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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資投注差

發布時間:2022-05-29 15:20:11

1. 投注差和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什麼區別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復,自2016年5月3日起制,將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擴大至全國范圍內的金融和。
意思是:
對金融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而是由金融和在與其資本或凈資產掛鉤的跨境融資上限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2. 辦理跨境融資租賃貸款有哪些必須知道的常識

1、融資租賃貸市場准入有什麼條件?



設立租賃項目子公司並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含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並按一般公司設立流程在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金限制。



2、怎麼辦理跨境融資租賃貸款?


能夠提供完備的交易材料,證明業務具有真實性背景的前提下,通過債權、股權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幣資金。可以續作跨境人民幣貸款。



3、有什麼優惠的海關政策?



享受保稅港政策、共同擔保、優惠稅率、分期納稅和稅款擔保、專用停靠區。




4、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怎麼辦理跨境融資租賃貸款?



由前結算銀行通過「境外借款+境內租賃」的組合模式將境外資金通過境內租賃項目的形式引入國內,即外商投資的租賃公司利用其投注差的優勢在境外拿到較境內低成本的資金,在境內開展租賃項目,使境內企業享受境外的低成本融資。



5、融資租賃貸款有哪些模式?



結算行以工行為例,有以下四種模式:



A模式:關聯企業擔保方式——股東直開擔保函模式



A企業為境內北京工行某大型股份企業,北京工行額度充足,北京A企業在前海成立了融資租賃公司A1。A公司在北京工行申請開立保函,保函受益人為工銀亞洲,工銀亞洲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A1,並用於A1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B模式:關聯企業擔保方式——租賃公司直開保函模式



B1企業為前海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其股東是境內外較有實力的公司B,可以為B1公司提供有效擔保。基於此擔保,前海工行為B1企業核定授信額度。B1公司在額度內向工銀亞洲開立保函。



工銀亞洲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B1,並用於B1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C模式:關聯企業擔保方式——背對背保函模式



C企業為境內某大型股份企業,在工行的額度已使用完畢,但他行額度充足,C企業在前海成立了融資租賃公司C1。C公司在他行申請開立銀行履約保函給前海工行,前海工行據此對境外銀行開立保函,境外銀行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C1,並用於C1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D模式:承租人擔保模式



承租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提供擔保,工行前海分行據此向境外銀行申請跨境人民幣貸款,香港銀行發放貸款,用於前海租賃公司的租賃項目,前海工行為貸款管理行和清算行。



6、不同形式的融資租賃分別由哪些部分負責批准?



金融租賃由銀監會來批,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由商務部來批,內資試點的融資租賃由商務部和國土總局一起來批。

3. 外幣資本金結匯和境外融資問題

除投資性公司外,資本金和外債的使用(包括結匯)一般只能用於企業自身。這是資本項目管理的基本問題,沒有多少操作空間。所以你的1、3問題不好解決,2應該不是原則性問題,溝通好了應可以解決。
但是現在外匯局在鼓勵創新和便利化,你的這個合理需求可以和當地外匯局溝通進行政策突破。你是哪裡的企業?各地外匯局對創新的態度可能存在一定差異。

4. 跨境擔保履約率

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履約會使境內債務人有對外負債,該負債本金余額是有限制的,目前對限額有兩種規定:一個是29號文規定的,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加上自身的外債額度(投注差);一個是銀發[2017]9號規定的不得超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是有上限要求的(計算公式復雜,一般企業通常都是凈資產的2倍)。根據銀發[2017]9號,企業可以任選一種,但一旦選定就不能改,但是根據銀發[2017]9號的第一期政策問答,是直接適用「不得超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要求的。
外匯局的核准、登記或備案以及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與跨境擔保合同的有效性判斷脫鉤。發生履約的,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註:實際業務中可能會出現一種情況,簽了跨境擔保合同,但在履約時有可能會出現不符登記、備案等要求,這種情況下應當是能履約的。但風險點在於有可能在外管局事後核查的時候面臨處罰。所以這是不得已之舉,在辦理的時候應該考慮到把境外擔保當作最後的一道保障而盡量先有其他的擔保方/擔保品。

5. 公司的境外並購不可以採取內擔外貸嗎

在我國,對外擔保是或有外債管理中的重要一環。國際經驗和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對外或有負債在一定條件下會轉化為實際外債,可能造成資金大量流出,進而引發債務和金融危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形成了一套外債管理體系:發改委匯總規劃並負責中長期外債審批;財政部負責主權外債借入、轉貸和償還;人民銀行負責金融市場包括本外幣管理;外管局(作為央行組成部門)具體負責外債登記及債務信息發布,並負責短期外債、金融機構外債及或有負債的審批或登記。
一、對外擔保定義的沿革
我國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定義了對外擔保的原始模式:對外擔保是境內擔保人以出具對外保證,或按照擔保法規定對外抵押、動產對外質押或權利對外質押等方式,向境外機構或者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簡言之,即境內擔保人向境外機構或者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等債權人擔保,債務人是否為境內法人在所不問。
隨即公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將對外擔保做了擴大解釋:根據該實施細則第47條,境內擔保人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境內擔保人為境外機構向境內金融機構離岸中心融資所提供的擔保;經境內金融機構離岸中心作為擔保人提供的離岸項下對外擔保等情況均應納入對外擔保的范疇。
2004年起,《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又對涉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對外擔保問題做出了修改:境內外資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的,仍為對外擔保;但境內擔保人對境內債務人向境內外資擔保的,不再視為對外擔保。
2010年《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稱39號文)再次重申,對外擔保指境內機構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向境外機構擔保境內外債務人債務履行。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如被擔保人為境外機構、而擔保受益人為境內機構,視同對外擔保管理。
二、跨境融資擔保的實務形式
根據前文分析,在將外管局批準的境內金融機構離岸中心視為境外機構的前提下,考慮到三個主體(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均有境內、境外兩種可能的身份,貸款幣種有外匯和人民幣兩種可能,現將涉及對外擔保(以下論述均為融資性對外擔保)的可能情形明確如下:
1.境外銀行向境內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境內機構作為擔保人(原始模式)。
這是境內企業利用對外擔保舉借外債的最基本結構。
值得注意的是,境內擔保人為自身對外債務或其他對外付款義務提供擔保的,不受對外擔保相關資格條件的限制,不需要納入指標管理或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但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或逐筆登記。若發生對外擔保履約,境內非銀行擔保人應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
2.境外銀行向境外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境內機構作為擔保人(內保外貸)。
該結構是境外投資的常見方式,實務中稱為「內保外貸」。原始模式最大的缺點是境內經營性工商企業在向外管進行或有外債申請和登記時存在諸多限制。為了克服這個缺點,內保外貸應運而生:境內工商企業(通常為境外借款人的母公司)向境內銀行(境內擔保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供反擔保,由境內銀行為境外借款人提供融資擔保,由境外借款人向境外銀行融資。
內保外貸形式上其與原始模式類似,不過境內擔保人由境內實際用款的非金融機構變更為境內擔保銀行。該模式有兩大優點:
首先,藉助境內母公司實力支持境外子公司進行外匯借款,將境內企業的外匯監管轉化為境內擔保銀行的外匯監管。換言之,內保外貸屬於境內擔保銀行的對外擔保,外管局對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依據本外幣合並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外匯凈資產規模、上年度對外擔保履約和對外擔保合規情況、執行外匯管理規定考核情況、當年度業務發展計劃、當年度國家國際收支狀況和政策調控需要等指標按年度為銀行核定余額指標 [1]。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內,銀行可自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須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准。
其次,外管局放鬆了對境內反擔保的監管。根據39號文第十八條,境內銀行按對外擔保規定為境外債務人提供對外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向提供對外擔保的境內銀行提供反擔保,不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即境內銀行內保外貸時,要求境內機構(一般是境外借款人的關聯公司)為境內銀行提供反擔保,該境內反擔保不視為對外擔保。
在海外並購為背景的內保外貸業務中,國內銀行是境內擔保人,向境外融資銀行出具融資保函,由境外銀行向境內企業的境外全資SPV貸款。值得注意的合規風險是,根據外管規定境內銀行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項下的主債務資金不得以借貸、直投或證券投資等形式調入境內使用。境內擔保銀行在開立融資性保函時應當詳細審核境外融資協議的支付路經、資金使用用途等條款是否符合外管規定。一方面我行出具融資保函後並不能真正控制境外資金流向,審查用途是我行向境內外管交待的重要證據;二是境外銀行一般注重合同信譽,改變資金用途或路徑對境外融資銀行風險很大,一般不會得到允許。
3.境內銀行向境內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或人民幣融資,境外機構作為擔保人。(外保內貸)
此情況在實務中被稱為外保內貸,即境外銀行出具融資性擔保給境內銀行,境內銀行為境內企業提供貸款;同時,境內借款人可能需要向境外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外保內貸包含著境內銀行的或有負債外匯監管和境內債務人反擔保項下的對外擔保外匯監管。
外保內貸有諸多優勢:境內貸款可能為境內外匯貸款,也可能為境內人民幣貸款;可以藉助境外公司的實力支持境內公司的發展;境外公司的外匯資金在不調入境內並享有境外高收益的情況下,作為境內貸款的反擔保條件;境外反擔保資金無須匯入國內,免除資金退出時的外匯管制。
從境內借款人角度看,外保內貸也是有限制條件的,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境內中資企業向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不得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該業務目前主要限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銀行需要審核外資企業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余額以及境外機構擔保履約額之和是否超過其「投注差」;一旦超過投注差,超出部分沒法結匯。
從境內借款人提供反擔保的角度看,根據39號文第十八條,境內機構向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的,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也就是說,如果擔保標的是境內資產,或未來涉及購匯承擔反擔保責任,或未來涉及外匯匯出境外承擔反擔保責任,境內借款人應當注意履行相關對外擔保義務。
從境內銀行角度看,應當注意或有負債的外管登記制度。原匯發 [2005]26號文已經被匯發 [2005]74號所取代,即境內貸款項下接受境外擔保由債務人逐筆事前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並且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由按簽約額改為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既可以看出我國外管資本項目監管的逐漸寬松,也應關注新加給債權人銀行的登記義務。
4. 境內銀行向境外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境內機構作為擔保人(擴展模式-外匯貸款)。
此種對外擔保類型來自於實施細則第47條的擴展解釋。此類型對外擔保同內保外貸一樣,也是境外投資貸款的常見形式。如境內母公司在境外成立子公司或SPV公司,以後者作為借款人向國內銀行申請外匯貸款,境內母公司向國內銀行提供擔保。
實施細則將被擔保人身份嚴格限定在境內機構和境外投資企業 [2],境內母公司只能為其境外投資企業中的中方投資比例部分對外債務提供擔保 [3]。隨著39號文的出台,被擔保人的資格條件得以放寬:(1) 境內非金融機構提供對外擔保時,被擔保人從境內企業的境內外一級子公司擴大為擔保人按照規定程序在境內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2) 取消了當被擔保人為境外合資企業時,只能按出資比例提供擔保的相關要求。(3) 放寬被擔保人財務指標,虧損企業或無經營記錄企業也可作為被擔保人。擔保行為本身就是市場判斷,為虧損企業進行擔保時企業應當承擔注意義務,而非外管不分具體情況一概禁止;為特定項目設立的SPV一般情況均無財務經營記錄,禁止無財務記錄的SPV作為被擔保人為跨國項目融資帶來諸多困難。
5. 境內銀行向境外債務人提供人民幣貸款,境內機構作為擔保人(擴展模式-人民幣貸款)。
此類型與前述外匯貸款擴展模式的微小區別是貸款以人民幣計價且人民幣在中國境內流動。由於人民幣在境外無法流通,此類型貸款基本以境內銀行的人民幣計價的出口買方信貸形式進行,境內企業可能需要為境外借款人提供擔保。人民幣資金並不出境,而是按照合同約定由境內銀行直接支付給借款人所購產品或服務的中國賣方。
該種情形下,擔保人為境外借款人向境內債權人提供的擔保是否屬於《實施細則》47條規定的對外擔保值得討論。2002年,外管局資本項目司通過匯便函 [2002]4號的形式已經確認:對外優惠貸款以人民幣計值,境內機構為境外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亦以人民幣計值,擔保履約時不形成對外債務,也不形成對境內機構的外幣債務,因此此類擔保無需經外匯局審批,也無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針對非優惠性的出口信貸,該便函雖然並為直接確認,但如果貸款幣種為人民幣,應當同樣符合該便函的精神,進而不需對外擔保的一系列程序。建議境內銀行憑借該便函向有管轄權的外管機構咨詢、解釋,以獲得確認。
6. 境內銀行向境外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境外機構作為擔保人。
一般來講,此種業務類型屬於境內銀行參與的純粹國際融資游戲,應屬於境內金融機構對境外債務人的自營外匯貸款,相關擔保應在擔保關系所在國完善公示、登記手續,而不屬於我國外管局監管的境內對外擔保。但如果將經外管批準的境內銀行的離岸中心視為境外機構,則該離岸中心為境外債務人向境內銀行提供的擔保屬於《實施細則》47條第4款規定的對外擔保。
另一方面,根據39號文第十八條,境內機構(一般為境外借款人的國內關聯公司)向境外擔保人(一般為境外金融機構)提供的反擔保的,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
三、對外擔保的監管及違規後果
1. 我國根據擔保人不同身份實行不同的對外擔保監管方式。
針對境內銀行擔保人,外管局實行報批余額、余額管理、不再履約核準的制度。針對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外管局對被擔保人條件設定了嚴格限制,實行履約核准制度,並在余額問題上區別對待。
外管局規定了針對「特定」境內企業的額度管理制度,在余額指標內,企業可自行提供一般的對外擔保,無須逐筆向外管局申請核准。39號文對「特定的」標準定義為對外擔保業務筆數較多、內部管理規范的企業。擔保人為企業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5%,外匯局為企業核定的余額指標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長遠看,該規定會對銀行的內保外貸業務造成一定影響。目前尚未細化外管的核定標准、外管核定的態度未知,暫不會產生動搖內保外貸的優勢地位。
無法獲得「特定」企業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需要逐筆申請核准、逐筆登記對外擔保。
2. 違規後果
對外擔保未獲批准、未按時登記、重大事項變更未及時更新登記等事件將主要導致三種法律後果。
1) 合同無效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擔保人未經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擔保,其對外出具擔保合同無效。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6條明確規定了5種情況下一概認定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外匯行政責任
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和匯發 [2005]61號文,擔保人違規出具對外擔保的,將面臨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者撤銷擔保人對外擔保業務的行政處罰。
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外管局將進行余額管理下業務合規檢查,銀行違規的將按外匯條例進行處罰。企業是對外擔保人的融資業務,即使融資銀行並非直接被處罰人,仍然難辭其咎。
3) 履約障礙
39號文取消了銀行對外擔保履約核准,該核准一直以來是懲罰不進行對外擔保審批和登記利器之一。境內銀行無論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還是非融資性對外擔保,若發生對外履約,均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項下的對外支付。
但其他類型主體對外擔保履約仍須向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其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時可以購匯。39號文還規定,境內企業作為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其向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結匯。因此,境內企業對外擔保違規可能導致需要履行擔保責任時無法購匯履約,或者導致履約後向債務人追償所得外匯資金無法合法結匯。
四、現行對外擔保制度下的實務問題
1. 內資公司如何利用改革後的對外擔保制度。
內資企業從39號文獲益良多。首先,外商獨資企業原本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無須外管局逐筆審批。39號文明確規定未實行余額管理的外商獨資企業,應參照一般企業的管理原則辦理對外擔保逐筆核准、逐筆登記等相關手續。取消外商獨資企業特權後,內外資對外擔保享有同等待遇。內資企業可以不受股權比例限制對外擔保、可以向間接持股企業對外擔保,可以向經營虧損和無經營記錄企業對外擔保。為企業走出去後境內企業的境外附屬公司獲得融資提供了便利。在人民幣升值預期加劇的今天,大量企業減少接受外匯,造成年度外匯收入減少,人民幣頭寸巨大。取消了原有被擔保數額與上年度外匯收入掛鉤的計算方法大大有利於內資企業。
其次,在明確區分融資性對外擔保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之後,國內企業更容易獲得「走出去」所需的國內銀行開立的非融資性保函。以往實務中,境內銀行開立的對外非融資性擔保函中規定了擔保的數額和擔保期限(以備外管審批、登記),但同時又規定如果實際付款義務超過該等數額或期限,境內銀行仍得承擔責任。原因在於為滿足外管審批和登記要求而填入了表面的擔保數額和擔保期限,而實際將可能承擔額外責任。39號文將使該種條款成為歷史。
2. 母子公司之間的對外擔保問題。
現有的對外擔保制度允許境內母公司為境外子公司或境外投資合資公司進行擔保;境內子公司為境外母公司對外擔保的(upstream security),暫不符合外管的政策,需要外管局特批,實踐中少有通過。判斷這種母子關系的依據往往是企業登記信息,如果是外資投資企業(FDI),應有商務部的外商投資批准登記和工商登記;如果是中國企業對外投資(ODI),應有商務部境外開辦企業核准登記和外管局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可以通過間接擔保的方式解決,即境內銀行為境外母公司提供擔保,境內子公司為境內銀行提供反擔保,該境內反擔保不視為對外擔保。
3. 其他非典型擔保方式的對外擔保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承認的擔保方式限於對外保證、對外抵押、對外質押等擔保法規定的典型擔保。而在國際融資交易中,經常會遇到以英美法為基礎的非典型擔保方式。比如某境內央企收購澳大利亞某上市公司的融資中遇到的equitable mortgage of shares這種讓與型擔保,或項目融資常見的assignment of insurance rights這種轉讓型擔保。某些讓與型擔保甚至與現行法規定的「禁止流質契約」相違背的,僅在涉外交易中有條件的獲得我國法律承認。
境內擔保人以其擁有的境外擔保標的提供對外擔保的情況下,以上非典型擔保是否屬於對外擔保從明文規定上尚不明確。從境外角度看,非典型擔保的境外標的在境外的公示和登記(如有)是首先應當做到的。從境內角度看,根據實施細則第47條,境內擔保人以其擁有的境外擔保標的提供對外擔保必須獲得外管部門的審批。問題在於審批時外管是否接受非典型擔保方式。無論如何,只要獲得了外管部門的《對外擔保登記證》,該對外擔保就是合規的。
以某境外投資項目為例,境內母公司以其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權equitable mortgage,擔保其全資擁有的SPV借款人,我行為貸款行。該情況下,需要首先在股權所在國進行equitable mortgage的公示和登記。其次,需要向外管局進行對外擔保審批、登記。與外管局就equitable mortgage擔保方式進行溝通後,只要獲得了外管部門的《對外擔保登記證》,即使該擔保方式不在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范圍內,將來違約事件發生時境外拍賣股權所得外匯也可以合法進入我國。如果外管局沒有批准,折現現金將難以調回境內,可以考慮的是在滿足我國對外投資程序的前提下,由債權人(根據合同文件)擁有標的股權。

6. 跨境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任何企業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都需要有適量的資金,而通過各種途徑內和相應手段取得這些資容金的過程稱之為融資。並購融資方式根據資金來源渠道可分為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但應用較多的融資方式是從外部開辟資金來源,通過與其他投資人聯合投資,或以股權、債權、混合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一般來說,企業並購的融資渠道可以分為債務性融資、權益性融資、混合性融資。債務融資是指企業按約定代價和用途取得且需按期還本付息的一種融資方式。債務融資往往通過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資本等渠道,採用申請貸款、發行債券、利用商業信用、租賃等方式籌措資金,企業債務融資主要包括三種方式:貸款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權益性融資指的是企業通過直接吸收投資或發行股票或利用權益資本融資籌集資金。權益資本是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金。企業並購中最常用的權益融資方式包括吸收直接投資、權益資本融資,發行股票融資。混合性融資並購指的是企業通過發行混合性融資工具籌集資金而進行的並購。常見的混合性融資工具主要有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

7. 國外資金在中國投資,資金該通過什麼方式進入

境外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入中國市場: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

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

除了企業,個人也通過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而流入境內,這種情況一度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境內居民將在外投資本金或收益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入境內結匯;

(二)是境外投資者以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名義匯入款項,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總公司以個人捐贈款等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外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成員,並採取化整為零的方法結匯作為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

(一)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注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二)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

(三)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金調配。

六、資本市場渠道。

境內資本進行境外投資和境外融資有以下途徑:目前國內企業主要通過直接投資、境外借款及貿易信貸等手段,進行境外投資。

企業境外投資除採用貿易信貸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方式外,還經常會選擇境外股權融資、境外債務融資和境外上市等形式進行外匯融資。

(7)跨境融資投注差擴展閱讀:

常用融資方式

(1)融資租賃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想要獲得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企業本身的項目條件非常重要,因為融資租賃側重於考察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因此,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成功,主要關心租賃項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業的綜合效益。除此之外,企業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銀行放貸一樣,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貸的基礎。

(2)銀行承兌匯票

中小企業融資雙方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中小企業融資的好處在於企業可以實現短、頻、快中小企業融資,可以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3)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是目前市場上運用最多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在進行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上,企業一定要關注中國關於不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如《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避免上當受騙。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中小企業融資是指中小企業通過轉讓公司部分股權而獲得資金,從而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中小企業進行股權出讓中小企業融資,實際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資的過程。因此,股權出讓對對象的選擇必須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則搞不好,企業會失去控制權而處於被動局面,建議企業家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先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5)提貨擔保

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主要在於可以把握市場先機,減少企業資金占壓,改善現金流量。這種貿易中小企業融資適用於已在銀行開立信用證,進口貨物已到港口,但單據未到,急於辦理提貨的中小企業。進行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企業一定要注意,一旦辦理了擔保提貨手續,無論收到的單據有無不符點,企業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絕承兌。

(6)國際市場開拓資金

這部分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如果想通過這個渠道來融資,要注意,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的內容是: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標等,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優先支持。

(7)互聯網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資方式,互聯網金融平台對申請融資的企業進行資質審核、實地考察,篩選出具有投資價值的優質項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資信息對接平台網站上向投資者公開;並提供在線投資的交易平台,實時為投資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貸合同;監督企業的項目經營,管理風險保障金,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愛投資創造的融資方式是讓專業的機構做專業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聯網公開的優勢、開放性的優勢,同時結合傳統的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信貸審核等等方面的專業度。作為一個投融資的平台,處在中間的結合的地位,兩邊是投資者和有融資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擔保機構進行密切合作。對用戶的投資進行專業性的擔保。同時還和像信用評級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合作,為用戶的投資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讀,以及對資產處置後續提供保障。

8. 自貿區成立的公司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行政審批服務便利化
1.企業登記注冊「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同一地址可登記多家市場主體。對經營項目無需前置或後置審批、許可的企業,在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凡屬濟南片區范圍內的,一律實行備案制,無需另行辦理審批手續。
2.「一業一證」改革。把同一行業涉及的許可事項,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加快審批全程網辦,實現電子簽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審批管理。
3.「證照聯辦」。將食品經營許可(新辦、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新辦)、不涉及實際經營條件變化的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涉及實際生產條件變化的食品生產許可變更、企業名稱或住所變更的計量標准器具變更、專項計量授權變更、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等8個事項與營業執照申請實施「證照聯辦」,實現企業營業執照和行業許可證一次申請,同時辦理。
4.涉企審批事項「容缺受理」。對所有涉企審批事項,凡企業提交的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申請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申請人作出相應書面承諾後,窗口可先行受理,並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或補正的材料、形式、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法,待申請人補齊或補正全部材料後,頒發相關批文證照。
5.「告知承諾制」審批模式。對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能當場作出行政決定的,應當場作出行政決定。相應的行政決定依法送達申請人。
6.「獨任審批官」制度。將企業設立登記、符合簡易登記條件的注冊登記、不需進行現場核查的審批事宜,由「一審一核」模式改為「獨任審核」模式,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審判官獨立審查材料、簽發執照,實現簡易登記事項「立等可取」。
7.「不見面審批」。優化實地勘驗方式,綜合運用材料簡化、數據共享、材料郵寄、自助服務等手段,依託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行政務服務事項「不見面審批」模式。
8.「無人審批」。建立政務服務24小時自助服務區,提供政務服務事項自助申報、辦事指南查詢列印、企業信息查詢列印、稅務、社保、不動產查詢、交通違法處理等高頻業務的辦理。
9.工程建設項目多證聯辦聯發。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行「拿地即開工」審批模式;對社會投資工業、倉儲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行「建成即使用」審批模式;對社會投資小型工業、倉儲類建設項目審批,實行「全鏈條」精簡審批模式。
10. 優化用地性質調整流程。申請將原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商業用地、居住用地調整為工業用地、綜合用地、文化用地的,均可走簡易程序辦理,不再履行原控規調整程序。
1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新增工業標准廠房、新型產業等工業用地,對於容積率及建築高度等規劃指標有特殊要求且具備規劃實施條件的,均可走簡易容積率調整程序辦理,不再履行原容積率調整程序。
12、盤活存量用地鼓勵科技創新。存量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超5%且100%自持的新型產業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13.開展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申請人可以委託國家葯監局公布的試點區域內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企業生產樣品並申請醫療器械注冊證。注冊人具備相應生產資質和能力的可以自行生產,也可以委託國家葯監局公布的試點區域內的生產企業生產產品。
14.加大醫療器械審批上市服務力度。對符合創新醫療器械審批或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要求的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安排專人協調國家或省技術機構,為申請人提供指導服務。
15.鼓勵葯品零售企業開展互聯網遠程審核處方。集團內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在滿足遠程審方的條件下,可按2人服務20家葯店的標准配備執業葯師。 鼓勵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在濟南片區設立自助售葯設備。
16.推行網路購葯服務。濟南片區內醫葯企業取得《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可在網上面向消費者展示其商品(含麻、含特、精神類商品除外),按照「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消費者根據自身需求在線上下單購買,實行「網訂店取」「網訂店送」。
17.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審批雙證齊發。實施民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審批、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普通技工學校審批等四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與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全鏈條」審批,實現「一份服務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一次審批完成發證」,雙證齊發。
18.餐飲業實行「注冊即經營」。濟南片區內開辦餐飲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自主開展經營,企業注冊時申請人同時出具承諾書,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及現場核查後置。
19.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除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外,檢驗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變更時,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資質認定。
20.改革民生計量監管模式。採取統計抽樣的方法延長電能表輪換周期,在現有8年基礎上適當延長,一般不超過4 年。創新抽檢方式,實行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現場檢驗,降低企業抽檢成本,減輕企業負擔。
21.設立商標受理窗口。縮短商標注冊時間,降低企業商標注冊時間成本。
22. 優化市場准入審批幫代辦服務。以更加便利的精準精細服務為企業和群眾紓困解憂。組建商事登記服務專班,為企業提供「一企一策」業務指導、政策咨詢和幫代辦服務。
二、稅務服務便利化
23.涉稅事項「網上辦」。提供「外網受理、內網處理、外網反饋」的一體化網上全流程辦稅服務。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和個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實行網上辦理,實現對外支付「一次不用跑」。
24.常規事項「自助辦」。設置24小時自助辦稅服務區,在自貿試驗區內大型商業綜合體、寫字樓集中辦公區合理設置自助辦稅終端,方便納稅人自助辦稅。
25.涉稅業務「容缺辦」。納稅人遺漏非核心涉稅資料,稅務部門可先行受理,企業限期補齊。
26.稅收優惠「簡約辦」。依照規定為片區內企業提供「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便利享受稅收優惠。片區內非居民納稅人可自行判斷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27.新開辦企業業務就近辦。對自貿試驗區新開辦企業,納稅人可任意選擇高新區、歷下區、歷城區一家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登記、發票、稅控器、稅費繳納,實現片區內新開辦企業涉稅業務「一廳式」辦理。
28.一般程序注銷「事項前移、一站辦結」。辦稅服務廳直接受理注銷事項,將一般程序注銷的檢查職能由稅源管理、納稅評估部門前移到辦稅服務廳後台,實現辦稅服務廳內一站辦結。
29.對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實行先許可後核查。對自貿試驗區內申請稅控系統100萬元最高開票限額的企業,辦稅服務廳受理並審核相關材料後,先行准予許可,並辦理相關系統發行、發票發放業務。主管稅務機關在許可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再依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30.首筆出口業務先退稅後核查。對自貿試驗區內出口企業首筆出口的退稅業務,實行先進行備案,辦理退稅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退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開展核查,原則上20個工作日內完結。
31.推行出口退(免)稅「當天辦」。對自貿試驗區內信譽好的企業實行出口退(免)稅「當天申報、當天到賬」,即企業當天申報退稅,稅務機關當天審核,國庫部門當天退庫,退稅當天到達企業賬戶。
32.優化增值稅留抵退稅流程。對簽訂稅企服務協議的企業,由稅務機關自動識別其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納稅人無需提交申請即可享受退稅優惠。
33.平台企業代開增值稅發票實行減免。支持實行規范化會員管理的自貿試驗區平台企業健康發展,對其自然人會員可由平台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34.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實行稅收困難減免。屬於國家鼓勵發展項目並列入市、區重大建設項目(房地產除外)的,建設期間項目尚未投產,如企業建設期內每季度會計利潤出現虧損的,可按季自行享受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待年度終了後,按照規定辦理上年度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事宜。
35.融資租賃業務實行出口退稅。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並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36.實施入戶評估檢查審慎制度。對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除涉及重大舉報及總局、省局或市局發布的高風險事項外,原則上不再對其開展入戶檢查、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
37.實行納稅人無過錯免責制度。對稅收政策未明確的涉稅事項和重大的特定涉稅事項,納稅人涉及輕微稅收違法行為,且主動誠信報告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納稅人無主觀惡意,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38.推進海關稅收征管方式改革。以企業為單元的總擔保、企業自主申報額度的總擔保等多元化擔保模式,簡化「兩步申報」稅款擔保模式;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財務公司參與稅收擔保改革試點;開展科創類減免稅設備共享改革試點。
39.優化企業信用管理。對區內企業經海關認證,符合海關高級認證標準的,直接賦予高級認證企業資質。高級認證企業可申請免除擔保優惠政策,布控查驗率處於較低水平。
40.推行主動披露容錯機制。對企業主動報告違規問題或差錯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引導進出口企業單位自查自糾、守法自律。
41.拓展綜合保稅區功能。大力推動支持綜保區升級21項舉措落地生效,推進綜保區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對注冊在綜保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等不具備實際入區條件的大型設備,實施異地委託監管。簡化文物及文化藝術品進出區監管手續,促進便捷進出,支持開展保稅存儲、展示交易。
42.優化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流程,支持研發、檢測維修、再製造等重點產業發展。簡化科研測試用醫療器械進口檢驗流程,取消驗核相關注冊、備案證明。採信經認可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對部分涉及CCC認證的進口汽車零部件取消抽樣送檢。支持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允許進口的高附加值數控機床、工程設備、電子設備、通信設備等舊機電設備的進口、維修和再製造業務。支持綜保區外有條件的企業開展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符合環保要求的「兩頭在外」保稅檢測、全球維修和再製造業務。對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開展進出口檢驗認證服務實施保稅監管。
43.開展「鏈上自貿」保稅展示展銷試點。充分發揮海關監管創新和自貿制度創新優勢,利用浪潮集團QID碼區塊鏈、物聯網技術,構建了以「貨物出區(高級認證企業)免擔保、一物一碼可追溯、展示商品可退回、交易消費才繳稅」為特色的全流程保稅監管模式,打通國內國際市場雙循環關鍵節點。
44.支持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發展。在綜保區內全面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支持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業務。全面復制推廣簡化申報、匯總統計、批量轉關等創新監管制度,落實「365日無休日,貨到後24小時辦結海關手續」等。
45.搭建特殊物品綠色通道。打造生物試劑、樣品、微生物、血液製品等特殊物品一站式監管模式。創新生物制劑集約式檢疫查驗模式,以加強企業日常監管取代逐批審批,縮短審批流程、提高放行速度。
46.動植物進出境便捷通關。實施動植物檢疫證書低風險清單管理,清單內貨物免於提交輸出國家或地區動植物檢疫證書。簡化進境動植物產品檢疫審批程序,區內企業提交《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後,直接由直屬海關進行初審,不再由進境口岸海關辦理。
47.支持濟南片區集成電路重點產業發展。發揮海關職能優勢,在國家鼓勵項目申請、全面適用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認證管理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探索開展進口減免稅設備融資租賃業務。對進口料件實施保稅監管,全面降低企業資金壓力。
48.實施「四自一簡」新型監管方式。支持綜保區內企業適用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四自一簡」新型監管方式。
49.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快速維權處理機制。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工作體系,建立投訴聯動處理機制,搭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一對一」專人服務網路,切實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金融外匯便利化
50.優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審核。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自主辦理經常項目購付匯、收結匯及劃轉等手續。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 A 類企業貨物貿易收入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結算賬戶。
51.放寬貨物貿易電子單證審核條件。注冊且經營場所均在試驗區區內的銀行可自主審慎選擇試驗區內企業,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時審核電子單證。
52.允許實施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可憑支付指令直接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收入的相關支付,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
53.允許已確定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可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一經調整不得變更。
54.放寬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允許企業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與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
55.開展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的企業,關於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超過1億美元」的要求調整為「超過5000萬美元」。
56.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允許試驗區內銀行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57.允許注冊且營業場所均在自試驗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賬戶(外匯NRA賬戶)結匯業務。
58.支持在濟南片區依法依規設立外商投資金融機構。積極爭 取國家金融開放政策率先在濟南片區落地實施,取消銀行和金 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國銀行在濟南片區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推動本地法人金融機構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聯合外資在濟南片區發起設立外資控股、參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
59.推動貿易和投資領域的人民幣跨境使用。鼓勵片區內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與境外公司以人民幣作為貿易結算貨幣;允許片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 衍生品投資業務。
60.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按規定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業務。適當降低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客戶准入條件,提高資金凈流入額度,便利片區內跨國企業集團境內外資金使用。
61.支持濟南片區內銀行按規定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鼓勵和支持片區內銀行基於真實需求和審慎原則向境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滿足「走出去」企業的海外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大型設備出口等融資需求。
62.探索設立專業從事境內股權類投資基金公司。試點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業務,允許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在濟南片區設立投資機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
63.研究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工作。允許境外投資機構在濟南片區內發起設立合作制私募基金,向境內投資者非公開募集人民幣資金,購匯後或直接以人民幣投資於境外市場。
64.在嚴格監管前提下審慎有序進行金融綜合經營試點。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交叉持牌,經批准開展綜合經營試點;積極推動地方金融控股集團以全資、控股、參股、增資擴股、兼並重組、發起設立、基金投資等形式,打造金融業態完備、各金融板塊高效協同、具備全鏈條投融資服務能力的金融綜合集團。
65.支持本地法人銀行開展股債聯動業務試點。鼓勵本地法人銀行與外部股權投資機構合作開展業務,面向企業提供「股 權+債權」投融資服務,完善「以貸帶投、以投補貸」合作機制。
66.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在區內設立專業子公司。開展包括飛機、重大裝備等租賃在內的特定領域業務,進一步推動相關租賃業務的專業化經營管理水平,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專業化發展。
67.建立誠信企業「信易貸」綠色通道。依託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運用行業信用評價和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會同市有關部門出台配套支持措施,與金融機構建立長期合作機制,幫助濟南片區誠信企業高效率、低成本獲得信貸。
68.人力資本價值作價出資注冊公司。在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其股東可以人力資本價值作價出資,出資額最高可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70%。
五、科技創新和高端人才服務
69.促進跨境研發活動便利化。鼓勵各類企業、科研記過在綜合保稅區內建設專門公共倉庫、開展保稅研發業務。加大濟南片區內科研機構進口研發設備稅收優惠力度。建設濟南片區特殊物品集中監管與服務平台,探索特殊物品及生物耗材「一站式」申報和通關流程。
70.引進國外高端研發機構。統籌安排市區聯合創新專項資金,支持跨國公司設立全球研發中心、大區域研發中心和開放式創新平台,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與國內企事業單位共建研發公共服務平台、重點實驗室。
71.支持外資研發機構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支持外資研發機構承擔國家、省、市重大科研項目,組織實施或參與國際(國內)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對區內高端研發機構獲得的由我市單位牽頭或參與實施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點研發計劃和科技創新項目,擇優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72.加快國際科技孵化機構建設。鼓勵企業在科技發達國家建設海外孵化器或研發機構,並逐步推廣至「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根據建設成效給予支持。
73.依託綜合保稅區建設產業中試基地。鼓勵高校院所、企業在綜合保稅區聯合共建產業中試基地,研發所用進口儀器設備、實驗試劑等享受綜合保稅區各項免稅政策。對利用中試基地開展研發活動的科研單位、企業,給予創新券政策支持。
74.引進高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對擬長期在濟南片區工作的高技術領域外籍人才、外國技能型人才和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單位聘僱的外籍人才,放寬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的限制,一次性給予2年及以上工作許可。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的優秀外籍畢業生,不設工作經歷要求,可申請在濟南片區工作。
75.引進優質高等教育資源創新發展。國內外知名高等教育機構舉辦的以人才培養為主的研究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養基地)、校區 (分校)、二級學院等;國內高校與符合條件的國(境)外知名高校合作舉辦的非獨立法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高水平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大學,可「一事一議」給予專項經費支持。
76.支持引進的高等教育機構探索實行「事業化管理+市場化運營」發展模式。符合事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允許進行事業法人登記,允許設立有限公司作為運行實體,以市場化機制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教育培訓及人員聘用、考核、激勵等。
77.支持設立外商獨資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出台《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設立外商獨資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法(試行)》,確定設立外資培訓機構實行告知承諾制。
78.支持設立外商獨資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出台《濟南片區外商獨資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確定機構設立所需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79.開展職業資格互認。對持有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國家認可的國際職業資格證書,以及持有所在國家(地區)認可的國(境)外職業資格證書在濟南片區內均予認可。除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外,濟南片區內企業、單位提出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認可,也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確定。
80.放寬醫療服務領域要求。允許香港、澳門和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片區設立獨資醫療機構,發展高端醫療服務。境外資本即可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81.給予醫療人才准入便利。鼓勵外國醫師、港澳台醫師來華、來內地行醫,優化相關審批流程,做到即時辦理。
82.給予先進醫療技術優先准入。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先進醫療技術,建立項目備案綠色通道,在風險可控、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優先准入。
83.片區內醫療機構可按規定開展幹細胞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支持片區內具備開展幹細胞臨床研究條件的三級甲等醫療機構申報幹細胞臨床研究備案機構,開展幹細胞相關學習培訓、學術交流和科研工作。
84.推進醫師、護士執業注冊許可權下放。全面實行醫師、護士執業電子化注冊制度。支持和規范醫師多機構執業。
85.強化中醫治未病服務。強化醫療機構中中醫治未病人才培養,醫療機構中醫治未病專職醫師,滿足規定年限,職稱評審聘任時同等條件下優先。
六、出入境便利化
86.外籍人員辦理簽證、居留證件。我市及省、國家相關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均可在濟南出入境管理局辦理R(人才)簽證及2-5年外國人居留證件。外國人符合辦理永久居留的受理上報,將受理初審上報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3個月縮短至20個工作日。
87.設立外事緊急事務通道。將片區外國人出席緊急會議、談判、簽訂合同等緊急商務活動納入緊急事務通道加急快速辦理。
88.簡化外籍人員手續辦理程序。外國人簽證業務辦理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7個工作日縮短至3個工作日,緊急事項隨來隨辦,立等可取;居留證件業務辦理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15個工作日縮短至5個工作日,緊急事項在1個工作日辦結。
89.拓寬「綠卡」、泉城服務金卡服務范圍。外國人及持山東省「綠卡」、泉城「服務金卡」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實行精準服務,方便持卡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辦理簽證及居留證件。在簽證、居留證件辦理期限及辦理時限等方面享受上述各項優惠措施。進區投資、創新創業外國人可按照其需要辦理每次停留180天、多次出入境有效的訪問(F)、貿易(M)、人才(R)簽證。
90.投資、創新創業外籍人員申請永久居留。將初審上報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3個月縮短至20個工作日以內。
91.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在境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在讀的外國碩士、博士擬將科研成果轉化駐區企業或自行在自貿試驗區創辦企業轉化科研成果的,可憑相關證明辦理有效期5年以內的多次簽證或居留許可。
92.貫徹落實國家移民管理局新政。對外籍高層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外國人,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管理部門推薦,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上述人員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七、生活服務便利化
93.推進「互聯網+養老」服務模式。支持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和企業利用物聯網、移動互聯網和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開發應用智能終端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智慧平台、信息系統、APP應用、微信公眾號等,重點拓展遠程提醒和控制、自動報警和處置、動態監測和記錄等功能。
94.提高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效率。推動登記、年報等業務網上辦理、社會組織信息網上公開與公眾查詢,承諾為社會組織提供24小時全天候技術服務。加快社會組織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建設,運用互聯網手段實施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完善社會組織網上投訴舉報機制
95.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試點開展國際醫療保險結算服務。加大與國內外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力度,開發城市定製普惠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產品。支持醫療機構及其國際醫學部通過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實現跨境醫療保險產品的即時結算。
96.設置「全市通辦、就近能辦、一窗多辦」的醫保工作站。在企業、街道、基層醫療機構設置可承擔異地備案、定點變更、醫保信息查詢列印等14項醫保業務職能的醫保工作站,把醫保服務事項放在離服務對象最近的地方。
97.建設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管理系統。通過信息化、智能化、專業化工作模式,減少紙質材料審核程序,實現「一次辦成」。
98.打造母愛無憂之家。選擇具有3歲以下托育服務資質和豐富運營經驗的托育服務機構負責運營,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多樣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
99.建立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園入學服務平台。依託高新區戶籍兒童招生報名系統,實現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材料網上申報。
100.建立企業員工全周期服務體系。引入優質物業服務機構,開展學生接送、父母居家照料等延伸服務,打造自貿民生品牌;建立專業的企業管家隊伍,提供行政、接待、會議、財務、人力資源等非核心業務外包服務,促進企業專注研發主業發展。

9. 自貿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模式

近期,前海、上海的跨境人民幣低成本資金話題異常火爆,為更好了解金融創新前沿最具吸引力的領域,前海國開資產管理公司政策研究中心為您梳理這兩地的制度與模式。

目錄

一、前海與上海自貿區介紹

二、前海與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相關制度

三、前海、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主要內容

四、兩地跨境貸的對比

五、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使用模式

六、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使用模式


一、前海與上海自貿區介紹

1、前海

前海,約15平方公里,重點發展金融、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及其他專業服務四大產業。前海更多的是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和我們支持香港繁榮穩定,同時探索現代服務業對外開放的試驗。

2、上海自貿區

上海自貿區(PFTA),29平方公里,是中國政府設立在上海的區域性自由貿易園區。國際傳統自由貿(FTA)是多國一起玩,游戲規劃共同制定;而這種方式是自個在玩,游戲規則自個制定。

推出的背景

美歐日三大經濟體力圖通過跨太平洋夥伴關系(TPP)、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關系(TTIP)和多邊服務業協議(PSA)形成新一代高規格的全球貿易和服務業規則,圍獵中國製造和金磚五國。本屆政府致力於推動中國經濟轉型,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進而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促進人民幣國際化,提升在全球貨幣競爭格局中的地位。

二、前海、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相關制度

前海政策:

政策名稱

機 構

頒布時間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深人銀發

2012年12月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深人銀發

2013年1月

《關於充分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創新的若干意見》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

上海自貿區政策:

政策名稱

機 構

頒布時間

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

2013年9月

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意見

人民銀行

2013年12月

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人民銀行

2014年2月

關於印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外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外匯管理局

2014年2月底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實施細則》

上海央行總部

2014年5月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管理細則》

上海央行總部

2014年5月

三、前海、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制度主要內容

前海:根據《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主要涵蓋以下幾方面:

序號

內容

頒布時間

1

跨境人民貸款幣申請要求及流程

2013年1月已出細則

2

推動人民幣信貸資產跨境轉讓

深府〔2014〕1號文,無細則

3

跨國公司雙向人民幣資金池

深府〔2014〕1號文,無細則

4

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電商等業務創新

深府〔2014〕1號文,無細則

5

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結算試點

深府〔2014〕1號文,無細則

上海自貿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該項政策,前海國開資產總結,主要涵蓋以下幾方面:

序號

內容

頒布時間

1

跨境人民幣貸款申請要求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2

自貿區內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3

自貿區內雙向人民幣資金池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4

自貿區內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5

跨境電商人民幣結算業務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6

跨境人民幣交易服務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前海國開資產小結:我們從兩地以上制度對比可以看到,前海及上海自貿區兩地跨境人民幣制度在多領域競爭與重合。前海最早在2012年實行跨境貸款制度,2014年稍具先試先行的經驗與規模後進而推行更多的跨境人民幣制度為前海區內的企業服務。上海雖然起步晚,但是相關制度推動的速度快,力度大。

四、兩地跨境貸的對比

1、使用范圍不同

前海:規定只能用於前海開發與建設。關於這一點,以前海融資租賃企業為例,跨境貸的款項是用於融租公司的自我經營等,經營項目如果是在外地的,也是可用的。實操案例可參考前海融資租賃跨境貸款第一單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告。

上海自貿區:

1)區內企業、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跨境人民幣資金,只能用於區內或境外,包括區內經營、區內項目建設、境外項目建設等。

2)區內銀行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須進入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在區內使用,服務於實體經濟建設。

前海國開資產認為,上海自貿區一線放開,二線管住,自貿區即是境外的制度核心決定,境外借入的人民幣資金最後只能用於自貿區內建設。

2、利率與期限不同

前海: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按照貸款實際用途在合理范圍內自主確定(可以是1年,也可以是1.5年,也可是其它,雙方自由商定)。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確定(目前利率在4%-5%之間),在貸款發放前向人行備案。

上海自貿區:借用期限固定1年(不含)以上,借貸雙方不能自由商定。

3、使用資金規模不同

前海:前海跨境貸無額度限制。政府沒有管制,但具體額度由境外金融機構根據市場決定。

上海自貿區:

1)區內企業跨境貸上限不得超過實繳資本*1倍*宏觀審慎政策參數

2)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跨境貸上限不得超過實繳資本*1.5倍*宏觀審慎政策參數

前海國開資產註明:宏觀審慎參數是由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設定,可根據全國信貸調控的需要靈活調整,目前為1。雖然該項制度,上海自貿區的不如前海開放,但是自貿區內企業外債借款額度不像區外受到投注差限制,優於區外企業(「投注差」是指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

4、不得投資領域相同

前海: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不得用於購買理財產品,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房產。

上海自貿區: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包括理財等資產管理類產品)、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

前海國開資產總結:上海自貿區、前海跨境人民幣制度中關於跨境貸方面的政策,目前,前海從資金使用范圍、資金使用規模、利率、期限、經驗等方面所具備的優勢是明顯的。

五、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使用模式

自貿區人民幣政策能做什麼

進一步簡化了人民幣跨境使用流程,能為企業主要做四件事:貿易結算、實業投資、境外融資、證劵投資。目前已有超過220個國家或地區接受人民幣。

1、支持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適用對象:自貿區內的企業及個人、境外個人

區內個人及企業經常及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結算流程簡化,規定了個人以人民幣結算的經常交易的范圍。

只要客戶在承諾真實的貿易或投資交易背景的基礎上,只需憑區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即可直接辦理相關業務。不必亊先得到審批部門的同意,屬於負面清單管理范圍內的業務除外。

優點:流程簡化,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的主體從企業擴大到了個人。

2、試驗區人民幣境外借款

適用對象:自貿區跨國企業、融資租賃企業

區內的企業可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不包括貿易信貸和集團內部經營性融資)

舉例一:

如果A公司有境外項目投資,A公司可以在自貿區內成立1家子公司,如果想獲得境外金融機構的跨境人民幣貸款(境外資金低於國內銀行的利率),為其提供擔保,可通過自貿區內的子公司向境外金融機構申請跨境人民幣貸款。借用期限必須1年以上。

借款資金規模的上限< 實繳資本*1*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宏觀審慎政策參數由人民銀行設定,目前是1,基本就是實繳的1倍)


優點:借款利率低於國內銀行,境內外市場形成互通。

缺點:雖然借款的額度不受投注差限制 ,但目前借外債額度為1倍的實繳資本,並不是想用多少就能用多少。抑制了套利的空間。

舉例二:

上海自貿區的融資租賃企業跨境人民幣借款與前海一樣具備可用於區外的可能。


3、試驗區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

適用對象:在自貿區內有成員的跨國集團企業

其業務的實質是企業以區內賬戶為主賬戶,實現境內人民幣資金池與境外人民幣資金池內資金的雙向流通。

(1)賬戶要求:區內平台企業,可開立一個人民幣資金池主賬戶,專門與境內外成員公司進行對接。

(2)雙向額度:暫無限制,應與集團成員自身生產經營需要的規模相匹配。

(3)資金使用:通過上存、下劃方式,資金池內資金在成員方間,自由劃轉。

案例(不限於該模式):

如果一集團公司想要開拓海外業務,可以在自貿區內成立一家公司,同時納入資金池管理,然後在需要拓展業務的國家注冊一家公司,同時也將海外公司的賬戶納入資金池管理,這樣在初期可以通過資金池對海外亊業進行支持。

首先可用人民幣對境外的子公司注資,省去人民幣兌換成外幣的步驟及匯率風險。其次,當海外公司出現資金不足時,集團公司可以通過雙向資金池,運用自有資金給予子公司支持,解決了集團公司有錢,境外子公司還得借錢的難題。


優點:便於集團公司走出去。6月11日最新政策上海自由貿易賬戶FTA賬戶允許開立,這一賬戶與境外公司的資金匯劃將基本不存在任何障礙,人民幣外匯肯定允許,外幣匯劃也被允許,減少不同幣種匯兌產生費用的可能。

缺點:區內企業主賬戶不得與其他資金混用。

4、試驗區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適用對象:在自貿區內有成員的跨國集團企業

區內企業可開展境內外關聯企業間的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是跨國企業處理集團內應收應付款項的高效操作方式。

境內外關聯企業包括集團內以資本關系為主要聯結紐帶、存在投資性關聯關系的成員公司,以及與集團內企業存在供應鏈關系的、有密切貿易往來的集團外企業。


優點:跨國企業可以合並和抵消一定時期內的跨境人民幣收支為單筆收支交易。進一步提高資金運用和結算效率,降低資金頭寸管理成本,同時亦可幫助企業降低外匯風險。

六、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模式

1、前海跨境人民幣現狀

2012年,首批前海注冊的前海控股、順豐電子商務、粵海全球供應鏈等15家企業,獲得20億元的人民幣貸款。首批參與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的15家銀行為:匯控、中銀香港、工行(亞洲)、恆生、交行、農行、中行、國開行、渣打、東亞、南洋商業銀行、大新銀行、中信(國際)、永隆銀行和招行。

2013年,第二批前海注冊企業獲得跨境人民幣貸款約150億元。

2014年,前海將會有500億元跨境人民幣額度。

2、業務模式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是指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 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以下稱借款企業)是指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不同銀行產品不同,不同行業業務模式也有區別,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2.1前海一般行業的跨境貸模式

模式一:借用法人股東現有授信額度

法人股東分割其在銀行現有的授信額度給企業用於跨境人民幣貸款使用,並且法人股東須提供擔保。該操作方案的前提為法人股東現有授信銀行和企業申請跨境貸的銀行必須為同一家銀行。

模式二:銀行承兌匯票質押

企業提供其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給銀行,銀行授予其不高於銀行承兌匯票有效評估價值的授信額度用於跨境人民幣貸款。(按照現有銀承貼現利率7%左右,按照跨境貸綜合成本5-5.5%左右,直接降低企業成本1.5-2%)

模式三:資產抵押/質押

企業提供房產、有價證券、其他資產等抵押或質押給銀行,銀行授予其不高於抵質押品有效評估價值的授信額度用於跨境人民幣貸款。

模式四:企業新申請授信額度,並使用跨境貸

企業根據銀行信貸產品,按照常規信貸標准向銀行申請額度,授信額度下來後,使用跨境貸方式操作。

2.2前海融資租賃企業特殊跨境貸模式:

模式一:股東直開擔保函模式

A企業為上海工行某大型企業,上海工行額度充足,上海A企業在前海成立了融資租賃公司B。上海A企業在上海工行申請開立保函,保函受益人為香港工銀亞洲,香港工銀亞洲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B,並用於B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該模式主要佔用股東A公司銀行授信額度,為融資租賃B公司開立保函。融資租賃母公司實力雄厚,對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模式二:租賃公司股東直接開保函模式

B企業為前海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其股東是境內外較有實力的公司A,可以為B公司提供有效擔保。基於此擔保,前海工行為B企業核定授信額度。B公司在額度內向工銀亞洲開立保函。工銀亞洲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B,並用於B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該模式主要佔用前海融資租賃B公司自己銀行授信額度,股東A只是為其提供有效擔保。說到底,有個強有力的股東還是很有用處的。

模式三:背對背保函模式

A企業為境內某大型股份企業,在工行的額度已使用完畢,但他行額度充足,A企業在前海成立了融資租賃公司B。A公司在他行申請開立銀行履約保函給前海工行,前海工行據此對境外銀行開立保函,境外銀行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B,並用於B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模式四:承租人擔保模式

承租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提供擔保,工行前海分行據此向境外銀行申請跨境人民幣貸款,香港銀行發放貸款,用於前海租賃公司的租賃項目,前海工行為貸款管理行和清算行。

該模式是融資租賃企業最喜歡用的模式,因為主要佔用是承租人的授信額度。

3、業務流程

1)境內結算銀行為借款企業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用於存放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存款利率按照活期利率。

2)貸款資金入賬前,借款企業應先結算銀行提交貸款合同、資金使用說明書及人行備案表。

3)貸款資金使用前,借款企業應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相關資金用途證明材料(采購合同或發票)。

4)境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根據相關規定,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為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提供擔保。

5)借款企業及其境內結算銀行按規定對跨境人民幣貸款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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