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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人融資詐騙

發布時間:2022-05-23 21:10:52

1. 溫州30條的內容什麼

5月21日,溫州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30條《關於為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為民間金融秩序和實體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為推進民營經濟與民間資本有效對接,推動金融改革創新和經濟轉型升級帶來了歷史性機遇。為貫徹國務院批准實施的《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充分發揮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務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的職能作用,結合我市法院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為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基本原則

1、能動司法、服務大局。全市法院要充分認識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的重要性、復雜性和挑戰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准確把握司法價值取向,充分發揮司法政策導向作用,著力強化審判工作及審判延伸服務,為推動我市金融綜合改革和區域金融創新,破解「兩多兩難」問題(民間資金多、投資難和中小企業多、融資難),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2、依法合規、重視政策。准確把握國務院批准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政策精神,堅持先試先行,對政府主導推進實施的金融綜合改革措施和配套政策,以及民間和行業醞釀試驗的金融創新模式,只要有利於試驗區建設,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在確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給予司法支持。

3、公正司法、平等保護。加大對民間資本投資的新型金融組織財產權、經營自主權和平等競爭權的保護力度,確保各種金融市場主體在訴訟程序適用和實體處理結果上受到公平對待,提振投資者信心。通過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金融環境,促進金融領域國資、民資、外資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4、鼓勵創新、防範風險。妥善處理鼓勵金融改革創新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之間的關系,積極營造有利於金融創新的司法環境,促進金融發展,同時注重金融創新的風險防範和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預警制裁,特別是對具有全局性影響的重大金融創新行為,其效力需要司法裁判確認的,要審慎妥善處理,維護健康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環境。

二、規范民間金融發展,促進投融資環境的優化

5、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保護合法借貸關系。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精神,正確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效力,保護合法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維護正當投資權益,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依法遏制民間融資中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切實減輕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

6、支持民間融資備案登記,發揮備案登記管理作用。依法保護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及入駐中心的有關機構登記、公證、結算、法律咨詢等行為,依法確認權利人在中心備案登記材料的證據效力,引導民間融資備案登記,促進民間融資的陽光化和規范化。

7、支持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發展,引導民間資本有序投資。妥善審理涉及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及相關投資管理機構的創業投資糾紛案件,支持專業資產投資管理機構以參股、並購等形式參與民營企業的增資擴股和兼並重組,引導民間資本與優勢產業實現良性互動,運用資本手段實現傳統製造業的改造提升。

8、保護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拓寬民間資本投資渠道。支持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各項政策和便利措施,推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穩步發展;依據境外投資、咨詢主體系境內主體的管轄連結點,妥善審理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合同糾紛和境外投資咨詢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依法規范境外投資咨詢服務中介機構的發展,推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服務體系的建立;平等保護對外投資主體的投資權益,引導民間資本在更廣泛領域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

9、化解擔保機構經營風險,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妥善審理涉及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合同糾紛案件,加大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履行代償責任後追償案件的審判執行力度,降低擔保機構經營風險。依法確認順位抵押登記和金融機構向融資性擔保機構轉讓主債權及相應房地產等財產抵(質)押權的效力,促進抵押物協商作價機制的落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10、保障地方資本市場的培育發展,強化服務民間投資功能。加強服務產權交易中心司法措施的調研,保護企業產權、知識產權、技術產權、文化產權、排污權、水權、碳排放權、農村土地承包權和林地流轉,促進產權交易市場規范運作;依法支持扶持股權營運中心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支持和推動股權營運中心做大做強,依法引導、支持非上市公司在股權營運中心平台開展股份轉讓;依法推動股權質押登記和企業並購重組服務平台建設,為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提供相應的投資機會和退出通道。

三、積極保障金融改革創新,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11、促進新型金融組織建立和發展。保護民間資金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參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的增資擴股或改制,維護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股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的正當投資經營權益。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支持適當突破新型金融組織自然人參股比例,放寬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等舉措。支持符合條件的治理結構好、風險防護能力強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

12、支持金融組織機構改革。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面向小微企業與「三農」的金融服務機構和各類小企業信貸專營機構,以及融資租賃公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規范開展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各類業務,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妥善審理涉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的案件,依法支持農村合作銀行升格改制、增資擴股,引導和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向差異化、專業化發展。

13、保障金融產品創新發展。關注金融創新業務涉訴問題,從司法層面加強對科技貸款、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商業保理等問題的調研,支持銀行理財產品質押、保單質押、知識產權質押、債權質押、涉農承包經營權抵押、海域使用權抵押等業務的開展,並依法確認其效力。在審理金融創新產品涉訴案件時,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應當遵循商事交易的特點、理念和慣例,在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宜以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由,簡單否定金融創新行為的效力。

14、依法保護各類債券產品。妥善審理涉及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和資產證券化等糾紛案件;積極開展對中小企業發行抵押債券等問題的司法調研,支持小微企業信用再擔保體系在債券發行中的作用,降低債券兌付風險和企業融資成本;依法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私募債、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等,擴大直接融資的比例,促進民間資本與實體經濟融資需求的有效對接。

15、保障保險市場規范發展。妥善審理涉農保險、責任保險、企業財產保險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依法支持存款保險、企業貸款履約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的開展。注重通過司法裁判的方式服務保險創新產品的發展,對於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創新型保險產品,不輕易否定其效力。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尊重監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和保險行業規則及交易習慣,保護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的保險利益。

16、加強金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加強對金融業務電子化和網路化進程中基礎性金融技術知識產權,以及金融服務方法專利的司法保護,加大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新型金融組織自主開發的軟體和資料庫的保護力度。在案件審理中,注意金融法律和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銜接,通過對金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激勵和保護金融自主創新,提升金融業競爭發展能力。

四、健全金融風險防控機制,優化金融改革法治環境

17、寬嚴相濟懲治金融違法犯罪。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嚴懲集資詐騙、貸款詐騙、保險詐騙、貪污、挪用公款、賄賂等犯罪,堅決打擊插手民間借貸金融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實維護人身財產安全和金融秩序穩定。嚴格區分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工作失誤與瀆職犯罪等相關法律與政策界限,對罪與非罪界限一時難以劃清的案件,要從有利於促進企業生存發展、有利於保障員工生計、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依法妥善處理。

18、妥善處理金融領域刑民交叉類案件。在審理涉及高利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刑民交叉問題多發的案件時,應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視情採取全案移送並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等處理方式。加強法院與政府間、上下級法院間、法院內部各部門間的協調溝通,以非訴途徑、民事救濟、刑事附帶民事、刑事追贓發還等程序妥善處理,最大限度地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9、妥善審理金融行政管理案件。切實發揮行政審判對金融行政管理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監督和支持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行政,保護各種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創新發展。對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創新舉措,只要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則,遵守正當程序的,依法予以支持。對不符合金融改革政策精神,損害各類金融投資主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政行為,依法予以糾正,以促進金融綜合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20、完善金融審判徵信體系。積極拓展完善金融審判與公安、國土、房管、工商、稅務、金融、保險、證券、社保、郵政、電信等部門相關徵信系統的對接機制。限制或禁止失信行為人融資、投資、出境、經營、置產、注冊新公司等方面的行為,進一步推進信用聯防機制的形成,優化金融綜合改革的生態環境。

21、加大金融債權司法保護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快立、快審、快執長效工作機制,加大金融債權司法保護力度,嚴懲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對部分企業在改制、破產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債」、「假破產,真逃債」現象,要在黨委的領導下,密切協調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准確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予以制裁,維護信貸秩序和金融安全。

22、推進金融債務人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加強因金融債務引發的破產案件受理審理工作,依法規制申請破產前的偏頗性清償行為。堅持「甄別分類、差異處置、有保有破」的原則,對有市場有前景的問題企業,優先採取司法重整、破產和解等方式,引入戰略投資,依法豁免部分債務,以化解企業財務風險,實現資產重組、化危為機;對可淘汰、產能落後的企業及「植物人」企業通過破產清算有序退出市場。加強與政府主導、企業自主的資產重組工作的銜接,支持優勢企業以兼並、重組、控股等方式延伸產業鏈並保持、擴大產能,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

23、依法制裁違法違規金融中介行為。妥善審理違法違規提供投資、擔保、典當、寄售、產權(股權)交易中介服務的糾紛案件,正確認定投資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民事責任;打擊各類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組織或參與變相吸收存款、高利放貸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經營和健康有序發展。

24、發揮司法建議風險預警功能。建立健全新型金融組織法官聯系點制度,健全與金融監管機構、各金融業協會之間的合作溝通機制,完善金融審判「白皮書」、司法建議和案例指導制度,定期向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通報市場行為中可能引發金融風險的突出問題,幫助查堵漏洞、防範風險,切實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建立金融綜合改革中的新類型案件及金融類大要案報告制度,特別是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各類民間資本運作機構高管或股東的債務糾紛案件,應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研判各類資本運作機構潛在風險,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五、完善金融審判制度,不斷提升司法保障水平

25、推行金融專業審判制度。設立金融審判庭,優化配置金融專業審判資源,對涉及金融機構的案件以及其它各類證券、期貨、保險、票據、典當、融資租賃等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簡案快審、專案專審、難案精審,不斷完善專業化的金融審判制度。

26、建立健全專業陪審員和專家輔助制度。制定規范的金融審判專業陪審員遴選程序,組建由金融管理部門、高等院校金融法律專家、學者組成的金融審判專業陪審員隊伍;成立金融審判專家咨詢庫,充分發揮金融實務專家在專業性強、案件類型新、社會影響大的金融案件審判中的專業咨詢作用以及在金融審判前瞻性調研中的論證作用;積極探索建立具備一定資質的金融從業人員在金融案件審判中的專家證人制度。

27、探索金融糾紛多元解決機制。整合解決糾紛的社會資源,支持仲裁機構依法開展金融糾紛仲裁,充分吸納和發揮中介組織、行業協會及監管部門的力量,加強聯合調解、委託調解和訴調對接工作,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不斷提升金融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六、加強金融審判組織領導,確保司法保障實效

28、強化金融審判組織領導。全市法院要結合金融改革實際,建立服務保障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的專門領導機構,明確司法保障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制定方案、認真實施。要加強金融審判執行工作指導,分解任務,細化責任,做到層層落實,上下聯動。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總結和推廣為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先進經驗和創新舉措,統籌協調全市法院司法保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29、加強金融審判隊伍建設。以專業化、精英化為目標,加快金融審判專業人才的培養,建立健全專家型金融審判隊伍的培養機制。通過加強與法學金融院校、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業務機構等合作與資源共享,聘請法學金融專家、金融實務人士授課、定期開展與相關金融機構和單位的學習交流等形式,加快培養既熟悉金融市場運作規則又精通金融政策法律的復合型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適應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勝任金融審判工作的專業化法官隊伍。

30、推進司法公信建設。認真貫徹落實《浙江法院陽光司法實施標准》,不斷提高金融審判公開程度和規范化水平。大力加強司法作風建設,維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社會形象。更加重視加強民意溝通,及時回應群眾對司法保障服務金融改革發展的關切和需求,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不斷提高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來源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2. 溫州海納算不算違法的非法集資

一、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以下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三:法律依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3. 民間借貸跑路可以報案嗎

民間借貸案件是普通的民事糾紛,不是刑事案件,即使報警,警方也不會受理

  1.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2. 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金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這些具體的規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

4. 涉嫌資金融資詐騙案,已經被公安局拘留了

可以去問問人是否拘留了,如果拘留了問問公安機關涉嫌的罪名,還可以去看守所給他送日常用品其實拘留的話如果不涉嫌泄密是應該通過郵寄或是其他送達方式給家屬或是單位送達拘留通知書的。

5. 施曉潔的集資詐騙案

2007年至2011年8月間,有「溫州富婆」之稱的施曉潔明知自己不具有償還能力,以幫順吉集團融資、幫企業還貸、投資等名義,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被害人胡某等23人非法集資,並將大部分集資款用於歸還他人借款、利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等,實際騙取被害人資金共計30512.74萬元。
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間,施曉潔為籌集資金歸還他人借款及利息,以經營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為名,收取他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後,沒有支付相應貼現款,實際騙取被害人資金共計16327萬元。

6. 池萬明10-29日被公安局抓了。星寶徹底完了。

中國星寶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池萬明

個人簡介:男,1968年11月勝,瑞安塘下人,中共黨員,本科學歷。

司簡介:中國星寶集團創業與1989年,誕生於浙江溫州,總部設在上海,是一家國際化、多元化、無區域的大型民營企業集團,涉足中共製造、地產開發、港口間這、國際貿易、風力發電等五大領域,擁有28家成員公司,在香港、北京、上海、浙江、江蘇等地及北美、歐洲等地區均有投資、星寶集團是中國鋼結構協會理事單位,主要生產製造港口機械、海洋鋼構、船舶鋼構、建築鋼構、風力塔筒、橋梁鋼構、石化裝備等重型鋼結構,擁有較強的設計製造能力,年生產能力達30萬噸,在國內國際市場具有較強的競爭力。集團是江蘇鹽城射陽縣的戰略合作夥伴,是江蘇北部沿海最大的風力發電塔筒製造商,年產能500套以上。江蘇射陽港是中國第一家以純民營資本開發的港口,集團志在將其建設成為長三角地區重要的深水良港,形成10萬噸級船舶雙向通航的能力,同時利用港口廣袤的陸域資源,打造臨港船舶製造,國際物流、新型能源、重型裝備等大型基地。集團已形成工業地產、商業地產(市場)、經濟園區、高檔公寓、高級酒店五大工業與商業地產開發項目、集團國際貿易事業涉足多個行業和產品領域的進口、出口以及國內貿易,包括鋼材、有色金屬、礦產、石油化工、建築材料、日用消費品、紡織品等。

7. 安益金融是個大騙子,千萬別上當了,騙了我五萬,結果登不去了,顯示提現中,騙子,大騙子

你好!
第一時間要去報警,只要是證據充足的被騙人,報案後應該很快就鎖定了行騙人,錢不多的就基本能找回。
如果被騙了,金額不大,而且但證據不充足,追回就比較難。但不管怎樣,都不要猶豫,發現被騙,就要想法收集證據,立即報警。報警不是為你一個人,而是多向警方提供了一條犯罪嫌疑人的線索。網警一旦立案就可以網上追逃,這樣當這個人再次犯案,就有可能抓住他,為了自己,也為了別人,更為了不能讓騙子逍遙法外,一定去報警。

8. 想知道吳英案的一些真實內容

從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審被判死刑,28歲的吳英走過了極不平凡的3年。吳英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在民間金融極為活躍的浙江,盡管有麗水集資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吳英的死刑判決結果依然引發了公眾、包括法院內部人士在內對其罪是否至死的爭議。在浙江,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涇渭從來不分明。顯然,在吳英案上,吳英的罪與罰,死與非死,已不再只關乎個人。正如財經專家吳曉波評論所言,這一案件是中國金融體系結構不合理背景下發生的制度性悲劇。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個月零11天後,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28歲的吳英聽到的是死刑的一審判決。

超乎很多人的想像,在長達近一小時的判決書宣讀過程中,吳英一直鎮定自若。即使聽到「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的最後結果,吳英臉上依然看不出異樣的表情。作為家中長女的她,反而在被帶離法庭時囑托家人「你們都保重」。但剛走出審判庭,吳英即流下淚水。

對吳英來說,這是一個遲到許久的判決,結果近乎殘酷。盡管律師給她做的是無罪辯護,但在二審、終審判決公布前,吳英無法預知自己的命運能否出現轉機。

自浙江東陽本色集團組建伊始,本報記者一直追蹤報道本色集團的發展和隕落狀況,全程見證了吳英紛繁復雜的3年人生軌跡。

起步美容業

與東陽市大部分年輕男子一樣,吳英父親吳永正1979年就遠到甘肅玉門做包工頭。吳英出生不久後就被父母帶到甘肅,除了春節等偶爾跟父母回家外,吳英的童年一直在西北度過。

吳永正一心想生個兒子,結果一連生了4個女兒。7歲時,吳英被送回東陽,在塘下村小學讀書。吳永正說,4個女兒中數吳英讀書最好,小學幾乎每學期都是三好學生。但到北江鎮初中後,吳英的成績開始下滑,1995年7月畢業後,吳英乾脆不想讀書了。吳永正當時正忙於在甘肅打一場耗時8年的官司,沒有太多精力管吳英的事情,就安排她到自己的堂妹那裡學美容。

在東陽,吳英的姑姑是最早做美容生意的。在這家叫「吳小珍診所」的美容店,吳英學了一年多,就跑到寧波慈溪,與人合夥開了家美容店。此時,吳英才15歲。

在慈溪期間,年輕的吳英結識了許多人。若干年後,俞亞素等一干寧波人,成為最早借錢給吳英的放貸者。

吳英在慈溪呆了半年左右,即回到東陽,告訴父親想繼續讀書。吳永正四處找人,總算連人帶戶口地把吳英安排到2年制的東陽市技校學習。但讓吳永正失望的是,讀了1年半後吳英又有了經商的念頭,輟學離校。吳永正只有安排吳英重新到姑姑處學美容。他認為,吳英只有學到一門手藝,以後才能過上好日子。

2000年,還在吳小珍處學美容的吳英認識了東陽人周紅波。次年,兩人訂婚。此時,吳英已積累了不少客源。以周紅波為主要出資人,吳英出任老闆,兩人在東陽市區十字街開了一家「一生美美容美體沙龍」店。

2002年6月,吳英和周紅波登記結婚。2003年8月,吳英盤掉原來的美容店,在周紅波家所在的西街,新開了「貴族美容美體沙龍」,生意越加火爆。當地人士透露,東陽市某些政府機關的女公務員,都成為吳英的長期客戶。在美容店,吳英積累了眾多人脈基礎,亦掘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為了從廣州等地進貨,吳英開始到處出差,甚至連丈夫周紅波都不清楚她具體去過哪些地方。在經歷「貴族美容」的初創期後,周紅波轉而在市區好樂多超市租下攤位,做起水果生意,美容店此後由吳英一人打理。

2005年3月,吳英從別人手中接過喜來登俱樂部,成為俱樂部的新老闆。在重新裝修後,喜來登成為當時東陽條件最好的KTV之一。一個月後,吳英又在東陽開出千足堂理發休閑屋。此後,她還在義烏開出千足堂分店。吳英被刑拘後,作為唯一沒有查封的實業,義烏千足堂直至今年還在吳英父親的堅持下維持經營。

2006年2月,吳英在母親老家湖北荊門,開設了信義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次月,吳英又在浙江諸暨,注冊成立另一家信義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開始介入民間借貸、銅期貨等交易。

本色神話

25歲即擁有數百萬身家,吳英在同齡者中無疑已是一個佼佼者。不過事後看來,她之前所做的一切,似乎只是為組建本色集團做熱身。

2006年4月開始,本色集團突然在東陽橫空出世:本色商貿、本色洗業、本色廣告、本色酒店、本色電腦網路、本色裝飾材料、本色婚慶服務、本色物流……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注冊,僅當年8月14日,吳英就一口氣注冊了3家公司。吳英的本色版圖,直至當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團成立(注冊資金1億元)方才組建完畢。

本色引起當地人注意的,最先是免費洗車(但必須在車牌處貼上本色的logo)和免費洗衣服務(洗衣每天限100件,每人限2件),其次是連續3次掮款:東陽西宅小學80萬元,磐安貧困學生50萬元,東陽光彩事業500萬元。

吳英最大的手筆,則是房產投資。僅幾個月的時間,她即投入近1.6億元,其中包括:東陽博大房產2200萬元,通江花園近3000萬元,望寧公寓5000多萬元,湖北荊門1400萬元,浙江諸暨近300萬元等。吳英所購房產,大部分為沿街商鋪,三年過去,這些房產都已大量增值,不過對身陷囹圄的吳英來說,這些增值已經於事無補。

本色集團成立後,吳英對酒店的經營情有獨鍾。本色概念酒店、本色精品酒店、本色假日酒店一氣組建後(有些尚在裝修即被查封),吳英還准備在全國復制這一概念,並在義烏開出了第一家連鎖店。

2006年10月底,因為杭州、上海幾家媒體的連續報道,吳英及本色集團開始聞名全國。本色集團高層甚至對外宣稱,本色在購買物業和裝修上的固定資產投資超過3.5億元,但沒有一分錢是銀行貸款,全部是自有資金。

2006年11月1日,吳英接受本報記者獨家采訪,暢談一個多小時。吳英將數億元「自有資金」來源,歸結為期貨、炒房、美容業3個渠道。

事實上,此時吳英的資金鏈已經趨緊。12月底,本報記者再次采訪吳英時,她剛脫離義烏幾個債權人的軟禁,回到東陽。本色集團資金緊張的情況此後可見一斑:先是東陽、義烏等很多民間借貸人頻頻向吳英催債,然後是本色集團4900萬元假匯票被沒收、光彩事業500萬元掮款被本色收回。2007年1月24日,吳英被迫在杭州舉行了一個小型記者見面會。盡管她的一些說法已不能自圓其說,但吳英依舊保持樂觀,且欣然與包括本報記者在內的媒體記者一一合影。

此時的吳英未必料到自己即將面臨牢獄之災。兩周後的2007年2月7日晚10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正在北京籌措資金的吳英被東陽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團亦被查封。

從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團的神話只存在了短短10個月。

龐雜的民間借貸網

在吳英被刑拘前,包括媒體在內,幾乎無人知道,本色集團投在東陽的數億資金究竟來自何方。

直到相關案情公布,吳英的資金往來脈絡方才清晰:幾乎所有的資金都來自民間高利貸。已知的銀行貸款,只有工商銀行[4.17 0.72%]東陽支行一筆1550萬元的短期貸款。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吳英案的《判決書》認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吳英即以每萬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紅30%、60%、80%的高息,從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等人處集資1400餘萬元。這些人大多系吳英在寧波慈溪認識的朋友,或此後經人介1979年出生的義烏人楊軍,然後通過楊軍認識了楊衛江,並借到了首批資金600萬元。

楊軍與駱華梅認識,而原義烏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隊長林衛平正是駱華梅的表哥,吳英就此認識林衛平。

2006年3月30日,吳英以到廣州投資白馬服裝城商鋪缺少資金為由,從林衛平處借到了首批500萬元,此後經常每隔幾天就有數百乃至上千萬元的借款入賬。至2007年1月5日最後一筆200萬元入賬時,短短9個月時間,吳英從林衛平處借到了4.7億元。

經楊衛江介紹,吳英又認識了楊衛陵,並與其合作投資銅期貨。在期貨投資出現4740萬元虧損的情況下,吳英仍然「信守諾言」,歸還楊衛陵等人3300萬元投資,並「支付利潤」1400萬元。

此後,吳英又經楊衛陵等人介紹,認識了律師楊志昂,並從楊志昂處借到3000多萬元。

法院認定,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億元。

而吳英之所以能持續借到巨額資金,緣於其支付的利息高昂且早期能按時支付利息。

2008年4月16日庭審時,吳英承認,她向林衛平等人所借資金年回報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達到100%,到後期資金鏈出現問題時甚至出現「3個月回報期」—即三個月的利息達100%。即使不算利滾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事實上,到2006年10月底,即吳英開始為媒體關注時,本色集團的資金鏈已經接近斷裂。12月底,一起「綁架案」的發生,更令其雪上加霜。

據吳英向公安機關報案,2008年12月21日至28日,因債務糾紛,她被義烏市的楊志昂、楊衛陵的楊氏家族成員軟禁。吳英及其家屬稱之為「綁架」。

「綁架期間,先後到過杭州、溫洲、安徽馬鞍山、江蘇鎮江,對我進行搜身、猥褻,揚言要將我殺死拋入江中,並強迫我簽署空白文件三十餘份,將我攜帶的現金數萬元、現金支票330萬、銀行卡數張(強迫告訴密碼)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們派人到東陽將我上億元的珠寶拿走,又在同日將我公司的14處房產的全部證件、29輛汽車的全套文件及有關財務憑證全部拿走……」吳英說。

吳英報案後,當地公安一直沒有立案,兩天後,本色集團收到一封裝有兩顆子彈的信封。

量刑爭議

按照吳英家屬的說法,吳英想過被債權人綁架,但從未想過被公安拘留。2月9日,即吳英被刑拘2天後,吳英家人在北京和東陽同時向警方報案。

時代周報記者得到的最新消息顯示,2007年2月9日,在吳英不知下落的情況下,吳英父親吳永正、丈夫周紅波、本色集團常務副總蔣辛幸等人,同債權人林衛平、駱華梅、徐玉蘭等人一起在本色概念酒店開會,商討對策。最後各方達成共識:在吳英出現之前,本色集團授權由林衛平管理。林衛平等人還提出以借貸資金入股,但入股一事因股份比例未談攏告吹。

林衛平是義烏有名的資金掮客,一人就向吳英放貸4.7億元,超過吳英借貸資金的一半,案發時吳英尚欠林衛平借款3.2億元。而法院認定吳英最終「集資詐騙」的金額,不過3.8億元。

讓與會各方沒有想到的是,林衛平、駱華梅兩人開完會剛走出本色酒店,即被東陽警方刑事拘留。次日,本色集團被查封,來自義烏的掮客楊衛陵、楊志昂被拘留。此後,徐玉蘭、楊軍、楊衛江3人亦先後被刑事拘留。3月16日,吳英、林衛平等8人同時被批准逮捕。吳英案就此塵埃初定。

今年1月22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涉及吳英案的林衛平等7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宣判,7人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定罪處罰,刑期從18個月至6年不等。其中林衛平向71人和1個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6515萬元,除吳英外在義烏還有其他上線,借貸總額甚至超過吳英,然而只獲刑6年。

與林衛平等人的宣判較為平靜不同,吳英案的審理,頗費波折。

在今年4月16日吳英案開庭前,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和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先後於2008年2月和10月各起草了一份起訴書。

在第一份起訴書中,吳英的罪名是合同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項,且兩個罪名的主體都是本色集團,吳英作為本色集團的法定代表人被列為被告。而在第二份起訴書中,罪名和主體都發生了變化,起訴罪名為集資詐騙,吳英作為個人被列為被告。

在東陽市檢察院起訴階段,吳英與林衛平等8人一起被起訴,但由於量刑規格發生變化,吳英被獨立出來,其一審地點由東陽市人民法院更換為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訴方也由東陽市檢察院變更為金華市檢察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在刑法上區別很大,前者最高量刑是10年,後者最高量刑是死刑。」在今年4月一審開庭時,吳英辯護律師楊照東和張雁峰給吳英做無罪辯護,控辯雙方圍繞吳英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該案屬於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吳英的罪名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3個焦點,展開激烈交鋒。

「據我們了解,吳英借來的錢只是朋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並沒有使用欺詐手段,也沒有要非法佔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於公司經營上了,並承諾歸還。所以我們認為吳英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只能算民事糾紛。」楊照東說。

但在一審宣判時,辯護律師有關上述3個方面的辯護,未被法院採納。

吳英成名、被綁架和被刑拘後,吳英及其家人曾先後聘請過3任律師。楊照東和張雁峰所在的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在業內頗有名氣,楊照東目前還是黃光裕的代理律師。此次宣判,楊照東因另有安排沒有到庭。

但對吳英最為不利的,是此前浙江麗水集資案主角杜益敏案的宣判。同樣以「集資詐騙罪」入罪的杜益敏經最高法院復核,最終被執行死刑。

時代周報記者注意到,吳英案的開庭宣判是2009年12月18日,但判決書的落款時間為2009年10月29日。這意味著,早在宣判前40天,吳英的死刑判決已經認定。

民間借貸困局

吳英一審被判死刑後,民間對吳英是否罪該至死議論紛紛,即使在金華市中院內部,亦有不同聲音。尤其在網路上,同情吳英、認為其罪不當死的觀點,占據一邊倒的位置。

著名財經評論員葉檀認為,圍繞吳英是否應被處極刑的激烈爭議,事實上是對於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的長期爭議。

在民間資本充裕的浙江,因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融資難,加上民間資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間借貸一直盛行,尤其在溫州、金華等地。

公開資料顯示,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資詐騙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億元以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17起,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集中爆發,涉案金額近百億。而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通常很難界定,罪與非罪,涇渭並不分明。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廳曾聯合下發一個主題為「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明確指出,「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集資詐騙犯罪」。

著名財經作家吳曉波認為,杜益敏、吳英等諸多人物的出現,是在現有金融體系結構不合理的背景下發生之制度性悲劇。一個很可能的情況是,再過若干年,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杜益敏和吳英們的行為應是符合商業規律和合法的。

在12月22日發表的《非法的吳英與「合法」的貪腐》一文中,吳曉波得出一個結論,當代中國經濟的一個基本特徵,就是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是自下而上推進的,因此具備了非法的天然特徵;而眾多高級別的貪腐都是自上而下進行的,因此在表象上看往往是合法的。

吳英的罪與罰,死與非死,顯然不僅僅是吳英一個人的事。

9. 有誰知道溫州的集資詐騙犯林海燕被槍斃了嗎

如果是死刑立即執行那就沒辦法了,如果是死刑緩期執行,那在緩行期限內表現良好就會變成無期徒刑了。而且故意殺人也不見得一定會判死刑。探視時間是周一至周五。

10. 溫州爆發民間借貸,企業家紛紛跑路的背後原因是什麼

資金鏈斷了,放高利貸收不回來,企業沒有資金運轉就得跑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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