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1)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問題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⑵ 融資擔保公司可以辦理什麼業務
法律分析: 業務如下:經營借款擔保、發行債券擔保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經營擔保業務有關的咨詢等服務業務。
法律依據:國務院下發的《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除經營借款擔保、發行債券擔保等融資擔保業務外,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還可以經營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咨詢等服務業務。
⑶ 融資性擔保的業務主要有哪些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⑷ 1、」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是什麼意思
5億凈資產的保單公司,對單一客戶擔保的額度不超過5000萬,理解是對的。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那A公司的擔保額度理論上為50億,但是一般這個額度是受限於銀行給擔保公司的授信額度。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內供的融容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4)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問題擴展閱讀:
(1)融資性擔保業務為特許經營業務。
(2)融資性擔保機構可以兼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但是非融資性擔保機構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3)融資性擔保機構是特許機構,需要通過地方監管部門前置性審批許可並獲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在工商等相關部門注冊登記成立;
(4)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尚未實行准入管理,其注冊登記沒有前置性的行政審批要求,也不持有經營許可證,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直接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或其他注冊登記即可成立。通俗地講,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持牌機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非持牌機構。
⑸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什麼
法律分析: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下:(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七)訴訟保全擔保;(八)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九)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十)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十一)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此外,符合一定條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
法律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⑹ 以下哪些是融資性擔保業務,哪些是非融資性擔保業務
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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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關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問題,請熟悉金融法律法規的朋友看看,謝謝
1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第三章業務范圍的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吸收存款」,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營業范圍中,不允許有儲蓄業務.
2 「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意思是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設立或參股融資性擔保公司.
3 對於投資合同,每月有固定收益,這不是投資,是存款.如果是投資,這樣合同不合法.
是投資,就有風險,不可能在沒有利潤的情況下得到分紅.要使投資合同合法."每月有固定收益"要更改"分紅時按固定的收益執行"..相當於優先股,按約定的利率分紅,但沒有管理權,.
⑻ 什麼是融資性擔保公司機構性質
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在擔保人與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約定,如果債權人無法履行其債務時,那麼擔保人就要履行其債務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是:貸款的擔保、貿易融資的擔保、項目融資的擔保等其他融資性的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是不允放貸委託放貸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投標擔保、工程履約的年報、尾款支付擔保等眾多的中介服務。
其性質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管理結構、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內部審核制度等方面,同時還需要建立符合謹慎經營為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後的追償處理制度,風險預警制度,制定阿有那個的規范的業務操作流行,加強對項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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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融資擔保公司業務范圍
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擔保。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6、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⑽ 當前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開展所存在哪些風險點如何控制風險、實現規范發展
擔保風險表現為:
1、自然及市場風險。小企業、個體戶、農民是弱勢群體。受自然條件及市場影響較大,存在著較大的自然及市場風險。一旦因受災、減產,產品銷售受阻,將直接影響其還貸能力,將直接轉化為擔保風險。產品的銷售及其價格受市場影響較大,科技含量低,在價格和質量上缺乏競爭力,一旦受到沖擊,借款必然不能按期歸還。此外,突發事故風險也是他們償貸的一大難題,主要是疾病、意外傷殘等。這些風險具有不確定性特點,加上擔保對象點多面廣,一旦遇上,其擔保的貸款就難以清收。
2、道德及信用風險。一是道德風險。因審查不嚴、操作上的不規范搞人情擔保;二是經營者道德風險。虛報冒貸、挪作它用,違背了申貸請求,貸款不按申請用途使用;三是信用變化風險。因被保者的信譽程度有其不確定性,有的信譽降低,有的信譽喪失,但公司對這些變化並不能隨時掌握,風險有延續和放大的可能。
3、制度風險。可能會因管理辦法及工作程序不夠完善,或與現實工作相脫節,造成信用等級評定不切實際,操作過程中憑主觀判斷等制度層面的風險。
4、操作風險。可能會因涉及眾多、規模小的貸款企業,其調查評級工作量大,人員素質能力的限制,加之人手不足可能導致出現操作層面的風險。
5、產業政策風險、法律制度風險等。
風險防範:
1、實施信用工程。建立客戶信用檔案,並通過各種渠道對客戶的信用情況進行調查並記錄。分信用等級管理客戶,實行會員制,針對優質客戶給予一定的優惠及便利。
2、貸前的調查一定要充分、真實、完整。要准確反應客戶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盈利能力、公司運營狀況等,制度中要有明確詳細的規定。
3、建立風險分散機制。主要包括:增加擔保品種,優化擔保品種組合;控制單一客戶擔保債務比例,控制單一行業擔保債務比例;最大10家客戶擔保余額不能超過擔保公司資本凈額的一定比例,存續期一年以上的擔保余額不應超過全部擔保余額的一定百分比等。規范的擔保公司應主動通過控制擔保項目間相關性和對總擔保額進行適當分散來降低公司整體擔保風險;進行再擔保等。
4、嚴格落實風險准備金制度。擔保公司從擔保收入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備金,主要用於代償和壞賬處理。為了防患於未然,擔保公司要按有關規定,按照當年擔保費的50%差額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以及所得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准備金。擔保公司自身應嚴格執行准備金提取標准並通過擴大風險准備金數量,增加自身抵禦風險能力。
5、建立貸款銀行、受保企業與擔保機構共擔風險的機制。要謹防銀行因為有了擔保而放鬆對受保人貸款審查的現象發生,要通過確定合理的擔保比例增強銀行的貸款責任。(該條限於銀保合作的現狀,現實中很難實現)
6、內部嚴格審批,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防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