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信託里風險控制中:安全墊設計:普通合夥人一30萬元出資作為安全墊,劣後分配。是什麼意思
這是一個有限合夥公司結構的信託產品,在這個結構中,引用了普通股和優先股的概念,其普通合夥人就是GP,也就是承擔有限責任,同時享受相對固定收益的有限合夥的股東,相當於優先股。與之相對的是LP,承擔特殊責任(管理職責)的合夥人,相當於普通股。劣後說白了就是如果虧損先虧特殊合夥人的30萬,但盈利了只給普通合夥人分固定比例,剩餘的都是特殊合夥人的。運用優先股和普通股對風險的天然涉及,對普通合夥人形成保護。
B. 有限合夥和信託的區別
不同層次的概念。
有限合夥指的是一種公司的結構。分為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
信託指的是一種委託關系。把資產交給信得過的公司打理,這就是一個信託關系
C. 什麼是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D. 信託計劃能工商登記為有限合夥人嗎
可以的。信託計劃是可以作為有限合夥人。
E. 普通合夥人的履行義務
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經理對股東、控股股東對小股東負有信義義務已是一項普遍接受的原則。那麼在有限合夥創業投資基金中,作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是否負有信義義務呢?美國統一合夥法第404(A)規定了合夥人的行為標准,通過此行為標準的規定確立了合夥人的信託責任,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之間是一種信託關系。普通合夥人對其他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以及合夥企業負有信義義務。
信義義務包括有限的忠誠義務與謹慎義務。根據信託法原理,忠實義務要求受託人必須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得利用信託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使自己處於受託人職責與個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沖突的地位。普通合夥人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將其自身置於與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的利益相沖突的地位。謹慎義務主要是不得有嚴重疏忽或不計後果的行為以及故意瀆職或違法的行為。謹慎義務不得以合夥協議加以排除,但其標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國信託法第25條規定了受託人的忠實和謹慎的義務。 如前所述,為約束普通合夥人可能採取的種種機會主義行為,合夥協議對普通合夥人可能採取的種種機會主義行為設置了若干約束條款,普通合夥人須遵守協議的約定,不得違反。
F. 信託產品是不是有限合夥制
信託是指委託人(客戶)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有限合夥制度源於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合夥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靈活高效的作用。中國在發展高新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領域的發展急需引入類似制度。有限合夥企業是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合夥,其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營利性組織。有限合夥集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於一身,具有普通合夥與公司法人所不能同時具有的特殊優勢。有限合夥是如今現有的所有企業組織形式中最有利於高風險投資的組織形式。
G. 信託公司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嗎
信託公司基本都是有限公司,股東不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信託公司受到銀監會的監管,對於信託公司的成立條件方面都是有規定的,具體的規定可以參考信託的一法三規
H. 有沒有法院判定信託計劃作為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債務的案例
首先,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其次,讓我們來看看什麼叫普通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最後,對比以上兩個法條,不難看出,公司法規定了公司不能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而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要求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結論: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種,所以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中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的。至於你說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是一種強調性規定,強調國有的和公益的尤其不能成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人。補充:法律之所以對於成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人的主體范圍進行限制,是出於這些主體的特殊性,有為經濟健康穩定而為之,也有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而為之。只要理解立法意圖,就不難理解法條規定了。
I.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J. 有誰知道信託計劃能否成為有限合夥公司的有限合夥人,或者股份制公司的股東
不可以``這是基本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