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怎麼寫。
法律分析:1.姓名,2.性別,3.民族,4.出生日期,5.住址,6.郵政編碼,7.身份證號碼,8.手機,9.委託代理人:XXXXXXX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㈡ 怎麼解決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法律分析: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和汽車是由承租人自己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的損失。但是,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融資租賃合同因汽車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車輛的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百五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㈢ 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
法律分析: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對被告的答辯狀內容進行反駁的,實際上就是原告對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答辯,也就是雙方間的辯論這個辯論是在法庭審理中的辯論階段進行。所發表的辯論意見,可以在庭審中口頭發表,由法庭在庭審筆錄中予以記載,也可以事先整理成書面材料,在辯論階段口頭發表後,再將書面的辯論意見交給承辦法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㈣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志剛博士長期從事融資租賃審判實踐,並參與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的起草。近日,記者趁其參加「前海融資租賃論壇」之機,就融資租賃合同欠租糾紛相關問題對其進行專訪。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李志剛表示,從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資租賃合同案件情況來看,最主要的糾紛類型是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付租、且已經達到合同解除條件而提起的違約救濟。他將訴請歸納為六種情形,並給出專業意見。
出租人訴請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根據合同法第248條及司法解釋第20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此應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此種情形屬於租金加速到期,合同並未解除,承租人在租賃期屆滿前仍享有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
出租人僅訴請收回租賃物。租賃期間,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出租人既可以直接收回租賃物,也可通過訴訟方式請求公力救濟收回租賃物。根據合同法第24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支持。
出租人既訴請給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又請求收回租賃物。此時,在合同履行狀態上,出租人實為既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又請求解除合同,根據司法解釋第2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作出選擇。如承租人拒絕作出選擇,屬於無明確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起訴。如出租人作出選擇後有了明確的訴訟請求,再行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出租人先訴請支付全部租金,判決後,承租人未予執行,出租人另行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對第二個訴訟,是否因為構成一事不再理而不予受理?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為,第一個訴訟是訴請租金加速到期,但合同仍在履行;第二個訴請是解除合同,二者是不同的訴訟請求,並不屬於基於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提出的同一訴訟請求,因此,根據司法解釋第21條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
出租人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因未付租金通常高於租賃物的現值,故收回租賃物往往不足以彌補出租人的全部租金債權,此時,如果出租人同時主張承租人賠償其租金債權扣除租賃物價值以外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支持。此種訴請與第3種訴請的差別在於,第3種訴請系同時主張收回租賃物和全部未付租金,而第5種訴請系同時主張收回租賃物並賠償全部未付租金扣除租賃物價值後的差額,前者將導致雙重受償,後者已經折抵,並無雙重受償的問題。故根據司法解釋第22條之規定,此種訴請也應當予以支持。此種訴請與第一種訴請的差別和意義在於,前者承租人可能仍有償債能力,僅無償還善意,故在不收回租賃物的前提下,出租人也可通過訴訟和執行,從承租人處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後者則常見於承租人已無償還能力,收回租賃物是減少租金損失的最優選擇。
6出租人訴請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時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此種訴請實際上包含了兩部分內容,對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的訴請,是對合同解除以前的已到期債權的主張,第二部分有關收回租賃物的訴請,則屬於對合同解除後的責任清理。因此,二者並行不悖,可同時支持。
㈤ 融資租賃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先應當試著通過非訴途徑解決,如協商、調解等。如果上述途徑無法解決,則需要訴訟。融資租賃的訴訟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是否需要列為當事人,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供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當將供貨人列為當事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三、融資租賃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批準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不生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一)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二)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三)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
五、融資租賃合同被確定為無效後,應區分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二)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
(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可以返還租賃物,並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都說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在這方面比較擅長融資租賃糾紛處理,特別是在疑難訴的租賃合同糾紛方面,屬於上海前幾名的大律,團隊的辦事效率比較高,你可以問問。
㈥ 船舶融資租賃協議糾紛如何處理
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協商、調解、仲裁、起訴等。合同中約定了賠償責任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相關機構進行調解;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上方式無法解決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七百四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㈦ 處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最有效的方法是哪個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法來解決。
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起訴。仲裁作出的裁決,由仲裁機構製作仲裁裁決書。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資租賃合同糾紛處理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認定:名為融資關系、實際是借款關系等、按照實際法律關系處理;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出租人: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根據承租人對出賣物、出賣人的選擇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未經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買賣合同內容;
出賣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
租賃物: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這點容易產生糾紛,
㈧ 誰有 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pdf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內容如下:
為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
第五條 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二)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後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第七條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三)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四)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的,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同於他物導致承租人不能返還,出租人要求其給予合理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雙方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意外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對於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佔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未對租賃物的歸屬及損失賠償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或者以融資租賃合同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但出賣人及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為由,主張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應當免除承租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出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佔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的;
(三)怠於行使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
(四)怠於行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
第十九條 租賃物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且出租人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時,對租賃物的選定起決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願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承租人主張其系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對上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後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物的殘值。
第二十三條 訴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物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後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價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依前款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託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出賣人與買受人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或者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僅對其中一個合同關系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另一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未對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基於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受領租賃物、索賠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6〕19號)同時廢止。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㈨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有哪些法律條款
新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二百四十一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第二百四十三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條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條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