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最高院就頒布此解釋答記者問
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您能否為我們介紹一下制定該司法解釋的相關背景?答:融資租賃在上世紀八十年代被引入我國,與交易實踐相比,有關融資租賃的立法則相對滯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了《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立法尚付闕如的情況下,有效解決了實務之需。1999年《合同法》制定時,對該規定的相關內容予以吸收,並在第十四章專章規定了融資租賃合同,成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近年來,融資租賃業在我國呈持續高速發展態勢。不僅新設的融資租賃公司數量持續快速增長,融資租賃業務總量和糾紛數量也呈高速增長態勢。據統計,200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融資租賃合同案件為860件, 2012年為4591件,2013年則已達8530件。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構成、租賃物的范圍、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關系、合同解除的後果、租賃物的公示等方面爭議較多。因《合同法》的規定相對較為原則,現行法律規定已不足以滿足司法實踐之需。2009年底,根據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在廣泛徵集各地法院及融資租賃行業對融資租賃合同爭議法律問題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起草了司法解釋稿,並先後召開了法院系統、融資租賃行業、專家學者的論證會,對司法解釋稿進行反復論證、修改。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官網公布了司法解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專門徵求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國家機關和部門的意見。在綜合社會各界通過網路反饋的1000餘條意見及有關國家機關和部門的意見後,我們對司法解釋稿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礎上,經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7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該解釋。本解釋稿共五部分26條,主要針對融資租賃經營實踐和審判實務中反映突出、爭議較多的法律問題作出了規定,重點解決了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合同的履行及租賃物的公示、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以及訴訟當事人、訴訟時效等問題。
問:司法解釋的制定堅持了哪些指導思想?答: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當中,我們主要遵循了以下指導思想:一是促進交易,規范發展。通過減少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嚴格限定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等方式,維護融資租賃合同按約正常履行。充分考慮融資租賃合同所具有的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審慎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引導金融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規范和促進我國融資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二是尊重市場,鼓勵約定。合同法規范在本質上屬於任意性、補充性的規范,本司法解釋也更多的體現出了約定優先的指導思想。商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斷者,融資租賃合同是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條款的約定本身就包含了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對履約成本、履約收益和履約風險的判斷。因此,在司法解釋中,我們堅持約定優先原則,鼓勵雙方當事人以市場化的方式對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租賃物的風險負擔、租賃物清算等問題作出約定,以減少訴訟風險和損失的不確定性。三是細化規則,易於操作。現行的《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確定了融資租賃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從司法審判的角度看,一些條文的規定較為抽象,各地法院在條文的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差異。比如,出租人的協助索賠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免責的例外情形,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的司法救濟方式等。針對這些問題,司法解釋均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以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增進裁判結果的可預測性。四是尊重現實,適度前瞻。融資租賃被引入我國已有近三十年的時間,但其在近五年才取得了較快速度的發展。融資租賃交易形式和交易實踐尚處於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相關監管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需要一個積累和穩定的過程。在此背景下,一方面司法解釋對行業經營實踐中已經相對成熟的做法、行業慣例給予了必要的認可;另一方面司法解釋也保持了適度的開放性和前瞻性,為融資租賃交易的實踐需求與未來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必要的銜接。五是立足國情,參照慣例。在司法解釋的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從實際出發,在對我國融資租賃交易實踐進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積極聽取各方的意見和建議,依法衡平各方利益,力求司法解釋的各項規定契合我國的融資租賃交易實踐和發展階段,並對相關域外立法例和國際公約的共性規定給予了必要的參照。
問:在融資租賃行業高度發展的過程中,租賃物的范圍、租賃的形式不斷拓展,由此也產生了對一些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和效力的爭議。比如,有的合同被認定為借款合同,有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業務被認為是影子銀行業務,還有不少融資租賃交易採取了售後回租的形式,存在是屬於抵押借款合同還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爭議。司法解釋對此問題持何態度?答:融資租賃是與實體經濟聯系最為密切的金融交易形式。在支持工業企業設備更新、促進農業經濟的規模化、推動航運業發展以及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等方面均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客觀地說,在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獲得高速發展的同時,一些融資租賃公司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也存在不夠規范的問題,比如,有的合同雖然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上並無實際的租賃物,從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約定上看,僅有資金的借貸,而無租賃物的佔用、使用。有的雖有租賃物,但租賃物的價值與租金構成並無直接關聯或差異過大,合同中約定的租金體現的不是租賃物的購買價值及出租人的成本利潤,而是承租人佔用資金的利息成本。就這些合同的性質問題,各界存有不同認識。司法解釋第一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情形,人民法院按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嚴格堅持融資租賃交易所具有的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徵,不認可僅有資金空轉的「融資租賃合同」,以促進金融與實業的結合,規范和引導融資租賃業務及行業的健康發展。對融資租賃行業實踐中廣泛存在的售後回租交易問題,確實存在合同性質是屬於抵押貸款合同還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爭議。考慮到售後回租交易有利於市場主體盤活資產、引導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相關監管部門的規章對此類交易形式也已明確認可,且承租人與出賣人相重合並不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關融資租賃合同構成要件的規定,司法解釋對售後回租合同的融資租賃合同性質予以了認可。但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售後回租合同,但實際並無租賃物,或者租賃物低值高估,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款、貸款之實,人民法院仍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系處理。
問:實務中,基於部分租賃物的特殊性,有關政府部門就特定租賃物的經營許可作出了資質限制。對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即租賃公司是否需要取得特定租賃物的經營許可以及未取得此類許可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均存在不同認識。請問司法解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答:對於特定的租賃物,比如醫療器械設備,因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行政部門就其經營許可作出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與此同時,也應當看到,融資租賃交易有其特殊性,即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主要承擔資金融通的功能,其購買租賃物的目的系提供給承租人使用,而非將租賃物作為其自身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工具。因此,從融資租賃交易的本質來看,要求出租人具備特定租賃物的經營許可並無必要。從承租人的角度來看,減少對出租人具備此類經營許可的限制,也有利於承租人獲得更多的資金支持。基於上述原因,我們在司法解釋中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問:融資租賃交易通常涉及買賣和融資租賃兩個合同及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三方主體,但《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章對有關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銜接問題規定不明確。司法解釋對此是否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答:典型的融資租賃交易包括三方當事人和兩個合同,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和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僅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而未囊括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由此產生融資租賃交易中因買賣合同中產生的訴爭及損失是否可以通過融資租賃合同予以救濟,以及如何救濟的問題。而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的關系、解除的關系,因涉及兩個合同,也無法在合同法的融資租賃合同章中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成為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重要問題。司法解釋從不同角度對此問題作出了規定。比如,根據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一款有關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的規定,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義務,承租人因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或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後仍未交付的,承租人享有拒絕受領租賃物的權利。在融資租賃交易中,買賣合同系為融資租賃合同而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訂立的前提,因此,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履行與解除必然影響到另一個合同。現行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章系基於融資租賃合同所作出的規定,融資租賃交易中的涉及買賣合同的訴爭應當依據合同法買賣合同章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解決,但涉及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之間的牽連關系的問題,現行法律規定不明。司法解釋對此從三個方面做了積極的探索。一是規定因買賣合同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可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如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或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二是就合同解除後的損失賠償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根據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者以融資租賃合同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但出賣人及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為由,主張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第二款同時規定,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應當免除承租人相應的賠償責任。三是就承租人向出賣人索賠的問題予以了進一步明確。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承租人基於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受領租賃物、索賠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此項規定以同時將兩個合同及兩個合同的連接點出租人均納入到審判程序為前提,從訴訟程序上對承租人的索賠權予以了間接的認可,這不僅符合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索賠權的基本法理及立法慣例,也有效解決了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銜接問題,有利於在一個訴訟程序中全面解決兩個合同和三方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既減少了訴累,也更符合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承擔融資功能的本質。
問:融資租賃行業普遍反映,由於租賃物為承租人所佔用使用,故經常出現承租人對外轉讓、抵押租賃物的情形。現行法律未就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登記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給出租人的物權保障帶來較大風險。請問,司法解釋就此問題是否作出了規定?答:您所說的問題客觀確實存在。我們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也注意到了這一點。但租賃物的登記機關及登記效力應當由法律作出規定,而不應由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在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租賃物實際為承租人所佔用使用,因此,承租人對外轉讓、抵押租賃物以再融資的風險始終客觀存在。對有明確登記機關的飛機、輪船、企業廠房等租賃物,因租賃物的所有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故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並不影響租賃物所有權在法律上的歸屬。但對大量沒有所有權登記機關的機械設備及其他無所有權登記機關的動產而言,佔有為所有權的主要公示方式,在承租人對外轉讓租賃物時,受讓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對出租人而言,其租金債權的物權保障消失殆盡。在立法未就租賃物的登記機關作出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實踐中,出租人不得不採取各種各樣的措施來保護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如,有的出租人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顯示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及租賃屬性,有的出租人在租賃物有明確的抵押登記機關的前提下,通過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以避免租賃物被承租人對外轉讓、抵押的風險。但此類行為能否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後果,仍屬不確定狀態。有鑒於此,相關部門也對融資租賃登記查詢工作開始了實踐探索。司法解釋第九條對出租人的物權保護問題給予了積極的回應。根據該條規定,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四種例外情形:一是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二是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的;三是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行業或地區主管部門的要求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四是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該條規定從第三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他物權是否構成善意的事實認定角度,將實務中出租人廣泛採用的並且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所有權保護措施予以認可,將有利於加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物權保障,並引導和促進融資租賃行業整體的健康發展。
問: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最常見的是承租人違約,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對此,出租人多在主張收回租賃物的同時,要求承租人賠償全部未付租金。也有觀點認為,出租人只能選擇要求收回租賃物或者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而不能同時主張。司法解釋對此問題是如何規定的?答: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出租人是否可以同時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存有不同認識。從法理上看,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訟請求實際上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僅是要求租金加速到期;而收回租賃物的訴訟請求實際上是要求解除合同,故這兩項請求在本質上是相矛盾的。因此,出租人只能擇一行使。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對此予以明確:出租人同時提出上述兩項訴請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作出選擇。對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但未能最終實現時如何進行救濟的問題,實務中也有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出租人可以直接請求就租賃物進行強制執行,以執行所得清償租金債權。另有觀點認為,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出租人不能再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我們認為,從法理上看,前後兩訴的訴請並不相同,故此種情形並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此予以明確:出租人訴請全部租金未予清償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出租人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能否就損失未獲補償的部分要求承租人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對此予以明確,即出租人可以在收回租賃物的同時,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應予注意的是,租賃物價值與租金存在對應關系,故在出租人選擇收回租賃物的前提下,租賃物價值相對應的那部分損失額應當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以免導致出租人雙重受償和承租人雙重賠償的不公。
②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第三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第四條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③ 拖欠租金利息的計演算法律規定
1.拖欠房租利息,一般從欠繳的次月開始計算,計算至繳納日止。
2.如果雙方有約定違約利息的,按約定,但最高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無效。
3.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違約利息,則按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
4.計算公式:月租金*拖欠月數*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2。
【拓展資料】
租賃合同糾紛法院會不會支持當事人的利息主張,主要看租賃合同中有沒有約定支付利息,如果有約定的,法院就會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後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 平安融資租賃車貸與經銷商有法院官司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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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怎麼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⑥ 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未對租賃物的歸屬及損失賠償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⑦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⑧ 融資租賃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先應當試著通過非訴途徑解決,如協商、調解等。如果上述途徑無法解決,則需要訴訟。融資租賃的訴訟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是否需要列為當事人,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供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當將供貨人列為當事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三、融資租賃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批準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不生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一)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二)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三)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
五、融資租賃合同被確定為無效後,應區分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二)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
(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可以返還租賃物,並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都說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在這方面比較擅長融資租賃糾紛處理,特別是在疑難訴的租賃合同糾紛方面,屬於上海前幾名的大律,團隊的辦事效率比較高,你可以問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