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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託人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22-05-18 08:36:42

信託中受託人信義義務包括

法律分析:信託中受託人的信義義務包括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二十七條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㈡ 信託產品中信託公司法律規定的承擔什麼責任

沒這方面規定。
除非有違規操作,否則信託公司是不用對正常經營過程中因為市場原因造成的委託人的損失負責的。信託公司只需要盡自己的謹慎和合理合法運作的義務就可以了。
信託公司保證投資者收益是違法的。

㈢ 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權利: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並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本合同約定權益以外的利益。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信託終止時以信託財產為限向信託受益人返還信託財產。

義務:

(1)守信義務

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意圖和信託條款行使財產權,否則將構成濫用權利,承擔違約背信責任;

(2)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

受託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事信託義務,其信託管理應僅服從受益人利益;

(3)信託利益給付義務

受託人有義務依信託條款將信託利益給付受益人;

(4)信託業務公開義務

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管理,並負有向受益人公開業務,接受監督的義務;

(5)財產返還義務

在信託關系終止或信託關系消滅時,受託人負有將全部財產返還受益人和委託人的義務。

(3)信託受託人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條

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

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㈣ 信託業務中受託人的義務及委託人的權利有哪些

㈤ 信託責任是什麼意思

簡介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託人的意願(而不是受託人)進行財產管理的責任。一旦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信託關系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
【拓展資料】
一、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也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二、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三、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四、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
五、信託財產是指通過信託行為從委託人手中轉移到受託者手裡的財產。信託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造了一種自然權益)。
六、信託報酬是指作為受託人的信託部門在辦理信託事務後所取得的報酬。信託報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續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信託報酬的多少,依據受託人付出勞動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協商議定。

㈥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十二條,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這一申請權,自委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拓展資料】
一、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也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二、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三、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四、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
五、信託財產是指通過信託行為從委託人手中轉移到受託者手裡的財產。信託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造了一種自然權益)。
六、信託報酬是指作為受託人的信託部門在辦理信託事務後所取得的報酬。信託報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續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信託報酬的多少,依據受託人付出勞動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協商議定。

㈦ 信託受託人職責終止的處理

法律分析: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四十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原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和義務,由新受託人承繼。

㈧ 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傷害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傷害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辦理有償委託事務時因自己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2、無償合同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3、超越許可權處理事務造成損失的。如果受託人超越受託許可權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於除雙方另有外,合同責任一般為過錯責任,並且通過舉證責任的倒置來維護無過錯的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受託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並無過錯,那麼受託人就可以免責,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㈨ 保險金信託委託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委託人有知情權。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二、委託人有要求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三、委託人有申請撤銷處理權。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損失時,委託人有權申訴至人民法院撤銷該處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四、委託人有依法解任受託人權。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訴至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二十四條 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第二十七條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第三十條 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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