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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保本保收益違反信託法嗎

發布時間:2022-05-29 14:59:25

① 固定收益類信託是否真的保本並保證收益

從國內的信託發行歷史來看,固定收益類的信託產品,是保本保收益的。我們國家在過去20多年的時間裡面,發行了幾萬款信託產品,到目前位置,所有的信託都是如期還本付息了,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款固定收益率的信託產品是違約的。
只是我們國家法律規定,不能在合同上面寫保本保收益,實際上信託就是保本保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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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到底有沒有可以承諾保本或者保底的信託產品呢

根據《信託來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自》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因此,包括代銷銀行在內的各方都不能向客戶做類似承諾。如果有理財經理做過類似保證,更需要萬分小心!簽訂信託合時大家也會留意到有這么一句:「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或最低收益」。

③ 信徒公司的信託產品保本嗎

信託公司是不得承諾信託產品保本的。但是實際經驗下來,你會發現,信託的收益可以高達8%~15%,不僅僅是保本,而是獲取高額收益的。

④ 信託投資保本么

不保證本金及收益,這是信託法的規定。所有的信託合同上都會寫明這點,信託公司是不會承諾產品保本保收益的,只能說是風險小一點!

⑤ 固定收益信託產品是否有收益保證

國家法律明確規定,信託產品不得承諾保本,但從信託產品的收益來看,信託產品很大程度上來講,都是保本的!而固定收益信託產品是指由信託公司發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託產品。融資方通過信託公司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通過將資產(股權)抵押(質押)給信託公司、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措施,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及收益。任何投資都有風險,固定收益信託沒有承諾保本或者保證收益。但是,固定收益信託產品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通過資產抵押、股權質押、擔保公司、個人連帶責任保證等,使投資風險降為最低。

⑥ 信託受法律保護嗎

您好,2001年4月28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之後,信託產品沒有發生過一起不能兌付的案例。剛性兌付。

⑦ 信託產品中信託公司法律規定的承擔什麼責任

沒這方面規定。
除非有違規操作,否則信託公司是不用對正常經營過程中因為市場原因造成的委託人的損失負責的。信託公司只需要盡自己的謹慎和合理合法運作的義務就可以了。
信託公司保證投資者收益是違法的。

⑧ 關於信託法規定不能承諾最低收益率的問題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於2001年10月1日起實施。

2、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於2002年5月14日起實行。

3、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於2002年7月18日起實行。

《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時,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根據《信託法》的有關規定,信託投資的風險由委託人自己承擔,只有在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遭到損失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⑨ 信託承諾剛兌,卻被法院判無效,這件事會有什麼影響

安信信託迎來首個因法院認定「剛性兌付」承諾無效而勝訴的案件。但據安信信託2019年年報顯示,安信信託作為高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諾的問題,涉訴本金105.39億元。

來源 | 不良資產頭條綜合中國基金報等

12月26日,安信信託公告稱,12月25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上述案件的二審判決書,湖南高院經審理認為,安信信託與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下稱湖南高速)簽署的相關協議系違規剛性兌付行為,應屬無效。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託上訴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湖南高速其他訴訟請求。

安信信託為綠地外灘中心發行信託

湖南高速4億本金踩雷

此前,湖南高速起訴安信信託,與其認購的「安信安贏42號」產品預期有關。根據安信信託披露,湖南高速為安信信託發行的信託計劃受益人,涉及信託資金4億元。此前雙方簽訂了《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下稱「涉案協議」),約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託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託資金不低於1億元,但安信信託並未履行協議。

據了解,安信安贏42號對應的底層資產為上海董家渡金融城項目(現更名「綠地外灘中心」),安信信託持有該項目開發公司中民外灘45%的股權,這是安信信託於2017年6月從中民投接手的,計劃發行系列信託產品募資不超過240億元以受讓這部分股權。

截至2019年12月12日,安信安贏42號存續規模172.0094億元,其中優先順序信託收益權129.0029億元,劣後級信託受益權43.0064億元,而優先順序的認購人中有5家銀行、1家財務公司與部分個人投資者,分別為中信銀行60億、大連銀行24.7億、雲南紅塔銀行8億、朝陽銀行20億、樂山銀行3億、湖南高速4億。

2020年1月,湖南高速將安信信託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安信信託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本金4億元及信託資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違約金(按年利率 10%,限定總額不超過1.25億)、代理律師費98萬元、律師咨詢費60萬元、差旅費9萬元。

此後安信信託提起上訴。湖南高院二審認為,安信信託公司和湖南高速雙方依據《信託合同》建立的信託法律關系,而通過其後簽訂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改變了《信託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受託人安信信託受讓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託利益並承擔了因信託計劃所產生的全部投資風險。而湖南高速則從《信託合同》中脫離出來,通過收取固定的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款來獲取利益。

湖南高院:據《九民紀要》 承諾剛兌無效

湖南高院認為,如果《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實際履行,會達到委託人從受託人處得到了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結果。其法律關系是名為信託受益權轉讓,實為保本保收益的承諾安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四條「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的規定,應屬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審理過程中,湖南高院就《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的簽訂是否為剛性兌付行為向信託公司的主管部門進行了征詢,主管部門對安信信託進行相關調查後認為,安信信託與湖南高速簽署的涉案協議屬於違規剛性兌付行為。

此外,最高院2019年11月4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九民紀要)第 92 條規定,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受益 人請求受託人對其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用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

湖南高院援引此條法規認為,本案中雖然沒有在《信託合同》中直接約定保本保收益的條款,但在《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補充協 議》的約定顯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約定,如前如述,屬於剛性兌付的約定,故該兩協 議應認定無效。

二是繼續加大投資者教育,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希望都深化對信託法律關系以及信託產品特徵的認識,信託財產是具有獨立性的,信託的受益人在受託人履職盡職的情況下,是以信託財產為限來獲得信託收益的,所以擔保、兜底、剛兌承諾都是不受保護的,都是無效的。

勝訴利好安信信託重組

此次湖南高院的二審判決是安信信託首次取得的勝訴案件,或具有轉折意義。

此案進展對於正在進行重組的安信信託無疑是重大利好。此前在12月16日晚間,安信信託發布公告稱,公司向控股股東函證確認,截至目前,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等企業及相關方(簡稱重組方)已基本完成對安信信託的盡職調查工作,相關各方正就本次重組開展商務談判。

另外,這已經是安信信託近期在訴訟方面取得的第二次勝利。12月3日,安信信託發布公告稱,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就「安信穩贏株洲電商產業園項目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涉案信託計劃」)項下兩位自然人投資者訴安信信託營業信託糾紛案作出的兩份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安信信託在管理涉案信託計劃中並無重大過失行為,未違背受託人的信義義務,駁回兩名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稱商事信託是高風險、高收益的商事行為,遵循「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各方當事人均應遵循商事行為的原則及法律規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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