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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項目融資協議的組成

發布時間:2022-05-24 15:01:35

『壹』 工程項目融資的參與者都有哪些

1.項目發起方、
2.項目公司、
3 .貸款銀行、
4.項目管理公司、
5.承包商、
6.供應商、
7.產品或服務的購買方或項目實施的使用方、
8.東道國政府、
9.擔保人、

『貳』 Project Finance代表什麼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Project Finance項目融資國際項目融資協議對項目融資的定義為:長期基礎設施、工業項目及公共服務的融資活動,一般採用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財務結構,即利用項目產生的現金流償付項目的債務及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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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簡述項目的投資結構、資金結構、資信結構和融資結構。

國際項目融資法律問題
第一節 國際項目融資概述
一、國際項目融資的概念
國際項目融資是指向一個特定工程項目提供貸款,貸款人以該項目所產生的收益作為還款的資金來源並將經營該項目的資產作為貸款人的附屬擔保物的一種跨國融資方式。

二、國際項目融資的特徵
1.政府提供間接保證
雖然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合同價值高,收人穩定,但存在著投資回收期長等不利因素。鑒於私人資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為性,無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私人資本是不會投資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
2.融資安排以項目為導向,依賴於項目的現金流量和資產,而非項目投資人本身的資產和實力。

3.項目貸款人的追索權受到限制,項目融資多表現為有限追索權融資
有限追索即當債務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主辦人僅以投入到項目中的資產為限,不能要求項目主辦者承擔項目舉債的全部責任。
4.風險分擔
與項目有關的各種風險要素需要以某種形式在項目投資者、借款人以及與項目開發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參與者和貸款人之間分擔,使項目中沒有任何一方單獨承擔起全部項目的風險責任。
5.融資結構復雜、融資時間長、融資成本高
項目融資需要做好大量有關風險分擔、稅收結構、資產抵押等一系列技術性工作。這就必然造成復雜的融資結構,長時間的融資談判和高額的融資成本。

三、國際項目融資的組織形式
(一)契約式合營方式
契約式合營方式,或稱合作經營,是最常見的一種項目組織方式。它可分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兩種類型。
「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以該法人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非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不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雙方都是獨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資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擔責任。

(二)股權式合資經營方式
股權式合資經營方式,是由合資雙方共同投資組成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並按股權額進行利潤分配。
在以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金時,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將合資企業的資產作為貸款的物權擔保,以企業收益作為償還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項目主辦人除向貸款人作出有限擔保外,不承擔項目公司(借款人)償還債務的責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項目國政府或其機構作為項目主辦人,自行投資、自負盈虧地獨立經營,並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將部分工作交給承包商負責,給承包商一定的報酬。
在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時,借款人可以用項目資產和收益作為物權擔保,其中包括將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權益轉讓給貸款人作為還款擔保。
鑒於承包人同貸款人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貸款人決定是否提供貸款時,主要考慮項目主辦人的資信、經營管理能力及項目的經濟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種項目融資方式的比較
1.項目主辦人建立一個與其總資產相分離的經濟上獨立的項目單位,從而使項目主辦人獲得多方面的好處
項目的債務不列人項目主辦人的資產負債表,因而不會影響主辦人的資信
項目主辦人對貸款人僅承擔有限的擔保責任
貸款人易於對獨立分離的項目作出比較精確的評估,並能得到可靠的物權擔保

2.項目融資條件下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同於通常情況下的國際商業貸款
在項目融資條件下的國際商業貸款,貸款人獲得的擔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項目預期的收益,貸款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承擔著項目失敗的風險。項目融資規定借款的用途就顯得非常重要
由於項目融資條件下國際商業貸款的貸款人承擔的風險大,因此其利率的規定比一般國際商業貸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項目融資的框架結構
(一)項目的投資結構
項目的投資結構,即項目的資產所有權結構,是指項目的投資者對項自資產權益的法律擁有形式和其他項目投資者之間(如果項目有超過一個以上的投資者)的法律合作關系。
採用不同的項目投資結構,投資者對其資產的擁有形式,對項目的現金流量的控製程度,以及投資者在項目中所承擔的責任和所珍及的稅務結構也會有很大的差異。這些差異會對項目融資的整體結構設計產生直接的影響。

(二)項目的融資結構
項目融資通常採用的融資模式包括:投資者直接融資;通過單一項目公司融資、融資租賃、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幾種方式。
融資結構的設計可以按照投資者的要求,對幾種模式進行組合、取捨,以實現預期目標。

(三)項目的資金結構
項目的資金結構設計用於決定在項目中股本資金、准股本資金和債務資金的形式、相互之間比例關系以及其資金來源。
經常為項目融資所採用的債務形式有商業貸款、銀團貸款、債券、商業票據、政府出口信貸、融貸租賃等。

(四)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項目融資的安全性來自兩個方面:
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
項目未來的現金收益和自身的資產價值
來自項目之外的直接或間接的擔保。
擔保可以是由項目的投資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與項目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擔保可以是直接的財務保證,如成本超支擔保、不可預見費用擔保等,也可以是間接的或非財務性的擔保,比如長期購買(或租賃)產品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
這些擔保形式的組合構成了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一般而言項目的經濟強度高,信用保證結構就會相對簡單,條件就相對寬松;反之,就會相對復雜和相對嚴格。

五、國際項目融資的參與人
(一)貸款人
貸款人可以是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一些國家政府的出口信貸機構及國際金融組織
(二)借款人
一般是項目投資者專門為某特定項目融資而成立的一家單一目的的獨立項目公司
(三)主辦人
項目主辦人可以是政府或公司。大型工程項目的主辦人除東道國政府或私營企業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國公司參加,以便利用外國公司的投資和專門技能,並可利用外國公司的信譽,吸引外國銀行的貸款。

(四)項目使用方或項目產品的購買方
項目使用方或者項目產品的購買方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產品的長期購買合同或者項目設施的長期使用合同保證了項目的市場和現金流量,為項目融資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證方
國際項目的貸款人為了降低貸款風險有時還會要求東道國中央銀行、外國的大銀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證,特別是完工保證和償債保證。
(六)項目建設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工程建設合同承擔項目的設計和建設。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譽、工程技術能力和以往的經營歷史記錄,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響到貸款人對項目建設風險的判斷。

(七)項目設備、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
項目設備、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與項目公司簽訂供應合同,向項目提供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設備、原材料和能源
設備供應商通過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貸款的安排,以及項目原材料、能源供應商以長期的優惠價格條件為項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對減少項目的不確定性、降低項目成本和風險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機構
項目融資通常結構復雜,規模巨大,涉及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項目投資者或者貸款人往往需要聘請具有專門技能和經驗的專業人士和中介機構來完成組織安排工作。這些中介機構有項目融資顧問、法律、稅務顧問、投資銀行、商業銀行等等,他們在項目融資活動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決定項目融資成敗的關鍵。

1、項目融資顧問
一類是只擔任項目投資者的顧問,為其安排融資結構和貸款,而自己不參加最終的貸款銀團
另一類是在擔任融資顧問的同時,也參與貸款,作為貸款銀團的成員。
2.法律、稅務顧問
項目融資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經驗的法律顧問來起草和把關
項目融資結構要達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須有具有豐富經驗的會計或稅務顧問來檢查這些安排是否適合於項目所在國的有關規定,是否存在潛在的問題或風險。
3.投資銀行或商業銀行
受託銀行主要代表貸款人的利益設立託管賬戶,負責託管項目的現金流量和收益監管,確保在從工程項目的收益中撥出足夠的款額來清償貸款以前,不讓項目主辦人動用這筆款項。

(九)政府機構
微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為項目的開發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礎設施、長期穩定的能源供應、某種形式的經營特許權,減少項目的建設風險和經營風險;政府部門還可以為項目提供條件優惠的出口信貸或貸款擔保、投資保險,這種貸款或貸款擔保可以作為一種准股本資金進入項目,促成項目融資的完成。
宏觀方面,政府可以為項目批准特殊的外匯政策或稅務政策等種種優惠政策,降低項目的綜合債務成本,提高項目的經濟優勢和可融資性。
第二節 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
一、國際項目融資風險概述
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是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潛在事件或狀態。
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最初,不管是項目的主辦人,還是貸款人,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是風險的識別。因為只有對風險進行正確的評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範風險,保證貸款人的貸款得以償還,投資者的利益得以實現。
國際項目項目融資中的風險大體可分為兩類: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

二、系統風險
與宏觀環境有關,自身不可控制的風險
(一)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因借款人所在國發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風險。當簽訂合同時的基礎情況巳經發生意想不到的變化,使當事人履行合同變得相當艱難或根本沒有可能,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制度都規定可以免除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二)法律風險
國際銀團貸款的法律風險是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潛在法律因素。
對於貸款人來說,它既包括與國家信用相關的法律風險,又包括與借款人自身信用有關的法律風險。
對於借款人來說,貸款人常常處於優勢地位,貸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貸款人起草和提供,處於弱勢地位的借款人須識別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可能出現的「霸王條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隨時准備抗辯。

三、非系統風險
非系統風險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風險,它包括完工風險、經營維護風險等。
(一)完工風險
項目建設開發階段的風險又稱為完工風險
1.不能完工或遲延完工風險
如果項目不能按期完工,則不能產生用於償還貸款的現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項目公司違約。
2.超預算完工風險
引起超預算完工的原因經常是因為預測和安排的不正確,如果沒有額外的資金支持,甚至會造成項目停工,而且即使籌措到新的貸款,也會減少今後的利潤,甚至可能引起項目公司在運營期間無力償還本息。

(二)經營維護風險
項目一旦完工進人生產運營階段,其主要的風險是能否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來償還貸款和支付投資者的股息。
如果現金流量不足,不但項目主辦人投入的資金血本無歸,而且貸款人的貸款償還也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設開發而言,生產運營階段要長得多,因此,生產運營階段的風險也是項目融資的核心風險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給,市場和營運風險、財務金融風險、技術風險等。
第三節 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文件
一、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東成立項目公司的文件
股東成立項目公司的文件是項目融資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項政府特許、批准文件;項目發起人之間的合資文件;股東合同;項目公司的組織文件;項目管理文件和技術顧問合同;項目建設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約保函和預付金保函;項目的各種保險文件;使用合同;技術和運營許可證;計劃部門和環境部門的批准書等

2.項目公司與原料供應商的文件
包括各種供貨合同、基本設施供應合同等
3.項目公司融資文件
包括基本融資合同;擔保文件;項目融資人和擔保權益託管人之間的信託、協調或共同貸款人合同;融資文件;發行債券、股票融資的承銷報價文件等
4.支持類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運輸合同、供銷合同、保險合同、外匯供應合同、出口信貸擔保、多邊機構擔保文件等。
5.法律意見書
包括各參與方行使其項目文件或信貸和擔保文中規定義務時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借款人責任的平等地位,當地法律給予某一貸款人優先地位;當地法院發布涉及外國貨幣的判決的可能性;所選擇的用於解決糾紛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國外判決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訴訟或資產扣押的豁免權,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國際項目融資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國際項目融資是通過一系列獨立的合同有機連結起來的,項目融資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錯綜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都需要通過這些合同法律文件確定下來。
(一)貸款合同
項目融資人向項目公司提供項目融資,需要簽訂貸款合同,就諸如貸款本金、貸款期限、利息支付、還款安排以及違約責任、爭端解決等合同事項作出約定。
由於國際項目融資一般都涉及多方貸款人,因此經常採用銀團貸款的形式。
有時貸款人還包括政府機構、出口信貸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那就會採取聯合貸款的方式。

(二)投資合同
項目的主辦人和項目公司需要簽訂確保項目公司具有償債能力的投資合同。通常由主辦人向項目公司按以下兩種方式提供一定的資金:
主辦人以參加銀團貸款的方式對項目公司進行融資,以保證項目公司有足夠的償債能力
由主辦人為項目公司提供一筆與貸款額相等的資金,以確保項目公司還債
(三)特許合同
由項目主辦人與項目東道國政府代表所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表明東道國政府授予項目主辦人以勘探、開發經營特定項目的權利,確定了該項目在開發和經營管理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

(四)完工擔保合同
在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之間簽署的為了維護貸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項目主辦人對完工期作出實質性的保證和擔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擔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幾方面的保證
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里建成項目
如果出現項目建設費用超支的情況,由項目主辦人承擔對項目的超支進行追加融資的責任
主辦人保證項目公司必須滿足有關項目完工的特定的財務檢查等

(五)提貨或付款合同
是項目公司和項目產品的買主間簽署的關於買主無論是否取得項目公司生產的產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項目公司是否交付產品,買主都必須支付規定的貨款,而且該貨款必須能夠償還貸款和項目經營的費用。
這種合同實際上是項目產品的買主給予項目公司的信貸。

(六)經營管理合同
為加強對項目的經營管理,提高項目的成功把握從而收回貸款,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與第三人訂立長期的項目經營管理合同。
借款人與非東道國的管理公司訂立這種經營管理合同有時需要獲得東道國政府的批准,因為有的國家限制外國人參與大型項目的經營管理。
東道國政府也會要求在該合同中包括進一步僱傭和培訓當地員工和促進技術轉讓的條款。

(七)購買合同
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之間規定當項目公司違約的時候,項目主辦人將購買相等於貸款金額的貨物的合同。
(八)先期購買合同
通常是由貸款人擁有股權的金融公司和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規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項目公司預付購買項目產品的貨款,項目公司得到該筆款項之後,可用於項目的建設,並對該款支付利息。項目投產後,項目公司應按合同把產品交付給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這些產品轉售給第三者,銷售所得即用於償還預付款。

(九)產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貸款人和項目公司之間簽訂,主要用於自然資源開發項目。
合同通常規定,項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資源的權益和銷售資源的收益轉讓給貸款人,這種轉讓一直到項目公司全部償還貸款為止。但是貸款人只獲得轉讓部分的自然資源產品的所有權。如果該部分產品的銷售不足以還清貸款,貸款人則無權再請求補償。
第四節 政府在國際項目融資中的作用
一、政府特許
特許合同是由項目主辦人與項目所在國政府的代表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表明項目所在國政府授予項目主辦人以勘探、開發和經營特定項目的權利,確定了該項目在開發和經營管理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
由於對很多大型項目來說,如果不先取得項目所在國政府的特許或許可,就無法進行項目的開發、建設,因而特許合同往往是進行項目融資的基礎,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融資所採用的法律結構。

特許合同規定的內容:
特許權利的授與、特許經營建設的范圍、特許合同的期間及特殊情況下的延長等
項目建設、經營階段的有關問題,主要包括項目工程設計、建造施工、經營和維修的標准,項目產品的質量標准,項目與現有設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誤工期的責任等
政府提供的協助,包括政府提供的財務協助如是否提供融資、保證等及其他協助,如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協助的提供方式
財務問題,包括項目成本計劃與回收方案,外匯的兌換及其匯出以及稅務等
所有權問題,包括在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項目公司是否擁有對項目設施的所有權,是否有權以項目設施對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擔保,以及期滿時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證
其他事項,如保險、特許合同終止、違約處理、爭議解決、法律適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政府承諾
項目融資的政府承諾,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為確保其已同意建設的項目融資的順利進行,使外國投資者具有投資安全感而對項目公司的一種承諾,表明了項目所在國政府願意給予外商特許經營權及承擔部分項目風險的責任與態度。
政府對項目主辦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諾一般涉及稅收優惠、外匯風險、原材料供應和土地徵用等。
政府對國際項目融資的承諾,不同於一般外資項目的保證,政府只是針對項目融資中「特許合同」而作出承諾。

項目主辦人/貸款人在項目融資中所獲得的政府承諾與民法上的保證的區別:
1.主體不同
民法保證:第三者出面而進行的擔保
政府承諾:主要是政府對自己行為的一種承諾
2.內容不同
民法保證:針對當事人一方的某種具體行為包括經營方面的損失
政府承諾:是對官身行為或事實承諾,主要針對政府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會為經營損失承擔責任
3.有無主從合同關系
民法保證與原合同有主從關系
政府承諾則無主從關系

4.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民法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就約定的具體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承諾僅為追究政府責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適用規范不同
民法保證適用民商法
政府承諾可能導致國家間的糾紛,因而是具有國際公法規范的性質
6.行為性質不同
民法保證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的活動,屬於私法行為
政府承諾是對其願意承擔的政治風險、違約責任的承諾和放棄豁免表示,與國家主權、政策等政治關系密切聯系,可視為公法關系

三、政府推動
1.政府通過「排他條款」維持主辦人對項目的獨占性
政府通過「排他條款」解決項目融資中的市場禁入問題
2.「最優惠待遇條款」確保項目公司在競爭中不處於劣勢
「最優惠待遇條款」 通常規定,政府對項目公司採取不歧視政策,政府對項目公司承諾使其享受其他從事相同業務的項目公司能夠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條款」和「替代條款」使貸教人獲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權
「介入條款」是指項目公司發生違約事件後,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有權獲得較長的更正期間。除了貸款人決定放棄項目,否則政府不能立即終止合同,收回項目
「介入條款」通常由「替代條款」來支持
「替代條款」賦予貸款人推薦第三人來替代項目公司的權利

四、政府監管
1.政府對項目公司的價格控制或審核
為防止項目公司對產品或服務價格的壟斷,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架構中,在約定獨占性條款、賦予項目主辦人以獨占權的同時,也了「價格控制或審核條款」,對項目主辦人作相應的限制
一個由政府機構代表和項目公司代表組成的專門機構,負責對項目公司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進行審核。該專門機構對項目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定價有否決權

2.政府對項目公司正常營運的監管
在項目公司處於壟斷地位的情況下,如果項目公司是該領域中某項產品或服務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政府對項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決權
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自己介入並接管涉及公眾利益的項目
3.政府違約事件的更正期
根據更正條款,對於政府的任何重大違約,在項目公司向政府發出要求更正違約的書面通知之後,政府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政府對項目的收回權
第五節 項目融資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一、我國有關境外項目融資的法律規定
1.我國立法對境外項目融資的定義
境外項目融資是指以境內的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外匯資金,並僅以項目自身的預期收人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
2.境外項目融資的適用領域
從國際經驗看,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部分基礎設施行業和少數重化工行業
在基礎設施行業,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電力、收費公路和橋梁、電訊行業、供水及污水處理等項目
在其他行業包括煉油、石油、天然氣開發等項目

3.境外項目融資的資金來源
商業銀行提供的銀團貸款或出口信貸
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或者商業票據
國際金融組織中的私人貸款部門,如國際金融公司、亞洲銀行私人貸款局等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貸款或聯合融資
當項目涉及大宗設備或產品出口時,有關政府出口信貸機構提供的出口信貸或者出口信貸擔保。

4.我國對境外項目融資的監管制度
1997年國家計劃委員會《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我國境外項目融資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對投資主體提出了嚴格要求
對項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確的要求
對項目的擔保作出嚴格限制
對項目公司的外匯調度及外匯賬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將項目融資納入外債監管范圍
對於外方債權人的利益,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

二、我國有關境外項目融資的實務發展
深圳沙角B火力發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項目合作中方為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下稱「深電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實業家胡應湘的合和財團、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該項目而專門注冊的公司—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合和公司」)
項目合作期為10年。

在合作期間,深電公司主要承擔以下義務:
第一,提供項目適用的土地、工廠的操作人員,以及為項目安排優惠稅收政策
第二,為項目提供一個具有「提貨或付款」性質的煤炭供應合同
第三,為項目提供一個具有「提貨預付款」性質的電力購買合同
第四,為合和公司提供一個具有「資金缺額擔保」性質的貸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條件下,如果項目最後支出大於項目收入,則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額的貸款。

合和公司承擔的合同義務是安排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組織項目建設,並在合作期內經營電廠。
合作期滿,合和公司將深圳沙角B火電廠的項目資產無償地移交深電,退出項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權利是獲得除項目經營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電管理費之後的百分之百的項目收益。

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作為政府指定的擔保人為深電公司在合同中承擔的責任擔保,該擔保的權益被轉讓給美國花旗銀行為首的46家國際銀行。同時廣東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義為深電和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據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以美國花旗銀行為首46家國際銀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電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證安排了一個有限追索結構。
案例4.2 廣西來賓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廣西來賓電廠採用國際項目融資方式,利用國際資金達6.2億美元。
該項目由法國電力中標投資。後總裝機容量達25萬千瓦的來賓電廠A廠以TOT方式出售15年經營權給外來投資者。
該項目獲得美國《資本市場》最佳融資獎。
日照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日照電廠項目第一次成功地從海外獲得無中國政府和金融機構擔保的35億美元貸款。
日照項目的合同結構是相當繁復的。整個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營合同為基拙,又分為兩大部分5個層次,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簽字的不僅有各投資方、貸款銀行、項目總承包商,而且還包括了國內相關電力燃料公司、電網公司、國內外設備供應商以及相當一批負責設計、施工、調試的國內企業,總計30多家。

『肆』 項目融資的基本架構是什麼

國際項目融資是指向一個特定工程項目提供貸款,貸款人依賴該項目所產生的收益作為還款的資金來源,並將經營該項目的資產作為貸款人的附屬擔保物的一種跨國融資方式。[①] 項目融資主要適用於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如能源、交通、采礦、油氣田開發等。[②] 國際項目融資風險高、技術難度高,回收期長,項目所在國政府通常會邀請一些實力雄厚的外國銀行和私人企業集團來建設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國際項目融資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法律關系錯綜復雜,一般會涉及以下各方當事人:項目所在國政府、項目主辦人、項目公司、項目貸款人、項目建築商、項目設備及原材料供應商、項目經營公司以及項目的其他參與人。 國際項目融資的一個重要法律特徵在於政府對項目的參與,政府在項目及主辦人選擇、工程進程監督、工程完工後驗收、項目經營與維修監督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③] 政府通過特許協議授予項目主辦人以特許權,約定在一定時期、在指定地區允許其投資從事公用事業或自然資源的開發經營活動。[④] 項目所在國還可以通過頒發許可證的方式給予項目主辦人授權。[⑤] 鑒於私人資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為性,沒有項目所在國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私人資本是不會投資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在項目融資中,政府往往需對項目產品的銷售承擔某種責任。[⑥] 項目融資根據美國的慣例僅指無追索權,[⑦] 或者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活動,融資安排以項目為導向,依賴於項目的現金流量和資產,而非項目投資人本身的資產和實力。當債務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銀行只能就項目的現金流量和資產對債務人進行追索。

『伍』 項目融資是什麼意思呢

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資,對於該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享有償債請求權,並以該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的融資類型。它是一種以項目的未來收益和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

『陸』 國際項目融資合同的糾紛有

國際項目融資法律問題
第一節 國際項目融資概述
一、國際項目融資的概念
國際項目融資是指向一個特定工程項目提供貸款,貸款人以該項目所產生的收益作為還款的資金來源並將經營該項目的資產作為貸款人的附屬擔保物的一種跨國融資方式。

二、國際項目融資的特徵
1.政府提供間接保證
雖然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合同價值高,收人穩定,但存在著投資回收期長等不利因素。鑒於私人資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為性,無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私人資本是不會投資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
2.融資安排以項目為導向,依賴於項目的現金流量和資產,而非項目投資人本身的資產和實力。

3.項目貸款人的追索權受到限制,項目融資多表現為有限追索權融資
有限追索即當債務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主辦人僅以投入到項目中的資產為限,不能要求項目主辦者承擔項目舉債的全部責任。
4.風險分擔
與項目有關的各種風險要素需要以某種形式在項目投資者、借款人以及與項目開發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參與者和貸款人之間分擔,使項目中沒有任何一方單獨承擔起全部項目的風險責任。
5.融資結構復雜、融資時間長、融資成本高
項目融資需要做好大量有關風險分擔、稅收結構、資產抵押等一系列技術性工作。這就必然造成復雜的融資結構,長時間的融資談判和高額的融資成本。

三、國際項目融資的組織形式
(一)契約式合營方式
契約式合營方式,或稱合作經營,是最常見的一種項目組織方式。它可分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兩種類型。
「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以該法人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非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不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雙方都是獨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資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擔責任。

(二)股權式合資經營方式
股權式合資經營方式,是由合資雙方共同投資組成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並按股權額進行利潤分配。
在以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金時,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將合資企業的資產作為貸款的物權擔保,以企業收益作為償還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項目主辦人除向貸款人作出有限擔保外,不承擔項目公司(借款人)償還債務的責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項目國政府或其機構作為項目主辦人,自行投資、自負盈虧地獨立經營,並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將部分工作交給承包商負責,給承包商一定的報酬。
在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時,借款人可以用項目資產和收益作為物權擔保,其中包括將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權益轉讓給貸款人作為還款擔保。
鑒於承包人同貸款人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貸款人決定是否提供貸款時,主要考慮項目主辦人的資信、經營管理能力及項目的經濟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種項目融資方式的比較
1.項目主辦人建立一個與其總資產相分離的經濟上獨立的項目單位,從而使項目主辦人獲得多方面的好處
項目的債務不列人項目主辦人的資產負債表,因而不會影響主辦人的資信
項目主辦人對貸款人僅承擔有限的擔保責任
貸款人易於對獨立分離的項目作出比較精確的評估,並能得到可靠的物權擔保

2.項目融資條件下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同於通常情況下的國際商業貸款
在項目融資條件下的國際商業貸款,貸款人獲得的擔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項目預期的收益,貸款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承擔著項目失敗的風險。項目融資規定借款的用途就顯得非常重要
由於項目融資條件下國際商業貸款的貸款人承擔的風險大,因此其利率的規定比一般國際商業貸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項目融資的框架結構
(一)項目的投資結構
項目的投資結構,即項目的資產所有權結構,是指項目的投資者對項自資產權益的法律擁有形式和其他項目投資者之間(如果項目有超過一個以上的投資者)的法律合作關系。
採用不同的項目投資結構,投資者對其資產的擁有形式,對項目的現金流量的控製程度,以及投資者在項目中所承擔的責任和所珍及的稅務結構也會有很大的差異。這些差異會對項目融資的整體結構設計產生直接的影響。

(二)項目的融資結構
項目融資通常採用的融資模式包括:投資者直接融資;通過單一項目公司融資、融資租賃、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幾種方式。
融資結構的設計可以按照投資者的要求,對幾種模式進行組合、取捨,以實現預期目標。

(三)項目的資金結構
項目的資金結構設計用於決定在項目中股本資金、准股本資金和債務資金的形式、相互之間比例關系以及其資金來源。
經常為項目融資所採用的債務形式有商業貸款、銀團貸款、債券、商業票據、政府出口信貸、融貸租賃等。

(四)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項目融資的安全性來自兩個方面:
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
項目未來的現金收益和自身的資產價值
來自項目之外的直接或間接的擔保。
擔保可以是由項目的投資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與項目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擔保可以是直接的財務保證,如成本超支擔保、不可預見費用擔保等,也可以是間接的或非財務性的擔保,比如長期購買(或租賃)產品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
這些擔保形式的組合構成了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一般而言項目的經濟強度高,信用保證結構就會相對簡單,條件就相對寬松;反之,就會相對復雜和相對嚴格。

五、國際項目融資的參與人
(一)貸款人
貸款人可以是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一些國家政府的出口信貸機構及國際金融組織
(二)借款人
一般是項目投資者專門為某特定項目融資而成立的一家單一目的的獨立項目公司
(三)主辦人
項目主辦人可以是政府或公司。大型工程項目的主辦人除東道國政府或私營企業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國公司參加,以便利用外國公司的投資和專門技能,並可利用外國公司的信譽,吸引外國銀行的貸款。

(四)項目使用方或項目產品的購買方
項目使用方或者項目產品的購買方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產品的長期購買合同或者項目設施的長期使用合同保證了項目的市場和現金流量,為項目融資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證方
國際項目的貸款人為了降低貸款風險有時還會要求東道國中央銀行、外國的大銀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證,特別是完工保證和償債保證。
(六)項目建設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工程建設合同承擔項目的設計和建設。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譽、工程技術能力和以往的經營歷史記錄,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響到貸款人對項目建設風險的判斷。

(七)項目設備、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
項目設備、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與項目公司簽訂供應合同,向項目提供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設備、原材料和能源
設備供應商通過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貸款的安排,以及項目原材料、能源供應商以長期的優惠價格條件為項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對減少項目的不確定性、降低項目成本和風險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機構
項目融資通常結構復雜,規模巨大,涉及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項目投資者或者貸款人往往需要聘請具有專門技能和經驗的專業人士和中介機構來完成組織安排工作。這些中介機構有項目融資顧問、法律、稅務顧問、投資銀行、商業銀行等等,他們在項目融資活動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決定項目融資成敗的關鍵。

1、項目融資顧問
一類是只擔任項目投資者的顧問,為其安排融資結構和貸款,而自己不參加最終的貸款銀團
另一類是在擔任融資顧問的同時,也參與貸款,作為貸款銀團的成員。
2.法律、稅務顧問
項目融資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經驗的法律顧問來起草和把關
項目融資結構要達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須有具有豐富經驗的會計或稅務顧問來檢查這些安排是否適合於項目所在國的有關規定,是否存在潛在的問題或風險。
3.投資銀行或商業銀行
受託銀行主要代表貸款人的利益設立託管賬戶,負責託管項目的現金流量和收益監管,確保在從工程項目的收益中撥出足夠的款額來清償貸款以前,不讓項目主辦人動用這筆款項。

(九)政府機構
微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為項目的開發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礎設施、長期穩定的能源供應、某種形式的經營特許權,減少項目的建設風險和經營風險;政府部門還可以為項目提供條件優惠的出口信貸或貸款擔保、投資保險,這種貸款或貸款擔保可以作為一種准股本資金進入項目,促成項目融資的完成。
宏觀方面,政府可以為項目批准特殊的外匯政策或稅務政策等種種優惠政策,降低項目的綜合債務成本,提高項目的經濟優勢和可融資性。
第二節 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
一、國際項目融資風險概述
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是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潛在事件或狀態。
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最初,不管是項目的主辦人,還是貸款人,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是風險的識別。因為只有對風險進行正確的評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範風險,保證貸款人的貸款得以償還,投資者的利益得以實現。
國際項目項目融資中的風險大體可分為兩類: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

二、系統風險
與宏觀環境有關,自身不可控制的風險
(一)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因借款人所在國發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風險。當簽訂合同時的基礎情況巳經發生意想不到的變化,使當事人履行合同變得相當艱難或根本沒有可能,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制度都規定可以免除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二)法律風險
國際銀團貸款的法律風險是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潛在法律因素。
對於貸款人來說,它既包括與國家信用相關的法律風險,又包括與借款人自身信用有關的法律風險。
對於借款人來說,貸款人常常處於優勢地位,貸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貸款人起草和提供,處於弱勢地位的借款人須識別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可能出現的「霸王條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隨時准備抗辯。

三、非系統風險
非系統風險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風險,它包括完工風險、經營維護風險等。
(一)完工風險
項目建設開發階段的風險又稱為完工風險
1.不能完工或遲延完工風險
如果項目不能按期完工,則不能產生用於償還貸款的現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項目公司違約。
2.超預算完工風險
引起超預算完工的原因經常是因為預測和安排的不正確,如果沒有額外的資金支持,甚至會造成項目停工,而且即使籌措到新的貸款,也會減少今後的利潤,甚至可能引起項目公司在運營期間無力償還本息。

(二)經營維護風險
項目一旦完工進人生產運營階段,其主要的風險是能否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來償還貸款和支付投資者的股息。
如果現金流量不足,不但項目主辦人投入的資金血本無歸,而且貸款人的貸款償還也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設開發而言,生產運營階段要長得多,因此,生產運營階段的風險也是項目融資的核心風險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給,市場和營運風險、財務金融風險、技術風險等。
第三節 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文件
一、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東成立項目公司的文件
股東成立項目公司的文件是項目融資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項政府特許、批准文件;項目發起人之間的合資文件;股東合同;項目公司的組織文件;項目管理文件和技術顧問合同;項目建設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約保函和預付金保函;項目的各種保險文件;使用合同;技術和運營許可證;計劃部門和環境部門的批准書等

2.項目公司與原料供應商的文件
包括各種供貨合同、基本設施供應合同等
3.項目公司融資文件
包括基本融資合同;擔保文件;項目融資人和擔保權益託管人之間的信託、協調或共同貸款人合同;融資文件;發行債券、股票融資的承銷報價文件等
4.支持類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運輸合同、供銷合同、保險合同、外匯供應合同、出口信貸擔保、多邊機構擔保文件等。
5.法律意見書
包括各參與方行使其項目文件或信貸和擔保文中規定義務時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借款人責任的平等地位,當地法律給予某一貸款人優先地位;當地法院發布涉及外國貨幣的判決的可能性;所選擇的用於解決糾紛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國外判決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訴訟或資產扣押的豁免權,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國際項目融資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國際項目融資是通過一系列獨立的合同有機連結起來的,項目融資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錯綜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都需要通過這些合同法律文件確定下來。
(一)貸款合同
項目融資人向項目公司提供項目融資,需要簽訂貸款合同,就諸如貸款本金、貸款期限、利息支付、還款安排以及違約責任、爭端解決等合同事項作出約定。
由於國際項目融資一般都涉及多方貸款人,因此經常採用銀團貸款的形式。
有時貸款人還包括政府機構、出口信貸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那就會採取聯合貸款的方式。

(二)投資合同
項目的主辦人和項目公司需要簽訂確保項目公司具有償債能力的投資合同。通常由主辦人向項目公司按以下兩種方式提供一定的資金:
主辦人以參加銀團貸款的方式對項目公司進行融資,以保證項目公司有足夠的償債能力
由主辦人為項目公司提供一筆與貸款額相等的資金,以確保項目公司還債
(三)特許合同
由項目主辦人與項目東道國政府代表所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表明東道國政府授予項目主辦人以勘探、開發經營特定項目的權利,確定了該項目在開發和經營管理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

(四)完工擔保合同
在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之間簽署的為了維護貸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項目主辦人對完工期作出實質性的保證和擔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擔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幾方面的保證
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里建成項目
如果出現項目建設費用超支的情況,由項目主辦人承擔對項目的超支進行追加融資的責任
主辦人保證項目公司必須滿足有關項目完工的特定的財務檢查等

(五)提貨或付款合同
是項目公司和項目產品的買主間簽署的關於買主無論是否取得項目公司生產的產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項目公司是否交付產品,買主都必須支付規定的貨款,而且該貨款必須能夠償還貸款和項目經營的費用。
這種合同實際上是項目產品的買主給予項目公司的信貸。

(六)經營管理合同
為加強對項目的經營管理,提高項目的成功把握從而收回貸款,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與第三人訂立長期的項目經營管理合同。
借款人與非東道國的管理公司訂立這種經營管理合同有時需要獲得東道國政府的批准,因為有的國家限制外國人參與大型項目的經營管理。
東道國政府也會要求在該合同中包括進一步僱傭和培訓當地員工和促進技術轉讓的條款。

(七)購買合同
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之間規定當項目公司違約的時候,項目主辦人將購買相等於貸款金額的貨物的合同。
(八)先期購買合同
通常是由貸款人擁有股權的金融公司和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規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項目公司預付購買項目產品的貨款,項目公司得到該筆款項之後,可用於項目的建設,並對該款支付利息。項目投產後,項目公司應按合同把產品交付給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這些產品轉售給第三者,銷售所得即用於償還預付款。

(九)產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貸款人和項目公司之間簽訂,主要用於自然資源開發項目。
合同通常規定,項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資源的權益和銷售資源的收益轉讓給貸款人,這種轉讓一直到項目公司全部償還貸款為止。但是貸款人只獲得轉讓部分的自然資源產品的所有權。如果該部分產品的銷售不足以還清貸款,貸款人則無權再請求補償。
第四節 政府在國際項目融資中的作用
一、政府特許
特許合同是由項目主辦人與項目所在國政府的代表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表明項目所在國政府授予項目主辦人以勘探、開發和經營特定項目的權利,確定了該項目在開發和經營管理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
由於對很多大型項目來說,如果不先取得項目所在國政府的特許或許可,就無法進行項目的開發、建設,因而特許合同往往是進行項目融資的基礎,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融資所採用的法律結構。

特許合同規定的內容:
特許權利的授與、特許經營建設的范圍、特許合同的期間及特殊情況下的延長等
項目建設、經營階段的有關問題,主要包括項目工程設計、建造施工、經營和維修的標准,項目產品的質量標准,項目與現有設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誤工期的責任等
政府提供的協助,包括政府提供的財務協助如是否提供融資、保證等及其他協助,如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協助的提供方式
財務問題,包括項目成本計劃與回收方案,外匯的兌換及其匯出以及稅務等
所有權問題,包括在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項目公司是否擁有對項目設施的所有權,是否有權以項目設施對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擔保,以及期滿時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證
其他事項,如保險、特許合同終止、違約處理、爭議解決、法律適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政府承諾
項目融資的政府承諾,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為確保其已同意建設的項目融資的順利進行,使外國投資者具有投資安全感而對項目公司的一種承諾,表明了項目所在國政府願意給予外商特許經營權及承擔部分項目風險的責任與態度。
政府對項目主辦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諾一般涉及稅收優惠、外匯風險、原材料供應和土地徵用等。
政府對國際項目融資的承諾,不同於一般外資項目的保證,政府只是針對項目融資中「特許合同」而作出承諾。

項目主辦人/貸款人在項目融資中所獲得的政府承諾與民法上的保證的區別:
1.主體不同
民法保證:第三者出面而進行的擔保
政府承諾:主要是政府對自己行為的一種承諾
2.內容不同
民法保證:針對當事人一方的某種具體行為包括經營方面的損失
政府承諾:是對官身行為或事實承諾,主要針對政府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會為經營損失承擔責任
3.有無主從合同關系
民法保證與原合同有主從關系
政府承諾則無主從關系

4.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民法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就約定的具體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承諾僅為追究政府責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適用規范不同
民法保證適用民商法
政府承諾可能導致國家間的糾紛,因而是具有國際公法規范的性質
6.行為性質不同
民法保證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的活動,屬於私法行為
政府承諾是對其願意承擔的政治風險、違約責任的承諾和放棄豁免表示,與國家主權、政策等政治關系密切聯系,可視為公法關系

三、政府推動
1.政府通過「排他條款」維持主辦人對項目的獨占性
政府通過「排他條款」解決項目融資中的市場禁入問題
2.「最優惠待遇條款」確保項目公司在競爭中不處於劣勢
「最優惠待遇條款」 通常規定,政府對項目公司採取不歧視政策,政府對項目公司承諾使其享受其他從事相同業務的項目公司能夠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條款」和「替代條款」使貸教人獲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權
「介入條款」是指項目公司發生違約事件後,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有權獲得較長的更正期間。除了貸款人決定放棄項目,否則政府不能立即終止合同,收回項目
「介入條款」通常由「替代條款」來支持
「替代條款」賦予貸款人推薦第三人來替代項目公司的權利

四、政府監管
1.政府對項目公司的價格控制或審核
為防止項目公司對產品或服務價格的壟斷,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架構中,在約定獨占性條款、賦予項目主辦人以獨占權的同時,也了「價格控制或審核條款」,對項目主辦人作相應的限制
一個由政府機構代表和項目公司代表組成的專門機構,負責對項目公司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進行審核。該專門機構對項目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定價有否決權

2.政府對項目公司正常營運的監管
在項目公司處於壟斷地位的情況下,如果項目公司是該領域中某項產品或服務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政府對項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決權
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自己介入並接管涉及公眾利益的項目
3.政府違約事件的更正期
根據更正條款,對於政府的任何重大違約,在項目公司向政府發出要求更正違約的書面通知之後,政府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政府對項目的收回權
第五節 項目融資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一、我國有關境外項目融資的法律規定
1.我國立法對境外項目融資的定義
境外項目融資是指以境內的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外匯資金,並僅以項目自身的預期收人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
2.境外項目融資的適用領域
從國際經驗看,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部分基礎設施行業和少數重化工行業
在基礎設施行業,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電力、收費公路和橋梁、電訊行業、供水及污水處理等項目
在其他行業包括煉油、石油、天然氣開發等項目

3.境外項目融資的資金來源
商業銀行提供的銀團貸款或出口信貸
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或者商業票據
國際金融組織中的私人貸款部門,如國際金融公司、亞洲銀行私人貸款局等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貸款或聯合融資
當項目涉及大宗設備或產品出口時,有關政府出口信貸機構提供的出口信貸或者出口信貸擔保。

4.我國對境外項目融資的監管制度
1997年國家計劃委員會《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我國境外項目融資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對投資主體提出了嚴格要求
對項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確的要求
對項目的擔保作出嚴格限制
對項目公司的外匯調度及外匯賬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將項目融資納入外債監管范圍
對於外方債權人的利益,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

二、我國有關境外項目融資的實務發展
【案例4.1】深圳沙角B火力發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項目合作中方為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下稱「深電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實業家胡應湘的合和財團、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該項目而專門注冊的公司—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合和公司」)
項目合作期為10年。

在合作期間,深電公司主要承擔以下義務:
第一,提供項目適用的土地、工廠的操作人員,以及為項目安排優惠稅收政策
第二,為項目提供一個具有「提貨或付款」性質的煤炭供應合同
第三,為項目提供一個具有「提貨預付款」性質的電力購買合同
第四,為合和公司提供一個具有「資金缺額擔保」性質的貸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條件下,如果項目最後支出大於項目收入,則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額的貸款。

合和公司承擔的合同義務是安排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組織項目建設,並在合作期內經營電廠。
合作期滿,合和公司將深圳沙角B火電廠的項目資產無償地移交深電,退出項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權利是獲得除項目經營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電管理費之後的百分之百的項目收益。

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作為政府指定的擔保人為深電公司在合同中承擔的責任擔保,該擔保的權益被轉讓給美國花旗銀行為首的46家國際銀行。同時廣東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義為深電和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據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以美國花旗銀行為首46家國際銀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電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證安排了一個有限追索結構。
案例4.2 廣西來賓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廣西來賓電廠採用國際項目融資方式,利用國際資金達6.2億美元。
該項目由法國電力中標投資。後總裝機容量達25萬千瓦的來賓電廠A廠以TOT方式出售15年經營權給外來投資者。
該項目獲得美國《資本市場》最佳融資獎。
【案例4.3】日照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日照電廠項目第一次成功地從海外獲得無中國政府和金融機構擔保的35億美元貸款。
日照項目的合同結構是相當繁復的。整個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營合同為基拙,又分為兩大部分5個層次,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簽字的不僅有各投資方、貸款銀行、項目總承包商,而且還包括了國內相關電力燃料公司、電網公司、國內外設備供應商以及相當一批負責設計、施工、調試的國內企業,總計30多家。

『柒』 國際借貸協議的主要內容

國際借貸協議作為明確借貸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雖然其所包含的具體內容與條款因貸款的不同類型而有所區別,但仍有相當多的條款是共同具備的。和其他國際經濟合同一樣,國際借貸協議也由三部分組成,即約首、正文和約尾。約首部分一般載明借方與貸方的名稱、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簽約的原則和基本依據、簽約目的;簽約時間與地點(有時放在約尾)。約尾主要包括借方與貸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簽字人的簽字;附件的名稱等。正文是國際借貸協議的核心內容,基本條款如下: 該條主要規定貸款償還的方式、提前還款等事項。貸款償還方式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
(1)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2)自提取貸款之日起分期償還本息。
選用此種方式時,應規定分期償還的次數(通常按年償還)、償還的時間、每次償還的數額、利息的計算等。貸款人比較願意接受分期還款方式,這樣可以減少貸款風險。提前還款是指借款方在還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償還貸款的行為。提前還款在某些情況下對借款人有利而對貸款人不利,所以是否允許提前還款以及提前還款的條件應予明確規定。在項目貸款中,貸款人依賴項目投產後所取得的收益作為還款來源,項目早期完工,對貸款人更有還款保證,因此,借款人及早完成項目則應及早還款,貸款人對此一般不加以限制。而其他一些貸款則往往規定限制借款人提前還款,即使允許提前還款,也大多規定提前還款額應包括提前還款額的利息,有的還要求借款方對貸款方因提前還款時利率發生變動而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 陳述與保證條款主要載明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簽約資格、簽約能力、財務及商務狀況、償還能力等所作的聲明和陳述,並對其真實性予以承諾和保證,如借款人違反上述保證,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貸款人針對借款人此類違約的不同情況,有權行使下列權利:
(1)將陳述與保證條款作為履行每一筆貸款義務的先決條件。如果借款人陳述與保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貸款方有權中止該筆貸款。
(2)有權解除或取消尚未發放的貸款或宣告已發放的貸款到期。
在國際借貸協議中,之所以單方面要求借款人予以陳述和保證,主要目的在於保護貸款人權利,減少貸款人的貸款風險。 該條主要規定違約的構成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或守約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不可抗力的認定等,借貸雙方凡是基於非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借貸協議的情形,都構成違約。例如,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本付息、陳述與保證失實、違反約定事項、違反借貸協議的其他條款等等;貸款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貸款、貸款人不能按期提供貸款等等。此外,借款人或貸款人還存在著先期違約或預期違約的可能,如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借款人資產被徵用或貶值或毀損、借款人對其他債權人連續或多次違約等等;貸款人宣告破產或無提供貸款能力、貸款人資產被徵用等等。凡是在借貸協議簽訂後、履行期到來之前,違約方明確表示或從其行為中充分判斷出其將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借貸協議的,均構成先期違約。對於先期違約,守約方有權事先採取防範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如中止履行借貸協議。發生違約行為後,守約一方有權根據違約行為的性質以及嚴重性採取如下措施:
(1)中止借款人提取借款;
(2)取消尚未提取的貸款;
(3)宣布貸款立即到期;
(4)要求損害賠償;
(5)要求實際履行;
(6)要求解除全部合同;
(7)持有借款人存款的貸款人在借款人違約時將借款人存款與未償還貸款本息或他賠償予以沖抵;
(8)要求支付違約利息等等。 其他條款主要針對借別稱貸協議的具體情況對協議上述條文中未能規定的事項予以明確,以防遺漏或不完善。
以上是國際借貸協議最基本的條款。在實際業務中,由於每一筆借貸有其不同的特點,借貸當事人各不相同,因此,協議的內容遠比以上條款詳細和復雜。

『捌』 項目融資是什麼含義

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資,對於該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享有償債請求權,並以該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的融資類型。它是一種以項目的未來收益和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
資料來源:http://ke..com/link?url=DY295BE4m-drmlyHbG4Qwh-phKZUqvECaG-e1-gvE-6xLA-

『玖』 國際金融投資協議標准化文本

國際金融投資協議標准文本很多,常見的如下:

國際BOT投資合同格式
目錄

1.定義與解釋
2.工程
3.工程造價
4.工程實施責任
5.新公司
6.基礎設施的建造
7.工程進度
8.調試
9.生效日和特權
10.基礎設施的運行
11.基礎設施的服務
12.基礎設施的服務費用和收入分配
13.轉讓所有權
14.賠償責任
15.文件和專利
16.不可抗力
17.保險
18.情況的變化
19.通知
20.爭議解決
21.放棄主權豁免權
22.法律和語言
23.仲裁

本合同由________(下稱A)代表________國政府(下稱B
)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的________公司(下稱C)簽署,C主
要辦公地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
鑒於A和C於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基礎設施建設備忘錄對B
授予C勘測和實施基礎設施工程的專有權,方式為B與C共同投資。鑒於,貸款協
議、擔保協議、保函等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礎設施總裝機容量為__,
以及________等主要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
因此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1.定義與解釋:
「工程」指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可行性研究、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建造、
供貨、竣工、調試、試運行和運行。
「工程造價」指第3款的費用。
「運行期」指從基礎設施商業運行開始日計算的日期。
「竣工期」指C證明基礎設施調試成功並可以開始運行期的日期。
「不可抗力」含義見第16款。
「工程范圍」指實施本工程時附件二規定的供貨范圍和服務范圍。
「轉讓日期」指運行期最後一天的第二天。
「新公司」指由第5款規定的C和___國實體組建的公司。
「投資協定」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________國政府關於相互鼓
勵和保護投資協定》。
「專有權」指備忘錄、協議以及附屬文件中授權C或新公司的特殊權力。
「日」指公歷日。

2.工程
2.1 本工程命名為___工程。
2.2 基礎設施位於________國________地區。其確切位
置可以根據現場條件在詳細設計階段予以調整。
2.3 本工程應在建造、運行和轉讓(BOT)的基礎上實施。
2.4 本工程的組成。
2.5 經B和C接受後,最終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詳細設計應作為本工程開發
和竣工的基礎。

3.工程造價
3.1 工程造價___億美元,建設期利息________萬美元,工程
總造價________萬美元,見附件。
3.2 工程總造價應由下述費用組成但不限於下述費用,工程造價的細目見
附件:
1)可行性研究、設計和工程技術服務及其他咨詢服務的費用;
2)建造和安裝費用;
3)購買設備和材料的費用;
4)管理費用(含國外支出);
5)其他費用;
6)不可預見費;
7)建造期利息___%/年加銀行手續費;
8)工程建設和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
3.3 工程造價以可行性研究報告為基礎。如因工程地質等問題引起大的投
資變化,資金的追加部分應經B批准。C與B另行簽訂追加投資協議或合同。

4.工程實施責任
4.1 C應負責下述工作,但在新公司成立後,責任轉給新公司,由新公司
股東分擔:
1)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采購、建造和試運行;
2)建造基礎設施的所有費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資安排;
3)基礎設施的運行;
4)在轉讓日期將基礎設施轉讓給B。
4.2 B應負責:
1)安排
--向C或新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條件,包括開發批准、許可、同意、現場轉
讓、使用及其他權利,解決公司注冊、進口許可證、關稅免除等必需的要求;
--為C獲得貸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幫助;
--獲得實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權、稅款減
免、投資鼓勵;
--為C或新公司將資金和盈利(美元)從___國帶出從___有關當局獲
得一切必要的許可和批准;
--為C或新公司的職員以及工程設計、製造、安裝、施工人員以及家屬從有
關當局獲得工作期的居住簽證、工作許可和其他必要的批准;
--如果C或新公司願意,在擴大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和許
可;
--B應在轉讓日期之前為本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衛,確保工程建設人員、
運行人員和設施的安全;
--為工程建設和運行提供通訊和交通方便。
2)協助基礎設施運作。
3)向C和/或新公司免費提供現場包括但不限於施工場地、交通道路用地、
輸變電線路用地和某些范圍內的開發和利用等,不予妨礙。
4)同C或新公司、____保險公司的代表一起與其他國家政府談判並簽署
基礎設施服務協議,應保證C或新公司、____保險公司等代表出席談判,並征
得其同意。
5)在現場和新公司派駐代表,協助C或新公司,並在C或新公司和B之間作
必要的協調。
4.3 B保證本工程運行期不少於___年。但是如果內部回收率未達到_
__%,雙方將商談適當延長運行期直至年內部回收率達到___%。
4.4 先決條件
B應負責提供下述文件,使C在簽署本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內獲得本協議的各個
部分,這些文件對新公司應是有效的:
1)由C接受的___國議會簽發主權擔保書,該擔保書應在轉讓日期交回B

2)B承擔工程建設費用的___%由B提出,由___國中央銀行作為借款
人,由___國財政部作為擔保人,簽訂和開出___國銀行和___國保險公司
可以接受的貸款協議和擔保手續以及按照___國銀行的要求,開出信用證或保函
。貸款期為___年(包括工程建設期___年),貸款利息(年息)___%。
B的貸款可以提前償還。
3)為C獲得國際一流銀行的貸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幫助和方便,由B中央銀行
和財政部開出(包括建設期利息)和___國保險公司以及貸款銀行可以接受的C
所佔工程費用___%份額的貸款保函和擔保。保函和擔保期為到達轉讓日期(保
函和擔保有效期到___年__月__日)。
4)___國最高法院院長簽署的法律證明書和___國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簽
署的法律證明書,證明本協議在各方面根據法律都是有效和可實施的。___國政
府簽發的批准書證明該項目的合法性。
5)B允許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機械、材料和設備等可由海運經___進入__
_國和/或陸運經___邊境以及經空運進入___國境內,___國邊境檢查機
關和海關應予以方便和及時的放行。
4.5 B保證其不改變或不允許他人改變現場環境以致影響本工程的建造和
運行。
4.6 B工程建設費用的__%由中方提供買方信貸,其支付給C的時間分
別為:
1)合同簽訂__日支付貸款額的__%;
2)___年__月__日支付貸款額的__%;
3)___年__月__日支付貸款額的__%。
4.7 雙方應互相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清楚地了解影響工程有關事物的主
要問題。
4.8 雙方應互相合作以實現本協議的目標,履行各自的義務。

5.新公司
5.1 雙方同意在新公司股東准備投資時,但在工程竣工前建立新公司,為
此___國政府應推薦並指定一個___國實體成為新公司的股東。C占股份__
_%,應是主要公司,應任命新公司董事長。其餘股份可由___國實體佔有。
5.2 工程的設計和建造由C實施。每月的第__天(如遇節假日順延),
C應向B提出基於上一個月的土建和工程的進度報告,這種報告應是證明公正性的
結論性證據,但明顯計算錯誤除外。
5.3 B應盡力協助在___國有關當局注冊新公司,從___國有關當局
得到一切必要的准許或批准。
5.4 新公司應同樣被賦予第9.2款規定給予C的特權,本協議規定的C
的義務和責任應轉交給新公司,並由新公司各股東分擔。
新公司股東應在新公司成立時,在基於本協議的規定製訂的公司章程中描述其
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5.5 如果新公司各股東對本工程的有關事宜不能達成協議,主要股東的意
見和決定應是最終的,對新公司其他股東具有約束力。

6.基礎設施的建造
6.1 根據第4.1款關於基礎設施建造的義務,C完全有權利同B協商從
事下述工作:
1)進行詳細的設計,其設計和施工應符合____國現行國家標准;
2)任命顧問和專業顧問;
3)購買設備和材料包括建築設備,設備和材料以及安裝、調試等應符合__
國現行國家標准;
4)任命、組織和領導職工,管理和監督工程;
5)簽署提供設備、材料和服務的合同;
6)按照以上工程標准,從事完成基礎設施建設一切必要的工作;
7)選擇分包商。
6.2 B有權自費監督建造和安裝工作的速度和質量,因此C應:
1)保證B和B任命的與本工程有關的專家可以進入現場,但這種進入不應妨
礙工作;
2)為現場視察人員准備圖紙和設計的復印件;
3)在工程竣工6個月後,向B提供___套圖紙和其他文件。
6.3 B應保證及時自費提供本工程竣工所需要的一切基礎設施,尤其是:
1)使C在建造期免費擁有現場;
2)保證海關按時,使C不受延遲和影響進口設備、材料、施工機械等;
3)保證C可以使用___國的施工用電和通信設施,按___國現行工業用
電價格計費,使用費應記在C帳上,按照第3.2款的規定,打入工程造價,作為
建造費用或管理費用;C每兩個月向___國電力部門支付一次施工期用電的費用

6.4 B應保證在建造期C可以免去下述稅費:
1)免除各種設備和材料的進口關稅,政府稅費以及地方稅費,如發電設備、
施工設備、車輛(包括卧車、吉普車等)、工具、建築材料以及其他物品和生活設
施;
2)免除___國有關當局對C在___國的工程建造活動徵收的公司銷售稅
、所得稅等各種稅費。

7.工程進度
7.1 雙方應共同努力,按照附件四及時使工程竣工。建造期從開工日計算
為___年,C可以經B同意延長竣工期。
7.2 開工日應為本協議生效日__個月之後的第___天,但C可在開工
日之前開始修建進廠通道、勘探、測量和現場清理等。如果C按照第9.1款的規
定開始土建工作,開工日應為C實際開始土建工作的日期,C應通知B。
7.3 在工程實質性竣工時,C可以由新公司或其代表提出,基礎設施建設
已成功地完成了調試,因此竣工日已經到來。
7.4 如果工程有變化,而這種變化影響到工程的施工時間,C應得到B關
於延長施工時間的批准,但B不應無故推延批准。

8.調試
8.1 雙方應按中國標准協商並就基礎設施調試計劃、程序達成共識。
8.2 C應在開始調試前___天通知B。
8.3 B和/或其專家有權參加雙方同意的調試。
8.4 調試結束後,C應詢問新公司或其代表:基礎設施是否調試成功,並
向B提供這種證明。

9.生效日和特權
9.1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但C有權保留履行其義務直至下述條件滿
足為止。
1)B不收租金將現場交給C,並簽發同樣內容的信函(期限到___年運行
結束)。
2)履行第4.4款的規定。
本協議一經簽署,B可以終止在本協議序言中所述的備忘錄中規定的專有權的
權力應失效。
9.2 C應通過B的安排從有關當局獲得下述特權的批准文件,在新公司建
立時,應將該特權轉讓於新公司或與新公司同時共享。
1)___國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對下述的批准:
C的投資包括但不限於這種投資的利潤以美元寄回___國。
2)B在轉讓日期前對僱傭外國國民擔任監理、技術和咨詢職位的批准以及擔
任董事長、財務總監、總經理或類似職位的批准。
3)工程進展必需的國家其它批准和地方批准。
4)由___國有關當局對下述項目免稅的批准:
--在項目移交前對進口設備、材料和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和物品的關稅和進
口的其它稅收全免;
--自第__個盈利年起___年內利潤稅、附加稅、地方稅和營業稅___
%免除,接下來利潤稅免除___%。
5)投資的自由寄出,包括但不僅限於這種投資的利潤和/或收到的付款或銷
售盈利,不扣留稅、匯款稅或根據___國法律徵收的其他稅款。
6)___國政府有關機構對同本工程有關的所有設備材料等直接進口的批准

7)C將在___國注冊分公司或子公司。B簽發的有關本工程的注冊證書,
確認C(包括分、子公司)是一個根據___國外國投資法注冊的企業。
8)可以將酬金(美元)自由寄出____國,免收個人所得稅、匯款稅或其
他稅款。

10.基礎設施的運行
10.1 新公司應在運行期,即基礎設施開始商業運行後的___年內負責
其管理、運行、維護、修理和大修,應盡力確保狀況良好。如在30年運行期內內
部回收率未達到___%,上述運行期的延長應經雙方商定。
10.2 為了從事必要的大修、維護、檢查和修理,新公司自竣工日起每年
應停機檢修一次。
10.3 根據第10.1款的義務,新公司應有權利:
1)簽訂提供材料和服務包括購買替換設備的合同,參與基礎設施商業運行協
議的談判和簽約;
2)任命、組織和領導職員,管理和監督電站;
3)建立和保持定期檢查、維修和大修程序;
4)從事基礎設施運行所需要的一切其他工作。
10.4 B和新公司應經常地共同討論並就基礎設施運行的安全規則達成共
識。
10.5 新公司應按照簽署本協議時現行的所有__國國家和地方法律及規
則經營基礎設施。
如果任何變化或新的立法
1)使基礎設施不能在通常的條件下運行;
2)使新公司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減少、受到歧視或其他不利影響;那末
雙方應協商,努力就修改本協議達成共識。
10.6 B應有權任命和分配其專家機構監督新公司對基礎設施的經營,費
用由B承擔。這種監督不應妨礙新公司對電站的正常經營。

11.基礎設施的服務
11.1 新公司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向其他國家提供基礎設施的服務,但如服
務對象不是合同所規定的國家,則雙方另行簽訂協議。
11.2 如果B打算將基礎設施的服務分配到需要的當地市場,B應將其作
為第12.4款規定的資源補償費,如B的需要多於資源補償費,應經新公司同意
,但是應按照第12款的規定以美元向新公司支付費用。

12.基礎設施的服務費用和收入分配
12.1 為了達到第___、___、___和___款的目的,B應負責
同____國政府談判,簽署基礎設施服務協議。B應提供對談判有用和必要的信
息和資料,並指定一人會同C或新公司和___國保險公司代表負責談判。
負責談判人員應按照下述程序行使職責:
1)自簽署本協議之日__天內提交工程的基本思路和整體規劃;
2)自簽署本協議之日__天內開始有關基礎設施服務費的具體的技術談判和
討論;
3)自簽署本協議之日__個月內結束有關事宜,簽署基礎設施服務協議。
C或新公司應全面協助和支持B,提供談判所需要的一切技術資料、信息和材
料。如雙方派遣代表團同要求基礎設施服務者談判,C或新公司應任命經驗豐富、
技術過硬的人員參加代表團。
12.2 B和C或新公司同意作為談判的一個要點:基礎設施服務出口付款
應按月收取,直接轉到新公司指定的___國的新公司帳號,以美元結算,不得扣
留稅費。
12.3 基礎設施服務收入應由新公司的主要股東--C按照下述順序分配

1)按第12.4款的規定向B支付資源補償費;
2)運行和維護費用;
3)建造基礎設施的貸款本息;
4)給新公司股東的股息。
雙方同意使新公司不作任何折舊扣除或設立任何貯備金,在支付1)、2)兩
項後,應首先保證償還基礎設施建設的本息。___國保險公司作為出口信用險的
保險人,在所擔保的貸款償還期內,作為新公司的財務總監,以便確保貸款本息的
償還。
12.4 應使用附件一作為參考計算分配給B和新公司股東的收入。作為資
源補償費支付給B的比例如下所述,並根據基礎設施服務協議和工程造價予以調整

--在運行期的第一個__年內__%;
--在運行期的其他時期__%。
上述支付給B的資源補償費的補償范圍包括但不僅限於B提供給C或新公司自
由使用現場、技術援助、行政安排和支持以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協助和支持。
12.5 如主要設備需要替換,新公司股東應按其股份比例增加投資額,用
以購買和安裝替換設備。替換設備和部件的使用年限由國際上接受的會計原則確定
,如使用年限超過轉讓期,替換費應由B和新公司按照超過轉讓期的年份比例和在
轉讓期的年份比例分擔。

13.轉讓所有權
13.1 在新公司成立以前,C和B在建造期和/或運行期應是基礎設施或
其任何部分的業主,應擁有和行使各種權利、特權、對基礎設施的權利和利益。新
公司成立時,這種所有權應由新公司各股東按其股份比例分享直至轉讓期。
B承認這種所有權,並保證這種所有權應根據___國法律予以尊重和保護,
B應做出決定、發布命令或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這種所有權。B保證在任何情況
下,無論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後,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和C或新公司的
其他資產不得予以徵用、充公、收歸國有或受到限制。但C或新公司取消本工程則
例外。
本款中的取消指:i)C或新公司通知B不建基礎設施的最終意願;ii)C
或新公司無故不建基礎設施超過__個月。
在建造期和/或運行期,C或新公司應自行對基礎設施和構成本工程的其他設
施行使置留權,B不應對此予以反對。
13.2 在轉讓期,新公司應將對基礎設施的權利轉讓給B,新公司不應置
留,也不能要求補償,除非協議或補充協議中另有規定。
13.3 轉讓期1年前,B和新公司應討論基礎設施轉讓的必要程序,在轉
讓期6個月前,B和新公司應開會商討有關的清單和轉讓的機制。
13.4 根據第13款轉讓的基礎設施和所有其他設備應照原樣轉讓,在轉
讓期之後,新公司對B經營基礎設施或B指定的人員經營基礎設施以及基礎設施發
生的責任等均不負任何責任。
13.5 B應負責同第13款所述的與轉讓有關的所有費用和支出(含律師
費、稅費或關稅,以及獲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執照、注冊和歸檔的費用),
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補償新公司因轉讓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

14.賠償責任
14.1 C或新公司對任何損失均不負賠償責任,但由於嚴重違反本協議規
定的義務而造成的直接損失除外。
14.2 在第14.1款所述情況下,C或新公司有權將C或新公司對建造
中或已竣工的基礎設施的擁有權和所有權作為違約罰金全部或部分轉讓給B,以替
代對實際損失的計算和賠償。這種轉讓應是C自願的或仲裁第23款裁定的。在貸
款本息償還期中,任何轉讓須經___國保險公司和貸款銀行確認並批准。在上述
情況下,C或新公司對B的賠償責任僅限於將其對基礎設施的擁有權和所有權轉讓
給B,B向C或新公司的索賠一律無效。

15.文件和專利
15.1 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對本協議所述設備的專利或版權
進行轉讓,所有這些權利均屬於其真正的合法的主人,C或新公司應保留對有關規
范、圖紙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權利,B保證在未經C或新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條件下
,將有關內容泄露給第三國。
15.2 對有關該項目的所有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協議、議案均應保密,
其保密權歸C或新公司所有。B保證在未經C或新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條件下,將
有關內容泄露給第三國或第三方。

16.不可抗力
16.1 如未履行本協議的有關條款、規定或條件是由於天災或C或新公司
力所不及的類似情況所造成的,則這種情況不應被視作違反本協議。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僅限於下述內容:
a.戰爭、敵意行為(無論是否宣戰)、侵略、國外敵對勢力的行為;
b.叛亂、革命、暴亂、兵變、篡權或內戰;
c.核燃料的輻射造成的離子輻射或污染,核燃料、輻射性有毒爆炸物、爆炸
性核聚集的其他危險性能或核成份的燃燒產生的核廢物造成的離子輻射或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行駛的飛行器或其他空中設施造成的壓力波;
e.騷亂、騷動、混亂、罷工、破壞、封鎖或雇員的其他工業行為影響到C或
新公司或其分包商;
f.任何政府當局的進出口限制、關閉港口、碼頭、運河;
g.火災、異常的水災、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風雨、閃電或其他異
常惡劣的天氣;
h.航行事故、船舶故障或損壞;
i.流行病、防疫隔離;
j.原材料短缺、不可預見的主要貨源關閉;
k.船卸貨和報關時多於30天的不合理延誤;
l.現場表面下遇到的隱蔽狀況。
16.2 盡管有16.1款的規定,B不應自行宣布發生不可抗力。
16.3 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一方應:
a.盡快書面通知其他不可抗力的性質和迫使該方暫停履行本協議規定的該方
義務的程度;
b.在不可抗力狀況一經結束,盡快恢復履行義務。
16.4 如在竣工期之前遇到不可抗力,雙方應開會討論修改工程竣工的時
間表。
16.5 如在運行期遇到不可抗力,運行期的延長期應等同於不可抗力的適
用期。
16.6 盡管有第16.4和16.5款的規定,如不可抗力超過90天,
雙方應開會討論本協議繼續執行的基礎和條件,如雙方認為本協議不能繼續執行,
雙方應討論減少損失的辦法。
16.7 雙方應互相協商,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將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
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16.8 如不可抗力的發生損壞了工程或基礎設施,C或新公司沒有義務重
新恢復之,或完成其修建,但雙方應這種恢復或完成的條件達成一致意見則例外。

17.保險
C或新公司應負責基礎設施建造或運行所要求的保險。

18.情況的變化
如由於___國法律或規則、政府控制下任何機構或組織的法律或法規,基礎
設施所在區域地區當局的法律或法規在協議簽字之日後生效,如由於現行的這種法
律或法規(含C簽署本協議時適用的任何官方解釋)在協議簽字日後予以修改、撤
銷,那麼由此產生的對C在現場、工程或基礎設施的利益和/或C對其投資的經濟
回收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歧視或不利影響(包括但不僅限於對把美元資金匯出_
__國的限制),雙方應開會努力就修改本協議達成一致意見。

19.通知
對本協議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給予,應派人送達或掛號郵寄、電傳或傳真
發送,地址如下:

C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郵編:________
B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任何一方均應提前___天通知另一方需改變上述地址,另一方收到這種通知
後這種改變則生效。

20.爭議解決
20.1 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代表應至少半年與會一次討論工程的進
展和基礎設施的運行以便保證雙方的安排在互相滿意的基礎上繼續進行。
20.2 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或解釋有關規定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
應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如不能解決,雙方代表應開會解決爭議或歧義,雙方的
聯合決定對各方均有約束力,如根據本款不能解決爭議或歧義,適用於第23款。
20.3 如在基礎設施建造或運行的技術問題雙方有爭議,應提供設計和生
產標准,提交雙方同意的專家決定。這種決定應是最終的,但可以仲裁。如該專家
未能在30天內做出決定,或有一方不滿意這種決定,該方可以在收到這種決定通
知後或在爭議提交30天後的30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詳見第23款。

21.放棄主權豁免權
B聲明並保證:本協議是商業協議而不是公共或政府法令,因而B放棄就其本
身或其任何資產由於主權或根據任何法律或在任何管轄范圍內要求免予訴訟的權力


22.法律和語言
本協議的適用法律為____國法律,並據此解釋(技術標准除外)。本協議
用___文書寫,一式___份,雙方各持___份。

23.仲裁
在執行本協議中產生的或關於違約的所有分歧,應經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如
經三次以上協商解決無效,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_________國
政府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進行。如《投資協定》失效,則應根據國際商
會調解仲裁規則,由此法指定三個仲裁員最終仲裁解決,仲裁應在____進行,
仲裁員的仲裁應是最終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雙方授權各自代表於___年__月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____國政府代表 中國__總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附件

附件1 基本情況
附件2 工程范圍
附件3 工程造價
附件4 工程進度
附件5 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
附件6 保函格式和擔保格式
附件7 主權擔保書格式
附件8 ____國最高法院院長簽署的法律證明書、____國最高人民檢
察院檢察長簽署的法律證明書
附件9 ____國政府批准書
附件10 授權證書
(略)

『拾』 國際項目融資中,產品銷售協議是由()訂立的

國際項目融資中,產品銷售協議是由(項目公司與產品購買人)訂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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