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市場與間接金融市場有什麼區別
一、簡介:
現代信託:現代信託的形成,標志著自然人為受託人的民事信託向法人為受託人的商業性信託的轉變。以受託人盈利為目的承辦信託的活動,使信託成為一種商業行為,使信託業務成為金融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當信託成為一種商業行為後,特別是其特殊的制度優勢成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後,信託這種服務方式的需求和供給的總和就形成了信託市場;也可以說信託服務業實現其價值的領域即為信託市場。信託市場與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保險市場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市場。
間接金融市場:是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信用中介進行融資所形成的市場。在間接金融市場上,是由資金供給者首先把資金以存款等形式借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二者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再由銀行等機構把資金提供給需求者,又與需求者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通過信用中介的傳遞,資金供給者的資金間接地轉到需求者手中。
二、區別:
(一)風險控制
(二)信息生產、信息不對稱及處理
信託融資、權益融資和債權融資在信息產生及信息不對稱的處理既能有共性的地方也有很大的區別,它們共同的對手就是各類市場企業主體。考慮到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所掌握的信息的不完備性存在市場機制失靈的可能性,以及存在信息不對稱可能帶來如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一系列能導致資源配置無效率的問題。當然,知識的欠缺也是一類信息不完備問題,它會扭曲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最優化行為,從而導致資源配置無效率。對信託融資、權益融資及債權融資在信息生產及不對稱的處理上的比較,可以從兩方面展開。
首先,三種融資模式在信息產生和擴散機制的區別。相對於債權融資,權益融資具有較高的公開性和透明性,一方面其中存在自動生產信息的機制,例如有大量的信息如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等被強制要求披露,還有大量的針對這些初始信息的加工信息,像各種分析報告等,另一方面信息在其中也易於傳播和擴散。如果市場是有效的,則所有與資產定價相關的信息包括未公開的私人信息都會反映到價格上,從而價格就成了信息的集成器,投資者的行為反映到了價格中在權益融資中,從而判定資產是否被市場正確定價來判斷是否通過交易去獲得額外的收益。與此同時,權益融資中的價格還能體現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在權益融資中,投資者可以自由地表達對客觀風險的主觀感受,並通過交易將風險偏好清楚地顯示在價格信息上。
與權益融資可以製造大量的信息不同,債權融資直接生產出的信息是有限的,甚至是單一的,主要是存貸款利率以及相關的信用評級信息等。債權融資公開性和透明度較差的特性也使得信息不容易傳播和擴散。此外,與在權益融資中投融資關系人之間可以清楚地顯示出風險偏好不同,對債權融資來講,所有存款人都是同質的,其風險偏好難以通過債權融資傳遞出來。這樣,雖然理論上也能論證,通過債權融資的信貸市場可能也可以如同證券市場一樣吸納私人信息,為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恰當的價格信號。但由於在存款人信息上存在缺失,這種價格信號也容易出現偏差,從而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甚至無效率的結果出現。但是,權益融資大量信息的產生也不是始終具有正面作用,它會導致價格的波動,而價格波動可能給投資者資產帶來損失的風險。還有一點是不能忽視的,權益融資中的信息也有「噪音「。這些「噪音」可能會干擾資產的准確定價,從而使價格信號的可靠性受到影響。此外,權益融資在產生信息上的優勢也存在悖論。既然價格是信息的集成器,並反映了全部信息,投資者只需要把目光盯在價格上就可以了,那麼他們也就失去了動力去收集信息並作出反應。如果所有的投資者都這樣做,則價格就不會反映全部信息。
信託融資在信息產生的處理上也突出體現在信託制度優勢、信託專業管理人才及信託平台的結合,可以有效化解權益融資的海量信息及信息「噪音」的影響資產的價格,能很好的克服了權益融資在產生信息上的存在悖論,另外,因為信託業務滲透到融資公司及具體項目上,信託由於專業的管理水平以及信託業務可以橫跨金融市場及產業市場,也就是說信託可以通過股權投資方式直接進入企業的決策和日常管理,這樣的業務是銀行所不具體的優勢,信託可以投資於產業市場,特別對於現代產融結合日趨緊密的趨勢於更具明顯的優勢,這對於信託集中資源判斷各類信息的能力比個體投資者要更全面准確,減少了由於信息的不對稱所造成經濟決策的失誤所帶來的損失。另外信託通過設置各類信託產品滿足市場上不同投資者的需要,募集社會上閑散的金融資源集合成可以投資於經濟發展過程中急需資本的各類企業,提高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其次,對於信息不對稱方面,在權益融資中,投資者直接面對企業。而投資者個體受自身的知識欠缺及或受限於財力有限,比較難以掌握企業全面的信息,因此,容易產生信息的不對稱問題。權益融資對此的應對之道主要是「以腳投票」的機制,通過市場的事後懲罰來防範企業的道德風險,即有意公布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信息。但是,這種防範機制使投資者自身也付出了承擔資產價值波動風險的代價,同時它還容易引發市場上的逆向選擇。可見信息不對稱是市場融資的一個軟肋。與權益融資中的投資者個體相比,債權融資在克服信息不對稱問題方面有自己的優勢。在我們國家,目前相對於權益速效,債權融資的優勢在於擁有大量穩定的客戶資源及網路平台,同時也有足夠的財力,因此,容易獲得企業較全面的信息。
根據博弈論相關結論,債權融資可以有效減少貸款的事後道德風險。當雙方的博弈是長期的時候,企業的最優對策就只能是恪守信用。債權融資特殊的業務性質也增強了長期關系對它獲取企業全面信息的作用。債權融資因信貸與企業建立的緊密關系而形成的信息優勢,還增強了其在企業資產重組市場上的重要性,使之可以更便利在企業之間進行資產再配置。但是當企業資產重組市場是分立市場時,它易受交易摩擦的影響,有償付能力的企業去尋找破產企業的替代資產,但並不是總能找到匹配者,而信託融資的制度優勢、靈活的業務模式及跨行業的資源配置功能可以為融資者提供綜合的金融服務,滿足融資者的融資需求。此時,另外信託融資可以作為一個集中統一的市場出現,處於財務困境企業的資產和購買者的信息在其中可以很充分地獲得,使得不匹配問題更容易被克服。另外,企業與債權融資機構之間的緊密而長期的關系,也會存在著負面作用。任何長期合同都存在著「敲竹杠」問題(Hart,1995),即合同的一方可能利用自己有利的討價還價位置,從合同的另一方去榨取租金。考慮到債權融資可以同時和很多企業打交道,掌握很多企業的信息,並且這些信息並不容易被其他債權融資所了解,因此,它相對於單個企業而言,處於有利的討價還價的位置。債權融資可以利用這一優勢位置去擠壓企業的租金。
信託融資在集聚和配置金融資源過程中在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相比較債權融資與權益融資方面有突出的優勢,主要本源於信託的功能以及業務優勢的靈活性和創新性,特別在資金融通過程中,無論是債權融資還是權益融資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金融服務時滯和偏差及契約的不穩定性一直是難以解決的問題。而信託融資可以通過產融結合,產業部門和金融部門之間可以更方便快捷地就金融信息和金融服務進行溝通,能很好的解決信息不對稱帶來經濟決策失誤及金融服務偏差問題。產融結合在資金和信息集聚的基礎上可以充分發揮信託調控企業經濟運營的功能,提高資金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配置效率,有效聚集、靈活調度資金,提高產業部門的經營效率。同時,信託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擴大其融資和投資功能,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同時,產融結合形成的信息一體化效應可以解決由於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外在契約的不穩定性,通過金融結合與產權結合的雙重聯系,將外部契約內部化,降低外在金融安排的不確定性。另外,由於信託業務的靈活性和創新性,在產融結合過程中除了發揮信託融資的中長期優勢外,還可以根據資本市場的運行情況及經濟運行周期進行逆周期進行短、中及長期結合運用,信託正是這種結合信託功能及金融功能的結合體,在提高金融資源的跨時空配置效率的同時克服了債權融資與權益融資本身難以克服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的問題。
信託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信託和其它金融機構對金融資源的配置作用機制不一樣,對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效果也存在區別;相對於證券公司而言,信託公司可以直接從事產業投融資,也可以協助上市公司提供公募性融資服務,又可以為各種非上市公司提供私募性融資服務。「信託構架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託管人與投資項目的多邊金融信用,既可融資,又能融物,是連接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混合信用形式,體現的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及商業信用關系」。信託盡管與商業銀行在金融資源來源與運用方面不同,但是與銀行一樣,信託公司在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的過程中,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促進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同時,信託公司不但將金融資源投向生產性較高的項目,而且還能夠同信託市場一起為金融資源需求者和金融資源供給者提供包括產品的未來價格信息及關於投資項目的各種信息等,這些信息既有助於金融資源需求者正確制定和執行其投資決策,又有助於金融資源供給者為金融資源需求者提供金融資源,信託機制能夠促進金融的流動性提高資本配置效率。
依據艾倫和蓋爾分析原理,信託融資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通過與企業建立長期的關系來化解企業貸款時事先的逆向選擇和事後的道德風險。特別在關系型的信託融資模式是與權益融資和債權融資相互區別的一個重要點。任何金融交易都會在交易雙方之間形成一種關系。而權益融資良好的流動性,這些投資者可以在任何時間賣出其所持有的證券,因而他們並沒有多少積極性去和企業接觸,去了解企業,監督企業。而考慮到單個投資者對企業幾乎沒有多大影響力,企業也就沒有什麼積極性和投資者接觸。所以,企業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是鬆散的甚至短暫的。而信託融資與項目合作的工作中銀行可以充分地掌握企業信息,從而消除貸款的事先逆向選擇。
(三)運行成本
(四)流動性效應
流動性問題一直是融資者選擇不同融資方式的的主要因素之一,信託融資、債權融資及權益融資三種融資方式由於各自己的運行機制、產品設置及交易結構等存在明顯的差異導致其資金的流動性也有不同,根據阿羅—德布魯完美市場的假說不存在流動性問題,但現實不存在這樣的市場,資產能否順利按照其現值變現涉及投投融資關系人之間都會面臨流動性問題,如果流動性缺乏,那麼在流動性需求的約束下,經濟關系人之間可能偏好收益好、周期短的項目,那些流動性差但回報高的項目,可能就難以融資,而這樣的偏好一方面會直接影響到投融資項目的均衡發展,另外一方面也影響到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不利於經濟的健康發展。如果建立流動性提供機制,則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就會得到提高。信託融資、權益融資和債權融資都能提供流動性,即它們在這方面都有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但它們提供流動性的機理和功效卻不盡一樣。權益融資的流動性依賴於市場的深度,市場具有足夠的深度又是市場能夠存在的前提。權益融資可以滿足投資者追逐流動性差但回報高的項目。債權融資則是通過將流動性風險內部化來為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提供流動性的。一方面它對投融資關系人之間的流動性有堅定的承諾,要隨時滿足其提款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則作為投融資關系人之間的代理人,去介入流動性差但回報高的項目。但是債權融資在提供流動性方面也存在脆弱性。債權融資提供活期存款合約具有多重均衡,比如銀行擠兌就是其中的一種。而當這種不幸的均衡出現時,實體經濟可能會受到嚴重的傷害。與權益融資中資產的流動性相比,債權融資資產的流動性是較差的。這樣,債權融資就將原先是投融資關系人之間要面對的流動性問題,轉化成了自己的問題。它能夠這樣做的原因也在大數定律,即很多人同時提款的可能性可以小到忽略不計。如同大數定律保證了權益融資的流動性一樣,大數定律也保證了債權融資能提供流動性。但與權益融資不一樣的是,權益融資提供的流動性是通過投融資關系人之間之間的交易實現的,權益融資自身不需要面對流動性問題,即它與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沒有交易,但債權融資卻要面對流動性問題,所以,它要留有準備金,持有一部分流動性好的資產,以備滿足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流動性需求,對過於長期的項目,也傾向於持保守的態度。從保證流動性角度看,權益融資的存在改善了債權融資的資產結構,使之可以持有高流動性資產,從而也改善了後者的處境。有學者研究發展現代債權融資利用權益融資提高自身流動性的新趨勢。上海契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解答,如商業銀行現在有時會直接出售而不是保留全部貸款,還將信用卡、按揭等各種貸款證券化後加以出售。這樣,它在一定程度上就無須將流動性風險內部化,而將相關問題轉交給了投資者。不過,如此一來也會給以債權融資為主的中介融資模式帶來新挑戰。因可以直接或加以證券化後出售貸款,債權融資去甄別借款人、監督貸款契約履行的動力就會下降,從而使道德風險大大增加,以美國次級按揭貸款市場危機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⑵ 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
你好,信託公司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較為經常出現的,在2014年,專業人士就家庭信託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並得出了一些結論,藉此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根據先關法律規定,家庭信託食慾那種類型的信託呢?
一、家族信託的定義及基本特徵
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4 年信託業專題研究報告》對家族信託定義如下:「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在內容上包括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實現對家族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服務」。信託業協會的以上定義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託的本質特徵。
1、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
與目前信託公司的單一財產信託與集合資金信託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託中,家庭財富管理只是與家族財富的傳承和保護相並列的三項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財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而是將家庭財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託公司以「次級債」為主體的高風險、高收益的債項理財產品不應該成為家族信託財富管理所配置的產品,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獲得高評級的企業發行的債券等產品應該成為家族財富投資的首選,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家族財富的傳承與保護的目的。
2、家族信託以提供家族事務性管理服務為主要內容
根據信託業協會的定義,家族財富管理與家族事務性管理是家族信託的兩大職能,與家族財富管理相比,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務性管理則顯得更為重要,有人曾經做過統計與比較,在家族信託中,家族財富管理的比重只佔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務性管理的比重要佔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託公司和商業銀行所推出的「資金家族信託」,只能算是家族信託的初級版本,未來需要升級和完善。
3、家族信託為意定信託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一項有效信託的設立,除了委託人要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之外,還需要以信託合同、遺囑等書面形式設立信託,需要委託人對家族財產和家族事務的具體規劃、對受益權的分配、受託人的選任、准據法的適用等重要問題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另外,家族信託的契約和結構往往是量身訂做的,信託合同條款完全按照委託人和家族的意願訂立,在沒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是無法設立家族信託的,因此家族信託屬於意定信託。在不違反《信託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的前提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做出各種約定和架構設計。
4、家族信託兼具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雖然本條規定了受託人的管理或處分義務,但是也規定了受託人要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特別是《信託法》還規定了受託人必須遵守信託文件的義務,因此我國並不否認消極信託的合法性。由於家族信託的個性化特徵,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對受託人管理家族信託事務的責任做出各種各樣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託兼具了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二、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古羅馬帝國時期,為規避羅馬法對遺產繼承人的限制,遺囑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為遺囑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為管理和處分遺產,從而間接實現遺產繼承。13世紀,英國《沒收法》規定,未經允許,禁止將土地捐贈給教會,否則一概沒收。為規避法律,教徒們將其土地轉讓給第三人,同時要求土地受讓人為教會的利益經營該土地,並將該土地所產生收益全部交給教會。這一具有創新意義的制度就是信託的前身。可見,信託制度誕生之初,是以「家族信託」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信託制度的出現並非委託人出於對投資的需求及財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過一種獨特的制度設計,以規避現有法令政策對財產管理和遺產繼承的嚴格限制,實現傳承和保護家庭財產的目的。而現代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信託制度產生於19世紀的美國,初期是作為家族財富管理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出現的,後來作為專業的從事投融資業務的機構而獨立出來。由此可見,從家族信託從源流上屬於民事信託,其與營業信託的區別如下:
1、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營業信託多屬於自益信託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在於維護整個家族的利益,受益人並不限於委託人自己,還包括諸多家族成員,因此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而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屬於自益信託。
2、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營業信託受託人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信託機構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適格的受託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銀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理財機構等,離岸信託還可以私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具有營業性質的信託機構,范圍比較單一。
3、家族信託的發起人為委託人,營業信託的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是單一信託,具有獨特性和私人性的特點,一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信託契約與信託結構,由委託人作為唯一的發起人設立信託。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其經營的信託一般為集合信託,即信託機構先確定項目,再把眾多委託人的資金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因此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4、家族信託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的目的為營利
家族信託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種目的為一體的特點,一般來說,家族設立信託是出於家族財富保護、財富傳承、家族治理、稅收籌劃和社會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發起設立信託多是出於融資及投資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
5、家族信託的合同為量身訂做,營業信託合同多具有格式條款
家族信託具有「私人訂制」的特點,因此信託合同須量身訂做,以滿足其不同需求。營業信託是集合信託合同,由於委託人眾多且需求趨同,因此信託機構為了節省成本,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多採用格式條款。
三、家族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在英美法系,信託財產擁有普通法與衡平法兩個不同的所有權。而大陸法系實施「一物一權」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兩個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採取了比較模糊的處理方式,《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對於該條「委託給」的解釋,我國學者周小明博士認為是委託 給,即所有權歸受託人所有,而張淳教授則一直主張信託財產應該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定不明確方式,在營業信託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是影響不大的,但對於家族信託,如果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則會帶來以下問題:
1、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的目的不能實現
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包括傳承與光大家族企業、防止子女揮霍家產、撫養未成年子女、照顧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員等。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進入法定繼承程序,法定繼承實際上是將財產分到每個法定繼承人的名下,一旦財產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財產傳承各個功能都不會得到實現。更為重要的是,一旦委託人去世,其財產歸屬就成為問題,或者導致家族信託的終止或者引起各個受益人的紛爭。
2、不能實現規避遺產稅等稅收規劃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也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徵收高額的遺產稅。另外,由於英美法系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規受託人所有,實際上避免了由於委託人離世造成信託財產所有權變化的流轉稅問題,如果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家族信託的稅收籌劃功能將會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實現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託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家族成員不能再圍繞財產的份額與歸屬進行爭執,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權的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原理來設計的,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不能將家族信託財產轉移到到受託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設計就無法實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盡管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但實踐中也會給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財產特別是動產的確權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家族信託的財產所有權應該歸屬受託人。
四、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國,一直是將信託作為一個金融行業進行法律規制和管理的,雖然對屬於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來講,目前尚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規制及明晰的財稅政策支持,但在我國立家族信託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託法》為家族信託設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託法》,其實就是確立了民事信託法律制度,該法為家族信託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第一,信託特殊三方當事人架構非常適合家族財富的管理與傳承。信託制度通過分設不同種類的受益人解決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通過委託受託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決了家族財產長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問題,通過財產權名義上歸受託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員的分家析產和揮霍問題。第二,信託財產獨立性將為家族信託財產構築了一道安全的防火牆,保障了家族信託財產的安全與傳承。第三,為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信託法》規定了信託設立的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雖然比較簡單並且其信託登記制度又有較大爭議,但畢竟為作為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為家族信託合同的訂立提供了特別法支持
信託業的「一法三規為信託公司進行營業信託業務制定了較為詳細和完善的規范,但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不能「標准化」,每一個家族信託合同的內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製」。實際上,按照《合同法》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我國,家族信託要比英美法系有著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間。
3、《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以下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託財產從委託人名下轉移到受託人名下,適用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即不動產適用登記生效主義,動產適用交付生效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第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應該到工商部門辦理信託登記,股份公司應該在證券交易所辦理信託登記。第三,知識產權等應該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信託登記。
因此,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
我國尚沒有公布《受託人法》,營業信託中的相關監管法規也沒有對受託人的權力與義務問題進行系統的規定,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承擔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將會成為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
1、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首先來源於信託合同的約定
在《受託人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缺位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信託法》的基本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按照《合同法》訂立的信託合同應該成為判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的首要來源。
2、股權信託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股權信託一般面臨如下困境:受託人通常不具備經營企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委託人及其家族成員不願意受託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受託人作為股東做出決策並最終失敗的情況,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等。為了解決以上股權信託的治理問題,一些離岸地通過制定特殊的信託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將傳統的股權信託奉行的「受託人中心主義」原則,改變為「董事會中心主義」原則。我國缺乏英美法系的受託人的法律規范與文化傳統,現階段受託人也不具備英美法系受託人的能力與誠信精神,在股權信託中實施英美法系的「受託人中心主義」非常不現實,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3、應該盡快制定《受託人法》
通過信託合同來最終確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會面臨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的信託合同條款規定不全面、不清晰等問題,股權信託可以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也面臨董事來源、人數、權力等具體界定問題,存在家族信託被法院撤銷的風險,在一定的家族信託法律實踐的基礎上,我國應該盡早制定《受託人法》或者相關的條例,為家族信託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環境。
家族信託在我國的法律實踐剛剛開始,其面臨很多的法律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對此保持一定的寬容心態,不應該用英美法系傳統的信託理論如實行「受託人中心主義」、禁止委託人設立「目的信託」,反對設立「永續信託」等來評判家族信託的有效性,應該借鑒一些離岸信託制度,盡快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家族信託法律制度。
家族信託法律問題自2014年以來,一直是一個熱門話題,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家庭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的一種,它是一管理家庭財富為主要目的。為了使家庭的財產得到保障,在辦理信託時,需要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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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表現形式以及怎樣防範與對策
一、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各種表現形式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例可謂五花八門,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各種表現形式:
1、直接隱瞞
對於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己方往往採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2、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戶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並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戶: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系,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系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3、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託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後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4、設置陷阱
以各種方式設置陷阱,取得書面或其他形式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最終實現侵佔夫妻財產的目的,具體包括:
(1)假離婚:如以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議「假離婚」,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歸己方所有,辦理離婚手續後不承認是假離婚,不願意復婚且以離婚協議有效必須履行為由,以達到侵佔夫妻財產的目的,而對方只能自吞苦果。實際上,我國法律並不承認「假離婚」之說,只要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離婚或到民政部門登記了離婚,就產生了離婚的法律效力,只不過當事人自認為是假離婚、日後還可以登記復婚而已。
(2)設計離婚協議內容:如雙方離婚時,一方明知自己名下有其他隱瞞的資產如房產,而在離婚協議時約定諸如「夫妻雙方各自名下的房產歸各自所有」等字眼,以此規避對方日後行使追索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3)轉帳陷阱:製造轉帳證據設置付款陷阱,如:丈夫一天對妻子稱,因朋友資金流轉需要借用帳戶轉帳,自己又不方便辦理,讓妻子到銀行開了一帳戶以作朋友轉帳之用。數天後,妻子帳戶收到35萬元,丈夫以需將該款交還朋友為由,叫妻子到銀行取出現金交給自己。一年後,丈夫訴訟離婚,妻子突然發現登記在丈夫名下的一套夫妻房產,已被丈夫在一年前將該房於70萬元的價格出賣過戶。訴訟中,妻子提出丈夫與他人串通轉移房產,但丈夫辯稱當時妻子已知道並同意該房出賣且收到一半的房款35萬元,該款被妻子自行消費。法院認為妻子確已收款且無證據證明將該款交給丈夫,最終沒有支持妻子的請求。
5、境外信託
時下興起的海外私人信託所稱的與家庭財產的「風險隔離」,令不少富裕人士蠢蠢欲動,有心之人也作為隱藏、轉移夫妻財產的手段之一。我們要意識到,我國信託登記制度尚未確立,境外信託的「防火牆」功能仍未為我國大陸法律所認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明確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隱瞞著配偶私自將夫妻財產境外信託也好,移作他用也罷,無論其名稱如何唐皇,終難逃隱藏、轉移夫妻財產之實。
6、保險及相關產品
實踐中,不乏有人以為自己或他人購買保險產品的形式,將保險產品作為轉移財產的手段,企圖逃避夫妻財產的分割。實際上,很多險種已具有儲蓄、投資性質,對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保險所交的保費,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支配權,保單作為有價證券是共同財富的延續和演變,購買的保險價值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7、偽造債務
因為我國社會誠信缺失,法律懲治不力,以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佔、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非常普通,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在此不加贅敘。
二、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風險防範與對策
針對各類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方式可能存在的利益誘惑,律師及當事人應具有基本的道德底線,堅守誠實信用的原則,當事人在處理夫妻財產時要坦誠相見,妥善解決爭議,不要採取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等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為避免爭議、防範風險、制裁不法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可採取如下對策:
1、提高意識,了解夫妻財產狀況
平時多與配偶溝通,了解家庭的財產狀況,這既是增進夫妻感情交流、創建和諧夫妻關系的過程,也是了解對方財產構成的過程,在此之中,記下對方的銀行帳號、注冊的公司名稱、房產具體位置等資產詳細情況,以便必要時提供相應的資料申請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提供必要的財產線索比如銀行存款帳號等,法院一般是不進行調查的。
同時要提高防範意識和法律意識,必要時可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的幫助,並尋求司法部門的支持。
2、避免爭議,進行財產約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據此可進行財產約定,在雙方對財產的歸屬及處分權利作出約定後,該約定可避免雙方對於一方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爭議。
3、及時取證,保存證據
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財產權屬登記方或持有方已告知並徵得配偶同意的,要及時取得並保存有效的書面證據,以避免日後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或爭議時對方反悔而不承認雙方當初共同處分的事實,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
而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可疑行為後,可充分利用財產知情權規定,以配偶的身份及時到相關部門調查收取證據,或者依法訴訟申請法院進行調查,並讓對方對轉移財產的行為進行解釋,如對方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證據證實的,一般可認為其隱藏、轉移夫妻的行為成立。比如,對於一方名下銀行存款的大額提現或轉出,如其無法解釋合理用途並提供證據的,可以視為其屬於轉移存款。
對於配偶財產知情權,《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財產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
4、離婚協議明確約定
為避免落入圈套,在擬定離婚協議時,條文字眼應清楚明晰,以防發生爭議。
為約束、避免對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讓其無利可圖,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時的法律責任,具體表述可為:「男、女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已在本協議書中明確列明,雙方並無其他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應保證以上所列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本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的財產的全部份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方無權分割該財產(如該財產已不存在的,過錯方應予以全額賠償)。」
5、資產登記在已方名下
最原始、有效的方法就是將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己方名下或充分利用聯名登記權進行聯名登記,這樣可以更有效避免對方轉移、變賣資產。如《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在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以及其他共有財產的所有權登記時,可以申請聯名登記。夫妻申請聯名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6、申請財產保全
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當發現對方有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時,可及時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中財產保全,及時保全夫妻共同財產,避免財產流失或損失。由於申請財產保全涉及到提供財產擔保的問題,在離婚訴訟時,當事人或委託律師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的規定提出減少甚至無需提供擔保財產。實踐中,在廣州地區,離婚訴訟時申請查封、凍結配偶財產是不必另行提供擔保財產的,這種做法值得推廣。
7、不動產異議登記
除了通過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外,另一種快速便倢的方式是進行不動產異議登記。根據《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在一方意圖對不動產變賣或轉移登記時,配偶可以申請異議登記,該方式相對於財產保全而言,更為快捷,只要材料齊全一般可即時受理登記,且費用較低(一般每單異議登記為數十元不等)。只不過要注意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失效時效,當然如在起訴後即時辦理異議登記則不存在該問題。
8、申請無效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這里,①第三人善意購買、②支付合理對價、③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而一方轉移或與他人串通過戶,如將其財產已過戶到其父母或兄弟、姐妹名下的,一般可以認為受讓人具有一定的惡意,並非善意第三人,因為受讓方作為轉讓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應具有更謹慎的注意義務,其在受讓時完全可以也應該徵得轉讓方配偶的同意。而「合理對價」的理解,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關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解釋,即「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於夫妻一方私自轉讓資產,第三人並非善意或者沒有支付合理對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買賣過戶行為無效,讓資產恢復原狀,並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提出該方轉移、變賣財產的事實。
9、提起分割之訴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現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另一方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之規定,及時提起婚內分割共同財產之訴,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以避免損失的繼續擴大。
10、慎重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但鑒於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泛濫,人民法院在認定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充分考慮《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規定,慎重考慮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或道德義務以及家庭環境、有無轉帳記錄等主客觀因素,不輕易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不讓偽造債務者輕易得逞。
11、強化司法制裁
司法部門尤其是法院在訴訟中要加大對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打擊力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理懷疑的應進行調查,一經查實,堅決懲處。對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或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以妨害作證罪或幫助偽造證據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加大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一方的少分比例,甚至不分,加大違法方的違法經濟成本,讓其得不償失,增強法律威懾力。
⑷ 信託安全嗎信託的風險有哪些
信託產品被認為是非常安全的,事實上,在過去也是如此,因為在2014年之前從來沒有任何風險。直到最近一兩年,才有一些違約事件在信任打破剛性付款後被報告,但這個數字並不大。信託實際上是一個引導人們做資產管理服務的專業機構。中國的信託公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和監管。中國有68家信託公司。我們購買的信託產品是為了給信託公司投資信託產品。事實上,信託產品有很多種。最主流的是我們通常購買最多的信用理財產品。在國內,信託公司除了銀行只有合法資質的金融機構才能進行貸款外,這種產品就是集合投資者的資金,信託公司給一個公司或一個項目貸款,約定貸款期限和利率、到期日,只要公司在正常經營管理的情況下,將把錢還給投資者。
目前,信託投資公司主要是以貸款的形式籌集資金轉入資金的需求方,信託財產的流動性主要受資金需求的控制,信託投資公司不能對其流動性進行主動設計,與現行信託產品的政策法規相結合,在流動性制度安排上存在固有缺陷,導致流動性風險在當前信託業務中普遍存在。信託的目的不是為了損害財產,而是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信任的人必須明白信任的風險。
⑸ 買信託產品安全嗎
信託產品被認為是非常安全的,事實上,在過去也是如此,因為在2014年之前從來沒有任何風險。直到最近一兩年,才有一些違約事件在信任打破剛性付款後被報告,但這個數字並不大。信託實際上是一個引導人們做資產管理服務的專業機構。中國的信託公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和監管。
拓展資料:
中國有68家信託公司。我們購買的信託產品是為了給信託公司投資信託產品。事實上,信託產品有很多種。最主流的是我們通常購買最多的信用理財產品。在國內,信託公司除了銀行只有合法資質的金融機構才能進行貸款外,這種產品就是集合投資者的資金,信託公司給一個公司或一個項目貸款,約定貸款期限和利率、到期日,只要公司在正常經營管理的情況下,將把錢還給投資者。
目前,信託公司的風險主要集中在財務管理中心、信託業務總部、證券管理總部、自營業務總部等部門。同時,基金管理部門作為公司的業務支撐部門,對風險有著直接而重大的影響。政策風險是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變化給信任企業帶來的風險。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對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影響顯著,產業政策對產業投資的影響顯著。中國市場化程度不夠,政策因素往往對某一行業或市場的發展具有決定性影響。這些政策因素可以直接影響信託投資公司,也可以通過其他涉及信託業務的方間接影響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業務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由於信託法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訂所造成的信託業務合法性和信託財產安全的不確定性。我國現行法律制度與股權信託法存在沖突,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稅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與信託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信託業務的法律風險更為明顯。即因價格變動而導致信託固有財產或信託財產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可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對於信託投資公司來說,主要是指信託財產經營中涉及各方的信用風險。在信託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利用信託財產可以產生當事人對信託財產的經營,形成新的委託代理關系,也會產生新的信用風險,在經營過程中,信託財產的實際使用或控制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使用信託資金,依照合同或信託資金進入其他風險項目,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
⑹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⑺ 誰能給我通俗的講一下什麼是信託。標準的解釋里信託分為委託人,收託人,受益人,受益人和委託人不是一個
這么說吧,你有100W資產,但你不會打理,越理越少,而你又非常信任我,所以你把資產委託給我,讓我打理,(這個資產的所有權在你,而管理權在我),規定個期限,一般按年算,你再指定一個受益人,就是這個資產到時候不論盈虧,都給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親人,還能是陌生人。而我也能從中獲得酬勞,這個具體數值看約定簽的合同。
⑻ 怎樣構建金融穩定,金融發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
當前金融亂象頻生,局部金融風險頻發,金融監管風暴頻繁,金融業的改革與發展,牽動著各方神經。面對如此錯綜復雜的形勢,加快金融業改革已迫在眉睫。回顧過往,拋開部門本位主義,加強頂層設計,才能切實推進國家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縱觀當前金融業的矛盾與問題,建議從以下四大問題入手,全面規劃和設計金融體系和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目標問題
近現代金融發展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機史,每一次危機,都使政府對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是雙目標:金融穩定與金融發展。金融穩定是國際慣例和共識,金融發展則是我國作為後發展國家特殊的國情需要。圍繞著雙目標,各金融監管機構在不同時期各有側重,特別是維護金融穩定,不管是在立法立規上,還是機構設置上都予以了重點鋪陳。
然而,近年來,隨著居民財富的積累,銀行、證券和保險業機構紛紛下大氣力挺進到針對個人財富管理的爭奪中,以股票、債券、基金、私募股權等基礎金融產品為標的,加上互聯網金融助力,個人面對強勢的金融機構和復雜的金融產品,往往淪為非法集資、金融詐騙、違規理財的受害者,並引發局部金融風險。目前中國人均GDP已接近8000美元,預計到2020年突破1萬美元,家庭和個人將有更大比例的財富從存款和房地產轉向復雜多樣的金融產品,對消費者的金融保護將越發突顯。
借鑒國際經驗,著眼於金融業發展趨勢,應將維護個人與金融機構間的公平交易、防範金融欺詐,作為金融監管目標的第三極,構建穩定、發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目標,唯此才能在金融立法、金融機構設置和金融市場秩序維護上,做出具有前瞻性的體制和制度安排。
金融監管體制問題
2015年春夏之交的A股市場暴跌,將中國分業監管的痛點進行了全方位曝光,「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監管,既不能總攬金融市場的全貌,也不能適應洶涌擴張的混業經營現實。綜合而言,當前以機構主體為監管邊界的分業體制有以下弊端:
一是監整套利。以近些年急劇膨脹的資產管理業務為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針對實質相同或一致的業務,在合格投資者人數、投資門檻、募集方式、風險資本、投資范圍等方面,標准不一,約束不同,導致市場參與者廣泛借道監管偏松的機構或設計多層嵌套的產品實現跨部門、跨市場、跨機構套利。
二是監管真空。近年來,互聯網金融、金融控股公司、資產證券化和私人財富管理四大新生事物強勢挺進中國金融業,四大新金融、新業態都橫跨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面對如此混業態勢,銀、證、保三會心態復雜,想管又怕管不好,最後的集體選擇是紮好自己邊界籬笆,而不管交叉空白地帶。由於監管空白,導致新金融野蠻生長,局部風險頻發。
三是監管盲區。現在對於2015年A股巨挫的一個共識是:場外資金利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各自規則,打通了監管壁壘,而監管部門又都是信息孤島,沒有一個監管部門能夠全流程、全鏈條地掌握入市資金的來源與集聚動態。這種監管盲區在「一行三會」以及外匯局之間的業務接頭地帶大量存在。
四是監管逆勢。上世紀80年代以來,英、德、法、日等主要經濟體全面走向混業經營與混業監管,1999年美國柯林頓政府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全面結束對混業經營的限制。而當主要經濟大國從分業轉向混業時,我國卻於1992年、1998年和2003年相繼成立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隨著金融深化,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已不合時宜。
五是割裂市場。建設統一大市場一直是我國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目標和方向。然而,分業監管體制把分機構監管自動延伸為分市場監管,規則競爭、審批競爭,但又不互聯互通。
針對分業監管的不足,國內各界進行了廣泛討論。對此,筆者建議在體制改革設計上明確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權力制衡原則,不允許任何一家監管機構權力過大;二是混業監管原則,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監管體制需要順應發展趨勢;三是金融生產者和金融消費者雙保護原則,保護金融生產者穩定經營,保護金融消費者公平參與交易。
依據上述原則,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借鑒次貸危機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後,可供選擇的改革方案如下:
一是充實央行兩項職能,即宏觀審慎管理職能、金融信息統計職能。為此,在央行內部增設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局,專司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識別、分析、監測與應對預案,制定逆周期資本、行業資本等宏觀審慎監管工具指標等;充實金融信息統計職能,明確所有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都有向央行報送金融信息的義務,明確央行統一制定金融行業的統計標准,明確央行是國家金融信息的統計歸口部門。
二是合並「三會」為「二會」,即調整合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中國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范圍涵蓋所有金融機構和所有場內外、本外幣金融市場。可按五大板塊設置業務司局,即系統重要性金控集團監管板塊、銀行業監管板塊、證券業板塊、保險業板塊、金融市場板塊。金融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監管范圍涵蓋所有與消費者發生的金融業務,包括存貸款、銀行卡、支付、理財等,都同時接受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功能性監管。將現行「一行三會」內部的消費者保護局、銀監會打擊非法集資局等並入,從保護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財產安全、自主選擇、受教知情等權益出發,分清職責,並將信用評級機構和個人財富管理規劃咨詢服務納入監管范圍,成立金融消費者協會和財富管理行業協會。
金融法律問題
金融法律是金融制度的載體和保證。金融制度先進與否與金融立法密切相關,所謂國家金融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實質是金融法律的現代化。目前我國金融法律主要存在四大問題:
一是法律線條粗獷。即使將國務院制定的法規計入,我國金融法律法規與美、日、德等金融發達國家相比,仍十分有限,至今期貨、外匯、金融衍生品等基礎性法律我國尚未制定。
二是法律法規內容不細致,實踐操作性不強。很多法律法規變成了監管部門的基本法,再由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才能落地。
三是立法過多體現監管部門的意志。由於金融業的復雜性和專業性,立法部門在權力邊界、法條表述粗細等方面常常擺脫不了監管部門的影響,甚至淪為權力法律化的工具。
四是法律更新遲緩。由於我國經濟金融發展快等原因,法律法規常常顯著滯後於金融發展現實,其結果要麼是抑制金融創新與發展,要麼是市場參與者不斷試探或挑戰法律與監管的底線。
解決金融法律問題需要納入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予以統籌考慮,包括立法機構人才的職業化、專業化等。當前為規范混業經營,亟待優先解決《證券法》和《信託法》的修訂與完善。
目前《證券法》修改在即,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強投資者保護等都為修法之必要,但更為迫切的是擴展「證券」的定義。近年來所謂的混業經營,除了金融機構跨部門持牌、跨行業經營外,更重要的是跨市場投融資,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圍繞理財業務,突入對方市場,開展全面競爭。業務類似,但依據的監管規則卻不同,導致監管套利盛行。
2017年我國《證券法》的修訂正在加快進行中,建議為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奠定法理基礎,至少將各類資產管理集合資金計劃列入「證券」定義。
《信託法》是另一部管理混業經營的基本大法,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2001年10月我國《信託法》正式實施。目前《信託法》在內容和實踐上面臨幾大問題:一是將《信託法》狹義地局限為信託公司法,二是束之高閣,法院判例少,證監會、保監會怕引入《信託法》而踩了銀監會的「腳」,選擇視而不見,三是內容不適應金融業發展變化。
從國外經驗看,《信託法》規范的是財富管理制度,而不是一類公司業務,更沒有信託公司這種類型金融機構,各國通過《信託法》將「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各方當事人的權責利進行了法律規范,尤其是對信託財產的隔離、受託人的義務進行了細致明確。當前我國財富管理市場亂象叢生,根本原因是《信託法》虛弱、虛置。
因此,建議盡快啟動《信託法》修改,將目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管理的各類資產管理業務全部納入《信託法》的規范之下。著重完善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稅收制度、委託人忠義制度、公益信託制度等。
國有金融問題
目前,在國民經濟各行業中,無論是規模佔比,還是影響力,國有經濟在金融業中的統領地位都是第一的,而在金融業中,銀行業的國有經濟成分尤為突出,總資產佔比超過60%。
國有經濟占據金融業主導地位有利於宏觀調控,有利於維護金融穩定,有利於化解局部金融風險,有利於配合國家重大經濟戰略部署。然而,在獲得上述優勢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問題,集中可歸結為低效率。由於國有經濟銀行在法人治理結構上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缺陷,導致其在資金投向上偏好國有經濟、在經營風格上過於強調穩健,在考核機制上缺乏長效激勵,其結果是銀行將大量低成本資金投向低效的國有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
這些年融資難、融資貴主要體現在民營企業,資產管理市場上混亂的通道業務和嵌套業務,其根源也是民營企業通過正規渠道難以獲得低成本資金。
過去的改革實踐證明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並不能解決國企效率低下問題,說到底,國企本質上是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國有大銀行之所以能從十幾年前「技術上破產」的境地走向今天的世界性金融巨頭,成功的秘訣是:政府剝離不良資產+政府注資+政府傾斜上市融資+政府長期高利差保護,政府的扶持發揮了主要作用,市場化能力有限。為此,建議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和推動國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銀行業國有經濟改革需要加快步伐。
一是將幾家國有大銀行逐漸改造成國有資本佔主導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漸進、有序地將中投公司或匯金公司的注資通過市場化機制和手段置換為民營資本,國有資本佔比降至50%以下、控股權以上的第一大股東。
二是將中、農、工、建、交、郵儲六大銀行之外的國有股份制銀行改造成以民營資本為主、國有資本為輔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資本僅是重要大股東,不具有控股地位,更多表現為戰略性財務持有者。
三是加快民間資本開設中小銀行的審核步伐。中小銀行的市場定位是吸收本地存款、向本地發放貸款,類似於美國的社區銀行。政府對民間資本開設中小銀行的政策要透明、簡潔、便利化,門檻要求應僅限於:按照相對規范的股份制建立,產權清晰;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參加存款保險體系;市場定位明確。只要發起成立的企業符合上述要求,就應盡快批准從事銀行業。
四是深化國有大銀行企業制度改革。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推行更加市場化的管理層選拔方式,銀行董事會主席和銀行行長均應由董事會選聘產生。建立良性的管理層激勵,確保高級管理人員以股東利益為主要目標。在市場化選人用人的前提下,高管薪酬應完全市場化。
(作者系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客座教授)
⑼ 如何促進我國遺囑信託的發展
1、設立遺囑信託
《信託法》第八條規定了設立信託應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遺囑。第十三條又規定,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因此,中國大陸可以設置遺囑信託。
2、受託人資質
《信託法》規定了信託關系,第二十四條又規定,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因此,從信託法的角度,遺囑信託受託人資質非常廣泛,只要具有完全名師行為能力即可,無需特別的審批許可。
後來,銀監會發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公司的資質進行了管理,但也沒有規定信託業務為信託公司專屬經營(作為部門規章,它不能限制上位法《信託法》對受託人資質的規定)。但在傳統上,只有信託公司具有經營信託業務的資格,否則很難區分委託和信託兩種法律關系,這對於資產隔離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有很大的影響。
這兩年,證監會發布一系列文件,試圖打破這一傳統,通過部門規章,賦予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以信託業務資格。最為明顯的是在今年資產證券化管理業務徵求意見稿中,直接將資產證券化資產定義為信託業務,後來遭到反彈,不得不取消。其實證監會最大的阻力是來自證監會自身,因為它這樣的突破違反了證券業法律法規對證監會的授權,以部門規章突破行業監管法律,是嚴重的違法。
考慮到中國信託業的實際融資人特殊角色,有必要對信託業務資格在立法上進行規范,填補漏洞。
另外,設立遺囑信託,目前最大的難題還在於信託登記制度沒有建立,尚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登記公示,在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個人財產隔離的認定上,隱含一定法律風險。
3、具體產品
2013年1月,平安信託設立了一款名為「平安財富-鴻承世家系列單一萬全資金信託」,對外宣稱為家族信託。該款產品規模為5000萬元,期限50年,這么長的期限顯然是奔著遺囑去的。但因為是單一信託,具體內容尚不清楚。據了解,平安、上國投都在今年計劃大力發展家族/遺囑信託了。
⑽ 大額保單與家族信託怎麼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