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平台債 是什麼
平台債,多是一些政府下屬的主營衛基礎設施建設的公司,利用這些公司作為平台發債,實質上是為政府融資。通過上述平台發行的債務工具稱為平台債。
表面上平台債是公司的負債,但實質上由政府擔保,所以平台債的增加對於政府的債務負擔,同時由於平台債的債權人中,銀行是主要的一方,所以平台債的增加對於銀行體系的穩定性也存在影響。
⑵ 誰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巨額債務埋單
肯定是我們廣大老百姓了。毋容置疑的
政府、商業銀行和人民大眾都可能會為地方融資平台的巨額債務買單。但是由於我國的政治體制因素,中央政府不允許地方政府破產,就會為地方政府的債務兜底。一方面中央政府為了不讓地方政府出現財政赤字,已經代地方政府發行了地方債;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是通過地方投融資平台支撐的國有企業來向銀行進行貸款的,如果壞賬出現,最嚴重的可能就是讓這些國有企業破產。此外,與銀行的不良資產負債率相比,地方政府官員更看重自己在位期間的政績工程。然而商業銀行也不會成為地方政府的替罪羊。我國銀行業是以四大國有銀行為支柱的,當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因此達到了一個風險峰值時,中央政府為了保證我國的金融安全,不得不採取各種措施來降低銀行的不良資產率,最後則可能通過央行大量發行人民幣的形式,用通貨膨脹的形式,用不能如實反映當前消費水平的CPI指數的形式,讓全體中國人民最終來消化,所以人民大眾可能會成為利益受損者。
⑶ 株洲應居安思危--各級政府融資平台貸款近幾年猛增,政府負債率是否過高,政府融資潛在風險問題值得關注。
參考一下海南省的情況海南部分地方政府負債率300% 償債依賴土地升值2月22日,在海南省政協五屆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梁振功委員直言,2010年海南省政府一般預算收入為271億元,而截至2010年11月底,全省各級政府融資平台貸款余額增至798.67億元,政府負債率過高,政府融資潛在風險問題值得關注。 梁振功表示,據調查,目前政府負債率過高。一些地區融資負債率高達300%,大大高於國際風險警戒線80—120%的水平。部分融資擔保不規范。部分地方政府為了能從銀行獲得貸款,想方設法向銀行出具各種形式的擔保,既有政府出具不具法律效力的還貸支持性文件,也有地方財政出具還本付息的承諾函;部分政府融資項目透明度低,存在政企不分,還款責任不清晰,借款、用款、還款人不統一的情況。盡管2009年全省金融機構存、貸款分別增長35%和40%,銀行業盈利達40億元,但更應居安思危。 此外,政府償債能力對土地升值依賴過大。政府融資建設項目中,多數為公益性項目、民生項目,政府依靠土地擔保才能夠從銀行獲得貸款,而這些擔保又大多是建立在土地價格上漲預期基礎之上。如果地價下跌,土地出讓困難,對一些財力相對較弱而借款又較多的市縣政府來講,還款就會發生困難。而政府融資舉債時缺乏項目可行性論證、總量規劃和資金監管機制,缺少相應的科學決策責任機制和科學償還機制,缺少償債能力的指標限制和監督約束機制。 由此建議,摸清融資存量情況,清理不規范運作的融資項目。指導制定科學的還款計劃,化解潛在的融資風險。提高政府融資平台債務規模的透明度,防範融資平台債務風險連帶形成財政風險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政府融資運作和監管機制,促使政府融資行為科學有序,系統性風險可防可控。 建立並完善債務風險預警機制,防患於未然。建立各級政府借貸審批制度,嚴格按照政府債務風險控制標准審核其舉債行為和規模,實行借貸限額管理,有效控制政府債務規模的無序擴大。建立風險評價指標體系、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以及政府債務報告制度。 規范政府融資決策機制,嚴格管理土地出讓金。建議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國庫,在國庫中設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賬」,專門核算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支情況。 建立健全融資責任制度和債務償還保障機制。各級政府應統籌本級財政情況,科學制定本級政府融資規模,制定科學的決策機制和責任機制,在政府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有效清償的情況下,適時探索實施問責制。引導銀行加強對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管理。 強化城市功能定位,防止政府新增融資非理性膨脹。建議政府融資資金要向公共衛生、基礎設施、文化教育、保障性住房、垃圾處理等民生項目傾斜,經營性項目盡量取之於企業,用之於企業。在規劃全省醫療急救、文化教育、基礎設施、農產品質量檢測等公益性項目時,應突破市縣行政管理區域,樹立全省一盤棋的概念,實現跨區域服務。 提高政府融資平台的商業化運作能力,推動政府項目融資行為市場化。引導民營資本進入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行業,創造條件推動市政債券等的發展,鼓勵發行企業債券,嘗試通過基礎設施、民生項目市場化的方式投融資,嘗試個別項目通過採取公私合營模式(政府和私營資本各佔一定比例)組建平台,進行市場化運作,為城市建設注入新的資本來源。
⑷ 地方融資平台的潛在風險
2010年,隨著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數量和融資規模的飛速發展,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負債規模也在急劇膨脹。大規模的投融資也給地方政府帶來了居高不下的舉債。「地方債」再次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上。有消息稱,地方債務在短短幾個月內,已經從4萬億飆升到7萬億。據有關專家分析,高達7萬億甚至更多的地方債務,可能會拖垮中國經濟剛剛復甦的腳步。
前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銀監會召開的2010年第二次經濟金融形勢分析通報會議上介紹說,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余額為7.38萬億元,同比增長70.4%。佔一般貸款余額的20.4%,全年新增貸款3.05萬億元,佔全部新增一般貸款的34.5%。這離世界公認的警戒線60%已經很接近了。可見在2009年,為應對金融危機沖擊,地方政府圈錢之猛。
來自銀監會的統計數據顯示:到2009年5月末,全國各省、區、直轄市合計設立8221家投融資平台公司,其中縣級平台高達4907家。而從地方平台公司貸款債務與地方政府財力對比看,債務率為97.8%,部分城市平台公司貸款債務率超過200%。 央行2011年6月1日晚間公布的《2010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介紹了其2008年以來對全國各地區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情況的專項調查結果。報告顯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國共有地方政府融資平台1萬余家,較2008年年末增長25%以上。其中,縣級(含縣級市)平台約佔70%。同時,平台貸款在人民幣各項貸款中佔比不超過30%。對於平台貸款的具體數量,央行在報告中並沒有披露。但值得注意的是,報告中提到,「平台貸款在人民幣各項貸款中佔比不超過30%。」按照2010年末人民幣貸款余額為47.92萬億元來算,截至2010年末,政府融資平台貸款不到14.376萬億元。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曾經一針見血地指出,地方融資平台最大的風險,在於把地方政府基礎建設和公共事業產生的債務信貸化。
⑸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的分類原則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
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⑹ 政府債務融資平台是什麼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地方政府為了融資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所組建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各種不同類型的公司,這些公司通過地方政府所劃撥的土地等資產組建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大致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等作為還款承諾,重點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
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台進行基礎設施和城市建設方面的融資由來已久,但是投融資平台發揮主導作用則是2008年來在應對金融危機時期的事情。2009年初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台,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這被地方政府視為對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肯定和鼓勵。
從2008年底以來,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數量和融資規模呈現飛速發展的趨勢,據初步統計,截至2009年8月,全國共有3000家以上的各級政府投融資平台,其中70%以上為縣區級平台公司。2008年初,全國各級地方政府的投融資平台的負債總計1萬多億元,到2009年中,則迅速上升到5萬億元以上,其中絕大部分來自於銀行貸款。
隨著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數量和融資規模呈現飛速發展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專家質疑,由於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責任主體不清晰,操作程序不規范,同時,地方政府往往通過多個融資平台公司從多家銀行獲得信貸資金,形成多頭舉債,而銀行對地方政府的總體負債和擔保承諾情況根本不清楚,甚至地方政府對自己的融資平台的負債情況都不清楚,一旦投融資平台的項目投資收益不能覆蓋成本,這些「隱性債務」就必然顯性化,給地方政府的財政造成巨大壓力,甚至最後不得不由中央財政和商業銀行買單。
⑺ 如何控制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風險
發揮市場機制約束地方政府之手
報告建議,將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所必須舉借的短期債務,通過發債的辦法轉換為長期債務,從而與地方政府公共基礎設施投資收益的長期性相匹配,化解借新債還舊債或依賴土地收益還債的風險。
具體而言,市場約束與行政監管要互為補充。控制地方債務規模不合理擴張,中央政府可以對地方政府的借款實行必要控制,包括按年度或月份進行借款總額控制、禁止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借款、對地方政府的借款進行審查和監督、禁止違規擔保等。除了直接控制,中央政府還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對地方債務操作進行合理的規則管理。主要管理指標包括地方財政赤字上限、地方政府償債能力指數、地方債務累積上限、地方公共支出水平等。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方政府可通過信託貸款、融資租賃、售後回租、發行理財產品、BT(建設—移交)、墊資施工等很多隱蔽辦法規避中央政府債務約束,單純的直接管制效果並不顯著。
這就決定了僅僅依靠中央政府的管制不是萬全之法。何況,在自由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資金的貸出者會通過借貸利率和借貸數量來對借款人進行約束,沒有持久收入支持的負債不會系統性存在。有效利用市場約束是控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重要方面。這要求國內金融市場相對地方政府必須是獨立、自由、開放的,地方政府無法通過對金融機構的管制或者干預把自己置於借款人的優先地位,中央政府不會為地方政府債務提供現實或隱性的擔保。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
⑻ 政府融資平台所有債務是否均為隱債
政府融資平台所有債務不是隱債。
隱性債務的核心特徵有三點:
一決策主體是地方政府;
二資金用途是公益性項目建設;
三償債資金來源於政府財政資金。
同時滿足以上三點的就可以認定為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根據媒體披露的中發〔2018〕27號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意見》的部分內容,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債務預算之外,直接或間接以財政資金償還,以及違法提供擔保等方式舉借的債務。
⑼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的風險有哪些
法律分析: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的風險如下:(一)管理者對債務融資風險認識不充分;(二)銀行對企業的債務監督不充分;(三)市場利率和匯率的變動;(四)企業投資決策失誤。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