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會計處理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區別:
1、作用不同:由於租賃公司能提供現成融資租賃資產,這樣使企業能在極短的時間,用少量的資金取得並安裝投入使用,並能很快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
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用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融資租賃其實質就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某種意義上講對於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
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經營租賃(operating lease),又稱為業務租賃,它是由大型生產企業的租賃部或專業租賃公司向用戶出租本廠產品的一種租賃業務。出租人一般擁有自己的出租物倉庫,一旦承租人提出要求,即可直接把設備出租給用戶使用。用戶按租約交租金,在租用期滿後退還設備。
Ⅱ 准則規定,一項租賃業務認定為融資租賃的標准有哪些
一、現行企業會計准則(2006年2月15日發布)相關定義為:
第五條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第六條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十條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二、相關的准則應用指南對二者的認定標准作了如下規定:
(一)融資租賃的認定標准
本准則第六條(一)規定,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此種情況通常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或者在租賃開始日根據相關條件作出合理判斷,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能夠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本准則第六條(三)規定,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則第六條(四)規定,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其中「幾乎相當於」,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經營租賃的認定標准
根據本准則第十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經營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有退租或續租的選擇權,而不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
三、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及美國會計准則的規定並不完全一致,主要是在劃分標准上的差異,沒有本質差異。
Ⅲ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Ⅳ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
法律分析:1,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大部分通常解釋為等於或大於75%)。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幾乎相當於通常解釋為等於或大於90%)。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Ⅳ 《會計准則》與《合同法》對租賃的幾種劃分
依據《合同法》上文對租賃合同和融資資租賃合同的定義,不難看出,合同法上的租賃和融資租賃至少存在以下區別:
1、租賃僅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兩方當事人,而融資租賃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三方當事人。
2、租賃僅涉及法律規定的租賃合同這一類有名合同,而融資租賃涉及法律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這兩類有名合同。
3、租賃涉及的租貨物的所有權在整個租賃過程中(包括租賃前、租賃期間和租賃後)自始至終都確定歸出租人,而融資租賃涉及的租賃物的所有權雖然在租賃期結束前確定歸出租人,但是在租賃期結束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需要依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約定,至於約定的時間,可以在租賃期結束前的任何時候,包括租賃開始日之前、租賃開始日和租賃期間。不過,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期結束後的所有權歸屬沒有約定,那麼,依據《合同法》第250條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4、租賃關系中,承租人無權選擇租賃物的出賣人,而融資租賃關系中,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出賣人有選擇權。
二、《會計准則》及相關解釋、講解對租賃的劃分
《會計准則》第2 章對租賃進行了劃分。依據《會計准則》第2章第4條第1款規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據此,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會計准則》第2章第6條規定了融資租賃的認定標准,即「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些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前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會計准則》第2章第10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經營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最終不轉移給承租人,租賃視界期屆滿後,承租人可以選擇退租或續租,但是不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對此,2006年10月30日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下載)第2條第2款明確釋明:經營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有退租或續租的選擇權,而不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
三、融資租賃、租賃、經營租賃、經營性融資租賃和融資性融資租賃的關系
《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不等於《會計准則》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法》規定的租賃不等於《會計准則》規定的經營租賃,經營性融資租賃也不等於經營租賃。《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的范圍大於《會計准則》規定的融資租賃的范圍,也就是說,《會計准則》規定的部分經營租賃屬於《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據此,經營性融資租賃的范圍小於《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因為《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還包括《合同法》定義的全部租賃。
融資性融資租賃等於《會計准則》定義的融資租賃。融資性融資租賃的范圍小於《合同法》定義的融資租賃的范圍。實際上,經營性融資租賃和融資性融資租賃是依據《會計准則》有關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劃分對《合同法》定義的融資租賃的劃分。據此, 明顯可以獲知,《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的范圍要大於《合同法》定義的租賃的范圍,也就是說,《會計准則》規定的部分經營租賃是《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即經營性融資租賃。依據《合同法》簽訂的租賃合同只能按《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但是,依據《合同法》簽訂的融資租賃合間,既可以按《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按《會計准則》定義的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具體應當依據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約定。
《合同法》定義的租賃、融資租賃,《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融資租賃,以及依據《會計准則》有關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劃分對《合同法》定義的融資租賃劃分出來的經營性融資租賃和融資性融資租賃,功能和風險防範點等都是不同的。例如,租賃、經營租賃和經營性融資租賃具有表外融資功能,而《會計准則》定義的融資租賃,即融資性融資租賃,不具有表外融資功能。
Ⅵ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怎樣區別
據我們所知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判別依據是根據財會[2006]3號《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中規定。在租賃期屆滿時,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盧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但如果租賃資產是一項舊資產,在開始此次租賃前其已使用年限超過該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75%的,則該條標准不適用。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幾乎相當於」掌握在90%(含90%)以上,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例:2007年12月1日,A融資租賃公司與B生產企業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主要條款及其他有關資料如下,請判斷該租賃的租賃類型。租賃標的物:CF型數控車床。租賃期開始日:2007年12月31日。租賃期:2007年12月31日一2010年12月31日,共計36個月。租金支付方式:自起租日起每6個月月末支付租金225000元。該設備的保險、維護等費用均由A公司負擔,估計每年約15000元。該設備在租賃開始日的公允價值均為1050000元。租賃合同規定6個月利率為7%。該設備的估計使用年限為9年,已使用5年,期滿無殘值,承租人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租賃期滿時,B公司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購買價150元,估計期滿時的公允價值500000元。2009年和2010年兩年,B公司每年按該設備所生產的產品的年銷售收人的5%向A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經營分享收人。B公司 2009年和2010年銷售收入分別為350 000元、450000元。此外,該設備不需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