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受益人自什麼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法律分析: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受益人是取得信託利益的人,是信託關系的當事人,而不是信託合同等信託文件的當事人。因此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對信託的成就與否關系不大。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從合同簽訂日起,信託生效,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其他採取書面形式設立的信託,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那麼從受託人承諾信託時起,受益人開始享有信託受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四十四條 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B. 信託受益權和收益權區別
信託受益權是由信託法規定受益人享有的綜合性權利,有信託法予以規定保護的;
信託收益權指受益人享有的財產性權利,信託財產收益權有債權屬性,並無專門法律予以保護。
一般我們講的是信託收益,而不是信託受益權。信託收益指的是信託產品的盈利,通過各種增值手段,信託產品實現盈利而非虧損。
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
(2)信託受益權人擴展閱讀:
信託(英語:Trust)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信託業在中國,最早可追溯到20世紀初。
當代信託行業最早伴隨改革開放萌生,對於彌補我國傳統單一的銀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會閑置資金,引進外資,拓展投資渠道,為我國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社會財富的巨大增長,產權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加快,委託他人管理和處分自己的財產勢在必行,信託「一法兩規」的頒布將為信託業的健康發展奠定法制基礎,據初步統計,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場已經推出了四十幾個信託產品,吸收信託資金逾70億元。同時,證券市場基金作為一種標准化和典型的信託產品已經為人們日常生活所熟悉。
信託目的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所要達到的目的,如委託人為了財產安全或為避免投資風險取得高額收益等。
受益權就是享受信託利益的權利。而受益權證書就是證明受益權的存在和內容的證件。如信託存款證書。
信託報酬是指作為受託人的信託部門在辦理信託事務後所取得的報酬。信託報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續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
信託報酬的多少,依據受託人付出勞動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協商議定。
C. 信託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
法律分析:一個信託可以設定多個受益人,其中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但不能說別人把財產信託給你管理,而你作為受託人同時又是唯一的受益人,這不行。
法律依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1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D. 家族信託受益人包括哪些
受益人:限於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託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
一、家族信託業務有哪些主要類型?
根據劃分依據的不同,家族信託業務可進行不同的分類。
(1)根據家族信託受託人的許可權不同,家族信託可以分為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和固定信託(Fixed Trust)。在全權信託模式下,受託人可以在委託人的意願指導下自行決定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財產的運作管理方式,受託人擁有更多的自主權,同時承擔更多的責任。在固定信託模式下,委託人對家族信託的具體設計、資產投資管理以及財產分配做了更多的約定,受託人擁有的許可權相對有限。
(2)根據在設立後可否撤銷,家族信託可以分為可撤銷家族信託和不可撤銷家族信託。可撤銷信託是指委託人可以隨時將信託撤銷拿回信託財產,這使可撤銷信託在選擇針對性財產和針對性受益人問題上更為靈活,但信託撤銷後信託財產將不能免於委託人的債權人的追索,並在稅務方面被視為委託人的財產。不可撤銷信託是指家族信託不能隨意撤銷,資產只能通過分配等方式轉移給受益人。一旦委託人設立了家族信託,信託財產就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沒有受益人的同意,委託人不得修改和撤銷家族信託。
二、族信託與一般的資金信託主要有哪些不同?
家族信託與一般的資金信託不同在於:
(1)信託設立目的不同。根據《信託部關於加強規范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託需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目的。目前大部分集合信託是作為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存在的,即以取得投資回報為主要目的。
(2)受益人范圍不同,根據《信託部關於加強規范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受益人應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託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單純以追求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託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和資產管理屬性的信託業務不屬於家族信託。而目前大部分的集合類資金信託為「自益信託」,即投資人與受益人必須為同一人。這就把二者很容易地區分開來。
(3)認購門檻不同,「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而目前集合類信託起點大多為100萬元。
(4)適用監管條例不同,資管新規出台後,對於信託、資管業務新增了諸多限制,特別是對於多層嵌套類和投資非標類業務有了嚴格規定,信託規模也應聲縮水
E. 股權質押信託的受益人是誰呢
股權質押信託是指融資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權作為擔保,從信託獲得資金融通,產品到期時,融資人以約定回購該部分股權的一種資金運用方式。
股權質押信託的受益人是在股權質押類的集合資金產品中,多數信託公司作為一般受益人,向投資者融資,承擔絕大部分的風險和收益。
購買了產品的投資者多數作為優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同樣投入一定比例的資金;
作為此款產品的保底資金,產品兌付有問題時,先虧損這筆錢,當產品的投資收益較好時,一般受益人也可以獲得超預期的收益。
【法律依據】
《委託法》第四十三條,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F. 信託受益權的含義是什麼
法律分析: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
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G. 為什麼《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委託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對於後者,如果法律規定可以是同一人,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權與信託收益權歸屬了同一受託人,理論上受託人可以任意處置委託人的權益而不受監督,留下潛在隱患,不利於保護委託人的權益。
H. 什麼是信託受益權
法律分析: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I. 家族信託受益人可以是本人嗎
家族信託受益人可以是本人。
家族信託受益人范圍是根據當事人的自主意願來確定受益人,但是不能夠在我們國家強制性規定。信託更多的是個人意志的體現,同樣的信託的受益人范圍是非常靈活的,只要沒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都可以根據信託設立人的意願來設立受益人。
信託受益人可以是親人,包括近親屬、家庭成員、遠親;可以是友人,比如保姆、司機、同性、伴侶;還可以是法人,甚至還可以把一些慈善基金會作為信託的受益人。
委託人可以成為受益人;受託人也可以成為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上述的規定也反映出,信託的設置比法律的規定更為寬松,其已經完全超出了近親屬的范疇,與委託人無任何血緣關系的人也可以作為受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六條 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信託終止。
部分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信託文件規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第五十一條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一)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