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和聯系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為租賃程序不同、租賃期限不同、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租賃期滿後設備的處置方法不同、租賃的實質不同,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聯系為這兩種租賃方式都是使用資金杠桿。
經營租賃,又稱為業務租賃,是融資租賃的對稱。是為了滿足經營使用上的臨時或季節性需而發生的資產租賃。經營租賃是一種短期租賃形式。
經營租賃是為滿足承租人臨時或季節性使用資產的需要而安排的「不完全支付」式租賃。它是一種純粹的、傳統意義上的租賃。承租人租賃資產只是為了滿足經營上短期的、臨時的或季節性的需要,並沒有添置資產上的企圖。經營租賃泛指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賃形式。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剩餘經濟壽命低於其預計經濟壽命25%的租賃,也視為經營租賃,而無論其是否具備融資租賃的其他條件。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⑵ 如何理解經營性租賃與融資租賃的關系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同點,具體體現為以下幾部分。
1、租賃目的相同。租賃一般採用融通設備使用權的租賃方式,以達到融通資產的主要目的。對出租人來說,它是一種金融投資的新手段,對承租人來說,它是一種籌措設備的新方式。
2、租賃標的使用相同。租賃設備的使用限於工商業、公共事業和其他事業,排除個人消費用途。
3、都是有償租賃。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繳納約定好的租金作為代價,且租金具有貸款本息的性質。
4、租期內,設備的所有權都是歸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
5、租賃雙方均有利可圖。租賃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對廣大中小企業而言具有特殊意義。承租人可以藉助租賃保留銀行貸款額度和緊缺的現金資源,增強企業營運資金的靈活運用能力。
企業資產的租賃有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兩者存在一定的區別。經營租賃是指以提供設備等資產的短期使用權為特徵的租賃形式,而融資租賃是以融資為目的,從而最終獲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一種租賃形式。對於出租人,租賃也是一種理財方式,通常情況下租賃利息較銀行貸款利息高,因此,租賃公司、金融機構發展租賃交易更具有吸引力。
融資性租賃類似於分期付款租入,一般是由於企業資金周轉緊張無法直接購入該資產而租入的,租期較長,租期結束後一般情況下承租方會將該資產購入,或者此資產已無實用價值,這樣的話就相當於該資產的風險和價值完全轉價到承租方,所以應該確認為企業的資產。而經營性租賃,租期較短,租賃結束後由出租方收回該資產繼續向其他單位出租或自用,故不能確認為本企業資產攤銷折舊。
拓展資料:
1、經營性租賃是兩方,出租人與承租人,一個合同;融資租賃是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二個合同。
2、經營性租賃是出租人擁有設備,出租給承租人,按時間收取租金,租期滿後租賃物收回;融資租賃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從出賣人處購買設備,融資租賃給承租人,按融資額收取租金,期滿後一般採取以名義留購價的方式把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⑶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
法律分析:1,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大部分通常解釋為等於或大於75%)。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幾乎相當於通常解釋為等於或大於90%)。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⑷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
(1)目的不同.經營租賃是承租人單純為了滿足生產、經營上短期或臨時的需要而租入資產;融資租賃以融資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顯購置資產的企圖.
(2)風險和報酬不同.經營租賃租賃期內資產的風險與報酬仍歸出租人.而融資租賃在租賃期內,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租賃資產應視同自有資產,在享受利益的同時,承擔相應的保險、折舊、維修等有關費用.
(3)權利不同.經營租賃,租賃期滿,承租人可續租,但沒有廉價購買資產的特殊權利,也沒有續租或廉價購買的選擇權;融資租賃租賃期滿,承租人可廉價購買該項資產或以優惠的租金延長租期.
(4)租約不同.經營租賃,可簽訂租約,也可不簽訂租約;可因一方的要求而隨時取消.融資租賃的租約一般不可取消新的租約.
(5)租期不同.經營租賃租期遠遠短於資產有效使用年限;融資租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融資,租期一般為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幾乎只需通過一次出租,就可收回在租賃資產上的全部投資.
(6)租金不同.
拓展資料:
租賃(Lease)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行為。租賃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節稅;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不確定性。
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租賃對承租人的有利之處
租賃業務的蓬勃發展,說明了租賃比擁有某項財產更為有利。對承租人而言,租賃具有以下優點:
(1)租賃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對廣大中小企業而言具有特殊意義。承租人可以藉助租賃保留銀行貸款額度和緊缺的現金資源,增強企業營運資金的靈活運用能力。
(2)可以按固定利率進行全額融資。租賃不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現金,有助於緩解處於發展期的新企業資金緊張問題;此外,租金固定,有助於防止資金成本的增加,避免通貨膨脹風險;租金固定便於計算投資報酬率,有助於承租人快速完成投資決策。
(3)靈活性。租賃協議限制條款較少,租賃方式靈活。富有創造精神的出租人可以結合承租人的特殊需要簽訂租賃協議。例如,可以約定等到設備開始運轉。具有生產能力之後才開始支付租金,而且還可以不要求以取得的新設備向主要貸款人作抵押,承租人可以避免再去簽訂成本昂貴的再貸款協議。
(4)有助於加速機器設備更新。對於設備淘汰更新快的企業而言,租賃為機器設備快速升級創造了便利條件。在多數情況下,承租人把殘值風險轉移給了出租人,減少了設備因過時而陳舊的風險。
(5)租賃資格審核程序簡便,申請批准速度快,有助於承租人把握商機。
(6)有利於修飾財務報表。採用經營租賃時,租金作為營業費用處理,避免為購置設備而增加大筆負債,可以有效地防止資產負債率上升。
(7)不用增加資本去購置設備,有利於保持股權分布的穩定性。
租賃對出租人的有利之處
(1)利息收入。租賃也是一種理財方式,通常情況下租賃利息較銀行貸款利息高,因此,租賃公司、金融機構發展租賃交易更具有吸引力。
(2)納稅利益。杠桿型租賃(leverage lease)就是一種納稅導向型租賃(tax oriented lease)。例如,波音公司把一架飛機賣給一位富有的投資者,盡管該投資者不需要這架飛機,但他可以把這架飛機租給一家外國航空公司,該航空公司不能利用納稅利益,而該投資者則可以從中獲得納稅利益。
在這一交易中,波音公司銷售了它的產品,投資者(出租人)獲得了納稅利益,外國航空公司(承租人)則以一種較優惠的方式獲得了它所需要的飛機。
(3)高殘值。在租賃期滿租賃財產返還給出租人的情況下,如果其實際價值遠高於最初簽訂契約時的預計殘值時,會給出租人帶來大額利潤。
租賃對機器銷售商的積極意義
(1)租賃公司負責解決承租人獲取機器設備所需資金問題,有利於機器銷售商促銷產品。
(2)租賃公司一次付現,能夠加速機器銷售商的資金周轉;可以降低機器銷售商的銷售風險。
租賃對銀行的有利之處
(1)銀行藉助於租賃公司轉受信給中小企業,有利於降低經營風險。
(2)銀行把整筆資金批發給租賃公司可以降低作業成本。
綜上所述,融資租賃不僅為企業開辟了靈活機動的融資渠道,而且為開拓新型業務開辟了市場,同時還提高了金融市場效率,進而有利於整個國民經濟的繁榮。
⑸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相比,其特點和區別主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相比,其特點和區別主要體現在:
(1)租期較長(一般達到租賃資產使用年限);
(2)租約一般不能取消;
(3)支付的租金包括了設備的價款、租賃費和借款利息等;
(4)租賃期滿,承租人有優先選擇廉價購買租賃資產的權利。
歡迎採納
⑹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是什麼
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1、作用不同:
由於租賃公司能提供現成融資租賃資產,這樣使企業能在極短的時間,用少量的資金取得並安裝投入使用,並能很快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用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
融資租賃資產是屬於專業租賃公司購買,然後租賃給需要使用的企業,同時,該租賃資產行為的識別標准,一是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給租賃公司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等於或大於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賬面價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對租賃資產有優先購買權,並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所支付購買金額低於優先購買權日該項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繼續租賃該項資產的權利,其支付的租賃費低於租賃期滿日該項租賃資產正常租賃費的70%.總而言之,融資租賃其實質就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某種意義來說對於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3、租賃程序不同:
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4、租賃期限不同:
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5、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有承租方負責。
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7、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⑺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有什麼
法律分析:首先,兩者的目的不同;其次,兩者租賃程序不同,融資租賃的租賃物一般由承租人選擇購買,經營租賃是直接從出租方處選擇租賃物;再次,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最後,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⑻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⑼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舉兩個經典的例子,
經營租賃就是所有權是別人的,你給的錢相當於每次的租金,產品不屬於你,你只是借過來用,要還的。融資租賃就是每給一次錢,所有權就屬於自己一分,直到錢全部付完,相當於買東西,產品的所有權就是你的了,以後就當做自己的東西用,不用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