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信託業保障基金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版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權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於2001年4月28 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並於當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信託法》從制度上肯定了信託業在我國現行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必要性,為我國信託市場(即財產管理市場)構築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將信託活動納入了規范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軌道。
信託業協會近日公布的2012年四季度末信託公司主要業務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信託全行業65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為7.47萬億元。在房地產信託和銀信合作發展均受限的背景下,信託資產仍能實現近50%的增長。實現營業收入638.42億元,同比增長45.32%。合計實現利潤總額441.4億元,同比增長47.83%。
② 工程履約保證金具體多少就合適
工程履約保證金比例是5%-25%,國內一般是交10%。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履約銀行保函是中標人從銀行開具的保函,額度是合同價格的10%以內;履約擔保書是由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實體公司或社會上擔保公司出具擔保書,擔保額度是合同價格的30%。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28 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准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准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③ 信託保障基金1% 每個信託產品都要繳納嗎
是的。這個1%是只要成立一個信託,都需要信託公司繳納的。不過這個和投資人沒啥關系。這個錢也是信託公司自己出的。
④ 信託貸款需要購買信託保障基金嗎
這個信託保障基金一般都是信託公司自己交的。每一個信託計劃信託公司都有交給協會相應的保障基金。不過這個錢是信託公司幫忙交的。
⑤ 信託公司在銀行有保證金嗎如何設置的
信託公司直接受銀監會監管,在銀行的資金與信託公司某一項目資金是獨立分開的。
信託產品的安全性主要體現在投資方向,安全性包括資產抵押、股權質押、擔保公司、個人連帶責任保證等保證資金安全性更高。
最初大部分人會在銀行購買信託,覺得在銀行購買更加保險,隨著信託產品日趨成熟,現在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更傾向於在三方理財機構購買信託產品,如在先鋒金融集團與銀行對比:
1、先鋒代銷的信託收益率比銀行高1%左右,是銀行定期收益的2-3倍
2、先鋒只承接優質的信託,都是質押、擔保良好。
3、在先鋒購買過的客戶都可以享受家人般的服務,有意者電聯:1584-0678-960
⑥ 信託業保障基金的繳納在會計上用什麼科目核算
信託公司按資金信託規模或財產信託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的信託保障基金,繳納版金額隨繳納基數的變動權而變動,且無期限,收益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定期分配收益。信託保障基金公司運用各信託公司繳納的資金進行投資,如同業拆借、國債投資等。應該用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
⑦ 五險一金要交多少錢一個月
個人只承擔8%的養老險,2%的醫療保險和1%的失業保險,共承擔11%。假如每月工資4000,那麼個人需要交4000*11%=440元。
五險一金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7)信託保障金繳納比例擴展閱讀:
五險一金辦理:
1、社保、公積金開戶:
企業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及公積金中心辦理社保、公積金開戶。社保開戶後會拿到《社保登記證》,公積金開戶後會取得單位公積金登記號。
2、增減員:
單位每月都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添加進單位的五險一金賬戶中,並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賬戶中刪除。社保、公積金賬戶為兩個獨立的賬戶,增減員工的操作在兩個賬戶中都必須進行。
3、確認繳費基數:
單位每月需要為員工申報正確的五險一金繳費基數,以確保五險一金的正常繳納。五險一金的繳費基數以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或入職首月工資為准。
4、五險一金繳費:
如果企業、銀行、社保/公積金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五險一金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企業銀行賬戶中直接扣除。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通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五險一金管理機構現場繳費。
⑧ 家族信託計劃,需要繳納信託業保障基金嗎
按照常理來說,信託計劃只要設立就應該向信託業保障基金繳納。家族信託計劃,既然也是一個信託計劃,那相關的費用同樣是需要繳納的。
⑨ 結構化產品一般交多少信託業保障基金
2014年12月,財政部、銀監會發布《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保障基金是主回要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答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設立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並經營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業務。
各信託公司要按照規定認購保障基金,保障基金募集規則分為三類:信託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新設立的財產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
⑩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託業風險,促進信託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主要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
第三條 設立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保障基金設立理事會(以下簡稱基金理事會),負責審議和決策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信託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防範道德風險。在信託公司履職盡責的前提下,信託產品發生的價值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會
第六條 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國信託業協會聯合信託公司等機構出資設立。
保障基金公司依法成立董事會,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向國務院報備。
保障基金公司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辦法等制訂公司章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向國務院報備。
第七條 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為主要職責,以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為主要任務和目標。
第八條 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核算保障基金認購情況;
(二)負責保障基金的管理,對保障基金的本金和收益進行清算償付;
(三)負責使用保障基金參與處置信託業風險,核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償還情況;
(四)負責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
第九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控管理,確保公司平穩運行,切實履行保障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和日常運用的職責。因保障基金公司未履職盡責造成保障基金的損失,應由保障基金公司承擔。
除以市場化方式參與信託業風險處置外,保障基金公司投資主要限於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投資渠道。
第十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保障基金公司對其獲悉的各項非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基金理事會按照市場化原則由中國信託業協會負責組織產生,理事人選由中國信託業協會推薦,經行業半數以上信託公司同意後產生。
基金理事會應依據本辦法制定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基金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決策保障基金籌集規則和籌集標准;
(二)依據本辦法審議決策保障基金的使用方案;
(三)審議決策保障基金的分配方案;
(四)對保障基金公司籌集、管理、使用保障基金進行監督,審議保障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費標准。
基金理事會應當將其決策的重大事項及其履職情況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保障基金來源: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籌集的資金;
(二)使用保障基金獲得的凈收益;
(三)國內外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來源。
第十四條 保障基金現行認購執行下列統一標准,條件成熟後再依據信託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准:
(一)信託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產余額為基數動態調整;
(二)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於購買標准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的,由信託公司認購;屬於融資性資金信託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託產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託公司基金專戶,由信託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
(三)新設立的財產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
第十五條 信託公司基金余額不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時,應當按規定補足。
第十六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將保障基金資產與保障基金公司所有的資產分別列為受託資產和自有資產管理,實行分別管理、分賬核算。
第十七條 保障基金應當按照安全性原則建立託管制度。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主要限於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一)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
(二)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
(三)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四)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三)項情形,保障基金公司應根據相關有權機關的認定和處置原則擬定處置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第(四)項情形,由信託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
信託公司凡使用保障基金,由信託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雙方應根據使用保障基金的金額和期限等協商資金使用的條件,並簽署資金有償使用合同,辦理合法有效的擔保手續,依法約定相關監督條款和雙方履行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 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五)項情形,由保障基金公司擬定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保障基金因使用導致余額減少時,先扣減由歷年留存凈收益等來源產生的公共積累部分。公共積累部分扣減完畢後,再以各信託公司上年末凈資產為權重扣減其基金余額。 第二十四條 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後,凈收益率高於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的,按照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向信託公司、融資者等認購人分配收益,剩餘部分計入基金余額。凈收益率低於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時,由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信託公司按凈資產余額和新發財產信託認購的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年度與信託公司結算。
投資性資金信託和融資性資金信託認購的保障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與信託公司結算。信託公司在每個信託產品清算時向其認購者支付本金及收益。季中發生信託產品清算的,由信託公司先行墊付。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應當設立保障基金專項賬戶,用於核算保障基金認購者的資金及其應享收益,真實記錄保障基金的歸集及支付。信託公司應當按季度與保障基金公司核對認購保障基金的資金余額、變動和支付情況。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財政部對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結合保障基金公司特點和信託業監管要求,制定保障基金公司監督管理具體辦法,加強對保障基金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建立報告制度,按年度編制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並經外部審計機構審計後報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按年度向信託公司披露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年度向國務院報告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保障基金公司、信託公司及其託管清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劃款憑證、兌付清單及其他原始憑證,確保原始檔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保障基金認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拒絕或故意拖延認購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報送信息和資料的信託公司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問責機制,對違法違規經營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風險機構及其責任人依法問責。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嚴厲打擊挪用、侵佔或騙取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對有關人員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保障基金的清算和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