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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融資性備用信用證

發布時間:2022-05-26 08:12:52

㈠ 您好!能做融資性備用信用證貼現嗎

所謂融資性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備用信用證,其特點在於這種信用證本身就是用於融資,即該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為該需要融資者提供擔保,而這種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是為融資者提供貸款的銀行。因此,這列不存在「貼現」問題。
貼現一般是指經過承兌後的遠期匯票在沒有到期之前,持票人需要提前獲得該匯票面額項下的票款,而向貼現銀行或其它可以兌現票款的貼現人有償轉讓該匯票,並獲得相應的價款的行為。
信用證則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無論是跟單信用證,還是備用信用證,其實質都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是有條件,只有當受益人滿足信用證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信用證的開證行才會對受益人付款或者到期付款。換句話說就是,信用證的付款不是確定——只有當受益人滿足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之後,開證行才會兌現付款承諾。反之,如果受益人沒有滿足信用證的條件,那麼,開證行可以拒絕兌現付款承諾。
而經過承兌後的遠期匯票則是一個確定的,而且是無條件的付款承諾。即只要持票人於遠期匯票到期日向承兌人提示匯票,則承兌人將無條件的對持票人付款。

㈡ 什麼是備用信用證

�ど昵餚寺男姓�竦謀Vじ犢釔局ぃ�殖譜魃桃燈本菪龐彌ぃ–ommercial Paper L/C)、擔保信用證(Guarantee L/C)或履約信用證(Performance L/C)。 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在備用信用證中,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償付。 備用信用證只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a.開證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b.受益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付款的權利;c.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d.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於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採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傳統的銀行保函有可能使銀行捲入商業糾紛,美、日等國的法律禁止銀行開立保函。於是美國銀行採用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對國際經濟交易行為提供擔保。隨著銀行保函在應用中性質的變化,特別是1992年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的公布,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的內容和作用已趨一致。所不同的只是兩者遵循的慣例不同。

㈢ 發美元債開備用信用證是不是融資性保函

不是融資性保函。
備用信用證和保函都是由銀行或其他實力雄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它單據予以付款。
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算商品交易的貨款為目的,而是具有融資為目的,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所以備用信用證和信用證在本質上就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備用信用證具有不可撤銷性。在備用信用證中開證人是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信用證下的相關義務的。如果一定要強行修改,除非在備用信用證中另有規定,或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才行。

㈣ 備用信用證融資 操作流程

申辦流程:

1、境外A公司在該行離岸部開立外幣賬戶,存入外幣資金或取得開證額度;境內B公司(須為三資企業)在該行國內機構開立人民幣賬戶;

2、該行境內機構以離岸備用信用證擔保作為保證條件,完成對境內B公司人民幣貸款的額度審批;

3、境外A公司以100%保證金或使用開證額度,由招行離岸部開立以B公司在該銀行開立賬戶的境內分支機構為受益人的備用信用證。

4、收到上述備用信用證後,該行境內機構向境內B公司發放人民幣貸款。

業務流程:

1、境外A公司(備用信用證申請人)提交備用信用證申請;

2、該行總行離岸業務部開立備用信用證;

3、該商銀行境內機構將人民幣貸款發放給境內B公司(三資企業人民幣貸款申請人)。

(4)論融資性備用信用證擴展閱讀:

備用信用證融資的應用領域:

1、融資備用信用證主要支持包括償還借款在內的付款義務的履行,廣泛用於國際信貸融資安排。

2、境外投資企業可根據所有權安排及其項目運營需要,通過融資備用信用證獲得東道國的信貸資金支持。

3、實踐中,賬戶透支即是一種較好的籌資選擇。

注意事項:

融資備用信用證具有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㈤ 備用信用證是什麼東西

什麼是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一種跟單信用證或安排,不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它代表了開證人對受益人的以下責任:

a.償還開證申請人的借款,或;
b.支付由開證申請人承擔的任何債務,或;
c.支付由開證申請人違約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備用信用證通常用作投標、還款、履約保證金的擔保業務。在備用信用證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銀行提交備用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及/或開證申請人未履約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人的償付。由於《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以下簡稱 UCP500)的跟單信用證定義中的單據一詞意指信用證規定的任何單據,而不特指代表貨物的商業單據,因此,按UCP500規定,備用信用證屬跟單信用證的一種,它是相對於一般附有商業單據的商業信用證(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而言的。商業信用證由受益人將貨物裝運出口並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這一履約行為而使信用證成為可使用的結算方式;備用信用證則由於開證申請人的違約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時開證申請人履約無誤,則備用信用證就成為備而不用的結算方式,故稱為備用信用證。由於備用信用證所具有的擔保性質,所以有時也稱做擔保信用證(Guarantee L/C)。商業信用證和擔保信用證合稱跟單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的用途

備用信用證通常用作履約、投標、還款的擔保業務。按照用途的不
同,備用信用證主要可分成以下幾種:;

l.履約備用信用證(Performance Standbr L/C),用於擔保履行責任而非擔保付款,包括對申請人在基礎交易中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保證。在履約備用信用證有效期內如發生申請人違反合同的情況,開證人將根據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備用信用證的單據(如索款要求書、違約聲明等)代申請人賠償保函規定的金額。

2.投標備用信用證(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於擔保申請人中標後執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若投標人未能履行合同,開證人須按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履行賠款義務。投標備用信用證的金額一般為投保報價的l%-5%(具體比例祝招標文件規定而定)。

3.預付款備用信用證(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於擔保申請人對受益人的預付款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預付款備用信用證常用於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總價10%~2 5%的工程預付款,以及進出口貿易中進口商向出口商的預付款。

4.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於擔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沒有任何違約時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主要用於擔保企業發行債券或訂立債務契約時的到期支付本息義務。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已經突破了備用信用證備而不用的傳統擔保性質。

備用信用證、商業信用證及保函三者間的關系

與一般商業跟單信用證一樣,備用信用證也具有獨立性和單據化的特點,只要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開證人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但備用信用證的作用與一般商業跟單信用證存在顯著不同:一般商業跟單信用證是受益人履行交貨義務後銀行付款,而備用信用證則是在申請人未能履約時由開證人賠款。可見,盡管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形式上承擔著見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責任,但其開立意圖實質上是第二性的,具有保函的性質,因此有時被人稱為擔保信用證。另外,與商業信用證相比,備用信用證用途更廣,它並不限於進出口貿易結算,還可用於投標及履約擔保等。再者,按照ISP98的規定,備用信用證的開立者並不限於銀行,也可是保險公司等非銀行機構;而按照UCP500的規定,商業信用證的開立者只能是銀行。

從法律觀點來看,備用信用證等於是見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獨立性和單據化的特點,但兩者還是有重大不同:備用信用證已發展到適用於各種用途的融資工具,包含著比見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廣的范圍。另外,兩者適用的慣例也有所不同:備用信用證適用於ISP98或UCP500,而見索即付保函則適用於1992年國際商會制訂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

㈥ 備用信用證是什麼

本題答案選擇 1

備用信用證屬跟單信用證的一種,它是相對於一般附有商業單據的商業信用證(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而言的。商業信用證由受益人將貨物裝運出口並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這一履約行為而使信用證成為可使用的結算方式;備用信用證則由於開證申請人的違約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時開證申請人履約無誤,則備用信用證就成為備而不用的結算方式,故稱為備用信用證。由於備用信用證所具有的擔保性質,所以有時也稱做擔保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letter ]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只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於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採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與一般信用證相比:
1) 一般商業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 一般商業信用證開證行願意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關系正常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則不希望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交易出現了問題。
3) 一般商業信用證,總是貨物的進口方為開證申請人,以出口方為受益人;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既可以是進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履約信用證、商業票據信用證,它是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銀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並提交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屬於銀行信用,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由開證行付款。如果開證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該信用證則不必使用。因此,備用信用證對於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申請人發生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其具有擔保的性質。同時,備用信用證又具有信用證的法律特徵,它獨立於作為其開立基礎的其所擔保的交易合同,開證行處理的是與信用證有關的文件,而與交易合同無關。綜上所述,備用信用證既具有信用證的一般特點,又具有擔保的性質。
備用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與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備用信用證業務中,備用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保證,開證行一般處於次債務人的地位,其付款責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開證申請人違約時開證行才承擔付款責任。而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且「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時開證申請人是否付款。
備用信用證最早流行於美國,因美國法律不允許銀行開立保函,故銀行採用備用信用證來代替保函,後來其逐漸發展成為為國際性合同提供履約擔保的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廣泛,如國際承包工程的投標、國際租賃、預付貨款、賒銷業務以及國際融資等業務。國際商會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文本中,明確規定該慣例的條文適用於備用信用證,即將備用信用證列入了信用證的范圍

㈦ 什麼是融資備用信用證

融資備用信用證(Financial
Standby
L/C)
融資備用信用證是指保證付款義務的履行,包括
保證
對借款的償還義
務的任何證明文件。廣泛用於國際信貸融資安排。
求採納

㈧ 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利用備用信用證在國內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以下幾點利用備用信用證在國內融資:

1、外商投資企業日益成為中國出口的一支重要力量,隨著國內投資環境逐步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的采購、投資逐年增加,形成了對人民幣資金的巨大需求。

2、中國人民銀行連續七次降息與美聯儲的連續六次加息,使美元以及港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利率差已超過3,這無形中加劇了外商投資企業對人民幣貸款的渴求。

3、 目前國內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融資持謹慎態度,因為大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的營運中心在境外,銀行難以准確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而企業擁有的抵押品如廠房、機器設備等價值不高,變現能力不強,銀行難以提供大額融資。

4、備用信用證,以其巨大的靈活性,簡便的操作性,日益成為外商投資企業重要的融資工具。備用信用證是從美國發展起來的一種以融通資金、保證債務為目的的金融工具。

㈨ 備用信用證是什麼如何辨別它的優缺點又是什麼呢

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letter ]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只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於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採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與一般信用證相比:

1) 一般商業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 一般商業信用證開證行願意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關系正常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則不希望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交易出現了問題。

3) 一般商業信用證,總是貨物的進口方為開證申請人,以出口方為受益人;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既可以是進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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