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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融資礦業權評估

發布時間:2022-05-20 21:07:23

1. 關於《固體礦產資源/儲量類型分類》實施要點的解讀

藍運蓉

作者簡介:藍運蓉,SD法創始人,高級工程師,礦產儲量評估師。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1999)、《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 13908—2002)國家標准和各礦類(種)地質勘查規范行業標准(以下統稱新標准規范)發布實施至今已多年,已對指導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管理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通過審查估算的資源儲量,編制及評審勘查報告、核實報告實踐,發現對《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以下簡稱新分類標准)的資源儲量類型的確定還存在有模糊認識,有新舊標准套用、混用,尚未准確按新分類標准原則確定的情況。最近,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7]68號文《關於全面實施<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准和勘查規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是為進一步規范礦產儲量管理,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統一的基礎數據,方便社會各界正確使用地質勘查成果和礦產資源儲量信息的文件。為了協助廣大地質工作者正確地理解和貫徹新標准規范及通知的精神,現結合多年報告評審實踐,將新分類標准具體實施要點以及報告編制中有關常見問題作一闡述。

1 新分類標准實施的關鍵

通知一指出「自2007年5月1日起,編寫、提交、填報各類資源評價報告、地質勘查報告、礦山生產勘探報告、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儲量動態檢測報告、閉坑(停采)地質報告、可行性評價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礦產資源登記統計書(表)等,須符合新標准規范及本通知。礦產資源評審、礦業權評估,須依據新標准規范及本通知。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礦業權審批管理、資源儲量管理、資源規劃與評價及礦山開發利用監督管理等,須符合新標准規范及本通知」。

通知十指出「有關確定固體礦產資源儲量類型的具體技術處理,參照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發布的指導意見執行」。即參照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公告2007年第1號(以下簡稱公告)執行。另外,「煤炭資源勘查開發遵循《關於印發<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40號)。」

由此看來,首先應正確按新分類標准確定固體礦產資源儲量類型,其次在實踐中應在遵循新分類標準的原則規定下准確劃分資源儲量類型,應緊緊抓住地質可靠程度是基礎和經濟意義是核心這兩大關鍵。

2 關於對地質可靠程度的理解

公告2.2指出「地質可靠程度針對勘查塊段而言,每一塊段對應一種資源儲量類型。」SD精度是地質可靠程度的定量標准。工程式控制製程度是確定地質可靠程度十分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地質可靠程度應由多因素決定,如工程間距(SD法的框棱和SD精度),加上勘查階段要求,依據地質勘查研究程度等因素去判其地質可靠程度,這樣的地質可靠程度作為地質軸才是完善的。這樣的地質可靠程度才是准確劃分資源儲量類型的基礎。

3 關於對經濟意義和可行性評價的理解

(1)准確判定的經濟意義是作為經濟軸的依據,是否作了(預)可行性研究是判定經濟意義最重要的手段。但其中是否包括了全部的量作為研究利用的對象,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只有研究利用的量得出的經濟意義結論才代表研究利用量的經濟意義。而結論只有一個,或是經濟的,或是邊際經濟的,或是次邊際經濟的。未參與研究利用的量是未能確定其經濟意義的,是經濟意義不明的內蘊經濟的。在經濟意義軸上雖將內蘊經濟的與經濟的、邊際經濟的、次邊際經濟的並列為指標。實際「內蘊經濟的」是表示一個待定的經濟意義區間,是介於經濟的到次邊際經濟的之間的某一種狀態,它不能算是一種獨立的經濟意義。這里需強調一下,經濟意義針對礦產開發投資項目而言。當還未作(預)可行性研究的各資源儲量類型量,自然就只能是內蘊經濟的,其類型只能依地質可靠程度情況劃分為331、332、333、334?了,而開發項目,凡符合公告2.3所述,「通過作了(預)可行性研究或已通過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礦山設計或在建、正常生產礦山,即使未開展過可行性研究工作,也應屬於技術經濟可行的項目」,其經濟意義就是可以確定的。當然對於「同一個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技術經濟分析在其論證分析范圍內,只產生一種經濟意義,同一項目不應同時出現經濟的、邊際經濟的或者次邊際經濟的經濟結論」。「論證分析范圍外的部分,視為未開展可行性研究或技術經濟分析」,其經濟軸指標定為是內蘊經濟的。

既然經濟意義是對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評價范圍而言。那麼項目可以是礦區中的某一指定范圍內的所有塊段的量或某些部分的量,也可以是涵括了整個礦區范圍的所有塊段的量或某些品級的量。得出的經濟意義是指投資項目總體的,代表參與了評價利用量的經濟意義,項目內未參與評價的量的經濟意義不屬於此結論的。有時它們是需根據其具體位置或其他情況做些特殊處理的。這是從宏觀上來說,基本是對的。所以若有某部分出現了與總體不一致的經濟意義的情況,這不是錯的。應允許這種局部因未納入研究量去評價而存在特殊差異的情況。

例如,對已經確定具有經濟意義的勘查區可稱為「礦區」,一般一個礦區可能有多期的項目,如第一期是淺部,第二期是深部多少中段到多少中段,第三期又是深部多少中段到開采證標高范圍內等。從這個角度來看,一個礦區因此可能有多個經濟意義是正常的。在礦區的不同地段,就可能存在多種資源儲量類型。在資源儲量核實評審時常又需要歸並不同的資源儲量類型,統計供備案的資源儲量,作為資源儲量登記、評估、礦業權轉讓、上市融資等的依據。

(2)報告編制中應明確說明研究利用對象,特別是低品位礦的利用情況。事實上,在勘查過程中要多次估算資源儲量,先要確定資源儲量類型,這時是要嚴格按新分類標准以三軸(地質軸、經濟軸、可行性軸)綜合確定勘查區、礦區的各種資源儲量類型,依據此某一階段(某一工程式控制製程度及相應的勘查成果)控制精度及可行性評價階段對經濟意義得出的結論來確定資源儲量類型。緊緊圍繞地質可靠程度是基礎,經濟意義是核心的原則正確劃分資源儲量類型。

估算前根據業主要求立項,確定需作預可行性研究還是做可行性研究;同時確定「分析評價的范圍」及「利用的資源儲量數量」,並說明是否包括低品位礦——貧礦。經過「研究評價」後,得出一個項目經濟意義的結論。此時,凡在研究范圍內並參與評價的資源儲量的類型的經濟意義也就只有一個,是根據項目整體結論確定的經濟意義。

最終以經濟意義軸和地質可靠程度軸重新核實各塊段資源儲量類型,調整、歸並資源儲量類型。按國土資發[2007]68號「通知」編寫、提交、填報各類資源評價報告、地質勘查報告、礦山生產勘探報告、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儲量動態檢測報告、閉坑(停采)地質報告、可行性評價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礦產資源登記統計書(表)等,當然這些都應該是以新分類標准原則對項目或礦區的不同地段的資源儲量類型進行客觀區分表示,說明有無特殊處理和歸並處理原則。按調整、歸並後的類型上報登記備案。

必須糾正目前評審和備案中出現的資源儲量類型確定的偏差(不以經濟意義,不以三軸原則定類型,簡單化和一刀切的做法),如在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中發現,存在按礦山自定義類型原則,籠統地將以礦床工業指標估算的低品位礦(大於邊界品位,小於工業品位的塊段)或老標准規定的各類暫不利用儲量,即將原稱表外礦儲量定為332類型,並且不管這些低品位礦是否皆全參加(預)可行性研究全是利用的量,還是有部分屬研究利用量,還是全未參加研究利用量,一刀切為332。不合理、不符合新分類以三軸定資源儲量類型的原則精神的現象。應該說,執行中的適度靈活性不能抹殺新分類標准中的原則性。不然不能保證提供的資源儲量類型的准確性。

4 關於礦產資源儲量類型的確定

強調以作(預)可行性研究確定投資項目的經濟意義,資源儲量類別按項目經濟意義分類,礦產資源儲量按經濟的類別劃定資源/儲量類型。這才是突出了新分類標准經濟意義是核心的思想。這也是資源儲量評審中最重要的部分,評審最關鍵的兩點是:一是要看提供核實報告資料的真實性,對提供的資料進行適量的抽查。二是要看提供的資源儲量類型是否准確可靠,符合新分類以三軸確定資源儲量類型的標准。

(1)在理解公告2.7,2.8時應注意,如果項目作了(預)可行性研究結論表明是次邊際經濟意義的(2S),參與了研究利用量的資源儲量的類型應是次邊際經濟資源量。再根據塊段可能存在的不同的地質可靠程度,其中研究利用的原探明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1)就對應於探明的(可研)次邊際經濟資源量(2S11),或探明的(預可研)次邊際經濟資源量(2S21);原控制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2)就對應於控制的次邊際經濟資源量(2S22)。應正確理解為:經研究評價後的類型就應是賦予了次邊際經濟的意義了,在圖上及表上就只能反映出具次邊際經濟意義(2S)的相應類型及其量。不應再以331及332去表示和統計其量了。

(2)同理,經(預)可行性研究結論表明是邊際經濟意義的(2M),凡參與了研究利用量的資源儲量類型,按新分類標准就應是邊際經濟基礎儲量,而不是公告2.8中所述的邊際經濟資源儲量,它不屬資源量,應是基礎儲量,概念上要分清。邊際經濟意義的基礎儲量中就不能再表現出資源量331及332類型了。即是說,其研究利用的原331類型,對應於探明的邊際經濟基礎儲量類型(2M11,2M21),原332類型對應於控制的邊際經濟基礎儲量(2M22),應以基礎儲量類型(2m11,2m21,2m22)表示、統計。不應再以331及332去表示和統計其已對應的基礎儲量了。

(3)在報告編制、評審和備案時,一定要針對礦區具體情況,應允許實際可能存在的邊際經濟基礎儲量類型和次邊際經濟資源量類型出現,不能走入誤區:只要求基礎儲量、推斷的資源量和控制的資源量類型共同存在;不允許出現的「2M」邊際經濟類基礎儲量和「2S」次邊際資源量存在。不能將礦山已確定了經濟意義的類型反過來對應於經濟意義未確的332或331類型去表示和統計。

也就是說,一個項目中凡參與(預)可行性研究的部分(塊段),就可能有基礎儲量、或有查明的次邊際資源量或有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但不會有331或332類型。因這些原331或332部分是參與了研究利用的量,已重新賦予了對應的不同經濟意義了。只有當項目中不包括這些原331或332部分時,才會見到有331或332類型。

綜上所述,各勘查區可能存在的一般資源儲量類型見《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 1999)之表1《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表》。

5 關於報告編制中有關資源儲量類型確定常見問題的理解

(1)凡未作(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的勘查工作地區,只能有內蘊經濟資源量嗎?

是。只能有331,332,333,334?,這是因為尚未作(預)可行性研究,就得不出經濟意義的結論來,即是說尚不能區分出是什麼經濟意義,所以只能以「內蘊經濟的」來定資源量的類型。一般說來,具預查階段要求的地段只可能有334?,達普查階段要求的地段只可能有333,334?,達詳查階段要求的地段只可能有332,333,334?,達勘探要求的地段也只可能有331,332,333。有特殊情況應例外。

(2)對尚未確定經濟意義以前的勘查區(預查區、普查區、詳查區)中局部地段能有比所述勘查階段要求控製程度更高的情況嗎?能產生有更高於此勘查區一般總控製程度(精度)的資源量類型的其他資源量類型嗎?

前者常有。後者是能,從地質可靠程度來看若局部的精度是較高,即預查區中可能有333,332,普查區中可能有332,331,詳查區中可能有331。從經濟意義來看一般說是皆不能有(2S),(2M)之類型。因為此時一般還沒有充分條件作預可行性研究,得不出「次邊際經濟的」(2S)或「邊際經濟的」(2M)的經濟意義結論。當然,特殊情況例外。

(3)在同一勘查區能有多種類型的資源儲量類型存在嗎?

能。在一個勘查區中不同地段的勘查工作程度,有可能存在達到不同勘查階段要求的地段,或超過勘查階段要求的地段,其相應的地質可靠程度(精度)也不一樣,所以同一勘查區(如預查區、普查區、詳查區)中,有可能存在低於此區主要勘查控製程度(精度)對應類型,也可能存在高於主要控製程度(精度)對應的類型。

例如,詳查區總精度為控制的,若已做了預可行性研究是次邊際經濟的,局部有利地段已經開采生產,能有高於控制的次邊際經濟資源量2S22的探明的2S21,或探明的邊際經濟的基礎儲量2M21,或探明的經濟基礎儲量121b,或探明的經濟基礎儲量的可采部分111存在。

這表明類型劃分要從實際出發,不應強調類型與勘查階段一致,要淡化階段,要強調地質可靠程度是資源儲量類型劃分的基礎、緊緊圍繞經濟意義為核心的正確原則,強調資源儲量類型與地質可靠程度一致,若存在類型超越勘查階段的情況不應抹殺。

這就是說,礦產資源儲量類型應與地質可靠程度相一致,不是要與勘查階段一致。這才是新分類的以地質可靠程度為基礎的思想。實際中出現資源儲量類型與勘查階段不一致的情況是正常、合理的。

一般說來,預查、普查不會出現有次邊際經濟資源量和邊際經濟基礎儲量的類型或經濟的基礎儲量類型,但特殊情況的確存在,如公告2.9.1所述「對於無風險的地表礦產、簡單勘查或調查即可達到礦山建設和開采要求的,可直接確定為111b或122b」。又如公告2.9.2所述「已通過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礦山設計、或在建、正常生產礦山,即使未開展過可行性研究工作,也應屬於技術經濟可行的項目,可以確定為「經濟的基礎儲量」。這表明類型劃分的確應充分考慮要以經濟意義為核心的思想。但不一定強調勘查階段因素。

(4)詳查以上的勘查區不應出現「334?」嗎?

一般詳查以上的勘查區如果已做了(預)可行性研究的那部分資源儲量,凡是「推斷的」地質可靠程度,類型編碼都處理為「333」,按公告2.4要求凡是「預測的」地質可靠程度都歸並處理為「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其相應的類型編碼自然都歸為「333」了。不應有預測資源量「334?」了。這種對334?類型的歸並確定,是一種特殊的處理,是正確、合理的。

(5)一般礦山的資源儲量類型中不再出現334?,合理嗎?

從稱謂的礦山儲量(基礎儲量)概念來說,不應再出現它是正確的,但在礦山未作(預)可行性研究的那部分或邊部、深部預測區,客觀存在未查明的資源量334?也是不奇怪的,籠統地說礦山不存在334?欠妥,而是建議將它歸並處理為333。這是合理的、符合實際的。

(6)在勘查區內,同一塊段在預查、普查確定的334?,即使在沒有新增勘查工程的情況下,在勘探階段的境界內,應是歸並為333嗎?

是。這是對同一塊段資源儲量類型在不同勘查階段的處理問題,應該說勘探階段對礦體的連續性等工作研究更深入一步了,總體的控製程度(精度)、地質可靠程度是有所提高的。即使某部分是相同的工程式控制制,未查明的預測資源量在此時應是查明的資源量了,從這個意義上說,整體上看,這相同的范圍塊段的334?變333是一種處理,也合理。

(7)報告編制中,是否還按高品位礦(原表內礦)、低品位礦(原表外礦)分別統計資源儲量總量呢?

按照新分類標准和通知,統計資源儲量時不應再以高、低品位概念統計,而應按三軸綜合確定的資源儲量類型來分別統計,但需明確指出低品位礦部分的資源儲量類型情況。一個礦區礦產的價值,主要在於它是否可以被開采利用、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這就是新分類特別強調經濟意的關鍵所在。某些低品位礦若參與(預)可行性論證,結論是經濟的話,這部分低品位礦同樣是可開采利用的。

在具體實施中,經濟意義確定時尚存在不以作(預)可行研究或不以研究得出的經濟意義結論為依據,簡單地自定義低品位礦為控制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2類型;簡單地將原暫不能利用的表外礦等同於內蘊經濟(經濟意義尚不能確定的)低品位礦等混亂概念。不以「基礎儲量、資源量」的概念確定類型,存在強調按高、低品位礦去定資源儲量類型問題。

例如整個礦區經過論證是技術上可行的經濟上合理,其可靠程度達到控制以上時,則其中的低品位礦(明確確定了工業指標)若也是屬於論證范圍,參與了論證的,此時是應根據論證結論定其經濟意義。應將上述參與了論證的低品位礦仍劃為122b或者111b。但為要突出這部分低品位礦的特殊處,考慮生產時配礦作調節用,此部分只好是單獨做一些特殊情況處理,歸為2M或2S,這也比處理為331,332恰當,這樣才是正確的,這樣符合新分類標準的原則和內涵。

如果簡單處理,籠統認為低品位礦是沒有參與的;如《公告》2.6節論述那樣將低品位礦當作是未作過(預)可行性研究的七種情況之一,而歸為332,這是與上述的客觀情況不符的。

如果忽略上述低品位礦是參與了論證的事實而確定為332或331,因331,332代表其經濟意義未確定,說明是沒有做(預)可行性評價,而上述是已作了評價論證是經濟的,這也是與分類的定義描述的經濟意義矛盾的。

評審中發現好些礦山在開采設計時,是存在把一些可靠程度較高的低品位礦也參與評價分析的,存在部分或全部低品位礦參與了論證的情況,不容忽視,參與了評價的部分的經濟意義就是已經確定了的。決不能混淆經濟意義概念。

如前所述,經濟意義只包括經濟的、邊際經濟的、次邊際經濟的三種。內蘊經濟只是表示經濟意義尚未確定而界於經濟的到次邊際經濟的之間的一種狀態,這不能算是一種獨立的經濟意義。其經濟意義尚未確定的原因在於尚未對其作過(預)可行性研究之故。所以內蘊經濟「3」不是因品位低確定的,完全是由未作過(預)可行性研究「3」來確定的。

因此,在礦產資源儲量按經濟的類別劃定資源/儲量類型時,應特別注意考慮研究利用的量是否含低品位礦。低品位礦一般是不參與評價,此種情況可據可靠程度定為331,332或333。是正確的。實際中也有特殊情況,高、低品位礦皆參與了評價,其工程式控制製程度一樣,地質可靠程度一樣,且低品位礦與工業礦緊相連,或在其中間,開采時是不可能分采而是一起採的,此種情況就不能將低品位礦定為內蘊經濟資源量,低品位礦歸為與項目總體結論一個等級,即歸為經濟的,或為邊際經濟的,或為次邊際經濟的,或特殊處理為略低一個等級,最低不低於2S21,2S22。對低品位礦建議要具體分析,不能認為它就是未參與評價分析的低品位礦部分而統作內蘊經濟的處理。

許多礦山客觀存在低品位礦參與了評價分析,此情況一般就應按論證的結論確定其經濟意義,與結論相同。也存在雖參與了評價分析,但此部分低品位礦離工業礦較遠,分離存在,這時可作特殊處理,歸為低於結論一、兩個等級的類型。建議不要再強調按高、低品位去確定資源儲量類型,這有些偏離新分類原則。

總之,新分類與過去分類根本不同點,主要是以地質可靠程度和經濟意義去確定資源儲量的類型,是三軸綜合定資源儲量類型的原則,其類型只有三種。一是儲量,一是基礎儲量,一是資源量。已不是純粹以工業指標的品位指標為主去確定的各級儲量類型(各級原表內、表外礦儲量)概念。

通過近幾年的勘查和生產實踐,新分類標准確定的資源儲量類型是適應我國礦業市場並與國際礦業接軌的。用SD法確定的資源儲量類型是完全按新分類標准,即用精度定量確定的地質可靠程度而確定的資源儲量類型,體現了以地質可靠程度為基礎、經濟意義為核心的思想,並具有預測風險的獨特功能。在近幾年來用SD法編寫的勘查報告及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就是正確執行新分類標准確定資源儲量類型的成果。隨著結合解決生產實際中的資源儲量類型劃分和歸並問題,將進一步完善豐富新分類的內容,更好地為礦業服務。

2. 加拿大礦產資源評估

趙左

一、引言

加拿大是一個聯邦體制的國家。聯邦政府、省、地區和市政府的主要領導人都是通過個自獨立選舉產生的。因此,加拿大在國家、省、地區、市及地方政府之間,只有各政府管轄區域范圍大小的差別,沒有上下級之間的關系。聯邦政府主要是管理國家軍隊、海域、領空、屬於英國女皇的土地、各省交界部位的公益事業等。聯邦政府無權干涉各省的行政管理,包括土地及礦產資源的管理。而各省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情況和民眾的要求,制定個自獨立的各種法律和規章制度。因此,在加拿大沒有統一的礦業法規,省政府有權在任何時候根據各自的情況進行修改。

加拿大的礦業是以各省為單位獨立管理,學會、協會和聯合會等根據行業發展的要求不斷改進各種行業標准。甚至股票交易市場也是由所在省證券交易所自己制定各種股票上市和交易等規則。

在加拿大,各省政府管理著自己所轄區域內的一切。在礦業方面各省政府都有自己獨立的礦產(自然)資源部,執行礦產資源管理的各項職能,包括探礦權、采礦權、采礦證的登記和管理。各省也有地質調查局,負責本省區域內的公益地質測量和填圖等基礎地質工作,主要目的是為礦業開發提供或公開基礎地質數據和資料。

在稅收方面,加拿大聯邦政府和省政府是分開徵收的,並且徵收的比率不同。收稅的種類和項目也是世界上最多和最高的國家之一。對各種經營、生產(包括礦業等行業),主要是依據其收益進行征稅。

二、加拿大礦業

加拿大是世界上最大的礦產品出口國之一,生產超過60種的礦產品和金屬。在2002年,加拿大有204個金屬、有色和煤礦企業,3000個採石、砂和礫石場,50個有色冶煉廠、選礦廠和鋼鐵廠。加拿大的鉀鹽和鈾的產量在世界上排名第一,鎳、石棉排名第二,鋅、鎘、鈦精礦、鋁、鉑族金屬、鹽、金、鉬、銅、石膏、鑽和鉛產量在世界上排前5名。加拿大現在也是金剛石生產國。

礦產作為加拿大經濟重要產業已有150年,其出口量超過加拿大出口總量的15%,並為加拿大公民提供高收入的熟練工作崗位36.7萬個。2001年底,在加拿大注冊的礦業權超過3000個,礦業融資超過130億加元。加拿大的礦業公司在過去的10年裡已經成為在其他國家投資礦業的主力之一,其商業地質和采礦業已經進入到150多個國家。加拿大80%的礦產及礦產品是用於出口。加拿大也是最大的礦業金融中心,其礦業融資量超過用於全球礦業開發資金量的60%。

加拿大的礦業勘探是從20世紀80年代末政府為加強礦業發展實施減稅和購買礦業股票免稅政策時開始振興。從1996年起,加拿大開始採用礦業可持續發展的政策。

三加拿大礦業融資發展背景

在過去,由於礦業投資的風險性以及未來還貸所要求的現金流量不確定,礦業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是用其某個礦山或有限的礦山資產為股本。由礦業公司再投入現金用於以後的勘探、擴大和開發。為了吸引投資,通過買賣和轉讓使礦業項目股份化。在加拿大,礦業公司以勘探為目的進行融資的通用做法是發行免稅股票。免稅股票就是持股人享受勘探費用中的免稅部分,即:是持股人而不是礦業公司得到免稅。在20世紀80年代後期,合資公司成為開發礦業項目的通用做法。這主要是能將風險分擔到各合資夥伴身上。除了合資各方投入資金或現金作為資金來源外,合資公司在融資方面也更為容易。出資方能夠從多方合資中得到保障。同時由於參與者數量的增加,也就增強了項目成功的可能性,並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由於開發大型和新礦山項目需要較長的時間,因此這一點尤為重要。

四、在證券市場中披露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要求和規范

在加拿大礦業股票市場中,有一些非常詳細規范。任何上市的礦業勘探公司都有責任向股市公開其公司及公司董事會的情況,並要確保其信息的及時性和准確性。加拿大國家規范43-101號礦業項目披露標准(國標43-101號)就是證券市場中已經被認可的統一要求。

在各種不同的情況下都要有技術報告。報告的編寫標准就是參照加拿大證券標准43-101號及其公司政策和43-101F1號表。必須是有資格人准備這份報告,而且公司要能夠解釋報告中沒有依照43-101國家標準的部分。證券市場的作用就是向股市公開由公司披露的或是向證券市場提交的並且也是公司可以直接使用的所有技術報告。

證券市場期望公司向股市公開的技術報告包括(不是一定要)下列內容:

(1)公司正在從哪裡融資;

(2)大多數有關獲得礦權的文件都要包括股票發行內容;

(3)為獲取礦權而進行的股票發行;

(4)報告中要有對探明或控制資源進行的評估;

(5)報告中要有對探明或可能性儲量進行的評估;

(6)要概要完成初步或最終可行性研究;

(7)通過由公司公開的階段性技術報告對正在進行中的項目做出評價。

礦產資源和/或儲量的正確分類對未來市場有著很大的影響,因此礦產資源和/或儲量的披露應該包括如下內容:

(1)所有礦產資源/儲量的評估都必須是由一個有資質的工程師或地質學家來承擔,他的名字、資質及相對該上市公司或人的獨立性應該進行披露。如果這個人與該公司有著親密關系,那麼他的評價和結論就應該由一個真正有資質的獨立人進行復核和確認。

(2)真正有資質的人應該單獨准備一個評論性的技術報告對資源/儲量進行肯定。這份技術報告可用來由證券市場向公眾公開;

(3)上市公司對資源/儲量進行分類和報告時的參考標准就在國標43-101中;

(4)在披露報告中應較詳細的說明每一種類型資源/儲量的量和品位。不能用金屬含量、相當金屬量、總金屬量及未分類的或混在一起的量來表示。

(5)在披露資源/儲量時應包括用於進行資源/儲量評價時所採用的采樣點和鑽孔的距離。也應該提供報告中用到的有關其他重要假設、參數和方法。報告中,在探明和可能儲量分類或探明或控制資源分類中,應有一個用適當獨立性的檢驗和分析樣品的過程,對采樣程序和結果進行校驗。

(6)要由真正有資質的、具獨立性的工程師或地質學家估算未來現金流量數據的貼現率,並進行相應的經濟分析。這些數據應該有一個被認可的獨立的可行性研究,至少是一個較詳細的初級可行性研究作為支持性文件。重要假設和參數也應該進行披露,如較詳細的工作成本、回收率、貼現率、礦山壽命、產量、資金成本、環境保護成本、閉坑和復墾成本、金屬價格及這些數據如何確定等。這樣的估算應該嚴格地按照國標43-101號中所定義的探明和可能儲量標准。

由於礦產勘探業的多樣性和缺少一個統一的標准,加拿大證券市場為了行業和投資者的利益,對披露技術報告提出了指導性的標准。

五、加拿大與中國在礦業權概念上的不同

加拿大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具有省或地區政府的主權性質。省或地區政府作為其管轄區域內的一切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主體,並制定與礦產資源保護和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和法規。例如:在紐芬蘭省,就有與其他省不同的礦業法規。該省政府為了保護礦產資源,規定開發礦產資源必須交納資源稅等。

各省或地區政府作為其管轄區域內維護公民利益的代表,在管理礦業開發方面必須以礦產資源所在地的公民利益為出發點,決定礦業權的審批和登記。

例如:在安大略省的薩德波里(Sudbury),牆橋礦業公司(Wall-bridge Mining Company Limited),為了在一個湖上進行鑽探施工,花費了一年半的時間才獲得了探礦權。在這一年半的時間里,該公司要多次邀請省內知名教授、環境保護及相關法律人士與當地政府、社會團體和當地居民以公開大會的形式,對該項目進行討論。根據意見和建議,多次修改設計方案。公司必須要給當地民眾詳細說明,這個工程可以給當地居民帶來的利益和可能產生的不利因素,要詳細解釋如何避免產生不利因素和產生後的解決辦法和措施。也就是說,必須得到當地居民的完全同意之後,公司才能得到政府的批准。在2002年冬季,該公司趁湖面結冰,租用了7台鑽機同時在湖面上開始進行鑽探。可望在2003年春季到來之前,完成施工,並取得預期成果。

中國的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具有國家主權的性質。這種主權屬性表明,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具有統一性和惟一性。國務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一切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主體,在可以享有所有權的礦產資源種類和范圍上不受任何限制;國務院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的主體,意味著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和地方人民政府都不能完全擁有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權能,每個國家機關和地方人民政府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內代表國家行使處分和利用礦產資源的權能。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國家主權性質決定了礦產資源所有權人與礦業權人之間的關系,國家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對礦業權進行徵收、徵用或征購。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國家主權性質也決定了礦業權審批登記制度的重要性。

六加拿大與中國的礦權評估

在加拿大,由於是聯邦制國家的管理體制,使得礦業權的價值是由一種完全自由和開放的市場定價機制來決定,完全是以價值理論和供求關系來確定價格。政府不幹預礦業權轉讓的過程,也不參與礦業權的評估和定價。礦業主管部門只負責對礦業權轉讓產生的結果進行登記。因此,礦業權價值評估完全是一種市場和行業行為。其定價完全是根據公司在轉讓或合資時,雙方根據其遠景和可能產出的利潤議定價格。

由於礦業權是有價轉讓,而且礦業權或礦產資源評估完全是一種市場行為,因此在估價方面自然就產生了方法研究。礦產資源的分類和評估方法、礦業權的評估方法,均由行業協會、學會、科研機構、咨詢公司和礦業公司等通過探討、研究、統一概念,最終達到行業公認合理的評估標准。

在中國,礦業權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既不能單一以勞動價值理論來確定交換價格,也不能單純從供求關系來確定交換價格。因此,對礦業權價值的評估,則成為礦業權市場建設的重要課題。在礦業權評估中,必須要考慮國家利益,其中包括必須交納的與礦產資源相關各種稅費,如:資源補償費、資源稅和礦業權使用費等。目前,礦業權評估主要有收益、成本、市場3種途徑。

在中國的礦業權轉讓方式主要有:出售、交換、作價出資、贈與和繼承幾種形式,其中出售和作價出資是主要的兩種方式,轉讓的只是礦產資源的使用權即礦業權,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主體仍然是國家,而且永遠是國家。礦業權的轉讓要經過國家礦業權管理部門審批。

七、礦產資源的分類

在加拿大,勘探權的價值就是指那些還不曾發現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礦床。勘探權在進行買賣、轉讓及合資時,都是基於可能會發現具有經濟價值的礦床的存在。因此,礦產資源評估的內在價值就是以勘探礦產資源遠景為基礎。

加拿大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准主要是由加拿大礦業、冶金和石油協會(CIM)在1996年9月出版的「礦產資源/儲量類型:種類、定義和指南」中進行了明確的解釋。這個「指南」目前在加拿大編寫礦產資源和儲量信息和分類的報告系統中,已經被廣泛用作參考。此後,加拿大礦業和冶金學會(CMMI)也出版了與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南非和美國相同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定義和報告系統。

1997年6月,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OSC)和多倫多股票交易所(TSE)成立了礦業標准執行署(MSTF)。根據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43-101號國家規范,MSTF在1999年1月公布的「設立新標准」最終報告中,專門推薦採用CIM指南。該指南隨時間進行了改進,並在加拿大提交勘探信息、礦產資源和/或礦產儲量報告中被認為是CIM標准。CIM標准並不包括公司要提交給政府機構的報告,因為政府可能會對礦產報告的內容有另外的要求。

CIM標準是編寫勘探報告、礦產資源和儲量報告的最低標准。盡管沒有限定,上市報告中應包括:公司年報、季報、技術報告和出版物。對於CIM標准來說,技術報告就是含有對勘探報告、礦產資源或儲量報告中的計算和解釋的相關支持性文件。

以地質勘查程度增加為序,礦產資源被分為推測(Inferred)、控制(Indicated)和探明(Measured)等類型。礦產資源不包含為了最終經濟性開發還沒有進行合理勘探的礦床部分。

應該注意到,礦產資源的描述是有時間性的,它受到技術、基本建設、金屬和礦產品價格及其他因素的影響。由於隨時間各種不同因素變化的影響,礦產資源中的有些物質會增加或減少。

在加拿大,礦產資源包括賤金屬、貴金屬、煤和工業用礦物,不包括石油、天然氣和地下水。礦產資源也是能夠通過采樣信息和地質資料勾畫出現在或未來具有經濟價值的礦床或礦產聚集體。

當採用數據和地質資料僅足以描述出具有經濟遠景的礦床時,所估算出的品位和量應該算是推測資源。

推測資源量相當於在我國定義的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3)。其推斷可信度還不足以用來作為有意義的技術和經濟參數,也不足以值得將其經濟可行性評價結果進行公開披露。

探明資源指資源中,品位、量及其他如地質和礦體延續性特徵等,可以作為決定主要投資依據的那部分資源。

實測資源是指工作程度很高的資源。負責評估的人沒有理由懷疑用所述的品位和礦石量的變化作為經濟評價依據會產生較大的影響。

針對上市報告中的礦產資源,還有另外的分類方法,即未發現資源。這種資源對政府長期計劃和從事最初級勘查的公司具有重要意義。未發現資源還可以再分為假定資源和預期資源。

因此,在礦產資源分類方面,中國和加拿大有很多的相似之處。從概念上來講,中國的礦產資源分類要比加拿大的分類要更詳細。

八、礦產資源評估對象

加拿大礦權評估中是將評估對象當作一種資產來進行定價。也就是說這種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Surface Property)、勘探權(Exploration Property)、采礦權(Mining property)、采礦證(Mining lease)等統稱為礦業資產,並按下述內容進行分類。

礦業資產主要有3種類型,其評價方法也各不相同。它們是開發型資產、勘探型資產、邊際開發型資產。這種分類主要是根據技術資料,而不是根據資產佔有類型。

開發型資產是那些已經顯示存在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礦床,包括生產中的礦山。這類資產的工作程度很高,可以滿足根據現有可靠資料用貼現現金流量分析法對資產進行評估。總的來說,這些資料包括具有相當可信程度的可采儲量、可實施采礦方案和生產量、選冶試驗結果和回收率、資金和運作成本預算、環境和復墾成本預算及產品價格預測。

開發型資產的價值就是依據一系列估算現金流量、反映采礦項目風險的、有適當貼現率的凈現值。開發型資產包括生產中的礦山和那些經濟型開發是可行的、已經計劃的和正在建設中的資產。

勘探型資產是指那些還沒顯示出存在有經濟價值的礦床的資產。勘探型資產的真實價值就在具有經濟價值的礦床的發現和存在潛力。盡管只有少量的勘探型資產最終轉變為采礦型資產,但是只要對勘探遠景進行合理可信的評估,它們是有價值的。勘探型資產還可以再進一步分為具有或沒有可以計量的礦產資源。

邊際開發型資產是位於勘探型資產和開發型資產之間的一種。這種資產是在環境得到改善時,那些含有圈閉良好的礦產資源就會成為具經濟價值的可採的儲量。有足夠可信的數據說明這個礦產資源在評估時的技術條件下是屬於邊際經濟型。環境改善可能包括商品價格、技術改進和當地基本建設等。這種資產在這里就叫邊際開發型資產,也包括由於商品價格低而暫時關閉的礦山。

九、評估目的

礦產資產的評估目的主要包括:兼並、收購、交易、最初上市定價、資產協議、訴訟、徵用和保險索賠。

價值和評估是指市場價值或含有各種礦產佔有類型的礦業權公平市場價值,包括礦產權、開發證、采礦權和采礦證及具有礦產權的專用土地。公平的市場價值是指在某基準日,自願購買者在公開的市場中向自願出售者支付現金購買某一礦產資產的貨幣量。

在這個對礦業資產關鍵的定義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就是評估有效日。因為礦業資產的價值是隨時間而變動的。它取決於相鄰資產事件、市場利益、商品價格等。有效日在徵用、保險索賠和訴訟等事件中具有發生爭議問題的可能性。由於徵用或法律原因迫使在市場條件不好的情況下進行評估,所以資產的所有者會認為在將來市場條件改善時,資產會更有價值。

十、礦產資源評估

未開發礦產資源的勘探區塊包括沒有勘探歷史的區域,到那些勘探程度不夠但含有礦化(或礦產資源)的區域,到較高勘探程度但連續性不夠,或可采性及選冶性差的並在評估時還沒有進行開發利用的礦產地或礦床。這並不意味這些礦床沒有價值。

估價的目的就是確定一個「公平市場價格」。它是根據評估時點(即:市場、商品價格、經濟等等)在願買和願賣者之間以現金價或相當現金價格,通過雙方慎重考慮和相互獨立見解和行為,並在公開和無限制的市場中以最高協議價格成交來定義。

評估的目的就是採用盡可能排除主觀性的方法進行評估,達到一個公平的市場價格,使得礦權人就是在一個沒有被認可的公開市場中,仍能夠完成轉讓。

十一、評估方法

勘探權和未開發礦產資源的公平市場價格可以由4個方面來確定:地質要素;成本;市場或收益。對於沒有礦產資源的資產用收益法是不妥的。地質人員常採用下列方法來確定價格。

(1)對地質方麵包括礦山、礦床和基本建設等條件進行分級和分類(地質要素法)

(2)如果依據充分,對以前的勘探成本和結果進行評估,同時對未來勘探成本和計劃進行評估(價值評估法)

(3)在資產交易之前的而且是近期相關的、有可比性的資產交易(市場法或可比交易法)

對於已經用鑽孔探明了有未開發礦產資源的勘探權進行評估,採用收益法可能是最貼切的,即:如果在評估時點上,該礦床還沒有進行商業性開發,就要對礦床(資源)生產的可能性進行細分,並對現在進行貼現,預算從開采該礦床會得到的稅後現金流量。

在加拿大礦業權轉讓和礦業股票市場中,初級礦業公司是礦業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生產和經營的主體。這些初級礦業公司就是利用自己的礦業權,通過上市融資進一步擴大勘探成果。目的是要通過礦業權轉讓獲得利潤或是用礦業權與大公司合作,進一步擴大自己公司的規模和知名度,為公司的未來發展奠定基礎。

十二、結論

礦業融資在加拿大有30年的歷史,已經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礦業可持續發展的系統。這套系統得到了聯邦政府和大公司不斷地改進和完善。加拿大在礦業融資方面有許多可取的經驗值得中國在礦業界改革和發展中借鑒。

中國作為世界上五大礦產資源豐富國家之一,已經發現了世界上幾乎所有已知的171種礦產。在中國已經發現的礦點有20萬個,其中有2萬個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勘探。

目前在中國礦業公司中,隨著政府勘探投資的減少,直接用於地質勘探方面的費用很少。但是在中國有許多非礦行業公司對投資礦業開發的興趣不斷增加,這也會使勘探資金方面得到改善。

根據加拿大礦業發展的經驗,初級礦業公司在加拿大不但是礦業融資的主導力量,也是加拿大股票市場的主體。在礦業發展條件方面相比較,中國已經具備了一些建立礦業融資市場的有利因素。

(1)為了與國際礦業發展規范接軌,中國政府已經在不斷修改和更新礦產資源法和相關法規。

(2)為了進一步發展中國的西部,中國政府發布了許多優惠政策來吸引更多的投資用於中國西部的礦業開發。

(3)中國的地勘單位中有許多受過良好教育、有著豐富地質找礦經驗的人員,他們可以成為組建初級礦業公司從事商業地質和采礦業的技術骨幹。

(4)在中國特別是西部地區,有許多地方還未開發。因此有著更多發現新的礦產資源和找礦靶區的機會。這也是吸引外部投資的有利條件之

(5)在礦業發展中,中國有著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的需求。

(6)隨著國民經濟發展特別是進入WTO後,使得中國對礦產資源的需求量明顯增加。

(7)中國在礦業開發方面的投資環境正在走向成熟。按照WTO的要求,中國政府已經實現其在礦業及礦產品關稅方面的承諾。

(8)在最近的幾年裡,中央政府已經開始進行礦業管理體制的改革,並建立起了礦業權市場。公平的礦業權市場的建立表明國家將其在礦業資產方面的部分利益私有化正在得到發展和推進。

(9)中國有需要建立像加拿大那樣的具有國際水平的跨國大型礦業公司需求。所以,需要引進國際上公司兼並和收購理論。

(10)中國大多數省級地礦(冶金)等局在其所在省內擁有礦業權,這將是這些局建立礦業投資公司(Royalty Company)、合資公司或其他類型的合作公司的基礎,從而可為礦業勘探和開發吸引更多的投資。

上述這些有利條件仍不足以吸引西方大量的礦業投資到中國。加拿大的大多數對中國礦業開發感興趣的礦業公司對他們的投資感到不放心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需要盡可能多的有關勘探靶區的信息。他們對中國公司喜歡展示對投資者有興趣的項目,但卻把與該項目相關的資料甚至基礎資料保密。

(2)有些與勘探和采礦業相關的法律、規定、稅和費,特別是地方規定還不明確。投資者不清楚在直接用於地質勘探或采礦項目方面的費用之外,還需要支付多少費用。

(3)對投資者來說最重的因素是如果他們的項目開始生產,他們要知道如何將他們的投資和利潤轉回他們自己國家的途徑。

十三、建議

在過去的10年裡,中國經濟快速增長有目共睹。最近幾年,在中國經濟向市場化轉變的過程中,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吸引外國投資最大的受益者,其中也包礦業。今年3月9日和12日期間,在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視的PDAC年會上,就專門為中國礦業投資安排了半天時間的專題討論會。討論會上代表們的發言引起了眾多與會者的關注和興趣。這足以說明中國的礦業開發市場已經在國際同行間受到了重視。

為了進一步推進礦業勘探和采礦業的發展,中國礦業權市場已經在政府和私營礦業公司之間發展起來。通過礦業權(勘探權和采礦產權)的轉讓,礦業公司為在新的找礦靶區開展進一步的勘探工作得到了資金。

礦業權市場的建立表明國家已經開始將其在礦業項目上的部分利益私有化來吸引新的投資和技術。這也是解決一些地勘單位缺少勘探投入問題的一個好辦法。

通過在加拿大的短期培訓,對加拿大的礦業發展有了一定的了解。為了加快礦業融資市場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議提請選擇:

(1)為了適應在中國建立礦業融資市場,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礦產資源及相關法規。

(2)將部分國有地礦項目私有化,盤活礦業資產,吸引西方礦業公司的投入和技術

(3)確定國家參與礦業開發項目的基本點

(4)與省級政府一起為礦業公司制定出一套可行的操作系統來打破由於各種復雜規定所造成的障礙。

(5)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地方地勘單位中一些有經驗的專家出來創建私有初級礦業公司,並使其成為未來中國地質勘探業和礦業融資市場的主力,同時建立起良好的經營環境。尋求多種方式鼓勵投資公司為初級礦業公司,特別是新成立公司,提供起動資金。

(6)繼續為國內和國際投資者提供參與未來礦業開發的機會。

(7)進一步利用網路技術與國際礦業信息溝通。

(8)借鑒加拿大為促進礦業開發採取的在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以及普通公民用於礦業投資部分減免所得稅等方面的經驗,使礦業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得到加強。

(9)讓礦權持有者的地勘單位認識到只有讓礦業權進入市場才能體現其價值並獲得利潤。

(10)加快在中國股票市場中建立創業板塊。

(11)鼓勵引進新的地質、地球化學和物探技術和方法,用於在認為沒有開采價值的老礦中發現新的礦產地。

(12)利用國有和省級地礦(冶金)等類在其所在省內擁有礦業權建立如同加拿大的Franco-Nevada Mining Corporation,和Euro-Nevada Mining Corporation等Royalty公司吸引投資進行勘探,公司可以按其年利潤不超過5%提取收入

(13)按礦種建立國家級礦業總公司,如中國金礦公司和中國銅礦公司等類型進入國際礦業金融市場,發行股票等。

(14)邀請國際上知名礦業企業家到中國礦業公司任職或作為顧問。這類高層管理人員的開發和管理思路將有助於我國礦業發展走向世界。

參考文獻

[1]Mining Finance Sourcebook 1995~1996

[2]Royalty Creation:A new financing alternative for mining companies;Presented by M.Craig Haase,etc

[3]A Critique of Valuation Methods for Exploration Properties and Undeveloped Mineral Re-sources;presented by:Ian S.Thompson and Derry,Michener

[4]「Mineral Resource/Reserve Classification:Categorles,Definitions,and Guidelines」,Ad Hoc Committee Report,September 1996

3. 什麼情況下需要進行礦業權評估

礦業權評估主要來自以下七大方面的需求:

(1)出讓、轉讓、出租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礦業權;

(2)以礦業權為抵押物的舉債融資;

(3)依託於礦業權的公司融資上市;

備註:探礦權人在其勘查作業區內申請采礦權的,礦業權可不評估,登記管理機關不收取價款。

4. 加拿大礦業權評估比較

王蓓

一、礦業權評估管理方面的比較

眾所周知,礦業權評估在現代礦業融資中佔有很重要的位置。礦業權的價值是交易的核心或焦點。在真實的、公開的市場中,一項成功的交易可以使礦業權的價值得到實現。評估,作為咨詢意見,在這個過程中起著重要的輔助性作用。市場、信息和知識的日益復雜化已使評估成為礦業的一個重要的部分。

(一)礦業權評估的歷史

中國是一個礦業大國,在開采和利用礦產方面有很長的歷史,但第一部礦業法律直到1986年才誕生。她在歷史、社會和經濟制度方面走了一條與西方國家完全不同的道路。

中國的礦業權評估開始於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3個法規規定了,申請和轉讓礦業權時對國家出資勘查並發現有礦產地的礦業權要進行評估。其他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是否需要評估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相信隨著市場的發展和交易的活躍,當事人將在礦業權交易前和礦業融資時對礦業權評估有需求,自願地聘請評估師評估他們的礦業權或他們打算獲得的礦業權。

1998年以前,礦產資源法尚不允許礦業權交易。但是作為申請礦業權的前提條件,礦業權申請人需擁有勘查成果—地質勘查報告。因此,在20世紀90年代出現了勘查成果的交易,伴隨之也就出現了勘查成果的評估。這或許可以算作是中國礦業權評估的前奏曲。

關於加拿大礦業權評估的歷史,需要將它與其他西方國家聯系起來看,因為他們有著相同的制度和體系。

西方的礦業權評估歷史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紀的下半葉。E J Mal-one寫到:評估的方法從最早由Henry D Hoskold 1877年在他的論文「工程師的評估助手」中提出的技術上得到了發展。根據E J Malone的研究,礦產價值和評估的基本原則在20世紀初就開始形成了。20世紀50年代的後期,折現現金流分析法被引入並廣泛應用於礦業界。但是,評估的方法和原則以及標準的重要發展產生於20世紀後期。

1987年,美國評估師協會建立了「專業評估從業統一標准」(US-PAP)。但是直至今日,美國還沒有任何專門的礦業權評估的標准和准則。

澳大利亞在起草礦業權評估標准和准則方面帶了個頭。1995年發布了VALMIN Code,1997年做了修訂。VALMIN Code成了其他國家的樣板。

在加拿大,直到2003年5月才有了一個完整的、綜合性的用於礦業權評估的規則和准則,是「Bre-X」公司的丑聞推進了這個歷史進程。多倫多股票交易所和安大略證券委員會(TSE/OSC)設立了一個礦業標准特別工作組(MSTF)審查礦業中的行為、標准和習慣作法。1999年1月,該特別工作組建議加拿大采礦、冶金和石油學會(CIM)成立一個委員會審查和咨詢礦業權評估的途徑和方法。這個委員會(CIMVal Committee)從2000年春到2002年秋先後起草並公布了「供討論的初步框架」、「討論稿」、「礦業權評估標准和准則草稿」及「礦業權評估標准和准則修改稿」。2003年2月已形成礦業權評估標准和准則的最終稿,將於2003年5月在蒙特利爾正式發布施行。與此同時,其他的專業委員會也在全力以赴對其他關鍵領域進行制度建設,例如為礦產儲量/資源量進行標准化定義、勘查在礦業中進行某些專業技術活動的資格的資格人制度,以及勘查從業者的勘查准則。在這個過程中的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事件是,CIMVal委員會2000年3月8日在多倫多的CIM年度大會(采礦世紀年2000)上組織了一個「評估日」。許多來自於各領域專家的關於礦業權評估的論文提交給了大會或在會上做了介紹。這些論文可被視作為CIMVal標准和准則的基礎。

同時期,國際評估標准委員會正在准備一套期望最終能被全球所接受的國際評估標准。

在另一個重要的礦業國家——南非,南非采礦和冶金協會正步澳加兩國後塵制定礦業項目、礦業權和礦業資產評估的標准和准則。

(二)礦業權規范的形成和創建

礦業權評估規范是礦業活動發展和競爭的結果。礦業權交易的目的是籌措有限的資金和分散風險。因此,礦業權交易涉及多種行業。這些行業都是關注交易對象的真實價值的當事人,包括礦業權持有人、礦業權的潛在持有人或申請人及銀行和銀行家、大礦業公司和股票持有者等投資者。

獨立礦業咨詢公司在礦業界有他們的重要角色和位置。他們在礦業權交易和融資中為當事人提供了包括礦業權評估在內的多種服務。

在加拿大、澳大利亞和南非,有關各界的組織和團體參加了有關礦業權的各種標准和其他方面准則的起草、討論、評論和辯論。參與者以不同的角度和觀點表述了他們的意見,盡管不能達到觀點的完全一致,他們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很有意義的。

加拿大參加標准和准則起草過程的組織和團體包括:

加拿大采礦協會(MAC)

加拿大會計師協會(CICA)

加拿大管理會計師協會(SMAC)

加拿大金融分析委員會(CCFA)

加拿大采礦、冶金和石油協會(CIM)

多倫多股票交易所(TSE/TEX)

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CSA)

銀行

礦業公司

咨詢公司

中國是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完成同一項工作的。在這個工作組中缺少勘查公司、礦業公司、證券管理者的礦業權人的代表。

(三)礦業權評估的管理

目前,根據現行國務院的有關法規,監督和管理礦業權評估從業仍是中國政府的職責。國土資源部發布了3個關於礦業權的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和《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國土資源部的職能部門組織起草和編纂了兩版應用於礦業權評估的技術指南。第一版名為《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方法指南》。現在正被應用於實踐的第二版是《礦業權評估指南》。目前正在修改編纂第三版。作者認為政府將逐漸從這個領域的管理位置隱退,特別是,而且首先是從技術方法方面撤出。

在加拿大和其他西方國家,最相關的自律性專業組織負責這些事務和任務,如加拿大采礦、冶金和石油協會(CIM),澳大利亞采礦和冶金協會(AusIMM),南非采礦和冶金協會。這些組織由不同專業的人員組成,在不同的領域為礦業提供咨詢服務。為了約束從業行為,公平競爭,保護從業者和被服務者的利益,自律性專業組織已經建立了一些制度來規范其成員。在這些制度中一個主要的措施和特徵是「具有懲戒力,包括中止和開除成員或成員的雇員的權力」。

(四)礦業權評估的條件和環境

在加拿大,與礦業相關的幾個領域都已發布了標准和/或准則,為評估師從業和建立評估方面的規范提供了較好的和較規范的環境。

加拿大礦業融資

中國礦業界中的各專業領域尚缺少這種協調、默契和合作。政府各部門的管理也不盡協調。現行的有關勘查規范和資源儲量標准不適用於為礦業權交易和礦業融資提供服務的礦業權價值的評估。

(五)管理制度

建立一個有效的制度對於管理礦業權評估是非常重要的。加拿大的資格人制度和勘查准則是有效率的管理制度,它的社會、文化基礎是「誠信原則」。

中國也有相近的管理制度,但效果不能令人滿意。

1.資格人和資格評估師

由礦業標准特別工作組(MSTF)建議起草、由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CSA)發布的43-101國家規范的重要成就和貢獻之一是資格人概念和資格人制度。這個概念是從用於澳大利亞、英國和南非的「能勝任的人」概念衍變過來的。

43-101國家規范將資格人定義為:一個自然人,他是具有至少5年礦產勘查、礦山開發或礦山經營或礦業項目評價,或這些領域的綜合的經歷,具有與礦業項目對象和技術報告有關的經歷的工程師或地質學家,同時是聲譽良好的專業協會的成員。

資格人是受約束的專業人,他要在給公眾的技術報告中體現專業標準的應用和他的責任。資格人概念的執行將確保只有具備資格的人方能實施和報告勘查和采礦活動。這是Bre-X公司丑聞的教訓之一。確切地說,資格人制度是幫助重建投資者信心、重建關繫到加拿大的未來的礦業的需要。

資格人制度在西方國家有其基礎,即對專業人員的管理。工程師在其被管轄地獲得執照已在全加拿大實行了多年,至少有7個省和地區還實行了地質學家執業許可制度,其他的管轄地也在制定相關的規章。

資格評估師的概念由資格人概念演化而來,CIMVal標准和准則定義其為:一個自然人,他是具有經證實的在礦業權評估中經驗廣博的專家,有與目標礦業權有關的經驗,或依賴於由資格人完成的目標礦業權的當前的技術報告,受聲譽良好的專業協會或自律性專業組織的規范,或是它們的成員。

中國也有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制度,由政府職能部門掌管。它不能滿足市場經濟活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沒有從業范圍的限制,實際成為萬能的資格;二是沒有從業風險,沒有懲戒制度進行道德和能力的約束。

2.勘查准則

上世紀末,面對數起與礦產勘探和采礦公司股票有關的惡性事件,礦業投資者的信心發生動搖,礦業和礦業股票遭受巨大挫折。加拿大礦業在過去的6年裡做出了很大努力以恢復投資者的信心。根據43-101國家規范制定的勘查准則是加拿大礦業界的另一個重要的成就。礦產勘查准則於2000年6月發布,礦產資源和礦產儲量估算準則正在制定中。這些從業准則均是為支持和約束資格人從業而制定的,也為監督和檢查提供了可遵循的依據。它相當於加拿大全國通用的統一的技術標准,要求資格人遵照執行,但同時它也聲明並不限制資格人的獨創性思考和新方法的應用。

中國也有一套礦產勘查規范,指導全國的地質勘查工作已有40多年了。雖然2002年修訂後的《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在適應市場經濟制度下的勘查工作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但仍缺少用於商業性礦產勘查工作的規范或准則類的東西。我國的礦產勘查規范與加拿大勘查准則相比較,所涉及的內容方面差別不大,且我國的勘查規范要詳細得多。主要區別在於加拿大的勘查准則突出了對責任的要求,我國的勘查規范突出的是對技術的要求。加拿大的資格人如果沒有按照勘查准則進行工作,面臨的是法律後果和失去資格的風險。我國的勘查工作若未達到勘查規范的要求,只是影響勘查成果的等級,而無其他後果。可見二者約束力的強弱了。這種差別是制度性的。加拿大的勘查准則針對商業性礦產勘查,因此責任是極為重要的。商業性礦產勘查各個環節做到什麼程度,不僅是技術問題,還是取得信息的可靠程度的問題、真實與虛假的問題、法律責任的問題。

(六)宗旨

CIMVal標准和准則列出了5條評估師在評估過程中和起草評估報告中必須遵守的基本宗旨。它們是實質性、透明度、獨立性、勝任和合理性。顯然,這些宗旨對於評估師和評估都是非常重要的。它們始終體現在評估的全過程中。

中國的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和《礦業權評估指南》沒有具體地提出從業宗旨,但要求評估師和評估公司獨立地從事科學和公正的評估,對其評估報告的客觀性、公平和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七)礦業權評估標准和准則或法規的內容

國土資源部1999年和2000年發布了3個關於評估和評估從業者資格的暫行辦法,組織起草了兩版應用於該行業的技術性指南。它們與《加拿大礦業權評估標准和准則》一樣包含了全部管理和指導評估從業的必要內容,並且兩者在內容的范圍和措施上也是相似的。

差別主要是,加拿大的標准和准則對礦業權評估中的某些關鍵概念和術語做了較詳細和較清楚的定義,這是非常必要的。他們將評估的礦業權價值類型確定為「公平市場價值」;確定評估結果有效期為一天,並且用一個價值范圍來表示評估值。

中國的評估暫行辦法除了對評估師有資格要求外,對開展評估業務的公司也有資格規定;沒有確定礦業權的價值類型,評估結果有效期確定為一年;評估結果為單一值。

(八)從業者

目前在加拿大,任何滿足「資格評估師」定義所述全部特徵、遵循CIMVal標准和准則並與其保持一致的個人均可以以資格評估師的身份從業,沒有額外的考試和登記,無需審查和批准。但必須以誠信為原則,在評估報告中附具專頁聲稱滿足資格評估師的條件,列述有關經歷,承諾遵循標准和准則。據了解,加拿大正在以加拿大工程師專業協會和美國評估師協會為參考籌建評估師協會。

中國的評估業實行了考試和注冊制度。成為一名資格評估師,需要通過統一的和綜合的考試。滿足某些基本條件的人可以參加這個專門的考試。成為一名執業評估師,資格評估師需受聘於一個資格評估機構並到管理機構進行注冊。中國的評估師協會正於籌建之中。

二、礦業權評估技術方面的比較

評估的途徑和方法可以歸類為技術問題。西方國家將礦業權作為不動產的一部分進行評估有較長的歷史。與之相比,在中國只有6年的時間。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了評估技術的引進。中國從業人員進行了有意義的實踐和研究,特別是在世界性難題探礦權的評估方法方面。

(一)礦業權和礦業權的價值的內涵或定義

搞清楚兩國礦業權概念的差別是比較研究首先要做的事。加拿大與中國的「礦業權」相對應的概念和術語是「礦地(產)」。礦地(產)根據CIMVal標准和准則,由全部的為獲得物質性資產所取得的權利和它們的權益組成,包括各種執照和許可。礦業權的價值由這些權利、權益和各種在權力機關登記和備案了的資產法定范圍內的實物資產的價值組成,實物資產除了礦產儲量和資源量外還包括地下開拓建設,加工廠和地表設施。但對於勘查早期階段的礦業權,其資產和價值主要指礦產。礦地(產)被進一步劃分為勘查礦地(產)(Exploration Property)、開發礦地(產)(Development Property)、礦產資源礦地(產)(Mineral Resource Property)和生產(Proction Property)。

CIM也在各種各樣的價值類型中給了礦業權價值一個定位,即公平市場價值(FMV)。它是指在一個公開的無限制的市場中能夠獲得的,用錢或錢的價值來表示的最高價格。這個市場中的各方都是有知識的、信息均衡的和謹慎的,行為獨立,交易均未受到任何強制力。公平市場價值的定義似乎是對一份資產在一個假想市場中產生其交換價值的過程的描述。

在中國,「礦業權」術語通常只理解為對礦產的權利、權利憑證和權益。它被定義為進行勘查或開采礦產資源的經濟活動的權利。《礦業權評估指南》定義礦業權價值為投資於礦產資源所可能獲得的收益額。這個定義是對在生產中產生價值的過程的描述。

(二)評估原則

CIMVal標准和准則中提出了6條應用於礦業權評估的一般原則。它們可被概括為價值的時點性、價值預測的時間性、價值的可獲得性、最高級和最佳使用原則、信息的現時性和市場決定回報。

《礦業權評估指南》列出了評估師在評估中要考慮的12條原則。即;

(1)尊重地質規律和資源經濟規律的原則;

(2)遵守地質勘查規范的原則;

(3)預測原則;

(4)供求原則;

(5)替代原則;

(6)變動原則;

(7)競爭原則;

(8)收益遞增遞減原則;

(9)最有效利用原則;

(10)協調原則;

(11)收益分配原則;

(12)均衡原則。

(三)評估途徑

3個在中國和加拿大均被普遍接受的評估途徑是收益途徑、市場途徑和成本途徑。它們被分別用於不同的條件下。這在兩個國家裡沒有什麼差別。

(四)評估方法

CIMVal標准和准則提出了14種方法供評估師在評估中選擇使用。這14種方法進一步被劃分為主要方法(7種)和次要方法(4種),並分別做了注釋。4種方法屬於收益途徑,6種方法屬於市場途徑,3種方法屬於成本途徑。某些方法在加拿大被廣泛使用和普遍接受作為首選方法。某些方法未被廣泛使用但已被接受。還有些方法即未被廣泛使用也未被接受,因此,這些方法未被劃分為主要的或次要的評估方法。在准則中列出未被接受的評估方法的目的是不限制評估師使用和發展它們。

中國的《礦業權評估指南》推薦了3種途徑的8種方法。

市場途徑和其方法在加拿大和其他西方國家得到廣泛地應用。它們是較好的和較理想的途徑和方法。但某些方法的技術問題還需進行一步討論和改進。市場途徑的評估方法還未用於中國的礦業權評估。其主要原因是缺少足夠的礦業權交易,特別是那些不受限制的和不受強迫的礦業權交易。

(五)儲量和資源量

在礦業權評估中,礦產儲量和資源量是非常重要的參數。從許多討論礦業權評估的論文和文章中可以知道,在過去的20年裡西方國家的評估界關心和爭論的是是否在評估中考慮礦產資源量的問題。這個領域里的大多數人現已能夠接受在評估探礦權價值中考慮礦產資源量的觀點。但尚未很好地解決如何確定用於探礦權評估的礦產資源量的問題。寄希望於能夠產生一個查普遍接受的確定這個參數的原則和方法。它將有助於比較礦業權的價值和應用可比方法。

在中國,從業者從未懷疑過礦產資源和其潛力能在探礦權評估中被考慮的問題。但是恰當地估算仍是個未解決的問題。

(六)探礦權的評估

CIMVal標准和准則推薦了約9種當前應用於某些范圍、評估師可以選擇使用的探礦權評估方法,6種是市場途徑的,3種是成本途徑的。

中國的《礦業權評估指南》提出了6個探礦權評估方法。兩個是成本途徑的,兩個屬於收益途徑,另外兩個是市場途徑的。某些在西方國家廣泛使用的市場途徑的評估方法未應用於中國或未被引入中國,一個主要的原因是在中國幾乎不存在適合這些方法的交易,或者說它們對中國的礦業人來說還不夠熟悉。

如果一個探礦權的特徵滿足某些條件,尤其是儲量和資源量,DCF方法和其他收入途徑的方法均可應用於對其價值的評估,這在兩個國家都是相同的。

在現在的礦業權評估中,除了證券管理者外,人們已廣泛地接受了礦產資源量和其可能的潛力的價值應被考慮和估算在礦業權價值之中的觀點,這是一個重要的發展。盡管如此,探礦權評估仍存在兩個未解決的難題。一個是對於沒有圈定出儲量和資源量的探礦權,如何考慮並估算它的價值,什麼要素可以反映它們的價值和用數學進行表達。另一個難題是,對於含有可信程度低的儲量和資源量、有潛力的探礦權,在評估中如何確定資源和潛力的參數。筆者認為這些難題是世界性的,對中國和加拿大都是相同的。

三、結束語和建議

中國和加拿大都是礦產資源大國,礦業在國民經濟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兩國均對世界礦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在礦業權評估領域也將會如此。目前加拿大的一些礦業公司正在積極尋求在中國的投資機會,中國的礦業界也在積極地尋找投資者。這將是兩國礦業權評估業共同發展的良好時機。

本報告中所做的礦業權評估主要方面的比較仍然是初步的和概要的。它們可概括為以下幾點:

很顯然,中國和加拿大兩國的礦業權評估存在著某些差別,但是差距並不很大,特別是在管理制度和建立和發展方面。相對而言,在評估技術和方法方面的差距要大些。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原因外,中國從業人員與西方同行之間缺少聯系和交流是另一個原因。交流和實踐經驗對於中國的礦業權評估發展是極其重要的。

礦業權評估是伴隨著經濟體制和法律制度產生和發展的。資產的概念和它的基本法律特徵在加拿大等國家當憲法建立時就形成了。它與經濟體制是相吻合的。中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並謀求建立一個有效的體制,礦業權即是改革的產物。它的效果將在實踐中得到檢驗。盡管為時尚早,但可以相信中國與礦業權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正在不斷得到改進。

由於歷史、制度等的不同,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和經濟觀點考慮和比較價值。評估領域中的加拿大同行主要受在市場條件下資產的經濟意義的驅使,他們考慮對資產的投資和成本較多,而不是礦產自身價值的自然屬性。評估對他們而言是一樁業務,不是理論和科學研究。

引入資格人和資格評估師制度對中國礦業和礦業權評估是有益處的。在中國發展這個制度是值得考慮的。中國礦業權評估領域的發展的進步需要有效的制度的支持。

由於角色和功能的問題,評估是不適合於政府管理的領域。在中國,急需發展滿足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自律性專業組織。它將是礦業融資體系的重要部分。

在中國,礦業權和其他術語需要在廣泛地討論後作出詳細和明晰的定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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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oss D.Lawrence評估的收益途徑.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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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拿大礦業權評估標准和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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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發[1999]75號,1999年3月30日

[10]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發[2001]

[11]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事部、國土資源部文件人發[2000]82號,2000年8月4日

5. 商業性礦產勘查籌融資的基礎——探礦權價值的評估

一、評估探礦權價值的意義

探礦權的價值評估是商業性礦產勘查籌融資的基礎。礦業權的價值,由全部為獲得物質性資產的權利和權益組成,包括各種工商證照和許可證。在礦業權涵蓋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國家,礦業權包括礦業權區內礦產資源量/儲量、找礦潛力、礦山地下地表的設施。在探礦權和采礦權分立的國家,探礦權的價值最重要的體現是,在探礦權區內商業性礦產勘查的找礦潛力,部分情況下,探礦權可以含有控製程度不高的礦產資源量。探礦權是財產權,對探礦權的評估,就是以貨幣的形式表達探礦權的財產數量。

通過對探礦權的價值評估,探礦權以貨幣形式表現其價值,使商業性礦產勘查的各類融資有了一個基礎。為了建立一個為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廣泛接受的評估標准,在市場經濟國家,由礦業的協會組織制定探礦權價值的評估標准。因為商業性礦產勘查涉及各類市場主體,他們都非常關注探礦權的價值的評估。加拿大采礦和冶金協會(CIM)在制定礦業權評估標准(CIMVal)時,廣泛徵求了加拿大采礦協會(MAC)、加拿大會計師協會(CICA)、加拿大管理會計師協會(SMAC)、加拿大金融分析委員會(CCFA)、多倫多證券交易所(TSE)、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CSA),以及銀行、勘查公司、礦業公司、咨詢公司人員的意見。我國的做法是由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組織專家,起草和編纂了三版《礦業權評估指南》,作為各評估事務所評估探礦權的價值的依據。《礦業權評估指南》主要是從技術層面提出指導性意見,缺陷是制定過程未請公司、銀行、證券管理機構的專家參與。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成立,標志著政府部門將從探礦權評估領域的管理位置上逐步退出,這是我國商業性礦產勘查走向規范化的一個重要標志。

二、「賭石理論」

如第一章所述,在市場經濟國家勘查階段大致相當於我國的預查、普查階段。在勘查階段,探礦權區內是否存在經濟礦床,還是未知的,絕大多數探礦權區內不存在經濟礦床。如前所述,礦產勘查是高風險投資,因此探礦權的價值評估必須與此相適應。筆者提出,可用「賭石理論」來說明。國內對高風險的礦產勘查探礦權的評估,多數使用重置成本法,強調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強調要有一個「計算出來」的具體數字,要有「一定的精度」。認為合資協議法是「拍腦袋」,缺乏依據。而在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上,最廣泛使用的是恰恰是合資協議法。在2004年12月版的《礦業權評估指南》中,已不採用合資協議法。筆者認為,這是探礦權的價值評估誤區,對勘查企業和地勘單位是不利的。

風險投資的回報,即探礦權的升值,與礦產勘查投入的成本基本不相關,探礦權的評估依據是「賭石理論」的思路。

翡翠包裹在石頭裡面,叫玉石毛料。寶石商通過觀察玉石毛料的石質、石色,根據「種、水、色、底、裂」五字秘訣,來判斷裡面的翡翠的多少和品質。這種沒有解開的玉石毛料,就稱為賭石。買賣賭石是高風險的投資。成交後切開,在中緬邊界的瑞麗的說法是「一刀窮、一刀富」。對賭石含翡翠多寡優劣的判斷,是困難莫測的,玉石界的行話稱「神仙難斷寸玉」。對賭石價值的估計,可以類比為對探礦權價值的估計。如從緬甸找到的一塊含翡翠玉石毛料,外表黝黑沉重,可以比喻為有找礦潛力的探礦權區。為了進行賭石交易,賣方在賭石上切開了兩個小口子,顯現了翡翠高貴的綠色,可以比喻為兩個顯示良好的探礦工程。買賣雙方都是有經驗的寶石商,為了進行賭石交易,根據這兩個切口,各自估價,可以比喻為買賣雙方的勘查地質師對勘查階段探礦權價值的評估,這是根據有限資料和知識經驗的綜合評估。雙方的出價可以相差甚遠,假定賣方要價20萬元,買方出價3萬元,但這個要價和出價,與在緬甸找到這塊賭石的花費及切開口子所花的成本,幾乎無關,只與這塊未琢毛料的「含寶性」有關。假定最後以8萬元成交,對買賣雙方都是巨大風險,毛料切開、琢磨,可能獲得50萬元的翡翠,也可能只有幾千元的翡翠,前者賣方大虧,後者買方大虧。這就是所謂的「一刀窮、一刀富」。這對買方和賣方都是公平的,都是高風險。這可以比喻為勘查階段探礦權評估的高度不確定性和高風險特徵。這種評估不是「計算出來的」,也沒有期望的「一定的精度」。

從「賭石理論」,我們可以引申出幾條結論:

——勘查階段的探礦權價值的評估,就是探礦權找礦潛力的價值評估。

——勘查階段的有限探礦工程,僅提供了探礦權價值的有限信息。

——勘查階段的探礦權價值,是由有經驗的勘查地質師,根據有限信息和找礦知識做出的判斷。

——勘查階段的探礦權價值與勘查投入幾乎無關。

——不要期望對勘查階段探礦權評估的「准確」,對流轉雙方評估結果都包含巨大風險。

舉例說明。有個地質隊在華北地台北緣,發現了一個金礦。槽探控制地表礦化有一定規模,采樣達到工業品位。有一家民營企業,想購買這個探礦權。但出讓方認為,再施工幾個鑽孔,若深部見礦,出讓價格可以提升幾倍。決定先打幾個鑽孔,提升探礦權的價值後再轉讓。地質隊的地質人員認為,鑽孔見礦的把握很大。無奈啊,找礦就是高風險的,預計見礦的第一排淺孔,居然都不見礦,礦體在淺部迅速尖滅。進入方決定退出,第一次談判的900萬元轉讓費也未能兌現。這900萬元的協議價格,是當時交易雙方的接受的心理價位。這個例子印證了「賭石理論」。在「賭石」上多開兩個口子,在探礦權上多投入一些,對於出讓方和進入方都存在風險。

三、探礦權評估的要點

1.探礦權評估師

在市場經濟國家,探礦權評估師和第二章中提到的獨立勘查地質學家是同一概念,就是資格人士,即QP(Qualified Person)。而在我國,將這個資質「一分為三」,分為礦權評估師、儲量評估師和擬建立的注冊地質師。加拿大采礦和冶金協會對資格探礦權評估師的要求是:自然人,具有5年以上從業經歷,具有礦業權評估的豐富經驗,能完成礦業權評估的技術報告,是自律性專業協會的成員,從業的范圍有限制,承擔評估的法律責任,受自律性專業協會的道德規范和從業規范約束。執業的探礦權評估師一般無需通過統一的考試,無需機構的審查或批准。

2.評估擁有探礦權初級勘查公司的價值

由於大部分初級勘查公司沒有生產礦山,只擁有探礦權,現金資產和設備資產也非常有限,一般只佔10%~20%,探礦權的價值就是初級礦產勘查公司資產平衡表上最重要的資產。而風險勘查的融資又是以公司為單元的,評估初級勘查公司的價值,即評估探礦權的價值和風險勘查籌資的運作密切相關,是商業性礦產勘查運作的核心問題(可參閱本書第十章 商業性礦產勘查典型案例)。實際操作中,往往以評估擁有探礦權的初級勘查的公司的價值來代替探礦權的價值評估。初級勘查公司的價值,取決於初級勘查公司的股票價格和發行股票的數量。

評估擁有探礦權的初級勘查公司的價值,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擁有含有儲量探礦權的公司。儲量是有價格的,其價格與該礦的生產成本和礦產品價格相關。例如對黃金而言,當金價上升,勘查金礦的初級勘查公司股票的似贏率上升,股票價值上升,擁有探礦權的初級勘查公司的價值也上升,實質是含有資源量/儲量的金礦探礦權升值。

(2)擁有探礦權的公司。由於礦產勘查投入和回報相關性很低,沒有現金迴流,對探礦權的評估更多的是依靠經驗。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

——探礦權區的潛力。關鍵看是否靠近一個大礦(Area play),是否有一個令人信服的找礦模型。例如,在東川北東部雲南播卡金礦近外圍的昆陽群分布區,對其金礦探礦權的評估價值就高,而遠離東川類似地質條件的金礦探礦區評估的價值就低。又如,在智利從安迪納到埃斯康迪達的斑岩銅礦帶上,分布有一系列世界級的銅礦山,若在該帶上發現有斑岩銅礦化的化探異常元素組合及分帶,地質測量圈出了青磐岩化和泥化帶及電氣石爆破角礫岩,根據斑岩銅礦找礦模式,構成了一個動聽的找礦故事,這個探礦權的價值就高。

——勘查結果的顯示。包括礦點踏勘、物化探異常顯示、山地工程和鑽探結果等。像關鍵性的富厚鑽孔,特別是首批公布的見礦工程,將大大提升探礦權的價值。例如,加拿大初級勘查公司——Aurelian Resources Inc.,在厄瓜多科迪勒拉的康多爾(Condor)地區找到了Fruta Del Norte金礦。2006年12月15日公布了CP-06-85孔,連續見礦260.45米,平均含金6.59克/噸。該孔使該公司探礦權的價值提高了十倍。

——有一個大型礦業公司對該探礦權感興趣。如2006年10月,力拓礦業公司對蒙古奧尤陶勒蓋銅金礦感興趣,購買了艾芬豪礦業公司19.5%的權益。這表明,力拓礦業公司將在礦產開發的資金、技術和管理上,促進該礦的開發。消息一經披露,艾芬豪礦業公司的股票就上漲了30%。由於奧尤陶勒蓋銅金礦的探礦權資產佔了公司資產的80%,這就意味著奧尤陶勒蓋銅金礦探礦權區的價值提升了24%。

——初級礦產勘查公司的聲譽。包括初級礦產勘查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業內的知名度、該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良好、曾給投資者帶來豐厚的回報等。若知名勘查地質學家、高級管理人員加盟,初級礦產勘查公司的股價上升,從而導致初級勘查公司探礦權價值的上升。

——礦業周期。如前所述,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存在周期性。在低谷期時,再好的探礦權也要大打折扣。

四、CIMVal

加拿大采礦和冶金協會主持制定的礦業權評估標准——CIMVal,有以下特點:

1.CIMVal標準是被加拿大證監會、多倫多證券交易所、風險投資公司進行探礦權評估時普遍接受的標准

評估結果可用於初級勘查公司上市報價、公司財務年報審計、公司之間並購的價格、開展保險、上稅、抵押的依據等。這里要說明一點,CIMVal標准講的評估勘查產權(Exploration Property),是指正在勘查中、未做可行性研究、未確定其經濟價值的礦產地,實質就是探礦權。

2.CIMVal標準的評估原則

執行標準的探礦權評估師,必須是能勝任該項工作的資格人士(QP)。探礦權評估師必須是某行業協會成員,服從行規,至少有5年的礦產勘查經歷,在業內有信譽的自然人。探礦權評估依據的信息要充分、可靠。探礦權評估工作要獨立、透明、合理。探礦權評估師有權選擇他認為恰當的評估方法,並對評估結果負責。

探礦權評估師的獨立性至關重要,關繫到評估的公正。探礦權評估師與評估委託方的關系必須清晰,即二者之間過去、現在、將來的利益關系和業務關系必須清晰。探礦權評估師在所評估的探礦權中,沒有任何的權益和利益。

20世紀90年代,加拿大的初級勘查公司:Bre-X公司,在印度尼西亞加里曼丹製造了「布桑金礦」的世紀勘查騙案,重創礦產勘查業後(參見第十章),加拿大規定了礦產勘查信息披露的法律標准,即NI43-101條款,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探礦權評估師必須根據NI43-101條款披露的礦產勘查信息,來進行探礦權的價值評估。

3.CIMVal提出了9種方法供探礦權評估師選擇

6種方法屬於市場途徑,3種方法屬於成本途徑。這些方法,在加拿大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被廣泛接受。在探礦權評估時,必須考慮礦產資源的勘查潛力。

探礦權的價值評估,主要採用估價法,即筆者所形容的「賭石法」。在商業性礦產勘查中,這個方法實質上被最廣泛地採用,但在國內外,卻難以為立法者和經濟工作者所接受。另外還常採用公司市場資本反算,即上市初級勘查公司的市值為股價乘以發行股數,減去現金資本和固定資產,即為初級勘查公司探礦權的價值。初級勘查公司探礦權的價值一般佔到公司市值的80%~90%。在澳大利亞,不少探礦權評估師,習慣使用勘查費用倍數法,由於這個倍數因子的人為性很大,實質上和「賭石法」沒有根本的區別。地質要素法作為成本評估的思路,看起來似乎比其他方法更「科學」,似乎可以「算出」一個探礦權的價值數據來,但遺憾的是,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上很少採用這種方法,因為這種方法不符合礦產勘查高風險、「礦產勘查賭博」的特點,不符合投入產出不對應的礦產勘查內在規律。不管怎樣,選擇何種評估方法,還是要由探礦權評估師來決定。

五、VOLMIN Code

VOLMIN Code即澳大利亞礦業權的價值評估指南,是澳大利亞礦業冶金協會(AusIMM)會同澳大利亞礦業咨詢師協會(MICA)、澳大利亞地質學家協會(AIG)及澳大利亞證交所(ASX)、澳大利亞證監委(ASC)制定的,用於指導獨立勘查地質學家、資格人士,對探礦權、采礦權的價值進行技術經濟評估,對上市初級勘查公司、大型礦業公司股價進行評估計算。這個評估指南為投資銀行、礦業籌資公司所接受。

VOL MIN Code共有103條,包括指南的目的、指南的擬定、指南的適用范圍、評估指南的用途、主要用語定義、評估的基本原則、評估師的義務、評估師的能力、評估師的獨立性、其他技術專家的參與、評估報告的類型、評估報告的用途、評估的透明度、評估方法的選擇、評估報告編寫的委託、評估報告的免責聲明、編寫評估報告費用、評估報告目錄、資料和信息的來源、有關的已有評估報告、礦業權價值的性質、對評估報告必要的解釋、評估師對探礦權的現場的調查情況、對探礦權狀況的詳細描述、找礦潛力、資源量/儲量計算、采礦和選礦加工的條件、預計礦產品成本、營業收入、礦產勘查開發籌融資、勘查和礦業股票市場、勘查開發風險分析。指南後附評估報告常用的45個關鍵性詞彙的定義。

六、探礦權評估報告

由探礦權評估師即獨立勘查地質學家編寫的探礦權評估報告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1)目的。探礦權評估報告可用於公司並購、礦權收購、私公司上市、稅收計算、供探礦權出讓方參考等。

(2)探礦權評估的委託及委託條款。

(3)概述。探礦權位置、公司名稱、評估日期等。

(4)評估方法選擇。對所選定的方法進行描述。

(5)對探礦權的描述。前人的礦產勘查工作的成果與結論。探礦權的面積、成礦地質環境、與其他礦床和礦山的位置關系、已知礦體或礦化體的長度、寬度與品位、找礦潛力。采樣和化驗的方法和對化驗數據可靠性的評述。如果勘查程度較高,可以評述資源量和選冶條件,預計生產成本、資金成本等,做概略性的經濟評價。

(6)探礦權的評估。探礦權評估師即獨立勘查地質學家必須仔細說明,在評估中所用的各類技術,所用的假設條件,對勘查風險的分析,並對評估的結果進行分析。

(7)結論。得出探礦權的評估值。據統計,在加拿大多數探礦權評估值在180萬~230萬加元之間。

6. 探礦權評估是融資的基礎

一、探礦權的價值評估的意義

探礦權的價值評估是礦產勘查籌融資的基礎。礦業權的價值,由全部為獲得物質性資產的權利和權益組成,包括各種工商證照和許可證。礦業權的價值,包括礦業權區內找礦潛力、礦產資源量/儲量、礦山地下地表的設施。在探礦權和采礦權分立的國家,探礦權的價值最重要的體現是: 在探礦權區內礦產勘查的找礦潛力。部分情況下,探礦權可以含有控製程度不高的礦產資源量。探礦權是財產權,對探礦權的評估,就是以貨幣的形式表達探礦權的財產數量。

通過對探礦權的價值評估,探礦權以貨幣形式表現其價值,使礦產勘查的各類融資有了一個基礎。為了建立一個為礦產勘查市場廣泛接受的評估標准,在市場經濟國家,由礦業的協會組織制定探礦權價值的評估標准。因為礦產勘查涉及各類市場主體,他們都非常關注探礦權價值的評估。加拿大采礦和冶金協會 (CIM) 在制定礦業權評估標准 (CIMVal) 時,廣泛徵求了加拿大采礦協會(MAC) 、加拿大會計師協會 (CICA) 、加拿大管理會計師協會(SMAC) 、加拿大金融分析委員會 (CCFA)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TSE) 、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 (CSA) 的意見,制定過程中,有銀行、初級勘查公司、礦業公司、咨詢公司的人員參加。

二、「賭石理論」

在勘查階段,探礦權區內是否存在經濟礦床,還是未知的。絕大多數探礦權區內還未找到經濟礦床,即使控制資源量,也還未證實為經濟礦床。如前所述,礦產勘查投資是風險投資,因此探礦權的價值評估必須與此相適應。國內對高風險的礦產勘查探礦權評估,多數使用重置成本法,強調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強調要有一個「計算出來」的具體數字,要有 「一定的精度」。認為合資協議法是「拍腦袋」,缺乏依據。而在境外礦產勘查市場上,最廣泛使用的是恰恰是合資協議法。

風險投資的回報,即探礦權的升值,在單個項目上,與礦產勘查的投入基本不相關,應依據 「賭石理論」的啟發,來做探礦權的評估。

翡翠包裹在石頭裡面,叫玉石毛料。寶石商通過觀察玉石毛料的石質、石色,根據 「種、水、色、底、裂」五字秘訣,來判斷裡面的翡翠的多少和品質。這種沒有解開的玉石毛料,就稱為賭石。買賣賭石是高風險的投資。成交後切開,在中緬邊界的瑞麗的說法是 「一刀窮、一刀富、一刀穿麻布」,有時甚至賭上了身家性命。對賭石含翡翠多寡優劣的判斷,是如此困難莫測,玉石界的行話是「神仙難斷寸玉」。對賭石價值的估計,可以類比為對探礦權的價值的估計。

圖4-1 是一塊緬甸的含翡翠玉石毛料,外表黃褐,沉重,可以比喻為有找礦潛力的探礦權區。上面有一些綠色的顯示,可以比喻為地表礦化或物化探異常。為了進行賭石交易,賣方在賭石上,開了一個小長槽,顯現了翡翠高貴的綠色,可以比喻為顯示良好的探礦工程。買賣雙方都是有經驗的寶石商,為了進行賭石交易,根據這些綠色的顯示和小長槽,各自估價。可以比喻為買賣雙方的勘查地質師對勘查階段探礦權的價值評估,這是根據有限資料和知識經驗的綜合評估。雙方的出價可以相差甚遠,假定賣方要價 20 萬元,買方出價 3 萬元,但這個要價和出價,與在緬甸找到這塊賭石的花費及切開口子所花的成本,幾乎無關,只與這塊未琢荒料的 「含寶性」有關。假定最後以 8 萬元成交,對買賣雙方都是巨大風險。荒料切開、琢磨,可能獲得 50 萬元的翡翠,也可能只有幾千元的翡翠,前者賣方大虧,後者買方大虧。這就是所謂的 「一刀窮、一刀富、一刀穿麻布」。這是一場買賣雙方的對賭,這對買方和賣方都是公平的,都是高風險。這可以比喻為勘查階段探礦權評估的高度不確定性和高風險特徵。這種評估不是 「計算出來的」,也沒有期望的 「一定的精度」。據此,我們可以引申出幾條結論:

(1) 勘查階段的探礦權的價值評估,就是探礦權找礦潛力的價值評估; 勘查階段的有限探礦工程,僅提供了評估探礦權的價值的有限信息。

(2) 勘查階段的探礦權價值,是由有經驗的勘查地質師,根據有限信息和找礦的理論和經驗,做出的判斷。

(3) 勘查階段的探礦權的價值與勘查投入幾乎無關,不要期望對勘查階段探礦權評估的 「准確」,對流轉雙方,評估結果都包含巨大風險。

例如有家勘查公司,發現了一個中高品位的脈狀金礦,槽探控制地表礦體連續性好,有一定規模,擬出讓。出讓方的地質師認為,在深部見礦的把握很大,再施工幾個鑽孔,出讓價格可以大幅提升。無奈啊,找礦就是高風險的,預計將見礦的第一排淺孔,居然都不見礦,礦體在淺部迅速尖滅。進入方決定不再購買這個項目,第一次談判的 900 萬元轉讓費也未能兌現。這 900 萬元的協議價格,是當時交易雙方的接受的心理價位。這個例子印證了 「賭石理論」。在 「賭石」上多開兩個口子,在探礦權上多投入一些,對於出讓方和進入方都存在風險。

圖 4-1 賭石: 神似探礦權

三、與探礦權評估有關的幾個問題

1. 探礦權評估師

在市場經濟國家,探礦權評估師和第二章中提到的獨立勘查地質學家是同一概念,就是資格人士,即 QP (Qualified Person) 。加拿大采礦和冶金協會對資格探礦權評估師的要求是: 自然人,具有5 年以上從業經歷,具有礦業權評估的豐富經驗,能完成礦業權評估的技術報告,是自律性專業協會的成員,從業的范圍有限制,承擔評估的法律責任,受自律性專業協會的道德規范和從業規范約束。執業的探礦權評估師一般無需通過統一的考試,無需機構的審查或批准。

2. 評估擁有探礦權初級勘查公司的價值

由於大部分初級勘查公司沒有生產礦山,只擁有探礦權。現金資產和設備資產也非常有限,一般只佔總資產的 5% ~ 20%,探礦權的價值就是初級礦產勘查公司資產平衡表上最重要的資產。而風險勘查的融資是以公司為單元的,實際操作中,也可以評估擁有探礦權的初級勘查的公司的價值,或根據初級勘查公司的市值,來反推探礦權的價值。

評估擁有探礦權的初級勘查公司的價值,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 探礦權/采礦權含有資源量/儲量的公司。資源量/儲量是有價格的,其價格與該礦的生產成本和礦產品價格相關。例如對黃金而言,當金價上升,勘查金礦的初級勘查公司的股票價值上升,擁有探礦權的初級勘查公司的價值也上升,實質是含有資源量/儲量的金礦的探礦權/采礦權升值。

(2) 擁有探礦權的公司。由於礦產勘查投入和回報相關性很低,沒有現金迴流,對探礦權的評估更多的是要依靠經驗。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

——探礦權的潛力。關鍵看是否靠近一個大礦,具備地區效應,是否有一個令人信服的找礦模型。例如在智利從安迪納到埃斯康迪達的斑岩銅礦帶上,分布有一系列世界級的銅礦山,若在該帶上發現有斑岩銅礦化的化探異常元素組合及分帶,地質測量圈出了青磐岩化和泥化帶,發現電氣石爆破角礫岩,根據斑岩銅礦找礦模式,構成了一個動聽的找礦故事,這個探礦權的價值就會上升。

——勘查結果的顯示。包括礦點踏勘、物化探異常顯示、山地工程和鑽探結果等。像關鍵性的富厚鑽孔,特別是首批公布的見礦工程,將大大提升探礦權的價值。例如,加拿大初級勘查公司——Aurdian Resources Inc. ,在厄瓜多科迪勒拉的康多爾地區找到了Fruta Del Norte 金礦。2006 年 12 月 15 日公布了 CP-06-85 孔,連續見礦 260. 45 米,平均含金 6. 59 克/噸。該孔使該探礦權的價值陡然提高數十倍。

——有一個大型礦業公司對該探礦權感興趣。如 2006 年 10 月,力拓礦業公司對蒙古奧尤陶勒蓋銅金礦感興趣,購買了艾芬豪礦業公司 19. 5%的權益。這表明,力拓礦業公司將在礦產開發的資金、技術和管理上,促進該礦的開發。消息一經披露,奧尤陶勒蓋銅金礦的礦權價值,就上漲了 30%。

——初級礦產勘查公司的聲譽。包括初級礦產勘查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業內的知名度、該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良好、曾給投資者帶來豐厚的回報等。若有知名勘查地質學家、業內有聲譽的高級管理人員加盟,初級礦產勘查公司的股價會上升,從而導致初級勘查公司探礦權的價值上升。

——礦產品市場走勢。例如,2011 年上半年,銀價在 3 個月內,上漲 80%,銀的勘查公司的股價隨之暴漲。自 2011 年 5 月初,銀價在一周內又下跌 1/3、銀的勘查公司的市值也應聲下跌 1/3 ~1 /2。探礦權價值,隨礦產品價格一起,坐了一次 「過山車」。

3. 行業協會的礦權評估標准

以加拿大采礦和冶金協會主持制定的探礦權評估標准——CIMVal 為例,簡介如下:

(1) CIMVal 標準是加拿大證監會、多倫多證券交易所、風險投資公司在進行探礦權評估時普遍接受的標准。評估結果可用於初級勘查公司上市報價、公司財務年報審計、公司之間並購的價格、開展保險、上稅、抵押的依據等。CIMVal 標准講的評估勘查產權(Exploration Property) ,是指正在勘查中、未做可行性研究、未確定其經濟價值的礦產地,實質就是探礦權。

(2) CIMVal 標準的評估原則。執行標準的探礦權評估師,必須是能勝任該項工作的資格人士 (QP) 。礦權評估依據的信息要充分、可靠。探礦權評估工作要獨立、透明、合理。探礦權評估師有權選擇他認為恰當的評估方法,並對評估結果負責,強調執業的個人責任。探礦權評估師的獨立性至關重要,關繫到評估的公正。探礦權評估師與評估委託方的關系必須清晰。即二者之間過去、現在、將來的利益關系和業務關系必須清晰。探礦權評估師在所評估的探礦權中,沒有任何的權益和利益。20 世紀 90 年代,初級勘查公司:Bre-X 公司,在印度尼西亞加里曼丹製造了 「布桑金礦」 的世紀勘查騙案,重創礦產勘查業後,加拿大規定了礦產勘查信息披露的法律標准,即 NI43-101 條款,自 200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探礦權評估師必須根據 NI43-101 條款披露的礦產勘查信息的要求,來進行探礦權的價值評估。

(3) CIMVal 提出了 9 種方法供探礦權評估師選擇。6 種方法屬於市場途徑,3 種方法屬於成本途徑。這些方法,在加拿大礦產勘查市場被廣泛接受。在探礦權評估時,必須考慮礦產資源的勘查潛力。探礦權的價值評估,最主要採用估價法,即筆者所形容的 「賭石法」。在商業性礦產勘查中,這個方法實質上被最廣泛地採用,但在國內外,卻難以為立法者和經濟工作者所接受。其次採用公司市場資本反算,即上市初級勘查公司的市值為股價乘以發行股數,減去現金資本和固定資產,即為初級勘查公司探礦權的價值。初級勘查公司探礦權的價值一般佔到公司市值的 80% ~95%。在澳大利亞,不少探礦權評估師,習慣使用勘查費用倍數法,由於這個倍數因子的人為性,在實質上和 「賭石法」沒有根本的區別。地質要素法作為成本評估的思路,看起來似乎比其他方法更 「科學」,似乎可以 「算出」一個探礦權的價值數據來,但遺憾的是,礦產勘查市場上很少採用這種方法,因為這種方法不符合礦產勘查高風險、「礦產勘查賭博」的特點,不符合投入產出不對應的礦產勘查內在規律。不管怎樣,選擇何種評估方法,還是要由探礦權評估師自己來決定。

另外,再簡單介紹一下澳大利亞礦業冶金協會 (AusIMM) 制定的澳大利亞礦業權的價值評估指南: VOLMIN Code。這是該協會會同澳大利亞礦業咨詢師協會 (MICA) 、澳大利亞地質學家協會(AIG) 及有澳大利亞證交所 (ASX) 、澳大利亞證監委 (ASC) 參與下主持制定的,用於指導獨立勘查地質學家、資格人士,對探礦權、采礦權的價值進行技術經濟評估,對上市初級勘查公司、大型礦業公司股價進行評估計算。這個評估指南為投資銀行、礦業籌資公司所接受。

澳大利亞礦業權的價值評估指南共有103 條,包括指南的目的、指南的擬定、指南的適用范圍、評估指南的用途、主要用語定義、評估的基本原則、評估師的義務、評估師的能力、評估師的獨立性、其他技術專家的參與、評估報告的類型、評估報告的用途、評估的透明度、評估方法的選擇、評估報告編寫的委託、評估報告的免責聲明、編寫評估報告費用、評估報告目錄、資料和信息的來源、有關的已有評估報告、礦業權價值的性質、對評估報告必要的解釋、評估師對探礦權的現場的調查情況、對探礦權狀況的詳細描述、找礦潛力、資源量/儲量計算、采礦和選礦加工的條件、預計礦產品成本、營業收入、礦產勘查開發籌融資、勘查和礦業股票市場、勘查開發風險分析。指南最後附有評估報告常用的45 個關鍵性詞彙的定義。

4. 探礦權評估報告

由探礦權評估師即獨立勘查地質學家編寫的探礦權評估報告由以下幾部分組成。每個國家規定的標准章節有所不同的,但大致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目的。探礦權評估報告可用於公司並購、礦權收購、私公司上市、稅收計算、供探礦權交易雙方參考。

(2) 探礦權評估的委託及委託條款。

(3) 概述。探礦權位置、公司名稱、評估日期等。

(4) 評估方法選擇。對所選定的方法進行描述。

(5) 對探礦權的描述。前人的礦產勘查工作的成果與結論。探礦權的面積、成礦地質環境、與其他礦床和礦山的位置關系、已知礦體或礦化體的長度、寬度與品位、找礦潛力。采樣和化驗的方法和對化驗數據可靠性的評述。如果勘查程度較高,可以評述資源量和選冶條件,預計的生產成本、資金成本等,做概略性的經濟評價。

(6) 探礦權的評估。探礦權評估師即獨立勘查地質學家必須仔細說明,在評估中所用的各類技術、所用的假設條件,對勘查風險的分析,並對評估的結果進行分析。

(7) 結論。得出探礦權的評估值。

7. 礦業權評估利用企業財務報告指導意見(CMVS —)

1 總則

1.1 為規范礦業權評估利用企業財務報告,指導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利用企業財務報告信息和相關會計核算資料,確定礦業權評估相關參數,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礦業權評估技術基本准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1.2 企業財務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附註。企業通常也列報其他有關財務報表,如主營業務收入(利潤)明細表、生產成本費用表、銷售費用明細表、管理費用明細表、應交稅費明細表等。

1.3 利用實行《企業會計制度》等其他會計規范的企業財務報告,可參照本指導意見確定礦業權評估參數。

1.4 礦山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已獲得相關變更生產能力的行政許可(或企業認為獲得相關行政許可不存在實質性障礙)時,建議不直接利用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確定相關評估參數。

1.5 不能直接利用在建礦山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確定評估參數。

1.6 不能直接利用關閉礦山(當期清算或停止經營,正式決定在下一個會計期間關閉清算或停止經營)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確定評估參數。

2 基本要求

2.1 評估基準日與年末(或階段)財務會計報表日不同時,應充分了解財務會計報表日後調整事項和非調整披露事項。

2.2 利用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確定礦業權評估參數,應當關注合並報表、分部報告與礦山企業的對應性。

應利用企業財務報告中與評估所設定的產品方案等相對應的生產經營環節的相關會計核算信息。

2.3 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無形資產等賬面價值,是原始發生額扣減折舊、減值准備後的,或者扣除攤銷額及減值准備後的賬面價值。應當在綜合分析資產負債表、折舊計算表、減值准備明細表等的基礎上,合理利用其確定礦業權評估參數。

2.4 礦業權評估利用企業財務報告時,建議利用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後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准對外(或再次批准)日期的財務報告,並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

2.5 礦業權評估應系統分析企業財務報告信息,充分關注會計報表附註的重要會計估計的說明和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等內容。

2.6 礦業權評估利用企業財務報告時,應充分關注影響會計信息的非正常因素(如季節因素、周期性因素、企業非正常停工、超規模開采、非經常性關聯交易、偶然性支出和收入等),進行必要的分析,調整確定評估參數。

2.7 能夠確認未來信息的情形下,不應利用企業財務報告該信息確定礦業權評估參數。如:

2.7.1 利用企業財務報告時,應分析企業應繳納稅費種類和徵收標准與評估基準日有關稅費政策的一致性;

2.7.2 企業會計報表中未反映的相關稅費,需按照相關稅費政策規定,對企業應計未計的相關稅費進行估算。

2.8 企業存在的關聯交易情形或者不公平交易現象,可能對企業財務報表中的生產成本費用、產品價格和銷售收入等會計信息產生影響。應當收集相關關聯信息(如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種類、交易內容、交易性質、交易價格和關聯方等),分析其對礦山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並合理利用其確定礦業權評估參數。

3 確定固定資產及其他長期資產投資

3.1 正常生產礦山。

3.1.1 利用正常生產礦山會計報表確定固定資產投資及其他長期資產投資,應首先分析確定與礦業權評估收益口徑一致的資產范圍。

(1)會計報表附註披露的不需用的固定資產、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及在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的過去已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等,一般不作為礦業權評估用固定資產投資額。

(2)會計報表附註披露的已完工或已購建的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增固定資產以及因進行改建、擴建等原因暫停使用的固定資產,應考慮作為礦業權評估用固定資產。

(3)資產負債表反映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賬面價值是實際支出扣減減值准備後的余額,其原始發生額與在建工程應投資額不同。評估應利用在建工程應投資額確定固定資產投資。

(4)在建工程科目中的核算的待攤費用中借款利息,不作為礦業權評估用固定資產投資。

與礦業評估收益口徑無關的在建工程,不作為評估用固定資產投資。

(5)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的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作為評估用固定資產投資。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與礦業權評估收益相關的固定資產計入評估用固定資產投資。企業將部分大型採掘設備統一由設備租賃中心管理並向礦山收取租賃費時,依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宜將相關資產計入評估用固定資產投資,同時將租賃費從成本中剔除。

(6)會計報表附註披露的准備處置的固定資產,不作為礦業權評估用固定資產投資。已提足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為零)和與礦產資源開發收益相關的賬外(盤盈)固定資產,作為評估用固定資產,以經估算的該固定資產現值計入評估用固定資產投資。

(7)礦山企業僅作生產車間時,其上級單位(母公司)的銷售、經營管理等固定資產應合理分攤計入評估用固定資產投資。

(8)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的征地補償費,應當避免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投資的重復計算。應關注預付賬款、工程物質中應屬在建工程的款項,分析其是否作為固定資產投資。

(9)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長期股權投資、長期應收款、油氣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不作為礦業權評估用長期資產投資。

3.1.2 固定資產取得方式不同其原值構成不同;不同時期取得的固定資產其市場價格水平不同;不同時期取得的固定資產其賬面凈值不同。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應根據會計報表反映的固定資產取得方式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對其進行調整利用。

(1)對於經營歷史較長的礦山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賬面凈值與評估基準日市場價格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應當對其調整利用。具體按照《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的相關規范調整確定固定資產投資額。

(2)對同時進行資產評估的礦業權評估,評估基準日一致時,可按照本指導意見關於固定資產投資確定的口徑,利用固定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固定資產投資,但在確定折舊年限時,應考慮資產評估尚可使用年限。

(3)會計報表反映的固定資產曾進行過資產評估、未進行賬務處理的,如資產評估結論在使用有效期內或市場價格水平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時期內,可以利用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固定資產投資,但應按照本指導意見關於固定資產投資口徑利用資產評估結果。土地使用權採用同樣的方法。

(4)建設期較長或建設項目周期異常的企業,其固定資產購建時間長,賬面原值中含有較大比例利息費用時,可以按合理建設工期對利息費用調整後與固定資產其他購建成本一起作為固定資產投資。

(5)具有商業性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不涉及補價時,會計報表核算的固定資產成本是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一年內或市場價格水平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時期內,可充分分析財務會計報表附註披露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相關信息,確定該固定資產投資。

(6)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會計報表反映的是其公允價值,一年內或市場價格水平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時期內,可直接利用其會計報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中的債務重組相關信息,確定固定資產投資。

(7)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其原值是會計核算需要的預估數據,礦業權評估中通常難以判斷竣工決算結果,可考慮按固定資產暫估價值確定固定資產投資,但應考慮其中的借款利息扣除。

3.1.3 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反映的是會計期末持有的固定資產實際價值,是根據固定資產的期末原值、扣減固定資產折舊和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後的余額。礦業權評估不考慮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將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加計固定資產減值准備作為固定資產投資。

3.1.4 資產負債表中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是攤余價值,並不必然反映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水平。土地使用權原始入賬價值或者攤余價值的任何一項,如能代表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水平,均可利用其確定土地使用權投資。但應當將與礦業權評估收益口徑無關的土地使用權剔除。

3.1.5 資產負債表中往往未反映劃撥土地使用權價值或僅反映土地取得時發生的部分補償費用,可按照《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的相關方法確定該土地使用權投資。

3.1.6 對同時進行土地使用權評估的礦業權評估,評估基準日一致時,可按照本指導意見關於土地使用權投資確定的口徑,利用土地使用權評估結果作為土地使用權投資。

3.1.7 礦業權評估用無形資產投資不包含與礦業權評估收益無關的無形資產。

(1)資產負債表中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科目核算的礦業權價款或取得成本,不作為礦業權評估用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投資。

(2)資產負債表中無形資產科目反映的與礦業權評估收益相關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以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可考慮直接利用其賬面攤余價值作為其投資額。但對同時進行資產評估的,評估基準日一致時,也可利用資產評估結果作為該無形資產投資額。

3.2 已完工在建礦山。

盡管企業未正式生產也未形成系統會計核算資料,但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在建工程、工程物資、預付賬款等科目核算的價值基本能代表該礦山投資水平時,可以將反映礦山投資的會計科目賬面價值的合計數扣減固定資產借款利息作為采礦權評估用固定資產投資。

3.3 改擴建礦山。

3.3.1 改擴建礦山投資利用原有投資部分,可以利用會計報表信息確定。其原則和方法均可按照上述正常生產礦山確定固定資產投資。

3.3.2 改擴建礦山會計報表在建工程賬面價值中改擴建發生的投資部分,作為改擴建礦山投資利用原有投資部分。

3.3.3 改擴建新增固定資產與利用原有固定資產規格、性能相同的,其價格水平應保持一致。

4確定礦產品價格

4.1 通常情況下,可以參考利用企業財務報告相關價格信息資料,按照《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的相關規范確定評估用產品價格。

4.2 應注意財務報告相關價格與評估所確定產品方案中的產品質量口徑差異。

5 確定成本費用

5.1 會計報表核算的成本費用,對應於一定的會計主體。利用會計報表信息估算評估用成本費用,應分析其與礦業權評估成本費用口徑的一致性。

5.2 礦業權評估需考慮各個作業環節處理量及其作業成本匹配問題。如金屬礦山冶煉環節的作業成本多以其冶煉產品的金屬量進行分配,選礦環節的作業成本有的是按處理原礦量進行分配,有的是按選別後精礦量進行分配。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應核實各作業成本對應的作業量,避免混淆。

會計報表信息無法反映各個環節作業成本信息,必要時可查閱並分析會計記賬底稿,並據此信息確定礦業權評估用成本費用。

5.3 利用會計報表,需綜合分析會計報表及其附註,縱向比較接近評估基準日幾個會計年度各成本費用明細科目,分析是否存在異常、不合理及非經常性成本費用,據此分析財務信息,確定評估用成本費用的適用性。

5.4 如一年期會計報表信息能夠總體反映企業未來生產經營情況,或經過適當的調整可以總體反映企業未來生產經營情況,可以基於企業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會計報表信息確定礦業權評估用成本費用。

5.5 存在總、分公司獨立核算,礦山采選生產作為會計主體獨立核算,在利用采選生產作為會計主體的會計報表信息確定評估用成本費用時,同時應考慮總公司會計報表中相關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的合理分攤。

5.6 會計報表信息反映的並非用於評估對象的成本費用,如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煤礦轉產資金、改革發展費),因其對評估對象不存在收益或潛在收益、負債的減少或義務的免除,也不是一種社會的義務、負債,不計入評估用成本費用。

5.7 利用生產成本明細表時。

5.7.1 評估用生產成本應與評估所設定產品方案口徑相對應。如評估設定產品方案為冶煉後的金屬,則確定評估用生產成本應考慮采礦、選礦、冶煉各個環節的作業成本。

利用生產成本明細表確定評估用生產成本,應關注外購、外包、委託加工成本核算方式,做到不重不漏。

5.7.2 生產成本明細表直接成本中的燃料和電力通常分別核算,利用該會計報表信息確定評估用燃料動力成本費用時,應分析其口徑的對應關系,避免重復計算。

5.8 利用管理費用明細表時。

5.8.1 管理費用明細表中的修理費,是一個會計期間發生的實際數,確定評估用修理費時,應縱向分析評估基準日前後幾個會計期間的同期實際數和本期實際數,剔除非經常性修理費用,估算評估用修理費用。

5.8.2 確定評估用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時,按照所確定的評估用固定資產投資額及其折舊年限,計算評估用折舊費用。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明細表中的折舊費,是生產車間、管理部門和銷售機構用固定資產本期已計提折舊實際數,評估不予利用。

5.8.3 管理費用明細表中的無形資產攤銷費,是企業全部無形資產的本期攤銷數,確定評估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時,按確定的無形資產投資額,估算評估用攤銷費用。

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的土地租賃費,可按照《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的相關規范估算。

5.8.4 管理費用明細表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是企業本期繳納的實際數,確定評估用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按照評估所確定的有關參數和現行有效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政策文件估算評估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用。

5.8.5 管理費用明細表中的其他支出,是企業本期發生的實際數,確定評估用其他支出時,應分析評估基準日前後幾個會計期間的同期實際數和本期實際數,剔除非經常性費用,估算評估用其他支出。並注意與相關成本費用不重不漏。

5.9 應注意會計報表銷售費用與評估所確定產品方案中價格口徑差異。

6 附則

6.1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解釋。

6.2 本指導意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8. 礦業權融資及轉讓是不是要對采礦權和探礦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呢

是的我們做過很多采礦權及探礦權的評估,礦權融資、轉讓、出讓、合作都必須要經過評估,沒有經過評估如何確定礦權價值呢,所以評估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下面是關於礦權評估的詳細內容。還望採納!
礦權資產評估的方法分為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礦業權評估的三大類方法,具體包括重置成本法、貼現現金流量法、約當投資分成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等。
礦業權評估的目的,就是為各種因礦業權流轉變動而發生的經濟行為提供礦業權價值的咨詢意見。礦業權評估目的源自礦業權市場的需求。我國礦業權評估需求主要有:礦政管理、礦業經營活動、金融市場、法律事務及咨詢、環境保護等。同一礦業權因將發生的市場經濟行為的不同,其價值類型會不同,評估時選取參數的角度和種類也會有所不同,從而評估值也必然不相同。因此,明確評估目的,對於客觀地組織礦業權評估工作,提高礦業權評估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1、以礦業權出讓為目的
礦業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將礦產資源使用權(含勘查的權利)讓渡給礦業權人,賦予礦業權人在規定的范圍和時間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和收益權。《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都對出讓礦產地的礦業權時必須評估作出了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礦業權出讓時,不能隨意收取礦業權價款,而需要進行礦業權價值的評估。在此目的下,礦業權評估是為出讓機關提供礦業權價值的咨詢服務。
2、以礦業權轉讓為目的
礦業權轉讓是礦業權在二級市場上的流轉。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對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時必須評估作出了規定。此外,非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利人或相關當事人也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對可能轉讓的礦業權進行評估。在此目的下,礦業權評估是為轉讓當事人雙方提供礦業權價值的咨詢服務。
3、以礦業權抵押為目的
礦業權人因向銀行貸款融資或其他舉債經濟行為等目的,將礦業權作為抵押物設定抵押權時,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依據的,抵押人可以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這是擔保法對債權人提供的法律保護,但不是對評估做的強制性規定,要依據債權人的意願進行。在此目的下,礦業權評估是為抵押行為當事人(債權人和債務人)提供礦業權價值的咨詢服務。
4、以法律事務或咨詢服務為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3條規定了「破壞礦產資源罪」,有關的刑事訴訟需要礦業權價值評估提供咨詢參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礦業權人的產權意識也不斷加強,由於越界開采、非法開采等侵權行為引發的民事法律訴訟也屢見不鮮,常常需要依靠礦業權價值評估來解決。
礦業權評估程序
根據各礦業權市場主體在礦業權評估過程中主導地位的變化,可以將礦業權評估分解為三個階段:
一、委託評估階段
在這一階段,主導者是評估委託人和評估機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委託程序和內容。《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對評估委託人、評估機構和委託程序作了規定。
1. 委託評估人和評估委託人
委託評估人:一般為有權出資探明礦產地礦業權的權利人(礦業權出讓管理機關和礦業權人)。此外的相關人委託評估礦業權是其自己的權利和選擇,但後續程序有別於權利人。
評估委託人:必須具有國土資源部認定的礦業權評估資格的機構才能接受委託。
2. 委託程序的規定
委託、受託是通過雙方鑒定的合同書(委託人的委託書)建立的服務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委託人有權自己選擇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管理機關不予指定,其他人無權干涉。
委託人應向委託機構說明評估目的、委託評估對象、范圍、權屬情況、投資性質等
評估委託合同書明確委託的評估對象、評估基準日、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承諾事項、法律責任等。
二、評估階段
(一) 准備工作
(1) 聽取委託人對評估對象的詳細情況介紹。
包括:評估對象的登記變動史和評估史,地質工作歷史沿革,不同階段的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工作性質、勘察成果、投資性質和數額。
(2) 評估人員到現場勘察礦業權的情況。
(3) 調查收集當地礦產品的市場交易情況和價格。
(4) 擬定評估思路、技術路線,確定方法。
(5) 歸納、整理資料,核實數據和材料。
(二) 評定估算
(三) 定稿
三、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
礦業權價值評估資料搜集目錄
一、企業基礎資料
1. 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許可證等;
2. 企業簡介、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圖;
3. 公司章程;
4. 企業產品質量標准;
5. 其它。
二、礦業權資料資料
1. 勘查許可證書及采礦許可證書;
2. 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3. 礦山建設的可行性研究;
4. 礦產勘查工業指標意見;(包括企業委託勘探的工業指標)
5. 礦區前期地質勘查報告;(包括發現和勘查的非同類礦產報告)
三、財務資料
1. 近三年(含評估基準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相關財務收益統計;
2. 委託方未來五年發展規劃;
3. 未來收益預測說明及預測表(C表);
四、其它資料
1. 企業及相關產品證書;
2. 委託方承諾書。

9. 上市融資什麼意思

上市融資,是指將經營公司的全部資本等額劃分,表現為股票形式,經批准後上市流通,公開發行。由投資者直接購買,短時間內可籌集到巨額資金。首先是所籌資金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沒有還本壓力;其次一次籌資金額大;還有用款限制相對較松;提高企業的知名度,為企業帶來良好聲譽。

(9)上市融資礦業權評估擴展閱讀:
融資,英文是financing,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對融資的解釋是: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融資詳細解釋:一指企業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或金融中介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二指礦業權經營的實質是礦業權融資和礦業開發;三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
四指貨幣資金的調劑融通是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社會經濟實體之間進行餘缺調劑的有效途徑和手段;五廣義的融資是指資金在持有者之間流動以余補缺的一種經濟行為這是資金雙向互動的過程包括資金的融入(資金的來源)和融出(資金的運用)。
狹義的融資只指資金的融入;六指資金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流動,這種流動是雙向互動的過程,既包括資金的融入,也包括資金的融出。七指企業從有關渠道採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經營所需的資金的活動。
從狹義上講,融資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說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
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

10. 礦業權評估的目的

礦業權評估的目的,就是為各種因礦業權流轉變動而發生的經濟行為提供礦業權價值的咨詢意見。礦業權評估目的源自礦業權市場的需求。我國礦業權評估需求主要有:礦政管理、礦業經營活動、金融市場、法律事務及咨詢、環境保護等。同一礦業權因將發生的市場經濟行為的不同,其價值類型會不同,評估時選區參數的角度和種類也會有所不同,從而評估值也必然不相同。因此,明確評估目的對於客觀地組織礦業權評估工作,提高礦業權評估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1)以礦業權出讓為目的:礦業權出讓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將礦產資源使用權(含勘查的權力)讓渡給礦業權人,賦予礦業權人在規定的范圍和時間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和收益權。

(2)以礦業權轉讓為目的:礦業權轉讓是礦業權在二級市場上的流轉。除對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外,礦業權人或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轉讓評估。

(3)以礦業權抵押為目的:礦業權人因向銀行貸款融資或其他舉債經濟行為等目的將礦業權作為抵押物設定抵押權時,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依據的,抵押人可以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這是擔保法對債權人提供的法律保護,但不是對評估做的強制性規定。

(4)以法律事務或咨詢服務為目的:為有關的刑事訴訟需要礦業權價值評估提供咨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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