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做信託公司的投資顧問,是不是要交一部分保證金之類的給信託公司啊
一般都是給私募公司投顧費啊。。。如果是你自己發產品,信託通道的話,信託也不會管這個,只收通道費。。。
發產品怕虧損的話也不會交保證金。。。會讓你放到產品里,當「安全墊」
Ⅱ 信託投資顧問超額收益計提比例
按業績報酬模式,相較於基準的超額收益計提。
按照服務提供方式,投資顧問可以分為傳統投顧及智能投顧。按照費用的收取方式則分為賣方投顧及買方投顧,賣方投顧模式是目前市場上的主流模式,投資者在購買基金的時候將費用交給基金公司,基金公司通過傭金等方式將銷售費用付給渠道,在這種模式下投顧的工作與基金銷售有著密切的關系,買方投顧模式下投顧向投資者收取費用,並直接為投資者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投顧業務最早發源於歐洲早期的私人銀行服務。而在美國,投顧業務在1920年美國股市空前繁榮的時候開始萌芽,當時投顧並沒有法律上的界定,尚處於監管的空白期,這也導致了市場上代客理財、詐騙、市場操縱等現象頻頻出現,早期的投顧業務為賣方模式。
Ⅲ 信託公司投資顧問是做什麼的
也就是市場部,做銷售的。但是信託公司待遇還是不錯的。
提成不少,過的很好。
Ⅳ 信託產品有投顧嗎
信託產品有投顧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信託公司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的通知
第二十二條 信託公司聘請的第三方顧問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且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實收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三)有合格的證券投資管理和研究團隊,團隊主要成員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且在業內具有良好的聲譽,無不良從業記錄,並有可追溯的證券投資管理業績證明。
(四)有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風險控制體系,有規范的後台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所從事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六)與信託公司沒有關聯關系。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信託計劃是否需要投資顧問
門檻很低,但實際上取決於實控人的背景,即與銀行、信託的關系。
Ⅵ 除了中介費以外 信託公司還要收取什麼費用嗎
你是辦理什麼業務的呢?如果是信託產品,沒有中介費,收取的是信託管理費,另外就是各種雜費了,但是並不是信託公司收取的
Ⅶ 誰能解釋一下下圖中投資顧問與信託公司之間存在什麼聯系他們之間是什麼角色有什麼利益關系
簡單來說,就是管理人和投資顧問的關系。一般信託公司都不具備私募基金公司的市場投研能力,需要具有專業水平的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建議。雙方一般就是僱主和雇員的關系。說的簡單點,一般就是信託公司提供資金或優先順序,投顧進行投資建議並獲得投顧費用(有的可能還會有業績分成),信託公司自主進行投資實際操作。
Ⅷ 信託產品的手續費用
一、固定收益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
固定收益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管理費用一般是向融資方收取(由信託財產承擔),與投資者一般沒有關系,信託合同中委託人的預期的信託網收益是相當固定的純利得財富收益。 固定收益類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主要有: 受託人(信託公司)收取的信託報酬、保管人(保管銀行)收取的保管費、信託文件賬冊製作及印刷費、信託計劃日常管理費用(交通、通訊、保險、律師、審計等)、召集收益人大會的相關費用、資金匯劃費、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為保護和實現信託財產而支出的費用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費用等。具體收費額度每家公司的每一款合同都有所區別。
二、證券投資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
證券投資類信託理財產品(陽光私募)的相關費用 這類信託理財產品的費用雖然也是由信託財產承擔,但與投資者的關系高度相關,因為投資者的最後利益是信託財產扣除所有相關費用的余額。 證券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主要有: 固定管理費(信託公司收取,費率約為凈值的1%-1.5%)、浮動管理費(投資顧問收取,費率一般為贏利部分的20%)、保管費(保管銀行收取,費率一般為凈值的0.25%左右)、認購費(一般是認購資金1%左右)、贖回費(一般在封閉期內贖回要收取高額贖回費,超過免收)、 信息披露費、銀信託事務聘用的會計師和律師等中間費用、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證券及其他投資品種交易手續費/印花稅/及其他費用、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處分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相關稅賦和費用等。
三、股權投資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
股權投資類(PE)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 這類信託理財產品也和證券類信託產品一樣,投資者的最後利益也是信託財產扣除所有相關費用的余額。 股權投資類(PE)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主要有:
信託認購費(購買信託時額外收取,認購額的2%左右)、固定管理費(信託公司收取,每年按信託資金的2%左右收)、浮動管理費(按信託收益的20%左右收取)、託管費(由託管銀行按每年0.1%左右收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處分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相關稅賦和費用等。
Ⅸ 信託財產可以直接支付投資顧問費嗎
你好!
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應當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確認信託財產的歸屬並向受益人或權利歸屬人進行分配和轉移。分配方式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具體方式依信託文件的約定。
按照我國《信託法》的相關規定,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則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1)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2)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更是對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分配做出了細致的約定,即,依照信託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託單位比例進行分配。
部分信託產品中,對信託受益權做出了受益順次上的安排,部分受益人優先於其他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或信託利益。對於做出此類安排的信託產品,應當按照信託文件約定的分配順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間進行分配。
為避免在分配過程中,因尾差帶來的信託財產不足額的問題,通常在進行每一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分配時,在信託合同中約定採用截尾法並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其尾差歸受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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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信託融資 高昂的融資顧問費能不能列支
看操作。有的可以走出來,有的就沒法走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