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做融資租賃保理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識
按照融資租賃的四大支柱展開,並分類整理:
1、先了解行業行政法規、區域政策。
2、再了解合同法、商法及其他行業相關的司法解釋。
3、積累財務分析經驗。
4、學習稅收法規及操作細節。
5、了解盡職調查,通過擔保PEVC信託財務盡調引申至租賃行業。
6、分析研究所在行業的市場、潛力、未來趨勢。
7、了解周錶行業:信託、ABS、基金等等法律交易模式。
8、熟練掌握Excel,會算各種形式的租金計算方法。
9、學習項目管理理論。
10、聯系喝酒。
11、鍛煉實在的品質!
12、融資租賃同大多數行業一樣,操作層面很簡單,但是知其所以然比較復雜了。凡是做到極致都是極為艱難的,需要耗費你的半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復雜,租賃期限較長,標的物數額較高,各國的法律均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238條第2款就明文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
1、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復雜,租賃期限較長,標的物數額較高,各國的法律均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238條第2款就明文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取得權利是以償付代價為前提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出租人享有的權利就是承租人負有的義務。反之亦如此。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通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對方當事人一定的利益,對方當事人在取得該利益時都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
3、融資租賃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主體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對於出租人主體資格的取得,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我國有關融資租賃的立法,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融資賃合同的出租人為專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時,能夠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必須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資質,否則不得進行融資租賃業務。
4、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性質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資回收來源於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內所繳納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賃成本不可能在一個承租人那全部清償,因此,租金在性質上具有非全額清償性。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與此不同,它是一種完全清償性的租金,出租人通過在這次融資租賃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並賺取利潤。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融資租賃相對來說更類似於中長期貸款。這是由融資租賃的融資性質和交易方式所決定的。
一般說來,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構成包括以下四項要素:設備購置成本、融資成本、手續費及利潤。此外,如果承租人為設備投保,險費應計人租金。我國《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5、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不可撤銷性
在傳統租賃中,承租人有權利在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就無須繼續支付租金。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約的約定。也就是說,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同時,在融資租賃合同成立之時,承租人應支付的租金總額就已經確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都應該無條件地支付給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C. 金融租賃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金融法規 租賃大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關於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有關問題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關於加強金融機構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通知 關於辦理國際融資租賃業務租金償還問題的批復 境內居民獲准境外融資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關於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外匯帳戶及外債管理若干問題的復函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經營本外幣業務統一發放許可證有關事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 財政部關於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通知 貿易法規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設立中外合營租賃公司審批問題的通知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合資企業或合資企業的中外投資方能否用租賃來的設備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合資企業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2007年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目錄 2004年《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進口許可證申須簽發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下發《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基本情況統計表》的通知 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制度海關統計制度方法中國海關統計編制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包含融資租賃 列名合同)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產業政策國務院對我國投融資體製做重大改革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兩部門通知進一步推進開發性金融支持流通業發展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包括飛機融資租賃) 關於開展國產飛機、輪船租賃業務試點的指導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規定國際法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國際融資租賃統一規則(羅馬國際私法統一協會初步草案) 租賃示範法草案初稿俄羅斯聯邦融資租賃法俄羅斯投資相關法律哈薩克共和國金融租賃法 塞爾維亞共和國融資租賃法 韓國租賃業務條例規則澳門商法典中的融資租賃相關內容澳門核准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美國法律上關於融資租賃部分條款盧森堡稅收鼓勵政策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統一有關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7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9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及《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航空器特定問題的議定書》概述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特定航空器設備問題的議定書其他法律法規行業規定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抓緊解決由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賃項目租金拖欠問題的通知關於抓緊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使用財政專項借款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下發解決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問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解決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
D. 融資租賃給銀行帶來什麼好處
銀行通過融資租賃亂投資也和租賃公司犯類似的錯誤,把從租賃上得到的好處全部喪失。 由於國家對銀行監管相對較嚴,80年代末發現問題後,就不允許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了。盡管有外部經濟環境惡化的原因,但租賃公司和銀行都缺乏對融資租賃功能的研究,在定位上存在巨大的偏差:租賃公司把自己當作放貸銀行(因為融資租賃里有融資),銀行把自己當成貿易公司(融資租賃里有貿易)導致經營失敗。也是租賃公司放棄主業,銀行談租色變的重要原因。但是這些失敗並不是融資租賃的錯,更多的是因為制度轉軌過程的原因。 進入新世紀,融資租賃的外部環境逐漸成熟,租賃公司和銀行的關系又發生了變化,銀行本身也在呼籲開放融資租賃的混業經營。他們由談租色變到青睞融資租賃這里有幾個原因: 1、我國的經濟改革逐步朝市場化轉軌,市場機制已超過政府幹預,金融領域市場化也有長足的發展。央行貨幣和監管分離使金融機構徹底砸掉大鍋飯碗,金融機構必須從市場找飯碗; 2、政策法規趨於完善,特別是有利於融資租賃發展的四大支柱:法律、會計准則、監管、稅收都有相關政策出台,且還在不斷充實和完善之中,再開展融資租賃在法律上已經得到保障; 3、中國的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傳統的經營模式已經不適應經濟的持續發展,行業創新迫使金融機構把眼光轉移到融資租賃這種金融與貿易結合的模式上來,嘗試從這里找到突破口。 4、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與金融體系不健全產生矛盾,一方面企業發展急需資金,另一方面銀行有大量的存差資金,由於沒有好的融資工具和手段卻處於「惜貸」狀態,銀行有大批的資金需要尋找出路; 5、融資租賃的理論基本建立,租賃公司從簡單的融資向技術服務轉換,租賃的功能逐步被開發,租賃控制的風險的能力逐步顯現。租賃已從簡單的融資拓展到理財和資產管理。租賃公司的定位也從轉貸銀行變成服務貿易。租賃公司的利潤來源不再依靠利差,更多的是服務性收非,因此和銀行擺脫競爭關系,轉變為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 6、媒體的頻繁報道也使人們開始注重融資租賃,希望融資租賃能為本行(企)業帶來新的商機。 1、幫助銀行發放設備貸款 銀行設備貸款的競爭是比較激烈的,好的項目搶不著,次的項目又不願意做。在篩選項目中一定有這樣的項目就是如果做有一定的風險,如果不做放棄又太可惜。此時通過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做就可以降低風險,增加收益。原因:一是融資租賃提供給承租企業的是設備,不是資金,因此企業不會挪用貸款和亂消費;二是通過租賃使用的利率是市場利率,不受央行利率限制,風險和收益成正比;三是一旦承租企業破產租賃資產不參與清算,同時還保留債權;四是通過租賃公司的封閉運行,可以將租賃公司和承租企業的帳戶轉移到提供資金的銀行進行統一控制,即減少風險,又給銀行帶來更多的現金流量。 2、與銀行的理財業務進行合作 銀行為了解決存款資金過大,解決風險高收益低的問題,朝著帶客理財的方向發展。一方面不承擔風險,另一方面增加收入。理財需要有好的項目。銀行通過租賃公司可以找到相當一批即安全,又有收益的租賃項目(這要看租賃公司的經營能力和項目的自身風險),通過理財吸收民間資金,再通過委託租賃的方式將資金投入到好的項目中去(一般是政府鼓勵和支持的,或者現金流比較穩定的)。 還有一種比較通行的做法就是保理業務。其做法是租賃公司通過整合社會資源,對項目進行策劃包裝,做成一個風險小收益高的租賃項目。銀行如果有興趣可以買斷租賃公司的收租權,租賃公司提前結束這個項目去開發新的項目,銀行可以不化力氣找到抗風險能力強的項目。由於項目的篩選、策劃、整合需要一個過程,租賃公司的待銷售的項目出現供不應求的局面。 當然銀行和租賃公司在理財方面還有更多的合作空間需要開發。本文的建議是目前銀行與租賃公司合作成功的基礎上總結出來的。實際上第一個例子是租賃公司通過銀行得到低成本資金,第二個例子接近於租賃合同的證券化。他們的作用都是通過租賃促進民間投資。 3、幫助銀行解決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過大的問題。 前幾年因為投資失控,銀行的投資比例過大,銀監會加強監管後限制銀行固定資產投資不能超過自有資產的30%。面對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金融領域的服務在硬體方面有很大的發展。如果銀行不藉助這些先進設備增加自己的競爭能力,必然遭到淘汰。然而要投資又受到監管指標的限制,因此成為發展中的一個障礙。如果銀行將自己的固定資產通過回租或者用經營租賃的方式租賃設備,既可以改善投資比例,增加設備使用,又不影響監管部門的指標限制。 1、租賃公司需要銀行廣泛的資金來源 2、通過合作得到低成本的資金。 盡管租賃公司需要大量的資金,但是如果資金成本過高,這種需求就會驟降。因為企業通過租賃公司融資本身成本就高,如果資金來源成本太高將失去市場。但是銀行也不會無緣無故地給租賃公司低息貸款(當前政策上也不允許)。只有通過前面提到的理財等方式才能降低融資成本,因此要使用低成本資金前提是合作。租賃公司需要了解銀行更多的服務品種,以便研究出更廣泛的合作方式。 3、藉助銀行的網路加強對承租人現金流動的控制 租賃公司的資金大部分是從銀行貸來的,但是當承租企業出現問題是,銀行出於自己眼前利益,在租賃公司通過法律手段到銀行封帳或了解企業銀行帳號時,銀行卻以保密的理由幫助企業隱瞞帳號或轉移資金。租賃公司因此收不回錢也償還不了銀行貸款。怎樣走出這個怪圈還得從銀行與租賃公司合作下手。銀行都豐富的網路資源,這些網路是否能為租賃項目提供收取租金的服務不僅對租賃公司,對銀行也是很重要的。這些網路一方面承擔現金流水的渠道作用,另一方面負責監控承租企業的信用。一旦出現問題銀行從自己的角度也要幫助租賃公司防止企業惡意賴帳。為了解決法律和管理上的問題,租賃公司在簽定租賃合同時應當獲得銀行的服務承諾以及承租人的認可。 4、需要共享信用平台 中國金融機構已經建立起貸款企業信用網路。金融機構的租賃公司可以享用,但是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就不能進入這個系統,因此在給一個企業評估項目時對企業真正的負債狀況和償債能力很難掌握,此時需要銀行的幫助。 自從金融租賃公司經過增資擴股,資產重組以來,改變了脫離主業的局面開始經營融資租賃以來,和銀行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一方面他們都屬於金融機構,另一方面通過租賃降低了設備貸款的風險,解決了貸款個體規模和銀行投資規模等政策問題,拓寬了放款渠道。對於經營好的租賃公司甚至出現銀行排隊買項目的現象。80年代中期國外銀行追著租賃公司給貸款,目前國內銀行又出現這個苗頭,但是它們之間的性質有很大區別。前者以為有國家信用擔保盲目給租賃公司貸款,解決游資過剩問題。後者是在市場環境的基礎上,解決放款難和開拓銀行業務創新。從現在的情況看,凡是創新能力強的租賃公司和銀行的合作緊密,反之銀行見到租賃公司依然是談租色變。 首先是政策方面的障礙。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不許把資金貸給非銀行金融機構,因此從法律上,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不能從銀行貸款。而銀監會並沒有給金融租賃公司應有的金融業務(主要是解決資金來源的業務:接受有關租賃當事人的租賃保證金;接受法人或機構委託租賃資金;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外匯借款;同業拆借業務;)因此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反而不如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更容易與銀行合作。 其次是銀行混業經營的問題。看到融資租賃的好處,許多銀行都在呼籲開放融資租賃業務。在國外發達國家的銀行一般都有融資租賃業務,但是只限定於簡單融資租賃。這是什麼原因?從我國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失敗經驗可以看出:銀行的主業是金融,融資租賃是金融與貿易結合的產業。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必然要擴大到貿易領域。然而金融和貿易是相互制約的產業。試想如果一個有充足資金的企業做貿易,其結果不是壟斷就是搞亂市場。因此銀行不能做貿易,商業企業不能搞銀行就是這個道理。也是這個原因,我國從允許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到禁止只有2、3年的時間,並且到現在依然沒有解禁。什麼時候開放這要看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開放進度表,就算開放了估計也只能經營設備方面的簡單融資租賃業務。這就給銀行和租賃公司合作提供一個分工合作的契機。租賃公司要大力開展創新租賃業務,通過技術創新降低融資過程中的信用風險,給銀行提供更多的資金出路。銀行也藉助金融工具的優勢給租賃公司提供控制風險的便利。雙方的合作將會促進我國投融資領域的金融業務健康發展。
E. 什麼是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詳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租賃業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實物租賃公司,一類是金融租賃公司。兩個的區別點主要在,前者最終只轉移使用權,後來最終要轉移所有權。
因此,金融租賃公司實際是一家金融機構,與銀行不同在於,銀行貸款給企業,企業用於購買設備,以先付息後歸還本金。金融租賃公司是先購買設備,再將設備租賃給企業,企業付租賃費,比如付五年的租賃費,五年租賃費的總和等於基金加利息。
(5)融資租賃立法的支柱擴展閱讀:
金融租賃公司中國的發展
起源
我國的融資租賃業起源於1981年4月,最早的租賃公司以中外合資企業的形式出現,其原始動機是引進外資。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資組成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租賃有限公司"到1997年經原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6家。
1997年後,海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廣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武漢國際租賃公司和中國華陽金融租賃有限公司(2000年關閉)先後退出市場。目前,經過增資擴股後正常經營的金融租賃公司有18家,它們主要從事公交、城建、醫療、航空、IT等產業。
發展
融資租賃是不同資本市場之間進行資源傳導和資本形態轉化的有效機制。由於融資租賃具有其他籌資方式所不可比擬的優點,所以國際上已普遍使用之,其發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為改革開放的產物被引進中國,在近20年來中國租賃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因各種原因。
金融租賃公司普遍存在著經營范圍較為混亂、在高風險領域投資規模過多過大又疏於風險控制與資產管理,加之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健全,租賃業發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監督、會計准則和稅收)不配套,導致了一些金融租賃公司面臨著資產質量惡化,出現嚴重的支付困難、正常的業務經營已難以為繼的狀況。
完善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育完善,法律、監督、會計准則和稅收環境對租賃業的支持力度越來越大,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要求。
十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組織商務部、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結合國情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租賃法(草案)》(二次徵求意見稿)。
融資租賃立法將推進融資租賃業市場化進程,盤活固定資產、優化資源配置,滿足企業技術改造的要求,提高企業技術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引導消費。
增加行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融資租賃的立法將促進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發展,在加快折舊、呆帳准備,流轉稅繳納、關稅繳納、外匯結算資金來源等方面給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觀政治環境十分有利於中國租賃業的發展。
前景
未來的幾十年是中國經濟發展上台階的時期,國家將繼續對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大力投資,中國企業經過幾十年市場化運作和積累後急需產業更新和技術改造。
這些都會帶來大量的成套設備,交通工具,專用機械的需求,,而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已經證明了租賃是解決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徑。今後市場的巨大需求是租賃業務發展的最好時機。
F. 融資租賃有哪些法律規定
融資租賃是一種貿易與信貸相結合,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綜合性交易。鑒於其復雜的法律關系,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融資租賃有著不同的理解和定義。一般來
說,融資租賃要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構成,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
融物。我國立法者在借鑒《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其他國家對融資租賃的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融資租賃界對融資租賃比較一致的看法後,對融資租賃作出規定。
3.杠桿租賃。所謂杠桿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資租賃物全部金額的一部分(一般不低於20%),就獲得
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物的其他金額則以該租賃物作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解決的一種租賃形式。在杠桿租賃中,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是一種無追索權的貸款,但需
出租人以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讓權作為擔保。
不能觸犯法律的情況下可以活動。
G. 融資租賃的法律性質是什麼,怎麼去判斷
1]有學者認為,融資租賃建立在所有權分化理論基礎上[2]學界有關融資租賃法律性質的觀點主要有:所有權保留分期付款買賣契約、[3]租賃契約、[4]貨幣借貸契約,[5]以及動產擔保交易。[6]基於上述對融資租賃法律性質的不同學說,立法上存在形式主義和實質主義兩種不同認定路徑。[7]形式主義法律界定不考慮設備所有權最後通過何種方式確定歸屬,僅從買賣以及租賃的合同形式上對融資租賃的法律性質進行認定。美國《統一商法典》和我國《合同法》中融資租賃定義基本都採用了形式主義界定方式。實質主義法律界定則認為採用租賃形式的交易未必是法律意義上的真實租賃,往往以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為標准,考慮經濟實質上的公平、租金和租期如何計算等。[8]一項按照形式主義確定的融資租賃按照實質主義方式可能就不構成融資租賃,而按照實質主義界定方式確定的融資租賃按照形式主義定義可能也不構成融資租賃。許多國家不再僅僅採用形式主義或實質主義路徑,兩種路徑逐漸融合。以美國相關立法規定為例,[9]融資租賃在現行美國《統一商法典》中採用了形式主義的定義,而同時廢除了各種動產擔保交易在形式、名稱上的區別,明文規定融資租賃的意圖為擔保,是一種特殊的租賃制度,這是實質主義的體現。
H. 融資租賃行業的四大支柱 1:監管 2:稅收 3:會計 4:法律 的相關文件有哪些
與融資租賃業有關的交易規則、會計准則、行業監管和稅收政策,業內習慣稱其為支持融資租賃的四大支柱。所謂四大支柱,實際上是指支持融資租賃交易的最低限度的法律
I. 融資租賃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融資租賃的方式有直接租賃,轉融資租賃,售後租回融資租賃,杠桿融資租賃,委託融資租賃,項目融資租賃,銷售式租賃,抽成融資租賃等。當事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