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貳』 有限合夥的適用范圍
有限合夥本身所具有的獨特價值,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公司制的不足,滿足了風險投資家們的創業思想。在有限合夥中,既有人合因素又有資合因素,它承載了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兩種形式,既能擴大融資渠道,又能積極防範道德危險因素的出現,可以有效地解決公司制風險投資的弊端,從而在高風險、高回報的風險投資業中發揮積極作用,有望成為風險投資的最佳組織模式。這種理論在美國得到了較好的實現,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
可以說,美國經濟活力的增強,風險投資功不可沒,如今,有限合夥制投資機構在風險投資市場中占據了主導地位。美國80%的風險投資企業採取有限合夥的組織形式,這足以說明該組織形式對風險投資的合理性。20世紀80年代以來,10年制(依照《美國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一般存續期為10年)有限合夥成了風險投資市場上的一種標准性組織形式。20世紀70年代,英國開始建立風險投資機構。
在其發展過程中,特別是自90年代以來,英國的風險投資機構逐步形成了以有限合夥制為主的發展模式。 然而,大家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現實問題:有限合夥制度僅僅在英美法系國家得到了發展,原因在於英美法系國家不僅有相當完備的法律,後於1976年修訂頒布了《修訂統一有限合夥法》,英國於1907年制定了《英國有限合夥法》,而且有限合夥制在英美法系國家並未因為公司制的普遍發展而衰落。在大陸法系國家無論是與有限合夥相似的隱名合夥還是與有限合夥具有同質的兩合公司都未曾出現如此規模的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夥並非風險投資的唯一組織形式,賦予有限合夥合法地位並不代表當前風險投資必須都採取有限合夥制。當前有將有限合夥神話的傾向,似乎當前中國創業投資企業的種種問題都源於當前只能採取公司制度,只要有了有限合夥,整個創業投資就可擺脫低迷局面,一切問題就可迎刃而解。
抱著這種心態對待創業投資企業的制度創新,不僅有可能使得原本十分寬廣的創業投資企業制度創新之路變得極其狹窄,而且也不利於中國有限合夥的健康發展。從法律組織形式和制度設計上看,創業投資可採取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公司制(包括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制和信託基金制。上文已經論述了有限合夥制在美國得到了較好的發展,但美國並未從一開始就將有限合夥與創業投資結合起來,直到1958年才創立了第一個有限合夥投資機構,而有限合夥創業投資機構成為主流則是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了。
英國作為當今僅次於美國的世界第二大創業資本產業大國,在創業投資組織形式上除了採用有限合夥制的獨立創業投資基金等多種形式。另外在西歐,其顯著的一個特點是採取有限合夥制和產業附屬公司這兩種形式的有機結合,形成大企業聯合組織模式。在日本,金融機構附屬投資公司是日本創業投資的主要組織形式。台灣地區根據其實際情況,探索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創業投資模式,並沒有採取有限合夥制,而是以投資公司的形式設立和運作的。
由此可見,有限合夥並非風險投資的唯一組織形式。在世界各國,有限合夥只在承認有限合夥的部分國家被採用,且除美國獲得成功外,並不是所有採用有限合夥制的國家都取得了成功。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創業投資方面取得的極大的成功,並非依靠有限合夥制。
『叄』 有限合夥與信託的區別
你的問題以前我也有過,我了解你問這個問題的大致目的
有好的項目確定可以投資後是開設有限合夥公司還是發行信託(一般都是高科技的PE類項目或者二級市場證券投資類項目)這個是需要管理人審視自身條件而做出判斷的。
信託融資的優點是:接觸投資者面廣,項目可靠的前提下募集資金較為容易,操作規范,比較常規。但是對項目的規模和風控措施有一定要求,關鍵走信託平台需要合理的信息披露。
相對信託來說有限合夥形式更為靈活,GP與LP之間均為有一定合作基礎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GP只要在特定圈子中尋找合適的LP就可以完成融資計劃了,但是要求GP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不一一列舉,可以私聊
浙江富昌投資
『肆』 信託制投資基金為什麼會嵌套有限合夥
這樣的目的一般有兩個:
1、為了方便,因為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只需要去工商局備案就行。方便基金公司操作。省去了很多費用,比如說你找信託公司,資管公司做通道,他們還要收通道費。
2、為了好管理基金財產,一般這個目的的有限合夥結構主要原因就在於基金屬於股權型基金,投的是股權。有限合夥的設立方便代持基金資產中的股權。這里的有限合夥結構主要目的就是代持股份。
『伍』 信託公司的業務模式有哪些
1.代銷模式復:P2P平台僅負責制銷售其中部分份額,充當投資顧問的角色,但是信託代銷機構方面,銀監會是有明確定義和限制的,從目前來說,絕大多數的P2P平台肯定不具備這個條件。」
2.質押模式:這里的轉讓形式是債權,而不是信託收益權,交易對手是信託投資者,而不是信託公司,所以不涉及監管紅線。但是不排除投資者變不良信託的接盤俠。
3.收益權拆分模式:是指100萬級別的信託計劃進行份額拆分,投資者可以投資P2P產品,間接持有一款尚未到期的信託產品份額。但是《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有規定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信託產品的人必須滿足一定的資產及收入條件。
所以為了規避這些法規,P2P平台和信託公司,進而衍生出了另外兩種模式:
第一種是「代持模式」
第二種為有限合夥模式
『陸』 有限合夥制基金與信託的有什麼區別,兩者又有什麼相同點
在稅收方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勢被認為是有限合夥制優於公司制的根本原因,但是在證券投資領域,有限合夥型與信託型基金的稅負基本相當。 《合夥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合夥企業本身不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當企業盈利時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根據各自情況繳納所得稅。若有限合夥人是企業法人,其證券投資收益在自身企業層面繳納企業所得稅;若有限合夥人是個人投資者,根據相關規定其證券投資收益只需申報稅務機關,不需繳納所得稅。 由於目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多為企業法人,因此普通合夥人經營私募基金和投資所得收益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樣,信託產品本身並不是合格的納稅主體,證券投資收益需根據投資人的各自的法律主體地位分別繳納所得稅。也即,企業法人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不納稅。
另外,有限合夥企業需要繳納營業稅。信託產品雖然本身不需繳稅,但是作為企業的基金管理者仍需繳納營業稅。 如此看來,兩種模式下的營業稅負擔相當。
『柒』 有限合夥+信託tof模式有什麼好處
先排除那些居心不良的,有利於中小投資人獲得高收益的信託收益,對於投資人來說是有益的
『捌』 信託產品是不是有限合夥制
信託是指委託人(客戶)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有限合夥制度源於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合夥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靈活高效的作用。中國在發展高新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領域的發展急需引入類似制度。有限合夥企業是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合夥,其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營利性組織。有限合夥集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於一身,具有普通合夥與公司法人所不能同時具有的特殊優勢。有限合夥是如今現有的所有企業組織形式中最有利於高風險投資的組織形式。
『玖』 什麼是「有限合夥 信託」求解答
答:所謂「有限合夥 信託」,亦可稱信託合夥制
,指的是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計劃向出資人募集資金,並以信託產品作為有限合夥人(LP)參與合夥制企業,而專業投資者或私募基金團隊則作為普通合夥人(GP)或者投資顧問提供投資決策,並按條款約定收取相應管理費和利潤分紅的私募組織形式。在「有限合夥制信託投資基金」中,私募投資機構是主要的操作者,投資顧問提供投資經驗作為智囊,而信託可以保障投資者集合資金的獨立性,可以保證被用於合同約定的投資項目(比如只能參與二級市場定向增發
),這樣就規避了私募機構拿客戶的資金違規操作的風險。
『拾』 什麼是「有限合夥+信託」
很多在涉及到股權的信託結構中,有限合夥形式的結構是最受歡迎的。
有限合夥是公司的形式。信託作為通道方。
一般的就是:信託公司成立一個信託計劃,通過有限合夥的形式持有標的公司的股權。有限合夥公司代持股份,有利於信託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