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有哪些反面的案例表明其中問題的例如招標信息不公開,或者政府管理不善等
醫療……葯價越來越貴,醫院病床少,醫患關系緊張!!
教育……教育不平等加重,偏遠地區沒有學校,或者很小就要寄宿!!
『貳』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歐美模式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政府提供服務的低效率和壟斷性所產生的巨大壓力下,英、美、澳、日等歐美國家都逐步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作為重要環節納入到了政府改革的實踐框架之中,並取得了重大成效。
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提高政府效率的一種有效選擇。近些年來,雖然我國不少地方作了大量積極探索,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仍處於「初級階段」,需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形成自己的一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運行機制,以提高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
健全的立法規定
在英國、美國等歐美國家,均有國家層面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立法。比如,美國就具有全世界最為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美國國會和有關部門制定了大約500 種政府采購法規,形成了以法律(法案、法令)、規章制度、行政和司法三個部分組成的制度體系。其中《聯邦政府采辦法案》和《聯邦政府采購條例》是政府采購法規體系的核心,統一規范了政府各機構的采購政策、標准、程序和方法。
在英國,自上世紀80年代撒切爾夫人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作為社會福利改革的一部分大范圍推開以來,無論是1997年上台的托尼·布萊爾將其常態化、制度化,還是如今執政的卡梅倫提出的「大社會」計劃,均在立法和政策上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先後於1998年和2011年分別發布了《政府和志願及社會部門關系的協議》和《開放的公共服務白皮書》,通過選擇性放權,秉持公平性與多元化原則,改善公共服務,引領公共服務改革創新。
日本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進程起始於2004年小泉內閣通過的《推進規制改革、民間開放3 年計劃》。雖然起步較晚,但是日本政府在公共服務購買的進程中始終堅持立法為先導的原則。《關於通過競爭改革公共服務的法律》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會計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了中央政府有關的購買服務程序;《地方自治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了與地方政府有關的購買服務程序,從而形成了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的較為完備的法制框架。
在澳大利亞,對於社會部門的一般管制均以澳大利亞稅務局為核心,這就確保了澳大利亞慈善法律的真實價值是關注獲取利益。1997年頒布的《財政管理與責任法》和《聯邦服務提供機構法》規定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在這方面的細則。
公開透明的購買流程
一套公開透明的公共購買流程,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必然要求。經過多年的發展,西方發達國家大多已安排專項預算,通過一定的政府采購程序對私有和非政府組織提供的社會服務進行購買,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簡單來說,西方國家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流程是這樣的:首先,政府對購買服務進行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按照一定的程序選定購買的公共服務的范圍、項目,並確定相應的預算;其次,向社會公布政府購買的項目、購買價格、預算安排以及質量要求和各項服務指標等;再次,對投標進行資質認定,並運用招投標和委託等方式選定供應商、簽訂合同並實施相應的過程管理和監督;最後,對這些組織進行績效考核並按照績效進行結算。
當然,具體到每個國家而言,其流程可能也會有所不同。比如在美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至少由6個環節構成:制定統一的單據格式、招標公告以及表述格式、對招標工作人員統一定位,詳細制定招標采購操作規程,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招投標,交貨追查,進行采購審計和管理審計。英國的政府采購程序則包括8個階段:制定采購計劃,確定采購總負責人和配備律師、會計師或審計師,律師起草和在指定刊物上公布信息,接受咨詢,按標准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招標或直接采購,按照合同監督供應商完成服務,獨立審計。
但不管怎麼變化,實現政府對非營利組織和社會服務組織公共服務的購買,「按照選定服務項目——社會公布——資質認定、招標管理——過程管理、監督——績效考核——結算」都是最基本的流程。
非壟斷的購買方式
在西方發達國家,公開競標是最典型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例如,英國政府早在1990年公布的公共醫療和社區關懷法中就明確規定,中央政府撥付的特殊款項的85%必須以競爭招標的方式向私營或非政府組織購買。不過在加拿大,正式招投標並非最主要的方式,政府也經常採用直接向社會組織提供項目的方法。
競標可以幫助政府降低購買公共服務的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但不足之處是有可能引起政府雇員的反對,需要建立起相關過渡的政府雇員機制。除公開競標外,在涉及專業性較強的公共服務時,西方發達國家還會採用協議定標的方法,如對監獄、醫院等服務的購買。
在美國,合同外包則是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主要形式,被廣泛應用於社會服務領域。在合同外包的發展過程中,政府購買服務經歷了由設計型合同向績效型合同的轉變。設計型合同的特點是政府為投入和過程付費,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約束社會組織的行為;績效型合同則是通過社會組織提供服務的質量、效果等的評估付給費用。20 世紀90 年代新公共管理理念取得主導地位後,績效型合同出現並普遍使用,使為公民提供的服務和項目質量最大化,便於有效測算項目和服務的最終產出。
另外,不管採取哪種購買方式,政府都應逐漸從公共服務直接生產者的角色中淡出,而更多地承擔起公共服務規范和制度制定者的責任。以英國政府做法為例,2001 年,布萊爾政府設立了公共服務改革辦公室,與公共服務決策部門、執行部門共同開展工作相關部委制定購買服務政策,下設具體的部門執行。同時,實行了中央與地方「分治」,使地方政府擁有了更多的公共服務決策權。在社會層面,獨立顧問團、專業消費者組織和行業自律協會在完善公共服務社會管理體系,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樣就形成了中央政府制定規劃、各級政府部門具體執行和社會團體予以輔助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體制。
『叄』 政府如何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
上海行政學院何海兵、浙江大學吳玉霞、上海大學耿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蔡秀雲等就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經驗、問題與對策進行了研究。 一、經驗 吳玉霞總結了西方國家政府購買服務的三條經驗:制定宏觀政策引導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重視對服務的承包者的綜合服務能力評估和嚴格控制、檢查和評估服務質量的制度,並對我國浙江及其他地區的經驗進行總結,得出組織「為NGO服務的NGO」,實現公共服務的兩次分工、政府職能轉變與社會組織成長同步進行,構建了新型政社合作關系、服務范圍不斷擴大、資金來源不斷拓寬、管理流程不斷規范、政策環境不斷優化等結論。二、存在的問題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遇到了一些共性的問題,對此,蔡秀雲指出,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微觀上存在「三個不足」:社會組織公益意識不足、資源能力不足和內部管理不足;宏觀上:存在「 三個障礙」:社會文化方面的障礙,政府在政治傳統、管理體制和法律政策環境方面的障礙,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的障礙;公共服務提供實踐中存在「五個問題」:社會組織的活動主要集中在少數領域,大部分社會組織由政府創建並受政府主導、沒有形成政府部門為社會組織提供資助、委託其提供服務的固定模式,沒有形成由政府委託社會組織給需要者配送服務的服務配送方式,社會組織發展還存在著嚴重的不平衡性 三、政策建議 何海兵指出,政府要明確角色和職責,制定法律法規,嚴密相關制度,加大財力配套,重點完善項目選擇和項目評估機制,嚴格購買服務程序。
『肆』 政府在ppp融資模式中應做哪些工作
一般情況下,PPP模式是公私合營各種模式的統稱。此處是作為一種獨立而具體的模式。就此而言,PPP 融資模式主要應用於基礎設施等公共項目。首先,政府針對具體項目特許新建一家項目公司,並對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後,項目公司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和建設,融資來源包括項目資本金和貸款;項目建成後,由政府特許企業進行項目的開發和運營,而貸款人除了可以獲得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外,還可獲得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
PPP模式是一種優化的項目融資與實施模式,以各參與方的「雙贏」或「多贏」作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的形式與中標單位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這個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的協議,而是一個向借貸機構承諾將按與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的協定,這個協議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採用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及有效運營。
『伍』 PPP模式與政府購買服務有何關系
財政部於2016年1月11日發布了《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文中「三、妥善處理存量債務」的第一段有「取消融資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推動有經營收益和現金流的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轉型改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予以支持」的表述。此處,「PPP」和「政府購買服務」是並列出現的,是否表明其兩者關系是並列、對等關系呢?是否就沒有交叉重合部分呢?是否分別適用不同法規政策呢?本文對兩者關系作簡要論述:
一、PPP與政府購買服務的概念
在釐清PPP與政府購買服務兩者關系前,應明確兩者的界限范圍。因此,筆者將分別從廣義和狹義方面對其論述。
1、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從各國和國際組織對PPP的理解來看,廣義的PPP泛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各種合作關系;狹義的PPP則通常被理解為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更加強調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項目的物有所值原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於2015年5月22日發布的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對PPP的定義以及財經113號文的規定,可知我國目前對PPP的定義採用的是狹義的PPP概念。
2、政府購買服務
廣義的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主要包括勞動就業、工程建設、公共安全、社會事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六大類的服務。
狹義的政府購買服務即政府購買本身需要的服務,或政府購買維持其自身運轉需要的服務,也主要包括專家服務(咨詢和研究)、工程建設、公共安全、後勤保障、中介服務、政府服務外包等六大方面。
二、PPP與政府購買服務的關系分析
國務院及其部委在規范PPP和政府購買服務方面頒布了很多法規政策,不同部委頒布的政策之間有矛盾之處,由此引發對政策的不同解讀,對於PPP和政府購買服務的關系亦有不同的觀點,主要包括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PPP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
根據財政部於2014年9月23日發布的《推廣和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中明確指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認為政府購買服務是較大的概念,而PPP模式是其中一種表現形式。在此觀點下,PPP模式由此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表現形式直接適用《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進行社會資本采購(其中包括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單一來源采購四種模式),而不是僅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而根據1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的適用范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PPP模式亦可直接適用該辦法,採用競爭性磋商采購進行采購。
第二種觀點:政府購買服務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費」模式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中對回報機制的描述,「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12月2日《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中指出:「(二)操作模式選擇中3.非經營性項目。對於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採用建設—擁有—運營(BOO)、委託運營等市場化模式推進。」由此認為:政府付費是PPP的三種支付方式之一,是指政府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
在這種觀點下,對於PPP支付方式中的「使用者付費」模式,由於不需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支出,僅適用《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條例》;對於「可行性缺口補助」模式和「政府付費」模式,因其使用財政性資金,則可直接適用《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規。
同時,依據財金113號文和1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的規定:「PPP項目采購方式可採用競爭性磋商,且PPP項目采購應當實行資格預審。」由此可以看出PPP項目的采購程序較政府購買服務更為嚴格。
第三種觀點: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是並列但又有重合部分的關系
根據國務院於2015年6月25日發布的《關於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舊房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中,第三部分「創新融資體制機制」中「(一)推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二)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以及本文開頭提及的2016年1月11日發布財預[2015]225號文中兩者並列出現的現象,由此得出PPP和政府購買服務是並列的關系。而且,政府購買服務早已有之:國務院辦公廳於2013年9月26日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財政部於2014年1月24日發布《關於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4〕13號),財政部、民政部和工商總局於2014年12月15日聯合發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從這三個文件我們可以看出政府購買服務已自成體系。我司亦有根據財綜[2014]96號文編制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方案的經驗。
而這兩者的重合部分的分析則類似第二種觀點,但此觀點認為PPP模式中採用「政府付費」回報模式的PPP項目只是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中的一小部分,真正的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要比「政府付費」的PPP項目大得多。
因此,對這兩種模式的法律適用規則為:在二者的重合范圍內可以同時適用兩者的法規政策,而在兩者不同的范圍內則要分別適用與其對應的法規政策。
三、結論
以上三種觀點依據不同的政策文件,都可自圓其說。但不管兩者的關系如何,達成的共識是PPP和政府購買服務在采購方式上都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條例》及《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而且都可採用競爭性磋商的方式進行采購等。
目前第二種觀點是主流觀點,結合定義,政府購買服務可以視為廣義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一種,都是為了「轉變政府職能、動員社會力量、改善公共服務」;但其程序和規范上更為簡單,可以理解為簡化版的PPP。由於完整版的PPP推行效率相對較低,而經濟和社會需求又亟待政府公共項目的積極發展,在教育,衛生,養老等公共服務主導性領域,這個簡化版的PPP模式正被各級政府寄予越來越多的期望。
但同時我們要注意,第三種觀點依據的政策文件頒布的時間較新,是否給我們這樣的預示:以後PPP和政府購買服務會以並列且有重合的關系出現;並且針對目前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政策較為籠統、可操作性較弱的缺點,政府將會作進一步的完善。
來源參考 中國政府采購網 http://www.ccgp.gov.cn/gpsr/lltt/201610/t20161011_7414514.htm
望採納。
『陸』 如何人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
對這一系列問題,新一屆政府提出,要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凡是社會能好的,盡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凡適合市場、社會組織承擔的,都可以通過委託、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市場和社會組織承擔。採取這樣的形式,既能加快解決公共服務產品短缺問題,又能形成公共服務發展新機制。
『柒』 為什麼要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將政府購買服務定義為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修正)》(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將政府采購分為貨物、工程、服務三類。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土地、建築物、無形資產均屬於貨物。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87號文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受到《政府采購法》的全面約束,因此,政府購買服務應屬於政府采購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范疇僅限於貨物和建設工程以外的采購對象,且僅涉及公共服務,如城市規劃與設計、環境評價等。而公路、機場等建設工程則應屬於政府采購工程,不能納入政府采購服務的范疇。
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的操作
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實質上是隱性增加政府債務。目前的違規行為大致可歸納為兩種:一種是無預算的情況下,以虛假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向融資平台購買服務,然後平台再以該協議中對政府的應收賬款向金融機構融資;第二種是工程一次性做完,但納入預算的只是當年實際購買的范圍,從而變相融資(相當於分期付款)。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明確要求先有采購後有預算的原則,同時中期財政規劃期限一般為3年。有些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期限長於3年,這將導致3年以後的政府支出部分無法納入預算。實踐中的違規做法是由當地人大出具決議,同意將整個服務期內的政府付費納入當地財政支出預算。縣市級的地方人大任期為5年,但批準的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可能長達10年以上,遠超一屆人大任期。
87號文提到的另一個違規行為是將建設工程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這主要是基於變相融資操作的便利性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全部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除特殊情況外均應公開招標),而如果列為服務則可以使用單一來源采購[1]的方式與融資平台及其關聯方式合作。因此,如果將建設工程列為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可以很大程度上規避監管,便於違規操作。
另外,由於各級財政部門擁有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許可權,可以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這種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也是政府購買服務泛化的重要原因。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定義,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單一來源采購通常僅適用於貨物和服務,通常經過專家論證、相關部門審批並公示七天後即可進行采購,透明度很低,競爭性弱;建設工程一般需要招投標,競爭性強,要求嚴格的信息披露。
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的原因
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變相融資,根源在於財權事權不匹配導致的財政能力不足,一個很重要的直接原因則是相關法規的不完善給地方政府的違規變相融資提供了操作空間。
一是政府購買服務是否屬於政府采購服務。在已經存在政府采購服務這一渠道的情況下,中央又推出政府購買服務,同時政府購買服務有單獨的法律規范、定義以及目錄,這可能會令地方有意或無意地認為政府購買服務並不屬於政府采購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采購服務中「服務」的定義是否相同,也關繫到建設工程是否能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二是政府購買服務與PPP的關系。目前相關法規對政府采購與PPP的關系,大致有三種定義:PPP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特殊形式;政府購買服務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費」模式;PPP與政府購買服務並列。因此實踐中也出現了以政府購買服務代替PPP的趨勢。
三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對於建設工程是否屬於政府購買服務范疇,相關法規的定義也不統一,這也為地方政府將建設工程分類為服務提供了違規操作的空間。
『捌』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參考基點
與規制分析的不同,激勵分析關注在政府向市場或社會購買公共服務的經濟行為中,如何以制度鼓勵與促進參與主體的發展,進而形成公共服務購買模式長久運作的機制。由此便形成了激勵分析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面。
1.政府經濟行為市場化的定位
政府購買,從上述的定義和名稱的用詞上看,是政府作為經濟主體購買市場中服務的行為,學理上將之歸結為「政府經濟行為」。觀諸政府經濟行為的研究,自上世紀80-90年代至今,便有頗多的研究文獻從規范化、規制政府失靈的角度出發剖析此問題,而於新近則形成了諸如管斌為代表的對政府經濟行為作一博士論文層面的系統分析。 與此成熟的規制分析不同,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激勵性的把握上,市場化的基本定位確需明晰:一則明確市場化購買的動因;二則其購買的要素,即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和購買服務的范圍;再則確認政府購買服務的法律程式以規范其運作。
2.專業化服務釋放社會組織的功能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藉助專業服務機構的優勢完成公共服務提供的舉措。在打破公共服務政府壟斷、單一提供局面的同時,引導民間主體、民間資本多方地參與,推動社會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並促成市場組織功能領域的拓展。以企業服務外包的成功案例為借鑒,專業化公共服務的提供可改觀當前我國公共服務多元化提供能力的不足。於是,經濟法激勵的著眼點則是如何通過制度促進社會組織體的培育,是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又一核心的要素。
3.公私契約化合作的權利型導向
政府購買服務區別於以往政府包辦、政府補貼等傳統的公共服務提供方式,以契約化生成公私合作模式。此類基於合同委託而產生的公共服務提供模式,是出於社會公共服務組織權利的維護:一則可保持社會公共服務組織體應有的主體獨立性而非職能授予下的非獨立性,二則可明確服務的事項而並非事務的隨意指定,更不會產生如俄羅斯政府主導下社會組織偏離自身既有角色定位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