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益信託在我國的發展狀況及問題是什麼
近年來我國公益信託逐步發展。2001年頒布並實施的《信託法》明確表明國家鼓勵發展信託,在《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也明確過的了信託公司可以根據法律法規開展公益信託活動,從而為信託公司開辦信託業務提供了法律基礎。在汶川地震、玉樹地震等自然災害下,不少信託公司積極探索運用公益信託制度為災區貢獻一份力量。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我國社會慈善捐贈總額達700億元,彩票發行籌集的公益金達489億元,兩項相加,2010年捐贈款物與彩票公益金合計為1189億元,這已初具規模。但是,對籌集到的公益資金的管理,較少採用公益信託制度,目前已成功發行的公益信託項目屈指可數,而得到公益信託審批及設置監察人的信託計劃更是鳳毛麟角。
公益信託具有基金會無可比擬的優勢,為什麼在我國的發展卻是如此滯緩呢?歸根結底,有以下原因使公益信託的發展遇到了困境:
(一)我國公益信託起步晚,社會認可度低
較於西方發達國家,我國公益信託起步較晚,並且公益信託屬於「舶來品」,社會民眾對公益信託不甚了解,公益信託計劃也未有普遍的宣傳和推廣,因此尚需要一段時間讓社會認可它。
(二)我國公益信託的立法制度存在缺陷
1、公益信託的設立。
第一,公益信託的設立需要「有關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的規定,容易造成行政審批效率的低下。我國《信託法》並未明確規定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范圍,當某個公益信託涉及多個信託目的時,必須經過多個主管機關的許可方可設立;若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圍相當廣泛難以區分時,各個主管機關的審批界限無法明確劃清,可能出現各部門相互推諉的現象,給公益信託的設立申請設置了很大的障礙。第二,信託法配套實施細則的缺失,沒有對由誰提出申請、具體的審批程序、應提交的文件、審批標准、審批的時間限制等進行明文規定,令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無據可依,自由量裁權被無限放大。
2、公益信託監察人的規定不明確
公益信託監察人代表公益信託不特定的受益人監督公益信託項目運行,保證有效實現公益信託目的。但是如何選用合適的監察人,督促信託監察人勤勉盡職,對信託監察人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當履行職責時應承擔的責任和救濟途徑未進行明確規定。如何建立一套體系完備的監督體制,如進一步明確信託監察人對相關報告不予認可時的法律後果,包括對公益信託的法律後果、對受託人的法律後果,訴訟費用和訴訟結果的承擔等都有待進一步明文規定。3、公益信託相關稅制缺位。
公益信託的設立是為了實現公益目的,是對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輔助,政府應鼓勵其發展並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但國家相關的鼓勵措施尤其是稅收優惠措施並未出台,影響了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的積極性;信託稅制中重復征稅的問題使得公益信託活動的實際稅負相對較重,高額稅負顯然也是制約我國公益信託發展的重大不利因素。
(三)公益信託面臨著大量具有社會公益職能的半官方機構和民間團體的業務競爭。
我國的慈善事業發展經歷了由政府主導到民間逐步參與的一個過程。自建國以來設立了很多帶有濃重官方色彩的慈善機構,它們肩負著向社會和政府募集資金,幫助特定弱勢群體的任務。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這一類型的機構無論是在公眾認可度、人際資源還是媒體宣傳等方面都掌握著絕對的優勢,初出茅廬的公益信託根本無法與之抗衡,更別說取而代之。
❷ 深圳市慈善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出台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規定,為適應鼓勵社會捐贈的需要,深圳市慈善會(以下簡稱市慈善會)設立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簡稱冠名基金)。
為規范冠名基金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者(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下同)、受贈者(深圳市慈善會,下同)和受益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冠名基金合理使用和長效運營,促進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一、冠名基金的來源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深圳市慈善會捐贈資金定向用於安老扶幼、助學助醫、助殘濟困、扶貧賑災、慈善文化、公益環保、社會工作等各項慈善公益活動,可設立冠名資金,稱為「深圳市慈善會××(單位或個人稱謂)××(項目名稱)基金」。
二、冠名基金的形式
1、直接捐贈:捐贈者一次性或分期直接向市慈善會捐贈資金。市慈善會為其設立專項名稱,確定冠名基金:其中一次性捐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分期到位的總額400萬元以上,可在3年內按每年均量定時到位。此類冠名基金每年以基金本金20%以上數額作為資助項目支出。
2、承諾捐贈:捐贈者承諾捐贈本金不少於1000萬元,或承諾捐贈的有穩定收益來源的固定資產經權威評估機構評估價值不少於5000萬元,認捐的本金(或資產)一次性移交市慈善會,或留在冠名單位,但市慈善會擁有所有權。此類冠名基金捐贈者每年以基金本金10%(或商定的資產收益比例)以上數額繳入市慈善會,作為資助項目支出。
三、冠名基金的使用、監督與撤銷
1、捐贈者與市慈善會就冠名基金的數量、用途、期限、使用、監督管理方式等內容簽訂書面協議,並共同組成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並達成相應管理章程和管理方式,負責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協議實施承諾,對資助項目篩選、資助金額、資助形式等有最終決定權。
2、本基金管理委員會遵照國家相關法規和《深圳市慈善會章程》規定負責基金的管理運作,每年所產生的收益並入本金,同時可繼續接受原捐贈者和社會各界的慈善捐贈,不斷擴大冠名基金數額。
3、 遵照國務院400號令《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冠名基金總額的6-10%作為市慈善會的管理經費,包括但不限於進行廣泛而深入的慈善宣傳和教育工作、提升救助和勸募能力的各類活動、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各類交流培訓等等。
4、冠名基金由市慈善會建立單獨財務科目,每年度接受專項審計,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接受捐贈者、市慈善會理事會和社會輿論監督。
5、設立每個專項冠名基金時由捐贈者與市慈善會根據本管理辦法原則簽訂捐贈協議和專項冠名基金管理辦法。
6、專項冠名基金可按約定條件自行解散;由於經營或其他原因,捐贈款項不能按協議要求到位,經雙方協商,根據捐贈人意願可撤銷;捐贈人違反本管理辦法及捐贈協議時,市慈善會有權撤銷該冠名基金。
四、冠名基金的實施程序
1、捐贈者向市慈善會提出冠名基金的項目申請報告,包括基金設立方式、受助方向等。
2、市慈善會按照冠名基金管理辦法審批後,雙方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冠名基金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使用、監督管理方式等內容。
3、捐贈者按協議要求保證資金到帳,市慈善會按照實際到帳金額開具慈善募捐專用的收據憑證;或捐贈者按協議要求承諾捐贈資金(或固定資產)到位, 市慈善會有權實施監管並按規定獲得資助款項。
4、捐贈者持市慈善會開具的捐贈收據可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5、由本冠名基金管理委員會按協議實施救助,並負責反饋執行協議及實施救助的情況。
6、市慈善會評估基金運作狀況,向社會和受益人公示宣傳捐贈者的愛心善舉,並給予捐贈者多種形式的褒獎和榮譽表彰。
五、附則
1、冠名基金是一項為國分憂、為民解愁的光榮事業,捐贈者和市慈善會應當履行冠名基金的管理職責,誠實守信,踐行承諾,維護冠名基金的良好信譽,擴大慈善救助的社會影響。
2、本辦法經深圳市慈善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後執行。未盡事宜由捐贈者和市慈善會協商解決。
3、本辦法解釋權屬市慈善會。
❸ 慈善信託新鮮出爐,都有哪些優劣勢
(一)有效保證慈善信託財產安全
信託制度的獨特優勢可以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分割為名義上的所有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使得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這一點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團所無法比擬的。慈善信託一般為不可撤銷信託,委託人一旦設置慈善信託,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一方面委託人當即喪失其對該財產的權利,另一方面受託人的任何經濟糾紛乃至破產都不會影響財產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託財產得以與委託人及受託人各自的債權人實現有效隔離。
(二)結構簡單,操作靈活
相較與公益法人,慈善信託在設立和管理上更為簡單、操作更為靈活、形式更為多樣。第一,慈善信託在設立上比較容易,僅須經特定主管機關許可,受託人要求比較寬泛。第二,慈善信託不屬於法人,沒有常設機構,具體運營由受託機構負責,無需支付額外成本。第三,慈善信託比較彈性,沒有存續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較為彈性的選擇。由於慈善信託的委託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資回報,因此不應按照現有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包括不適用禁止利用媒體進行宣傳的限制,不適用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不適用對自然人委託人的人數限制,不適用對機構委託人的委託金額起點的限制,不適用對信託合同面簽和雙錄的要求,而應該鼓勵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進行廣泛宣傳,面向廣大人群,不限金額、不限次數、不限人數、不限時間、不限地點地募集慈善信託資金。這一點正好與互聯網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額、多筆、遠程、隨時、隨地等特點相契合,因此,慈善信託有望成為互聯網信託的試驗田。
(三)對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護
信託監察人是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活動進行監督的人,其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護受益人之利益。信託監察人是慈善信託的特有制度,因為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在慈善信託設定之前並不確定,因此,要讓不特定且不確定的廣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託法賦予受益人監督信託之權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僅依賴委託人來監督來保護慈善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夠。因此,信託監察人之設計正是針對慈善信託的特點,以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方式對慈善信託進行有效監督。
❹ 9個惠民政策的內容是什麼
一、是研究制定關於做好脫貧攻堅兜底保障中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指導地方加大臨時救助力度,更好發揮臨時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
二、是制定關於進一步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救助服務的意見。指導各地全面落實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照料和服務,逐步將救助服務擴展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和殘疾人。
三、是進一步加大在脫貧攻堅中做好貧困重度殘疾人照料護理服務工作的力度。改善貧困重度殘疾人的生活質量。
四、是研究出台慈善信託信息公開辦法,進一步規范慈善信託信息公開行為,動員和引導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脫貧攻堅。
五、是推進出台城鄉社區治理三年行動計劃和關於增強村級綜合服務功能的政策意見,補齊農村公共服務短板,加快建設承接綜合服務的鄉村便民服務體系。
六、是全面清理基層政府各職能部門和各類企事業單位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各類證明,使城鄉社區更好地回歸服務居民的職能本位。
七、是推進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的立法,完善社會組織管理法規政策,依法做好社會組織管理。
八、是進一步完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
九、是配合修訂殯葬管理條例,研究制定加強服務和監管、深化殯葬改革的政策文件,完善殯葬公共服務體系。
十、是制定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兒童關愛保護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為兒童的健康成長創造更好的環境
一、是研究制定關於做好脫貧攻堅兜底保障中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指導地方加大臨時救助力度,更好發揮臨時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
二、是制定關於進一步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救助服務的意見。指導各地全面落實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照料和服務,逐步將救助服務擴展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和殘疾人。
三、是進一步加大在脫貧攻堅中做好貧困重度殘疾人照料護理服務工作的力度。改善貧困重度殘疾人的生活質量。
四、是研究出台慈善信託信息公開辦法,進一步規范慈善信託信息公開行為,動員和引導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脫貧攻堅。
五、是推進出台城鄉社區治理三年行動計劃和關於增強村級綜合服務功能的政策意見,補齊農村公共服務短板,加快建設承接綜合服務的鄉村便民服務體系。
六、是全面清理基層政府各職能部門和各類企事業單位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各類證明,使城鄉社區更好地回歸服務居民的職能本位。
七、是推進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的立法,完善社會組織管理法規政策,依法做好社會組織管理。
八、是進一步完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
九、是配合修訂殯葬管理條例,研究制定加強服務和監管、深化殯葬改革的政策文件,完善殯葬公共服務體系。
十、是制定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兒童關愛保護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為兒童的健康成長創造更好的環境
❺ 慈善信託存在哪些問題
目前慈善信託的幾個特點讓我們感受到離這個距離有點遠。我們會看到受託人有大量的信託公司,慈善組織很少,或者只作為雙受託人之一。有些慈善組織的加入是作為慈善信託的項目執行人或受益人,或作為一個管道實現免稅功能,因為慈善信託按照當下的稅法,還不能享受公益捐贈抵扣的優惠,慈善組織的存在成了尋求稅收利益的必然選擇。慈善信託從本意上來講應該就是免稅的。又比如說慈善信託財產規模比較小,所有的慈善信託資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個集合信託計劃,可能品牌效應對信託公司來講大於公益效應。再者慈善信託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為主,財產種類是貨幣為主,現在市場上僅僅是有一單的是股權形式,接下來還有幾單的出現還在觀望中。以上問題的出現不僅僅是在業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誤區。
商業能解決社會問題,而慈善是起步於商業止步之處,就是說商業無法解決的問題才是慈善大有作為的空間。講究公益績效是對的,但是僅僅關注公益績效而忽視過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為過程與目的不相吻合。
最後我以十三世紀波斯詩人的一句詩來結束今天的發言,「所有的人類都來自於同一軀體,最初是來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時光用痛苦折磨一條手臂,那麼另一條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
❻ 慈善信託的慈善信託的業務流程
1、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慈善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的申請;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2、信託資產轉移
慈善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3、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制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予以公告;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將信託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4、信託監管
信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監管包括: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託人違反信託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兩點。
5、信託終止
信託期滿,慈善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慈善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做出清算報告。
❼ 財政所資金可以設立慈善信託嗎
可以。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是可以的。慈善信託的資金來源各不相同,有來自企業的資金,有來自個人的、家族的資金,也有非常小的紀念性質的資金,比如婚禮禮金。甚至還有政府拿財政資金出來設立的慈善信託。
慈善法第四十四條明確,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❽ 如何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
1、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慈善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的申請;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2、信託資產轉移
慈善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3、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制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予以公告;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將信託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4、信託監管
信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監管包括: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託人違反信託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兩點。
5、信託終止
信託期滿,慈善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慈善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作出清算報告。
(8)慈善信託管理辦法出台擴展閱讀
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與委託人或受託人具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受益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監察人。
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報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設立慈善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