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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證券投資信託業

發布時間:2022-05-28 00:12:55

A. 野村證券

野村證券,英文名NOMURA SECURITIES作為一家日本大券商,也是最早拓展中國金融和投資業務的境外機構之一。1925年成立的野村證券現為日本第一大券商。野村證券管理的股票和債券資產規模達到了13.6萬億日元,公司凈利潤達到1680億日元。

2002年10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接納野村證券上海代表處為其特別會員,野村證券上海代表處從而成為首家獲准成為深交所特別會員的境外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2002年11月,野村證券上海代表處又被上海證券交易所接納為首家境外特別會員。[1] 發展歷程1925年12月25日從大阪株式會社野村銀行中分離出來,成立了野村證券。1926年1月正式營業。1946年總公司移至東京。1949年成為東京證券交易所的正式會員。1961年公司股票在東京證券交易所、大阪證券交易所、名古屋證券交易所上市。1964年電子計算機部分離出來,成立株式會社野村電子計算機中心。1985年野村商務服務株式會社成立。1993年野村信託銀行株式會社成立。1999年11月野村企業信息子公司成立。 業務范圍1、證券經紀業務,主要從事和組織股票、債券的買賣。2、投資金融,認購政府債券及日元外債,發行公司債、股票。3、投資信託,經營股票、債券及外國投資信託業務。4、離岸金融業務,進行銀團貸款、項目貸款、中長期外匯貸款及短期資金拆借。;5、金融服務,開展廣泛的投資調查服務,為國際投資者擔任資產的保管及外匯運用工作。發展戰略:繼續保持全球有競爭力的日本金融機構的地位,事業徹底全球化,多樣化,確立穩定的盈利來源,充分利用股民的資金。

B. 有誰清楚日本金融體系,謝謝

2008年9月以來,源自華爾街的國際金融危機給日本經濟以重創。在很短時間內,各項主要經濟指標迅速出現戰後少有的急劇下滑,2008年財年GDP增長率下降3.5%,出現戰後最嚴重的衰退。但經過大半年時間的艱苦努力,從2009年5月起,日本經濟的主要指標逐漸回暖,6月政府正式宣布「觸底」。日本經濟何時復甦?後金融危機走向如何?對世界經濟以及中日經貿關系將產生很大影響。

一、日本未發生金融危機,而是發生了經濟危機

國際金融危機對日本金融機構的直接打擊有限,但對實體經濟打擊沉重。2008年第4季度實際GDP增長率驟降14.4%,創下戰後以來的新低。2009年第1季度又降為14.2%。不僅如此,其他主要經濟指標均開始出現雪崩式下滑。美歐市場的萎縮導致日本出口迅速下降,2008年度出口同比減少16.4%,貿易順差下降了90%。2009年第1季度,出口下降26%。此前日本之所以從長達10幾年的長期蕭條中掙脫出來,主要是由出口擴大帶動的。突如其來的國際金融危機對日本整個出口企業沉重一擊,而汽車企業首當其沖,受害最重。出口產業受挫,引起工礦業生產迅速下降、設備投資下滑、企業經營惡化,而生產的減少以及企業效益的下降又引起就業形勢的惡化,經濟危機的特徵十分明顯。這說明在日本並未發生金融危機,而是發生了經濟危機。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經濟急劇下滑,且比震源地的美國以及其他歐洲主要發達國家更嚴重,其主要原因在於,日本經濟是在舊傷尚未痊癒的情況下,進入新一輪的周期性衰退,再加上國際金融危機的重創,因此表現出比美國和歐洲主要發達國家更嚴重的症狀。

面對突如其來的金融危機,日本政府在2008年8月、10月和12月先後採取了「緊急綜合對策」、「生活對策」和「緊急經濟對策」措施,被稱為「三級火箭助推」。三次政策措施共投入財政資金12.4萬億日元,相當GDP的1.9%,預計將帶動75萬億規模的事業投資。

三次經濟對策主要包括支付定額消費補貼金(2萬億日元)、下調高速公路收費、改善就業政策、住宅減稅、實施醫療、看護、社會福利政策等措施。同時,為了加強金融系統的穩定,出台了中小企業的融資對策(擔保規模擴大到30萬億日元)、增加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公共注資(12萬億日元)、成立銀行等金融機構持有股票回購機構等。

在貨幣政策方面,日本銀行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向短期金融市場大量供給資金,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向金融市場提供美元流動性,兩次下調無擔保隔夜拆借利率的誘導目標,2008年10月從0.5%下調至0.3%,12月從0.3%下調至0.1%。2008年12月,又實施購入長期國債、購買一般企業商業票據(CP)等特別措施。直到2009年6月,日本銀行一直維持0.1%的低利率不變,繼續增加貨幣的流動性。

鑒於2008年第四季度以來經濟惡化速度加快,日本政府又於2009年4月決定出台新的「追加經濟對策」,追加額高達15.4萬億日元,相當於GDP的3%,這是近年來最大規模的財政投資,預計帶動56萬億日元的事業規模。據預測,此舉將推升2009財年GDP增長率2個百分點。

上述一系列擴張性財政金融政策已初見成效。2009年5月份以來,日本一些主要經濟指標開始出現若干回暖跡象,節能汽車減稅及綠色補貼、定額消費補貼金等對策已產生效果。據預測,如果不實施經濟對策,2009年度實際GDP將為超過-5%的負增長,而實施經濟對策後,將維持在-3%左右。

二、後金融危機時期日本經濟走勢

盡管本次國際金融危機對日本實體經濟造成嚴重沖擊,但對其金融體系和社會結構並未造成太大影響,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國家實力並未出現實質性變化。正因為如此,日本的經濟危機呈現出「來得快,走得也快」的特徵。2009年5-7月份,日本銀行與政府與雙雙連續三個月對經濟運行做出上行判斷。日本銀行在6月份「金融經濟月報」中指出:日本經濟持續改善。7月的「月報」進一步指出;經濟逐漸好轉。內閣府在6月份「月例經濟報告」中時隔7個月首次取消了「惡化」二字,認為經濟已出現部分改善,雖然不能說復甦,但也已觸底。7月份的「月例經濟報告」又進一步認為,盡管形勢依然嚴峻,但經濟已全面改善。在發達國家中日本第一個宣布「觸底」。這意味著日本經濟已從危機階段進入後金融危機的療傷階段。為了判斷未來經濟走勢,還應分析一下日本面臨的有利條件和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1)日本經濟實力雄厚,特別是國內金融系統仍然穩定,不良債權早已處理完畢,經濟基本層面尚好。另外,日本對金融創新和發展金融衍生工具一直持慎重態度,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遠比美國嚴格,這也是日本金融系統在這場國際金融危機中免遭重大直接損失的主要原因。再者,日本剛剛經歷長期蕭條,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與教訓,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事實上,目前美國所採取的擴大公共投資、零利率政策和寬松貨幣政策也都借鑒了日本的經驗。

(2)周期性衰退接近尾聲。從戰後日本出現的13次景氣循環來看,衰退期平均為17個月。第14次景氣循環從2007年11月開始進入衰退期,到2009年7月達20個月,經過長期調整,新一輪經濟周期即將來臨,加之前兩個季度跌幅較大,第二季度止跌反彈情在理中。

(3)庫貨減少,生產可望回暖。自去年秋季以來,出口銳減,企業減產,大量積壓的庫貨開始減少,到2009年3月庫貨已接近正常水平。加之美國市場出現回暖兆頭,最大貿易夥伴的中國經濟保持相對高速增長,3-5月份,出口連續保持降幅縮小態勢,工礦業生產指數也分別出現1.6%、2.3%和5.7%,連續3個月正增長,企業信心指數得到提振。

(4)政府的緊急對策將逐漸顯露效果。如前所述,面對國際市場惡化和日元升值,日本政府自2008年秋季以來先後出台了四次緊急經濟對策,累計財政支出規模超過GDP的5%。發放到每位居民手中的定額消費補貼金和2008年財年補充預算以及提前執行的2009年度公共投資等均在第二季度產生效果,支撐經濟回暖。央行及時下調利率,向短期金融市場提供大量資金,還採取回購長期國債、回購民間企業發行的CP等非傳統金融手段,企業融資環境已明顯趨好。

(5)國際經濟環境的若干有利變化。面對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機,國際社會頻頻出手,採取協調行動,這些對策可能在2011年上半年顯露效果,全球經濟可望逐漸回暖。另外,國際油價、糧價的大幅度降價對嚴重依賴進口的日本經濟利好,會使企業生產成本降低、交易條件改善,但前一時期這種利好為金融危機的強烈沖擊波所淹沒,經濟觸底後,這一利好就會逐漸顯現。

2.不利因素

(1)設備投資短時期內難以恢復。據內閣府的最新調查,反映半年後設備投資增長的機械設備(除船舶、電力外)訂貨金額出現連續四個季度大幅度下滑,這意味著半年乃至一年後的設備投資仍將持續下跌。據內閣府預測,2009年度設備投資將為-15.9%的大幅度下降。設備投資約占日本GDP的15%,設備投資從需求和供給兩方面對經濟發展產生重要作用,設備投資大幅下降,首先將嚴重影響內需的擴大。

(2)失業狀況繼續惡化。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到2009年3月底已有10幾萬「派遣臨時工」失去工作崗位,正式員工也岌岌可危。從失業率來看,2008年1月僅為3.8%,2009年1月上升為4.1%,5月又攀升至5.2%。同月有效求人倍率(有效求人數/有效求職數)下降至0.44,為戰後最低點,失業人口總數高達347萬人。估計未來一段時間,失業率還將上升。嚴重的失業問題已開始演變為社會問題。

(3)個人消費增長困難。個人消費占日本GDP的56%,對自律性經濟復甦影響巨大。消費疲軟是日本經濟陷入蕭條的重要特徵之一,在20世紀90年代個人消費基本處於停滯或負增長狀態。2002年3月以來的69個長期景氣過程中,由於收入未能增加,個人消費也基本處於微升和停滯狀態。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不僅收入沒有增加,反而出現大量失業人口,壓迫社會總收入上升,其結果導致個人消費更加疲軟。

(4)財政狀況日趨惡化。如前所述,到2008年度末,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長期債務余額達860多萬億日元,與GDP之比接近180%。前一個時期,由於政府嚴格控制國債發行額,財政狀況曾出現過好轉跡象,但突遭金融危機襲擊,不得不再次採取凱恩斯主義手法,擴大發行國債,使財政再陷深淵。倘若危機長久持續,能否籌措到「第五次經濟對策」資金似乎都很困難。

(5)政局將持續動盪。日本最晚將在2009年8月30日舉行眾院選舉。據媒體預測,在野的民主黨獲勝可能性較大,但即便民主黨掌握掌權,也難以保證政局的長期穩定。政局的動盪難以保證經濟政策的連續性,不利於緊急經濟對策的推行。

3.近期走勢

由於外日本需依存度較高,只要美國經濟不復甦,世界經濟不復甦,日本率先實現明顯的V字型復甦很難想像,但出現U型復甦的可能性較大。日本這次經濟衰退,出口下降、生產減少、設備投資驟減、就業形勢惡化以及個人消費減少等蕭條特徵在很短的時間內幾乎同時出現。來勢兇猛,觸底也很快,但恢復到危機前的水平,並繼續走向復甦,尚需時日,由於美國經濟、世界經濟尚未恢復以及經濟下滑慣性等因素的影響,2009年度日本經濟仍將是-3.3%左右的衰退。

最近世界經濟出現若干復甦的端倪,在強有力的擴張性財政金融政策刺激下,估計日本經濟在第二季度有可能出現正增長,在繼續持續一段正增長後,到2011年第二季度前後,隨著經濟對策效果的減弱或消失,設備投資和個人消費等民需又難以跟進,因此可能再次出短期波動,亦即出現雙底的W型變化。倘若2011年下半年以後美國經濟和世界經濟出現復甦,日本經濟也將隨之復甦,2011年度可能轉為1%左右的正增長。

4.中期走勢

這里的中期是指未來5年左右的期間,亦即後金融危機時期。這一階段是對金融危機後遺症進行處理、療傷的階段。由於設備投資低迷、失業壓力還在增大、個人消費持續疲軟、財政困難以及外需環境不穩定等不利條件的存在,日本經濟在後金融危機時期很難出現較高增長。

日本財政咨詢會議把近中期經濟發展劃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危急階段」,大體在2009年。這一階段的對策是:為了切斷金融危機和實體經濟惡化的連鎖,要強化內需的支撐作用,提前實施公共投資計劃項目,擴大就業。目前這一階段的目標已基本實現。第二階段為「觸底階段」,大約在2011年前後。在這一階段為了使景氣不再下跌,應當加強空港、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以保持經濟的穩定增長;第三階段為「恢復和增長階段」,大約在2011年以後。

雖然日本經濟在2008年出現了大衰退,但由於日元升值,按美元計算的實際GDP反而比上年出現大幅度上升(從4.3萬億美元上升至4.9萬億美元),繼續保持世界第二位的經濟規模,而且世界金融大國、債券大國的地位也未發生變化。盡管面臨各種挑戰,但日本經濟實力猶在,資金雄厚、企業創新能力旺盛,具備經濟再生的基礎條件。因此陷入類似90年代的長期蕭條的可能性不大。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有望成為下一個經濟增長點的綠色經濟、節能環保領域,日本具有壓倒優勢,占據著制高點,加之支持力度又在加大,今後有望進一步成長。財政困難、社會保障問題以及少子老齡化問題屬於長期和超長期結構性問題,對近中期日本經濟的影響有限。

綜合各種不利與有利因素,筆者對後金融危機時期的日本經濟走勢持謹慎樂觀預測,2011年以後,日本將會逐步告別凱恩斯主義政策,而重新走向財政結構改革之路,做好後危機收口工作。目前日本有關方面明確表示,2011年度的財政預算規模將小於上年度,國債發行額度也將會相應縮小。倘若經濟能夠順利復甦,日本將在2011年以後逐漸提高消費稅,並擇機再次解除零利率,使金融政策回歸常態。在美國經濟、世界經濟回暖的大前提下,後金融危機時期,日本可望保持與潛在經濟增長率相應的1%-1.5%左右的穩定增長。
希望採納

C. 日本四大證券公司排名

瑞穗證券公司;
三菱日聯證券公司;
野村證券公司;
大和證券公司。
如果特普郎的回答幫到了您,請千萬給予採納。謝謝

D. 日本現在對信託業的監管

日本採取的是統一化的信託監管模式,我們從信託法律網(TrustLaws.Net)獲知,日本的信託銀行由金版融廳負責監管權,主要由監管局執行,具體落實在銀行二部.

理解日本的信託監管要從研究日本的信託機構變遷開始,並注意<兼營法>和<銀行法>在信託監管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E. 如何確定證券法調整的證券種類

我國第一部證券法已經出台,這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在這部法律的審議過程中有若乾重大問題成為爭論焦點,各方面人士都發表了不同觀點和意見,其中一個重要問題是關於證券法的調整范圍問題,經歷了較長時間的爭論。從親自參加這部法律制定工作的角度來看,有必要從法理上闡述清楚這個問題。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涉及二個層次的問題,一是調整哪些種類的證券;二是調整這些證券的哪些活動。對此一直有兩種不同意見,成為審議證券法草案的焦點之一。

一種意見主張,證券法應當成為統轄公司法和其他證券法律、法規的基本法,各類證券活動首先以證券法為准,將其他法律、法規中對證券發行、交易的規范都納入證券法中,其調整范圍應當包括所有證券(也含其衍生品種),既規定其發行活動,又規定其交易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用這部法律對證券市場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制定證券法,其調整不能從「證券法」的名稱概念和「證券」的學術名詞概念出發,而應當從我國證券市場的實踐基礎和現實條件出發,對目前適合我國需要的、有條件規定的證券種類加以規定,並與現行的公司法、有關證券管理的行政法規相銜接,還要考慮與今後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協調。從證券活動存在不同法律關系的歷史發展和現狀來看,並借鑒國外證券立法的經驗,調整證券市場關系的立法應當是由多項法律組成的,它們各有分工,又相互協調配合,不可能僅靠一部證券法來規定全部證券市場的法律關系,也難以用這一部法律將所有證券活動都管起來,因此,我國證券法所調整的證券關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債券等基本證券的交易活動,而對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活動在公司法已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踐中的新情況作出補充性規范。此外的其他證券,即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投資基金券等,因其發行活動反映的法律關系各不相同,也區別於股票、公司債券的法律關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其交易活動雖與股票、公司債券的交易活動(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處,但在管理規范上還有較大不同(如:對政府債券的交易,其掛牌上市不實行審批制,並且發行人不承擔信息披露義務;再有,我國目前發行的金融債券不允許轉讓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簡單地實行與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同樣的管理規范。這些例外性規定以及是否適用證券法規定的交易管理規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規加以明確。

上述兩種不同意見的產生,關鍵在於立法指導思想不同和立法技術的把握上不同。從立法指導思想來說,就是在我國目前條件下,是外國證券市場上有什麼我們也都有什麼,與外國證券市場的作法完全接軌,還是慎重地從我國的現實需要和實際條件出發來作出選擇,而不是從概念出發;從立法技術的把握上來說,對我國目前能夠規定的證券種類,其發行活動和交易活動(學理上抽象為證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只能集中在這一部證券法中,還是要堅持法與法之間應保持銜接協調的原則,重視每項法律應調整特定法律關系的規律性。是否不將全部證券活動寫入這一部法中,就違反了法律適用的慣例,造成法律使用上的不方便。

為了進一步明確立法指導思想,並恰當把握好立法技術,來較好地確定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有必要從基本法理、立法慣例、現行體制和立法技術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並加以說明。

第一,從立法指導思想上說,這部證券法具有階段性特點,目前其所調整的,不能與國際上的現有作法全面接軌,而應當就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實驗、有了一定實踐經驗、問題看得較清楚的、又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現實需要的證券品種加以規定,而不能從「證券法」的名稱概念和「證券」的名詞概念出發,更不能照抄照搬國外的作法。

第二,從基本法理和立法慣例方面來看,證券市場的一級市場(發行市場)和二級市場(交易市場)的行為規范,不可能集中在證券法的一部法律中,需要有相互協調的多個法律共同配合進行約束和規范,各國的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過程和立法慣例都證實了這一點。這是因為各類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產生於不同經濟發展的歷史階段上,針對其不同的法律關系,在商事法律領域內制定了既有各自的調整范圍又有相互聯系的多項法律。例如:對於構在證券市場最基礎券種的股票和公司債券,由於原始股發行、新股發行是設立公司募集股本和公司增加股本的行為,公司債券發行是公司運作中擴大籌資的行為;而股票、公司債券的轉讓交易,反映股東、債權人對公司的關系,並構成當事人之間的股權、債權轉讓行為。這些證券活動的規范都是公司法范疇的基本內容,因此,各國在制定公司法時都包括了這些規范。又如:對於投資基金券,由於發行投資基金券是根據商事信託關系,在確立委託人、受託人、管理人的證券投資信託關系基礎上而設立投資基金,反映了以信託關系運用該基金從事證券投資而為委託人創取收益的法律關系,因此,投資基金券的發行活動要受證券信託投資法的調整,這在國外也都是單獨立法,如:日本制定了證券投資信託法、投資顧問法;德國制定了投資公司法;韓國制定了證券信託投資業法;美國制定了信託契約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都調整投資基金券的發行活動。再如:對於金融債券,因為它是由特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有些國家是作為公司債券對待(如英國、美國),列入公司法的法律規范范疇;有些國家是作為特殊債券管理(如日本稱為金融債),按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來規范,日本是由長期信用銀行法加以調整。再譬如:對於政府債券的發行,本源上該發債行為不屬於商事法律范疇,但因是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政府籌資,各國作為一種特殊證券活動以單獨立法來加以調整。各國的普遍作法是國債發行需要通過國會審批,其發行原則和資金用途則由專門法來調整,例如:日本制定了財政法、財政處理特別措施法以及若干項關於發行國債的特別措施法;法國制定了關於財政法組織法;韓國制定了國債法、財政證券法;我國台灣省制定了財政收支劃分法。上述的這些法律專門調整政府債券的發行活動。

F. 以日本信託業的發展對我國的信託業有何啟示或借鑒

日本引入信託制度之初,也面臨信任基礎構築以及投資者保護難題,為此日本對於貸款信託等部分金錢信託採取了附加保障本金補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託機構從信託收益中提取相應的准備金,同時還適用於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此類信託產品的風險監管約束,也可達到保障投資者利益的目的。不過日本並不是所有信託產品都適用於上述規定,除了特定金錢信託產品,其他信託產品是不適用於本金保障的規定。這樣投資者就可以根據自身偏好選擇信託產品,信託公司也可以根據不同信託產品制定投資策略。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剛性兌付作為一個信託公司經營策略,容易導致忽視自身責任承擔以及相關監管舉措缺位的問題,因而一旦風險問題暴露集中化,信託公司能夠使用的應對之策就非常少,損耗投資者信心。就解決信託產品剛性兌付問題而言,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差異化產品設計,發行保本和非保本信託產品,適應不同投資偏好,而監管部門對於保本信託產品則可以安排更加嚴格風險監管制度,保障投資者本金安全;而對於非保本信託產品則需要進一步明確受託人職責,安排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受益人利益補償機制,以此實現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普及信託文化和理念,使投資者能夠更加充分認識信託產品投資本質。

日本信託業務發展之初,信託業務主要也是發揮融資功能,尤其是以貸款信託為主的信託產品佔比非常高。不過,與我國現階段信託業的狀況不同,自40、50年代開始,日本信託業開始執行長期金融功能,這就避免與銀行業務同質化以及惡性競爭,同時日本貸款信託法也對貸款信託資金的投向有著明確的規定,起初要求投向鋼鐵、礦產等重要國民經濟部門,而日本經濟結構的變化,貸款信託資金則被要求投向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門。日本上世紀五十年代還進一步制定了《貸款信託法》,實現了貸款信託商品化,加之門檻不高,獲得大量委託人的青睞,也間接起到了普及信託文化的作用,為發掘更大的信託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以貸款信託為代表的融資類信託產品逐步減少,目前貸款信託基本絕跡,逐步被土地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所取代,信託制度的財富管理功能、投資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業務融資化與國家經濟增長階段有很大關系,經濟增長處於高速發展階段,融資需求強烈,信託業務融資化特徵相對顯著,這本身是信託制度適應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表現。但是,我國信託業務融資化主要在於很多業務都是通道業務,而且很多信託資金投向了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房地產、過剩產能以及地方融資平台,應該更多發揮信託制度融資優勢去支持新興戰略產業,以此促進我國經濟轉型;信託融資化問題還在於信託與銀行的經營模式近似,同質化嚴重,雖然信託公司基本選擇風險更高的項目運作,但是盈利模式基本也是靠利差,而且各家信託產品同質化嚴重。目前,我國依然處於相對增長較快的階段,融資需求依然較為強烈,因為信託業需要進一步優化信託融資功能發揮的路徑,實現差異化經營目標。同時,我國還需要加強信託文化的普及,進一步發掘其他信託業務需求,從而有利於提高信託業收入來源以及未來融資信託業務收縮可能帶來的沖擊。
面對資管市場開放挑戰的日本經驗:專業化及規模化
我國信託公司曾經是我國唯一能夠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實體進行資產配置的金融機構,然而隨著我國金融監管的放鬆以及資產管理市場逐步的開放,這種優勢已經盪然無存。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都可以跨市場進行資產配置,信託業制度紅利嚴重削弱,信託公司經營發展所面臨的競爭挑戰更大。目前,我國信託公司在通道業務、上市股權質押、房地產、地方融資平台等業務市場已經被分割。
日本信託業也面臨著信託市場逐步開放的挑戰。上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託業也加快了這樣的改革開放步伐,1986年允許外資銀行以成立現地法人的形式,經營信託業務。1993年允許銀行和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或者是信託合同代理店來參與信託業務,2002年又允許金融機構總公司親自來從事業務,2004年修訂信託業法以後,允許通過新設信託公司或者說新設代理店的形式來從事信託業務。日本信託機構應對之策在於,一方面明確了自身所具有的從事信託業務的專業性,通過聘請或者邀請該領域專家,來提高公司整體專業運營能力。同時,密切跟蹤社會經濟發展所蘊含的業務機會,及時創新產品服務;綜合化服務增強客戶粘性,日本信託銀行兼營存款業務、證券過戶代理、不動產買賣等業務。另一方面,加大規模化經營步伐,上世紀九十年代,日本信託業加快了並購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託與排名第六的中央信託合並,2000年4月三菱信託、日本信託和東京三菱銀行決定實行聯合經營。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公司發展根本還在於專業化經營,因而我國信託業仍需要加強業務專業性,培育和招聘更多專業人才,深化信託制度的應用空間和范圍,加快信託業務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信託公司仍需要加強渠道建設,細化客戶管理,通過客戶管理系統,細化客戶管理策略,分析客戶金融服務需求和投資偏好,為客戶指定個性化產品推薦和財富管理方案。信託公司需要加強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強各種風險管理工具的應用,諸如評級體系、預警體系等,提高風險管理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風險文化和報告體系。信託公司需要進一步加強品牌建設和宣傳,向社會和市場傳遞企業經營理念、發展願景等,增強經營透明性,強化客戶的認同感和信任度。同時,信託業也需要通過橫向兼並收購和縱向兼並收購,實現綜合化、規模化經營,提升綜合經營實力。
信託業發展政策扶持的日本經驗:制度供給與精心培育
我國政府在引進和促進信託業發展方面起著主導作用。然而,面對如何培育和發展信託業,自2001年《信託法》之後才有了明確的思路,不過從當前看,信託業轉型發展的相關制度供給和政策依然不充足,而且隨著資管市場的加速開放,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解決行業發展方向以及分業監管下的制度協調問題。
日本政府在信託業發展過程中的主導作用更加明顯,對於培育信託業非常重視。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斷加強有效的信託制度供給,從最初的信託法和信託業法,到後來的貸款信託法、資產流動化法,再到信託法和信託業法的再修訂。信託業務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在大陸法系下需要依照基本的法律制度進行操作,日本信託制度繼承了英美信託制度,又有本土化,具有較大先進性。同時,日本又根據信託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制定各類業務特定法律制度,推動信託業的商品化和快速發展。為了適應新時期信託業務的大發展,2004年日本開始著手修訂新的信託制度,這賦予日本信託公司更大的發展空間,也保證信託機構與銀行、保險等新進入競爭者保持相同的監管要求,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而且,日本信託業法律制度與其他不動產、稅法等都有很好的銜接,解決了大陸法系下信託業務發展的不兼容問題,有效促進了日本信託業務發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二戰後以及信託市場開放關鍵時期也給予了日本信託業很大的政策支持。二戰以後由於戰爭造成的災難,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資產大量流失,信託公司經營也曾一度陷入了難以為繼的困境,日本政府通過讓信託公司經營銀行業務,成功地打破這了一僵局,日本信託業從此進入了兼營階段。1953年日本又對信託業確定了分業經營的模式,並提出了長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離的方針,要求信託銀行發揮長期金融職能,以信託業務為主,而原來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相繼不再經營信託業務,這樣,日本的信託業務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東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託銀行手中。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卻是無法替代,而政府對於信託制度的供給和發展路徑設計,也決定了這個信託業發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國缺少「信託業法」,信託公司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據,尤其是在資管市場加速開放的當下,由於缺乏頂層設計,信託公司與其他從事類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並不在同一個起跑線。雖然我國2001年頒布《信託法》,然而信託財產獨立性和產權歸屬問題、信託財產公示問題等還沒有很好的得到解決,信託立法過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條文不清的地方,這對於信託業務實際操作形成較大制約。因而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信託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理的信託行業制度供給引導其健康發展,為信託行業提供更大創新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稅收、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建設、業務創新給予更多優惠政策和支持,幫助信託公司渡過行業轉型發展困難時期。

G. 日本信託銀行與中國信託銀行的差別是什麼你怎麼看待中國信託銀行呢

信託產品都是信託公司發行的, 也只有信託公司才有資格發行信託產品;
但信版托產品的銷售有權很多歌渠道,銀行渠道就是其中之一。
中國銀行應該不缺信託產品,但我的建議是;買信託產品還是要信託公司去認購比較好。
希望採納

H. 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的起源與發展

1868年由政府出面組織的投資公司——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組織,是世界上公認的最早的基金機構。當時正值工業革命,也是帝國主義極為繁榮的時期。英國政府為了擴張殖民地,謀求海外投資,依託該機構公開向社會發售收益憑證,並且委託專業人士進行分散投資,使得不少中小投資者也能從中獲益。

早期的基金都是契約制的。1978年,英國的《股份公司法》頒布,基金開始發展成為有限公司式,也就是公司制的基金。現在的英國也以公司型基金為主。

20世紀20年代,基金登陸美國。1921年4月,美國設立了第一家證券投資基金組織,「美國國際證券信託基金」,這是第一隻「美國時代」的基金,但和英國的基金一樣,也是封閉式基金。

1924年,「馬薩諸塞投資信託基金」設立才是美國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真正起步,這也是世界上第一隻公司型的開放式基金。

100多年來,世界證券投資基金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英國起源,在美國興盛,在全世界開枝散葉,與銀行、證券、保險並駕齊驅,成為現代金融體系的四大支柱之一。1991年,珠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發起成立的珠信基金,是我國國內最早的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在不同的地區稱謂也不盡相同。美國稱為「共同基金」,英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稱為「單位信託基金」,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則稱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I. 日本企業性質的分類

不能簡單的說是私有或者國有,實際上是相互控股!
企業所有法人化是戰後日本資本關系發展史上的重大變化。在法人所有基礎上經營者掌握了公司法人現實資本的控制權,經營者與傳統的個人資本家的委託代理關系轉變為法人資本的委託代理關系。經營者作為法人的代理人,執行著法人資本的職能,其行為和動機服從於公司法人,從屬於法人資本,是法人化和制度化資本家的人格化的載體和工具。因此,所謂的經營者控制只能是公司法人控制的現象形態。友商社區&g5X6^q9b L-i/V@
友商社區n/E(x2q| M#n

'Y#s ^6k [Xz"i0[成果全文]
X5_ y@e!Fe0友商社區 IQ^@:` @1w3Nq
早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貝利和米恩斯指出,由於大企業股權分散化發展,出現了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經營者掌握了企業的控制權,從而產生了「經營者革命」。但是,現代日本大企業的股權結構經歷了從分散所有到集中所有、3Ad'-AJI~到法人股權、從常規的單項持股到相互持股,使其並沒有向分散化方向發展。在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權結構中,企業的控制主體是誰9是歸個人控制還是歸經營者控制或者是歸公司控制,即在法人所有的情況下,所有權與控制權是如何配置的9這個問題對於把握日本公司性質,進而認識整個日本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友商社區PK:F L1E)Kk3l.R
一、新古典經濟學企業觀與經營者的地位友商社區5pw#P+e8b0b$p0|t[W
新古典經濟學認為,企業作為私有財產為出資人所有,企業為出資人而存在,企業的利益歸出資人所有。即使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廣泛分離的現代股份公司,經營者不過是股東的代理人,其行為是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基礎並受其制約。這樣,經營者在理性上與股東同一,利益上一致。這種股東主權主義的企業觀賦予了股東在公司中的主體地位,在本質上界定了經營者的從屬性。
z$J,D"f;p0Mb0 古典資本主義企業的主要特徵是資本的所有者同時是擁有企業的剩餘索取權的監督者,也是經營者,由其聘任的專門管理者並不是風險決策者,只是財產所有者確定職能的執行者。如果說這些專門管理者具有經營者的某些特徵的話,那麼他們也只能是企業所有者財產權能的附屬物,其行為特徵由企業所有者與專門管理者以契約的方式做了相當完整和明細的規定。但是,隨著交易范圍的擴大和資本積累的不斷增加,企業規模也隨之擴大,財產所有者受其精力、專業知識、時間和組織能力的限制不得不放棄企業的經營管理權能而委託給專門經營者。這樣企業所有者就與專門經營者產生了委託代理的契約關系。在這種契約關系下,委託人授權代理人的經營者為實現委託人工——股東的利益而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中控制公司的資產運行,掌握著公司內部資源的配置,但是經營者沒有剩餘索取權,其經營者的地位和權能也是由財產所有者的股東決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東作為委託與作為代理人的經營者在本質上並沒有沖突,代理人的權能來源與基礎源於股東是極其明確的。
di2T"da:H0 二、日本企業的「經營者控制論」友商社區$y/Tt)`:_2LB,i
在日本,對法人所有結構下的企業控制結構的基本認識是經營者控制,這一理論的重要代表是奧村宏和三戶公。由於對法人持股性質認識的不同,盡管兩者都主張經營者控制,但其理論基礎和對社會性質的把握Ng存在著不同的理論主張。友商社區E KCd]n\
(一)奧村宏的「經營者控制論」友商社區uoqY/X,} D*F
奧村宏是日本最早研究企業所有法人化的經濟學家之—。早在70年代初期,奧村宏就注意到了現代日本企業個人資本家持股比例下降,而法人大企業作為大股東持股比例不斷增大,提出了日本由個人資本主義向法人資本主義轉換的理論。他指出: 「現代日本,嚴格地說,從1955年開始日本資本主義轉變為法人資本主義。」友商社區r"mS)T4``
奧村宏認為,戰後由於財閥的解體,日本企業的股份發生了分散化的變化。但以資本自由化為契機,為防止國外資本對日本企業的收購與兼並,日本企業通過相互持股實施穩定股東工作。這樣股權由分散所有開始向法人所有轉變,漸漸形成了法人相互持股制度。這種法人相互持股制度帶來的深刻變化是以股權為紐帶形成了支撐日本經濟命脈的大企業及其集團。而支配與控制日本企業及其集團的人已經不是個人大股東而是沒有財產的經營者。奧村宏認為,法人所有與自然人所有—樣,其目的在於獲利、投機和實施控制功能。但在法人相互持股情況下,法人企業既不是為了獲利也不是為了投機,而是把股票當作控制證券加以運用。這樣,相互所有必然帶來法人企業之間的相互控制和相互支配。但是,由於法人作為一種虛擬的人格化沒有意志和行動能力,其要求和目的必須藉助自然人來實施。這樣企業的代表,即經營者必然成為法人企業的代理人,對被持股企業實施控制。但由於相互持股,控制也是雙向的,這必然使相互持股的雙方相互信任,這意味著企業之間互不幹涉,經營者不實施控制與支配。這樣企業的經營者事實上就從對方企業的支配與控制中解體出來,獲得了自立,形成了經營者控制。這樣,奧村宏通過對日本企業股權法人化的分析,建立了自己的經營者控制理論模型,即「從理論上說,首先是法人的相互所有,在此基礎上由代表經營者進行相互支配與控制,而這種相互控制與支配以相互信任為媒介實現了經營者對本企業的控制和支配。」』友商社區8Z"q3L#U_8L C+g
股權從分散所有向法人的集中所有不但使非財產所有者的經營者支配與控制著企業,而且在法人企業構成社會政治經濟運行基礎的日本,企業控制權的轉移必然帶來社會控制主體的變化。戰前,以個人所有或家族所有為基礎的財閥控制著日本經濟的命脈,決定著國家和民族的命運和方向。但戰後日本由於個人資本家極度虛弱,使法人企業成為股權意義上的資本家,在這個意義上,支配與控制日本社會的應該是法人企業本身。但由於法人的虛擬性,只能由經營者代為行使其權力,因此,經營者不但是企業的支配與控制者,而且也成為整個社會的支配與控制者。只不過支配日本社會的經營者已經不是某一企業的經營者,而是由大企業經營者組成的財界控制著日本社會。由於這些經營者只是法人大股東的代表,因此,「他並不是與所有分離的經營者,而是代表法人所有的經營者」,他是在法人所有的基礎上支配和控制著企業與社會。這種支配與控制仍然是與所有權相結合的,只不過這種所有權的主體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自然人股東而是法人大股東。這里奧村宏在本質上仍然強調的是所有權與控制權的結合,而非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即使是法人成為大股東,但其仍然難以擺脫財產性質的制約,結果,現代日本實際上是法人資本主義,它的實質是經營者支配與控制的資本主義。友商社區g&uerr:N8v\
(二)三戶公的「經營者控制論」
"u&b.v}~"ZlJ7M0 圍繞著戰後日本企業所有結構法人化現象,三戶公教授是—位從理論和實證兩方面推進該研究的主要學者之—。70年代三戶公採取貝利、米恩斯公司結構分析方法,選取1936年、土955年和1966年3個時間段上日本最大200家非金融大公司進行了所有與控制結構的分析。根據實證分析的結果,三戶公教授指出,「個人大股東的所有已經分散,但是,另一方面股份所有正在向機構或制度集中。」由此,三戶公提出了其基本理論命題,即現代日本大企業股權特徵是個人所有的分散化和機構所有的集中化,也就是說現代日本企業股權結構的根本特徵是機構化。
+u;W?MnI%fI0 「機構」一詞是三戶公理論中極為重要的概念。在三戶公看來,機構是一種組織體,是一種被社會認知的社會存在,可以說作為組織體的機構是—種社會制度。具體地說,機構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學校、機構投資家、企業等組織體。機構所有則是指個人所有以外的一切所有形式。在日本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事業法人、投資信託、證券公司、政府公共團體所有。由於法人企業已經構成現代日本社會中心機構和組織體,因此,股權的法人化已經成為現代日本社會主要的所有形態。友商社區:to^]2b~Mm@
三戶公在實證分析和研究基礎上就機構所有與公司的控制關系提出了自己的理論假說: 「在最大200家公司中,支配性的所有者是機構,建立在機構所有基礎上形成了經營者控制。可以說,機構所有即經營者控制具有3個范疇,即創業者家族保持經營能力情況下的家族制具有特定的支配性機構大股東情況下的公司控制以及沒有特定支配性機構大股東情況下的狹義的經營者控制」。」』友商社區:K9@!{wrrQ!f\
在三戶公理論假說中,經營者如何成為機構化股東——公司的控制主體,其控制基礎是什麼?這是解決公司控制問題不可迴避的。在個人大股東的傳統公司中,個人資本家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控制著公司的運行,公司成為個人致富的手段,這在資本主義社會既被承認也是合法的。但在機構成為大股東的情況下,機構不同於個人,它是一種社會存在,具有明確的社會目的,它要受社會的制約。這決定了機構雖然可以成為所有主體,但它卻不能像個人那樣成為支配與控制者。那麼機構所有的企業控制者是誰呢?三戶公教授如是說: 「答案很簡單。機構作為一種組織體擁有自己的決策機構和器官,即管理組織。這種管理組織就是支配階層、控制機構。管理組織的職位、地位存在在於機構組織自身,與該職位相適應並得到認知的人作為經營者占據其職位,實施管理職能。而這種管理職能的實施就是企業的支配與控制。由經營者進行的機構支配就是經營者控制。它並不是基於經營者個人出資的財產而是他佔有了經營者的位置,即管理組織的位置。……經營者支配與控制的首要基礎在於他們擁有的職位和地位,而其職位與地位所有的前捌g是其能力的所有」。
O%] n;i S)cH[0不難看出,三戶公與奧村宏一樣,都從企業的法人化和機構化來把握現代日本企業的控制結構,其結論都是經營者控制。但兩者的依據不同,甚至相反。奧村宏的經營者控制論是以法人所有的股權為基礎來確定經營者控制的主體地位,其控制權的實施仍然離不開財產的所有權。個人財產所有與其控制權的結合構成了個人資本主義的實質,而法人資本主義則是經營者控制權與法人所有的結合,財產所有權仍然是社會的中心基礎。然而,三戶公則在財產所有權抄I、來尋求經營者控制的基礎,把經營者對管理地位和自身的能力作為確定其控制主體地位的依據。這樣,三戶公理論就脫離了財產所有權這個基礎。這種經營者控制權與財產所有權的分離發生在個人股權向機構股權轉換構成中。以個人股權為基礎的社會是財產與資本驅動的社會,而以機構股權為基礎的社會則脫離了資本與財產,形成了以組織體為基礎社會。由此,三戶公認為,現代社會由於股權的機構化使其正由財產中心社會向組織中心社會轉變。這樣,三戶公提出了與奧村宏完全不同的經營者控制論,反映了他們對企業所有法人化、機構化的不同看法。友商社區B}:Ovt!xe:A
友商社區#g;S3F*C,_LQOG
三、日本公司的經營者控制是法人控制的現象形態友商社區6Y G~9TPS9X
企業所有法人化是戰後日本乃至當今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關系發展史上的重大變化。無論是奧村宏的經營者控制論還是三戶公的經營者控制論都強調股權的法人化和機構化使企業的經營者獲得了自立與自律。但是,事實上在現代企業股權法人化構成中,經營者雖然在組織上掌握了企業控制權,但同時也應當看到經營者不過是法人資本人格化的表現,他的自立與自律不是其自身運動的結果,而是現實法人資本運動的內在要求,其自立與自律是有條件的。
o9Wi](m g0 首先,日本經營者的權利和地位不是由股東而是由法人資本家決定的。
h]S\5y]0 在現代公司,由於股權的分散化已使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在法律上和現實上發生了分離,企業的控制權也在很大程度上與所有權發生了分離。問題是所有權的這些權能轉移給了誰?這一點決定股東、經營者以及整個公司制度的性質。
&m/k:[4P:Y,D0H0企業的經營權轉交給企業經營者是生產經營復雜化、效率化的要求。這種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由於是以所有權與控制權的結合為基礎,對所有權性質並沒有本質的沖擊,即所有權與控制權的結合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前提,從而兩者的分離是資本迫於生產力的屬性而採取的一種積極的生產關系的調整。而控制權從股東手裡分離出來使其財產權能出現了空洞化,但這種從股東手裡分離出來的控制權並沒有轉移給經營者而是轉移給了企業本身。這是因為,個人資本家:如果把資本的控制權轉交給企業經營者無疑將培育自己階級的對立面和掘墓人,而把權利轉交給企業使其成為資本權利主體則資本家階級創造了一個能永恆保證其利益的物化的客體。這個客體雖然缺乏自然人的思維但它卻帶有資本的靈
0g2iD b \['b0性,在資本的競爭中不斷地積累著財富,擴大著資本的實力,成為—種永恆擴張的運動。資本家雖然被異化在其運動之外,但卻在資本的運動中能夠獲得滿足與永恆。另外,從法律上看公司具有自然人屬性,像自然人—樣承擔著一定的民事權利與義務,具備了成為實質性所有與控制主體的法律特徵。因此,如果說在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仍然存在資本家的話,那麼「今天的資本家不是—個—個的實業家,而是股份公司」。友商社區 t {b~*w8M^!K)g5s&X
『『在現代巨大企業,如果要尋找像資本主義個人企業中的『資本家』的話,那隻能是企業本身——正確地說,是具有基於其所有,代為行使控制的經營組織的企業本身。」這就是說,原本由資本家掌握的財產的剩餘索取權和企業控制權已經轉移給了公司本身,公司成為法人意義上的資本家,即資本家的職能也制度化了。這樣,在貝利、米恩斯理論中財產權利由股東向經營者轉移的模型就轉變為股東向企業本身轉移財產權利的模型,企業本身成為財產權利的中心。如果說在貝利、米恩斯模型中股東與經營者的關系尚存在著委託代理關系,那麼在公司中心的權利結構中,委託代理關系則發生在企業與經營者,之間。經營者的地位與權利不是由股東而是由公司法人性質決定的。
L P5_SR&^0友商社區2A-h)m1e T/{-g%E
其次,日本公司的經營者控制是法人資本控制的現象形態。友商社區 E@s_"b$D^rjh
在股份公司中,經營者的位置一旦由大股東占據,則公司的控制權便掌握在財產所有者手中,所有者控制就成為公司典型的控制形態。但是,在公司所有客觀化和自立化的情況下,公司法人已經變成了經濟運動中的一個實實在在的物化的實體而不僅僅是法律上的虛擬和抽象。公司所有實質化已經使公司本身成為資本家。
%zv}4K9{!v0 『』』公司資本家是制度化資本家,其資本家的職能是由公司本身的管理組織來實施的,即公司作為所有資本家,其職能資本家是由公司本身所固有的制度化的管理經營組織來承擔的。而作為職能資本家的管理組織,其對法人資本和僱傭勞動的意志表達則是通過公司的經營者來具體落實和實施的。經營者是占據這個經營管理組織最上層或最高職位的人。這個經營者在自己的權利范圍內對該企業進行著最高戰略決策,控制著整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並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顯然,專門經營者是因為他占據組織控制體制的核心才成為經營者,其職位並非是其本人所創造。創造這一職位、給予其地位和賦予其權能的只能是結集在法人企業的聯合資本。公司的規模越大,經營者的權力就越大,這種權力從屬於公司內部的機構組織而不歸屬於經營者個人。經營者一旦離開了這個位置就失去了經營者的地位,其權力的大部分就不再存在。即使是經營者能夠決定自身的後繼者,但他也不能把它傳給自己的親信而必須把它傳給具有與企業控制體制要求相符合的、有經營能力的人。因此,公司的經營者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事實上都不能擁有這種權力和地位,經營者決不是公司事實上的所有者。經營者控制實際上是公司基於其實質所有,以自身的經營組織為媒介,由經營者代為行使的一種控制體制。經營者控制並不是與所有相分離的一種控制,而是基於法人實質所有的一種控制。從表面上看,經營者控制好像源於其自身的能力,但實質上其控制力只能蘊藏於法人資本即聯合資本自身之內。因此,所謂的經營者控制也只能是由實質性的所有主體——公司法人對公司資產即現實資本(企業的生產手段、勞動力以及兩者的結合體)控制的現象形態,經營者從股東那裡獲得的自立與自律實際上是公司自立與自律的一種現象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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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KE-e"HrJ0 再次,日本公司經營者的行為和動機受法人資本動機的內在制約。友商社區n Y+G)XXZD

M e#C7`*i+u+lZ~0 在自立化的日本公司,股東被排除於公司制度之外、,經營者納入公司制度之中,這使得公司的經營者擺脫了股東的控制,股東與經營者的委託代理關系轉換為公司法人與經營者的關系。經營者從股東的控制中解脫出來意味著經營者擺脫了股東利潤最大化原則的制約與束縛。基於股東利潤最大化目標的經營者在經營中一般必須把股東的利益放在首位,維持股東高比例分紅就成為其經營工作的重心。即使經營者的實際行動並不在於股東利潤分配的最大化,但他也必須實現公司積累的最大化,因為公司積累具有所有者權益的性質,從本質上與股東的利益並不相左,它是股東利潤最大化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如果經營者既不能實現股東利潤分配的最大化又不能實現公司積累的最大化,則經營者的地位就難以保全。友商社區!sY b!^R#q;O&K
因此,經營者的行為動機必然受制於股東的意志。但是,在公司自立的情況下,經營者是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其行為受公司現實資本的制約與控制,經營者追求的目標是公司利潤的最大化而不是股東利潤的最大化。這就是說,經營者在公司自立的情況下他可以擺脫股東的制約與控制,但卻不能擺脫利潤原則的制約,只不過經營者由追求股東利潤最大化轉變為追求公司利潤的最大化。這是由公司現實資本運動的目的決定的。友商社區*raR6Gn%_(E
在公司法人所有實質化的條件下,公司雖然獲得了自立,成為一種社會存在,是—種永恆運動的組織體,但這個組織體從其誕生之日起就是在與其它資本體的激烈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的。為了增強其競爭能力,它必須不斷地擴大自己的資本積累的規模和水平,而這必然要求用最大化的利潤來保證。另外,通過實現最大化的利潤,增加公司的資本積累規模和水平,不但可以直接增加公司的自有資本,而且還可以增強公司的信用能力,動員更多的社會資本。如果公司的最大利潤不能得到保證,公司的成長就要受到制約,不但在資本的競爭就要敗北,而且公司的股價就會下跌,這就會加速公司的倒閉和破產。因此,公司經營者雖然可以擺脫股東的控制但卻不能從利潤原則中解脫出來,如果經營者不能實現滿足公司競爭要求的最大化的利潤水平,即使股東無力解除其經營者的職務,經營者自己迫於資本的壓力也會辭職。在日本因經營者不善於經營而受到股東免職的經營者很少,但因經營不善而被迫辭職的經營者則是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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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 bXb0x3u0 綜上所述,在日本,自立化的大公司與經營者的產權關系取代了股東與經營者的關系,經營者掌握了公司法人現實資本的控制權。但是,經營者的這種控制只能是公司法人控制的現象形態。經營者的行為和動機服從於公司法人,從屬於法人資本,因此,經營者的控制職盲S本身具有法人代理的性質,他的控制活動具有管理勞動的性質。但是,另一方面,經營者作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和現實資本的實際控制者,位於公司經營管理組織的最上層,占據了自立化公司法人制度的最核心的位置,執行著法人資本的職能。從這個角度看,經營者是法人化、制度化資本家的—個器官和構成要素,是法人化和制度化資本家的人格化的載體和工具,與僱傭勞動相對立,他本身就具有職能資本家的性質。

J. 各國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稱呼分別是什麼

在不同的國家,投資基金的稱謂有所區別。英國和中國香港稱之為「單位信託投資基金」;美國稱為「共同基金」,日本和中國台灣則稱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這些不同的稱謂在內涵和運作上無太大區別。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投資工具。

(10)日本證券投資信託業擴展閱讀:

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

1、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積少成多的整體組合投資方式,它從廣大的投資者那裡聚集巨額資金,組建投資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和經營。在這種制度下,資金的運作受到多重監督。

2、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信託投資方式:

證券投資基金與一般金融信託關系一樣,主要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個關系人,其中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訂有信託契約。但證券基金作為金融信託業務的一種形式,又有自己的特點。

如從事有價證券投資主要當事人中還有一個不可缺少的託管機構,它不能與受託人(基金管理公司)由同一機構擔任,而且基金託管人一般是法人;基金管理人並不對每個投資者的資金都分別加以運用,而是將其集合起來,形成一筆巨額資金再加以運作。

3、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

證券投資基金存在於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起著把投資者的資金轉換成金融資產,通過專門機構在金融市場上再投資,從而使貨幣資產得到增值的作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者對投資者所投入的資金負有經營、管理的職責,而且必須按照合同(或契約)的要求確定資金投向,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4、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證券投資工具:

證券投資基金發行的憑證即基金券(或受益憑證、基金單位、基金股份)與股票、債券一起構成有價證券的三大品種。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券完成投資行為,並憑之分享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承擔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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