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融資信託 > 以下哪幾條能體現家族信託

以下哪幾條能體現家族信託

發布時間:2022-05-28 07:08:20

① 家族信託有哪些特點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靈活的財富傳承方式
企業家可以自主決定或變更信託受益人,設定信託期限和執行條件,選擇可信賴的受託人和信託保護人;信託資產可以是現金、金融資產和公司股權。目前不動產信託在中國有賴於立法上的突破。
可防範債務風險
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信託機構,不受債權人的追索,不受司法查封凍結,當委託人或信託機構經營不善時,信託財產不被列入破產財產。這是家族信託的最大特點,可以實現財產的安全隔離。
可約束後代行為
對於不成器的子女,應根據情況拿出一定量的家族資產,設立信託基金。一方面通過科學的職業經理人機制使家族企業得以持續經營,一方面使原本錦衣玉食的子孫後代不至於窮困潦倒、衣食無著。
有利於信息保密
除非因涉及違法犯罪行為而遭司法機關持令調查,否則信託機構不得披露家族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信息。這對合理隱藏財富、處理敏感的家庭關系,甚至是將財產隱名傳承給特定的家族成員,提供了便利。
可優化公司治理,減少家庭糾紛
好的家族企業必須實現家族與公司的雙重治理,而家族信託可在其中起到舉足輕重的協調作用。比如對於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可能導致不良後果的家族成員,可以設立信託代持其股權,同時限制其表決權。
有利於稅務籌劃
合理的信託架構,能夠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尤其遺產稅在中國開征在即,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其綜合稅率大約在30-50%之間。當委託人駕鶴西去後,信託財產因其獨立於委託人,不會作為遺產處理。
家族信託不管是在避稅還是在傳承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取代的優勢,這也就是富豪們更傾向於通過家族信託延續家族的重要原因。不過家族信託在我國發展的時間還不長,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以便更好地滿足客戶們的各類需求。

② 家族信託的主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信託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財產法律關系。信託的客體是財產所有權或者財產所有權權利,信託的本質即是財產管理制度。因此,信託法律關系就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由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面組成的信託財產管理法律關系。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或稱信託關系人。是指能夠參加信託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委託人是指通過信託將自己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管理或處理,從而導致信託關系設立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一條 為了調整信託關系,規范信託行為,保護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託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③ 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的區別有哪些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主要區別

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都屬於信託本源業務,隨著近年來高凈值人士的需求不斷增加而發展迅速,是信託業務轉型的重要方向。但從行業實踐來看,目前普遍存在把家族信託業務與保險金信託業務混淆的問題,甚至認為保險金信託屬於家族信託的一類。事實上,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存在多個角度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信託財產不同

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面上普遍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託,信託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以終身壽險設立保險金信託,由於終身壽險具有一定的儲蓄性質,保單會隨著時間推移產生相應的現金價值,並保持增加,因而需要將這些現金價值同時納入信託財產范疇,因此信託財產規模應以保額計算;以大額年金險設立保險金信託,通常以保費計算信託財產規模,但在某些年金保險中存在定期領取的收益,除此而外還會有保險分紅,分紅也應納入信託財產;另外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在法定或約定情形下,保險人向投保人退還一定金額的保費,退還的保費並非屬於保險收益,但可約定屬於信託財產,需要做全面考慮。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當前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選擇家族信託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規劃,其需求也逐漸多樣化,委託財產具備多樣性,除了上述金融資產,越來越多的家族信託客戶在傳承非貨幣類財產方面的意願也逐步加強,家族信託的委託財產類型正在不斷豐富,以上市或非上市企業股權,甚至不動產、藝術品等財產設立家族信託的情形進一步增多,對家族信託受託人長期穩定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設立門檻的監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在監管方面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根據銀保監會於2018年下發的《信託部關於加強規范管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2018﹞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但在信託存續期間並不要求任意時點信託財產的價值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可能觸發信託終止條款的關於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的限制則應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內容為准。

保險金信託在監管方面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託的信託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託,其設立的信託規模門檻通常高於人民幣100萬元,以滿足未來財富管理以及傳承的需要。此外,若在保險金信託中發生相關保險合同終止、中止、被撤銷、被確認無效、被解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保額降低進而影響信託財產規模或者價值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致使保險金受益人的保險利益遭受損失的情形,通常會在保險金信託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提前終止信託條款。

信託當事人的設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託人方面,「37號文」中對家族信託提出了明確定義,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作為信託受益人,則不能視作家族信託;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託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這就明確了家族信託不可能成為自益信託。

保險金信託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託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險金信託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由於信託委託人即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實踐中要符合我國《保險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二是受託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設立保險金信託時,受託人具有多重身份,信託公司會被指定或者變更為保險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依法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項要求,但與原保險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託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於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是自益信託。

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特點不同

保險金信託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託產品,有三方面需要關注。一是信息披露,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應確保受託人(即保單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時知曉相關信息,可以由信託合同約定的受益人通知受託人並積極提供理賠所需的全部證明材料,並協助受託人辦理理賠事宜;二是對於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的過程要求,應在信託文件中約定清晰,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後由受託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提交理賠申請,若由受託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受託人;三是理賠資金到賬之後的信託財產管理要求,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實際上並非開始於信託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險事故發生、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後,此時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約定履行其管理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投資運用、賬戶管理、運營維護、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等事務,這對受託人的長期穩定經營管理能力也提出了較高要求。

家族信託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開始於信託成立、辦理完畢相應資產轉入信託項下的確認手續之後,但由於家族信託的自身特點對相應的管理運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是客戶對信託財產管理風險的要求,家族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應與事先確定的委託人的風險偏好相一致;二是對家族信託利益分配的流動性要求,由於需要為財富傳承發揮重要作用,家族信託的定期分配、條件分配和臨時分配條款通常設置全面,這就對利益分配時的流動性提出了要求,需要受託人進行合理的資產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動性需求;三是家族信託對於非貨幣財產的管理有專業性要求,由於委託財產類型多樣,受託人在信託成立生效後,即開始履行對貨幣資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等金融資產,或者公司股權、不動產、藝術品等復雜資產的管理運用,其復雜程度和專業程度較高,受託人的受託能力和綜合實力十分重要,需要根據不同資產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管理,以實現家族信託財富規劃傳承的長期目標。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業務交叉

實踐當中,保險金信託業務與家族信託業務還存在業務交叉。一方面,對於信託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託,可以設置為家族信託,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託。對於包含保險金請求權在內的家族信託,應當注意滿足法律法規和監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規保險金信託不同,不得是完全自益的信託;此外,若以終身壽險保單置入信託,還應當符合終身壽險對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可以由家族信託受託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也即保險金信託的3.0模式。這種模式下,設立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再是保險投保人,而是由信託公司作為保險的投保人和保單的受益人,直接運用信託財產支付保費並依照合同約定對保險理賠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運用,有利於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深度結合,可以切斷保單作為委託人財產的風險,實現資產的充分隔離保護。

④ 什麼是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復是一種長期理財方式制,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財產以實現財富長期規劃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⑤ 保險金信託和家族信託的區別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信託財產標的不同
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面上普遍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託,信託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當前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選擇家族信託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規劃,其需求也逐漸多樣化,委託財產具備多樣性。
二、設立門檻的監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在監管方面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但在信託存續期間並不要求任意時點信託財產的價值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可能觸發信託終止條款的關於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的限制則應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內容為准。
保險金信託在監管方面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託的信託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託,其設立的信託規模門檻通常高於人民幣100萬元,以滿足未來財富管理以及傳承的需要。
三、信託當事人的設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託人方面,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託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這就明確了家族信託不可能成為自益信託。
保險金信託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託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險金信託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二是受託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託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於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是自益信託。
四、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特點不同
保險金信託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託產品,有三方面需要關注。一是信息披露;二是對於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的過程要求;三是理賠資金到賬之後的信託財產管理要求。
家族信託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開始於信託成立、辦理完相應資產轉入信託項下的確認手續之後。但家族信託的自身特點,對相應的管理運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是客戶對信託財產管理風險的要求;二是對家族信託利益分配的流動性要求;三是家族信託對於非貨幣財產的管理有專業性要求。
五、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業務交叉
實踐當中,保險金信託業務與家族信託業務還存在交叉。一方面,對於信託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託,可以設置為家族信託,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託。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可以由家族信託受託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即保險金信託的3.0模式。

⑥ 關於家族信託業務,以下哪些表述正確

家族信託跟信託產品是不一樣的,家族信託講究的是財富傳承,稅務規劃等。

⑦ 什麼是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的法律問題

「家族信託」在中國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託」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它是一種以家族內部人為受益人的信託;第二,它是有一定規模的信託,一般適用在家族企業上。
我國在信託發展的現階段當然沒有《家族信託法》,規范家族信託關系的主要還是《信託法》。《信託法》15條關於「委託人死亡後,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的規定,對家族信託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託承擔財富傳承功能的基礎。有了《信託法》特別是其15條,理論上在中國可以設定家族信託,信託合同中可以約定家人照料和保護信託的條款(如果受託人同意,並有可能執行的話)。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實質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家族信託的時限很長(會超出自然人終生范圍),受託人如果是自然人執行信託事務可能有困難,並且自然人的財產管理能力也比較有限,所以,家族信託最有可能的受託人是信託公司。所以,有關信託公司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也是重要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7條第2款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第2條第2款又規定,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因為沒有自然人或非信託公司從事受託行為的司法解釋,民事信託的范圍受到了「以信託為業」這個模糊邊界的擠壓。再加之家族信託本身的原因,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在很長時間內都將主要是信託公司。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動產信託。因為《信託法》10條規定,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加之,相關配套登記制度沒有健全,所以在我國目前不動產信託的登記是很困難的。類似的,其他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也會遇到這個問題。
家族信託受到限制還來自於稅制安排。
雖然,《信託法》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但是,關於信託財產的歸屬,史尚寬先生說,受託人受財產權之移轉處分,該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因為受託人之管理處分財產,非管理處分他人之財產,乃自己管理處分屬於自己之財產。但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非為自己利益而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乃系依一定目的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處分該財產。[18]還說,不動產所有權之信託,委託人不能不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於委託人。[19]雖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託給」這種讓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對日本和韓國信託法中「信託財產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觀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國稅法不對信託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權轉移的信託可能會帶來很多稅務上的問題o比如,房產的轉移要繳納印花稅、契稅,還可能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並且,這種繳納是雙向的,即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要繳納一次,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按約定向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轉移時還要繳納一次。在信託受益繳稅的問題上,公司作為受益人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認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若企業認購的信託產品屬於金融商品的范圍,對外轉讓信託產品時,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而對於個人來說,國稅函[2005]424號指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精神,個人取得信託產品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當前並沒有信託公司執行代收代繳的義務,但並不否認以後有按受益繳納的可能性。而信託受益在信託計劃的執行中,都已經依法納稅。這就又涉及雙重征稅的問題。

⑧ 家族信託的好處和優勢有哪些

一、信託可實現家族財富風險的全面隔離在英美法系,一旦設立信託,委託人就要將信託財產轉移到受託人名下,但受託人只享有信託財產普通法意義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雖未明確規定所有權的轉移,但承認了受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經過設計後,信託財產也可以獨立於受益人,信託財產及收益不因受益人的行為、負債、意外導致損失。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從而避免因為財產混同、債權人追索和姻親奪產等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風險。
二、信託可以滿足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多元需求
1、通過信託架構可以實現家族各類資產的管理和傳承。常見的家族資產有現金、保險金、房產、股權和其他實物資產等,以上全部標的都可以轉移到信託名下進行管理和傳承。
2、通過信託架構可以實現稅收籌劃。將家族財富納入信託架構進行管理,可以規避我國將來推出的遺產稅。
3、信託可以實現家族財富的個性化分配和傳承。信託合同可以根據委託人意願設立,根據信託目的的需要靈活確定受益人和信託利益的分配時機、方式、類型和數額等內容,並通過受託人實現中長期的權益分配。
三、信託可以滿足家族企業治理和持續發展需求將家族企業的股權及其他全部財產轉移到信託名下 ,可以保持家族企業的同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於子女分家導致家族財富縮水和企業競爭力下降的情況。
1、通過家族憲章建立家族與家族企業的治理架構。
2、對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及管理層進行規制,對家族人才制定有針對性的選拔和培養制度。
3、對非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的管理層進行制度激勵,有利於家族企業聚攏人才,實現家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信託具有保密性、連續性與穩定性對委託人信息高度保密一直以來是離岸地信託的突出優勢。近年來隨著美國的《海外賬戶納稅合規法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准》的推出,使得美國稅務居民和各國非稅務居民的信託存款賬戶信息的保密性有所弱化。信託的連續性與穩定性是指已成立的信託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存續而影響其有效,即使受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破產,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財產也不作為受託人的破產財產進行清算,可以委託新的受託人繼續管理。在通過遺囑方式設立信託的情況下,即使被指定的受託人拒絕接受信託或者沒有能力擔任受託人,也不影響遺囑設立信託的效力,此時,只要遺囑沒有相反的規定,應當按照信託法規定的方法另選他人擔任受託人。
拓展資料
信託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的局限性
1、對受託人的誠信度及管理能力要求較高我國缺乏信託文化傳統,沒有產生和培養英美等國受託人的文化、宗教及法律制度的土壤環境。我國雖然引進營業信託制度,但信託公司一直是依靠其銀監會的特許金融牌照,從事的是「第二銀行」以及發行具有中國特色「次級債」業務。對於從事家族資金信託要求風險較小、長期回報穩定的業務、股權信託管理業務、不動產信託管理業務、藝術品和收藏品管理業務以及家族事務管理業務,信託公司則很少涉及,缺乏管理經驗。信託公司之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在短時間內,取得委託人的信任和認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對設立信託的法律支持環境要求較高信託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取決於信託法律環境是否成熟,信託制度是否完善,信託對設立地的立法環境要求較高。英美等國的信託法律環境非常完善,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離岸地具有寬松、完善的信託立法環境,這些國家和地區成為企業家和高凈值人士設立信託的首選區域。在我國境內設立信託,除資金信託外,尚面臨股權信託、不動產信託因信託登記問題而不能有效設立以及信託稅收制度不明晰的難題。另外,與信託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還欠缺一部《受託人法》或者《受託人條例》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規制,欠缺大量的家族信託設立實例及豐富的法院判例支持。

閱讀全文

與以下哪幾條能體現家族信託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個人上海黃金交易所 瀏覽:663
第一創業期貨客服電話 瀏覽:726
中銀理財樂享天天的投資范圍 瀏覽:732
船舶運力指標 瀏覽:473
理財產品的利息和分紅是兩個么 瀏覽:392
工商銀行理財產品贖回時間是幾點到幾點 瀏覽:54
聯通基金理財 瀏覽:299
八年級物理下冊杠桿視頻講解 瀏覽:255
哪個劵商傭金比較低 瀏覽:408
深圳市前海達飛金融有限公司 瀏覽:69
格林大華期貨有限公司首頁 瀏覽:478
信託公司崗位層級 瀏覽:203
海康威視股票歷史行情 瀏覽:105
哈葯集團組織機構 瀏覽:991
冠群旗金融服務 瀏覽:518
招聘國內期貨高手 瀏覽:613
中色股份薪酬 瀏覽:226
金融公司的中後台什麼意思 瀏覽:144
廣東貴金屬回購和銷售 瀏覽:237
期貨出現在什麼時候 瀏覽: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