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信託信託產品安全性信託,信託產品分類
信託,看字面的理解就可以解釋了「以信任為前提,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財物」的意專思。屬
信託的風險非常低,收益一般在8%--12%之間,風險僅次於國債以及定存。所以說信託的風險非常低,而且,目前業內有著不成文的規定「剛性兌付」。
信託的種類有很多。
1、按信託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2、按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
3、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4、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託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5、按信託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6、按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託和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與處理信託
7、按信託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8、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信託等
9、按委託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
歡迎詳細了解信託。
⑵ 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的區別
正確答案:錯 解析:根據信託目的的性質不同,信託可以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根據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可以將私益信託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⑶ 為什麼信託機構會拒絕自益信託的委託人轉變受益人是不是轉換受益人會對信託公司造成損失
拒絕不會給信託公司多帶來一毛錢的利益!
信託公司拒絕協助原受益人和新的擬議中受益人辦版理信託受益權權轉讓登記手續,無非兩種情況:
1、違反原信託合同約定。比如【原告與致真公司要求同時辦理分割轉讓的再轉讓業務】,具體怎樣,得看到具體的信託合同才能說。
2、新的擬議中的受益人不具資格。其中既有其從事某項商業交易的具體資格,如外資獨資企業繞了個圈子,打算受讓的信託受益權對應的股權,是屬於國家規定的外資限制或禁止進入的行業的;又或者,其受讓資金來源不明,對」信託財產來源合法性「和」信託目的合法性「的判斷,是信託公司的應盡義務,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反洗錢。
到底什麼情況,還是得看信託合同等文件才能說清楚。
⑷ 身後信託是他益信託還是自益信託
身後信託又稱為遺囑信託,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去世後各項事務的信託業務,是個人信託特有的業務。
因為是去世後的信託業務么,所以肯定是他益信託。
⑸ 有個問題為什麼信託計劃必須是自益信託啊不太懂
:1、自益信託: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要求設定的信託,其目的是為了本身的收益。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與受益人從理論上講,都是信託行為的人的要素
⑹ 1.商事信託大部分是自益信託嗎 2.股權信託法律關系是怎樣的
1.商事信託大部分是自益信託嗎? 2000以前並不是
2000年之後,絕大多數是自益信託
只有一個法律關內系 受託人(信容托公司)委託人
委託人分為法人(公司)與自然人,簽的合同是一模一樣的
信託財產,包括資金及質押物
⑺ 在我國發展公益信託的意義
目前規定資金信託只能為自益信託,也就是說委託人與受益人相同;而公益信託屬專於他益信託,也就屬是受益人不是自己,是別人。公益信託的意義我覺得有幾個方面:首先可以開創一種新型的公益資金管理模式,突破傳統的**會的管理,信託機構作為公眾形象金融機構,受到嚴格監管,十分估計自身形象,管理信息透明,比起**會來,或許安全的多:另一方面,公益信託對於以信託機構為主的機構而言,更是藉此在他益信託領域進行了有益的嘗試與開拓,為真正意義的主流他益信託(比如西方慣用的遺囑信託,如喬布斯)進行了預先准備。但其中的問題,除了法律環境有障礙以外,還有財產登記,稅收等政策滯後的問題,此外,公益信託是極低盈利的業務,信託機構既沒有動力配置專業的公益管理團隊,也沒有相應的經驗。
⑻ 為什麼信託計劃必須是自益信託
(1) 沒有為什麼,完全是銀監會腦殘的監管水平問題。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從信託制度的理論上講,信託一旦設立,委託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況下,信託財產跟委託人毛關系都沒有。我可以毫不客氣地講,在中國,根本沒有信託制度。這是因為,信託法雖然規定了各種信託制度,但是政府不願意建立信託財產登記公示體系,銀監會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經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公司才能作為盈利性信託的受託人。這直接導致所有信託方式在中國沒有辦法實現:(A)盈利性信託,正常的信託沒有人會不掙錢做受託人,銀監會的要求直接導致自然人做受託人成為泡影,導致私人信託成為泡影,但這是非常重要的,信託的基石是信賴和託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賴和託付的源泉;(B) 公益信託,根本沒有,中國的公益性機構根本沒有「信託」受託人責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機構,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許多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日趨破壞的根源,更是故宮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國外,所有這些都是由信託制度作為基石的,受託人對受益人負有「恪盡職守」的管理責任和信息披露責任,而在中國,信託受益人無法向信託受託人追究責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託法創設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個人認為信託法已經淪為一部只存在於紙面的法律;(C) 信託公司的公募信託作為信託體系的獨苗卻只能辦理自益信託,而任何公募產品的最重要價值在於流動性,公募產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會導致市場定價體系的混亂,這就是為什麼現在的信託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貸中介(或在陽光私募的情況下,就是充當私募基金經理的開戶名義人)。所有以上這些直接導致信託制度「受人之託,終人之事」價值的泯滅。
(2) 為了解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不合理規定,實踐中,信託公司發展出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操作。也就是說現在的實際情況變成了,信託計劃在設立時委託人必須是受益人,這是沒有辦法的,但是設立後,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實現信託受益權的流轉。
(3) 但是,實踐中發展出的信託受益權在本質上卻仍然沒有脫離自益信託的要求。這是因為,受益權流轉只能在信託公司辦理,並且通常需要交納一筆額外的轉讓費用給信託公司,並且由受讓人與信託公司重新簽訂信託合同,發現了沒有,本質是受讓人成為了委託人,而非(在委託人不變的情況下)單純變更受益人。這就導致一個荒唐的結果,信託受益權作為受益人的財產,受益人無權自由處分,處分了還要給受託人交錢,但沒有辦法,這是目前實現信託受益權流轉的唯一途徑。
以上純屬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⑼ 信託業務中屬於他益信託業務的有哪些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企業年金業務了 其他類型諸如教育信託、贍養信託等等並不常見
⑽ 信託計劃就是自益信託嗎
1、自益信託: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要求設定的信託,其目的是為了本身的收益。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與受益人從理論上講,都是信託行為的人的要素。都是互相獨立而存在的。在自益信託中,委託人與受益人雖同為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