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買輛二手車是個人名下但是大綠本上出現了融資租賃公司字樣這樣的是不是營轉非
如果是營轉非的話,你可以在登記中書的第3頁往後可以查看。
他只要做過營運,後來轉變為非營運的話,登記證書的,後邊會備注出來,某年某月某日在何地營轉非。
㈡ 我公司是營運車輛,想做融資租賃,請問合法嗎
有個融資租賃牌照並且拿到商務部備案,就是合法的。沒有這些東西就是非法經營
㈢ 租憑公司的車子屬於營運車嗎
租賃公司對外租賃的汽車是屬於營運車輛的。
㈣ 融資租賃的車輛到底歸誰所有
確定合同的性質是否屬於融資租賃合同是解決該類法律糾紛的前提和基礎。法院往往將車輛所有權的歸屬作為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如果法院認為車輛不歸出租人所有,進而認定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則出租人主張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請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或者請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將失去依據。對此問題,司法實踐中,為了鼓勵交易,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在汽車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現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但實際所有權為出租人的情況時,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不成立的判定。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以及《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110號)為解決此問題提供了依據,即確認了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不宜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出租人應該如何證明自己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2000]
執他字第25號),法院可以根據出租人出具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出租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機動車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擔責任。法院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
㈤ 營運租賃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簡單說吧,營運租賃又叫經營租賃,並不以獲取租賃物所有權為目標(比如租車旅行,能用車就行);而融資租賃其實質是為填補資金缺口而通過租賃的形式來購買租賃物,並最終獲得所有權(同樣是租車,如果是以融資租賃的方式購買轎車則期末還款結清後,車的所有權將由租賃公司轉移給承租人)。
㈥ 請問,融資租賃公司的非營運車有報廢期限嗎
只要不是營運車輛或者轉成非營運的車輛,現在是沒有報銷年限的,
公司到個人過戶,辦理非常簡單,需要的手續是:
買賣雙方的身份證、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車輛到場
辦理流程:交費開具二手車統一銷售發票---驗車---拍取新號牌。
㈦ 租賃汽車是不是運營車
因為租賃公司的車不屬於道路運輸,所以使用性質是非營運。
營運和非營運是交通局的管理概念,營運車輛就是從事道路運輸營運的車輛包括計程車、長途客車、道路貨運車輛等。買車租賃不屬於道路運輸,所以是非營運車輛。
車輛營運證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證,那麼就是無證經營,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黑車。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應當依據該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該車輛予以暫扣;並根據該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規定的車輛營運證與目前使用的《道路運輸證》名稱不同,但其性質和作用是一樣的,其制式、配發、使用、監管除了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外,其他可以繼續沿用《道路運輸證》的有關制度。
㈧ 融資租賃的車過戶到個人名下
法律分析:只要不是營運車輛或者轉成非營運的車輛,現在是沒有報銷年限的,公司到個人過戶,辦理非常簡單,需要的手續是:買賣雙方的身份證、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車輛到場辦理流程:交費開具二手車統一銷售發票---驗車---拍取新號牌。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三條,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㈨ 以租代購的營運車,三年供滿後過戶到自己名下,性質永遠是營運嗎
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的。這樣的操作方式,相當於融資租賃合同,是可以的。從你所說的情況還是可以的,具體的還得看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