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會計初始確認,後續確認和終止確認
會計確認包括初始確認和再確認兩個環節,初始確認是對交易或事項進行正式的會計記錄的行為,關注的是企業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是否應該被記錄,應在何時、以多少金額、通過哪些會計要素在會計賬簿中予以記錄的問題。
確其所涉及的會計要素,編制和審核會計憑證,然後登記相關會計賬簿,對其所涉及的會計要素變動以文字和貨幣的形式反映出來的過程。
相關信息:
對發生的經濟業務,應辨認其是否為會計要素,應予在會計帳簿中正式加以記錄;其次,對應予進行會計記錄的經濟業務,要確定其是屬於哪一會計要素,如何在會計帳簿中加以分類記錄。
其次、編制報表時的確認,主要解決應為經濟管理和報表使用者提供哪些會計核算指標問題,確認已記錄和貯存在會計帳簿中的會計數據哪些應列示在報表的具體項目中。最後、進行會計確認。必須以會計確認的標准為依據。會計確認的標準是指會計核算的特定規范要求。
② 關於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問題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中有一條:企業出售金融資產並與買入方簽訂協議,
涉及回購協議的時候,風險報酬是否轉移,關鍵按回購價格的確定。
如果以「固定價格」為基礎,比如100賣出約定105必須買回,那麼回購日的時候公允價值即便跌到20,仍然必須按105回購,說明出售至回購期間的風險報酬仍然保留在原出售方,這時,金融資產不得終止確認。
如果以「公允價值」為基礎,比如以公允價值賣出約定到期以當時公允價值+10%買回,那麼出售至回購期間的風險報酬就轉移到了對手方,實質上已經是賣出一項金融資產之後一段時間又按市價為基礎買回來另外一項金融資產,賣出時終止確認,回購時確認新金融資產。
參考《企業會計准則第23 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
以下例子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
以下例子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不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固定價格將該金融資產回購;
③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第四章 金融工具確認
第二十四條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五條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第二十六條 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
企業將用於償付金融負債的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託,償付債務的現時義務仍存在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確認轉出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 企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協議,以承擔新金融負債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的合同條款實質上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並同時確認新金融負債。
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條款後的金融負債確認為一項新金融負債。
第二十八條 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 企業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將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④ 財務會計中關於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一些問題
根據《會計准則23-金融資產的轉移》中的規定
「金融資產轉移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1)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2)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但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後,匯票的持有人可隨時找銀行兌現(銀行不會賴帳的),不會向原來的持有人追索。這樣一來,原來的持有人對於該票據的風險和報酬完全轉移給了現在的持有人。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後,當前的持有人可能會因為承兌人(是企業)拒絕承兌而向原來的持有人追索,這樣原來的持有人對於該票據的風險和報酬完全沒有轉移出去,所以不能終止確認。
關鍵是看當前的持有人在承兌人拒絕承兌時有沒有追索權,有就不能終止確認。
⑤ 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條件企業不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什麼叫做不附追索權
不附追索權指的是賣方(轉出方)把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轉入方),相當於此時該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與原轉出方都沒有關系了,風險由轉入方承擔,出現問題時轉入方不向轉出方追溯責任,同樣的該金融資產收益也由轉入方獲取,與轉出方無關。在這種情況下,轉出方應該終止金融資產。
附追索權與上述相反,簡單理解就是轉出的金融資產如果出了問題,轉出方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比如兜底或者其他責任。
⑥ 什麼叫符合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有關金融資產終止確認
簡單的說,就是按照這個准則,不再確認金融資產,更通俗的說,這項金融資產和您沒關系了。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的第二十五條,我們可以看到如下信息:
第二十五條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用大白話解釋如下:
(一)不能從這項金融資產上賺錢了。比如本來你有某項債券,各種原因,利息再也收不到了,那就終止確認;
(二)資產轉移了,無論是賣出了也好,還是由於各種變化,轉換成長期股權投資等其他資產類別也罷,總而言之,這項資產已經不再以金融資產的方式計入財務報表了。
當然,由於終止確認了,所以當然要從企業資產負債表和賬戶中轉銷了。
⑦ 如何判斷金融資產終止確認
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以下情形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
(1)不附任何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
(2)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回購價為回購時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3)附重大價外看跌期權(或重大價外看漲期權)的金融資產出售。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購買方之間簽訂看跌(或看漲)期權合約,但從合約條款判斷,由於該期權為重大價外期權,致使到期時或到期前行權的可能性極小,此時可以認定企業已經轉移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⑧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是什麼謝謝了
樓上說的對,其實說簡單點,就是你這個資產的風險和收益都轉給別人了,你也就可以對其終止確認了
⑨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是什麼意思
企業以不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
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看跌期權合約(即買入方有權將該金融資產返售給企業),但從合約條款判斷,該看跌期權是一項重大價外期權(即期權合約的條款設計使得金融資產的買入方極小可能會得到期權)。
(9)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方法擴展閱讀:
包括下列各項:
1、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3、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5、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6、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
⑩ 終止確認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1、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2、該金融資產已經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第十一條 在金融資產轉移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情況下,如果同時確認衍生工具和被轉移金融資產或轉移產生的負債會導致對同一權利或義務的重復確認,則企業(轉出方)與轉移有關的合同權利或義務不應當作為衍生工具進行單獨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