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家族信託和終身壽險區別是什麼
家族信託和終身壽險區別:
1、基本功能:家族信託靈活功能,可以實現家族保障、家族理財、家族傳承等,終身壽險單一功能,只有人身風險保障功能。
2、保障范圍:家族信託可以同時設定多個受益人,尚未出生後代也可作為受益人,理論上,只要信託財產沒有分配完,世世代代的子孫都可以作為受益人,受益人不一定要有血緣關系,也可以是某機構,比如慈善機構;終身壽險一般設定單個受益人,尚未出生後代不能作為受益人,一般設定需設定受益人,受益人是現實存在的某個人,需要有血緣關系或者戶口本關系,比如領養的孩子,最多進行四代傳承,比如爺爺給曾孫子。
3、實現機制:家族信託信託財產為獨立財產,信託財產及其產生的利益均歸屬於受益人,受託人僅根據約定收取相應的報酬,只要是可以評估的東西都是財產,只要是合法財產,包含現金/股票/房產等等。終身壽險保費屬於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保險利益屬於保險公司對保險受益人的負債,保險只接收現金資產保費,未來受益人獲得的也只能是現金資產理賠金或者年金等。
4、分配機制:家族信託同在遵守國家法律的條件下雙方共同擬定合同一般是固定的,分配的金額可以調整,對存入信託的資產,委託人可以要求信託公司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不同的資產配置;終身壽險合同一般是固定的,分配的金額一般是固定的,按投保的保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投保人所交的保費,如何運營,由保險公司自己決定,大部分保障型產品,一旦觸發理賠機制,資金就直接打到受益人賬戶。
5、財富放大效果:家族信託沒有財富放大功能,家族信託的財富增值主要依靠信託公司資產管理來實現。終身壽險具有很強的杠桿效果,舉個例子,客戶30周歲,男性,他選擇購買一張20年期繳的終身壽險對接信託,他首年保費只需要10多萬元即可享受600萬的身故保障,假如客戶第二年身故,那麼就會有600萬元的身故理賠金進入信託賬戶。這當中是就有近60倍的財富放大的杠桿。
❷ 家族信託利益分配規則
家族信託利益分配規則:一般情況下,受益人可從家庭成員中選擇,多數為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一,信託財產分配是家族信託後期運行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事務管理工作,信託利益分配前受託人確實要做很多設立人家族成員看不到的工作,可能最後受益人得到信託利益分配都覺得是理所應當的,實際上在受託人內部還是有一套非常繁瑣的流程。受託人在信託利益分配流程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去參考相關信託文件,其中信託契約是一定要遵守的。
二,很多客戶在設立信託的時候,對信託資產要怎麼分給受益人往往沒有頭緒。如果缺少個性化設置,在默認的標准化的信託協議,只會有一些關於受託人的自由裁量權的描述。例如,可能會這樣說,「受託人可以行使其唯一和絕對的自由裁量權,將信託的收益與本金支付給受益人,用於受益人的構思良好的商業目的只有在確定該業務合理且有成功機會的情況下,受託人方可批准該等請求」。
三,這種基礎條款,沒有明確金額,觸發條件不確定,通常無法滿足客戶的需求,至少中國客戶不大喜歡——他們喜歡把錢安排得明明白白。如客戶需要,可以從以下幾個人生重要節點,給出一些明確的分配方案。
1. 出生:對於剛出生的後代,或者撫養子女的新夫婦,可以設定條件觸發支付,比如,給每位新生兒一筆撫養費。此外,還可以為未成年受益人設立教育基金,包括幼兒園,小初高的相關費用。
2. 醫療保健:不只是從信託支付醫療費用,還可以購買健康保險或重疾險。
3. 教育:為每個未成年受益人設立教育基金,如果被某類學校錄取,即可安排從信託支付學費。當然這與美國的529計劃並不沖突。
4. 婚姻:初次結婚的新婚夫婦可以得到一筆可觀的結婚基金。
❸ 家族信託是的什麼意思,有什麼弊端
家族信託是由個人或家族委託信託機構代為管理和處分家族財產,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和繼承目標的一種財產管理方式,最早出25年的經濟發展中。 繁榮時期(從 1982 年到 2007 年,在美國被稱為第二個鍍金時代)。 在家庭信託中,資產的所有權與收入權是分開的。 一旦富人將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資產的所有權將不再屬於他,但相應的收入仍會按照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富人離婚、分家、意外死亡或討債,錢財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可以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這也逐漸為中國富豪所認可。
1、首先,信託財產的遠程管理存在障礙。信託財產轉移到境外信託機構後,境外信託機構對信託財產的管理與國內完全不同,職責也不同。
2、是信託財產的出境障礙。房地產、股票、資金、銀行存款等財產如何轉移到國外?很多人用非正式的方式進行出境安排,但這經不起審查。特別是在CRS之後,所有的財務信息,尤其是財務信息,都會被共享和報告。此外,出境後,他們都在別人的管理之下。一旦調離出境,管理上就有很大的困難。因為國外信託不同於國內信託。國內信託公司更多的是投行。大多數外國信託公司,尤其是離岸信託公司,都非常被動和消極。
3、是信託利益的入境障礙。信託財產出國時吃了不少虧,回來時信託權益也吃了不少虧。首先,我們需要面對一個非常復雜的納稅過程,其次,我們需要解釋合法來源。
4、家族信託的弊端有:境外設立信託在法律適用的管理和管轄上存在諸多問題。語言和距離的問題。有些人在全球各個國家擁有數十個房地產和基金。一旦他們的孩子想在他們死後辦理繼承手續,很可能需要幾年的時間來繼承財產。
拓展資料:
家族信託風險:
1. 受益人識別風險,家族信託必須明確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如果有近親,只要提供相關證明就簡單了。但是,如果沒有血緣關系,就要考慮是否會被認定為涉嫌洗錢和非法轉移資產。因此,委託人需要證明財產的來源和所有權是合法的。
2. 利益條款的設計風險,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以其信託受益權清償債務。因此,在訂立信託合同時,設定受益權的轉讓、繼承和結算的條款是非常重要的。
3.委託人債務風險,家族信託的財產雖然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但如果委託人設立的信託占其個人財產的很大一部分,當對外負債比例較大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撤銷信託。對於信託公司而言,可能存在責任風險。
❹ 家族信託成立之後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誰
法律分析: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只是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因此,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誰所有,成了信託行為及其糾紛中的焦點問題。對此,現實有不少人由此確認信託財產所有權由委託人享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信託目的;(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❺ 家族信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需要依據具體情況。如果一方單獨為自己的財產設立家族信託基金。完全可以成立。但是如果這個家族信託基金中,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其所有權不是一方,而是雙方共同財產。這就需要法律判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❻ 家族信託到期後錢歸誰
歸家族裡的親人,很多情況下,親屬繼承財產或夫妻瓜分財產,遠非簡單的法律問題。比如,企業家離婚或死亡後,如果只是在事後呆板地根據法律瓜分其原有股權,公司有可能發生動盪、陷入混亂。 對財富傳承問題的研究越深入,僅憑一紙遺囑或一紙離婚協議書解決不了問題,富人必須及早邀請專業人士"布局"。家族信託一個新的行業也應運而生財富傳承服務業。
【拓展資料】
在2012年的中國富豪榜上,一半的上榜者年齡在50歲以上,他們的長子、長女平均年齡超過35歲。以此推算,未來5~10年,中國家族企業將迎來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家族傳承。
全國工商聯發布的《中國家族企業發展報告》顯示,與家族企業第一代強烈的家族傳承意願形成強烈對比的是,有接班意願的企業主子女不到20%中國富人階層不斷擴大,其財富不斷增多,第一代富人"離的離,老的老",家財處置問題日益突出。中國的傳統做法是"分家產",若離婚,瓜分夫妻共有財產;若死去,根據遺囑分配財產,簡單乾脆。家族信託的管理期一般都在30年以上。與國內最常見的集合信託不同,家族信託是為高凈值客戶專門定製的產品,不設置預期年化收益率,也沒有規定好的投資項目,而是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去配置投資產品。此類信託可設置其他受益人,可中途變更受益人,也可限制受益人的權利。
在信託利益分配上可選擇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臨時分配、附帶條件分配等不同的形式。"根據家族信託特點,王菲可以選擇在女兒讀大學時分配一部分資金。也可為女兒繼承財產設立很多附加條件,如結婚、不進入娛樂圈等。"設在北京的國際金融投資家執行主席孫飛說。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❼ 家族信託的主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信託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財產法律關系。信託的客體是財產所有權或者財產所有權權利,信託的本質即是財產管理制度。因此,信託法律關系就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由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面組成的信託財產管理法律關系。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或稱信託關系人。是指能夠參加信託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委託人是指通過信託將自己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管理或處理,從而導致信託關系設立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一條 為了調整信託關系,規范信託行為,保護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託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❽ 信託公司破產後,家族信託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信託公司破產後,家族信託由新的受託人接管信託財產。
法律依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信託公司終止時,其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的移交。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