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1、應收賬款風險管理措施。 2、 融資方式、渠道的選擇和融資成本的最小化措施。
1、建立「應收台賬」;
2、做好賬齡監測,及時提醒有關部門催收;
3、針對逾期應收款採取責任人專人追收;
4、根據公司、行業標准設定應收款考核、激勵制度;
至於融資真的有時是看人家願不願意借,而企業很少有議價空間。這個不好寫!
Ⅱ 發行應收賬款信託資產支持票據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好,盤活資產。有利於改善公司經營狀況。
Ⅲ 中登網和中征網有什麼區別
中征網只針對應收賬款質押,中登網質押項目更多:應收賬款質押登專記、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屬、租賃登記、所有權保留登記、租購登記、留置權登記、存貨/倉單質押登記、保證金質押登記、動產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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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近兩年保理興起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保理並不僅僅是應收賬款融資,而是真正的保理業務需要被公布。
保理的初衷是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特別是一些優質核心企業的上游企業。但保理公司的實際操作過程,因為大多數缺乏高質量的風險控制制度,缺乏優秀的保理業務團隊,不能有效地控制保理風險,無法也不能大量的業務參與中小企業,參與業務風險相對較小的平台。
保理的一個重要融資需要一個專業、高效、個性化的金融服務計劃,台灣許多銀行的員工都有機會陸續推出各種供應鏈服務公司,跟隨台灣走向世界;而我國大陸地區正處於一個特殊時期,製造業的沿海地區升級,特別是中西部轉移到東南亞,國內一些國內高質量企業從國內市場規模有限,競爭激烈,利潤低,有需要走出去;地方政府不會對「新」的金融形勢熟視無睹,也不會輕易放棄不知道我是否真的對當地經濟有利,來吸引國際金融形式的大企業的供應鏈;
Ⅳ 政信類信託產品安全嗎
摘要 您好,這邊已經看到您的問題了,麻煩稍等一下。
Ⅵ 信託產品應收賬款轉讓登記有什麼用
Ⅶ 如何選擇應收賬款類信託
需要具備風險識別能力的,不是我說好你就認為好,根據產品投向,風控措施(就是有沒有抵押質押保證之類的,而且要足值),融資方實力,信託公司的管理能力,控股股東的背景實力等多方面考察產品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全國一共67家信託公司。都有產品推出。祝你能選個稱心如意的產品。
Ⅷ 信託產品綜合評級是如何進行的
信託公司行業評級指標涵蓋四大指標、十二個子項的內容,評級內容包括信託公司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增值能力、社會責任四個方面,簡稱「短劍」體系。
1、行業評級重點考察信託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資產管理能力。信託公司作為專業的受託管理財產的金融機構,對資產的管理能力是其核心競爭力。該行業評級體系的增值能力指標選取了凈資產收益率、營業費用收入比、人均信託凈收益,引導信託公司提高資本使用效率和運營效率、實現人均收益的最大化,提高綜合效率。
2、行業評級注重信託項目風險防範和風險管理能力,與監管部門維護行業穩定和促進行業穩健發展的思路相符合。該行業評級體系將風險管理能力作為單獨的一項,具體包括固有信用風險資產不良率、信託項目正常清算率和信託財產損失回收率,重點考察信託公司項目的管理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這必然會促使信託公司盡職盡責履行受託人職責,確保信託項目的順利兌付,在出現項目風險時,積極採取措施化解項目風險。
3、行業評級引導信託公司夯實發展基礎、履行社會責任。資本既是行業發展的基礎,也是抵禦風險的最後屏障,因此,行業評級體系中把資本實力作為首要指標。從具體內容看,側重於凈資本以及凈資本和風險資本的比值,就是將資本與風險抵禦能力連接起來。該指標旨在引導信託公司增強資本實力、夯實發展基礎。行業的發展離不開社會的支持,因此,該行業評級體系單列了社會責任指標,主要考察納稅額和向受益人分配的收益,引導信託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Ⅸ 國有企業轉讓應收賬款還需評估么
目前我國市場交易中,盡管絕大多數企業的應收賬款是轉讓給銀行等信貸機構的,但應收賬款在非金融機構之間進行轉讓的行為已相當普遍。這引發了司法實踐中不同的認識:普通民事主體能否受讓應收賬款?筆者認為,企業應收賬款受讓主體日益多元化的現象應予正視,將企業應收賬款受讓主體資格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可以提高大量閑置資產的利用效率,從而避免市場交易的不確定性並引發法律風險。實踐中法院審理應收賬款轉讓案件,是選擇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債權轉讓規定,還是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的變相貸款規定,將導致判決結果大相徑庭。因此,如何科學界定應收賬款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解決問題的核心。
一、應收賬款轉讓是債權轉讓的具體表現形式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對於應收賬款的法律性質,學界的共識為金錢債權,即以交付一定數額金錢為標的的債權。作為債權具體形式的應收賬款,自然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轉讓。應收賬款的轉讓主要包括兩種:出售及擔保形式作出的轉讓。從本質上來說,應收賬款轉讓是債權財產化後具體的用益方式。我國著名民法學者梁慧星教授認為應收賬款融資屬於典型的債權轉讓,是合同法上的制度。應收賬款的轉讓反映了債權人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充分行使自身權利的法律特徵。西方法律世界經歷了漫長歷史演變達成上述共識。根據《國際貿易中應收賬款轉讓公約》的規定,應收賬款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可以為任何法律主體,包括商人或消費者。因此,從更好地參加國際間的經濟往來及尊重私法自治等角度看,普通民事主體成為應收賬款的受讓主體是題中應有之義。
二、我國應收賬款法律調整從禁止到適度規制的歷史嬗變
隨著國家明確提出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後,市場對債權自由流轉的呼聲越來越高。在此背景下,合同法第79條規定,除法律規定例外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至於第三人為何種法律主體法律並無明確限制。物權法的頒布,使得應收賬款轉讓制度更為完善。該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根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10條規定,將質權人分為單位和個人。也就是說,個人也可以成為應收賬款的質權人,並非只有金融機構才有質權人資格。這樣在應收賬款質押情形下,質權人在實現其質權時有可能成為應收賬款的權利人。
三、應收賬款轉讓並非變相借貸融資
我國企業之間不允許相互借貸是產生上述爭議的根本原因。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均未對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及效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禁止企業間借貸源自《貸款通則》第21條的規定,依據該規定,貸款人應當是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其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如果將應收賬款轉讓理解為「變相借貸融資」,則可以推導出受讓方必須是金融機構的結論。但應收賬款轉讓不只是一種普通的債權轉讓,更是一種獨立的業務,具有獨立的特點。應收賬款轉讓與變相借貸融資在主觀認識上存在明顯差別:從雙方的意思表示來看,應收賬款讓予方出於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或急於變現資金,受讓方則基於有利可圖(通常為一定的折扣),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對合法性有認識;而變相借貸融資則借著合法的法律形式,故意規避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雙方對於變相借貸融資的違法性具有一定認識。此外,企業間的應收賬款轉讓與也民間借貸存在本質差別。應收賬款的轉讓本質上是一種債權的讓予承受的問題,而企業間借貸卻是信用融通的問題。應收賬款的轉讓通常是先存在一個債權債務合同,然後債權人將收款請求權轉讓給第三方。而企業間借貸通常是一方直接向另一方出借現金等資本。應收賬款轉讓與企業間借貸相比較,更具有安全性與合法性。再回到禁止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問題上來,這源自於《貸款通則》第74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但在2004年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修訂徵求意見稿中,刪除了「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等條款。近年來的司法審判中對上述規定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修正。由於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目前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予以放開的呼聲比較強烈。
綜上分析,可以認為應收賬款轉讓是民法債權轉讓的具體形式之一。銀行等金融機構之外的民事主體,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均可成為應收賬款轉讓主體或受讓主體。我國立法應借鑒西方國家有關應收賬款轉讓的法律規定,從審慎金融監管的角度建立健全應收賬款轉讓主體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