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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有何區別

發布時間:2022-05-31 04:10:39

⑴ 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區別

區別體現在:
1.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即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2. 融資租賃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只涉及兩方當事人等。
一: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二:中國的租賃歷史悠久,起源可追溯到原始社會(約4000多年前)。當時產品的剩餘產生了產品的交換,而在很多場合下人們需要頻繁交換閑置物品,用後再歸還,而不必讓渡該物品與對方。這種僅僅涉及物品使用權的交換,是最原始形態的租賃。
三:租賃業務的蓬勃發展,說明了租賃比擁有某項財產更為有利。對承租人而言,租賃具有以下優點:
(1)租賃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對廣大中小企業而言具有特殊意義。承租人可以藉助租賃保留銀行貸款額度和緊缺的現金資源,增強企業營運資金的靈活運用能力。
(2)可以按固定利率進行全額融資。租賃不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現金,有助於緩解處於發展期的新企業資金緊張問題;此外,租金固定,有助於防止資金成本的增加,避免通貨膨脹風險;租金固定便於計算投資報酬率,有助於承租人快速完成投資決策。
(3)靈活性。租賃協議限制條款較少,租賃方式靈活。富有創造精神的出租人可以結合承租人的特殊需要簽訂租賃協議。例如,可以約定等到設備開始運轉。具有生產能力之後才開始支付租金,而且還可以不要求以取得的新設備向主要貸款人作抵押,承租人可以避免再去簽訂成本昂貴的再貸款協議。
(4)有助於加速機器設備更新。對於設備淘汰更新快的企業而言,租賃為機器設備快速升級創造了便利條件。在多數情況下,承租人把殘值風險轉移給了出租人,減少了設備因過時而陳舊的風險。
四:融資性租賃又稱金融租賃。指租賃的當事人約定,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決定,向承租人選出定的第三者(供貨人)購買承租人選出定的設備,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將該物件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並在一個不間斷的長期租賃期間內,出租人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資。

⑵ 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所以兩張合同中間不同的一個是租本金的計算方式,一個是對租賃物的選擇上的問題。融資租賃合同里邊會有承租人關於租賃物的選擇的申明

⑶ 如何區分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

區別如下: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有自由選擇權,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無權選擇。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由成本、購買租賃物的費用、利息等組成,租金是出租人融資的對價、租賃合同的租金是租賃物的使用對價,一般在租賃期間屆滿時不能收回投資。
三、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由承租人承擔,而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由出租人承擔。
四、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主要是融通資金,一般不直接承擔交付租賃物的義務,租賃物由供貨人交付承租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質量責任;租賃合同則是出租人按合同約定將租賃物直接交付承租人,並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質量責任。
五、租賃期滿,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採用「退租、續租、留購」三種方法之一處置,而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必須按合同約定交還租賃物(或者續簽租賃合同),不存在「留購」租賃物。
六、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多個當事人,其法律關系十分復雜,而租賃合同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相對而言,關系較單純、簡單。

⑷ 租賃和融資租賃有哪些區別

現代租賃已成為解決企業資金來源的一種籌資方式。企業資產的租賃有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經營租賃是指以提供設備等資產的短期使用權為特徵的租賃形式,而融資租賃是以融資為目的,從而最終獲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一種租賃形式。二者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租賃程序不同。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2)租賃期限不同。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3)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有承租方負責。
(4)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5)租賃的實質不同。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的程序
所謂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就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等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法律行為。
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一般包括如下步驟:
1、選擇租賃物
由承租人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租賃物和出賣人,這是融資租賃合同訂立前就要認真對待的一個關鍵問題。承租人一般應注意從出賣人的信譽、產品質量、售後服務,設備的規格、型號、性能、質量、價格等進行考察。
2、選擇出租人
選擇出租人又稱租賃委託。由承租人對眾多的出租人進行反復調查比較,綜合考慮其資金實力、籌資能力、租金高低、支付方式、信譽、提供的服務等,擇優選擇,然後向選中的租賃公司提出租賃的要求即租賃委託。這一步驟在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確定了整個交易的基本內容,成為後續的相關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簽訂的基礎。
3、項目受理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購入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適用,相當於向承租人提供了一筆長期貸款。為了確保其投入的本金、利息的回收,並獲取相應的利潤。出租人必須對租賃項目本身和承租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和評估,之後,出租人正式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委託書,租賃項目開始啟動運行。
4、訂立相關的買賣合同
與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的買賣合同由出租人和出賣人簽訂,其訂立的過程與一般買賣合同並無大的差異。但由於相關買賣合同不僅涉及了買賣雙方及用戶的直接權益,而且直接影響到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因此,在簽訂相關的買賣合同時,必須預先考慮到與租賃合同條款的一致。
5、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租賃談判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進行,主要包括確定租金和支付方式、租期、擔保、租賃物在租賃期滿後的歸屬等問題。

⑸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區別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區別如下: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非常廣泛;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融資租賃中,不承擔責任不承擔責任。財產租賃中,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3、租金的計算不同;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與供貨方購銷關系的成立為前提,而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則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標准。
一、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區別
1、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區別如下:
(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非常廣泛;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融資租賃中,不承擔責任不承擔責任。財產租賃中,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
(3)租金的計算不同;
(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與供貨方購銷關系的成立為前提,而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則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標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
3、租賃物的技術性能、檢驗方法;
4、租賃期限、租金構成等。

⑹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區別嗎

法律分析:有區別二者區別如下: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⑺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相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貨方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標的物交付後,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責任包括維修、保險、納稅等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導致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也由承租方承擔責任。而在財產租賃中,標的物由出租人交給承租人後,出租人仍負有對標的物的維修、保養等義務,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的。
3、租金的計算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據設備價款、運費、利息、手續費和交租次數計算出來的,租金的數額比一般財產租賃中的租金數額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實際上相當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設備,在交完最後一次租金後,設備只剩下名義價值,一般情況下,只需辦理一下手續,所有權即轉移給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與供貨方購銷關系的成立為前提,即使租賃合同已經訂立,如果購銷關系不成立,則合同不能生效;而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則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標准,合同一經訂立,租賃關系即為成立。第三種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

⑻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其與租賃合同有哪些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具體包括:
1.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的租賃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就擁有的,並不是根據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專門購買的。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行為與其出租標的物的行為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由此產生兩個有關聯的法律關系,一是買賣,二是出租,買賣是為出租服務的。
2.在傳統的租賃中,租賃物是不動產和動產。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主要是指動產。
3.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賃期間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合同法》第214條第1款)。融資租賃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規定。
4.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融資租賃中,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5.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租賃物,而對於融資租賃,則依照約定有三種情況:一是返還,二是續租,三是歸承租人。

⑼ 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法律分析:1 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2租賃目的不同

經營租賃是承租人單純為了滿足生產、經營上短期或臨時的需要而租入資產;融資租賃以融資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顯購置資產的企圖。

3合同當事人不同

融資租賃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而一般經營性租賃中只涉及兩方當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4出租人資格要求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一般經營性租賃中對出租人沒有特別的限制。

5租賃物是否事先擁有的區別

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並不擁有租賃物。而在訂立傳統的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已經擁有了租賃物。

6 租賃物是否可反復出租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一般不反復出租,而一般經營性租賃的租賃物可反復出租。融資租賃的租期結束後,承租人對租賃資產有三種選擇(退還、續租、留購),出租人要承擔設備的余值風險。而傳統的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後,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出租人可以反復出租租賃物。

7租賃期限不同

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承租人可以在等於或接近於租賃標的物的經濟壽命的租期內,可長期佔有使用設備。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

8 租賃物交付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而一般經營性租賃中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9租賃物維修義務負擔的區別

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維修義務。而一般經營性租賃中由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這是因為,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一方面沒有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另一方面享有於租賃期滿後收回租賃物加以使用或者處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為保障出租人期待的利益實現,不僅需妥善保管租賃物,而且負有維修保養租賃物的義務。

而一般經營性租賃中承租人租賃的目的是為了使用收益,這就要求租賃物的狀態必須符合使用的目的。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應當由出租人承擔,這是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的主要義務,但並不排除在部分租賃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10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⑽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的區別表現在:
一、作用不同。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幫助企業及時解決資金的短期急需。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有的資產,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二、權益體現不同。融資租賃實質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尤其對於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而對經營租賃則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三、租賃程序不同。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四、租賃期限不同。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五、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由承租方負責。
六、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留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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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有何區別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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