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非金融機構不得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嗎,有具體的文件嗎,謝謝
因為金融來服務涵蓋較廣,包自括送單送票、銷售信用卡等等。所以你提問的說法是不對的。應該是:沒有金融許可證不得從事金融業務,有金融許可證的也只能按照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內容開展業務,沒有審批核準的業務不得開展。
⑵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母公司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例如:A公司為投資公司,設立了B公司為擔保公司,A即B的母公司。子公司一般是指以公司名義注冊的公司。你說的情況,不屬於母公司范疇。
⑶ 證券公司不得向證券資產低於50萬元的客戶融資融券,這個是什麼意思
你的賬戶股票市值不到50萬,不能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原來沒有限制,任何人都能做。
⑷ 為什麼股票的禁止行為包括不得為股票申購和交易提供融資融券,信用交易/
你好,因為申購對股民來說,就是買彩票,每次申購成功,都能得到5-10倍的利潤 --如果成功申購1萬的股票的話,漲到5萬是沒有什麼懸念的,這么大的利潤空間 ,當然不會給你提供融資 。
⑸ 不得向資金低於50萬的融資融券那以前開的怎幺辦
得向資金低於50萬的融資融券那以前開已經開通融資融券賬戶的,不受資金限制,可以正常操作。 准備新開融資融券賬戶的,就必須要50萬,才可以開通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
⑹ 管理層為什麼不得向國有控股企業融資
其是保證國有資產不非法流失的一種法律手段。但在現實中一些腐敗分子會不擇手段地將國有資產通過各種合法手段占為已有!因此,法律並不能保障國有資產的流失,關鍵是看管理層、執法者的職業道德和第三方監督的有效性。目前,後二者都沒有達到理想狀態,因此,腐敗是層出不窮。
⑺ 財政禁止向投資公司借款的規定
摘要 此次《通知》直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出資不實的地方融資平台提供融資。
⑻ 對於融資融券問題,新《證券法》是如何規定的
你好,對於融資融券,現行《證券法》第36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新法將現行《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同時刪除了現行《證券法》第141條。今後,國務院將根據新的條文制定有關融資融券的具體規定,在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推動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⑼ 不得提供融資與不得提供擔保有什麼區別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據此,您在法律上具有做擔保人的資格。但您可以說自己剛辦理了房貸,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不滿足第七條之規定
⑽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如何界定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回的融資性答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法律規定的是公司不得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的擔保,但沒有禁止股東提供融資性的擔保。公司擔保和股東擔保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股東擔保是可以的,但是法人股東的擔保要經過法人所在股東的同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