,信託Trust是指創立人Settlor(又稱委託人Trustor)將其財產(包含不動產,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交予受託人Trustee,讓受託人根據信託的主旨,為受益人Beneficiaries之利益或為特定的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保管,信託當事人主要有以下幾類: 委託人:通過信託契約,合法將其需要「信託」的財產轉讓給「受託人」,並可以「意願書」的形式分配信託資產給指定「受益人」,同時可指定「保護人」監管信託運作。受託人:合法控制,並根據信託契約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信託資產」;具體包括,信託資產的管理、行政及分配。受託人必須對信託相關資料保密,履行盡責義務,遵照相關法律,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根據委託人意願獲得相關資金或收益的分配。委託人在某些條件下,也可成為受益人。保護人:可被委託人賦予各種權利,如更改或監管受益人。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所以越來越多的客戶為達到企業和個人的財務目的,選擇CIL確保能以從法律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2. 如何設立離岸信託

外國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特別要求成立離岸信託。但是,在設立離岸信託之前,他需要弄明白離岸信託在本國法律中的地位,以應對針對信託資產或信託收入的潛在的法律訴訟。任何人想成立離岸信託時均需獲得法律和專業支持及建議。制定有信託法的離岸金融中心通常在成立信託的過程中提供咨詢和支持服務以確保信託符合當地法律要求。 為了確保信託達到委託人的目的,信託條款需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下來,這一點至關重要。由於信託及信託法相當復雜,個人可能難以單獨完成書面文件的制定。 首先,必須制定信託契約。信託契約是成立信託的法律文件。它規定受託人、受益人和信託的宗旨。它也可能詳細規定如何管理或投資信託資產,如何向受益人分配信託收益。信託契約可能包含一些標准化的法律語言和條款,但每份信託契約都是一份獨特的法律文件。 信託契約必須規定受託人。受託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受益人中的一個。但是,對離岸信託而言,將離岸金融中心的專業服務公司作為受託人更為合適。要仔細挑選受託人,必須指定一個或多個能夠委以信任並能夠為了信託和信託受益人的利益而行事的人或公司作為受託人。 成立離岸信託並進行注冊時,出於稅收原因可能有一些行政要求。比如,委託人和受託人必須簽署信託契約,然後在離岸中心的代理機構備份信託和信託資產並存檔。在絕大多數離岸轄區,信託不須在政府部門進行注冊。 通常情況下,離岸信託不須向政府部門提供財務報表,但是應當合理地管理資產和收益。信託必須記帳,必須記錄擁有的所有資產,否則存在欺詐的可能。離岸中心的專業服務公司能夠提供會計和記錄維護服務。這些公司幫助委託人成立信託、提供稅務和法律咨詢,收取一定的費用。一旦成立信託,每年就會產生行政成本,信託必須向代理機構支付行政費用。

3. 離岸信託什麼意思

離岸信託,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進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託人不在本國居住或不在本國習慣性居住的本國居民委託人設立的信託。
離岸信託通常創建於將資產轉移到託管人名下時(成為離岸信託基金),這時託管人成為資產的法律所有者,同時根據信託約定的條款負責管理資產,並將它們分割給離岸信託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將資產所有權轉移到託管人名下的個人或公司)。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4. 國家為什麼不禁止離岸信託

因為離岸信託有它自身的優勢。
1.可以保值資產;
2.可以分配給子女以及贍養老人等;
3.可以防止自己發生意外子女父母生活得不到保障;
4.國內信託的機制還不夠完善,如稅務及財務安全方面保護還不到位。
離岸信託的好處:
保密和匿名:盡管離岸信託已在政府中正式注冊,但信託的各方,資產和信託的條件並未記錄在注冊簿中。
免稅狀態:轉移到離岸信託(在免稅離岸區)的資產在轉移到信託時,或者在轉移或重新分配給受益人時均不征稅。
在短時間內無高成本地轉移資產的能力:通過離岸信託繼承的財產的轉移不需要法官的批准或律師的高昂費用。
資產保護:信託保護資產免受繼承的強制轉移、離婚和破產的侵害。
資本積累:該信託可以擁有商業企業,開設銀行賬戶,參與國際投資項目,其收入將在一個免稅的離岸區中積累。
可靠性:資金在金融,政治和經濟不穩定的世界中將是安全的。
多功能性:在信託中,您可以轉讓任何資產-現金、房地產、企業、股票、知識產權等。
拓展資料
離岸信託是傳統的信任是下形成法律的的離岸司法管轄區。
通常,離岸信託的性質和作用與在岸信託相似。它們涉及財產授予人在受託人上轉移(或「安置」)資產(「信託財產」),以管理一個人,一個或多個階級(「 受益人 」)的利益,或偶爾用於抽象目的。但是,許多離岸司法管轄區已修改其法律,以使其管轄區對以離岸結構為信託的定居者更具吸引力。列支敦斯登是一個有時被視為境外的民事管轄區,它已通過法規從普通法管轄區人為地引入了信託概念。
離岸信託的使用:
由於在大多數離岸司法管轄區(以及大多數在岸司法管轄區)中,很難獲得有關信託的官方統計數據,因此不需要對信託進行注冊,但是,人們認為離岸信託的最普遍用途是稅收和稅收的一部分。富人及其家庭的財務計劃。
但是,離岸信託也有其他用途:
離岸信託有時也形成為單位信託,以作為共同基金運作。
離岸信託通常在資本市場或貿易融資交易中被用作孤立結構的一部分。
泛國家非政府機構有時被建立為離岸信託。例如,國際板球委員會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
離岸信託的類型:
一個可撤銷離岸信託是可以被清算或根據條文規定,載於信託文件由委託人改變的信任。
在不可撤銷的離岸信託中,委託人不得更改或清算。
一個全權離岸信託使受託人決定的利潤為不同類別的受益者分布。
在固定信託中,收入分配給受益人是固定的,受託人不能更改。
甲混合信託包括任意的且固定的信任元件。

5. 離岸信託管理怎麼樣

如果對離岸的信託法和當地的其他法律比較熟悉,還是可以考慮的,如果不是,就不建議聽取這種建議。
國內的信託,剛兌雖然是在謀求打破,但是剛兌的事情仍然在大量發生,這應該是投資人喜聞樂見的事情,剛兌也是國內信託業的潛規則,離岸信託是不可能有這種待遇的,會增加資本家的煩惱,當然也會增加你的維權成本。
買信託,還是以國內的為優先考慮!畢竟剛兌,只有在中國才會發生!!!

6. 請問如果設立離岸信託的話,需要注意哪些風險


委託人的配偶不知情—無效?
2013年,一位中國富豪隱瞞妻子在開曼群島設立了離岸信託,最後妻子發現後離岸信託幾乎被判無效,雖然最後受託人選擇和去世的中國客戶的配偶和解,即便她不是信託的受益人,受託人仍選擇將她增加為臨時的受益人而向她支付一大筆數額的信託財產,以保住整個信託。受託人的律師在征詢了中國律師和開曼律師的意見後,認識到當時信託的設立確實存在這個問題,而法院也建議受託人通過和解的方式盡快了解糾紛。
一直以來,對於全球知名的離岸金融中心而言,中國是個遙遠、神秘而未知的國家,也是陌生的司法轄區。因為過去中國客戶為數不多,甚至根本沒有,更沒有復雜的信託結構;但是近年來中國客戶不斷增加,他們的資產和家庭情況也比以前復雜許多,面臨的風險自然也就更多樣,可能受到的挑戰也更多。而近期,我們不難看出中國在婚姻繼承方面的法規開始對這些離岸司法轄區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
最常見的情況,無非是委託人的配偶向受託人挑戰委託人設立的離岸信託的有效性。配偶們多半認為委託人在沒有獲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直接放入了離岸信託;然而站在受託人的角度來看,在信託設立時,受託人無法透過盡職調查得知信託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委託人是否已獲得其配偶的同意,進而導致無形中將離岸信託暴露於未知的風險中。
此外,由於英美法系本身的機制,很多受託人或其專業顧問從未考慮過離岸防火牆與中國婚姻制度之間的關系,只有在受到挑戰時才能得知法官的看法,並以此為基礎推測未來可能的走向。另外,為數眾多的活躍在中國市場的離岸信託「推銷員」完全不知道所謂的離岸防火牆到底能防住什麼風險,對於他們而言盡快讓客戶簽約才是最重要的。其實,在委託人無權處分信託資產的情況下,離岸信託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離岸信託防火牆規定保護的,特別是在涉及其他司法轄區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時。
所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並非都是一樣的,但整體上來說,依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婚前協議或婚後財產協議,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配偶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單獨處分了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就等同於一個人處置了並非由自己完全擁有的財產。
顯然,此類情況已經很明確地指出了離岸信託會面對的風險為何,但在實踐中,或是因為受託人不想讓配偶知曉信託的設立,或因為海外信託公司並不認為這是一個風險,其結果是有很多已經設立的信託包含了委託人無權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設立離岸信託前的幾點建議
各個離岸司法轄區都有各自的特點,為在當地設立的離岸信託構築不同的離岸防火牆,委託人在准備設立離岸信託時,都應該先清楚分析自身面臨的風險或將來可能會出現的風險,並對症下葯。
家族成員因為離岸信託及家族資產發生糾紛的情況,可以說是層出不窮,不論是西方家族還是東方家族都是不可避免的。多數情況下,若家族關系較為緊密,且樹立了良好的家風時,發生家族爭產的幾率就相對會下降;反之,若家族成員間較為疏離,甚至家庭關系的維持相當薄弱的話,發生家族爭產的情況也就不足為奇了。
雖說任何人都無法阻止或者避免家族成員去挑戰離岸信託,但委託人可以在設立信託時先充分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在取得專業人士的幫助後,委託人將能夠有效避免家族成員將來挑戰成功而發生任何危及到離岸信託及其資產的風險。
若您希望能夠避免配偶挑戰離岸信託,那麼開曼群島、BVI、中國香港及新加坡將不會是您最好的選擇,正如前文所述,因為這幾個地區的法律明文規定,在判斷委託人是否有權設立信託或有權處分信託財產時,法院要依據國際司法沖突原則適用委託人住所地的法律。換句話說,當這幾個離岸地區的法院在審理涉及中國客戶的配偶挑戰信託案件時,由於中國客戶有較大的可能性被認為住所地在中國,法院將會根據中國法下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規定來審理,導致被判定無效的幾率大為增加;不同於前述幾個地區,耿西島著名的信託訴訟律師曾撰文指出,耿西島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則不會使用國際司法沖突原則來考慮委託人住所地法律,由此可以推斷在耿西島被判定無效的幾率會相對低一些。
基於以上分析,高凈值用戶在設立離岸信託前應該注意,要分析家族內部的相關矛盾與可能出現的糾紛的來源,從而將您想規避的風險進行排序;按照相關風險的大小以及可能性,選擇離岸防火牆力度最匹配的地區設立離岸信託;明確您所設立的離岸信託在何種情況下有可能受到攻擊,應如何應對。

7. 什麼是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離岸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離岸信託: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家族信託: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

二、用途不同

離岸信託的用途:

1、信息保密。

2、有效地控制受益人的揮霍行為。

3、遺囑和不動產規劃。

4、慈善事業。

5、為未來退休提供保障。

6、信託投資公司。

7、設計公司架構。

8、財產保護。

9、繼承和遺產稅規劃。

家族信託的用途:避稅、企業管理。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一、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







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二、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三、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四、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五、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六、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8. 離岸信託有哪些好處

1、資產隔離

因為信託是獨立財產,可以避免因婚姻問題等分割家族財富。

2、財產傳承

隨著企業發展、資產的積累,資本家會考慮到財富的傳承問題。

家族信託本身就是一種理財方式,委託人也可以將其財產委託給受益人,用這種方式為受託人進行管理和分配,防止受益人揮霍。

而離岸信託具有私密性,而且國外或者相關地區的信託法律相對成熟,可以滿足對財富的管理和傳承需求。

3、財產保護

也就是規避風險,因為信託資產成立後,就會從個人財產中分割出來,是獨立運作的資產,它不能被抵債、清算等。

(8)離岸信託機構代理擴展閱讀:

信託的派生作用:

1、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

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2、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9. 離岸家族信託是不是轉移資產

是。
1,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一般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這些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2,國內家族信託的優勢:部分境外離岸信託從業人員出於某些個人目的,在宣傳離岸信託業務的同時,有意貶低國內信託,長此以往,導致一些投資者對國內信託能否實現財產隔離存在疑慮。有報道稱,當前在香港設立家族信託客戶當中,約七成來自內地。事實上,國內家族信託和離岸信託各有自己的功能和優勢,而且在合法性、維權能力、交流便利等方面,國內家族信託比離岸信託更有優勢。
拓展資料:
1,無須諱言,中國信託行業確實長期以來只存在大量的商業信託,主要服務於融資和投資活動。但沒有做,並不表示不可以做,更不表示法律不支持。信託的合法性存在非常大的風險;
1)當離岸信託在產生糾紛時,很可能會陷入國內司法管轄鞭長莫及的困境;
2)語言和文化差異的障礙也會帶來服務的困難。
因從,除非把資產轉移出境,否則國內信託還是更有優勢。
在工作中,建議當事人根據自己資產所在地來決定到底採用國內家族信託還是離岸信託:資產在國內的話,採用國內家族信託;資產在國外,則採用離岸信託。以上純屬個人建議,不做任何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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