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託,委託代理和行紀的異同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也稱為中介合同。它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成交機會或者充當訂立合同的媒介,另一方支付相應的報酬的協議。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託是產生一切委託事務的基礎,如代理、行紀、居間均由委託產生,委託合同是一種基礎合同;委託解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問題.
委託合同是委託代理權授予的基礎關系; 如果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貿易活動,則為行紀,行紀合同中若委託人不支付相關費用,行紀人可行使留置權;居間合同(雙務、有償、諾成)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與第三締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比較:
委託合同:
費用/報酬
1. 委託人預付費用。
2. 受託人墊付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以誰的名義:以委託人名義
權利:法律效果歸於委託人
行紀合同
費用/報酬行紀人自己負擔
以誰的名義:以自己名義
權利:有介入權
居間合同
費用/報酬居間人自己負擔
以誰的名義:以自己名義
權利:無介入權
❷ 信託與委託和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與委託和代理的區別有:
1、涉及事項不同,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進行管理,而代理和委託的事項沒有限制;
2、名義不同,信託關系中,受託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而受託人和代理人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❸ 為什麼法國法律中沒有信託的相關論文
「信託」一詞是產生於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經濟術語,大陸法一般不採用這個術語這是其一
其二,信託與大陸的商事委託、民事代理有點類似,但是不完全相同,因為這兩者之間的制度原理、原則不盡相同,所以大陸法一般不研究,但是研究這個的也不少,說法國沒有那是不可能的,只可能說比較少
❹ 信託與委託和代理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主要區別在於:首先,在代理中,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進行法律行為,而在信託制度 下,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是以自己的名義代委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也享有比代理人更大的許可權。其次,信託行為不限於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同樣可以信託,而代理則只限於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❺ 信託與委託代理有何區別
主要區別在於:一是、在代理中,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進行法律行為,而在信託制度下,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是以自己的名義代委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也享有比代理人更大的許可權。二是、信託行為不限於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同樣可以信託,而代理則只限於法律行為。三是、代理所涉及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信託關系中涉及的主體則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四是、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且基於此信託財產形成信託利益,而在代理中無須以特定財產的存在作為代理的基礎。
❻ 信託與委託代理代理的區別有哪些
1、成立條件不同。信託必須要有確定的信託財產,沒有可用於設立信託的合法財產,信託關系便無從確立。而委託、代理關系則不一定要以財產的存在為前提。2、名義不同。信託關系中受託人系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而一般委託和代理關系中,受託人/代理人以委託人/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3、財產性質不同。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委託人的其他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一般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第十七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第十八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❼ 什麼是信託代理與信託有什麼區別
所謂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按委託版人的意權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處分財產的行為。英美法系國 家盛行的信託制度與代理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二者還是不能等同,主要區別在於:首先,在代理中,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進行法律行為,而在信託制度 下,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是以自己的名義代委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也享有比代理人更大的許可權。其次,信託行為不限於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同樣可以信託,而代理則只限於法律行為。再次,代理所涉及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信託關系中涉及的主體則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最 後,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且基於此信託財產形成信託利益,而在代理中無須以特定財產的存在作為代理的基礎。
❽ 信託與為委託代理有什麼區別
信託在中國來講,更多是是以高端理財產品的角度在做。提起信託,都是會想起100萬起投,銀監會監管的理財產品。所以信託信託,因信而托。因為你相信某家機構,把你的資產交給人家打理,這就是信託
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agency by agreement),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更多的是某人想做什麼是,但是沒這個時間。然後授權給代理人幫忙做。
❾ 信託與委託,代理有什麼區別
信託與委託,代理之間的區別:
成立條件不同: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版信託財產,委託關系則不權以此為前提;
財產的性質不同:信託關系中信託財產是獨立的,它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
委託關系中即使委託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處分,該財產仍屬於委託人自有財產,委託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委託人的許可權不同: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只能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文件實施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文件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託人通常不得干預。委託代理關系中,委託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令,代理人應當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