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租賃中的售後回租是如何交稅的,承租方要開發票給出租方嗎,出租方如何開票給承租方呢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第一條第四款第一項規定:「(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3)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規定:「三、融資租賃企業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在財稅〔2013〕106號文件發布前,已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選擇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有關規定或者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二)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2014年4月1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次月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
六、……,第三條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三、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⑵ 融資租賃有哪些稅收政策
有關融資租賃涉及的一些稅收政策,下面就是相關的資料內容,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一、增值稅
1. 征稅范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後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2. 稅目及稅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3. 銷售額的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第1條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4. 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
最近總局出台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指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文章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756197.html,轉載請保留此鏈接!。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1. 稅收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2. 新企業准則規定
《新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一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同時第十五條、十六條還規定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投資創業。承租人應當採取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3. 會計成本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從稅法有關融資租賃計稅基礎的規定可以看出,條例並未規定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這與會計准則的規定是有差異的。條例採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按合同規定的租賃付款額或者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會計准則中確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然後分期計提折舊。由此可見,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舉個簡單的例子說明:甲公司2009年11月從乙公司融資租入一生產車間,合同約定該生產車間租賃期限為10年,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最低租賃付款額合計為1500萬元,最低付款額現值為1200萬元,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
按照新會計准則,由於最低付款額現值為1200萬元小於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因此該固定資產會計成本為1200萬元,同時確認未確認融資費用300萬元,(1500-1200),並按照實際利率法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計入「財務費用」。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該生產車間的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折舊年限為20年。那麼2009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25萬元,即當期按會計規定列支的未確認融資費用2.5萬元(300÷120×1)減去當期按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額1.25萬元(300÷240×1)的差額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
4. 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指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文件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上例中由於會計上確認該生產車間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為1200萬元,即房產原值為1200萬元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文章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756197.html,轉載請保留此鏈接!。假設甲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規定計征房產稅的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那麼甲公司融資租入生產車間的房產余值為840萬元[1200×(1-30%)]。
四、印花稅
根據《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30號)第四條的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根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五、契稅
對於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需要繳納契稅嗎?《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而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實質上出租人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由於在融資租賃期間房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方,還沒有發生轉移變動,因此,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不交契稅、
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投資創業。但是如果在融資租賃期過後,租賃雙方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則承租方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融資租賃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徵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目前我國負責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審批的單位有兩家,即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但是,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4月26日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一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中的『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目前我國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審批管理體制不相適應。對此,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也按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 特此通知。
希望可以幫到您 謝謝
⑶ 營改增,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如何納稅
雖然國家發文,但這個還要看當地稅所的規定,一定要到稅所去問一下。
⑷ 融資性售後回租增值稅怎麼算
承租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條的規定,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因此,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因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應稅項目,所以也不屬於發票范疇,可以不開縣發票。
出租方:在《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6】36號,以下簡稱財稅〔2016】36號)之前,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有形動產租賃納稅:企業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稅率為17%,從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6%,2019年4月1日將調整為13%)。財稅〔2016】36號附件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將融資性售後回租」歸入「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並且規定: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按照「貸款服務」稅目征稅稅率為6%。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同時規定: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⑸ 融資租賃繳納什麼稅及稅率
售後復回租按照融資租賃納制稅,適用17%的稅率。36號文附件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將「融資性售後回租」歸入「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
根據36號文,「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二戰以後,美國工業化生產出現過剩,生產廠商為了推銷自己生產的設備,開始為用戶提供金融服務,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賒銷等方式銷售自己的設備。由於所有權和使用權同時轉移,資金回收的風險比較大。
於是有人開始借用傳統租賃的做法,將銷售的物件所有權保留在銷售方,購買人只享有使用權,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資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後,才將所有權以象徵性的價格轉移給購買人。
⑹ 融資租賃的稅收優惠
非常感謝你的信任與提問L1、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2、從事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點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從事融資租賃的納稅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利息,可以作為企業財務費用直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⑺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是就利息收入繳納17%增值稅嗎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方開具銷售發票,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仍須繳納營業稅,如果屬於「營改增」試點地區的租賃公司,還可以就收到的利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可抵扣進項稅額。由於目前「營改增」稅收政策關於融資租賃業務的規定尚不明確)。
⑻ 融資租賃中售後租回交什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不徵收增值稅及營業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出租方出租資產的行為,需要繳納營業稅,建議按文件規定理解掌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一、 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 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⑼ 融資性售後回租交稅嗎交什麼稅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一條,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因此對於承租方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因此出租方應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有關利息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一條,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由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則不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四、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三條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因此出租人無需繼續繳納房產稅,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由承租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五、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98﹞15號第四條關於納稅人的確定問題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因此由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則應由土地使用人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六、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且根據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因此應由租賃雙方各自按照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⑽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如何納稅
是指出租人還是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