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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授信部門

發布時間:2022-05-26 06:50:16

❶ 貸款授信是怎樣辦理的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審慎經營,進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機制,規范授信管理,明確授信工作盡職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表內外授信。表內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條 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員、授信工作盡職和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業銀行從事客戶調查、業務受理、分析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與問題授信管理等各項授信業務活動。

(二)授信工作人員指商業銀行參與授信工作的相關人員。

(三)授信工作盡職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了最基本的盡職要求。

(四)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指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對授信工作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獨立地驗證、評價和報告。

第四條 授信工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申請的客戶授信業務,應申請迴避。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決策機制、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授信業務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及時對授信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創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環境,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和途徑,使授信工作人員明確授信風險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職責和盡職要求,不斷提高授信工作能力,並確保授信工作人員獨立履行職責。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授信文檔管理,對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各種形式的往來及違約糾正措施記錄並存檔。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授信工作盡職問責制,明確規定各個授信部門、崗位的職責,對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風險進行責任認定,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指引的《附錄》列舉了有關風險提示,商業銀行應結合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工作要求。

第二章 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盡職要求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確定的業務發展規劃及風險戰略,擬定明確的目標客戶,包括已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和潛在客戶。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確定目標客戶時應明確所期望的客戶特徵,並確定可受理客戶的基本要求。商業銀行受理的所有客戶原則上必須滿足或高於這些要求。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客戶調查應根據授信種類搜集客戶基本資料,建立客戶檔案。資料清單提示參見《附錄》中的「客戶基本資料清單提示」。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關注和搜集集團客戶及關聯客戶的有關信息,有效識別授信集中風險及關聯客戶授信風險。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並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客戶調查和客戶資料的驗證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必要時,可通過外部徵信機構對客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酌情、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中介機構索取相關資料,以驗證客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作備案。

第十八條 客戶資料如有變動,商業銀行應要求客戶提供書面報告,進一步核實後在檔案中重新記載。

第十九條 對客戶資料補充或變更時,授信工作人員之間應主動進行溝通,確保各方均能夠及時得到相關信息。

授信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和授信管理部門授信工作人員任何一方需對客戶資料進行補充時,須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則上須由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辦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了解和掌握客戶的經營管理狀況,督促客戶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效益,保證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條 當客戶發生突發事件時,商業銀行應立即派員實地調查,並依法及時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資料的意見。必要時,授信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授信業務部門派員實地調查。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督促授信管理部門與其他商業銀行之間就客戶調查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建立相互溝通機制。對從其他商業銀行獲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員應注意保密,不得用於不正當業務競爭。

第三章 分析與評價盡職要求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授信品種的特點,對客戶申請的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價,重點關注可能影響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識別各類風險。主要授信品種的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認真評估客戶的財務報表,對影響客戶財務狀況的各項因素進行分析評價,預測客戶未來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必要時應進行利率、匯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非財務因素進行分析評價,對客戶公司治理、管理層素質、履約記錄、生產裝備和技術能力、產品和市場、行業特點以及宏觀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識別,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予以記載。必要時可委託獨立的、資質和信譽較高的外部評級機構完成。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方針政策以及本行信貸制度,對授信項目的技術、市場、財務等方面的可行性進行評審,並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對第二還款來源進行分析評價,確認保證人的保證主體資格和代償能力,以及抵押、質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各環節授信分析評價的結果,形成書面的分析評價報告。

分析評價報告應詳細註明客戶的經營、管理、財務、行業和環境等狀況,內容應真實、簡潔、明晰。分析評價報告報出後,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則性更改;如需作原則性更改,應另附說明。

第三十條 在客戶信用等級和客戶評價報告的有效期內,對發生影響客戶資信的重大事項,商業銀行應重新進行授信分析評價。重大事項包括:

(一)外部政策變動;

(二)客戶組織結構、股權或主要領導人發生變動;

(三)客戶的擔保超過所設定的擔保警戒線;

(四)客戶財務收支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客戶涉及重大訴訟;

(六)客戶在其他銀行交叉違約的歷史記錄;

(七)其他。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發生變動或信用等級已失效的客戶評價報告,應隨時進行審查,及時做出相應的評審意見。

第四章 授信決策與實施盡職要求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許可權進行授信。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擾。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 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項目批准文件;

(二)環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做出後,授信條件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依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重新決策或變更授信。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後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擬實施的授信應製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審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條款提示參見《附錄》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授信實施時,應關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權簽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在簽字前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並對客戶確切的法律名稱、被授權代表客戶簽名者的授權證明文件、簽名者身份以及所簽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進行確認。

第五章 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處理盡職要求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授信實施後,應對所有可能影響還款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並形成書面監測報告。重點監測以下內容:

(一)客戶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誠實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項目是否正常進行;

(三)客戶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

(四)客戶的財務狀況是否發生變化;

(五)授信的償還情況;

(六)抵押品可獲得情況和質量、價值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對已實施授信進行准確分類,並建立客戶情況變化報告制度。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授信主體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風險提示。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預警信號風險提示」,授信工作人員應及時對授信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客戶違約時應及時制止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償還能力和現金流量,對客戶授信進行調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縮減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並決定是否將該筆授信列入觀察名單或劃入問題授信。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列入觀察名單的授信應設立明確的指標,進一步觀察判斷是否將該筆授信從觀察名單中刪去或降級;對劃入問題授信的,應指定專人管理。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問題授信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確認實際授信余額;

(二)重新審核所有授信文件,徵求法律、審計和問題授信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三)對於沒有實施的授信額度,依照約定條件和規定予以終止。依法難以終止或因終止將造成客戶經營困難的,應對未實施的授信額度專戶管理,未經有權部門批准,不得使用;

(四)書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分支機構並要求承諾落實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追加擔保或行使擔保權;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門申請凍結問題授信客戶的存款賬戶以減少損失;

(七)其他必要的處理措施。

第六章 授信工作盡職調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設立獨立的授信工作盡職調查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

從事授信盡職調查的人員應具備較完備的授信、法律、財務等知識,接受相關培訓,並依誠信和公正原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支持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獨立行使盡職調查職能,調查可採取現場或非現場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特定的授信盡職調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授信業務流程的各項活動都須進行盡職調查,評價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勤勉盡責,確定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免責。被調查人員應積極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

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應及時報告盡職調查結果。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對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發現的問題,經過確認的程序,應責成相關授信工作人員及時進行糾正。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的調查結果,對具有以下情節的授信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對客戶資料進行認真和全面核實的;

(三)授信決策過程中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序審批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序對授信和擔保物進行授信後檢查的;

(五)授信客戶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時,未及時實地調查的;

(六)未根據預警信號及時採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八)不配合授信盡職調查人員工作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條 對於嚴格按照授信業務流程及有關法規,在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授信分析與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管理等環節都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的授信工作人員,授信一旦出現問題,可視情況免除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據本指引加強對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監管。

第五十六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錄

一、主要授信種類的風險提示

(一)票據承兌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進行核實;是否取得或核實稅收證明等相關文件;是否嚴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據承兌的相關程序。

(二)貼現票據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實;是否對貼現票據信用狀況進行評估;是否對客戶有無背書及付款人的承兌予以查實。

(三)開立信用證是否對信用證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貿易關系予以核實;申請人是否按照信用證開立要求填寫有關書面材料;受理因申請人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匯票時,是否按照票據法和監管部門要求對匯票本身的形式和實質要件進行審核。

(四)公司貸款是否嚴格審查客戶的資產負債狀況,認真獨立計算客戶的現金流量,並將有關情況存入檔案,提示全部問題。

(五)項目融資除評估授信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外,是否對質押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嚴格調查,防止關聯客戶無交叉互保。

(六)關聯企業授信是否了解統一授信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認真實施統一授信,及時調整額度並緊密跟蹤。

(七)擔保授信是否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是否就開設擔保扣款賬戶的余額控制及銀行授權主動劃賬辦法達成書面協議;是否對抵(質)押權的行使和過戶制定可操作的辦法。

二、客戶基本信息提示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檢證明。

(二)法人代碼證書(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必要的個人信息。

(四)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以及銷量情況。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年度的報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

(六)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

(九)若為有限責任客戶、股份有限客戶、合資合作客戶或承包經營客戶,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授信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

(十)股東大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

(十一)現金流量預測及營運計劃。

(十二)授信業務由授權委託人辦理的,需提供客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資料(如海關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等)。

對於中長期授信,還須有各類合格、有效的相關批准文件,預計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預計的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營運計劃。

三、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一)流動性短期資金需求應關註:

1. 融資需求的時間性(常年性還是季節性);

2. 對存貨融資,要充分考慮當實際銷售已經小於或將小於所預期的銷售量時的風險和對策,以及存貨本身的風險,如過時或變質;

3. 應收賬款的質量與壞賬准備情況;

4. 存貨的周期。

(二)設備采購和更新融資需求應關註:

1. 時機選擇,宏觀經濟情況和行業展望;

2. 未實現的生產能力;

3. 其他提供資金的途徑:長期授信、資本注入、出售資產;

4. 其他因素可能對資金的影響。

(三)項目融資需求應關註:

1. 項目可行性;

2. 項目批准;

3. 項目完工時限。

(四)中長期授信需求應關註:

1. 客戶當前的現金流量;

2. 利率風險;

3. 客戶的勞資情況;

4. 法規和政策變動可能給客戶帶來的影響;

5. 客戶的投資或負債率過大,影響其還款能力;

6. 原材料短缺或變質;

7. 第二還款來源情況惡化;

8. 市場變化;

9. 競爭能力及其變化;

10. 高管層組成及變化;

11. 產品質量可能導致產品銷售的下降;

12. 匯率波動對進出口原輔料及產成品帶來的影響;

13. 經營不善導致的盈利下降。

(五)對現有債務的再融資需求。

(六)貿易融資需求應關註:

1. 匯率風險;

2. 國家風險;

3. 法律風險;

4. 付款方式。

四、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一)客戶管理者:

重點考核客戶管理者的人品、誠信度、授信動機、贏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準。

對客戶的管理者風險應關註:

1. 歷史經營記錄及其經驗;

2. 經營者相對於所有者的獨立性;

3. 品德與誠信度;

4. 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人員的情況;

5. 決策過程;

6. 所有者關系、組織結構和法律結構;

7. 領導後備力量和中層主管人員的素質;

8. 管理的政策、計劃、實施和控制。

(二)識別客戶的產品風險應關註:

1. 產品定位、分散度與集中度、產品研發;

2. 產品實際銷售,潛在銷售和庫存變化;

3. 核心產品和非核心產品,對市場變化的應變能力。

(三)識別客戶生產過程的風險應關註:

1. 原材料來源,對供應商的依賴度;

2. 勞動密集型還是資本密集型;

3. 設備狀況;

4. 技術狀況。

(四)對客戶的行業風險應關註:

1. 行業定位;

2. 競爭力和結構;

3. 行業特徵;

4. 行業管制;

5. 行業成功的關鍵因素。

(五)對宏觀經濟環境的風險應關註:

1. 通貨膨脹;

2. 社會購買力;

3. 匯率;

4. 貨幣供應量;

5. 稅收;

6. 政府財政支出;

7. 價格控制;

8. 工資調整;

9. 貿易平衡;

10. 失業;

11. GDP增長;

12. 外匯來源;

13. 外匯管制規定;

14. 利率;

15. 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一)客戶必須提供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客戶必須持續保持銀行要求的各項財務指標。

(三)未經銀行允許,合同期內客戶不得因主觀原因關閉。

(四)未經銀行允許,客戶分紅不得超過稅後凈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戶的資本支出不得超過銀行要求的一定數額。

(六)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出售特定資產(主要指固定資產)。

(七)未經銀行同意,客戶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請授信。

(八)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更改與其他授信人的債務條款。

(九)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提前清償其他長期債務。

(十)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進行兼並收購等活動。

(十一)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為第三方提供額外債務擔保。

(十二)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向其他債權人或授信人抵押資產。

六、預警信號風險提示

(一)與客戶品質有關的信號:

1. 企業負責人失蹤或無法聯系;

2. 客戶不願意提供與信用審核有關的文件;

3. 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撤回或延遲提供與財務、業務、稅收或抵押擔保有關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 資產或抵押品高估;

5. 客戶不願意提供過去的所得稅納稅單;

6. 客戶的競爭者、供貨商或其他客戶對授信客戶產生負面評價;

7. 改變主要授信銀行,向許多銀行借款或不斷在這些銀行中間借新還舊;

8. 客戶頻繁更換會計人員或主要管理人員;

9. 作為被告捲入法律糾紛;

10. 有破產經歷;

11. 有些債務未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或列示;

12. 客戶內部或客戶的審計機構使用的會計政策不夠審慎。

(二)客戶在銀行賬戶變化的信號:

1. 客戶在銀行的頭寸不斷減少;

2. 對授信的長期佔用;

3. 缺乏財務計劃,如總是突然向銀行提出借款需求;

4. 短期授信和長期授信錯配;

5. 在銀行存款變化出現異常;

6. 經常接到供貨商查詢核實頭寸情況的電話;

7. 突然出現大額資金向新交易商轉移;

8. 對授信的需求增長異常。

(三)客戶管理層變化的信號:

1. 管理層行為異常;

2. 財務計劃和報告質量下降;

3. 業務戰略頻繁變化;

4. 對競爭變化或其他外部條件變化缺少對策;

5. 核心盈利業務削弱和偏離;

6. 管理層主要成員家庭出現問題;

7. 與以往合作的夥伴不再進行合作;

8. 不遵守授信的承諾;

9. 管理層能力不足或構成缺乏代表性;

10. 缺乏技術工人或有勞資爭議。

(四)業務運營環境變化的信號:

1. 庫存水平的異常變化;

2. 工廠維護或設備管理落後;

3. 核心業務發生變動;

4. 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質量控制等;

5. 主要產品線上的供貨商或客戶流失。

(五)財務狀況變化信號:

1. 付息或還本拖延,不斷申請延期支付或申請實施新的授信或不斷透支;

2. 申請實施授信支付其他銀行的債務,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況惡化;

3. 違反合同規定;

4. 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實客戶支票賬戶的余額;

5. 定期存款賬戶余額減少;

6. 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債務超常增加;

7. 客戶自身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 杠桿率過高,經常用短期債務支付長期債務;

9. 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 其他銀行提高對同一客戶的利率;

11. 客戶申請無抵押授信產品或申請特殊還款方式;

12. 交易和文件過於復雜;

13. 銀行無法控制抵押品和質押權。

(六)其他預警信號:

1. 業務領域收縮;

2. 無核心業務並過分追求多樣化;

3. 業務增長過快;

4. 市場份額下降。

七、客戶履約能力風險提示

(一)成本和費用失控。

(二)客戶現金流出現問題。

(三)客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需求下降。

(四)還款記錄不正常。

(五)欺詐,如在對方付款後故意不提供相應的產品或服務。

(六)弄虛作假(如偽造或塗改各種批准文件或相關業務憑證)。

(七)對傳統財務分析的某些趨勢,例如市場份額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釋。

(八)客戶戰略、業務或環境的重大變動。

(九)某些欺詐信號,如無法證明財務記錄的合法性。

(十)財務報表披露延遲。

(十一)未按合同還款。

(十二)未作客戶破產的應急預案。

(十三)對於信息的反應遲緩。

❷ 銀行有哪些部門,哪些部門比較好

每個銀行的部門設置不是完全一樣的 但有些部門的設置是相似的。不同的部門工作內容是不一樣的,自然工作量也是不一樣的。
1. 本行部門包括公司業務部、個人業務部、國際業務部、資本運營部、營業部、授信審批部、風險管理部、合規部、計劃財務部、會計結算部、出納保障部、科技術部、內審部、人力資源部、監察室、行政管理部、黨群工作委員會、會計部、計算機部(或信息技術部) 信用審核部、風險控制部、資產保護部、法務部、人事部資源部、個人理財部、計劃財務部、審計部、監管部、公司業務部、金融同業部、證券部、發展研究部、國際業務部、辦公室(或行政部)、黨委辦公室(含團委)、營業部、電子銀行部、董事會辦公室、代理處等。
2. 比較好的部門有如下幾個:
一、項目融資與企業貸款部職責:負責開發各類外幣和人民幣工業企業貸款和存款。二、房地產貸款部職責:負責開發各類外幣及人民幣房地產開發貸款、商業按揭貸款、企業按揭貸款、境外個人按揭貸款等。 三、國際業務部職責:負責開發和管理國際貿易結算和貿易融資業務。四、信貸部職責:負責審核貸款申請和貸款管理。五、現金及匯款部職責:負責外幣及人民幣公司及私人櫃台業務,包括儲蓄、匯款等。綜合外幣理財及信用卡業務。七、大堂經理/接待職責:全面負責客戶業務咨詢,向客戶介紹和推薦本行業務產品。銀行的業務風險主要有:信貸的還款風險、會計的結算風險、新業務的試水風險、財務的管理風險、業務文件的法律風險等等。所有這些風險的控制,特別是前三類業務的風險控制,都是由風險管理部牽頭制訂解決辦法的。
3. 「合規風險」是指銀行因不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規則、自律組織制定的相關標准和規范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 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

❸ 授信業務是干什麼的

授信是指商業銀行直接向非金融機構客戶提供的資金,或為客戶在相關經濟活動中的補償和支付債務提供擔保,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等表內業務,透支及各種墊款,以及票據承兌、信用證開立、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確認等表外業務,如債券發行擔保、貸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出售、未使用和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授信是指銀行直接向客戶提供資金支持,或將客戶在相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擔保給第三方的行為。信用按期限分為短期信用和中長期信用。短期信用是指一年內(含一年)的信用,中長期信用是指一年以上的信用。

基本授信范圍應包括:全行對各地區的最高授信額度;全行對單個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單個分行對其服務區域的最高授信額度;單個營業部、分行對單個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以不同方式(貸款、貼現、擔保、承兌等)給予單一客戶的信貸額。特殊授信范圍包括:因地區和客戶情況變化需要增加的授信;由於國家貨幣信貸政策和市場的變化,新增信貸超過基本信貸;特殊項目融資的臨時信貸。

❹ 請問銀行的授信審批流程和用信審批流程具體有什麼區別

1、企業要貸款,屬於對公業務。

2、銀行信貸審批中心對企業的資質審核一個額度→企業提供所需材料→經各個審批部門的審批→授信完成,授信層結束(有審批額度,授信期限等等信息)。

3、用信,在審批結束後,授信有效期內,可以辦理相關的信貸業務(此業務必須是審批批復通過的業務)。

4、授信審批流程在授信有效期內只走一遍,每次做業務在未超過授信有效期和授信額度之前,辦理業務直接到用信層就好。

5、用信流程一般不是很復雜,就是看看額度,合同,期限,利率對不對之類的,沒有異常不會再用信卡你放不了款的。

6、授信是對企業資質的評價判斷,授予我行的信用給你,簡稱貸款審批。

7、用信是企業已有我行對你的信用,使用我行的信用叫用信,簡稱額度使用。

(4)融資授信部門擴展閱讀:

建設銀行將授信審批等部門作為日常監督重點:

中國建設銀行召開黨風廉政建設暨紀檢監察工作會議,會議要求,要加大對貪污受賄、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屬謀取私利、巧立名目變相收受好處等權力變現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

對損公肥私、吃裡扒外、損害國家和建行利益的行為絕不姑息縱容,對符合留置條件的果斷依法採取措施,把派駐改革後查違紀、查腐敗和查職務犯罪有效貫通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組織開展信貸、集中采購、基建工程等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活動,注重從信貸不良、信訪舉報、違規查處、審計發現、巡視巡察移交線索、法律被訴案件中尋找蛛絲馬跡,提高發現問題能力。

深化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看住扶貧項目、扶貧貸款、扶貧援助,對敢動扶貧領域「乳酪」的,從嚴查處。

在嚴懲腐敗的同時,協調、督促業務經營部門、資產保全部門、法律部門及時跟進,第一時間做好涉案業務風險排查、涉案資金追索、涉案資產查封扣押等工作,努力減少和避免資金損失,防止發生次生損害,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今年要緊抓重點人、重點事和重點領域,聚焦各級機構負責人尤其是『一把手』,將信貸經營、資產管理、市場交易、授信審批、大額采購、信息科技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部門負責人及關鍵崗位員工,作為線索處置、巡視巡察、日常監督的關注重點。」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組長朱克鵬表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授信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建設銀行:將授信審批等部門作為日常監督重點

❺ 授信,貸款,融資有啥區別

授信一般是銀行或者費用金融機構給受信人的;

貸款是使用授信的一種方式;
融資不限於向銀行或者非銀金融機構,向高利貸借錢也算融資的一種。

❻ 如何加強政府融資平台類客戶評級授信管理

2012年底,國家有關部委連續發布了《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和《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政策和具體要求,有利於規范地方政府融資行為,促進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合規經營及銀行貸款風險防控。新規規定:一是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及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有效規范了地方政府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的注資行為,有助於真實反映和提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的資產實力和擔保能力。二是地方各級政府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各級土地儲備機構成為土地儲備唯一合規主體,強化了土地儲備行為的統一管理,有效防控了同一地域多方辦理土地儲備的風險。

從影響方面看,一是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規定,必然要提高政府注入土地的難度、注入成本,進而使得融資平台公司現金流覆蓋的難度劇增。二是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承貸、項目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還款來源的項目,形成了准入禁止。今後注入土地的轉讓收入作為還款來源的項目,必須要考慮土地取得的合規性、土地轉讓限制條件、土地增值稅上繳等因素,除了取得的成本增加外,由一級市場變為二級、三級市場,市場風險把控的難度更大。三是注入土地為抵押品的,確定土地抵押擔保值時必須要考慮補交土地出讓收入的因素,無疑將會增大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提高抵押品的難度,同時也會增加相應的融資成本。如何處理好新規貫徹執行與信貸風險防控,筆者認為應密切關注政府融資6個方面的問題。

一、承貸主體問題

依據162號文件土地儲備貸款借款人須納入國土部門的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借款人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含本年度收儲已在本年度供應的儲備土地),原則上應控制在市、縣本級前三年平均年供應的儲備土地量之內;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核准後,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據了解,2012年底前國土部已下發第一批名錄,重慶市共4家,很多區縣未列其中。建議政府迅速重新組建該縣土地儲備中心「進圈入圍」。同時新增土地儲備規模控制和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的相關具體制度正在制定中,建議區縣政府不等不靠,及時啟動相關項目論證並確定主辦銀行先行開展評估以搶佔先機。鑒於463號文件對地方政府投融資公司承貸項目建設內容中不得包含土地儲備建設內容(即征地拆遷補償、土地報批等與土地收儲相關投資),項目還款來源不得為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的兩個限制條件,其過去「包羅萬象」的職能及還款來源渠道不復存在。建議政府盡快調整思路,將融資平台公司由「全能型」向「術業有專攻型」轉變,以農民集中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農村土地整治(主要為儲備土地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將地方政府的逐年回購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的公路項目為重點授權1-2家融資平台公司實施,突出重點,確保影響全局的重大項目的平穩有序推進。

二、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問題

新規之前,存有將政府辦公樓等及未按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的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以壯大「資產實力」及未繳土地款等問題。以某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為例,某年某月末總資產175207萬元,其中:貨幣資金307萬元,應收賬款128萬元,其他應收款5937萬元,存貨139650萬元,系國資劃撥作為出資和資本公積的土地500餘畝,固定資產29185萬元,總負債4760萬元。按表面資產負債率僅為2.7%,但若剔除未繳任何費用注入的土地500餘畝價值139650萬元及固定資產中的行政審批大樓等23幢政府辦公樓價值29165萬元外,實際資產僅為6392萬元,資產負債率高達74.5%,明顯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建議政府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資產進行全面清理規范並整合,本著合法合規、合情合理、實事求是、不打擦邊球等原則,真正做大盤強1-2家政府融資平台公司。

三、區域准入控制問題

根據銀監會和相關銀行的要求,實行「三率一額度」區域准入控制,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理解不同計算結果不一致等問題,具體表現為:在計算政府負債時,有的以財政表列負債數據(存在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未納入或部分納入),有的又將財政報表未列入負債的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全額或部分納入政府負債等,導致各類監管部門的質疑。建議各級政府,特別是財政部門及各家金融機構建立起統一的計算標准並由上一級定期公布制度,即財政部與各家銀行聯合公布各省的「三率一額度」;省分行或直轄市分行聯合財政部門公布各區縣的「三率一額度」,防止人為操作或信息不對稱而將應進入負債的不列入,導致過度授信。

四、分年還款計劃落實的問題

以某縣為例,據統計,以2012年為基點,未來3年需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含信託)分別為91464萬元、126676萬元、109580萬元,尚未考慮利息及新增債務支付。按本級財政收入15%的速度增長,未來3年需償還債務分別占本級財政收入的31.8%、38.3%和28.8%。即該縣要將1/3的本級財政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償債壓力較大。建議政銀企三方,提前一個年度對下一年應償還的債務做到統籌安排,在政府的主持下,簽訂《四方協議》(政府、財政、銀行、企業),落實還款來源,明確時間和金額,共同履行各自職責,確保貸款本息按期收回。

五、自身造血功能不足的問題

仍以某縣為例,2012年全口徑財政收入61.8億元,上級轉移支付收入就占近60%,稅收收入6.4億元僅占財政支出53.9億元的1.2%,當地對上級補助收入依賴較重,自身造血功能不足,本級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讓收入)占本級財政收入的53.2%,說明「土地財政」的基本面未得以根本改變。而上級轉移支付收入多以「專款專用,不被挪用」為前提,縣級調控餘地較小,無法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受政府委託作為承貸主體實施的相關項目有效對接、直補到位,不僅使政府減少了組織歸還銀行本息的固定來源渠道,一定程度上也造成資金閑置。建議上級政府按專項資金與專項項目相銜接,適度賦予區縣政府的調節餘地,允許捆綁綜合運用,既可用作項目資本金,也可作為歸還貸款本息使用。同時,土地資源終究是有限的,努力增強自身造血功能,全力提高稅收收入比重才是根本出路。

❼ 誰知道各家銀行的「授信機構」代碼

這個是不能泄露的,這個代碼是人民銀行對客戶信息的保護,是一個臨時代碼,代碼是看不出具體是哪個行的。授信機構代碼是不固定的,在一份信用報告里用以識別授信機構,但是同樣的代碼在另一個信用報告里,可能是代表另外的一家授信機構。另外只有在中國人民銀行查閱徵信才會直接顯示授信機構名稱。
人行為了避免個人信息的泄漏,如果某一家銀行或其他授權機構調取徵信報告,那麼上面只顯示列印報告的本行的具體信息情況,其他行的信息則用一些臨時代碼代替,就是看到的那些字母,但也可以看到被查詢人各行的授信和負債具體,只是對應不到具體是哪個行的。如果是本人持身份證去人行營業部列印報告,則報告上面會清楚顯示各銀行的名稱和授信及負債情況。

(7)融資授信部門擴展閱讀:
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

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及其客戶授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貸資金佔用和使用情況、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實行區別授信。

(二)應根據不同客戶的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負債比例情況,貸款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授信額度。

(三)應根據各地區的金融風險和客戶的信用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對各地區和客戶的授信額度。

(四)應在確定的授信額度內,根據當地及客戶的實際資金需要、還款能力、信貸政策和銀行提供貸款的能力,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額度和實際貸款總額。授信額度不是計劃貸款額度,也不是分配的貸款規模,而是商業銀行為控制地區和客戶風險所實施的內部控制貸款額度。

❽ 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的授信評審部主要是做哪些工作,待遇

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的授信評審主要負責:
1、民生信用卡中心沒有正式工了,都是和中介簽約的。
2、信審每天是70件左右,每天要先查徵信系統,看客戶資質,基本都是前一天把第二天的查好了,還需要給114打電話正查反查信息真實性。第二天就可以直接給客戶打電話核實信息,然後能發卡的就批准,不能的拒絕。之後給到主管那,由主管給出額度。
3、打電話跟客戶核實信息,現在的工作量很大。待遇和學歷有關,半年的實習期,這期間的待遇較少。
(8)融資授信部門擴展閱讀:
一、授信評審部是做什麼的:
銀行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負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
做出保證的行為。
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表內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二、授信工作中的概念:
1、授信工作指商業銀行從事客戶調查、業務受理、分析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與問題授信管理等各項授信業務活動。
2、授信工作人員指商業銀行參與授信工作的相關人員。
3、授信工作盡職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了最基本的盡職要求。
4、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指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對授信工作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獨立的驗證、評價和報告。

❾ 商業銀行的授信業務包括哪些

1.
包括:
(1) 表內授信業務,具體就是各類貸款和貼現業務等等,
(2)表外授信業務,具體就是開立銀承和信用證,以及各類承諾保證業務等。
2.
授信業務是指:
(1)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
(2)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❿ 授信,貸款,融資,有區別么

授信與貸款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實質不同:

1、授信的實質: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

2、貸款的實質: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二、兩者的原則不同:

1、授信的原則:

(1)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貸資金佔用和使用情況、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實行區別授信。

(2)應根據不同客戶的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負債比例情況,貸款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授信額度。

(3)應根據各地區的金融風險和客戶的信用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對各地區和客戶的授信額度。

(4)應在確定的授信額度內,根據當地及客戶的實際資金需要、還款能力、信貸政策和銀行提供貸款的能力,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額度和實際貸款總額。授信額度不是計劃貸款額度,也不是分配的貸款規模,而是商業銀行為控制地區和客戶風險所實施的內部控制貸款額度。

2、貸款的原則:

(1)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

(2)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

三、兩者的方式不同:

1、授信的方式:商業銀行授信分為基本授信和特別授信兩種方式。

2、貸款的方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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