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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ppp融資模式研究

發布時間:2022-05-20 14:16:25

1. 淺談什麼是ppp模式,及其作用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首字母縮寫)模式,PPP模式起源於英國的「公共私營合作」的融資機制,是指政府和私人組織共同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雙方通過簽署合同來使得權利和義務明確,從而形成一種合作夥伴關系,彼此能起到監督,最終達到互利共贏的效果。
PPP模式有哪些優勢?
1、避免費用超支
私人組織參與到政府基礎設施中來,意味著兩者共同參與項目的建設,能彼此起到監督作用。並且PPP模式要當此項目完成並獲得政府批准使用了,私人組織才能獲得收益。PPP模式有利於幫助提高工程建設效率和降低工程造價費,還能避免項目資金風險。
2、減輕財政負擔
PPP模式能使得政府避免了繁重的事務,有更多的時間對基礎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管,不僅保障了項目的質量,還能減輕政府財政預算。
3、互利共贏
PPP模式能使得政府與私人組織彼此取長補短,發揮各自的優勢,互相彌補不足。雙方能形成一個互利共贏的局面。
4、風險分配合理
PPP在項目初期實現風險合理分配,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從而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的風險,也降低了項目的融資難度。意味著PPP項目投資風險有政府幫助分擔一點。
對於PPP模式,理財師表示,PPP模式的興起是近幾年的事,但此模式目前還尚未成熟,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尤其是對PPP項目風險的研究還不夠,PPP風險究竟有多大,此模式還有哪些劣勢等都有待進一步研究。因此,投資者對PPP項目的投資一定要慎重,不能武斷購買!

2. PPP融資模式的PPP模式的發展

為了彌補BOT模式的不足,近年來,出現了一種新的融資模式——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即公共政府部門與民營企業合作模式。PPP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發展起來的一種優化的項目融資與實施模式,這是一種以各參與方的「雙贏」或「多贏」為合作理念的現代融資模式。其典型的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形式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這個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的協議,而是一個向借貸機構承諾將按與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的協定,這個協議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採用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雖然是近幾年才發展起來的,但在國外已經得到了普遍的應用。1992年英國最早應用PPP模式。英國75%的政府管理者認為PPP模式下的工程達到和超過價格與質量關系的要求,可節省17%的資金。80%的工程項目按規定工期完成,常規招標項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時間最長沒有超過4個月。同時,80%的工程耗資均在預算之內,一般傳統招標方式只能達到25%;20%超過預算的是因為政府提出調整工程方案。按照英國的經驗,適於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鐵路、機場、港口)、衛生(醫院)、公共安全(監獄)、國防、教育(學校)、公共不動產管理。智利是國家為平衡基礎設施投資和公用事業急需改善的背景下於1994年引進PPP模式的。結果是提高了基礎設施現代化程度,並獲得充足資金投資到社會發展計劃。至今已完成36個項目,投資額60億美元。其中,24個交通領域工程、9個機場、2個監獄、1個水庫。年投資規模由模式實施以前的3億美元增加到17億美元。葡萄牙自1997年啟動PPP模式,首先應用在公路網的建設上。至2006年的10年期間,公路里程比原來增加一倍。除公路以外,正在實施的工程還包括醫院的建設和運營、修建鐵路和城市地鐵。巴西於2004年12月通過「公私合營(PPP)模式」法案,該法對國家管理部門執行PPP模式下的工程招投標和簽訂工程合同做出具體的規定。據巴西計劃部稱,已經列入2004年-2007年四年發展規劃中的23項公路、鐵路、港口和灌溉工程將作為PPP模式的首批招標項目,總投資130.67億雷亞爾。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當前階段,過度依靠政府來獨立運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國外政府早已碰到過的種種問題。因此,促進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民營化。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引入PPP模式,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價值。我國政府也開始認識到這些重要價值,並為PPP模式在我國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國家政策層面的支持和法律法規層面的支持。
為適應現代經濟飛速發展,各國十分重視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但是單靠政府資金已不能滿足需求。隨著政府財政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地位的下降,私人企業在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中開始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國在利用國際及國內民間私人資本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BOT模式是目前比較成熟和應用最廣的項目融資模式, 但是這種模式也存在著幾個方面的缺點: 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往往都需要經過一個長期的調查了解、談判和磋商過程,以致項目前期過長,使投標費用過高;投資方和貸款人風險過大,沒有退路,使融資舉步維艱;參與項目投資各方利益沖突大,對融資造成障礙;機制不靈活,降低私人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積極性;在特許期內,政府對項目失去控制權;等等。

3. 跪求ppp融資模式的國內外研究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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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達國家的PPP模式主要包括哪些特點

雖然一般認為現代社會PPP最早出現在發展中國家(如1984 年土耳其首先應用BOT於基礎設施項目,,但實際上全世界 PPP模式運行比較規范的卻是發達國家,根據APEC(Asian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亞太經合組織)的資料顯示,運行最好的當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其成功的特徵是政府(public)、企業(private)、百姓(people)三方都滿意,政府尋找企業合作夥伴實現物有所值;企業得到投資回報(當然不是暴利);百姓享受了合理價格的服務『7)。

歸納起來,發達國家的PPP模式主要有以下十個方面的特徵:

(1)發達國家PPP 項目投資主要是金融機構主導(做項目公司股東和牽頭人,兼放貸),我國則主要是帶施工資質的工程企業主導。這說明我國金融機構與國外金融機構的業務和營利模式、競爭力和創新力以及服務意識等有很大不同,也說明我國工程企業規模的龐大和競爭的激烈.,而我國金融機構和工程企業參與PPP 均有資金結構、人才結構和知識結構等弱勢。

(2)發達國家PPP 項目的招投標談判周期長、前期成本相對高.,但全壽命期成本相對低;而我國PPP 項目招投標談判周期短、前期成本相對低,但全壽命周期成本相對高。發達國家政府羨慕中國政府想干就能很快乾成,而我們似乎沒有人羨慕國外的全壽命期高效率和高質量服務。發達國家的PPP更像慢工出細活,而我國PPP是批量生產銷售。

(3)發達國家PPP 項目的貸款除了來自銀行,還有不少來自養老/社保等基金和保險機構的資金,這些資金的長期性正好匹配於PPP 項目長期的特點,而我國近幾年才陸續允許保險金參與投資和放貸,所以國內貸款來源較單一,融資渠道相對單一。

(4)發達國家對PPP項目最小規模有要求(如澳洲應大於5000萬澳元),因為PPP項目前期時間長/費用高,若項目太小,前期費佔比太高。若單個項目規模小,可把同類項目打包一並招標/談判。我國尚沒有規模方面的規定,導致個別項目投資金額才幾千萬,前期費就佔比很高(達10:《以上)。

(5)因現有政府機構很難適應PPP的復雜性,越來越多的國家(包括發展中國家)已有或開始PPP立法或編寫指南,並建立PPP專門機構(賦予規劃/比選/評估/指導/咨詢/監管/審批項目等不同權力),以規范PPP運作和總結PPP經驗(知識管理),而我國尚沒有國家層面法規,國家層面PPP中心也剛組建幾年,各地各部門做法隨意、迥異、低效,導致經常重復交學費。

(6)發達國家的PPP 項目有不少改建項目(brownfield),如TOT,還有一些企業主動建議項目( unsolicited);而我國主要是新建項目(greenfield),多是政府立項招標項目( solicited),這與中外經濟發展/基礎設施成熟度處於不同階段,項目於系人的經驗/水平高低,以及政治/法律/金融/社會體系的成熟度等有關。

(7)發達國家PPP 項目的資金和主辦入主要來自本國甚至本地,而我國早期(20世紀八九十年代)主要來自境外,現在(2000 年以來)主要來自本國,並存在一定的地方保護主義。

(8)發達國家應用PPP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順便緩解政府一次性支出資金壓力;而我國應用PPP主要是為了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增加基礎設施數量和規模,促進經濟發展(包括GDP和政績)。主要目的的不同造成國外PPP主要用於公用事業(政府分期支付),我國主要用於基礎設施(百姓支付)。

(9)發達國家PPP 項目的過程和信息(包括財務信息)基本上是公開的,任何公民都可獲得,而國內PPP 項目的信息(特別是財務信息)幾乎是不公開的,這造成國內的相關研究只能是定性研究、主觀(拍腦袋)研究或假設數據研究,不過國家層面的信息公開政策(財金[2017]1號)已發布,信息公開工作有望得到改進,例如財政部已公布700個PPP示範項目所有信息。最近新發布的《 PPP 條例(徵求意見稿)》也提及信息公開。

Cio)因為PPP項目時間長達10一30 年,讓政府和企業等任何一方去預測和獨自完全風險承擔是不現實和不公平的,所以發達國家的PPP 項目很早就應用特許期間的調節機制(如調價),而我國近年來才開始應用這種動態調節機制,由於早期的項目應用較少,造成不公平、不和諧、政府強行干預調整等後果。

本文由黑龍江省PPP項目咨詢研究中心發布

如有問題請提出,如有幫助請採納!

源文地址:hljppp.com

5. PPP的融資模式

(1)服務協議(Service contract)。對於一些特殊的基礎設施項目,如環保、垃圾處理,政府可以把服務出包給私人企業,政府仍需對設施的運營和維護負責,承擔項目的融資風險,這種協議的時間一般比較短,只有一年或幾年的時間。

(2)運營和維護協議(Operate--maintenance contract)。在該模式下,政府部門同民營機構簽署運營和維護協議,由私人企業負責對基礎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獲取商業利潤。在該協議下,私人企業承擔基礎設施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的全部責任,但不承擔資本風險。政府部門對該項目擁有所有權。該模式的目的就是通過引入私人企業,提高基礎設施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

(3)擴建後經營整體工程並轉移(Wraparound Addition)。城市政府與私人企業簽訂協議,由私人企業負責對已有的基礎設施進行擴建,並負責建設過程中的融資。完工後由私人企業在一定特許期限內負責對整體基礎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並獲取商業利潤。但在此模式下,私人企業可以對擴建的部分擁有所有權,因而會影響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公共產權問題。

(4)設計和建造DB (Design-Build)。在該模式下,由私人企業或機構為城市政府提供基礎設施項目的設計和建造。該合作模式能有效減少工期,節約資金,提供更有效的項目擔保以及能將額外的項目風險轉嫁給民營機構。通過由唯一的機構負責項目的設計和建造,能避免多方共同參與所可能產生的沖突,在此模式下,政府仍然擁有項目的所有權並負責運營和維護整個項目。

(5)設計一建造一運營(Design-Build-Operate)。在該模式下,某承包商負責設計、建造和運營某項基礎設施項目。總承包商會和設計單位簽訂項目設計合同;和建築商簽訂項目建造合同;最後自己來運作項目。通過把設計、建造和運營三個環節統一由某民營機構來運作,可以加快發展速度,保持基礎設施項目的連續性,也便於機構融資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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