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次的股市下跌是因為杠桿新規造成,就是信託比例下降了,一回些持有股票的信託答不得不賣出而降低杠桿,造成了流動性暫時的問題,但是有一點我們必須清楚,現在的降杠桿和過去有所不同,因為有了2015年的前車之鑒,要想重復犯錯第二次的難度還是有些大,所以不要過度的恐慌。
⑵ 請問資金信託計劃是否可以做銀行回購之類的融資
可以.
信託業務允許「買入返售」,銀行回購可以有效降低風險。
依據:信託法律網-《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2007年第2號) 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4556&ClassID=14&SpecialID=
⑶ 信託杠桿新規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證券投資規模大幅增加,帶來的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等也有內所提升。針對容這一現象,《意見》要求各銀監局督促信託公司加強固有業務市場風險的防控,將自營股票交易規模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避免市價下跌對資本的過度侵蝕。
⑷ 信託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
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一)信託業務類: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二)委託業務類: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五)咨詢業務類: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4)信託公司參與債券回購交易擴展閱讀: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⑸ 債券回購交易的詳細過程有哪些
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即資金融入方)在賣出一筆債券、融入資金的同時,與買方(逆回購方,即資金融出方)協議約定於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將該筆債券購回的交易方式。一筆回購交易涉及兩個交易主體(資金融入方和資金融出方)、兩次交易契約行為(初始交易和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和相應的兩次清算。
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購委託
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
(2)回購交易申報
根據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戶,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交易系統前端檢查
交易系統將融資回購交易申報中的融資金額和該證券賬戶的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進行比較,如果融資要求超過該證券賬戶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屬於無效委託。
(4)交易撮合
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回購交易達成,交易所主機相應成交金額實時扣減相應證券賬戶的最大融資額度。
(5)成交數據發送
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並發送結算公司。
(6)標准券核算
結算公司每日日終以證券帳戶為單位進行標准券核算,如果某證券帳戶提交質押券折算成的標准券數量小於融資未到期余額,則為「標准券欠庫」
,登記公司對相應參與人進行欠庫扣款。
(7)清算交收
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並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凈應收或凈應付資金余額,並在t+1流程辦理資金交收。
⑹ 為什麼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信託公司本來就是一家受託管理信託財產的機構。如果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就不是信託公司受託管理了。
所謂「賣出回購信託財產」,是指信託公司在金融市場上按照回購協議的約定,先行賣出可以作為回購交易的特定信託資產(國債、股票等),再按固定的價格在到期日從交易對手處買回的經濟行為,其本質是交易對手向信託財產融資,屬於為信託財產借入資金。
在我國信託目前主要是金錢信託的背景下,把禁止的負債管理行為限制在「賣出回購信託財產」,是有合理性的。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條信託公司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六十一條信託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予以撤銷。
第六十二條對信託公司違規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罰款、取消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等處罰措施。
⑺ 請問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
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如下:
(1) 回購委託——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
(2) 回購交易申報——根據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戶,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 交易系統前端檢查——交易系統將融資回購交易申報中的融資金額和該證券賬戶的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進行比較,如果融資要求超過該證券賬戶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屬於無效委託。
(4) 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回購交易達成,交易所主機相應成交金額實時扣減相應證券賬戶的最大融資額度。
(5) 成交數據發送——T日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並發送結算公司。
(6) 標准券核算——結算公司每日日終以證券帳戶為單位進行標准券核算,如果某證券帳戶提交質押券折算成的標准券數量小於融資未到期余額,則為「標准券欠庫」 ,登記公司對相應參與人進行欠庫扣款。(由於採取前端監控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參與人和投資者「欠庫」的問題,只有標准券折算率調整才可能導致 「標准券欠庫」。
(7) 清算交收——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並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凈應收或凈應付資金余額,並在T+1日辦理資金交收。
⑻ 信託資金可以做債券逆回購嗎
可以,信託投資的領域十分廣泛,設計貨幣,實業,資本三大領域,目前常見的理財中可以說信託是投資領域最為廣泛的投資方式,這也可以說是信託投資的一大優勢
⑼ 債券回購交易的詳細過程
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即資金融入方)在賣出一筆債券、融入資金的同時,與買方(逆回購方,即資金融出方)協議約定於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將該筆債券購回的交易方式。一筆回購交易涉及兩個交易主體(資金融入方和資金融出方)、兩次交易契約行為(初始交易和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和相應的兩次清算。
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購委託
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
(2)回購交易申報
根據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戶,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交易系統前端檢查
交易系統將融資回購交易申報中的融資金額和該證券賬戶的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進行比較,如果融資要求超過該證券賬戶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屬於無效委託。
(4)交易撮合
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回購交易達成,交易所主機相應成交金額實時扣減相應證券賬戶的最大融資額度。
(5)成交數據發送
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並發送結算公司。
(6)標准券核算
結算公司每日日終以證券帳戶為單位進行標准券核算,如果某證券帳戶提交質押券折算成的標准券數量小於融資未到期余額,則為「標准券欠庫」 ,登記公司對相應參與人進行欠庫扣款。
(7)清算交收
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並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凈應收或凈應付資金余額,並在T+1流程辦理資金交收。
⑽ 債券投資信託是什麼意思有哪些特點
以債券作為信託基金的投資對象而設立的信託:主要投資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同業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等。
業內債券市場投資業務參與度較高的信託公司有興業信託、江蘇信託、華潤信託、外貿信託、華寶信託等。目前,雖然信託公司參與債券信託業務多數還是以通道的形式存在,在整個項目的運作中未能掌握主動權,但這一業務形式能夠使信託公司加強與銀行、券商、基金的合作,能夠逐步提高信託公司標准化業務的專業能力,推動非標業務向標准化業務的轉型。
1、信託公司債券正回購業務已被叫停
自2012年起,信託公司債券正回購業務已被叫停。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債券回購分為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正回購實質是一種利用持有的債券進行融資的行為。因此,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信託資金開展債券正回購業務都是不合規的。
2、信託公司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的限制
在前文已經提到,在乙類賬戶被暫停開立後,2014年12月人行發布通知,信託產品可重新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開戶、交易,不過新開戶只能與做市商交易,存量戶不受影響。
3、信託參與債券市場的主要交易模式
目前,信託公司參與債券市場投資主要是以通道或配資的模式,由信託公司設立結構化信託計劃,為債券投資加杠桿。與2014-2015年的股票牛市類似,在本輪火爆的債券市場中,各路人馬紛紛加入了加杠桿投資債券市場的行列中。債券加杠桿,一種形式是通過分級的結構化債券產品配資,券商、基金公司、保險資管、基金公司紛紛與銀行、保險合作開展債券配資業務,投資於債市的分級產品包括分級債券型基金(公募)和分級債券信託計劃、分級基金專戶計劃、分級券商資管計劃(私募產品)。目前,市場上結構化債券產品的杠桿比例可以達到10倍,也就是說,優先順序資金比劣後級資金為9:1;另外一種是通過債券質押回購,即以現券作為質押物進行質押式回購融資再買入債券(第二種信託公司不能參與)。
在債券配資業務上,信託公司參與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銀行等機構優先順序資金,信託公司募集一般級或劣後級資金。比如,2013年2月5日成立的華潤信託·穩益7號(興拓-青騅-中銀債富)結構化固定收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期限12個月,中國銀行(3.41 -0.87%,買入)認購15000萬元優先順序,個人投資者購買對外發行的5000萬元一般級。優先順序受益人年化收益5.3%,一般級受益人的收益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產品利息,以及中國銀行5.3%固定收益和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的利息差兩部分(預測年化凈收益10-15%)。此類信託計劃採用結構化,分為優先順序、一般級或者優先順序、一般級、劣後級,並設定有預警線、止損線,以保障優先順序資金安全。
雖然債券本身是一種較為穩健的投資品種,但對於劣後級委託人,尤其是自然人作為劣後級委託人的,此類信託計劃的風險還是比較高的。比如上面提到的華潤信託·穩益7號項目在項目清算時就出現了大幅度的虧損,加了杠桿的債券投資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不過也放大了風險,債券價格下跌時,劣後級投資者如果不能及時補足資金,就會面臨平倉的風險。而目前信託公司的「剛兌」只針對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債券和股票市場的信託產品性質類似於陽光私募,信託公司一般均不承擔剛兌的責任。
銀行等機構優先順序資金,投資顧問自有資金認購一般級或劣後級。2013年,銀行間債券市場清理「丙類戶」之後,一大批私募債券投資公司與信託公司合作,由信託公司發行集合信託計劃(或接受銀行理財、機構資金的單一信託)募集資金,投資顧問出資認購次級,並提供投資建議,獲取管理費和業績提成。此類項目一般由投資顧問主導,信託公司主要負責凈值跟蹤和後期風控,主要起到通道的作用。
信託公司自己組建團隊投資。信託公司也可以自己組建或者合作組建債券投資團隊,開展結構化債券投資業務,通過優先順序、一般級、劣後級的結構化設計進行風控。由於信託公司自身業務能力的局限性,目前這一形式的債券投資在業內並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